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法规(共11篇)(共11篇)
1.中国食品法规 篇一
功能食品法规研究
摘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功能食品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欢迎,在一些国家已制定了相应的功能食品法规,对保健食品的发展给予规范,本文通过对国际、国内立法情况的研究,提出了我国功能食品法规建设的建议。
关健词:功能食品,法规,研究
几个世纪以来,中国的“药食同源”理论影响着世界。随着人们对食物成分生理活性的认识逐渐加深,特别是在食物分析方法达到分子水平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资料证实一些食品具有饱腹和营养功能以外的保健作用,这类产品成为食品与药品交叉的类别,一般称为“功能食品”或“保健食品”。由于这类产品面向特定消费人群,市场潜力大,不仅在中国蓬勃发展,而且在亚洲、欧洲、北美等地区的国家不同程度地兴起热潮。
1国际功能食品法规状况
关于功能性食品的法规,目前没有公认的、统一的国际通用法规,一些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制定了各自的法规。
1.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功能食品”没有法定定义。政府承认在食品和药品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类在安全和功效方面与药品有交叉的产品(food-drug interface),在管理上把这类产品归类为“补充药品(Complementary medicines)”,属《疗效产品法(Therapeutic Goods Act)》调整的范围。它是低危险性的产品,包括草药、传统药品、维生素等。它的形式有片、胶囊和粉剂等,可以有保健声明,作为药品进行管理[1]。
1.2美国
在美国,功能性食品被称为“膳食补充剂”。由于曾一度受到三高膳食(高蛋白、高脂肪、高热量)的影响,膳食补充剂受到美国民众的普遍欢迎。
美国于1994年10月在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
(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DSHEA),1997年修订通过了《食品与药品管理修正法案》(FDAMA)。《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中有关营养增补剂的法规要点为:把草药、植物性物质与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同视为膳食补充剂,可以补充到食品中,或是以上成分的一种提取物、浓缩品、代谢物、组合产品等;这类产品如按使用说明使用,对人体必须安全、无害,并不能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产品可以任何形式,如片剂、粉剂、胶囊、软胶囊等上市[2]。产品上市前提供包括文献资料在内的证据,须经FDA认可。
据美国某市场调查公司报告,自1991年以来,每年膳食补充剂的销售额以20%的速度递增。FDA对膳食补充剂的管理比较宽松,由于受监测力量的限制,FDA的监测重点是进人市场的违例产品,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给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提供了便利,也使有些人对其持怀疑态度,如某些产品出现用浅水鱼油冒充深海鱼油的情况[3]。另一个原因是FDA对膳食补充剂不进行评价,不做临床实验,强调产品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必须由企业负责。
1.3日本
日本从战后到1991年,功能性食品自由发展,管理缺乏规范,弊端较多,时常有假冒伪劣商品出现,并存在着虚假宣传、市场混乱的现象,在此期间主要由民间团体“则‘团法人,日本健康食品协会”作为政府外的行业自主管理体系,制定健康食品标准,办理许可手续。
1991年修改通过了《营养改善法》,在特定营养食品中的第二大类第四类中,将功能性食品正式定名为“特定保健用食品(Foods for Specified Health use;FSHU)”。日本厚生省发布的“卫新第72号文件”将特定保健用食品定义为“凡符有特殊标志说明属于特殊用途的食品[4],在饮食生活中为达到某种特定保健目的而摄取本品的人,可望达到该保健目的食品”。
通过实施营养改善法细则,日本将特定保健食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日本特定保健用食品的审批要经过从申请者、保健所、都道府县(或政令市或特别区),最后到厚生省(并委托特定保健用食品委员会和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讨论)的程序[5]。由于日本政府对特定保健用食品要求较严,以致在研制生产方面投人资金较多,企业收益并不大。
2我国功能食品法规状况
“药食同源”深植人心。1995年前,那些含有传统上不作为食用成分(如螺旋藻、人参、银杏、蚂蚁等)的食品被称为“新资源食品”,这类食品需进行上市前审批,并且不允许宣传功效。1995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允许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并将这类食品定义为“保健食品”,这是以宣称来划归产品类别的定义方式,包含的内容较广泛,无论该类产品是否与传统食品有所改变,只要宣称保健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具有适宜特殊人群的均称之。营养素补充剂作为保健食品的补充剂类型(如,补钙、补铁、补充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等),并入保健食品管理[6]。
为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章规定。1996年卫生部制定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开展了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工作,随后陆续公布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随后陆续制定了《保健食品现场核查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申报健品与化妆品保 与审评规定》等8个相关规定,以及《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配套文件。2009年,《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
对于那些通过改变食品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被作为“特殊营养食品”进行管理。它包括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和其他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这类产品一旦进行保健功能的宣称也需按保健食品管理[7]。
在我国功能(保健)食品发展过程中,由于个别生产商法制观念淡薄,利益熏心,欺骗坑害消费者,致使一些质量低劣、假冒功能(保健)食品也混杂其中,混淆保健与治病的概念,以及夸大功能宣传产生的负面效应,使功能(保健)食品产业自行产生了“信誉危机”,从1993年到2002年,期间出现了两次萧条回落。如一家功能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和生产的产品功能是“免疫调节”,但在产品包装上还宣传具有“滋补养颜、固肾壮阳、延年益寿、补精养血、养颜润肤”的作用,以此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8]。
3功能食品的监管部门
1995年,《食品卫生法》确定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卫生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2003年,保健食品的注册职能移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保健食品注册工作。2008年,保健食品的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部移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4我国与其它国家在功能食品法规方面存在的差别
我国与其它国家在功能食品法规方面存在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制定法规的历史来看,我国与美国、日本制定功能食品法规的历史都比较短。
(二)从制定的功能食品法规的种类来看,我国较美国、日本制定的法规种类多,并比较齐全。
(三)从法规内容上看,美国、日本非常重视试验科学,强调功能(保健)食品的科学性、真实性,强调第三代功能食品的开发。如日本对特定保健用食品,规定获得批准的必须条件为:食品以及有关功效成分的保健用途需有医学、营养学的科学依据;食品以及有关功效成分最适摄人量可依据医学、营养学进行设定;功效成分必须具有明确的理化性质、实验方法和定性的、定量的实验方法等[9]。
(四)从质量监控来看,美国管理较宽松,强调企业负责,中日两国质量监控较严。美国是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企业特别讲究信誉,视为企业的生命,并且自律性较强。我国在功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不严,企业有法不依的现象[10]。
5对我国功能食品法规建设的建议
国家功能食品法规具有强制性、监督性、产业导向性的作用,加强功能食品法规建设对我国功能食品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逐步限制、减少第一、第二代保健食品的审批数量,积极引导功能(保
健)食品向第三代发展,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目前的功能食品审批包括补审与终审。初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终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产功能食品的申报需经过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初审、初审、申请终审、终审等程序,进口保健食品的申报经经过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终审、终审等程序[11]。建议国产第三代功能食品的审批要享受进口保健食品的待遇,不经过初审直接进人终审,并减少相关的申报审批费用,一方面可以节省简化审批时间和手续,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国家对第三代功能食品的扶植和支持力度[12]。
