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素质培养

2024-09-11

保险营销员素质培养(精选8篇)

1.保险营销员素质培养 篇一

浅谈医药营销人才必备的素质和能力培养

随着我国的医药市场走向了全面开放的时代,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洗礼,我国的医药产业逐渐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医药产业的不断蓬勃发展,要求医药营销人员必须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不但要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还须具有高超的销售技巧和较高的职业素养。

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以来,我国的医药市场走向了全面开放的时代,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洗礼,我国的医药产业不断蓬勃发展,并逐渐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与国际大型医药企业相比,我国医药产业不仅仅研发水平落后,还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和高素质的营销人才,这使得我国医药企业陷入恶性竞争的重围中,难以做大做强。

尽管产业在不断发展,医药营销人才队伍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良莠不齐,非“科班”出身的不在少数。根据本人多年教学经验和结合当前医药市场的变化对医药营销人才的必备素质和能力做简要探析。

医药营销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不但要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还须具有深厚的社会知识以及高超的销售技巧。成为一名优秀的医药营销工作者,下面的几点能力和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1熟练掌握医药专业知识

作为一名医药营销者,必须对药学知识有较全面系统的掌握和了解,这是开展好营销工作必备的前提和基础。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至少应该包括基本的医学知识,常用药物学知识,其中包括药物基本作用机理(药动学和药效学),功效和常见不良反应,中药和西药均应涉猎。与此相应需要掌握的核心课程有基本医学综合知识理论、药理学、药物商品学、中药学、中药商品学等。

(1)具备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一个好的药品必须以一个优秀的、乐于被接受的表现形式来跟消费者见面,在市场推广的过程中要能够做到清楚、简洁、有力、易懂、形象还要上口,突出优势特点,让一个好药品以最好的方式、最快的速度在消费者及医药界中被较好接受并留下最好、最久远的印象,这也是广大营销工作者需要不断攻克的课题。

(2)较好的组织策划和管理协调能力。现代营销是高度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市场信息万变,风险永恒存在,为规避风险扩大利益,营销人员必须具备上述能力,这种应对和处置能力的获得除了通过一部分专业学习,从专业的角度用专业的方法进行锻炼和培养外,大部分能力的获得还要靠在实战中亲身去体会、揣摩和不断地总结、学习得来。

(3)具备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当今世界是一个分工与协作紧密结合的社会,医药营销的开展往往需要许多人的共同参与努力,所以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卓越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将有助于将一个队伍打造成整齐划

一、坚强有力、充满战斗力的团队,这样的团队也有助于每个人的快速成长,形成成员之间互相互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和共同成功的和谐局面。同时也能够融洽地处理来自客户和各方面的关系,建立牢固的工作友谊。

2具备较高的医药销售技巧和能力3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

医药代表应该具备让人信赖的自我形象,用生活中的心理学以顺应人性,应当善于察言观色,随时了解客户的真实意图,当然说服力和易于亲近的第一感观也是不可缺少的。根据药品销售的特点,医药代表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备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能吃苦耐劳是医药代表必备的基本素质,同时也是一个医药代表的资本。要做成一笔生意,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许多问题与障碍。营销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和外地工作,生活比较艰苦,应酬比较多,加上中国所特有的“餐桌文化”,所以需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同时又高涨的工作激情,能够拥有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现代医药营销者还必须具有这样一种信念:“坚持到最后的才是胜利者”,“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一定要有韧性、耐心、百折不挠。

(2)具备自信自制的特质。自信包括三个方面:①对自己的信心;②对企业的信心;③对产品的信心。自信是热情执着的基础,只有确信自己推销的商品能给客户带来利益,推销才能成功,才能在无数次拒绝面前,不气馁、不自卑、不沮丧,充满斗志。

(3)诚实正直的人格品质。作为一个出色的医药代表,必须要成为品德高尚的人,加之才华就能称为真正的人才。否则,品德不正,客户不会相信你,你的领导也不会相信你。忠义诚信,对医药代表同样重要。

