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2025-01-16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共12篇)(共12篇)

1.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第三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一条 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五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实际上我国利用天然气作为车用燃料的历史很早, 在20世纪50年代四川等地就开始使用低压天然气作为公交车燃料。在80年代末, 全国已有十多个城市相继开始发展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到目前为止, 随着相关技术进一步的发展, 代用燃料车辆的水平也上升了一个台阶[3,4,5,6]。不仅在燃料的能耗方面得到了降低, 而且在排放指标上也达到了同期国家限定水平, 促进了燃气汽车的飞速发展。

长春作为全国清洁汽车重点示范城市之一, 在清洁汽车行动中不仅建立起了相关组织体系, 而且根据长春市燃气源的结构情况在不同阶段实施了不同的汽车燃气化目标。

1 长春市清洁汽车发展历史

长春市作为全国早期燃气汽车发展的城市之一, 从国家八五计划开始就已经奠定了燃气汽车发展的基础。在上世纪80年代末, 吉林工业大学内燃机研究所所开展的压缩天然气汽车研究项目在吉林省科技厅立项。项目的研究实施, 形成了包括一个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多台压缩天然气车辆的小型示范工程, 这一工程为后期吉林省清洁汽车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相关理论。随着燃气汽车被国人的认知, 吉林工业大学内燃机研究所又与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下属石油勘探设计院联合, 开展了卡车用柴油机的天然气/柴油双燃料改装试验研究, 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 丰富了天然气燃烧过程及排放物生成机理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吉林工业大学内燃机研究所又与一汽集团解放公司联合进行了汽油机的液化石油气改造研究。

注重能源结构的调整、改善环境污染问题较早地得到了长春市政府的重视。因此在国家开始实施清洁汽车行动之初, 市政府就筹建了相应机构, 由建委主抓这一工作。积极申请成为国家清洁汽车重点示范城市。

在成为国家13个重点示范城市后, 长春市更加重视清洁汽车在长春的发展问题, 按照国家清洁汽车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 结合长春的具体情况, 建立了长春市清洁汽车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管理体系, 组织管理体系由主管市长负责, 组合市建委、市科委、环保局等13个部门形成了长春清洁汽车行动的组织管理体系, 奠定了长春清洁汽车发展的组织保障基础。

在组织保障落实的基础上, 建立了以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托单位的实施体系, 作为依托单位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一汽集团解放汽车公司等企业和吉林大学、吉林省化工研究设计院等院所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产学研体系。并建立了长春市清洁汽车行动专家组。对长春市清洁汽车的发展形成了实体支撑和技术核心。

作为全国清洁汽车行动重点示范城市, 长春市承担了交通领域国家八五、九五和十五多项重点科技攻关及十一五863等项目, 重点发展了以LPG和CNG为主体的代用燃料汽车。到目前为止, 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清洁汽车体系, 实现了城市交通60%以上的燃气化率。

2 长春市燃气汽车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在九五期间长春市根据当地燃料资源情况, 形成了以液化石油气为重点发展的城市交通体系。为了适应这一发展,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了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形成了一个以车用液化石油气的研究开发,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贮存、加工、供应, 车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和经营, 燃气汽车的改装, 维修、维护为一体的实体公司。该公司先后建成了4 400 m3和年加工8万t的车用液化石油气贮配生产基地1个, 解决了车用液化石油气的质量保障问题。该公司还建设了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12座、燃气汽车改装维修厂1个。成为了长春市清洁汽车发展的主体力量。

到目前为止, 长春市共有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天然气加气站31座, 加气站的分布覆盖了长春市的主要区县, 并形成了均匀的市区布局。大大地支撑了长春市清洁汽车的发展。

2000年以来, 长春市出租车改用燃气的车辆已近10 100辆, 占总出租车数的67%以上;公交车辆燃气化改造达到了1 325辆, 占公交车比例的49%。包括乙醇汽油的使用, 城市交通车辆能源替代率达到了65%以上。车辆的燃气化改造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城市空气污染。长春的大气二级以上天数在2008年达到了266天。

3 长春市清洁汽车政策法规对当地清洁汽车发展的促进作用

长春市政府注重政策的引导性工作, 针对长春清洁汽车的发展先后制定了《长春市燃气汽车管理办法》、《长春市燃气汽车实施方案》、《关于整顿规范车用燃气市场秩序的通知》《统一车用液化石油气售气价格》、《统一车用液化石油气供气质量标准及车用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制度》、《车用燃气具市场准入制度》等8个政策性文件, 为规范车用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维护燃气车辆的正常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文件不仅规范了市场, 而且保障了车辆使用者的权益, 增加了改装车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为长春清洁汽车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政策性保障。

