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共17篇)(共17篇)
1.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篇一
军人结婚的有关规定
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那还是最基本的条件啊,还有义务兵是不可以结婚的。士官原则上是不可以和驻地女青年结婚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比如30岁以上士官和中级以上士官是可以经过批准结婚的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编辑本段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还有就是结婚麻烦离婚就更麻烦了
编辑本段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
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 奸 罪处罚
2.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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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 篇三
一、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 离休干部凡是在《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范围内用药应当实报实销。使用《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应由离休干部自行负担。在使用自费药品时医护人员应征得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同意。
2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组字[2011]1号)精神,跨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离休干一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省公费医疗或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对跨省(区、市)安置的离休干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从离休干部本人个人账户限额内提供不低于5000元的医药费备用金(最高不超过本人个人账户金额),用于离休干部看病报销周转。参加公费医疗和自办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备用金,参照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
二、离休干部特殊情况用药
为了更好地从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赣老发[2005]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中,对抢救危重病人确需的药品,经审核后予以报销;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应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才能报销。
三、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1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4号)精神,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5号)精神,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
3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4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5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6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责编 水海
4.保胎假问题的有关规定 篇四
怀孕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假的(即所谓保胎假),如果没有医疗单位开据的诊断证明,是无法享受病假待遇的。因为,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是法定的,但怀孕期间休假则没有法律做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的规定来办理。如果有病假证明,方能按照病假待遇,即发不低于你所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本工资。医师开据证明,系指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
1、时间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工资待遇: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3)连续
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479号)
第六条规定:根据前述比例计算,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人工资额中不含生产性津贴、补助和奖金。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
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5.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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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诉讼参加人问题
1.用人单位合并的,其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企业解散、撤销的,其解散、撤销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可列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无主管部门的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由其原法定代表人为一方当事人。
3.企业在承包期间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承包人可列为第三人。
(二)仲裁监督问题
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案件而不予受理的,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指定、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人民法院也可提出司法建议。
(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
2.处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应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为依据。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开除、辞退工人而发生的争议,应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为依据。
3.对于用人单位内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董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其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应给予支持,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四)仲裁与审判中的有关问题
1.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因用人单位处分、处理职工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作出上述决定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各种证据要认真审查核实。
2.仲裁和诉讼中,用人单位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被撤销的,应就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上述决定而造成的工资、福利等经济损失一并做出裁决。
3.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也因违纪等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双方同时主张各自权利的,可合并处理。
4.用人单位辞退违纪职工,一般情况下应履行教育程序或予以“辞退警告”,但是对于职工犯有按行业特殊要求严格禁止的违纪行为,并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直接辞退的,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5.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处理违纪职工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自行补正重新作出决定后又发生争议的,应另行立案进行审理。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的期限,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上岗协议期限不能作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期限的依据。