(二)在申请功能食品的27种功能的审批上,要整体筹划,合理组合。限制、避免出现申请的功能种类相对集中,导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现象发生。如上市的保健食品中,集中在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血脂的三个功能方面的功能食品约占三分之二左右[13]。
(三)进一步健全功能食品的功能评价和科技规范体系,加强功能食品的安全性检验,保障和提高功能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14]。
(四)加强进口功能食品在我国运行经营和国产保健食品出口的立法工作,并鼓励国产功能食品专利申请的国际化,从申请我国专利到向美、日、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以利于我国功能食品进人国际市场,并在将来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知识产权争端中处于有利地位[15]。
参考文献
[1] 马玉霞,张志强.我国保健食品的现状和管理对策的研究[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0,12(5):12—17.[2] B L Smith, M Marcotte.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affecting functional food development and commercialization [R].http:///articles 17822.htm.[12]Jurgen lucas.EU-funded research on functional foods: Functional Foods-Scientific and Global Perspectives [R].Paris.2001.[3] Ilene Ringel Heller.Functional foods: public health boon or 21stCentury quackery
[R].CSPI Reports.http:///reports/functional-foods.[14] 马玉霞,张志强.我国保健食品的现状和管理对策的研究[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0,12(5):12—17.[1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Z].1996-03-15.
2.中国食品法规 篇二
因预包装食品问题产生的客诉,在全国各地的超市里几乎每天都有发生。过去一年里北京超市发90多家门店里,要处理400多个与预包装食品有关的客诉;千里之外的鹤壁裕隆集团虽然只有9家超市门店,每年也要处理几十件这样的事情;即使只在河南高速公路上经营的便利店也逃不出预包装食品的困扰。
为什么预包装食品总发生客诉?是生厂商的原因,是零售商的原因,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如何处理预包装食品问题,才能让处于生产者与消费者“夹缝中”的零售商不再两头“得罪”?怎么做才能真正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怎么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发生?
3.中国食品法规 篇三
关键词:食品标准;技术法规;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7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4-0049-04
2008年,我国发生了含有“三聚氰胺”奶粉导致婴幼儿童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29万儿童健康受到影响。事件发生前,有关部门曾经多次对有关奶粉进行过检测,结果均合格。为什么合格的奶粉却是导致儿童健康受损的罪魁祸首呢?原因在于检测的依据─国家婴幼儿奶粉配方标准指标设置不科学。这项标准共有31项检测指标,包括热量、蛋白质、维生素、水分等重要指标,但却没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包括三聚氰胺的指标。所以出现了有毒的奶粉检测却合格的结论。这次事件后,监管部门对有关标准进行了修订。但是,出现“合格”奶粉致死儿童的重大安全事故促使我们反思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本身存在的问题,系统地对现有标准体系进行改革,而不是亡羊补牢的“打补丁”。
近年来,相关文献也提出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改革的设想,如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增加标准数量,提高安全指标。[1]但由于没有涉及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结构性问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面临的主要矛盾没有解决,依然在原有的轨道运行。本文从区分标准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这一新的切入点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为提高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有效性和食品安全水平提供理论探索。
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经过40多年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补充的较为完整的食品标准体系。截止目前,我国共发布了食品标准3 400项,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共有2 619项,包括国家标准1 000项,行业标准1619项。[2]与欧盟、美国、日本等大多数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我国标准体系以前苏联的体系为样板,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标准由国家意志强制推广应用,以扩大标准的影响力。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保障人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我国事实上充当着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角色。这些规定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产物,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自愿性质的特性有着本质区别。
(二)我国的食品标准和食品技术法规合二为一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食品技术法规,而是用食品强制性标准代替食品技术法规的功能。没有严格区分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法理。同时,导致强制性标准的数量偏多(如表1),执行难度大,有效执行率低,尤其是县级以下市场和企业很少执行标准。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在全国近百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有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基本上不按标准进行生产。[3]笔者曾对过去几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案例分析,发现90%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不是因为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不全或指标设置过低造成的,而是生产者经营者主观上故意造假引起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安全标准无法涵盖所有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
从标准和食品种类的匹配来看,标准无法涵盖所有食品,也无法及时修订所有标准。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采用的是单个产品技术规范为主,通用技术规范为辅的方法编制。这种体系是列举法而不是描述法。用列举法编制食品安全标准,在理论上要求为每一个产品编写一个标准,标准与标准之间呈矩阵式排列。据有关资料统计,尽管我国有关标准将食品划分为525种,但实际衍生的各种食品达万种以上,[4]这还不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投入品、相关产品以及初级产品。如果为每一个产品编制一个国家标准,就需要万项以上食品标准才能覆盖所有产品。如果对食品标准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每年平均需要修订2 000项标准,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将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巨大的成本支出必将阻滞制修订标准的速度,使其滞后于科技进步。标准的内容也无法覆盖所有违禁物质。三鹿奶粉依据国家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生产,这项标准有31项检测指标,但没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指标,所以有毒的奶粉检测结果也合格。世界上有毒有害物质成千上万,化合物还在不断衍生,一个标准不可能将所有有毒有害物质都写进指标内容。监督检测通常只针对标准列举的指标,这就势必造成监测范围经常小于有毒物质可能存在的范围。
二、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制约着食品安全标准有效性的提高。这些问题可概括为技术层面和体制层面的问题。在技术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不协调、存在交叉甚至相互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龄过长;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等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着力解决这些问题,因而技术层面的矛盾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主要问题集中在体制层面或体系层面。表现为: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什么?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关系是什么?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进行怎样的改革?