4 注重科学研究, 为清洁汽车的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长春市积极响应国家清洁汽车发展号召, 在不断发展燃气车辆的同时, 全面推广使用乙醇汽油, 大大地提升了本地区车辆清洁能源替代率。因此, 长春的清洁汽车示范工作在国内名列前茅。从九五到十一五期间, 长春市清洁汽车行动先后承担了国家科技部下达的“用国产液化石油气解决汽车燃料问题及其产业化”, “单一燃料 (LPG) 公共汽车示范工程”;“东北地区清洁汽车区域化应用研究”, “国产高烯烃液化石油气作为车用燃料实验研究”等重大科技攻关课题。在“用国产液化石油气解决汽车燃料问题及其产业化”课题研究中, 解决了脱除国产液化石油气中影响汽车燃气燃用中的有害物质的工艺技术, 获得国家两项发明专利。这项技术改变了我国汽车燃气因成分复杂应用受限的局面。当前, 长春市还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长春市市况下新能源汽车运行考核与应用技术研究”。

5 结论

目前, 长春市正在根据当地车辆能源结构的变化以及燃料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燃气汽车发展的战略调整, 考虑到液化石油气受国际石油影响较大, 从液化石油气为主体的燃气汽车逐渐向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并举发展的燃气汽车结构调整。在清洁汽车的发展过程中, 不仅仅考虑社会效益, 同时处处为用户着想, 让利于民, 紧紧把握燃油和燃气价格差的杠杆, 充分利用这一杠杆来驱动这一事业的发展。

摘要:长春市作为全国早期燃气汽车发展的城市之一, 从八五开始就已经奠定了燃气汽车发展的基础。长春燃气汽车的发展依托于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联合一汽集团解放汽车公司等企业和吉林大学、吉林省化工研究设计院等院所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产学研体系, 并建立了长春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对长春市清洁汽车的发展形成了领导核心。作为全国清洁汽车行动重点示范城市, 承担了交通领域国家八五、九五和十五多项重点科技攻关及十一五863等项目, 重点发展了以LPG和CNG为主体的代用燃料汽车, 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清洁汽车体系, 实现了城市交通60%以上的燃气化率。

关键词: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燃气汽车,加气站

参考文献

(1) 陈振彪.我国清洁替代燃料汽车技术发展战略的选择 (J) .汽车情报, 2007, 35:5-8.

(2) 赵红, 张纪鹏, 张铁柱, 等.青岛市燃气汽车的发展 (J) .煤气与热力, 2007, 27 (11) :12-14.

(3) 梁元斌.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进燃气汽车产业发展 (J) .油气世界, 2007, (5) :13-16.

(4) 蔡文娟, 罗东晓.广州市燃气汽车的发展方向 (J) .煤气与热力, 2006, 26 (6) :17-20.

(5) 龙其云, 张亚敏.四川CNG汽车发展状况分析和展望 (J) .油气世界, 2006, (8) :23-25.

3.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全文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第八条 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一)因国有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地块后,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再向社会公告,并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

(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

(七)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八)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租赁的国有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 租赁土地租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基准地价应当每3年调整1次。出租人应当根据基准地价的调整幅度及时对土地租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注明“土地租赁”。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租赁土地。

第二十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对租金作相应调整;不同意变更的,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

第二十三条 转让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当与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同时办理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项权利由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及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十六条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除注明抵押物有关要素外,还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抵押物处分后,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联营的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二十八条 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第四章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九条 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6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给予赔偿。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赔偿金额,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规划用途、尚未履行的租赁年限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租赁双方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参照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外,承租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出租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一)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对出租人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

(二)对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用于租赁的建设用地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有意规避,没有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告的;

(四)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租金标准的;

(五)违反本办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规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八)挪用国有土地租赁资金的;

(九)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需要采用租赁方式的,可先行试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篇四