7.处理应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应确定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进行处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继续维持的,应令其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继续实际履行的,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有关争议内容按原劳动合同进行处理,需要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应令其双方依法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8.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被认定无效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自停发劳动报酬之日起至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按月计算,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作出处分、处理决定时,可要求经济赔偿。决定作出后又要求赔偿的,不予受理。
10.劳动者因工负伤引起的保险福利待遇和经济赔偿,凡公有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按现行劳动保险条例予以处理;非公有制的其它用人单位,可暂按民事损害赔偿一次性解决的办法予以处理。
11.劳动报酬争议,双方无书面合同约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劳动报酬数额的,可比照同行业同工种平均水平的劳动报酬确定须支付的数额标准。
(五)案由和法律文书制作问题
1.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确定,应符合两点基本要求,一是要明确反映出是劳动争议案件;二是要明确具体争议的标的种类,例如“劳动争议除名”、“劳动争议工资”等。
2.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名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当事人同意无需制作调解书,并当庭履行的,仲裁员应在调解笔录上注明“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以调解笔录记载的调解方案为准”,当事人、仲裁员签名后生效。
3.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主文的表述,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几种不同方式:
(1)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决定正确的,表述为“维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表述为“撤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决定”;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亦应一并予以具体明确。
(2)对于其他劳动利益争议的案件,如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案件,申诉人或原告不能得到支持的,仲裁委员会表述为“驳回申诉请求”,人民法院表述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给付义务或其行为确有错误需变更的,应具体裁决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或裁决予以变更。
(3)对于解除合同的,应明确表述解除合同是否有效。解除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给付义务或者劳动者应承担赔偿义务的,亦应一并予以准确、全面表述清楚。
(4)对于劳动合同确认无效的,应明确表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无效”,并就其他给付内容加以明确。
(六)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
1.劳动仲裁调解、裁决
(1)因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权益,职工提出仲裁申诉,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核实后,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
(2)对于案情复杂,涉及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或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部门在调解、裁决前,应及时与有关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进行研究,并征求主管委局意见后,再作调解、裁决,以便于仲裁法律文书的执行。
(3)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案件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为部分或全部职工缴费的,在裁决个案的同时,应向企业发出为部分或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建议书,并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书面通报情况。
2.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1)企业在劳动仲裁部门下达仲裁文书生效后50日内,须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手续;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照劳动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受理
并办理企业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手续。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企业未按规定缴费,而降低职工养老金的,企业需要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期间造成的职工养老金少发部分,由企业负担予以补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法律文书,对于已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调整补缴后,其应增加的养老保险待遇,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批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劳动仲裁部门书面通报,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劳动鉴定。
(4)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仲裁部门的书面通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3.其它
(1)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通报缴费情况,按要求向职工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现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更改、补缴。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对来访职工的宣传、咨询和有关情况的查询工作。积极配合劳动争议、劳动监察部门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3)劳动者通过对帐单发现用人单位为其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实的,应根据规定裁决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仲裁文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因劳动合同关系消失、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未及时通知、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赔偿,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津劳力[1999]35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承担”。
(七)其他问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项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由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过公证的材料,在仲裁过程中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公证的内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告知当事人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提起执行申诉。
3.对一至四级工伤的职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着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调解解决其工伤待遇。
4.劳动者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前被判刑,当时仅因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而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后被宣告无罪释放,继而与原企业恢复了劳动关系。如该劳动者申诉请求用人单位补发服刑期间工资的,如仅因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7]40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补发服刑期间的工资。
