城管执法中的安全风险

2024-10-21

城管执法中的安全风险(精选10篇)

1.城管执法中的安全风险 篇一

文章标题: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文章-http:///帮您找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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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

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抗法的表现形式有:

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

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

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

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

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

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

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

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

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

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

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

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

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

6、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在舆论宣传方面,有的新闻媒体从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而反面曝光的报道非常醒目还配大题目、大照片。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了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市容都是坏人,可以抗拒”。另外,多数执法案件的处罚数额较小,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到司法保障。这样就削弱了法律支撑的威慑力,使

2.城管执法中的安全风险 篇二

[摘要]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根源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二、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周叶谦.新宪政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7 [2]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04 [3]李正想.上海市综合执法管理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6:14 [4][澳]约翰·S·德雷泽克/丁开杰.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5][美]詹姆斯·C·斯科特/王晓毅.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3.城管执法发言稿件 篇三

解决小贩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执法手段的改进,而是要真正能够解决小商小贩们的生存需要,给他们一个合法经营权和一个经营场所。而在现有的体制下,城管只负责清理,不管清理的对象之前是什么状况,也不管清理之后他有没有新的谋生路径。在一个情绪密布的狭小的空间内,没有退路的双方最终只会把情绪推向极端化。

为了取缔流动摊贩的占路经营行为,城管和商贩经常上演“游击战”;随之而来,城管和摊贩的“矛盾”也越来越深。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城管,同时方便摊贩经营和市民生活,我们可以一改过去“堵”多“疏”少的管理方式,变“堵”为“疏”,以人性化管理为基本理念,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市环境、摊贩利益和市民需求。按照“服务市民、区分地段、规范经营、严格管理”的工作思路,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陆

续开放背街小巷马路道牙以上区域供流动商贩集中经营,摆摊设点,并安排专人进行秩序的维护和监督。

(秩序管理思路:通过摸清底数,对进驻早市设摊经营的经营户的经营类别及数量、个人信息进行梳理,并逐一登记造册;规范设置,根据流动摊贩的实际情况,重新划分摊位,明确摊贩摆放的位置、长度等;严格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地点设摊的、延时收摊的摊贩,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作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理。)

二、针对烧烤扰民问题,进一步加强治理,加强科学引导,进行规范管理;加强舆论向导,提升档次,实现长效管理。

1、广泛宣传,入户告知,提前介入。借鉴去年夜市烧烤整治“早宣传、早通知”的成功经验,今年提前启动夜市烧烤整治宣传工作,在主干道节点处、公共场所、夜市烧烤聚集点拉设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对夜市烧烤(小吃摊点、大排档等)经营户进行登门宣传、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借助新闻媒体广造声势,形成舆论导向,使市民群众了解、理解、支持、配合整治工作,为推进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夜生活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一些餐馆饭店开始将营业时间延长至凌晨,这说明市民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要求。虽然露天烧

烤摊点存在着不少问题,但仍有不少市民认为,露天吃烧烤、喝啤酒已经成为许多市民夏季夜生活的一种习惯。烧烤摊是丰富市民夜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必须加以利用,应该更好地规范烧烤大排档。

2、对现有的烧烤摊升级上档提出一揽子规划和标准,实现长效管理。

通过“划街定点”和“疏导入店”的办法,让烧烤摊联合做大,形成规模效应。进行“划片规范”,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让市民有吃烧烤的好地方,让摊主有放心经营的好地点。比如在非居民生活区、广场、空旷地段开辟专用烧烤场所,这样也便于对烧烤摊点实施有效的卫生监督,既能让市民品尝烧烤美味,又能使烧烤夜市有序良性发展。

我们可以结合实际,考虑将辖区夜市烧烤全部规范至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根据市容管理实际,严格日常管理标准,禁止乱倒垃圾,要求配足配齐泔水桶、污物桶和垃圾箱,禁止噪声污染,晚间禁止使用音响和高强光照明。

4.城管执法讲稿 篇四

册亨县司法局常务副局长-王坤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我受杨文昌局长的委托来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些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城管方面的法律知识,对于我来讲这项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坐的各位都是行家,有的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都比我丰富。但今天能有幸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共同学习,使我感到非常的荣幸,今天,我所讲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有什么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重要意义:

人民角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角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社会影响: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二、行政违法方面的内容

(一)什么是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因此,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二)行政违法的分类

1、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具体表现为:⑴行为主体不合法;⑵行为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法定权限;⑶意思表示不真实;⑷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甩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

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具体表现为:、⑴行为的作出和实施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⑵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形式。

(三)什么是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展,国家行政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行政法上的责任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已成为世界各国依法行政原理的基本内容之一。

(四)什么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

(五)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

行政主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1、对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撤销;

2、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应于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3、违反行为导致相对人财物被剥夺或改变的,应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4、违法行为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5、对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

6、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城管行政执法?城管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是什么?

