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共12篇)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一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一)混凝土、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砂浆在三十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十六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征。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2.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二
2009年5月5日, 由齐齐哈尔市市长刘刚签署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2009年6月4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是在《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 对齐齐哈尔市今后一个时期散装水泥发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要求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工作要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为指导原则, 对散装水泥工作的适用范围、主管及配合部门的职责, 生产、使用、中转、运输及设备企业的责任义务, 以及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禁止现场搅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依法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办法》的颁布实施, 结束了齐齐哈尔市三十多年来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地方政府规章的历史, 表明了齐齐哈尔市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态度和加大力度发展散装水泥的决心, 将本市散装水泥工作纳入了依法行政的快车道。可以肯定地说, 市政府2号令的出台, 对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 标志着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
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三
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
2003年08月11日
【字号:大 中 小】 皖政〔2003〕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办备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应征收的专项资金,由市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九条 中央在皖和省属水泥生产企业、中央在皖和省直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等水泥使用单位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征收。
第十条 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工程,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专项资金。
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主管散办对建设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提出结算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70%以上的,预缴的专项资金据实退还。
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不予返退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不足的,按本办法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 预收建设单位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征收、结算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资金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区,下同分成制度,其中:省级集中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4%,市级集中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
第十五条 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中省、市分成的专项资金,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市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于不按规定比例解缴专项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扣缴入库。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各级散办应当根据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各级散办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至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各地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适当向第一项倾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前款一至四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主管散办审核、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等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将资金直接拨付建设、供货等单位。
(五)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
(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前,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散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办应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散办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主管散办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隐瞒、虚报袋装水泥量,或拖欠、拒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和“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散办不按本办法规定控制比例使用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办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职责,应征不征、坐收坐支专项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散办、企业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5-03-07 00:00:00 主题分类:其他
索 引 号:750218682/2005-64985 关 键 字: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6号 2003年1月20日
市财政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经济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和《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字〔2002〕8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其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西安市境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吨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应于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附表一略)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代征部门,并同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二略)。
第七条 使用水泥的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预缴性质。凡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都须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建筑面积计算报审的项目按1.5元/平米,以工程水泥用量计算报审的项目按3元/吨的标准向代征部门预缴。
第八条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结算以及购进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不予办理申退手续。其中使用散
装水泥总量超过50%的全部退还,每低一个百分点扣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5%,低于30%的不予退还,对不予退还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出具正式文书说明情况,原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划入地方国库。
第九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集中到财政专户后,于次月15日内填制陕西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就地全额上缴市国库。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委员会收取。代征手续费按实际解缴额的0.2%比例计提,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代征部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地方国库填列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划转下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造、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用;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其中
