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家属安置政策(精选9篇)
1.转业军人家属安置政策 篇一
企业端新增功能说明文档
报表报送
报表报送增加以下功能:
1.保存数据:以XML文件格式将已录入的数据保存到本地。2.调出数据:导入报表数据文件,调出保存的报表数据。3.清空数据:一键清空可录入的该表所有数据。
保存数据
点击报表对应的“未填报”链接,进入数据录入页面,在该页面的下方,用户可以看到增加的两个功能按钮【保存数据】及【调出数据】,如图1所示:
图1 【保存数据】功能是为方便用户能够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保存在本地,以防止因网络传输等情况导致的数据不能及时上报,再次上报重新录入数据的麻烦。
用户点击【保存数据】按钮后,页面会弹出文件下载提示框,如图2所示:
图2 点击保存按钮,即可将当前录入的数据以XML的文件格式保存到本地。
调出数据
将报表数据保存后,用户可以使用【调出数据】功能将保存的报表数据导入到系统中,调出数据的页面如图3所示:
图3 点击图中的浏览按钮,并选择已保存的报表数据文件,点击提交按钮。
注:上传的文件要与该表一致,以确保是同一张表
页面会跳转到数据录入页面,用户可以在该页面看到已经调出的报表数据,如图4所示:
图4 清空数据
【清空数据】功能在清空报表数据前,增加提示信息,如图5所示:
图5 当用户确认清空报表数据后,系统才会执行清空数据操作,以此避免用户在误点该按钮的情况下,清空报表的所有数据。
注:清空数据是指清空当前表的可录入项的数据,对数据库中的数据没影响。
2.转业军人家属安置政策 篇二
件
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地方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其中军转干部与安置地户籍人员结婚且需进市六区安置的,结婚时间需满一年以上。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④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⑤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⑥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⑦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⑧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⑨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⑩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二等甲级(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止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转业报到一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2.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1)随调配偶应具备的条件
①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干部身份或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②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③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人社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随调
①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安置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的。
②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3.转业军人家属安置政策 篇三
一是与现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对接”。进机关当公务员,既是大多数退役军官转业安置的首选,也是各级政府迫于压力安置转业军官的“主渠道”。但实际情况是,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政府机关都严格实行定员管理,“一个萝卜一个坑”,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机关依旧增加“板凳”长度来安排部队转业干部的办法已经很难行得通了。继续强行坚持,很显然不利于加强地方公务员制度建设。
二是占用大量行政资源,不符合“小政府、大服务”的政改目标和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我国目前公务员队伍的绝对数量已经十分庞大,所占人口比例也很高。在许多地区,行政性开支的压力已使政府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每年还要接纳数以万计的军转干部,这使得“精减政府机构和人员,压缩各项行政性开支”的改革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为了完成好这一“政治任务”,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立军转安置部门,年年逐级开会布置任务,分解落实安置指标,又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占用大量行政资源。这与我们国家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不相吻合的
三是转业安置后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使退役军官的家庭生活缺乏可持续性保障。从道理上说,军人的付出是一种特殊意义的“国防劳动”,这种特殊劳动收获的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备条件。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这种特殊劳动的回报应该是国家和社会对于军人退役后给予可持续性的生活保障,真正体现“一人当兵,全家光荣;当兵一回,终身受益”。但现实情况是,不论是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都在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岗位聘任制。军转干部随时可能因为落选,以及单位撤销、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而影响生活质量,甚至失去生活保障。虽然在有些地方做出了军转干部几年内不许下岗的规定,但这种保障并不可持续,同时在局部范围内也造成了对他人的不公平而容易产生矛盾。
四是军转干部的年龄、经历和知识储备总体上使自身在新的竞争环境中处于劣势地位。年轻的军官部队不让走,等到部队安排走的时候,绝大多数军官已经服役了十几年、几
十年转业到地方,不论是年龄、社交圈子、知识储备、还是部队长期养成的工作习惯、方式,都不具备竞争优势,因而得到提拔重用的机率很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对军转干部来说是有失公平和无奈的。
五是军转干部对地方强势部门和热点单位的青睐与热衷助长了社会的腐败现象。为了安排好自已的下半生,同时也有“官本位”意识做怪,想到地方弄个“一官半职”,活得更“滋润”些,许多被确定转业的军官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瞄向了地方一些有权有钱的强势部门和热点单位。找关系,跑“门路”,请客送礼,上下打点,竟然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和公开的转业“程序”。为数不少的军转干部不但花光了自己的转业费,还要拿出一笔多年的积蓄,甚至还有举债送礼的。送礼的钱款数额,大都是以万为单位。一些地方领导借机敛财。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冠冕堂皇,既讲了政治,又得了实惠,何乐而不为。想一想,哪些曾经一呼百诺威风八面的大军官们,转业时却要如此“屈尊降贵”,也够悲哀的。当年那位从新疆转业回四川的仓库分库主任因频遭冷遇,最后愤而跳楼自尽的事件,至今提起来仍让人禁不住扼腕感叹、唏嘘不已。
六是转业安置后工作环境,物质待遇的差距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由于地方工作岗位的限制和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退役军人转业后工作的差异性较大:有的在市内、有的到了郊区。有的待遇远远高于部队,有的比部队下降了许多。有的上下班专车接送,有的却要骑自行车、挤公交车……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这就必然在职务和其它条件大致相同的转业干部之间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还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由于下岗、失业,以及一些保障措施不配套、不落实等原因,我们许多转业干部(包括一些在部队时的师、团职领导干部)也加入了上访、请愿的队伍。本来是社会的精英、共产党的中坚,却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种现象还引发了一些现役军人对转业安置政策的恐惧。部队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被确定转业的干部想方设法逃避转业的命运。有的做工作搞假病历办病退,有的托关系送礼把自己的名字从转业名单上划掉,有的干脆硬“拖着”不去地方报到。借着各种手段和“神通”,竟然有人把自己转业的时间年复一年的延续长达十年之久。每年安排干部转业工作,已经成了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一项十分棘手和十分牵扯精力的难题。