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的首要职能,城市管理在城市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作用,至少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是由城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所决定的。城市化是人类文明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已进入城市化推动经济增长的新阶段,城市在区域发展中起着中心作用,在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骨干作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意义深远,影响重大。

其次,城市自身发展的要求决定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我们生活的城市里,每天都要发生大量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的生活、学习、休息和娱乐活动,为保障这些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城市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古人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现在我们每天起来,水、电、气、电话、公交以及垃圾清运等,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们都会很不方便。我们通常说,城市“三分建、七分管”,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道路再宽,交通没做好,仍然要出现拥挤;道路修的再多,市容管理跟不上,必然会被各种各样的占道经营挤掉;住宅小区建设得好,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跟不上,仍然要出现脏乱差。

再次,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决定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精神文明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强。城市环境是否整洁优美,城市公共设施、公共事业是否给人们的衣、食、住、行、娱乐提供方便舒适的服务,这不仅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也关系到党和政府是否关心群众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就是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顺民心、合民意的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和凝聚力工程。因此,城市管理既关系城市的物质文明建设,又涉及精神文明建设,是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最充分、最有效的结合点,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要求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总之,城市管理的好坏,直接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直接展示城市市容市貌和形象,直接反映出市民的精神面貌,直接影响城市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必须在全社会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在政府工作中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四、城管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城管执法队伍作为一支基层的行政执法队伍,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行政违法违章案件,接触形形色色的人和事,而且很多具体的执法工作都要在现场进行。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现场执法过程中极易发生相对人谩骂、撕扯等暴力抗法和阻挠执法的事件,如何尽量避免、正确解决好类似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因此,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对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开展执法工作是十分

必要的。现我提出几个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现场执法应把握的三条基本原则

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优化城市投资软环境是我们城管执法单位的基本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我们的执法理念。要积极履行好这一职责、实现这一执法理念,有三条基本的原则我们始终不能放弃。

1、职权法定、依法行政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指出,“凡未受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任何人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随着政治、经济以及法治建设本身的发展,八十年代末我国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职权法定、依法行政,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就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和现代法治要求而言,一方面,执法队员要彻底摒弃“人治”观念,切实以法律为武器管理城市。坚持法律准绳,对破坏城市管理工作、不正当行使权力和不很好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须依法管理,队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恪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警告的警告,该处罚的处罚,该扣押的扣押,从执法程序到处理结果,都要有章有序、有凭有据,不能凭空臆断,擅自为事。

2、有理有节、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单位,出门代表的是政府形象,在法制日益健全的社会,我们在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的同时,也要注意德与法的有效结合。一是要大力倡导和谐城管。面对各种不同层次的违法相对人,要心平气和、有礼有节,准确指出其违法事实及依据;与此同

时,积极采取“首违轻微不处罚、温馨提示”等相关措施,以情感人。二是不断提升个人涵养。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群众大多对违法相对人抱有同情心,有些人可能有一些过激的言行,这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保持应有的度量和风范,过火的话不说,过激的事不做,能解释的解释,不能解释的可以不予理睬,通过冷处理的方式使事态得到控制。尽量避免矛盾、不去激化矛盾、科学化解矛盾,千万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改变执法的本质,使执法工作陷于被动,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又使城管部门形象受损,于人于己都无益处。

3、科学执法、公平正义

首先要确立合法合理、及时高效的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满腔热情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认真严格执法,并积极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帮助群众认识问题,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要灵活运用执法方式,“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临机应变,既要合法、适当地解决违法问题,又要避免因执法而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要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执法,敢于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关系案”和“人情案”现象。