(4)适应环境的交际能力。工作性质决定了医药代表的知识面的广博,但不一定精、深。因为医药代表没有过多的时间、机会去深入了解和研究。医药代表的知识可以说是一种杂学,涉及天文、地理、旅游、时事新闻、文学、美学、医学、药学、音乐等。主要是从中发现适宜交谈的新话题、热门话题,以及最新发生的奇闻轶事。医药代表要随时随地搜集话题,才能在商谈时引起对方共鸣的话题。

随着市场对医药营销人员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同时对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大制药公司在招聘营销人才时,往往是从该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所以在培养医药营销人才时,应不断加强对学生的医药专业知识、医药销售技巧和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的培养。

2.保险营销员素质培养 篇二

1 能力与素质教育的涵义

从心理学角度讲,“素质”是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从教育学的角度讲,“素质”是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受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通过个体自身的认识与社会实践,养成的比较稳定的身心发展的基本品质。一个人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人的先天遗传素质与在此基础上受环境、教育的影响,并通过自身认识和社会实践而养成的比较稳定的基本的身心品质,实际上融为一体,成为个体进一步发展的共同基础。正是这种素质能力,才能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作风,求实的科学态度、深厚的学识功底,为今后从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知识、能力和素质三者是统一的,统一体就是学会做事和做人。知识是能力与素质的基础,素质则是知识在人心中的内化。知识不等于素质,能力是人的素质之一,素质除能力外还有品德、审美等方面的修养。高校教育的任务就在于形成专门人才良好的素质能力,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能力、文化素质能力、业务素质能力和心理素质能力等四个方面。其中思想道德素质能力是根本,文化素质能力是基础,业务素质能力是主干,身心素质能力是保证。

2 保险从业要求的能力素质

要使大学生具有符合保险从业的能力素质,就要知道合格的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1 仪表修养

现实生活中,对一个陌生人的第一印象在30秒内即可形成,对于做服务性工作的人来说,第一印象至关重要。对于从事保险业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是:

(1)保持良好的仪容。衣着得体,工作时间着职业装或统一的工作装,女士化淡妆,男士干净利落。(2)保持优雅的风度。站有站相,坐有坐相,谈吐文雅,用词得当。内勤语言简洁规范,外勤语言明了、生动。举止典雅、仪态大方,热情周到。(3)注意基本礼仪。新来的保险从业人员都要经过保险礼仪的培训,包括着装、化妆、打电话、乘电梯、互赠名片、互相介绍等言谈举止的细节。

2.2 品德修养

每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都会用自己的企业文化来熏陶约束成员。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尊重他人;服务第一,客户至上;忠诚公司,热爱产品等。

2.3 心理素质

心态决定一切,对于大量的营销人员来说,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必不可少的。主要要求包括:充满信心、知难而进;坚忍不拔、不怕失败;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控制情绪、随机应变等。对于内勤,责任心和严谨细致是基本要求。

2.4 业务素质

了解公司、了解产品,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相关知识,具有高超的业务技能和娴熟的工作技巧,能熟练地使用电脑。

2.5 社交技能

待人热情,善解人意,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善于与人沟通、积累人脉。

3 多方努力,提高素质能力

3.1 素质能力低下的原因

笔者认为,目前造成保险专业大学生基础不牢、眼高手低、动力不足、心理素质差、留存率低的原因具体如下:

(1)中学的应试教育忽视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实行应试教育以及中学阶段在高考“指挥棒”的压力下过早的文理分科,忽视了学生的素质教育,使学生只注重考试科目的学习,忽略其它知识的学习和素质的培养,从而造成了大学生的先天性知识结构缺陷。而大学里专业划分过细,专业面狭窄的专才教育,又进一步削弱了学生的人文基础,以至于“隔行如隔山”。其结果不仅使学生缺乏对国情的了解,也缺乏应有的做人的基本知识和社会责任感。

(2)家庭溺爱使得一小部分学生产生道德困惑。现在的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家长在自己和孩子都忙碌的情况下,只注重物质上的供给,缺乏精神食粮的供应和充分沟通。孩子离家在外读书,独自面对陌生的学习环境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对各种以“新新人类”自居的言论和行为,不少学生陷入困惑和迷茫,是非、善恶难以分清,道德观念日趋模糊。在道德评价上采取双重标准。突出表现是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自己,不乐于助人;只求权利,不尽义务;希望别人尊重自己,却不能以礼待人;对社会要求高,对自己要求低。