七是不利于维护军队形象、军人权益和保持军队稳定。退役军人的安置政策直接关系到军队形象、军人权益和军队稳定,这是毫无疑问的。军人退役本来是件很光荣的事情。军人尽到了保卫国家的义务和责任,重归社会时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障,但现行的军官(包括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却使军人在转业过程中和转业安置后难免遭遇种种尴尬。其连索反应,不可能不对军队的整体形象、军人的基本权益和军队的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和伤害。这
4.军人家属待遇 篇四
军人家属待遇
军人家属待遇(2010-10-27 12:29:30)标签: 杂谈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所以理应对他们提供多方优待: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A、一次性抚恤金。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B、特别抚恤金。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C、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军人子女安置待遇(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5.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选岗仪式演讲稿 篇五
一、强化摘牌顺序,严格按照名次选岗
在座退转军人领取的顺序号,就是你们的名次。为确保选岗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求各位凭本人退伍证和工作人员发放的顺序号,依次到主席台前进行摘牌选岗。
二、强化选岗纪律,维护公开选岗的严肃性
这次安置计划是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所有参加选岗的退转军人必须按照《选岗须知》的要求,根据工作人员的安排,每10人一组,依次到二楼会议厅进行摘牌。每人只准摘一个牌,任何人不得多摘。摘牌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无理取闹,不准扰乱正常的选岗秩序,如有上述行为者,立即由公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取消其安置资格。本次不参加选岗的退转军人,视为自动放弃选择就业单位的权利,以后不再安置。
三、严格登记签字程序,及时办理派遣手续
退转军人摘牌后,请立即到工作人员处登记,并由本人在登记表上签字。选岗结束后,县政府将召开退转军人安置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协调,会议之后,退转军人即可到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派遣手续。
6.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六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 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 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二)有用工需求或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用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三)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及关、停、并、转企业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下达安置指标。
第十条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登记,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将档案委托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按标准减收50%的管理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3年内为其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第九条规定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编制空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时应与随军家属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应予允许。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一个月以内,必须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优化组合或竞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单位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有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十五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停产、歇业等原因待业、失业、下岗的随军家属,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置,或交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安置。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在待安置期间,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2]35号)文件的规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19号文件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经批准参加就业培训的,可免收相关费用。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岗前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部队内部安置随军家属,在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驻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作关系挂靠、档案管理等手续,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并允许随军家属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减收 50%的各项管理费用。现役干部转业或调动工作时根据需要应及时为其家属办理安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除对其单位领导成员作未完成任期目标论处外,并暂停为其办理人员招聘、调配手续,直至改正为止。
第二十三条 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或落实随军家属社会保障不好的市、州、县(市、区)或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或“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第二十五条 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篇七
切合国情作出的重大改革
走改革之路,是《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改革了沿袭几十年的军转安置模式,提出了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对自主择业的则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样,有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退役金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样,有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退役金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