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收录到204月1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T 4094.2-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2 GB/T 18384.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3 GB/T 18384.2-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4 GB/T 18384.3-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5 GB/T 18385―200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6 GB/T 18386―2005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7 GB/T 18387―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8 GB/T 18388―2005 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9 GB/T 18488.1-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术条件 10 GB/T 18488.2-2006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 11 GB/T 19750-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12 GB/T 19751-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13 GB/T 19752-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14 GB/T 19753-200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15 GB/T 19754-2005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16 GB/T 19755-200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17 GB/T 19836-2005 电动汽车用仪表 18 GB/Z 18333.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 19 QC/T 741-2006 车用超级电容器 20 QC/T 742-2006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21 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22 QC/T 744-2006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附件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如实提供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产品商标 企业《公告》序号 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 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单位:万元) 注 册 资 金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现值 总 资 产

(不含土地价值) 净 资 产

(不含土地价值)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情况等内容):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和主要特性说明: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

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

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及销售情况:

二、主要生产、检验和产品开发设备(设施)清单

(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数量 用 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数量 主要技术参数

(量程、精度等) 检定日期

/有效期 设备原值

(万元) 备 注

(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程序软件 用途 设备原值

5.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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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达卡出席孟加拉国各界友好人士招待会并发表讲话。新华社记者鞠鹏摄

新华社达卡10月20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20日出席孟加拉国各界友好人士招待会并发表讲话。讲话全文如下:

深化互利务实合作 世代传承中孟友好

——在孟加拉国各界友好人士招待会上的讲话

(2012年10月20日)

李长春

亲爱的朋友们:

非常高兴应孟加拉国人民联盟邀请,访问美丽的孟加拉国。我谨代表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向长期致力于中孟友好的孟加拉国各界朋友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孟加拉国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独立以来,勤劳、智慧、勇敢的孟加拉国人民克服各种困难,在建设自己国家的事业中取得了可喜成就。我们为贵国取得的成就感到由衷高兴。

女士们、先生们,中孟两国人民毗邻而居,有着上千年的友好交往。2000多年前,两国人民就通过南方丝绸之路开展了人文和商贸交流。法显、玄奘、义净和阿底峡等高僧大德的名字在中孟两国家喻户晓。

1975年建交以来,在两国领导人精心培育和两国人民共同努力下,中孟友好关系不断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事关中国核心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孟加拉国政府和人民总是坚定地支持我们。中国政府和人民也为孟加拉国的发展建设提供了真诚帮助。中孟关系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平等相待、和平共处、互利合作的典范。

明天,我将会见拉赫曼总统、哈西娜总理和民族主义党

主席卡莉达·齐亚。我期待着与他们就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中国政府和人民高度重视加强中孟友好合作,愿意坚定推动中孟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发展。中方将与孟方共同努力,落实好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共识,把双边关系提升到新水平。为此,我愿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增强政治互信,深化传统友谊。继续保持双方密切的高层交往势头,推动两国政府、议会、政党领导人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加强沟通交流,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二,深化务实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当前,中国正在深入实施“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贵国政府也制定了打造“数字孟加拉国”、到2021年发展成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总体规划,两国务实合作前景广阔、大有可为。中方将继续支持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来孟投资兴业,积极参与孟加拉国的建设发展,也欢迎孟加拉国企业到中国寻找商机与合作,通过在经贸、能源、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密切合作,造福两国人民。我们将进一步扩大孟加拉国输华商品享受零关税待遇的覆盖范围,为增加孟加拉国产品对中国出口创造条件。

第三,扩大人文交流,夯实友好基础。中孟同为人口大国。近年来,两国人员往来日益密切,民间友好基础不断扩大。我们愿进一步密切中孟人员往来,增进两国青年交流,拓展在文化、教育、科技、媒体、旅游等领域的合作。我们欢迎更多的孟加拉国民众来华留学、经商和考察交流,将大幅度增加孟加拉国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名额,为两国人民传统友谊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第四,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多边合作。中孟两国同为发展中国家,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中方重视并乐见孟加拉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愿加强与孟方在联合国、南盟、东盟地区论坛等多边框架下的协调与配合,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等全球性挑战,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为此,我们提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提升发展质量,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改善人民生活,着力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让全体人民过上更加富裕、更高水平的小康生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始终不渝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始终不渝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中国作为南亚地区国家最大的邻国,一直关注南亚局势的发展变化,始终致力于维护和促进南亚和平、安全、稳定和发展。中国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积极发展同南亚所有国家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我们真诚希望南亚各国都实现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南亚国家之间都和睦相处、共同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长期以来,孟加拉国友好团体开展了大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友好活动和交流项目,对增进两国人民友谊、促进各领域交流合作、夯实两国关系的民意基础,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孟关系能有今天的良好局面,与在座各位友好人士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我衷心希望孟加拉国各界友好人士继续秉持中孟友好、互利合作的精神,发挥桥梁作用,做中孟友好的传播者、实践者、建设者,将中孟友好的种子广泛播撒,让中孟两国的传统友谊代代相传。

中孟两国作为亚洲和世界的重要和平力量,要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离不开相互理解、支持和帮助,都需要一个和平安宁的周边和国际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奋力开创两国

更加美好的未来!