四是要勇于面对破坏城市管理工作的各种违规、违章甚至违法现象,临危不惧,坚持正义,坚决遏制。同时,还要继续深入探索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并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现场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应对办法

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及处理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现场执法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相对人的阻挠和暴力抗法事件。在原因上,主要是由于强制扣物、拆违、拆迁等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引发,另外,干群关系紧张、执法人员态度粗暴、执法不当、执法不公引发不满等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要坚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突发事件,尤其是突发性群体事件现场混乱,调查取证工作有一定困难。因此,要提前准备,做好预案,在执勤时要带好录音、录像、照相等取证设备,并指派专人负责、合理分工,保护好所取证据。这样,在事件突发时才能有备无患,在事后调查研处,甚至面对新闻媒体监督、公安机关查证、司法诉讼举证时,都能提供证明真实情况的有效证据,让现场执法工作经得起检验。

二要坚持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在城管执法管理工作过程中,围观群众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同情被管理对象。很多突发性事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就是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受违法当事人煽动,或是个别对城管执法或社会不满的不良分子唆使。因此,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使个别人无法煽风起火。

三要坚持带队负责人在现场主动解决问题。带队负责人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核心”,是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事情发生时,作为现场带队的负责人,首先要积极应对,不能怕承担责任;其次,不要害怕面对群众;第三,要沉着冷静,突发性事件往往是激烈和易变的,面对复杂场面,要善于洞察事情的变化和细节,分析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迅速果断拍板,否则一个不冷静的决策,就可能激化矛盾,诱发更大的问题。

四要坚持稳妥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控制事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尽快平息事态,二是减少外围影响。尽快平息事态,就是一线执法人员要采取最合适的方式,对相对人耐心解

释、说服教育,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带队负责人及时出面表明态度,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提高应变能力,见机行事。减少外围影响,就是要迅速对围观群众阐明事实真相,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以讹传讹,尤其是面对新闻媒体时,要说明事实真相,澄清流言,防止片面、不实报道造成矛盾升级或问题复杂化。

五要坚持适时寻求公安警务支持。面对复杂多变的局势,要科学分析,合理判断,并适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必要时拨打110报警,寻求公安警务的支持与配合。在公安干警到来之前,要注意掌握动态,避免矛盾升级恶化,同时搞好自我保护。

(三)不断提高现场执法工作能力

1、深入研究,不断提高学习力

所谓学习力乃一个人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和终身学习之总和。作为政府执法部门,我们更要重视学习,不断提高学习力。首先要解决好法律法规不熟悉的问题。只有熟练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才能在面对行政相对人的询问时,给予合理恰当的解释,名正言顺地指出其违章事实及依据。其次要解决好执法艺术问题。通过深入学习,努力探索掌握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艺术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雷厉风行,努力提高执行力

一方面,在对违法事实做出准确定性后,我们要及时做出处罚决定,不能犹豫不决,给当事人造成有空子可钻的印象,更不能做出前后不一致的决定,损害我们的执法威严,要逐步养成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处罚事实一旦形成,就要坚持原则,坚决拿下,决不能朝令夕改,含糊其辞。另一方面,对于置法律尊严于不顾,无理取闹,甚至铤而走险的相对人,要取得警

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大力打击,极力维护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

从目前的现状看,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部分,现场执法工作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难度,这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困境但并不是不能克服,群众中有对执法工作不理解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所有的群众都蛮不讲理,有法律的有力武器、有上级的高度重视、有我们的努力奋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会向更精更好步步迈进

五、城管执法人员应掌握以下几方面的执法技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要求随之提高,城管队员在实施执法活动中掌握执法技巧,提高执法技能是加强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塑造城管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执法技巧是城管队员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况,有效进行执法活动的能力体现。面对当前城市管理实践,城管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掌握的执法技巧是一个亟待摸索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城管队员执法技巧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1、口头语言不规范,肢体语言不严肃。称呼不尊,“嘿、喂、老头、阿婆”等;了解询问案情不说“请”;得到配合不说“谢”;实施处罚不用法律术语,“要罚你、搞定、意思一下”等。站立时低头塔腰;说话时指手划脚;走路时摇头晃脑;或表情凶狠,或行为畏琐等。