(一)区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是WTO/TBT协定的要求
根据WTO/TBT协定定义看,技术法规与标准在制定目的、程序、内容、应用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7]WTO/TBT协议附件1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标准的定义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机构批准、非强制性的文件。标准规定了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和特性。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8]从WTO/TBT协议定义可以清楚地看出,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我国在加入WTO的法律条文中也指出:“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于中国使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术语与《TBT协定》的定义常常不一致的情况表示关注”。这种与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造成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位背离了食品标准的自然属性,妨碍了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以及食品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容易造成国际交流的障碍和混乱。
在我国加入WTO的时候,各项法律制度和运行规则与WTO规定不一致是可以理解的。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应该遵守WTO规则,厘清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食品标准的关系,在术语与定义上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看食品标准和技术法规应明确分开
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制度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食品标准三个层级构成,呈金字塔形状。从欧盟、美国、日本的食品监管实践看,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有三个共同特点(详见表2):一是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由立法机构制定,必须强制实施;而食品标准由标准化机构制定,自愿实施。欧盟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采用指令(drectives)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应达到的主要目标;美国的食品技术法规采用联邦法规( CFR)以及一些单行法令的形式;日本采用的是肯定列表制度。二是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内容重点突出。一般通用技术法规多,单部产品技术法规少,技术法规主要规定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添加剂、微生物限量。三是技术法规和标准功能定位明确。技术法规主要规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应达到的主要目标,不包括检测方法、质量分级、管理体系等具体技术细节,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具体技术细节由标准完成。标准是在技术法规的框架要求指导下制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规定。制定食品技术法规时也可引用或采用已制定的食品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虽然形式不一,但都与食品标准相分离,有各自明确的定位。
在我国,食品标准通常由行政部门或标准化主管机构制定。这些机构大部分没有立法权,也不具备立法机构授权的条件。由这些部门制定食品标准做为技术法规强制法人或公民实施,违反了立法法有关规定。
(三)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区分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目前食品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通常包括: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食品的营养成分、品质特性、食品添加剂、微生物及有毒有害农残、兽残、重金属含量、食品的检验方法、食品的标签、食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等等。可以看出,食品标准中有些内容是与健康有关的,而有些是与健康无关的。将所有内容都规定为强制性内容执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消极作用极为明显:第一,容易造成技术壁垒,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第二,食品标准强制性范围过大,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许多与健康无直接关系的技术方法问题,要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和技术进步,这个时间周期可能是几个月甚至是几星期,而标准特别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常常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周期,往往滞后于市场和科技变化。食品标准扩大其强制内容和范围,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的能力。第三,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范围扩大的初衷是加大标准的执行力度,扩大标准的影响。然而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强制范围过多,造成检测成本过高,加大了执法成本和消费者维权成本。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降低执法检测成本,只能减少抽检样本,反而缩小了执法检测覆盖面,标准的执行效率降低。因此,在我国经历了30年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的形势下,原有的标准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食品标准的内容要科学合理
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有合理的定位,即:标准的基本内容是对技术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在细节上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指导。从目前的食品安全事故来看,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都是人为造成的,与标准指标的设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食品标准的功能应是在科学的基础上,引导人们实现技术法规规定的内容,标准的属性应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采用,符合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需要。制止食品安全违法,应主要依靠提高违法成本和职业操守,打击商业欺诈。
三、我国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改革的路径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存在的种种弊端,以WTO相关规则为依据,以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技术法规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参考,改革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定位食品安全法律、技术法规、食品标准三者之间的功能
按照我国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由人大制订食品安全法律,地方人大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制订地方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报人大批准后实施或根据人大授权发布实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地方、各团体可以制定相应的食品标准。同时,必须建立层次清晰、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由媒体、第三方组织以及广大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
(二)加快强制性食品标准向食品技术法规的转化
针对我国现在食品技术标准的缺陷,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食品技术法规立法工作,构建既符合WTO的TBT/SPS协定,又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首先,修订标准化法,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定义进行界定,明确食品技术法规和食品标准的关系。其次,对现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清理,将其中涉及健康和食品安全的强制性内容或通用的基本要求剥离出来,制定统一的农残、兽残、生物激素、重金属、病原微生物限量,形成我国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指标体系。再次,技术法规采用描述法编制,主要采取通用规范为主、单个产品为辅的方式。与技术法规关系不密切的技术细节和非安全要素交给标准解决。
(三)恢复食品标准的自愿采用性质
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作为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要求,是食品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对于高于准入门槛的食品标准可采用自愿采纳的原则。食品标准的功能是对技术法规以外的质量指标、技术细节、管理方法进行协调。因此,各个行业、地区、协会组织、企业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企业标准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企业联盟标准和协会标准则是俱乐部产品。这些标准的指标可能有高低之分,按照标准化法规有关规定,企业标准指标应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指标。从技术角度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公共标准指标并不高于私人标准。因此,各种标准的法律地位在本质上应该平等的,区别仅仅在于覆盖范围或使用范围不同。各种标准的生命力或市场占有率取决于它给使用者带来的效用,标准之间互相竞争,优胜劣汰。标准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可以促进标准的竞争。竞争有利于提高标准的制修订效率,提高标准的质量,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四、小结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强制内容太多,已经影响到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提升和食品标准自身的发展,需要尽快改革。构建新的食品技术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取消强制性标准,将事实上存在于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中与人身健康有关的内容,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食品技术法规体系;食品技术标准要以技术法规为依据 ,由市场主体自愿采用。食品技术法规要以食品标准为基础,也可采用食品标准。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协调一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内共同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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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秦富,王秀清,辛贤.欧美食品安全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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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毕克新,王晓红.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J].科技改革与管理,2007(11):14-18.