6.长春国际汽车公园布局分析 篇六

汽车作为长春的主导产业,需要一个体现其品牌与文化特色的平台,而大型的汽车主题公园正是一个理想载体。因此,在长春建设国际汽车公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长春国际汽车公园建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是开发区建设的一个主要内容。公园的建设布局立足于汽车文化的发掘,尤其重视汽车文化与人们生活的关系,并且让这种文化融入到人们的日常休闲活动之中,从而形成区域内独具魅力的文化氛围。汽车公园通过休闲的表现形式,冲淡了城市及区域的工业印象,提高了长春的城市魅力和城市竞争力。

1 总体布局

1.1 区域位置

长春国际汽车公园坐落在长春市西南,位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的核心位置,东边是长春市西四环路,南边是腾飞大路,西边毗邻绕城高速公路,北边有城市主干道东风大街。占地105万m2,其中绿化面积78.5万m2,水面15万m2,是长春最大的主题公园。

1.2 功能分区

长春国际汽车公园整体上被中央轴线划分为东西两个区域,又根据不同的功能,分为中央核心区、汽车品牌展示区、文化休闲东区、文化休闲西区、汽车博物馆区和酒店服务区等6个功能分区。公园北侧区域以科研办公功能为主,南侧区域以居住功能为主,汽车品牌展示区和汽车博物馆区设置在公园北部林荫大道附近,公园南部是大面积绿化的开放式文化休闲区以及演艺广场。

1.3 交通流线

长春国际汽车公园共设有4个主要出入口,分别位于中央轴线和林荫大道的两端。公园内有国际汽车文化街、中国汽车文化街和汽车名人街3条主要街道。3条街组成的环线和中央大型集会设施周围的自由步行区域,形成了完整的区内流线系统。

2 主要区域布局

2.1 中央核心区

(1)迎宾广场。迎宾广场位于中央轴线的北端,它与公园北入口广场存在一定的高差。当人们由林荫大道经北入口广场进入迎宾广场时,可以体会到一种竖向的空间变换,自然地将公园与北入口衔接起来。迎宾广场上,镌刻着各种型号的汽车模型和记录汽车品牌诞生历史的“车辙印”,从三轮车到四轮车,从第一辆汽车到环保概念车……其中最大的雕塑作品“世界汽车历史车辙”,长80 m,宽7 m。广场两边是两排树坛,木制的座椅不仅为游人提供了方便,更主要的是强化了广场的空间层次。

(2)演艺广场。演艺广场是公园的核心部分,位于公园中轴线上的中央集会区,可容纳4 500人至6 000人,适用于汽车公园内的大型集会和演艺活动。演艺广场是一处下沉广场,水深20~30 cm,在旱季以硬质景观广场的形态出现。演艺区域占地4万m2,周边是6个大型景观灯柱,两侧分别是“中国汽车历史浮雕墙”和“世界汽车历史浮雕墙”,广场地面上涂鸦着各种品牌的汽车标识,使人们在聚会或观看演出的同时感受汽车文化的主题,达到人、景、汽车文化的完美结合。广场中间是设在水面上的舞台和大型的音乐喷泉。广场南侧弧形的观众看台环抱广场,站在看台的顶部不仅能看到中央舞台,还能观赏到远处的迎宾广场。

2.2 公园东入口

公园东入口位于林荫大道的最右端,紧邻长春市西四环路。东入口利用地势的高差设计成一个大尺度的下沉硬质广场,借助竖向的空间变换,通过倾斜的花街,修剪整齐的树木,巧妙地将城市的喧嚣分割开来,依地势而成的甬道将人们自然地引入到公园内部。广场中央是一组汽车与人物的雕塑,雕塑以汽车的迈速表为形象主题,一位指挥家站在中央,5辆风格迥异的汽车以各种不同的形态演绎着汽车文化的内涵,体现了人与汽车的完美结合,预示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前景。