2、宣传亲和不明显,教育心态不平等。宣传停留在口号

上,大道理讲得不深不透,小道理讲得不亲不细。教育时心态不平等,或高人一等趾高气扬,或胆小怯场吞吞吐吐。

3、清理防范意识差,对峙协防保护乱。现场清理防侵害意识弱,对相对人情绪反应不敏感,对危险物品控制不及时。队员之间协防意识差,面对暴力抗法,或一拥而上,或一哄而散,协防分工不明确,指挥、观察、控制、撤退无配合。

(二)城管队员应重点掌握的执法技巧

1、说话规范,举止稳健。在现场执法活动中,执法队员与相对人的第一接触就是语言接触,队员语言的表达方式直接反映其知识水平和基本素质,其语言技巧对整个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语言表达包括口头语言和肢体语言,即说话和举止。说话文明规范,举止谦和稳健是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尊重他人又不失风度的一种表现,也是和相对人进行沟通,得到理解配合和获得市民支持的一种有效手段。说话规范主要包括:称呼要尊重,一般称“同志、先生、女士、老伯伯、老妈妈”等;了解询问案情要客气,一般用“请您、麻烦您、打扰您”等;得到配合要感谢,一般用“感谢您的支持配合、谢谢”等;实施处罚要严肃,一般用“依法对你进行处罚、责令整改、依法减轻”等。一般使用普通话,特殊情况可用广东话,声音要宏亮,吐字要清晰,语速要适中。举止稳健主要包括:“行如风、坐如钟、站如松”这是军人要求。城管队员也应该如此,与相对人站立说话时,要像青松一样挺拔,威严谦

和;与相对人坐着说话时,要像铜钟一样稳固,端正严肃;与相对人边走路边说话时,要像风一样利落,干净稳步。要注意严肃而不粗暴,温和而不失风度,特别是禁忌讲话时用手指指向相对人。

2、心态平等,据理力争。在现场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与相对人虽然是执法者与被处罚者的关系,但并不意味着队员就比相对人有高人一等的关系。所以说用平等的心态对待相对人是城管队员必备的素质。执法者的态度应严肃而不粗暴蛮横,严肃的态度可以让相对人感到法律的威慑,而粗暴蛮横的态度则容易引起相对人的反感抗拒,从而引发口角,激化矛盾,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起哄,给执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仅对执法工作带来不利,而且影响队伍形象。同时,平等的心态还包括在同一现场同时出现不同的违法现象,现场执法人员一定不能厚此薄彼,更加不能见一不见二,要做到平等对待。现场执法活动中,我们的执法对象无论在文化层次、社会背景、家庭状况、个人性格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有的相对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容易接受和理解,有的相对人却对执法活动不易接受和理解,执法人员与相对人难免发生争论,这样就要求队员坚持在耐心说服教育的基础上,据理力争。也就是说要理直气壮、声音宏亮,耐心细致地宣传法律法规,要敢于大声教育,善于依法教育,做到气势上要压倒,道理上要征服,才能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3、加强防护,防患未然。在现场执法活动中,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人身侵害屡见不鲜的情况,执法队员就要树立防侵害意识,加强自身防范,注意协作防护。要对执法现场的各类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对相对人的情绪反应要敏感,要着重加强对刀、油、火、开水等危险物品的控制,要当机立断地采取“一扣、二贴、三忌”的防范措施。“一扣”就是对水果摊、早点档等有刀具的相对人要看清刀具,先行暂扣;“二贴”就是对有油锅、开水锅、火炉的相对人要贴近身边进行调查,贴近侧面进行说话;“三忌”就是忌正面面对拿着刀具的相对人,忌隔着油锅、开水锅、火炉与相对人面对面进行交谈,忌追逃离现场的相对人。要善于把相对人引离危险源地进行执法,防伤害于未然,从而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城管队员掌握并提高执法技巧的主要途径

1、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端正服务态度。特别是加强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和理解,对执法所需的法律条文不仅只是了解掌握,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应用,要从立法本义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同时,要加强科学文化和社会知识学习,丰富自己的头脑和阅历,为提高执法技巧打下良好的基础。