(3)业务素质的培养走向了极端。由于部分学生对学习抱着急功迎利的“实用主义”态度,过分看重外语、计算机、公关社交等实用知识,忽视了基础知识的学习。以致于什么都学,什么都没学好,无一技之长,各方面都平平庸庸,文化底蕴不够,学习能力差,影响以后的发展。

3.2 提高素质能力的对策

(1)课程设置要考虑有利于学生的能力素质培养。学校可以通过合理调整课程设置,开设辅修专业,拓宽知识面,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通过改革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增设实践课,进行案例分析、角色扮演、陌生拜访、模拟晨会等方式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等等,以此纠正长期以来学校存在的学生单纯应付考试、脱离实际、脱离社会、不注意全面提高素质的现象,真正将应试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

(2)当好桥梁,加强校企合作。经常请保险业界领导和精英到学校办讲座、与学生座谈,近距离接触。带领学生参观保险企业,体验企业文化形式,向学生渗透企业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职业引导,使学生逐渐向职业要求靠拢。

(3)深入调研,订单式培养。为了让保险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保险从业中较快的适应工作,相关部门和专业教师应该深入实际用人单位进行调研,多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涉猎相关知识的同时,考取保险业界常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4)组织各种活动,提高能力。通过在校园里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提高审美能力、陶冶情操。通过举行演讲比赛、辩论会,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社交能力,增强参与意识和团队观念。

摘要: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保险专业大学生,高校培养的大学生也要符合相应的行业要求。了解保险业对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要求,高校就可以有的放矢地按需培养,使保险专业大学生能够适应实际工作,从而坚定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信心。

关键词:素质能力,保险专业,保险营销,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杨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素质能力的养成[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8(6).

[2]张志伟,安静,李炳焕.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大学生素质能力培养[J].科技资讯,2001(1).

3.营销人才素质培养的新思维 篇三

[关键词] 营销人才 素质培养 销售

在任何一个企业,具备专业技能的员工在企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对于营销部门,更要注重对人才素质的培养和留用。在开放的职场中,人才面临众多的发展机遇和选择空间。本文将从营销人才素质的培养出发,运用新的思维来研究如何促使营销人才掌握营销技能。

一、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高层次、实践能力强的市场营销人才是现代社会紧缺的人才,然而,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存在一些瓶颈,笔者首先就营销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

1.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

市场营销这门实践学科要求学生不仅掌握一定的营销理论基础,更要求学生有较强的实践沟通能力。目前,我国“市场营销”的教学仍然是过多强调理论,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学生几乎没有机会去接触营销实践。因此,这一教学模式不仅阻碍了营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也无法让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得到锻炼。

2.课外培养不到位

通过课外锻炼是提升营销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然而,目前国内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学中,认识营销、企业实习、市场调查、营销策划等综合性实践环节过少。加之一些学校的实习实践环节中由于实习实践基地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容易使之流于形式,导致这些课外的培养锻炼没有充分到位。

3.实习机会欠缺

如今的职场,出现了两个极端:第一,是用人单位求贤若渴,相反,反映在大学生方面,他们很难找到一份工作。这两个极端化都与“工作能力”有很大关联。大学毕业生对实习机会都抱有一定的期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学生们的实习机会少,动手能力差,专业技能需待加强。

4.团队协作能力不强

现代营销注重团队精神,注重兵团作战,一个人单干是永远也成不了大事的。然而,反映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人们的个性越来越强,导致工作上难以融入到一个团队上,从而引发个人的团队精神不足。众所周知,要想跟现代营销的步伐,个人需要学习很多东西,尤其是团队精神的历练。

二、营销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销售人员要想迅速提升业绩、在销售领域站稳脚跟,就需要清楚地了解作为优秀的销售人员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并在平时注意训练以有效提升这些能力。

1.适应能力

每个民族、每个地区的文化背景及内外环境都有所不同,营销人员进入这个企业,首先要能够适应该地区的风土文化环境,其次要适应这个公司,适应公司的企业文化、营销方针等。此外,营销人员还应能适应市场的需要。销售人员适应内外环境后,就能更好地给自己准确定位,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之所在。