(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
(三)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项目竣工后,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被挪作它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今后不再给其安排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预决算分别报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用量,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委托的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未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而在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法督促补交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53号令)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5.散装水泥罐租赁协议(共) 篇五
供方: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需方:江西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陈三公路
复建工程IV标项目经理部 签订地点:
为了进一步促进双方合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物名称及数量:乙方租用甲方容积75吨散装水泥储存罐两 个。
乙方租赁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时,每个散装水泥储存罐水泥年用量不得低于8000吨。
第一条 租赁物押金:乙方在租用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时,每个罐乙方向甲方交2万元押金,交纳押金共计4万元。乙方工程竣工应及时将散装水泥储存罐无任何破损还回时,甲方将乙方押金全额退还。若有破损,乙方应按破损程度照价予以赔偿。
第二条 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散装水泥储存罐,并有义务协助乙方调运,吊罐费、运费由乙 方承担。
2、散装水泥储存罐从乙方工程地调回时,乙方负责吊装上车,吊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散装水泥储存罐转借第三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散装水泥储存罐的保管和维修,因乙方不合理使用造成散装水泥储存罐的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洪水、地震、战争、政策法规等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此协议或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在取得有关部门证明后,可以免予承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汉中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合同终止。
甲 方: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 乙 方:江西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陈三公路复建工程IV标项目经理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六
《通知》指出,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建设, 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是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具体体现和使命所在。因此, 各市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实施散装水泥大数据战略行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改革创新精神, 合力推进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建设工作。
《通知》要求, 各市地、各部门对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建设工作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推进。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认真开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砂浆) 专用运输车辆摸底工作, 并上报省散办。市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砂浆) 专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设备, 应当满足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的共同管理需求, 并保证与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同步。为减轻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砂浆) 车辆所有人在安装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卫星定位设备时的经济负担,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以给予车辆拥有人一定的资金补贴, 有关费用可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另行通知) 。要通过平台对大量数字进行分析, 为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据悉,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已经通过国家交通部符合性检测并通过黑龙江省交通厅运管局审查和备案, 基本功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 均可通过该平台实现生产数据上传、生产量查询、材料消耗等数据统计以及车辆统计、调度、历史轨迹查询等;行业管理部门可实现生产数据统计和对企业生产、运输、管理等方面适时监控。同时, 该平台的推广使用, 还改变了纸质手工报表方式, 对大量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与评估, 对全省散装水泥科学管理、科学决策将发挥重要作用。该系统预留多个端口, 为今后全省散装水泥信息平台整合, 推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数据并入, 实现数据共享与交换提供保障。
7.经典散装水泥的运输合同最新 篇七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范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袋装水泥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输事项
1.1 工程名称:
1.2 运输品种:袋装水泥。
1.3 运输数量:以甲乙双方的实际运输结算量为准。
1.4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1.5 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二条 运输价格
2.1 运输单价:
袋装水泥运输单价为 0.75 元吨/公里;以上运输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运输费、装车费、税费、保险费等在内的综合运输单价。
2.2 运输距离:
2.2.1从 至格拉基水电站施工区域综合运点.运输距离为 KM;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向乙方介绍工程基本情况,讲明工程对袋装运输的要求,工程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并保障工地范围内的道路通畅,允许整车通行。
3.1.2 负责对乙方运抵的袋装水泥进行收货、过磅计量、签收。
3.1.3 按合同规定,在与乙方完成结算手续并收齐乙方各种结算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3.1.4合同履行期间,严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水泥。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第7.2.2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或者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在装卸袋装水泥时应服从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2.2 由乙方负责在 水泥厂 的水泥仓库装货,并将甲方订购合格的袋装水泥及质量检验报告及出库票据同期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2.3 配合甲方对水泥厂出库袋装水泥的数量进行过磅计量,并将甲乙双方确认的验收票据返回给水泥厂家。
第四条 检验、验收
4.1 乙方根据甲方袋装水泥需用计划将水泥运抵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4.2乙方在合同约定地点装货时应对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进行核对,若发现不一致时不得发运。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收货,而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水泥运抵合同指定供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在现场过磅或检包验收,如发现水泥品种、规格及数量与供货计划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绝收货外,还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五条 价款支付
5.1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帐。