5.劳动者被判刑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法院又认定劳动者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劳动者要求与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可自改判之日起依法恢复该职工的劳动关系。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单方修改该规章制度,由此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修改前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7.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续延的条款约定:“合同期满既不办理终止手续又不办理延续手续,视为续延同一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应视为续延同一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8.用人单位经营期限较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可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经营期满继续经营的,劳动者未出现企业终止合同条款情况的,不得因此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9.劳动者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津劳局[1998]289号文件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对清理停薪留职、离岗挂编问题引发的争议,应按照津劳局[1999]2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已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在2000年以后期满的,一律在1999年底前终止。1998年9月1日前与本单位签订离岗挂编协议人员无稳定劳动收入的,经双方协商,离岗挂编协议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安排其上岗,无法安排上岗的,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办理离岗休养手续,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本人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期限不超过2002年12月31日的离岗挂编协议,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11.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后,即成为该企业的职工,因此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再回原中方单位,但合资协议、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12.由于用人单位跨省市迁址或用人单位硬性将劳动者派往外地工作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且用人单位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形成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果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问题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属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1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有关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就工伤性质进行确认的,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意见仅作为劳动仲裁机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意见所作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应属对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律师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许可,可以查阅案卷。
15.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在答辩期内当事人可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管辖异议属实,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条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16.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理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函。
17.遇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人权限时,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出具书面通知。
18.被诉人在答辩期满不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参阅文件: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所作工伤认定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复》(1998年11月30日,津劳法[1998]392号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三)》(1998年10月9日,津劳仲[1998]347号)《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6.招投标有关时间的规定 篇六
1、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
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招标文件中建设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的,投标报价中可以计算赶工措
施费;
3、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
出投标有效期30d;
5、招标文件中内容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d
之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6、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的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
标文件7d后28d以内举行。
7、投标单位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后需要质疑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d
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8、开标时间即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9、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d以内确定中标人,最
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0、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15 d内向监管
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d之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招
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工作主要内容确定为: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2、编制招标文件
3、编制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
5、招标单位资格审查;
6、发放招标文件;
7、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8、接受投标文件;
9、开标、10、评标;
11、确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7.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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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稿一经采用,其专有使用权即归《职业与健康》编辑部和中华预防医学会所有。
8.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篇八
@新华社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拟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在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领导声音
@高虎城(商务部部长) 在试验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12项开放措施,与现行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风险管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除及时制定和调整负面清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还将通过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城市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手段,构建风险防御体系。
@周振华(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过去30多年开放的主要特征是,正面清单、准入前非国民待遇与准入后超国民待遇、降低关税与出口退税的贸易政策。而在经济全球化向区域化发展的情况下,新的开放要有新的制度安排,比如创新准入制度、制定负面清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的综合监管新体制,等等。
一业一会垄断性局面正在改变资产评估行业探索一业多会
新闻链接
@法制日报 资产评估法草案增加规定,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探索一业多会。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要求,将草案规定的由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事项交由行业协会承担,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同时,资产评估行业还可以探索一业多会,促进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