2.饱满的激情

不管是从事哪一个行业,进入该行业并把其作为一份事业都必须热爱这份职业,无论有多大困难,都应为之倾情倾力付出。营销是一份实战性很强的工作,与文秘、工程师等工作有很大的区别。营销人员在遇到困难和挫折后应以高质的情商调节自己,爱岗敬业,勤于职守。这是销售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

3.敢于创新

创新,是企业前进动力的源泉,企业在创新中谋发展,才能在创新中获取更大的成功。市场形势不断在变化,而营销模式却日趋雷同,销售人员必须敢于创新,使自己的产品、思路、策略等能够个性张扬,脱颖而出。

4.较好的沟通能力

和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是作好销售工作的基本功。销售这个环节,得到客户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信任始于理解,理解始于沟通。所以,不断地站在客户这个角度去和客户进行沟通才更容易获得营销上的成功。

三、如何培养营销新人才

培养造就高素质营销新人才是笔者一直在不断研究的一大课题,通过笔者的不断研究,得到以下培养营销新人才的途径。

1.实现教学模式改革

笔者从多年的《市场营销》教学中总结出,市场营销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要培养高素质的营销新人才,首先就应在教学中进行改革,突出“实践”这一关键要点。比如,可以让同学们学习一周理论课,然后进行一周的实践。实践内容可以让同学们自己在课堂上进行销售演练,一对一的进行销售,不断地通过这一过程来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让同学们自己得到充分的锻炼。

2.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应用能力如何得到提升?这是一大关键问题。应用能力的提升,首先要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比如,要求同学们在淘宝网、拍拍网进行公开的开设店铺形式,开设网店后,每个月再进行网店中销售量的评比,直至学期末结束,再统计本学期的总体销售业绩,并给予销售业绩及销售好评率最高的同学一定的分数奖励。笔者曾经在许多班级中运用这一实践模式,深受同学们的喜欢,同时,同学们的沟通、销售等能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

3.就业之前先实习

学校培养出来的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和企业对市场营销人才的要求之间对比起来,存在明显差距。就业是营销专业人才的学习目标,若就业前鼓励大学生去实习,这有助于同学们今后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通过实习,能够看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了解自己的优势在哪些方面。

4.培养团队精神

销售离不开合作,业务员的工作离不开企业的科学规划,离不开各部门、各人员的支持配合。所以,在大学期间,不防多培养同学们的团队精神,通过一个个课堂营销活动或营销小游戏来锻炼这方面的能力。课堂活动及小游戏的主旨在于提高学生们的能力与素质,做完每次的活动之后,教师要对该次的活动进行适当点评,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这一活动带给自己的收益。敬业是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强烈个人主义的业务员是做不好销售的。

综上所述,从销售人员个人角度来看,他们的基本素质、观念、能力都决定了他们业绩的高低。能力可以在短期内得到提升,而素质则是在短期内无法培养出来的。因此,销售人员要想迅速提升业绩、在销售领域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清楚地知道优秀销售人员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并在平时不断训练,从而有效提升这些能力。

参考文献:

[1]巩少伟.市场营销学教学改革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06).

[2]许晶.市场营销学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探索[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8,(02).

[3]罗振坤.谈市场营销专业教学改革与创新[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S1).

[4]李丽敏.《市场营销学》教学内容改革与探索研究[J].中国市场,2009, (01).

4.激励保险营销员语录 篇四

2. 壮士临阵决死哪管些许伤痕,向千年老魔作战,为百代新风斗争。慷慨掷此身。

3. 掷我们的头颅,奠筑自由的金字塔,洒我们的鲜血,染成红旗,万载飘扬。

4.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5. 真正的学者真正了不起的地方,是暗暗做了许多伟大的工作而生前并不因此出名。

6. 我们的生命是天赋的,我们惟有献出生命,才能得到生命。

7. 一个丰富的天性,如果不拿自己来喂养饥肠辘辘的别人,自己也就要枯萎了。

8. 一个人的美不在外表,而在才华气质和品格。

9. 知识是通向真理的唯一捷径,也是达到真理的最大阻碍。

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篇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3号

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6.保险营销员素质培养 篇六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

(保监发〔2006〕4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发布后,一些保险公司要求我会对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予以明确。经研究,现予以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7.保险营销员素质培养 篇七