2、不断实践,注意总结。执法技巧的掌握和提高不是一

朝一日就能达到的,还是需要队员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总结,日积月累才能实现的。所以说,要根据执法活动实际,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及时探索总结,从细小的语言、动作、态度等方面入手,规范出具体的方法和技巧,再在执法实践中不断补充提高,从而真正地推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这样既能严格依法执法,又能渗透人情味,让相对人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还可以塑造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3、交流学习,互相提高。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人的实践是有限的,只有“走出去、请进来”参照别人的做法,积累大家的经验,才能更快更好地掌握和提高工作方法和技巧。组织参观见学,学习外单位好办法;进行案例分析,吸取别人经验教训;开展讨论交流,实现整体提高。

聪明的人不仅是学知识,更是用智慧;成熟的城管队员不仅是学会执法,更会善于执法。因此,我们倡导城管队员在日常执法活动中能不断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升执法技巧,为构建和谐执法,完成执法任务贡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

由于时间关系,准备不充分,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同志们谅解。谢谢大家!

5.城管执法心得 篇五

一法律基础相对薄弱

这里说的法律基础包含两个层面,其一,队员自身的法律基础知识不到位、不精通。作为一名执法人员,熟悉自己的业务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常常会碰到下面的情况:有的执法队员在开罚单的时候虽然知道用的是哪个处罚依据,却不知道是第几条第几款。这样的执法显然缺乏公信力。其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保障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前七八顶执法“大盖帽”去管一顶“破草帽”的弊端。但有些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而且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遭到暴力抗法。执法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二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平心而论,总体上我们的执法人员都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但我们的城管队伍建立时间不长,还处于发展壮大的阶段,队内人员的综合素质总难免有所差距,特别是个别协管人员的自身素质还有待大大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之所以一直难以得到市民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源于部分人员平日工作中的不良作风。例如上班迟到早退,制服穿戴不整,满嘴粗言脏语,行为吊儿郎当,这严重损害了我们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很多人因此产生对城管的偏见。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路人不问对错反去支持违法者的情况。

三执法对象较为弱势

绝大部分情况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对的对象是比较特殊的。他们往往是生活较为困难,缺乏法律意识的弱小群体。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两难性。小摊贩们做生意留下残渣废物,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城市的和谐美丽需要维护,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不管。但我们对他们的教育宣传甚至处罚往往起不到作用。同时弱小的群体大多会得到市民的同情,所以我们的执法,哪怕是对他们的宣传教育也得不到部分市民的认可和理解。

四社会认同相当缺乏

城管执法工作因城市而兴,因治市而建,城管执法人员为了城市的干净、整洁、规范、有序付出了无数的汗水与心血,然而,就如上面几点中提到的一样,却始终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认同。提到城管,无论网络、媒体还是街头巷议,群众诟病良多而赞誉较少,城管执法人员在辛勤工作的同时缺乏社会认同感与工作荣誉感,面对频繁遭遇的执法冲突与群众围攻,不少同志心情压抑,精神压力很大。据某媒体报道:某市一执法队长上小学的儿子原本性情活泼,某段时间突然情绪低落、十分孤僻与自卑,经询问得知,在班上的一次活动中,大家说起自己父亲的职业,当他的儿子说起自己的父亲是一名城管队长后,受到了其他同学的侮辱与嘲笑,说他父亲只会欺负小商小贩,欺负穷人,不愿跟他玩。这件事让我很是震动。当前城管执法工作该找到一条怎样的出路,才能让我们的工作更“阳光”,更有荣耀感,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这其中,有个别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也有执法监管的缺失等。如果不改变,恐怕这样的尴尬还要继续。

五联合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我们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但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权,所以更要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如审批抄告制度、处罚后续处理告知制度、重大审批处罚征询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等,以做好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通过政府行文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检查权,以有效实施监督和配合审批部门的监管;通过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力求及时准确;注意发挥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各自的独特作用,做到优势互补、协调统一。

6.浅析城管现场执法技巧 篇六

平:平等心态待人。在现场执法活动中,我们与当事人虽然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法者与被处罚者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与当事人有高人一等的关系。以平等的心态善待当事人是城市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执法者的态度应严肃,而切忌粗暴蛮横。严肃的态度可以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威慑,而粗暴蛮横的态度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抗拒心理从而引发口角、激化矛盾,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起哄。不仅对执法工作带来不利,而且影响队伍形象。良好的外在形象是执法人员内在素质的体现。执法人员应当善于用高素质的人格魅力为执法活动创造条件。