领导声音
@郑长忠(复旦大学青年组织与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原本从政府转移到社会组织的职能习惯上集中在一个协会,但是长期来看,一行多会、一业多会将成为趋势。当然,这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有些特殊行业可能会继续保持单一协会,但是多数领域、行业的协会都可以采取“多会”的模式。这种趋势挡不住。
@第一财经日报 广东在去年底也允许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及允許一业多会。对此,一位广东律师就直言这是革命性举措,这意味着律协之外允许产生新的律师研究、联谊组织。这对目前以律师法为基础的律师协会是个挑战。现行律协如果不切实服务好律师,将可能遭到律师的抛弃。
农村土地改革破冰宅基地或可先“本镇”内流转
@财新网 2013年8月5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宅基地可在镇域范围内流转。这是广东省计划在农村推动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新举措。此举被看作为法律所禁止的农村宅基地入市做准备。
@张世安(中山大学民法学教授) 若宅基地在本村范围内流转,范围太窄,流转有限。但是若范围过大,有可能存在圈地的问题,如珠三角的“农民”会到粤东西北买宅基地。因此本镇区域范围内是一个比较恰当的范围。从法理上讲,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目前所提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可理解为针对转户农民宅基地的政策退出机制。
@山西日报 可以说即将开闸的宅基地“有范围、有条件”转让,使得广东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探索方面又先行一步。广东这一做法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交易宅基地来获得一定的利益,也意味着农村土地确权,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转让权,全面推行农村土地特别是非公益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成必然之势。
温州成为中国首个放宽楼市限购令的城市
@第一财经日报 在房价“跌跌不休”以及实体经济告急的大背景下,温州成为中国首个松绑地方楼市限购令的城市。温州市住建委官员日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证实,在国务院规定限购政策框架内,温州对地方版限购令进行调整,允许本地户籍家庭在市区购买第二套住房。而2011年3月出台的限购令不允许购买第二套住房。
@曲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信息中心副主任) 在跟中央大的调控政策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地方一些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稍微做一些政策性的调整,也显示地方政府驾驭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在提高。
@殷丹宁(中投顾问房地产行业研究员) 地方政府对限购、限贷政策早有微词,只是宏观调整政策不放松,地方政府难以轻松越过中央“政策红线”,这一方面显示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利益诉求不一致;另一方面,温州楼市扛不住了,不得不松绑,显然是债务与房地产绑架地方政府的写照。
@中国网 今年以来的宏观调控其实已出现微妙变化,“地方楼市调控松紧程度的判断标准是房价控制情况,而非一刀切。”也就是说,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将更加严格地执行各种调控措施;而对于一些供给过大,需求不足,销售不畅的三四线城市,将给予一定的扶持,其中就包括对限购政策的低调松绑。
反垄断局:
将重点关注银行协同存贷款利率行为
@中国证券报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央视对话栏目中表示,石油、电信、汽车、银行等行业,都在反垄断局调查视野之内。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出后,反垄断局将重点关注银行是否会在一起商量(协同)存贷款利率,未来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必须独立自主决定。
@马 宇(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 目前国内经济存在的问题是,过于依赖产业政策,过多行业存在准入壁垒,导致社会资本无法平等进入,恰恰是互联网等充分竞争领域,才有越来越多的世界五百强企业出现。因此,竞争政策比产业政策更重要。
@许昆林(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 为解决“玻璃门”和“旋转门”问题,近几年有关部门已经出台许多文件对民资进行鼓励,但支持反垄断工作可能比制定这样的文件效果更好。希望今后国家能培养竞争文化,使竞争政策发挥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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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雁过拔毛插手第三方支付通道费用或成隐形购物成本
通道费用或成隐形购物成本
四川酝酿成立全国首个地方铁路公司脱离铁总
@第一财经日报 随着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城际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敞开,全国多地掀起了城际铁路的扩编热潮,其中四川拟建的川南铁路公司有望成为首个没有铁路总公司参与的地方铁路公司。一名地方铁路局人士对本报称,如果川南铁路公司能顺利筹建,将成为我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独资或同外部资本共同组建的城际铁路公司。
@第一财经日报 “如果川南铁路公司能成功建立,将会是全国首例。”根据当地媒体报道,近日,四川省副省长王宁在川南片区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称,为加快川南地区的城际铁路建设,将计划筹建川南铁路公司。在城铁投建方面,要实行多元投资,向社会开放,确立项目业主。他同时动员称,希望川南四城能形成统一认识,加快推动建设工作。
微博灰色营销:
知名大V协议转发“明码标价”
@腾讯科技 微博成为互联网营销及公关战的主要战场之一,微博大V号也成为网络推手公司努力争取的对象。因而,这衍生出一条业内通晓的产业链。据了解,一些企业在同网络推手公司签订业务合作时,明确规定,所缴纳推广费用中,包含某某大V号微博原创或转发所需费用。而在合作中,推手公司也会提供一份完整的报价单,包括账号级别、粉丝数、行业以及其主题方向等内容。知情人士称,普通的营销账号价格从100至3000元不等,一般团队运作的明星大V,基本在1万至10万元不等。而粉丝过千万的大V号,他们转发的价格则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刘春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名人明星微博做出品牌效应后,接受正常代言可以理解,但应该在发微博时,显著标明是广告,让粉丝可以判断;如果把广告作为个人感受发表,不做任何标识,就有可能对粉丝及其他用户形成误导。一旦其在微博上宣传的产品出现问题,只要显著标明过,那么大部分责任归于企业;不标注的,则要承担个人诚信道德风险,对名人声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品牌餐企消费下沉避寒冬
@中国资本证券网 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金培华表示,上半年上海市正餐出现1991年以来首次下挫,收入不增反降,降幅高达10%,其中,中高端餐饮降幅高达20%。上市的餐企中大都集中在中高端餐饮,业绩受影响较大。中国烹饪协会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餐饮业为近十年来最低谷时期,中高端市场受影响尤甚,餐企纷纷采取消费下沉、多品牌等策略躲避行业寒冬。
@东方财富网 市场下滑让餐饮企业措手不及。经历了半年的观望,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始主动出击、开拓创新。今年以来,由于商务宴请大幅减少,一些高端餐饮企业及时调整了经营策略,纷纷放下身段,转型“平民菜谱”,不仅推出实惠的家常菜,还开辟了适合家庭聚会的自助餐饮区。此外,也有一些高端餐饮企业除了取消燕窝、鱼翅等高档菜的销售外,还以不收开瓶费、取消包厢费、免去15%服务费、开发地方菜、家常菜手段吸引顾客。
@第一财经日报 湘鄂情董秘李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了关闭高端餐饮门店的计划,公司未來的主要经营方向将是快餐、团餐市场,并选择合适的公司进行并购。略显极端的是,湘鄂情近日发布了收购中昱环保的公告,直接涉足环保行业。餐饮行业寒冬对餐企的冲击可见一斑。
9.对体育课的有关规定 篇九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备课:
1、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根据教学用书和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明确体育课的教学目的,掌握本学科教学方面的基本要求。
2、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3、常规教学内容规定:
(1)立正、稍息、看齐、报数、解散、集合、队形训练。
(2)向左、右、前、后转,立定,踏步,齐步走,跑步走。
(3)直线跑,接力跑,立定跳远,跳长、短绳,踢沙包、毽子,垒
球掷远和掷准,技巧训练。
(4)游戏。
(5)广播操、眼保健操。
(以上作为考核体育教师教学成绩的主要内容)
二、上课:
1、提前侯课,上下课要进行整队,清点人数,并做到站队上下课,不得提前下课。
2、课前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防止事故发生。(本节课易出现的问题,学生应注意的问题,教师要有所预见,并及时排查,采取预防措施;若出现以外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严格按教学常规进行上课,教师要自始至终搞好组织教学,不得随意离开、和其他人说话、办私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课堂质量
和学生的安全,严禁惩罚性的跑步,更不得上成“放羊式”。
4、上课内容和备课相符。
5、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记录学生成绩。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每一位学生,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妥善保存,为各级各类的达标验收检查做好准备。