4.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 篇四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七部法规”。“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七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英文版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文版
2.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
178/2002号法规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EC)178/2002号条例英文版
(EC)178/2002号条例中文版
3.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号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3、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EC)852/2004号条例英文版
(EC)852/2004号条例中文版
4.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EC)853/2004号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
2、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
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等。
(EC)853/2004号条例英文版
(EC)853/2004号条例中文版
5.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EC)854/2004号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
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
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控制措施;
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EC)854/2004号条例英文版
(EC)854/2004号条例中文版
6.确保对食品饲料法以及动物卫生与动物福利法规遵循情况进行验证的官方控制(EC)882/2004号条例
882/2004条例是一部侧重对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律实施监管的条例。它提出了官方监控的两项基本任务,即预防,消除或减少通过直接方式或环境渠道等间接方式对人类与动物造成的安全风险;严格食品和饲料标
识管理,保证食品与饲料贸易的公正,保护消费者利益。官方监管的核心工作是检查成员国或第三国是否正确履行了欧盟食品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福利条例所要求的职责,确保对食品饲料法以及动物卫生与动物福利法规遵循情况进行核实。
(EC)882/2004号条例英文版
(EC)882/2004号条例中文版
7.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引进的动物卫生法规2002/99/EC号指令
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2005年前转换成本国法律。该指令提出了动物源性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动物健康条件的官方要求。指令中还包括了相关的兽医证书要求、兽药使用的官方控制要求、自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要求等。
2002/99/EC号指令英文版
8.饲料卫生要求(EC)183/2005号条例
许多食品问题始于被污染的饲料。为了确保饲料和食品的安全,欧盟的第183/2005规定对动物饲料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处理作了规定。和食品生产商一样,饲料商应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安全、可靠,而且负主要责任,如果违反欧盟法规,饲料生产商应支付损失成本,如产品退货以及饲料的损坏。
5.食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篇五
我国相对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法规发展滞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我国相继制定了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包装监督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实施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等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遵守本法:第三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经营。这表明食品相关产品的包装已纳入《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可见食品包装安全的重要性。
此外该法的还在其他条目中提到了食品包装的其他规定:第二十 七、二十八、二十九规定了食品不得被包装和盛装容器污染;第三十 六、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九、六十二、六十九条规定了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及进出口食品在包装材料、盛装容器、标识与标签的有关要求;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应负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九十九还规定了一些定义,如: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容器中的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中国食品法规 篇六
——网上考试系统——
一、判断题(共 15 题,每题 2 分)
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提交答案:对 判题:√ 得分:2分)
2、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可不用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3、不同批次的食品可以共用一个检验合格证。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4、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可以不按批准的工艺规程进行。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5、经营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不必取得注册批准证书。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6、保健食品和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提交答案:对 判题:√ 得分:2分)
7、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8、广告中可以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提交答案:对 判题:√ 得分:2分)
10、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共性,在与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
(提交答案:对 判题:√ 得分:2分)
1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管技术的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提交答案:对 判题:√ 得分:2分)
12、含有生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应采用相应的保温措施。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13、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需要审批。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14、食品标签上不必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提交答案:错 判题:√ 得分:2分)
15、保健食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提交答案:对
二、单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
1、保健食品注册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提交答案:C 判题:√ 得分:2分)A.组织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不得 B.可以
3、国家批准的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等功能的保健食品是否适用于补脑、提高智商、缓解脑力疲劳。(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A.是 B.否
4、特殊营养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特殊营养食品()(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不需要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不需要证实有明显的功效作用; B.不需要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需要证实有明显的功效作用;
5、保健食品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有()种?(提交答案:C 判题:√ 得分:2分)A.25 B.26 C.27