5.2 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每月 25日为当月的运输结算截止日。甲、乙双方在完成相关对帐及票据传递手续,乙方按照当月实际验收运输数量出具的全国统一运输发票经甲方审查核实后,完成当月合同双方的结算手续,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5.3 发票出具:乙方根据实际现场验收数量出具运输发票。
第六条 保险
运输包干单价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应办理及应承担的各种保险费,若发生有关保险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由于乙方的运输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遗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第7.2.2条款规定的袋装水泥单价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1.1 甲方违约拒绝收货(非乙方原因造成),应承担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7.2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2.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运输计划时间要求及时组织车辆运输,导致甲方现场缺货停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7.2.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袋装水泥。乙方应负责赔偿袋装水泥价款(不含运费),赔偿金额按照下列单价的3倍计算,并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运输款中扣除,如运输款不足以赔偿,应另行补足:
7.2.3乙方运抵格拉基水电站工程现场的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的内容不符时,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和入库,乙方须无条件的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装水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2.4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装水泥质量不合格、数量损失、无法卸车入库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2.5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约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8.2在袋装水泥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体滑坡等造成的桥梁道路中断,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地采取应急措施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条 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运输期限已满并结清全部运输价款后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合同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1.3合同双方,不论哪一方向对方提出函电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双方地址派员递送或邮寄、传真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相应的回复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受,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 本合同共 份,甲方执 份;乙方持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委托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工程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将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水泥用汽车运输至甲方所在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起止点:
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到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
二、交货与验收:
1、根据甲方需要,甲方提前一天做计划通知乙方具体进场时间。
2、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必须保证运输能力畅通。乙方运输中出现的一切费用(水泥装卸费、油费等)或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已承担。甲方对乙方运送到工地的水泥进行抽检过磅,若水泥重量短少在千分之五以内,则按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过磅单结帐,若水泥重量短少超出千分之五,则按实扣秤结帐(以前未抽检的也按此短少的比例扣秤结帐)并处以水泥短斤少两实际数量10倍的罚款。引起水泥短斤少两是厂方或运输途中的原因由乙方自行处理。
3、乙方运输到工地的水泥经甲方检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对该批次的水泥不予接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若该批水泥是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出厂的产品不合格,则由乙方追究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质量责任,甲方予以协助。
三、运价和结算方式
运输价格为:散装水泥运费为每吨13元,运至甲方在永州市冷水滩河东指定工地。运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运输一个月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的运输发票给甲方对账并结算。(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违约责任:
1、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退出运输,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2、如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水泥运输到位(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赔偿金额参照有关《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定(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供货原因除外)
五、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永州市劳动仲栽委员会仲栽。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范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各工地散装水泥事宜签订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半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运输价格表 说明:
1、货物运输目的地发生变化,价格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3、运价包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4、以上价格如有客观原因,如油价上涨需双方协商对价格调整。
5、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第三条:运输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运输当月17日依据甲方供应散装水泥工地签证凭据作为对账依据完成对账,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付现金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所欠运费按上月实有金额的3%为滞纳金,否则乙方有权停运,并追回所有运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前一天预报水泥计划及运输计划,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并保证进场道路畅通,以使水泥直达工地。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与乙方结算运费,若不及时结算运费,造成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合同终止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所有运费。
4、如有新的运输点以补充协议方式对价格调整,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运送准确、及时、安全,工地当天水泥必须当天送到(除特殊情况外)。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泥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计量和分量差
以生产厂磅为准,按国家标准的千分之三执行,磅差超出千分之三部分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8.《菏泽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篇八
《菏泽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4月8日,山东省菏泽市正式发布了《菏泽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3月6日由菏泽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菏泽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目前仍属经费自理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逐步从正常预算中核拨。
第五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Author:
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已建成水泥生产企业应积极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逐步达到70%以上标准。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新建水泥生产项目评审验收应征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改建预拌砂浆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各类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农村散装水泥的使用率。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各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时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不断强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六条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市、县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列入建设项目审批联办程序,在建设单位领取规划、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范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荷泽实际确定。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二十条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措施,应把发展散装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等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在考核评分中占一定分值。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九
根据《考核办法》的精神, 连云港市散办着力在“吃透上情, 把好下情, 搞好发展”上下功夫, 深入调研, 对症下药, 加大工作考核责任。该市散办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灌南县、灌云县专题调研, 着力查找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形成专题调查分析报告。会议在学习落实《考核办法》时, 将连云港市的“发散、禁现”实际情况逐一认真对照, 确定重点、分解细化。会议听取了市、县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 认真总结, 剖析原因, 明确努力方向。逐项逐条对照《考核办法》, 对存在的未达《考核办法》要求的问题逐项分解, 明确责任单位、负责人, 逐一制定措施, 逐一进行落实。会议明确要求, 市、县散办单位权责范围内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加强处室相互沟通配合, 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 强化散装水泥发展, 确保《考核办法》散装水泥率、农村“发散”、城区“禁现”、预拌砂浆推广、专项资金征管、基础工作6大项31条考核细则的落实。责任明确后, 该市散办将实施分类指导, 对宣传、统计、财务等项工作实行每月工作通报制度, 强力推进考核工作。
会议还规定, 将《考核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终“发散、禁现”工作责任制考核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也将其作为2009年领导干部评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0.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十
和应用条例
于200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第六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有关部门进行生产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其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第十三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第十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第十六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第十七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第十八条承担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第十九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十条城市城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二十二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预收。第二十七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预收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工程决算报告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原始购买凭证,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手续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及时办理。建设单位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预缴的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建设工程决算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款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的起始时间自决算批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审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安装,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属于驾驶人责任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逾期未安装的,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核准或者批准决定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或者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不依法办理专用车辆通行手续的;
(五)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十一
2009-06-18 09:26
(2009—2011年)省经贸委,省建材工业协会
水泥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原材料产业。山东省是水泥生产和消费大省,当前,全省水泥工业正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水泥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现状
山东是全国水泥生产第一大省,也是水泥消费大省。2008年全省水泥产量为1.39亿吨,同比下降4.03%,占全国水泥总量的十分之一,连续14年居全国第一。水泥省内消费约1亿吨。
1、新型干法水泥。截至2008年底,已建成投产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5条,其中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19条、2000—3000吨/日的29 条、1200吨/日以下的17条。熟料年生产能力6000万吨,折合水泥8100万吨,占全省1.5亿吨总产能的54%。目前在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14条(日产2500吨的1条,其余均为日产4000吨以上),熟料产能2200万吨,折合水泥产能约2970万吨,全部竣工投产后,全省将形成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8200万吨,折合水泥产能约11070万吨。已批未建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2条,熟料产能320万吨,折合水泥430万吨。这些项目建成投产后,全省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将达到8520万吨,折合水泥产能约11500万吨。
2、落后水泥。我省于2007年初开始淘汰关闭落后水泥工作,到2008年底,共淘汰关停立窑360多座、落后水泥产能3400多万吨,完成“十一五”淘汰关闭水泥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68%。
3、散装水泥。2008年,全省散装水泥总量达到8809万吨,占全国散装水泥总量的13.85%,居全国第一;水泥散装率达到63.44%,高于全国45.82%的平均水平,居全国第六位。
4、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目前,全省相对独立的新型干法旋窑水泥企业41家,重组后为24家。山水集团目前在全国水泥行业中排名第二位,在省内已建熟料生产线15条,熟料产能1825万吨、水泥产能2375万吨;在建熟料生产线3条,产能480万吨。中国联合水泥集团目前在山东区域已建熟料生产线18条,熟料产能1886万吨、水泥产能2450万吨;在建熟料生产线3条,熟料产能496万吨。两大集团的熟料和水泥年产能分别占全省已建和在建新型干法旋窑的57%和55%。
5、主要布局及产能。全省17个设区市都建有水泥厂(粉磨站),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分布情况是:枣庄15条、淄博10条、潍坊7条、济宁7条、烟台6条、济南6条、泰安4条、临沂4条、日照3条、德州2条、莱芜1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厂家多,资源破坏严重,能源消耗较高,环境污染较大。二是水泥产能较大,已达到饱和,接近过剩,部分企业开工不足。三是水泥价格较低,企业利润低。四是立窑水泥还占相当比重,淘汰关停任务较重。
(三)面临的形势
国际方面,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投资规模收缩,对水泥产品的需求减少,加之国家取消水泥出口退税的政策,我省2009年水泥出口几乎为零。国内方面,水泥消费在房地产市场中占比50%左右,而房地产市场仍处于低迷状态,房地产投资增长回落,直接影响水泥销售。宏观政策方面,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加大了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安排了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将会直接有效拉动水泥消费。但资源能源紧张和环境保护压力的加大,也对发展水泥工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升级为主线,以保护资源、节能降耗为重点,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淘汰落后,向新型干法旋窑水泥集团化方向发展,提升我省水泥工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省水泥工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原则
