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5-03-08

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共4篇)(共4篇)

1.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篇一

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代拟稿)

为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基本原则,加强对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通过对油烟超标排放的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治理,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规定时间内拒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饮食业单位坚决予以关停。实现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县域环境的影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对象、任务和阶段

(一)整治范围 全市城市建成区。

(二)整治对象

2全市县(市)人民政府为本次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单位,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整治行动,对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下达关闭决定,并组织落实关闭行动。

各县(市)在2016年6月25日以前编制整治方案报送市整治办公室,并按照各阶段要求按时报送整治情况。

(三)职责分工

市大气办负责牵头组织城区餐饮业油烟整治行动,负责督查、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将整治工作评比结果纳入环保模范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等创建考核内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整治行动结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调查餐饮企业、机关单位食堂和个体工商户油烟污染情况;向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列入整治范围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抄送列入整治范围的“两无”经营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整治行动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具体落实限期治理工作任务;组织验收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汇总整治行动结果。

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新颁发营业执照的,要告知、督促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到相关行政审批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营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市公安局: 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城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积极配合整治行动的联合执法,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市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关闭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烧烤点,督促城市供水部门负责对停产治理或者依法关闭、取缔的经营单位停止供水。

市发改委:督促电力部门负责对停产治理或者依法关闭、取缔的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查整治行动工作效能,依纪追究整治行动拖延、推诿、办事不力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把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做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成立整治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群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2.各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凡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情节恶劣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闭。

3.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通过新闻媒体将这项工作的意义

2.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篇二

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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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反弹,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这次环保专项行动,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冲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严格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各种养殖活动。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叶尔羌河、吐曼河、克孜河、叶城提兹那普河、**噶尔河流域巴楚段等重点流域和各城市饮用水源地沿岸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相关企业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做到“三公布”,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二是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这次环保专项行动,要对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对园区内的违法企业,该治的治、该停的停、该关的关,绝不能姑息迁就,心慈手软。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要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3.对工业园区开展(工业企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限期补做规划环评。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要在辖区内组织对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来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监管不力、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四)结合各地实际,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县(市)在完成以上三项重点工作的同时,从实际情况出发,就当地最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专项行动。重点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招商引资过程中盲目引进污染严重企业,造成污染转移的问题;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边调整边违反产业政策造成污染的问题;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问题。2005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

工作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好挂牌督办企业整治工作。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对严重拖欠排污费的或拒交排污费一年以上的排污企业;去年行署下达超标排污企业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县浙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隆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县隆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县永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政府决定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

(电监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利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张学东同志担任,成员由环保局内部抽调。

四、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并依法予以查处。

经济贸易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政府下达的对违法企业取缔关闭的决定,依法责令被取缔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各县(市)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环保部门、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认真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县(市)要将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的要点,制定和实施宣传计划,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尤其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调度工作。各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每周要向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搞好专项行动考核工作。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行署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组年终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日一6月15日)

6月15日以前,各县(市)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督察组,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将领导小组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有关情况在6月15日前报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15日一10月25日)

1.集中检查(6月15日一7月25日)。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名单。7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送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面整治(8月1日一10月25日)。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送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适时进行检查和督察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重点检查各地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一11月25日)

各县(市)于11月10日前将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3.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篇三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侯马市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侯马市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8月16日

高松市工商质监局局长 董林胜市商务局局长 张志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毛栋康新闻网络中心副主任 胡赵伟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领导组联合办公室从交通、环保、公安、交警、住建、商务、质监、侯马广播电视台、侯马新闻网络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联合办公。凡从各执法部门抽调的人员,必须是具有较高素质且有与相关执法岗位对口的执法资格的人员。联合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应对组、宣传报道组、联合执法组、督查工作组。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1.组长:张志民 成员:

2.主要职责:负责处理联合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公告通告、组建执法队伍,做好专项行动的启动准备工作;负责与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及时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全市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负责对各成员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排队、评比、考核,定期通报;负责向社会公布有关政

(四)宣传报道组 1.组长:胡赵伟

成员:

2.主要职责:在侯马广播电视台开设专栏专题,采取新闻与专栏互动、电视与电台报纸互动、广告与专题互动等方式,大力宣传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负责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和联络,组织报道,安排采访;定期编写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向临汾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市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提供进展动态;向社会公布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五)督查工作组 1.组长: 成员:

2.主要职责:负责对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路面控制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队伍的配合下,对全市重点治理区域进行严查严管;对行政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的责任主体,对污染严重、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出现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六)联合执法组(4组)

依法从严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肃追责。联合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责任,对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业务程序等做到应知应会,运用自如。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应予以奖励,对行为不端、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

(二)持证上岗,严格执法。联合办公室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一是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二是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或者不出具有效票据罚款、收费和扣押物品;三是严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四是严禁酒后执法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五是严禁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举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

(三)依法行政,文明服务。联合办公室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热情服务。

4.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篇四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05-14 【生效日期】2004-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长春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长府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持续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遏制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速生态市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三)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追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着重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烟尘污染、居民区油烟及噪声污染等问题。

清理城市居民区楼内开办的歌厅、酒吧、餐饮娱乐、配货站、铝合金机械加工、废品回收站以及建筑施工等产生噪声及油烟污染的经营场所。对三环以外,高速公路以内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小铸造、小锻造进行集中整顿;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烟尘严重超标的锅炉及除尘器进行限期治理;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小锅炉实行集中并网供热。对尚未建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娱乐经营场所,一律进行整顿或取缔。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问题。重点查处钢铁、电解铝、水泥、炼焦、铁合金、造纸、食品加工等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公路、矿山违规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或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律停产治理,限期验收,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落后生产工艺,重点整治小屠宰、小酿造、小冶炼,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等行业污染。

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相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没收转让者全部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对农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串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停产。

(四)严厉查处违法排污,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全面清理,突出查办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转、擅自停业停产、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两个水源地污染,松花江、饮马河、新凯河及伊通河四条河流违法排污,双阳、北郊、西郊等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南湖等公园水体、西部串库等大型地表水体污染及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问题。

对没有达标而进入松花江、新开河、饮马河及伊通河及新立城水库和石头口门水库的企业,一律关闭;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虽建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于在2001年、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受到查处但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除责令其停产治理外,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要对其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有效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未运行或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加倍征收其排污费。

(五)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重点清除降低或取消环保准入和阻碍环保执法的不当规定。

对各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拒绝环境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封闭管理”及“挂牌保护”等行为一律予以纠正。对擅自出台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立即废止,并追缴未征收的排污费。对阻碍环境执法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六)治理城乡区域污染。重点整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对农药、化肥施用和固体废物特别是畜禽规模化养殖粪便处置进行严格监管,加大白色污染防治力度。

(七)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安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放对核磁放射源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加快核监测、应急预警和反应能力建设,加强核设施、各类放射性源、电磁辐射源安全审评和监管,确保核磁环境安全。

三、措施与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要将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重点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

在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计委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经贸委负责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宣传部门要对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导,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在媒体上曝光。

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确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及清理整顿行动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城市执法局负责清理在居民区内开设的机械铝合金加工、配货站、废品回收站以及建筑施工等噪声扰民的经营场所。

法制办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牧业局负责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

商委负责对农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电、供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它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三)进行全面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污染源的治理状况。对屡查屡犯的,一律停产治理;对偷排污染物的,要严肃处理企业法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将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立即查处。

(四)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对于危害群众健康,长期未得到解决的;不接受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查到底,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五)实行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一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12369”环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搞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于违法排污行为,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于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包庇违法行为,或隐瞒违法事实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遏制环境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考核综合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和群众共同监督的风气;要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九)定期通报信息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周一前将上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整治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初――5月末)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实施方案于5月30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成立长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祝业精 市 长

副组长:王学战 市政府副市长

徐毅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俊先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张 伟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唐晓明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庞福祥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刘海玉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意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戈保权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学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韩忠宝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显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沈启天 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唐若迪 市商委副主任

郑伟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亚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张铁力 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 峰 市牧业局副局长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张俊先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 伟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于 春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金玉英 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组长

李洪峰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委派一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652276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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