心:耐心细心办事。在现场执法活动中,我们的执法对象无论在文化层次、社会背景、家庭状况、个人性格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有的当事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容易接受和理解;有的当事人却对执法活动不易接受和理解;更有的当事人家有下岗、经济困难等各类特殊情况,对人员的执法活动有一定的逆反心理,所以,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要特别注意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分辨、说明。要善于从当事人的争辩、陈述中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想法,了解当事人发生违章违法活动是否具有特殊原因,从而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并从善解人意的角度出发给当事人以答疑;对有些当事人对相关法规不理解的要反复细心的说明解释,特别对当事人有激烈情绪火气大的时候,执法人员更要冷静、耐心。冷静的态度,耐心的听讲,细致的分析是避免矛盾激化,保证执法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方法。

正:公平公正办案。在现场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对各类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要把握适当,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尺度的把握,要牢牢掌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改正这一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果断作出处理,以保证执法效果的实现,在执法活动中忌滥用权力,忌处罚随意性,对各种原因逃离现场的忌“追”。

7.城管执法调研报告 篇七

作为党总支负责人,我按照区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突出实践性这个根本要求,带领组员根据“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一活动总体要求,经反复研究,确定我局的学习实践活动主题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服务科学发展”;实践载体是“积极作为、科学务实,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全覆盖”。紧紧围绕这一活动主题和实践载体,立足实际,扎实推进,深入到各中队踏踏实实地开展了以走访调查、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形式为主体的调研活动,努力探索新时期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城管的问题。力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全面履行城市管理“7﹢1”工作职能,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城管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去。现做如下总结:

一、当前构建和谐城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执法行为理应是文明的行为,因为它代表国家的权力,执行的是国家公正的法律。然而,现实生活中,个别执法人员视国家的执法权力为私有权力,视执法地位为称霸地位,视执法利益为个人利益。这样的思想表现在行动上,就会出现和发生不文明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文明的执法过程等等。如整顿市场秩序、取缔乱设摊位时将秤杆拗断,取缔摊位时将桌子踢翻的行为就决不是文明的执法行为。这些不文明的执法行为,玷污了执法队伍整体形象,破坏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法律的威信,损伤了群众的信心。城管“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一直以来就是公众热议的话题,新闻媒体毁誉参半,给一直以来正努力树立和谐城管新形象的城管人提出了严峻的课题。面对人们的议论纷纷,我们应冷静下来作一下理性的思考,在当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应当怎样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重新塑造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当前构建和谐城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城管意识不强,为构建和谐城管带来观念上的制约

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观念;仍存在突击式的管理模式;仍缺乏对城市管理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全社会和谐共管的良性互动局面有待形成。

(二)城管体制不完善,为构建和谐城管带来机制上的制约

城市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城管体制下移街道办事处后,存在难以有效协调职能部门的实际困难,对城市管理效果难以形成统一的考核、验收标准,难以形成统一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步调,有时职能部门互相扯皮、推诿责任,一定程度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被动。

(三)市民的城管意识薄弱,增加了构建和谐城管的艰巨性

市民自我管理意识欠缺,违法后还蛮不讲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工、外来工等要融入现代化城市文明,仍需要一个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

(四)城管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影响了构建和谐城管的进程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部分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换位思考,需进一步增强人性化管理意识;城市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城管执法文化亟待构建。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市民城市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城市管理的概念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事物,相较于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的城市观念,人们还没有接受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需要的是“坐商归店”的规范统一。而摆摊设点的行为在某一种程度上又方便了市民的某些需要,因此,当城管取缔这些摊贩时,市民往往站在被管理者的立场,反而助长了违章者的嚣张气焰,导致双方的矛盾激化。

(二)“脸皮”与“肚皮”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一批下岗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大量农民工进城与城里人“分羹”,而社会保障体制并没有将他们纳入安置、保障的范畴。占道经营、摆摊设点这些门槛较低的经营方式成了许多人赖以生存的首选,导致闹市区、人口密集区的摊点将人行道、小区通道挤得水泄不通,行人路难走,车辆行不通,有的地方甚至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这与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要求相违背。但一味地取缔,势必会影响到他们的生存利益,所以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规避或者反抗法律的实施。由此可见,执法的阻力可见一

斑。

(三)“弱势群体”引发的社会同情感

由于当前贫富悬殊、分配制度的问题,资源占有的不均导致人们的感情出现偏差。警察抓小偷人们认定小偷是违法行为,从而拍手称快并积极协助。而城管执法对违反市容规定的违章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管理责无旁贷,但有些人却站出来指责城管拿走了他们的饭碗,但谋生的饭碗应该由谁来

给?要一个行政处罚部门来承担被管理者的生存权问题,那有多大的可行性?