2.3 汽车名人街

汽车名人街与公园东入口相连,是公园内的主要街道之一,以丰富的内涵及抽象的手法构成一组人物雕塑。从西方的卡尔·本茨、亨利·福特、法拉利,到日本的丰田喜一郎,再到新中国汽车工业的创始人饶斌……他们深邃的目光,仿佛诉说着汽车发展的历史和自己的创业经历。汽车名人街的设计不仅向人们介绍了这些汽车巨子,而且宣传了一种汽车文化。

2.4 汽车博物馆区

汽车博物馆屹立在公园的最西侧,连接公园的西入口,建筑总面积2.6万m2,建筑层数15层(地上13层、地下2层),高68.5 m,厚度30 m,整体采用轻钢结构,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汽车博物馆。外观像一个车轮,预示着中国汽车工业滚滚向前的趋势。汽车博物馆的空间布局设定为四大展览版块:实物展览、基本展览、专题展览和临时展览。地上部分以展览功能为主,地下部分则设计为餐厅和设备用房,在顶层设计一个观光休闲区,从那里可以看到整个公园的景色。汽车博物馆前青铜浇铸的汽车艺术造型墙,其震撼的气势向人们述说着汽车工业和人类生活之间的关系。新颖、现代的建筑风格,先进的建筑技术,使汽车博物馆成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的地标建筑。

3 布局特点

(1)公园的功能分区明确,每个功能分区的设置都以汽车作为背景,很好地将人与汽车文化结合起来,彰显长春国际汽车公园汽车文化的主题。如品牌展示区主要展示了世界各国的汽车品牌与文化差异,充分体现了汽车文化的品牌要素。

(2)公园内设置了大量的有关汽车形象和汽车名人的雕塑作品,以及汽车标识的涂鸦,运用这种表现手法,强化了人们的接受意识,自然地将汽车文化融入到人们的休闲娱乐之中。

(3)交通流线清晰,由林荫大道作为牵引,国际汽车文化街、中国汽车文化街和汽车名人街3条主要街道与其他支路有机结合,构成公园简捷明晰的路网,在总体结构上引导游客了解全园概貌,有选择地进行游览。

(4)空间的交替变换,很好地利用了地势的高差以及下沉广场、观演台阶的设计,增加了公园内部的空间层次。

(5)酒店塔楼与汽车博物馆分别设置在公园的东西两侧,遥相呼应。酒店塔楼作为汽车博物馆的陪衬,既不影响它的核心位置,又避免它孤木难支的尴尬境地。

(6)轴线明确,由迎宾广场和演艺广场组成的中央轴线是公园的主轴线,将公园划分为东西两部分。轴线的尽端是公园的两个主要出入口。

4 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1)由于公园的选址距离市区较远,没有公交和轨道交通到达这里,很多游客都是自己驱车前往,导致公园的客流量不大,很多人对于长春国际汽车公园只是有所闻而没有亲身去参观。

(2)公园内缺少餐饮和休闲服务设施,主要是由于刚刚开园不久,一些辅助设施还未建设完成。作为汽车主题公园,展示汽车文化固然重要,但公众参与同样重要,设施不全不利于游客的活动。

(3)公园覆盖面积较大,步行参观完整个公园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消耗很大体力,是否可以增设多种形式的交通工具,既可提供各个区间的便捷联系,又能增加游园的乐趣。

参考文献

[1]葛公文.试论主题公园的布局条件及其规划设计理念[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1999,(1):57-61.

[2]黄秀琳.大型主题公园布局研究[J].莆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19-22.

7.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篇七

简述租赁汽车需承担的责任

承租人承租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租赁公司负责。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租赁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后果自负。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租赁公司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租赁公司及有关部门。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允许有损害本公司租赁汽车所有权的行为。

1、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赁公司所有权行为。

2、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3、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4、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租赁公司外,其他债权人元权处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