(一) 基本内涵

根据CBE模式, 职业能力是完成一定职业任务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态度, 通过与一定职业岗位相关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 不能依靠传递或灌输的方式掌握。职业素质是通过一定途径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对完成职业任务起决定性作用, 内在的相对稳定的身体、心理、文化等基本品质。本文所研究的职业能力和素质都是与专业或职业岗位相关的。两者的内涵与外延互有交叉, 但前者偏重于技能训练, 后者侧重于品质锤炼, 且职业素质的培养更具有软性化、复杂化特点, 耗费时间较长。

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职业岗位群定位, 笔者认为该专业的核心职业能力包括市场调查与分析能力、营销策划与诊断能力、市场销售与控制能力、客户服务与维护能力等;该专业的关键职业素质包括健康身体素质、积极心态素质、综合文化素质、团队创新素质等。

(二) 高职学生的职业能力与素质问题

近年来, 为了破解高职院校招生形势日益严峻的问题, 普招、单招、对口单招、注册入学、“3+2”等多元化的招生方式逐渐被各院校采用。在生源数量得到保证的同时, 学生的基本素养愈发参差不齐。以笔者所在学院的市场营销专业为例, 近3年来普招生入学录取成绩呈明显下降趋势, 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素质问题表现明显, 可以归纳如下:

职业能力:一般能力不足, 综合能力较低

进入高职院校后, 近1/3的学生厌学情绪较重, 学习目标模糊, 学习态度消极, 不能正视社会现实;部分学生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 学习方法死板教条, 学习效率较低;多数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 不善与人沟通交流, 社会经验严重缺乏。

职业素质:身心素质不强, 文化素质薄弱

由于中小学阶段的应试教育对体育锻炼缺乏重视, 致使部分学生体质较弱, 不能胜任繁重工作;“90后”学生的成长环境较为优越, 造成多数学生惰性思想较重、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快餐式文化导致多数学生偏科严重, 甚至缺乏起码的生活、生理和文化常识。

为了实现高职教育目标, 必须以课程, 尤其是专业课程教育为载体和突破口, 解决当前高职学生普遍存在的职业能力与素质不足的突出问题。

市场营销课程设计

我一直大力提倡课程教学的过程化和精细化管理, 市场营销类课程更是教学改革的先锋。以下是我在该类课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

(一) 指导思想

第一, 明确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职业定位。有些教师并不清楚学生的岗位群定位, 导致在不同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营销经理、营销助理等不同岗位课程内容的混淆交叉。第二, 遵循营销职业岗位工作的PDCA原则。过程管理必须表现为彻底的教学过程化, 要在职业工作的计划、实施、控制和改进的每个流程中都进行过程化教学, 而不能仅限于某个局部教学环节的过程管理。第三, 提高对职业素质过程化管理的认识。当前, 多数院校偏重于对职业能力过程化的教学研究和实践, 缺乏对职业素质方面的有效研究和教学管理。为此, 必须根据岗位群和职业需求, 将身体、心理等基本素质分解于不同的专业课程规划中。第四, 深化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改革。由于企业工作的灵活性和多变性, 企业进课堂在市场营销专业课程教学中较难实现。

市场营销专业将职业岗位定位于营销助理, 即辅助企业策划、营销等部门经理负责执行、协调、沟通等工作的专业岗位。在人才培养方案的统领下, 各专业课程均需按照营销助理的职位工作内涵来设计课程内容, 约2/3的专业课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过程化、项目化的教学模式, 约1/3的专业课根据生源差别来设计实施分层分类教学改革, 但只有不足1/10的专业课程实现了校企共建教学。

(二) 教学内容

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提出:“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因此, 教学内容在遵循工作过程导向的前提下, 要符合人才定位的职业标准, 将职业能力和素质的量化指标合理分解, 根据不同生源进行多元化设计, 摒弃教材本位、考试本位的内容安排。

以60课时的市场营销实务课程为例。当前, 该类课程主要以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策划等教材为主, 缺少必要的过程性和实践性教学内容。因此, 笔者在参照助理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营销工作的“信息收集分析———营销战略规划———营销销售执行”等关键工作过程, 恰当嵌入企业市场工作实践, 自编了课程教学指南, 将该课程培养的关键职业能力和素质分解于每个教学单元中, 主要教学内容如表1所示。