(四)执法方式的简单、粗暴

行政处罚本身就容易产生对立与冲突,而城管行使的又是城市建设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集许多矛盾于一体,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冲突。特别是流动摊点,他们往往采取“游击战”的方式,与城管执法人员“捉迷藏”,管理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效果甚微。因此,“拆、砸、赶”等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被大量运用,在短时期内也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伴随着管理双方矛盾冲突的不断升级和恶化。为此,认真分析执法队伍中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文明教育,特别是加强执法权力观、执法地位观、执法利益观的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执法行为道德准则和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言行,倡导文明执法;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构建和谐城管,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先进形象,实乃当务之急。

三、强制执行与不文明执法有原则区别

(一)城管执法大多牵涉到违法者的生存问题,很多占道摊点、违法搭建都是下岗职工和外来民工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管理难度较大。刚刚教育纠正过的当事人,第二天又堂而皇之地我行我素。三番五次的教育,苦口婆心地劝说对于当事人无济于事。一旦真要依法处罚或暂扣其物品,他们就会铤而走险,以命相搏,管理越来越难。执法中往往碰到两种情景,一种是当事人做出可怜状,以博得过路群众的同情,造成很多百姓对城管误生“不文明”的印象;另一种是当事人抗拒执法,殴打城管队员。

(二)在实施强制清除过程中,判断城管是不是文明要破除两个误区。

误区一:符合法律程序的强制清除是完全必要的,此过程中发生的推搡、拉扯等行为不能与不文明执法混为一谈。其间如果当事人躺在执法车下面阻挠执法,或辱骂城管队员,蓄意扩大事态,引起路人围观,堵塞交通,城管队员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将辱骂、耍泼的当事人制服,这难道是不文明行为?如果不强制清除,事态就不能平息,执法就不能顺利进行,破坏城管、阻碍交通的状况就不能得以改变。文明执法是一个过程,有的路过群众对城管执法前期的教育、规劝直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情况一概不知,单凭看到强制性清除的情景就指责或投诉城管“不文明”,这有失公平,是对城管的误解。

误区二:冲突过程中执法队员被迫自卫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当少数“邪头”拿起凶器殴打执法者时,城管队员奋起自卫,冒着生命危险制服“邪头”并扭送派出所,是完全合法的见义勇为的行为。而有的媒体接到投诉仅到现场问几个人就报道“城管打人”,这是失实报道,误导读者,使城管声誉严重受损,也使众多执法队员深感委屈。一位同行说:我们现在不是执法难,而是不能执法的问题,要么请公安一起去,要么请人大代表一起去,证明城管没有打人,否则有口难辩。由此可见,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新时期构建和谐城管的思路与对策

(一)增强人本理念,坚持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正确把握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弱势群体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要求极为重要。在加强城市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促进管理效能的提高,把服务摆在第一位,通过服务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正面引导,做到处罚与教育并举,以管理带动服务、提供服务,实现城市管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二)加强队伍建设,锻铸文明之师

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构建和谐城管的成败。当前,锻铸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训练有素、服务至上、和谐共进”的文明执法之师,是构建和谐城管的迫切需要。一要加强班子建设,通过抓学习、讲团结、严作风、求自律,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二要加强教育培训,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三要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完善公开、透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城管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量化考核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四要培育独特的城管执法文化,践行文明执法操守,激发团队活力,迈向和谐共进。

(三)坚持堵疏结合,着力化解矛盾

深入探求理性化执法、人性化服务的方法和途径。把人性化、理性化、柔性化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规范执法文明用语,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坚决摒弃野蛮执法、随意执法、暗箱执法。正视进城务工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问题,始终以“让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开源疏导给出路。