8.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篇八

说到品质,广州本田给我的印象是严格把关、不接受、不放过、不流出不合格产品。不能接受上一个工序所制造出来的不良品,自己也不能制造出不良品,万一出现了不良品,也千万不能让其流入下一道工序。广州本田的产品良好的口碑就是靠这样长时间在百万用户里形成的。在我们焊装二科,口号就是“焊装强度就是焊装科的生命”。的确,对我们来说,装好品质关键就是先把好强度关。在科里我跟班上了培训课程,学习了关于焊接的知识,焊接的原理是什么,焊接会出现的缺陷有哪些,如何提高焊接质量等等。这些能够不断拓展员工的知识,让员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其次,每天在上班和下班前的短会也会不断地强调品质的问题。在工作当中的定期强度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在我所处的B区是没15台工件就要进行一次半破坏性的强度检查,一定是严格执行并且填写好强度检查表,不然任何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更重要的是每一名员工都要有负责任的态度,在一边工作的同时就要仔细留意检查,绝对不能掉以轻心,爆焊的后果危害性很大,更加不用说漏焊了,那是绝对百分之一百不允许放过的。在我和其他员工的交流当中,也能感觉到他们的品质意识都很强,还会跟我谈关于强度对于产品质量所产生的关系。

在每天作业完后,下班之前后都会有个短会,班长或者副班长进行当天的工作总结。其中出现的问题会被强调,一个是板金,原因之一是操作手法的问题,一来新员工很多,熟练程度还有待提高,二来工作繁重单调难免降低了注意力,导致品质意识同时下降。所以不断强调品质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实习开始了几天后我把重心放在了观察整个车间生产情况上。整个焊装车间分成A、B、C、D四个区域,A区是负责底盘三大件(前地板总成、后地板总成、车头总成)的焊接工作,我在的B1区是负责车身侧围总成的焊接工作,B2是负责顶蓬焊接和手工增打,其中包括了点焊、二氧化碳保护焊和螺柱焊三大工艺,C区是小零件装配和四门二盖(车门和前发动机罩和后行李箱盖)的安装和表面检查,D区就负责四门二盖的焊接制造。不得不提的是我们车间技术含量最高的自动化生产线,先是3P线,专门接收A区的三大件,装夹后送上自动线,进行底盘总成的焊接;接着到G/W线,把底盘和侧围、顶蓬进行装夹后,在这里焊接成车身,再送入SR线进行自动化增打。这一整系列的机械手是整个焊装科的核心,当它们同时开动的时候那个壮观不是用言语能够表达得了的,我说,震撼!在C区上面有一个很大的平台,是库存区和一个小返修区,当某些车身被检查出有小缺陷后被送到这里,进行修复后继续投入生产。整个车间布局一目了然,很清晰。因为是新工厂,这里会比一厂的旧厂房在很多地方会合理得多,在我和一厂的同事交流当中也能略知一二。

我顺着每一道工序仔细地不断观察,然后在根据标准书和现场观察结果自己画了B1区的工作流程图和人员配置。在观察和画图的过程中,我又有了更丰富和更深入的认识,在工序的安排上面看出了设计者的用心之处,要让每一道工序都能够稳定进行,除了在加工方法上分好每一步工序,还要保证每一个岗位能够保持基本一致的节奏,同时还要考虑到“广本速度”和合理的空间布局,甚至做到不浪费一个人手,这里面真是大有学问。整个车间就像一个足球队一样,每个人各司其职,就像前锋、中场、后卫,甚至自由人和队长门将等,都有着自己的任务。看着物流车有条不紊地把各个岗位所需要的零件运送到各个地点,搬运工人也把各车零件分派到指定工序去,配合着生产的节奏,一点也不掉链子,让我不得不佩服广州本田同步物流功力的深厚。

完成了工作流程图后,我把它拿去给班长点评,继续发现了更多问题,还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比如我画的不够直观,没有讲工作内容细分到图中的每一位员工身上去,有待改进。

真是不做不知道,一做吓一跳,实习以来我一直以一个广本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如果不去亲身体会,自己是发现不了很多事情的,现在我是越来越懂得广本哲学的重要性了,发挥“三现主义”是能带来许多好效果。现在我了解到了车间实习到底意义在哪和有多重要了,它让我感受到了生产的现场,学会了很多只能在现场才学到的东西,在这次实习中不但学习到了很多知识,并且带给了我很多问题去思考,去引导我下一步的学习,从前觉得看起来没感觉的知识,现在重新去翻书会很有意思。而且经过这段时间后,我给了自己一些新目标,充分认识到还有哪些地方不足,明确了改进的方向和方法。

9.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篇九

据了解, 本届汽车博览会以“绿·动·车城”为主题, 以“振兴汽车产业, 打造国际汽车名城”为宗旨, 定位于办成国内一流的汽车专业展览会, 突出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特征, 使之成为汽车贸易、技术交流、投资合作、文化融汇的平台, 为加快建设世界级汽车产业基地, 打造长春国际汽车城发挥更大的作用。