切实理顺社会保障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质量。《暂行办法》第七章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地方单位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就业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党和国家机关与其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较好地解除转业干部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走自主择业的路子。
借鉴中外经验达成的共识
8.有关于给军人家属的慰问信 篇八
在“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xx镇党委、政府及武装部向你们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新中国的缔造者,是我们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的钢铁长城,是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战无不胜的人民军队。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经济社会建设中,人民解放军高举党的旗帜,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世界和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建立了卓越功勋。建军86年的光辉历程充分证明:人民解放军不愧是闻名于世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不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不愧为一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英雄军队,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信赖和赞誉。
长期以来,我镇现役官兵能够继承和发扬革命优良传统,全面落实 “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奉献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维护社会治安,每当国家和人民有困难时,你们总是冲锋在前,勇担重担,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各位现役官兵们,希望你们永葆革命本色,自强不息,拼搏进取,无私奉献,再立新功。至此建军节,我代表xx镇人民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忆往昔,你们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报名参军,舍小家顾大家,为祖国的军队建设和国防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法律拥军”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发扬拥军优属,拥军爱民的光荣传统, 同心同德, 鼓足干劲,迎难而上,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9.关于军人家属慰问信 篇九
骏马腾飞成壮举,灵羊起步赴新程。回首雷霆万钧、满载收获的,拥抱朝气蓬勃、充满希望的。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谨代表市中院党组及我个人的名义,向全市法官干警暨家属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全体离退休老同志致以亲切的祝福!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致以衷心的感谢!
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元之年,也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这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高举旗帜、团结奋进,观大局、察大势、谋实事,爬坡过坎、攻坚闯关,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这一年,改革事业如火如荼,群众路线正风获赞,打虎拍蝇反腐称快,外交新局彰显风范,展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这一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让13亿中国人迎来法治的春天!
20也是全市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来我市法院调研指导,对我市法院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全省提升审判质效现场会在我院召开,榆林审管经验备受瞩目。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深化“1264”工作思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3570件,同比上升56.21%,审执结37705件,审限内结案率100%,结案均衡度为76.59%。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4420件,同比上升60.67%,审执结3289件,审限内结案率100%;审判质效稳步提升,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积极处理行政争议,继续强化执行工作,构建“385”审判管理机制,大力化解矛盾,维护榆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狠抓路线教育,深化司法廉洁,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不断提升党员干警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廉洁意识、上进意识,不断转变司法作风、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司法为民举措得力,信息化得以深度应用,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全力推动,审判“五进”活动稳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扎实落实,信访改革全面推开,在大事上体现公正,在小事上体现关爱。服务大局效果明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进行平安建设,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力支持中心城市、文明城市建设,有力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为“富裕榆林、和谐榆林、幸福榆林”建设保驾护航。
众人拾柴火焰高,众志成城无不成。2014年,全市法院共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530个,其中国家级奖励9个,省级奖励143个,市中院共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218个,并连续三年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省高院和市委考核为优秀单位。这些成绩凝聚着全市法官干警精诚团结、锐意进取、努力拼搏的智慧和汗水,也是各位家属鼎力支持和无私奉献的结果。在这里道声:谢谢,您们辛苦了!
万马闯雄关,五羊开玉局。所有的结束,都是新的开始。,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系列论述,巩固和扩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化作风建设、牢固群众观念、强化服务平台、践行司法为民。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进一步提高案件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化微博、微信、法院网等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力度、加强社会各界人士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可。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进一步坚定信念、凝心聚力,奋楫直行、踏浪勇进,为全市法院工作和榆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再创佳绩!
最后,敬祝全市法官干警及家属节日快乐,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xxx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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