6、以酒为载体的保健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超过()。(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A.120 ml B.100 ml C.150 ml
7、熊胆粉()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A.可以 B.不得 8、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分为(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
A.20类 B.22类 C.23类 D.25类
9、保健食品通用名()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不得 B.可以
10、哪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B.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C.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11、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何时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
A.集中整治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7月25日; B.2013年5月初至2013年9月底。
1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GB17405-1998)1998年5月5日以国标的形式颁布,()实施。(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
A.1998年10月1日 B.1999年1月1日 C.1999年5月5日 D.1999年10月1日
13、营养素补充剂颗粒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毫升。(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20;30 B.25;35 C.30;45
14、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提供动物功能评价试验报告和/或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和功能研发报告。(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A.必须 B.不需
15、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三部分组成。(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B.公司名、品牌名、通用名 C.产品名、品牌名、属性名
16、以酒为载体的保健食品,()申报辅助降血脂功能。(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不得 B.可以
17、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A.半年 B.一年 C.两年
18、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制度。(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A.管理 B.许可 C.认可
19、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当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且具有()的使用范围。(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相同; B.不同。
20、以酒为载体的保健食品,产品酒精度数不超过()?(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38度 B.42度 C.56度
21、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时,对其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提交答案:D 判题:√ 得分:2分)A.立即报告上级,并销毁可疑中毒食品 B.容器、用具彻底消毒、防止扩大蔓延 C.立即采集呕吐物、排泄物和血液送检 D.明确诊断,及时组织抢救患者
22、营养素补充剂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的,其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水平。(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
A.1/3~2/3 B.3/4~5/6
23、保健食品与药品()使用同一生产线。(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A.不能 B.可以
24、一个产品只能有()名称。(提交答案:B 判题:√ 得分:2分)A.多个 B.一个
2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打“四非”专项行动时间为何时?(提交答案:A 判题:√ 得分:2分)
A.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 B.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C.2013年6月至9月。
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打“四非”专项行动打击哪些违法行为?(提交答案:A,B,C,D 判题:√ 得分:2分)
A.非法生产; B.非法经营; C.非法添加; D.非法宣传。
2、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提交答案:A,B 判题:√ 得分:2分)A.名称 B.地址 C.图形
3、以下那部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应受到相应处罚。(提交答案:A, B 判题:╳
得分:0分)
A.《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B.《食品卫生法》 C.《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D.《食品安全法》
4、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交答案:A,B,C,D,E 判题:√ 得分:2分)A.微生物性危害 B.化学性危害 C.生物毒素 D.食品掺假 E.基因工程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5、生产企业索票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提交答案:A,C 判题:√ 得分:2分)
A.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B.凭证应当至少注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C.凭证应当至少注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6、普通食品基本特征:(提交答案:A,C,D 判题:√ 得分:2分)
A.不允许声称保健功能 B.在医生指导下食用 C.无规定的食用量 D.普遍人群食用
7、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提交答案:A,B,C,D,E,F 判题:√ 得分:2分)
A.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B.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C.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D.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F.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8、不合格产品如何进行台账管理?应当如实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保健食品的()(提交答案:A,B,C 判题:√ 得分:2分)A.召回; B.退货; C.销毁等处理情况。
9、生产企业索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提交答案:A,B,C,D,E,F
A.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B.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进口的,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C.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及检疫的,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明。D.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应当索取供货者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F.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7.中国食品法规 篇七
当今社会,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了我们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身边出现来太多的食品安全事件, 在众多的事件中引起了消费者的恐慌, 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也给国家经济带来了巨大震动, 阻碍了中国食品业的发展。根据现状, 我们需要的专业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人才就会越来越多, 根据国家现状很多学校开设了相关课程, 但是课程教学方法的不完善性还需要我们根据经验一步步改进。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设立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设立是为了从学生开始培养相关的知识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向学生介绍课程的主要内容, 以及该法规现阶段的执行情况, 比较和借鉴了国际上相关的规定和法律, 以促进我国食品标准的法规方面的建设与改进。还包括食品产业链的生产环节和所需材料, 二者是相互连接、相互影响的。要不断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根据实际事件, 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 以培养优良的食品安全人才为目标,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整体食品安全意识。