1、调控总量原则。调控水泥总量,坚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熟料生产线和粉磨站。
2、扶优汰劣原则。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线,实施等量或超量淘汰,根据市场需求,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支持大型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3、节能环保原则。节约资源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加大水泥粉尘治理力度。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固体废弃物使用总量。
(三)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省水泥工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1、水泥总量控制在1.4亿吨以内,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5%以上。控减落后水泥产能到3000万吨左右。
2、山水和中联两个集团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占全省水泥总产能的比例超过60%。
3、水泥熟料吨产品能耗下降到115kg标准煤。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000t/d以上)低温余热发电推广率达到70%以上。
4、全省水泥散装量达到1.12亿吨,散装率达到75%,发散综合配套能力达到1.2亿吨,预拌混凝土产能稳定在1.2亿立方米,实际混凝土供应量达到7000万立方米。
三、发展重点和布局
(一)发展重点
1、新型干法水泥
综合考虑市场、资源、能源、环境、地域、交通运输等因素,按照比较优势,在控制全省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支持山水、中联两大集团整合枣庄、临沂、济宁、泰安、淄博、潍坊等水泥资源,在兼并重组全省现有其他水泥企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和油井、港口等用特种水泥,在消费市场合理布局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禁止新征土地建设新的水泥熟料企业。
积极研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和大型化装备,加快开发生产5000t/d级成套设备和6000t/d级以上规模的部分国产化大型装备。
2、散装水泥及水泥深加工
(1)加快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逐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和领域,在使用环节限制袋装水泥,推进散装水泥集中化使用;引导小包装干混砂浆进入建材超市,推动预拌砂浆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应用;建立干混砂浆散装物流配送体系,防止二次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充分消化利用工业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在重点领域大力推广散装水泥。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遇,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加强散装水泥物流设施建设,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结合正在实施的“万村千乡”工程,衔接好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物流配送站,加强销售网络建设,推动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发展。
(3)加强科技研发与应用。坚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领域科技研发和应用工作,广泛推广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行业整体运行质量和水平。研究开发适用于不同环境施工要求的水泥品种,提高散装水泥对建设工程的适用性,降低全社会对水泥实物的消耗,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水泥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淘汰落后
巩固淘汰关闭落后水泥产能成果,加快淘汰列入名单的立窑生产线,缩短落后水泥退出历程。鼓励有条件的立窑水泥企业转型建设水泥粉磨站或投资新型墙体材料、干混砂浆生产等。
4、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拓宽水泥生产的原料来源,鼓励水泥企业利用工业废渣替代天然资源,利用页岩、泥岩、粉煤灰等材料替代粘土配料,利用矿渣、粉煤灰、磷石膏、赤泥、铬渣、铜渣、电石渣等工业废渣作为原料和混合材料,节约传统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开发应用高效节能细粉磨技术、助磨技术和矿物掺合料机械活化技术,减少水泥中熟料用量,增加矿物掺合料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工业废渣使用量。
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强化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实现水泥粉尘和烟尘的达标排放。重点突破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可燃废弃物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全面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提高水泥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布局 在石灰石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区,集中建设大型水泥熟料基地,提高熟料供应能力;在消费市场分散配套粉磨站。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其配套粉磨站的建设应以原有的水泥企业改造为主,外行业新进入的企业申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不予批复。
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和日照等市,不再批复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
四、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格投资项目管理
按照《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遏制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工艺、规模、等量淘汰、环评、安评、能评、资源、土地、资金等准入条件,把好核准关。未经核准的水泥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凡自行建设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关停。严格控制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禁止不顾能源、资源、环境、市场等约束条件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鼓励现有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艺。鼓励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小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鼓励推广矿渣微粉细磨技术。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实施改善品种、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采取上大关小、等量淘汰、补贴及赎买等方式,加快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实现水泥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
加快技术进步,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建立开发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中心。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研发能力,提高我省重大水泥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水平,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四)着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环保
鼓励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应用新型干法旋窑系统废气余热回收利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等技术。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支持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积极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水泥企业走资源节约道路,达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五)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集团带动
鼓励大型优势水泥企业集团,充分运用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债券、民间资本等融资方式筹募资金,兼并重组现有水泥企业,淘汰落后,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以增量投入带动存量优化,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2.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十二
生活在市场机制中的企业和个人, 效率的重要性是尽人皆知。可问题在于, 现代散装水泥产业一方面担负着转型升级的重任, 一方面又要全面提高产业效率, 能担此大任吗?其作用机制又是怎样发挥出来的?
此外还有一点, 为什么说发展散装水泥非得产业化不可, 化来化去会有什么样的前景, 难道像现在这样只追求散装率不成吗?产业化对于水泥散装率的决定性意义有哪些?