6、教师上课要精力充沛,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并佩带哨子。
7、对学生的要求:(班主任配合教育,体育教师课前进行检查)
(1)按时上好体育课,请假必须有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身体有病不
适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有家长的请假条,否则,出了问题,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2)上体育课,要穿宽松衣服、球鞋,严禁穿皮鞋、凉鞋,严禁脖
子上佩带钥匙,严禁口袋装硬尖物品。
(3)课堂上要听从老师的指挥,不能随意离开场地自由活动、打闹,不能买东西,吃东西。
(4)若出现意外,要及时报告老师。
对以上规定,要严格执行,违犯规定,后果自负。
10.关于收付汇的有关规定 篇十
为适应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汇发[2005]8号),特对公司付汇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常付汇(付款期不超过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需办理如下手续:
1、经办人须填写支票付款申请。
2、经办人须提供报关单据、发票及合同。如货物已入库,并经财务部审核报帐,须提供报帐时间,以便财务部核实。
3、财务部对经办人提供的单据、发票及合同以及报帐的凭证(包括发票、收料单等)进行审核,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并签字认可。
4、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延期或逾期付汇(进口日期超过90天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需办理如下手续:
1、经办人须填写支票付款申请。
2、经办人须书面提供延期或逾期付汇的报告,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到外管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3、经办人须提供报关单据、发票及合同,如货物已入库并经财务部审核报帐,需提供报帐时间,以便财务部核实。
4、财务部对经办人提供的报关单据、发票、合同以及报帐凭证(包括发票、收料单)进行审核,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并签字认可。
5、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三、收汇
1、T/T收款在20万美元以上(包括20万美元)须提供外汇核销单、发票、合同、货物证明书等资料。
11.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篇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 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 (含省级) 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 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 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 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 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 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得税前扣除。同时, 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 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 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12.《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篇十二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不作为行为,即行为人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对举办大型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有关单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居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报告职责而有意不报或者有意谎报事故情况。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3.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 篇十三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是国防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安置工作的职责是:承担军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含伤病残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以及演习打靶、抢险救灾、新老兵运输、部队换防等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供应和住宿保障工作。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复员退伍安置工作。1950年6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指出:“复员军人是人民功臣。除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议颁发革命战争纪念章以志功绩外,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对复员军人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尽量吸收其参加各项会议和工作,使能成为我地方建设中的骨干。”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指出:复员建设军人一般都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许多复员建设军人都经过了长期革命战争的锻炼和考验,并有很大一部分编入了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妥善安置他们,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各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也是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经常的、光荣的政治任务。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工作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密切相关,做不好这项工作,就会对推行义务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力量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发生很不利的影响。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时期,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12月14日接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和各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人时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继续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双重从属性。早在建国之初,毛泽东、周恩来就指出: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结合起来。所以,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不仅是地方政府的任务,而且是国防建设的一部分,并通过国防的巩固来服务经济建设。
第二,范围的广泛性。复员退伍安置因为是军人(包括伤病残军人)向社会普通公民的身份转化,必然涉及户籍、就业、上学、生产、生活和治病等诸多方面,必然涉及国家许多部门,而且军人的生活也联系着无数的家庭,这一特点决定了复员退伍安置工作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才能完成。
第三,政策的严肃性。安置政策牵动着军心、民心,直接关系到军心稳定及社会安宁。所以,安置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严肃认真,既考虑国防建设,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还要考虑复退军人的合法利益;同时,适应客观形势要求,积极稳妥地开拓创新。
第四,明显的时空性。复退安置有着较强的空间和时间效力。在国家制定的安置政策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配套细则方案,在时间上,安置工作有非常强的时间性,工作阶段性明显,接收——安置,循环往复。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具体任务是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以及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农村复员军人回家有什么补助
不同地区入伍的入藏兵有着不同的安置政策,具体政策要看入伍地地方政府在你当兵那年颁布的入藏兵优待政策。
都是地方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各地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比如从业、登记、减免税收……等。
应当向当地民政局、武装部、党委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咨询。
国家没有关于复员军人农村补助问题,国家只规定给残疾军人、参战军人、带病返乡军人有一定补助,其它没有。至于农村补助,各村各论。义务兵有一定补助金,一般由乡镇统筹。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是什么?