课程中出现的教学问题
因为课程刚刚开设不久, 在实践上, 会出现很多的实际性问题。
教师授课不专业
因为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人才的缺失, 大部分学校教这门课程的教师也不是专业的食品安全研究人员, 学校为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教师在准备教案的过程中进行知识的临时学习, 学习的知识不专业、不具体, 在授课过程中无法解答学生的疑问。而且, 根据课程要求, 国家已经出版了相关食品安全课的教材, 但很多学校仍然使用的是食品卫生课的教材, 教材与课程不符, 造成了现阶段的课程出现了基本矛盾。
学生对课程不感兴趣
学生们对于新课程不感兴趣, 造成了课堂上学生不认真听讲的现象, 学生无法从课堂上学习到专业的知识, 教师们也只是关于书本上的知识进行讲解, 课堂教学模式单一, 学生也因为不感兴趣从而放弃了对课程的学习。
课堂气氛枯燥乏味
课堂上的气氛枯燥乏味, 学生们因为没兴趣而学习别的学科或者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教师们的讲解按照书本上的文字枯燥乏味, 学生们不听教师讲课造成了师生之间零互动, 成为了课堂上气氛的致命之处。
缺乏实践性
教师的讲解不具有实践性。在课堂上, 教师讲解知识时不具备一些与实际相结合的例子, 学生们对知识难以理解, 对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一个实际的概念。觉得难以理解食品安全, 从而逃避问题的出现, 造成了对学科的不积极性。
对于相关教学问题的改进
对于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相关问题, 我们应给予一定的改进政策。
教师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对于相关的授课教师的专业知识培训, 学校应重视起来, 重点培养授课教师的相关专业知识, 对于教学的方式方法进行相对应的研究, 让授课教师不再以书本为主要媒介, 从多方面培养教师的专业素质。从教师开始提高教师对食品标准课程的认识和重视。
改变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适度的改变教学方法,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从根本上改变课堂的氛围。
互动法
增加学生与教师的互动, 在互动中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课堂上叫学生回答问题, 回答对了可以坐下, 回答错了要表演节目。在这一过程中, 学生会高度集中注意力, 一是害怕教师叫自己的名字, 提出的问题自己没听到。二是不会的学生也会害怕教师叫自己站起来回答问题。无论学生会不会相关的知识, 教师已经成功的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或者是让同学分分组讨论书中的知识点得出结论, 每个小组之间相互补充, 得到知识的完善。
娱乐法
在课堂上讲到一些适当的知识点叫学生到讲台前进行娱乐互动, 例如:讲到食物中毒的现象, 教师可让一些同学做医护人员, 一些学生做食物中毒者。在娱乐的过程中发现知识的乐趣, 还可以从中学习到相关的知识点。教师对相关的知识点进行分析整理, 可以发现, 很多知识点都可以运用这样的模式来进行学习。通过模拟加深了学生的印象, 调动课堂氛围。
多媒体互动教学
在学校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来进行教学, 在教案的制作过程中插入小短片, 或是注意食品卫生安全的动画, 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例如:在很多公益短片中都有类似的公益广告剧, 在一些剧情里告诉人们食品安全标准, 在课件中拆入一些这样的公益广告剧, 在剧中让学生领悟其中的道理, 使印象更加的深刻。加上教师的课件分析, 学生们会对知识形成一个初步的印象, 加以辅助, 会对知识印象更加深刻。
结语
8.中国自助出版政策与法规环境分析 篇八
关键词:自助出版;电子书;政策;法规
自助出版是指不经过第三方出版商,由作者自己出版图书、网站、电子书、小册子、音乐或视频等媒体形式的行为。①从历史上看,自助出版并非一种新生事物,然而较大规模自助出版的出现,却是市场需求、商业需求与互联网等技术结合的产物。近些年来,随着按需出版(POD)技术、在线零售商、电子阅读器以及平板电脑的出现,自助出版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从2008年开始,欧美国家自助出版首次超过了传统出版,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美国书目信息管理机构鲍克公司(Bowker)的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自助出版书目增长到了391,000多种,比2011增长了59%,比2007年增长了422%,②呈现出爆炸式增长。
自助出版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内容原创。即作品或者内容出自作者原创,而非他人创作。二是自主权。这是自助出版有别于传统出版的最重要的特征,即作者拥有如何完成出版过程的决定权,并最终为自己所出图书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必须亲力亲为每一出版环节,很多时候作者可以将出版流程全部或部分外包。这里强调的是作者对整个出版过程的决策权。三是自主出版包括自费出版,即虚荣出版在内。四是自助出版范围不限于图书,可涵盖各种媒介形式。本文内容以图书为主,不包括网站、音乐、视频等媒体出版。
比之传统出版,自助出版具有门槛低、周期短、作者自主控制、版税高等优势,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版选择,也因此成为数字时代发展最迅猛的新兴出版业态之一,冲击着传统出版业的生态环境。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对自助出版的出现予以高度重视。目前,国内关于自助出版的研究大都集中在欧美国家,而较少关注中国的自助出版情况。本文旨在简单梳理中国自助出版现状的基础上,对中国自助出版特征及政策法规环境进行分析。
一、中国自助出版的基本情况
考察中国市场,自助出版已经大量存在。其一为纸书自助出版。用百度搜索“自助出版”,会出现一些平台推广链接,如北京时代铭语、北京出书网(兼营电子书出版)、天一出版网、中国出版交易网、钟书国际出版网与“来出书”等民营或国企网站,这些网站都是纸书自助出版平台,其基本运营模式是,平台为用户提供文字编辑、策划包装、书号、印刷等服务,有的还兼顾发行、推广,然后靠收取服务费盈利。其主要业务类型是职称出书、老人出书、名人出书、企业出书、公费出书等。由于这类出版的市场需求很大,因此数量并不少。其二为电子书自助出版。就形态而言,电子书包括已出版纸书的电子版、原生态电子书以及增值型电子书三种类型,即所谓电子书1.0、2.0、3.0。③由于纸书的电子版是已经出版的书,不能归于自助出版,加强增值型电子书的制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此处所说的电子书是指原生态的电子书,即通过网络平台出版、销售的电子书。目前,中国电子书自助出版的主力为网络文学,即以网络为载体而发表的原创文学作品。中国网络原创文学起源于1997年的榕树下网站,之后不断发展,在VIP制、线下出版、版权拓展机制等运营模式之下,经历了一个从纯文学走向商业化的过程,④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目前,除了占据80%市场份额的盛大文学之外,一些大型网站,如百度、网易、搜狐、新浪、腾讯、京东、淘宝也都看好这个市场,纷纷跻身其中。此外,各大出版集团也有一定动作,如中国出版集团的大佳网、广东出版集团旗下的吸墨网也都开辟了原创文学版块。
网络文学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以手机阅读为主,这与西方国家售卖整本电子书的自助出版经营模式有所不同。在中国市场上,类似西方的自助出版亦有一些,但数量不多。如艺派(www.epub360.com)自助出版平台。该平台专注于视觉艺术领域的自助出版,主要发布摄影图册等版权内容。由于影响力较小,这些网站一般都会借助Appstore等第三方平台来进行售卖。除此之外,国内还有一些零星的电子书自助出版,如多看书城会出版《知乎周刊》等书刊,并免费供应,豆瓣网于2011年11月也启动投稿系统,并于2012年5月推出“付费书店”,又于2013年开启豆瓣阅读专栏和连载推出个人作品投稿售卖。这些都是电子书自助出版领域可贵的探索。
二、中国自助出版政策法规环境分析
从形态上看,中国自助出版的类型与美国没有什么不同,但其发展却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已经不是技术、商业模式、内容供应问题,而是政策法规环境问题。无论是纸书还是电子书,中国自助出版都是在一种不完备、不清晰的政策、法规环境下进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灰色地带:书号与合法性问题
书号相当于图书的身份证,对书号进行管理是图书产业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与电子书不同,在世界范围内,实体书都必须要有书号。所不同的是,美国采用的是书号登记制,中国采用的是书号审核制。在美国,书号便宜,几乎没有成本,任何人都可申请,而在我国,书号是一种稀缺资源,需要申请与审核。按照总局规定,只有正规的出版单位才能获得国家批准的书号和出版号。而自助出版的主体基本都不是官方认定的出版机构,由于没有出版资格,他们只能靠向出版社购买书号出书。“买卖书号”成为纸书自助出版运营中最重要的环节。而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都是违法行为,因此,严格意义上说,这些自助出版类网站的经营也是非法的。
电子书自助出版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电子书书号方面,国际上的管理制度也不一致。亚马逊目前并不要求自助出版作者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但Barnes & Noble和苹果的iBook书店都已经要求ISBN。目前在中国,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21条,电子出版物也必须有标准书号,但在实际管理操作中《规定》只实施于有物理实体的电子书,如光盘等音像制品,实际并未涉及本文所说的自助出版。这首先是因为《规定》中所涉及的出版单位指的是那些有条件得到认证的国有机构,而自助出版的主体,都不具备成为出版单位的条件,因此无从得到书号;其次是由于网络原创文学、自助出版电子书数量巨大,即使有出版资格,在书号数量有限制的情况下,网站也没有能力为每一个作者申请到书号;再次,自助出版电子书类型、格式多样,如网络原创文学以连载形式出现,在整本书没完成之前属于不定型状态,对其进行书号管理是有实际困难的。基于各种原因,目前中国电子书自助出版并未施行书号管理,但无论是从作者、读者、出版商还是管理者的角度看,对电子书进行书号管理都是必须而迫切的。⑤