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曾把社会与技术比喻是一个伟大的“火车头”, 知识就是推动前进的“燃料”。从某种意义上讲, 知识进步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最重要参数。
在现实的背景下, 推动现代散装水泥产业前进动力的知识型“燃料”又是什么?除了生产领域的技术创新之外, 最值得一提的则是前卫的产业链理论和价值网络理念。正是由于这一点, 产生了现代散装水泥产业与传统散装水泥本质上的分野, 凸显出现代水泥产业与传统水泥行业的根本区别。在产业链理论和价值网络理念滋润下, 它终于在传统水泥行业的残墙瓦砾上, 构建起一个全新的现代水泥产业。所以, 现代散装水泥产业首先是一个高知识信息含量的新型产业, 也是一个肩负着水泥行业模式转型和产业升级重任的过渡型产业。
环境的变化几乎是天翻地覆的, 常常令人始料不及, 所以, 任何产业不可能死守着陈旧的经营模式混日子, 必须适应环境随之改变!实际上, 国内外其他产业的动作明显要快一拍, 抢先探索并推行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外包合作与网络化经营。这种依据产业链和价值网络理念创造出来的新模式, 给高集中度、长产业链、区域产品特性强的水泥产业注入了活力, 并且被全球顶级的跨国水泥企业演绎得淋漓尽致、有声有色, 以现代价值网络理念编织起掌控市场话语的经纬线。
简单说来, 外包合作与网络化经营的核心理念和策略, 就是企业集中力量发展最具整合力的优势业务, 将非优势业务通过外包合作交给其他企业完成。企业从主要依赖内部资源转向内外部优势资源并重, 通过管理和利用内外部资源网络提升企业竞争力, 把自己武装成为无往而不胜的“变形金刚”。
曾与几位业内大型企业老板聊起散装水泥产业化, 大家普遍的共识是两个势在必行:一是水泥散装化势在必行;二是全产业链势在必行。因为矿山和水泥生产规模再大的企业, 不参与全产业链, 也不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产业领袖。可是, 话锋一转到具体操作策略上, 又都觉得有点“老虎吃天——无处下口”, 谈何容易!有的老板会一口气开列出一大堆的现实难题, 流露出种种无奈和困惑, 譬如:要抢占矿山资源的“点”, 又要顾及终端市场的“面”, 产业链太长了, 实在是首尾难以相顾呀?参与全产业链, 靠资本控制多个链环很难, 面面俱到, 怎么才能不失控听招呼呀?资金占用大、季节性市场需求突出, 终端市场话语权交易规则于己不利, 怎么才能不断档玩得转呀?顾得上生产制造, 又难以管控物流配送环节, 且复杂而节点多, 怎么才能及时供应保证客户需求呀?终端市场产品类型多, 个性项目需求变化块, 科研技术开发难度大, 怎样才能适销对路呀?社会上的市场要素资源如能源、人力成本与日俱增, 居高不下, 怎样才能消化刚性成本保持竞争力呀?明知道市场格局变化了, 原有的传统经营模式已经不大管用了, 局部的小打小闹的变革也不过是权宜之计, 没法子呀!是呀!如何破解这历史累积下来的一大堆小山一样的难题?价值网络理念使我们看到了突出重围的一缕曙光和门径。
价值网络描述散装水泥产业生态系统
何谓价值网络 (value network) ?就是企业为创造资源、扩展和交付货物而建立的合伙人和联盟合作系统。价值系统既包括公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和最终顾客等市场主体, 也包括大学及科研机构、协会和政府组织等一系列价值关系。而这种突破传统规则的市场现象, 成为一道全新的产业生态系统的风景线, 并展示出超乎寻常的魅力。
当前, 价值网络作为前沿理念, 在全球市场领域中都具有很强的引领性。肯定有人会问起, 价值网络与价值链有什么不同吗?二者的不同点表现在多方面的, 比如链与网、组件化与商业生态系统等。价值链依赖于单个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组织以及该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所商定的、并且有严格控制的合同, 价值网络则是允许通过一种合作方式以便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协调, 并汇集各种能力和资源, 最终创造更大价值。但是, 价值链与价值网络的最大区别在于, 价值链的前提是企业管理边界的清晰化, 而价值网络的前提则是企业管理边界的消失, 强调社会资源的共享最大化。