在课程中设计了产品销售、会务策划、STP战略、广告策划、客户开发等十余个工作项目, 涉及房地产、医药、服饰、食品等热点行业, 其中近2/3的项目为校企共建项目。通过这样的课程内容设计, 学生能直观理解职业工作的内容和过程, 真实感受市场营销工作所需培养的职业能力和素质。

(三) 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实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素质目标的主要手段, 虽然其多样性、实践性和适用性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可, 但在高职院校变相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仍然占据主要地位。只有充分尊重能力素质培养的规律, 进行彻底的教学方法改革, 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游戏模拟、素质拓展、项目驱动等多元手段, 结合企业化的工作情境和管理模式, 才能将教学过程管理落在实处。

以市场调研课程为例。为了培养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品质, 整个教学周期就是一个调研工作周期, 以一个热点行业主题为调研背景, 如房地产、医疗、教育培训等, 并非以往的不同教学章节布置不同主题的做法;为了激发学生的职业工作热情和激情, 课程采用“先实践、再总结、后学习”的方法, 即每个教学环节中以学生实践、自主学习和自我总结为主, 教师讲授为辅的教学模式;为了锻炼学生的职业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 实训实习是必要的教学延伸环节, 在理论课程后期辅以企业调研工作实践, 综合检验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工作实效。

(四) 评价体系

课程评价是学生学习的指挥棒。基于职业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评价体系应是彻底的过程评价, 需注重学生在参与过程中的能力和素质表现。第一, 注重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评价的一体化, 校内学习与校外实践活动评价的一致性;第二, 制定贴近职业岗位工作要求、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科学评价标准;第三, 注意评价内容的全面性,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笔者任教的营销沟通课程是实施分类教学的代表。针对生源性质多元化的特点, 在课程评价设计方面进行了以下尝试:第一, 根据商务沟通、商务礼仪、商务谈判等职业工作的内涵与能力要求来确定评价能力点和素质标准;第二, 根据学生前期相关课程成绩数据以及生源层次类型建立数学模型, 以此作为确定评价指标与权重的参考;第三, 引入企业或其他第三方评价方式, 强化评价体系的全面性与公正性, 提高过程评价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建议

综上所述, 在高职学生职业能力与素质差异较明显的背景下, 专业课程过程化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以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经济贸易和工商管理等专业为代表的商科专业应根据现代服务业的行业需求, 深入解析职业能力和素质标准, 构建符合学生成长发展规律, 有别于理工类专业的课程教学模式。为此, 笔者提议:第一, 搭建过程导向和项目化的专业课程体系。各门课程不能独立行事, 必须以人才的职业定位为前提,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整合和统一部署, 形成真正符合职业工作需求的分类化、系统化的过程教学课程体系。第二, 规划差异性、特色化的职业能力和素质内涵。教育部最近提出, 高等教育的专业建设要符合行业背景, 服务地方产业。过程化的课程建设需适应环境变化, 合理设计具有专业特色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指标。第三, 强化校企共建的过程化教学和管理模式。职业能力和素质的培养都要服从于学生就业目的和企业实践需求, 过程化教学不能是割裂的纯理论化教学, 必须引入企业工作和管理模式, 深入传播和塑造企业文化体系。

摘要:综合性的职业能力构建与职业素质培养是高职教育的主要目标。本文以市场营销专业及其核心课程为例, 根据过程化教学建设与管理的原理, 从指导思想定位、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选取、评价体系构建等方面进行阐述, 探寻高职学生职业能力与素质构建的课程设计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市场营销,课程设计

参考文献

[1]李爱香.基于高职生职业能力培养的管理类课程改革[J].职教论坛, 2012 (2) .

[2]吴家礼.基于人才培养过程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探讨[J].教育与职业, 2011 (7) .