nlc202309012249
在中国,合法书号是图书出版的基本标识。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目前并无真正的自助出版。但就事实层面上看,自助出版已然存在并形成一定规模。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自助出版就只能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灰色状态中靠“打擦边球”生存,处境不可谓不尴尬。
2.内容和版权审核
自助出版的出现,虽然满足了市场的需求,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总结起来,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版权和内容两个方面。防止盗版、色情、暴力以及各种违法内容的出现是图书出版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在中国,实体图书出版这方面的审查职责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而总局则将此权力下放给各官方认定的出版社,⑥出版社通过审、编、校环节,对将出版的图书进行自我审查,审查合格后申请书号,进入出版、发行环节。在网络时代,数字出版要求“从根本上重新设计传统出版的编、印、发业务流程”,进而要求内容审核方式的改变。⑦
依照这一要求,实体自助出版以及电子书自助出版的版权和内容审核应由出版主体——网站负责具体施行。在美国,内容和版权的审核就是由网站负责的,例如,亚马逊和苹果公司会用专门的软件来对自助出版的电子书进行审核,对某些图书还采取了人工审核的流程。中国有些网站也在进行类似的尝试,例如,豆瓣网就成立了编辑团队,对作者的写作能力、投稿作品进行严格审核,编辑审读通过后才能发布作品。
目前,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网络出版审查政策,其中有些倾向于下放权力给经营企业。目前出版业的最高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2011年修订)。此外原新闻出版总署还发布了《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针对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2)、《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8)、《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2012,征求意见稿)等政策文件,文化部也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2012)等。其中,《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原新闻出版总署、工信部负责网络出版服务监管工作,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保障出版质量和内容合法,但《办法》却缺乏具体细则,正式文件也还未出台。而由文化部颁布的,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审核权将交由企业自审,目前先从网络音乐、移动游戏行业开始,然后逐步扩大范围。⑧2014年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对网络文学的内容进行不定期审读,监督网站出版业务情况等。⑨总的来看,在网络出版审查制度方面,政府还没有出台特别明确的规定。
由上述可知,目前中国针对出版的法规很多,其中虽然也涉及网络出版,但这些政策法规零散、粗疏,缺乏完整性、系统性,远远不能满足数字出版发展的需求,更无法满足自助出版的实际需求,很难解决实际问题。此外,多头管理、多头领导,也导致法规政策缺乏一致性,实际操作性不强。
自助出版代表了一种扁平化的出版格局,是互联网时代的自然产物,其生长态势是无法阻挡的,也正因如此,中国各种各样的企业,无论是大型互联网企业,还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乃至大型出版集团、正规出版社都有意进军这个市场,但目前整个自助出版行业却处于无法规、无政策、无监管的状态,导致经营者无法可依,始终处于裹足不前、进退维谷的状态。这种状况对自助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高度依赖法规政策是中国出版业的基本特点,因此,出台一套针对自助出版行业规范与发展的标准与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比较迫切的任务是,相关部门应针对中国自助出版的实际状况,对自助出版的范围、合法性予以明确界定,使从业者有法、有章可依,同时建立清晰、符合实际的电子书书号管理制度与内容和版权审查制度,以应对已经兴起的自助出版浪潮。
(安小兰,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 Self-publishing[EB/OL].[2014-08-15].http://en.wikipedia.org/wiki/Self-publishing.
② Self-Publishing Movement Continues Strong Growth in U.S., Says Bowker[EB/OL].[2013-10-09].http://www.bowker.co.uk/en-UK/aboutus/press_room/2013/pr_10092013.shtml.
③ 安小兰.电子书概念辨析及其意义[J].出版发行研究,2012(12):52-54.
④ 周志雄.对原创文学网站的观察与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4):92-96.
⑤ 李镜镜,张志强.国内外电子书号管理现状及建议[J].中国出版,2013(21):39-43.
⑥ 《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重大选题还需向新闻出版署报批备案。
⑦ 张晗.文化科技融合创新下的美国数字出版业[J].新闻界,2013(20):68-74.
⑧ 文化部“松绑” 网络文化内容自审 10大概念股解析[EB/OL].[2013-08-21].http://kuaixun.stcn.com/2013/0821/10692031.shtml.
⑨ 胡建辉.新闻广电总局将不定期审读网络文学内容[N].法制日报,2014-01-09.
9.中国食品法规 篇九
一、选择题(1-15单选,每题3分;16-20多选,每题4分)
1、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食品添加剂 B、新的食品原料 C、药品 D、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赔偿责任
3、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
A、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B、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C、食品安全受权人制度 D、信用档案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人员上岗管理制度 B、工作考核制度
C、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D、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
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8、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A、食品安全标准 B、行业标准 C、推荐性标准 D、指导性标准
9、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10、国家建立()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A、实名登记 B、食品召回 C、下架 D、销毁
1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流通许可 D、食品经营许可
12、新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13、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部分销售
1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A、三倍 B、五倍 C、十倍 D、二十倍
15、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D、十五万元以上
16、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A、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D、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1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A、原料采购控制 B、物料贮存控制 C、人员养老保险 D、半成品卫生控制
18、食品污染分类包括()。A、微生物污染
B、物理污染
C、化学性污染
D、放射性污染
1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等措施。A、无害化处理 B、销毁
C、补救
D、回收再加工
20、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哪些变化事项,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A、迁址 B、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变化 C、食品类别发生变化
D、许可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
二、判断题(每题3分)
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3、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可以不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可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5、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三、简单题(每题10分)
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哪些事项?