“绿·动·车城”的主题诠释了当今全球汽车工业向绿色能源、低碳环保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长春市建设世界级汽车产业基地, 打造国际汽车城的奋斗目标。吉林省副省长王祖继在致辞中说, 汽车工业是吉林省重要的支柱产业, 经过多年努力, 已经形成了以一汽集团为核心, 集汽车研发设计、整车制造、零部件配套、专用车生产和金融服务为一体的较为完整的汽车产业体系, 成为国内最大规模、最具实力的汽车研发设计、制造和服务的产业基地。

中国 (长春) 国际汽车博览会起步于1999年, 历经十三年、连续八届的打磨, 长春汽博会已经跻身全国顶级汽车展会行列。本届汽车博览会国内外主流汽车集团和汽车品牌将全部参展, 136家参展企业和143个知名品牌带来了1147辆展车, 预计展览总面积为19万平米。

另据了解, 本届长春汽博会百分之百为汽车厂家参展, 参展企业来自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 奔驰、宝马、大众、丰田、本田、奇瑞、吉利等各大知名汽车品牌厂商悉数参展。阿斯顿·马丁、科尼赛克等世界顶级豪车也首次亮相长春汽博会。

与上届汽博会相比, 本届长春汽博会不但展出面积有所增加, 千余辆参展车辆中, 全国首发及东北三省、长春首发的新车达50余款, 而且, 在本届长春汽博会上, 有50余辆新能源及概念车亮相, 成为展会亮点。

值得一提地是, 动静结合的展示方式一直是长春汽博会区别于国内其他车展的特色。本届汽博会动态展示包括在北海路停车场设立汽车运动活动区, 汽车博览会期间还举办了试乘试驾、汽车性能体验等活动。

10.“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十

近日,央行正式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央行21日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央行明确,《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即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与央行5月31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央行正式发布的《办法》中删除了“‘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这一表述。

《办法》指出,符合央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央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央行上海总部备案。

《办法》明确,央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央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央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数据。

以下是“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第五条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本条所称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

第六条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

第七条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结果发送至境内托管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境内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和境外托管机构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债券过户通过境内托管机构的债券账务系统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结算服务。

第九条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

托管机构应当逐级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每一位投资者,下一级托管机构应逐级向上一级托管机构按时上报境外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下一级托管机构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境内托管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

第十条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使用外汇投资的,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不再投资的,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汇出,并通过香港结算行办理。

第十一条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第十三条“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

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数据。

第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托管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北向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11.《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稿》全文 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满足药用需求的进口药材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报关、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设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五条药材进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药材进口申请

第六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

第七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应含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

第八条受理药材进口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资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一)《进口药材申请表》;

(二)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

(五)药材标准及其来源;

(六)申请进口药材的基原腊叶标本及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药材基原研究证明资料。

第十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首次进口药材进口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章 进口审批与登记备案

第一节 进口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首次进口药材实施进口审批。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同时将检验样品和第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送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第十三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

第十四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为1年。《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十五条在审查过程中,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不批准。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后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改变《进口药材批件》中原批准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药材变更申请表》,向原发出批件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

第十七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

第十九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作出不批准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结论公示30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复审的权利。

第二十条申请人对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一条复审更改不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件》。

第二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非首次进口药材目录的制定和修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列入目录的药材不再进行进口审批。对基原及产地均未发生变更的首次进口药材的再次进口,按非首次进口管理。

第二节 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取得《药材进口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报送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二)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三)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五)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直接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报送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材申请表》;

(二)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五)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

(六)药材标准及其来源;

(七)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八)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九)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首次进口药材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

第四章 报关与口岸检验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材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凡中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中国药典现行版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进口药材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进口药材标准均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部颁药材标准等其他药材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复验。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进口药材管理信息系统公开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药材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境外检查。

第三十九条进口药材在上市流通前,应当经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流通。

第四十条中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进口药材时,应当索取《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经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严格执行药品追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进口药材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在药材进口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申请不予批准或不予登记备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办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药品进口通关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药品进口通关单》,5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办理其药材进口登记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或《药品进口通关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或《药品进口通关单》,3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办理其药材进口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口岸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海关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增设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的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2.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篇十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长春市 区 街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由甲方支付水费、电费、燃气等费用。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长春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六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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