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靠的工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精选2篇)
1.关于挂靠的工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篇一
除劳动合同的补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某公司与职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解除合同应支付职工一次性补贴,请问:(1)如该职工继续在公司任职,是否应给予一次性补贴;(2)如该职工不再在公司任职一次性补助贴给多少,有何依据;
(3)一次性补助的账务处理。
【解答】
(1)如果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如涉及解除合同事项,应给予一次性补偿,那么公司应当按合同执行。而且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如该职工继续在公司任职,不应给予一次性补贴;如给补贴,则应属于其他支出,与劳动合同本身并无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时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一次性补贴的情况下,则企业应支付,补贴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否则,企业并无义务支付一次性补贴。
(3)由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以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因此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助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核算。
2.关于挂靠的工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篇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计提但是最终未发生纳税义务而未缴纳的营业税,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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