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承包合同(精选7篇)
1.厨房承包合同 篇一
餐饮厨房承包合同
需求单位(甲方): 承包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承包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如有异议,期限届满前30天协商续签新的承
包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餐厅后厨的管理和日常业务的管
理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
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执行不定时工作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乙方全权负责乙方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等。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监督建立健全的食品
卫生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
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乙方的包厨工资为
元/月,每月15日按时足额发放上月工
资,如乙方违约应视情况予以扣罚。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住宿设施及厨师的工装。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后厨工作给予监督管理,对乙方工作中的失
误有权提出整改措施,如乙方拒绝整改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甲
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根据损失情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
任。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对乙方的管理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饭菜质量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
达标或者引起用餐客人的投诉,则乙方应当立即整改,杜绝此类
现象再次发生。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负责包厨人员及事物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保证各种食品符合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如造成食品安全
事故或者引起用餐客人的投诉,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
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后厨餐具、器具由乙方清洁消毒,月损耗不得高于百分之五,超
出部分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乙方应保证上菜速度,严格规范上菜程序。如发生下列情况,乙
方承担相应责任: 1.因菜的质量或菜中有杂物导致用餐客人退菜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该菜
%的损失。
2.因后厨管理不规范原因引起用餐客人拒绝结账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乙方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3.乙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后厨造成损失的,按原材料价格折价赔付给
甲方。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后厨管理制度,有关人员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统计后
应报公司备案,保证值班人员能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十九条 乙方应该保证厨师队伍的稳定,技术力量的稳定,保持员工敬业、热情、微笑的服务准则。
第二十条 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需要经甲方同意方能上岗,因聘用人员伪造
相关材料成他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正常使用厨房设备过程中,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厨师人
员伤害的,甲方应该积极的救急措施。如乙方非正常使用厨房设备,造成设备损失的,乙方应该负责维修或赔偿。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 的食物中毒或操作不当及其他意外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请假(正常休假人员除外)人员每天不得超过2人,超过
2人或主要岗位人员请假,乙方应该请技术人员定岗,不得延
误正常营业,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如乙方不履行即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遇特殊情况或者不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双
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2.厨房承包合同 篇二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 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采取由发包方将特定的财产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上交利润或承包金给发包方的形式, 由此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 发包方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 承包方指占有对方财产及由此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并获得盈利,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又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有权享有承包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第三个方面, 三者的结合, 便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
(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 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 一方面, 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 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1]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 [2]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 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 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 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 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3]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 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 (总体财产) 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 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又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承包经营合同因条款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为了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22条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依照《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要约人须对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条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而且还能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条款不足以成立, 则不构成要约。同时要约的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其要约。
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送达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由于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 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 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 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不生效。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失去其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后, 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 若要约人还想与承诺人订立合同, 只能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从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公开招标是我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主要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 组织招标委员会。《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 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 公开答辩, 择优选定。”第二,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成立后, 应对发包方的企业财产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发包方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第三,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确定投标方案, 填写投标书进行投标竞选。第四, 开标。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在公证人员的主持或监督下, 开启投标书, 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报出的承包指标。第五, 初评和公开答辩。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所有的投标人及其方案进行初评, 筛选掉不符合投标要求和投标方案相差悬殊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回答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及职工的提问, 展开公平竞争。第六,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和在公开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择优确定中标人。最后, 主管部门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重要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还要报经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后通过的, 才是最后的中标人, 成为企业经营者。
(二)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如承包标的、数量和质量、承包金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 则为新要约, 不构成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约,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学术界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4]第二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签订的书面合同, 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 应当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而《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 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对要约性质的认定, 一旦投标人将其投标书送达招标人处, 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 否则, 对因其过失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 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一方在投标以后, 另一方接受其投标, 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在中标以后, 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 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经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8.
[2]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3.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61.
3.农村建房承包合同 篇三
甲方在 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一层约 平方米,二层约 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沙、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混凝土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面粉水泥沙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和安装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做好防渗透水处理。
三、承包价格