10.中国食品法规 篇十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16道小题,总分值80分)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及时修订。
(5分)
A科学技术发展水平
B农产品市场监管情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C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D.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监管情况
纠错
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 C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5分)
A没收违法所得
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纠错
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是 D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5分)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纠错
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是 A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4.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5分)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纠错
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是 A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规定。
(5分)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
C质量管理监督部门 D工商管理部门
纠错
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是 A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6.下面哪项权利不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的?()
(5分)
A举报权 B知情权
C名誉权
D建议权
纠错
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 C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5分)A药品
B中药材 C化合剂 D增白剂
纠错
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是 A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8.施用有机肥等农家肥料不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这种说法()。
(5分)
A正确
B错误
纠错
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9.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5分)
A农业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纠错
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是 D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10.食品安全标准是()的标准。
(5分)
A自愿性
B强制性
C科学性 D民主性
纠错
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11.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分)
A一
B二
C三 D四
纠错
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1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5分)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纠错
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是 C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13.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
(5分)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纠错
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14.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
(5分)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纠错
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是 D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15.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
(5分)
A食品检验机构 B检验人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纠错
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是 D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1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5分)
A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B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C需要取得餐饮许可
D需要同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许可 纠错
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
二、判断(每题5分,共4道小题,总分值20分)1.ISO22000是指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5分)
纠错
正确答案 错误您的答案是 错误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ISO22000是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2.食品是指各种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也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5分)
纠错
正确答案 错误您的答案是 错误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3.食品GMP管理的4要素是人员、原料、设备、方法。
(5分)
纠错
正确答案 正确您的答案是 正确回答正确展开 解析 知识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2版)4.食品关键控制点是食品安全能够施加控制,并且该控制点对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是所必需的某一步骤。
(5分)
纠错
11.中国食品法规 篇十一
1957年初,河北、山东和东北等地农村的一批盲目流动人员涌进北京,同一些二流子、懒汉、小偷混杂在一起。他们晚上在前门火车站候车室睡觉,白天则到闹市区进行偷窃、诈骗、耍流氓等活动,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周兴从铁路公安部门得知这个情况后,高度重视。为了取得第一手材料,他决定亲自去前门火车站“微服私访”。
1957年春节前夕一个寒风刺骨的夜晚,周兴穿一套蓝布旧棉袄,头戴一顶翻羊皮帽,脚穿一双棉鞋,打扮成一个农村干部模样,带着秘书周永祺、警卫员和驾驶员一行四人,悄悄地走进前门火车站,从票房、行李库、站台各处转了一圈,重点私访了候车室里的盲流人员。
周兴来到候车室的一个角落里,向歪着身子躺在一条凳子上一个大约十四五岁的姑娘问道:“小姑娘,你从哪儿来?到哪儿去?”
那姑娘挺大方地回答说:“俺从沧州来,老家是山东的,不到哪儿去,想在北京找一个工作。”
“你来北京多久了?”
“有个十来天了!”
“怎么生活呢?”
“反正饿不着!”说到这里,小姑娘站起来,一撅嘴就走开了。
正在这时,旁边一位背着一个小娃娃的中年妇女惊叫起来:“抓小偷!抓小偷!我的钱包丢了!”她一边叫,一边追向一个瘦骨嶙峋的未成年男孩,不一会儿,围观的人挤成了一团。
一场混战之后,两位民警把这个被打得鼻青脸肿的男孩带到派出所去了。
周兴在票房处还遇见一位六七十岁的老大爷。他站在门口,泪流满面地向周兴诉说他被骗的经过:他是从辽宁营口农村来北京寻亲的,因为没有找到,就在候车室凑合睡了一觉。第二天,他到票房准备买回程票时,发现排队人很多。这时,有个小伙子主动问他要买到哪儿的票,表示愿意帮助购买。他信以为真,便把20多元车票钱交给了那个小伙子。没想到,转眼工夫,那个小伙子就不见了……周兴听完老大爷的诉说后,立即叫秘书周永祺带老大爷去北京铁路分局车站派出所,交由跟车民警把他送回营口。随后,派出所长听说是周副部长来车站查访,很快把他请到派出所的楼上,详细汇报了车站的治安情况。周兴一边听,一边记;一边提问,一边与所长共议对策。
微服夜访之后,周兴回到部里,稍事休息即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并向中央领导写了一份简报,具体汇报了首都治安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了具体对策。中央领导十分重视该简报,决定由周兴具体负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靠和发动群众,在北京开展一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民政部门的紧密配合下,经过一个多月的整治,一大批盲流人员及游民被收容或遣送了,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大为改观。
同样是1957年春,周兴从各地所反映的情况中获悉,在北京到满洲里那条通往东北三省铁路沿线的沈阳、长春、哈尔滨等重要城市,治安情况也非常差;在沈阳火车站还发生了流氓团伙打架斗殴甚至污辱殴打前去制止事态的抚顺市检察长事件。对此,周兴深感不安。他先后派出几个工作组到沿线各重要火车站进行调查,并把查明的情况汇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作出决定,由周兴具体负责,在铁路沿线开展一场打击流氓犯罪活动的斗争。在辽宁省委的大力支持下,此次整治收容了沈阳火车站的400多个流氓,沿线的治安状况有了根本好转。
社会治安工作的实践,使中央政法战线的领导认识到,需要制定一个相应的法规来加以管理。为此,周兴多次和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商谈,并在彭真、罗瑞卿的支持下,具体负责治安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修改,一部共计34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22日通过并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治安法规,该法规一直沿用至上世纪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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