价值网络理念指导下的增长模式和管理模式, 必然会催生一个新的产业生态系统, 进而成为新格局中企业成长的新引擎。这对于散装水泥产业来说, 通过价值网络创建新的产业生态系统, 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产业集中度在价值网络中聚集, 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规模膨胀“吹泡泡”。集中度是指某一产业在市场中供给者集中的程度, 通常用市场中较大企业所占有市场的份额来表示。市场集中度越高, 少数大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就越高, 对市场的控制力就越强。毫无疑问, 目前已经进入了提高我国大型水泥集团集中度的阶段, 并且业界达成共识。但由于我国目前行业集中度仅30%左右, 前10名企业的集中度还不足20%, 而据2007年数据显示, 西方国家水泥行业集中度一般都在80%左右。
说到集中度, 人们首先想到整合并购, 然而集中度要与产业格局相适应, 并不是说规模越大越好、企业越少越好。其衡量的标准是:市场空间布局是否合理, 能否实现对市场供给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生产者的产品送达市场的成本有无竞争力, 能否体现与社会、环境友好的、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等。国家特别发布了重点支持的60家水泥企业 (国家级12家、地区级48家) , 通过淘汰、兼并、重组, 希望到2020年全国企业的总数由现在的5000家降到2000家左右, 生产规模3000万吨以上不少于10家, 500万吨以上40家。
值此, 又让我想起已发表过的“系列对话”博文中, 曾提到过中国水泥产业结构中“大象”与“麻雀”的比喻。那些体形庞大的“大象”型熟料生产集团, 与供应半径内小不点的“麻雀”型水泥企业, 二者之间各自有着明显的优势和劣势, 存在着明确的相互依存的竞合关系。在中国水泥市场的独特禀赋环境之下, 再大的“大象”也不可能把“麻雀”们一扫而光, 独霸天下;相反那些“大象”们恰恰应该利用和发挥“麻雀”的优势, 使其成为产业生态系统中的活跃的节点, 惟有这样, 少数“大象”才可能充分释放占有市场份额高的优势, 强化对市场的整体控制力, 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水泥产业的领跑者。
———世界级企业在价值网络中成长, 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占山为王”。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并非一定要也很难成为全功能组织, 无所不能地满天飞, 包揽一切, 自然要受着各种资源条件的制约。企业快速发展做到大而强, 可以将一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产业集群中的友好企业, 目前比较通行的如经营业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物流业务外包, 通过外包合作获取资源的数量与速度, 远远优于内部提供, 甚至可以得到内部根本没有能力提供的稀缺资源。
纵观全球, 水泥业界中有几个世界级企业是靠单打独奏、独往独来而称霸一方的?即便是那些掌控了高附加值市场也是绝无仅有的!更何况, 水泥工业有它固有的特性, 如对矿山资源依赖性大, 与经济景气度和投资规模的关联性强, 同时通用水泥作为刚性消费的标准产品, 又具有同质性、低值性和服务范围上的区域性等, 这就决定了它在空间分布上的遍在性, 即散在性的市场属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区域产品及其低值性的特性, 决定了物流运输成本上升为重要因素;二是产品质量及其供应实效性, 决定了供应方式和辐射半径的制约因素;三是终端市场需求的个性化及其遍布性, 决定了成本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复杂化。所有世界级的水泥集团都是较好的遵循并且适应了这些市场规律和特性, 趋利避害, 扬长避短, 把外包合作搞得颇具声色, 驾轻就熟。这似乎应验了中国人妇孺皆知的两句老化:一句叫做“逼上梁山”;一句叫做“识时务者为俊杰”。
扩大疆域, 永远是所有巨型水泥企业集团不变的梦想, 而区域扩张, 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需要付出巨大的资源投入;二是可能遭遇区域制度和文化的“水土不服”。在构建全产业链战略指引下, 特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利用信息技术、模块化管理、交易契约安排等综合性手段, 以长期性合作方式将一部分传统上向来由本企业内部来完成的经营管理业务, 交由产业集群中的外部企业去完成, 弥补自身企业资源在时间或空间上的先天不足, 进而借助合作者的网络实现跨区域扩张, 积极开拓新的疆土。这很有点像三国演义里的蜀国“联吴抗曹”。外包合作的本质是将不具备优势的业务活动外包出去, 集中力量加强优势业务活动, 实现双赢的目标。