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工程总价款: 。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施工范围包括所有需要水泥沙浆抹面的墙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工程总价款的30%。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总价款的50%。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建筑,付总价款的75%。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总体款的90%,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保证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乙方施工防护措施要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因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 天,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主体工程,遇天气原因顺延,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九、后期维修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及责任。
十、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4.厨房改建承包合同 篇四
甲方:高石碑镇义新小学
乙方:
为合理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合作,确保工程工期及工程质量,双方在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厨房改建工程
二、工程内容:砖基础、木质顶、上盖瓦、水电、门窗、内外墙涂料、灶台、水池、吊顶、操作台、地砖、卫生墙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
四、工程造价:叁万壹仟捌佰壹拾陆元整(¥31816.00)
五、付款方式: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款。
六、工程质量:承包工程中单体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有关验收规范。
七、起止日期:从2011年元11月7日至2011年12月7日(节假日包含在内)历时工期30天(雨天除外)。
八、安全措施与文明施工:乙方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施工。
九、乙方工人进场后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按照甲方所定的制度进行施工,做到有组织、有纪律的文明施工。
十、其它事项:如有其它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竣工验收及本工程所有款项付完后,本合同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5.锦源大酒店厨房厨房承包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厨房承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力与职责
1、甲方把玉林市锦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厨房承包给乙方管理、运作,并聘请乙方为该厨房厨师长,聘期为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继续聘用,须另行签订协议。
2、甲方应按经营需要确保厨房原材料的供应。
3、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工作餐、宿舍。
4、乙方每月总劳务费为,每月15日发放上月出勤劳务费。根据经营情况定出合理的营业指标,在经营指标完成的情况下,乙方享受现有的劳务费,超额予以奖励,未完成则适当的进行劳务费下浮。
5、甲方如对乙方人员安排烹调技术有所异议,可及时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及时改进,达到双方满意。甲方在营业期间若生意红火,增收营业额,应相应增加乙方劳务费。
6、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若乙方人员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二、乙方权力与职责
1、乙方须保证至少 人到甲方厨房工作,乙方人员需技术过硬,保证出品质量,要求总厨,头锅、头砧要达到国家厨师一级水平,其它厨师也要达到国家二级厨师水平,乙方若对所带来人员调整时,需经甲方同意,并到甲方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2、乙方需做好厨房各项成本控制工作,并达到甲方要求。
3、乙方应组织每周召开一次菜品讨论会,并邀请甲方管理人员参加,在确保菜品质量的同时,不断推陈出新,推出酒店品牌菜、招牌菜,要做到新、奇、特、鲜(每周至少推出两道新菜品)。
4、乙方应结合节假日及酒店特殊情况,适时推出时令菜、节日菜,不定时举办如美食节等活动。
5、因乙方厨房出品质量问题,而遭到客人投诉、退菜时,此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若因乙方管理问题造成客人食物中毒或受到防疫部门处罚,此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管理问题引起甲方厨房火灾,此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因
违规操作而造成负伤,不但不报销任何费用,还将追究乙方责任。乙方所有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人员需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如果乙方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乙方人员受聘甲方后,一律不准兼职。
9、乙方人员需遵守酒店作息时间,需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10、乙方需交纳制服及工作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合同期满,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此保证金随劳务费一同退还。
11、若双方中止本协议时,乙方需在甲方找到厨师后方能离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条款。
四、若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涂改无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6.厨房承包合同书 篇六
聘用单位(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受聘承包者(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劳动局、民政局及烹饪协会有关法规条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承包甲方厨房中,一部分人员为12人(厨师长1名、副厨师长1名、炒主食1名、炒贝壳1名、红烧1名、小炒2名、炒蔬菜1名、改刀主管1名、改刀老师1名、冷盘主管1名、蒸笼主管1名),乙方负责厨师团队的组织、聘用与管理、负责厨房管理和食品加工。有效时间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工资人民币
元,大写
整,甲方每月按时支付上月工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三、在承包期间,乙方人员要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即保证菜肴质量,又要准确掌握毛利,并且不断推陈出新。
四、在承包期中,甲方义务为乙方提供必须工作条件和约定工作待遇。
1、甲方负责乙方所有人员工作餐、健康证、暂住证办理以及一定条件住宿设施。
2、乙方所有人员节假日补贴和其他福利,参照相关法规和酒店服务员以及其他员工同等。
3、甲方如果安排人员有个别不使乙方满意,甲方有权需求乙方更换!更换满意为止,但需做好一个月可更换,甲方出回来路费。
4、乙方所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酒店规章制度。如卫生、菜肴出品质量、安全操作、节约成本、设备设施保管等等。(具体条例协商参照酒店规章制度中)
5、乙方所有人员在厨房工作期间,如正常工作情况下出现受伤等安全事故,视为工伤,甲方负责参照有关法律条规处理。
五、甲方如对乙方工作人员的烹饪有所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实是乙方操作不当的,乙方及时改进,达到双方满意为止。
六、甲乙双方合同期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约,便于工作安排。
1、无故欠发工资3天视为违约。
2、双方未按协议合同提前终止,视为违约。
3、工伤事故未按协议方法处理视为违约。
4、双方故意刁难双方视为违约。
七、乙方如果员工离职变动,必须经过甲方审批满意。
八、甲方承担所有人员的来回路费(注:第一次出去的工作路费与满一年回来的路费由甲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两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即时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3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具有法律同等效力,甲乙双方若因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甲方代表(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乙方代表签字)
7.厨房承包合同 篇七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评价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
(一)行政合同说
由于承包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法律又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并以国家管理为目的,所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还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民事合同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固定了主体双方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功能并非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该算是一种民事合同。
(三)新型合同应区别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所以应该直接立法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当区别分析,集体与村民签订的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集体与村民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以及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其行政性逐渐弱化,民事性越发突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民事权利、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行政性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在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合同缺少行政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根据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不属于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包括行政主体,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非行政主体,因此不符合行政合同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行政主体当尊重民事权利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目前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与其内容不相吻合,甚至产生了“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结论,但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来说,为了保证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应当遵守普通合同的规则。
(三)法律定位的错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权利,但因为发包方是集体,所以还是具有一定行政性,承包方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性义务,这是法律在定位上的一种错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规范意旨。
目前相关法律已明确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济方式来看,其亦应当定位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立法完善
(一)应完善立法消除歧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使农村集体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往往会造成人们的误解,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情况比较繁杂,加之随着时代变化,各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所以应该以法律语言清楚、准确地传达立法意志,消除歧义。
(二)严格区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在我国农村社会,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往往左右了土地所有权的民事属性,所以应该将土地所有权管理的公私关系严格区分开来。
(三)将行政事务还给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民事主体代表人,这样更有利于集体与村民关系的巩固,可以减轻行政负担。还应该取消合同范本,避免其中含有行政机关行政性法律关系的干扰,恢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发挥其自有功能。
(四)科学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社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的混淆和纠缠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所以要尽快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理清,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其中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曾存在过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两方面的争议,在具体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弊端。根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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