8.保险营销员“转正”无解 篇八

2009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工资水平,探索营销员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效途径。随后保监会又对各保险机构和中介公司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了“员工制”。这让老丁们心中看到了退休的希望。

在苦等许久之后,2010年10月底,保监会终于颁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意味着现有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但《意见》却只字未提“员工制”,老丁们又开始为养老问题担忧了。

此前保监会也曾多次探讨改善保险营销员待遇,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对营销人员的福利,但“雷声大、雨点小”,收效甚微。这也从侧面映射出保险营销人员在行业内的尴尬地位。迄今,保险营销员的福利仍是一个待解的难题。

“转正”的障碍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302万人,实现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28.83%。但这部分人却一直游离在保险公司的“正规军”之外,既无底薪,更无权享受公司社保福利。

虽然名片上的职衔从“代理人”换到“理财规划师”,再到“寿险经理”,但老丁觉得自己营销员的身份始终没变。“没有归属感,虽然在这个单位干了近20年了,但还不是正式员工。”老丁说。

面对老丁们的无奈,2009年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试点改革,明确保险营销队伍的法律身份地位。保险营销员未来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在工商注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但是,正式出台的《意见》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要温和许多,没有再提及“员工制”,仅要求各家公司在保障营销员利益的原则下,自行探索创新。老丁们“转正”的希望成了一场空。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从法律关系上,保险营销员跟保险公司只是代理的关系,并非劳动雇佣关系,让其“转正”并非易事。他透露,《意见》出台前,保监会曾在基层进行了多次调研,就“员工制”征求意见。但成本问题是保险营销员“转正”的主要难点。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北京市2009年的月平均工资是4037元,参加社保的下限为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在2400元左右,这样算来,保险公司每月也将为一个营销员缴纳600多元的社会保险费。几十万人的社保费用将使得这些保险“大鳄”的人力成本剧增。

如此说来,保险营销员“转正”对于小保险公司来说,负担还不是很重。但是像中国人寿、中国平安这类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动辄几十万的营销员全部“转正”就不那么简单了。这会使得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剧增,令保险公司盈利大幅下降,势必引发整个行业的洗牌。

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业内普遍认为在国内并不可行。前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个人代理人制度在英美等保险渗透率高的国家比较流行。在这种制度下,代理人可以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获得较高收入。但是这对代理人自身素质要求很高,国内营销员现在普遍达不到这个要求。“如果真要实行这个制度,还需要监管部门出台一个细则来规范,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准入门槛,否则营销队伍会更乱。”

由此看来,保险营销还是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在没有找到有效的替代渠道之前,机构仍需要维持现有营销队伍的平稳发展。

路在何方

虽然维持现有的保险营销队伍关系到保险业的平稳发展,但是保监会在《意见》中还是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销售公司,即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一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然后保险营销人员成为这家公司的员工,签有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这样,保险营销员就可以曲折实现“转正”。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保险公司对于设立专属的代理或者销售机构缺乏兴趣。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在现有市场份额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各个公司都缺乏改革现有营销员体制的动力。“改革会触动一些原有的利益,势必会有牺牲有付出,现在,谁也不愿意去冒这个险。”

但是,随着经济的复苏,保险代理人的增员却日渐乏力。2010年上半年国内保险业代理人的增速仅为4%,而2009年高达13%。不佳的声誉、较低的收入让保险营销员这行逐渐失去了吸引力,以前保险销售粗放的人海战术业慢慢丧失效用,这也迫使机构开始思考营销员体制的出路。

“员工制也不是不能实行,只有在保障产出的情况下,公司才可能为其参加社保。我们希望把优秀的营销员纳入体制内,成为正式的员工。”人保寿险一位高管对记者表示,这样既能提高营销员的业务积极性,也能为公司留住人才。

记者从国寿了解到,该公司2009年已启动了营销员信用评估工作,把营销员由重销售技巧转变为重专业素质和服务品质的提高。另一保险巨头平安也尝试了精英代理人计划,通过交叉销售,有效提升营销员产能。而太平、泰康等公司也提高了营销员的收入水平……

面对行业内的这些改革,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表示,短时间内保险营销渠道是不可被替代的。但是保险业的发展也促使保险营销制度的改革,未来的保险营销员应该是高素质的保险理财师,而不仅仅是卖产品的。这需要监管部门规范这个行业的秩序,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招聘标准,建立高于监管要求的保险营销人员最低准入条件,逐步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这才是营销员体制改革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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