你看看下面的标准,这些都属于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对象类别 补助金额 参加解放战争 3000 参加抗美援朝 3000
建国后老复员军人 2760 带病回乡复员军人 120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何种待遇?
在乡复员军人符合孤老、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目前,我省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照顾?
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
(四)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鲁民优[1989]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五)革命烈土、因公牺牲、带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应具备哪些条件?
l、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六)优抚对象医疗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鲁政发[1989]161号)和《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鲁发[1995]16号)规定,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但对其不得实行定额包干。
2、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3、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解决。
5、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七)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依法与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
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3、未再就业。
(八)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服兵役前系非农业户口,退役后由入伍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
(九)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
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一律为2年且不再有超期服役。对在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为学员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新(兵役法》规定的精神,只优待到义务兵服役期满为止,即最多优待两年。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由其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十一)救灾款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救灾款的使用坚持下述原则:l、专款专用原则。救灾款是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必须用在灾民身上。
2、重点使用的原则。必须把有限的救灾款用于灾情严重、连续受灾的地区。救灾的重点对象是因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五保户、贫困户和重灾民。
(十二)何为社会福利生产?
社会福利生产是指国家、集体和社会各界为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而组织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社会福利生产的单位通常称之为社会福利企业。它是一种以集体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并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十三)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对象有哪些?
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即“三元对象”)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十四)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附件、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十五)哪个部门是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外国人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民政部门;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地)的民政部门;内地公民办理收养子女的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十六)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十七)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十八)处理边界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4.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篇十四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5.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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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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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 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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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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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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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来源:(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http://s.yingle.com/s/372788.html)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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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本
证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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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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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新
办
理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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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农村拆迁能分到赔偿金吗 http://s.yingle.com/s/907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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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
对
户
主
有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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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 篇十六
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查的;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17.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篇十七
那么, 审计准则中有关内部控制的新规定的实施将对审计实务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呢?
一、新规定要求更系统、全面地了解内部控制, 充分体现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
审计准则中与内部控制有关的新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进行控制测试前, 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按照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的监督五大要素, 分别从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与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进行了解与评价, 即使被审计单位属于小型企业也不例外。因此, 在审计实务中, 注册会计师不能再按照以前的做法直接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控制风险水平, 而必须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要素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 即一方面要将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状况和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其他方面的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尤其要关注薄弱的控制环境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另一方面要根据在业务流程层面所识别和了解的相关控制的情况, 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总而言之,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新理念, 注册会计师只有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 才能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得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进行恰当评价, 也才能真正识别和评估其控制环境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才能为是否进行控制测试提供充分的确定依据。