(四)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城管意识

构建和谐城管,宣传教育是关键。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市民沟通的平台;向市民广泛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和社会公德,加强城市意识教育,唤起全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实施城管投诉热线,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的作用,力求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城管志愿者服务活动,以一带

十、以十带百,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注重促进执法相对人的心理和谐,“宣教为先,处罚在后”,主动深入帮扶困难家庭,做好跟踪服务,做到尽职尽责;加大对外来民工城市管理意识的宣传力度,使之尽快适应和融入和谐环境。

(五)推进大城管战略,提高城管水平

构建和谐城管,重点要确立大城管战略,实现由单一城管向综合城管即由小城管向大城管、突击性管理向经常性管理、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和跨越。坚定不移推行全面管理和大城管战略,调动各个部门、团体和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城管、人人支持城管、人人参与城管、人人监督城管的和谐氛围。

8.城管执法局组织开展 篇八

“庆中秋·迎国庆暨新时代、新心态做快乐的城管人”

主题演讲比赛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和《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素质提升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和精神,9月21日上午,旗综合执法局组织开展了“庆中秋·迎国庆暨新时代、新心态,做快乐的城管人”主题演讲比赛。

此次比赛,我局结合民族文化特色,采取“蒙汗双语”的演讲形式,分别设立“蒙语组”和“汉语组”进行演讲,用两种语言诠释着我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执着和热爱。

比赛过程中,来自我局各股室、大队的9名参赛选手,紧扣大赛主题,结合各自岗位不同的工作经历,以生动的语言、真实的情感、鲜活的事列和饱满的精神,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讲述一线执法的酸甜苦辣、讴歌城管为民解忧的正能量事迹、抒发自己工作经历中的成长感悟,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城市管理人勤奋、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展示了我们城市管理人的新时代风采。

现场气氛热烈,参赛选手激情澎湃,大家各自抒发着心中那份对城管工作热爱的感情、和对事业忠诚的信念,场下观众被选手们真挚的情感所感动,赢得了现场评委和观众阵阵热烈的掌声。

经过激烈角逐,来自局属执法大队的XX获得蒙语组个人一等奖,局督查股XX获得汉语组个人一等奖,其余选手分别获得个人或优秀奖。

9.城管执法心得体会 篇九

一块是国家的法律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等;另一块主要是各省以及各城市制定的各类城市管理条例、 规定和办法。以苏州市为例,主要实行的是《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

一、现状 城管窗口除了在市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有设立外,现在各乡镇上的城管中队也都设有对外窗 口,主要就是负责以下几个方面: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 开挖审批;树木砍伐、移植许可审批等事项。通过笔者了解发现,市一级城管窗口所受理的绝大部 分业务内容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许可,第二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只占 很少一部分,另外,还有为数不多的市区树木、竹、地被植物及草坪砍伐、移植、截干、切根等许 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许可等。而笔者所在的经济开发区城管窗口 09 年 4 月-12 月办 理户外广告共 28 件,道路开挖共计 84 件,其他绿地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占用等共计 6 件。在户外广告中沿街店面招牌占了 21 件而其他户外广告占 7 件,在道路开挖审批中设置道口占 20 件,其他类型的道路开挖占 84 件。

二、存在的问题 许可项目收费标准不统一。笔者所在的城管窗口,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前来申请城市道路开 挖审批事项的人员经常向笔者反映,笔者所在地与市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收费标准不一致。类似的 工程量在市一级的服务中心要比笔者所在地的费用要低。通过了解,笔者发现,市一级服务中心城 管窗口对于工程量的测算是由市政有关部门进行的,再由他们反馈给城管窗口。笔者认为,引入专 业化的工程评估,虽然手续上有点繁琐,但可以使许可项目的收费更加专业化和透明化,也可以使 申请人对所产生的费用更加的信服,增强了窗口的权威性。

窗口设置重复。除了笔者所在的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外,其辖区内各个乡镇上的城管 中队也设置有对外窗口,其部分职能与开发区城管窗口的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叠。这些窗口设置的初 衷是为了方便各乡镇的企业和群众而设立的,使他们不出镇(社区)就能感受到方便和快捷。这样 做,客观上分流了一部分的业务量,减轻了主城管窗口的负担,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城管窗口的 主体性和唯一性却提出了挑战。

10.城管执法相关论文 篇十

摘要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利益分析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2.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三、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

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结语: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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