二、新规定使了解、评价及测试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更全面与深入, 与此同时也制定了确定了解、评价及测试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相关细则, 可直接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实务工作, 变抽象为具体, 更具有可操作性。如: (1) 为获取关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审计准则规定需从内部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一贯执行及由谁执行、以何种方式执行四个方面获取有关的审计证据, 这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清晰的收集有效证据的逻辑思路; (2) 审计准则规定在风险评估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 要考虑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人工与自动化成分的特征及其影响, 据此, 注册会计师可确定更恰当、更合理的风险评估程序及其控制测试程序的类型、时间与范围; (3) 审计准则要求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并对其风险评估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强调注册会计师需关注小型被审计单位在一些关键领域的控制情况; (4) 审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在进行控制测试时对期中、以前的审计证据的特殊考虑, 便于注册会计师确定进行控制测试的时间。
三、执行新规定使审计成本更高, 但审计质量更有保障
审计准则要求对内部控制必须进行了解和评价, 即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而且需要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入手分两个层面来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框架及其在重要交易流程中的设计与执行情况, 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评价与以前相比要全面、深入得多。审计准则还规定, 注册会计师每次审计时都需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中选取足够数量的内部控制以及那些旨在降低特别风险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 即使对于小型被审计单位, 只要其存在实质的内部控制也需进行控制测试等。这些要求与规定意味着注册会计师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花费更多的时间, 搜集更多的审计证据, 必然引起审计成本的提高。但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的, 由于进行了风险评估, 识别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与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这为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合理的总体应对措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使其采取的审计对策更具有针对性。而控制测试的实施也为确定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减少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使审计程序有的放矢。因此, 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更适当的审计证据, 从而使审计质量更有保障, 也使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新规定能促进审计资源的有效利用, 提高审计效率
审计准则明确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价与测试只需考虑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可不考虑被审计单位为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这两个目标而设计的内部控制, 从而大大缩小了了解、评价与测试内部控制的范围, 可将有限的审计资源安排在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上。另外, 由于审计准则要求在风险评估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控制的人工和自动化成分的特征及其影响, 又由于自动化控制的内在一贯性, 只要信息系统自身没有发生变动, 对自动控制只需测试一两个就可以证实其运行的有效性, 测试的范围远远小于人工控制的测试范围, 因此,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内部控制的人工和自动化成分合理地安排审计资源, 避免审计资源的浪费, 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五、新规定可转变注册会计师对控制测试的态度
为避免在审计实务中再出现注册会计师利用执业准则自身的缺陷, 不重视或忽略控制测试而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的问题, 在审计准则中, 一方面, 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的两种情形: (1) 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 预期内部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2) 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于注册会计师实施控制测试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在相关期间或时点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减少将要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从而降低审计成本, 因此第一种情形的测试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 是发现错报风险和提高审计效率的主要方法, 注册会计师可根据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结果做出选择;但第二种情形的控制测试由于是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才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测试, 这种测试不再是单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 而是必须获取的一类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没有选择权。另一方面, 在实施控制测试的时间上又设定了每次测试的下限,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次审计时从中选取足够数量的内部控制, 测试其运行的有效性, 不应将所有拟信赖内部控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次审计, 而在之后的两次审计中不进行任何测试。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旨在降低特别风险的内部控制, 每次审计均需进行测试。通过这两方面的规定, 可改变以往注册会计师不重视或忽略控制测试、盲目减少实质性测试工作量的做法, 从而转变注册会计师对控制测试的态度, 是否进行控制测试需取决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特点以及风险评估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合理把握被审计单位对自身风险的防范程度的基础上, 才能合理调配审计资源, 从而有效控制审计风险。
六、新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提出更高要求
审计准则不仅在内部控制的概念中引入了风险评估、信息系统与沟通等新要素, 还提出了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将内部控制按控制手段的不同区分为自动化控制与人工控制等概念, 这对已习惯于内部控制三要素理论的注册会计师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 他们必须挣脱既定思维的束缚, 重新认识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与要素, 甄别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中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识别哪些内部控制是人工控制, 哪些内部控制是自动化控制, 据以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类型及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与范围。而且由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越来越复杂, 信息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与深入, 内部控制自动化成分的比重也随之越来越大, 且往往与人工控制融合在一起, 要恰当地评价人工控制与自动化控制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产生的特定风险以确定合理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一定的信息系统技术知识和较高的职业判断水平, 否则是无法实现其目的的。总而言之, 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与职业判断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 审计准则中有关内部控制的新规定的执行会对审计实务产生种种影响, 注册会计师需要在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指导下, 正确理解审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内涵并在实务中加以运用, 更有效地利用审计资源, 以进一步降低审计风险, 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
摘要:笔者通过整理审计准则中有关内部控制的新规定, 分析了这些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了解、评价及测试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 以及对审计成本、审计质量、审计资源的利用等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审计准则,内部控制,风险导向审计,审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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