外包合作会不会造成大撒手因而失去控制力?这往往是大型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的心理障碍!所以, 外包合作的首要环节就是明确业务链上控制权。一般而言, 外包合作的业务链主导者肯定是牢牢地掌控在大型企业手中, 其主导力量集中体现在制定“游戏规则”上, 玩什么, 怎么玩?大圣再有本事也都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 (1) 坚持以本公司的客户需求为导向, 设计整个业务链的基本框架; (2) 明确外包业务的接口标准和质量标准; (3) 对外包业务流程要求具体化, 如原材料、员工素质、生产方法和工艺、服务流程、质量检验、生产布局及售后服务、责任方归属等方面; (4) 明确外包合作企业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平, 及其担当相应责任义务; (5) 个别外包合作企业甚至直接参与接包企业战略决策, 如参加董事会。诚然, 外包合作要充分考量企业的控制范围和程度、业务链特性、合作关系紧密度、企业能力等多种因素, 一般采取信任关系、长期合同和股权关系的三种方式, 构建起外包合作的管理资源网络。
——循环经济在价值网络中整合, 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下游业务购销。客观上, 水泥企业在向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进程中, 必然会遇到来自于资源供给约束、环境质量约束、生态容量约束、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种种约束, 事实上, 以低碳和资源/能源的再生循环利用为目标的循环经济概念, 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环境保护与治理范畴, 涉及到社会再生产、贸易体系、技术支撑、法律体系、政策保障等领域, 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全方位经济运作形式。为此, 任何一个单体水泥企业或者某个单一链环, 都很难扛起循环经济的大旗, 必须依懒于全产业链的通力合作。那就要求价值网络中的企业, 坚定奉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 而不是当做好听而不好玩的空洞口号, 尽可能减小对环境和生态体系的损伤和污染。
虽说, 水泥产品依然摆脱不了一般产品营销的市场规律, 但是跨行业、资源分散、链条长的窑业特征, 决定了它与其他产业运作模式上的不同, 尤其是在循环经济运行流程中, 上下游客户不再是简单的一买一卖的购销关系, 相互依存度和关联性是密不可分的, 都是价值网络上的一个节点, 否则不仅难以实现双赢的共同战略意图, 甚至造成价值网络断裂, 损伤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的利益, 可谓是几败俱伤。
———产品体系在价值网络中拓展, 并不是常规意义上的“成本+需求”的产品研发。必须指出的一点, 水泥产品体系及市场拓展较比一般商品的研发推广, 更体现出产业化和系统性, 因为任何一款水泥产品必须突破从源头矿山到终端项目上下游的层层制约, 才能够抵达终端项目市场, 并不是只要消费者能够接受其价格和功效性就算大功告成了。那么, 最大的区别则在于水泥产品在价值网络中更突显绿色价值的分享, 直截了当地讲就是每一种水泥产品的面市, 都必须让全产业链各链环都能分享到绿色价值带来的好处, 上下游合作者都能因此获得价值提升。
开发新型生态水泥材料现已成为潮流, 它具有以下特点:优异的使用性能, 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资源;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废气、废渣和废水的排放量相对较少;与环境相协调, 使用过程中有益于人体健康, 有利于改善生态;废弃后可作为再生资源/能源加以利用或易于净化处理, 等等。那么, 这些特点并不是技术开发企业一家“吃独食”, 或者是按照传统销售通路分出一点“碗边饭”给别人, 而是要名正言顺地成为产业上游及终端建筑市场共同的价值点、营销卖点和利润增长点。再比如, 在水泥产品体系中, 最热门的长寿命材料及材料的延寿技术、材料与产品的再生循环利用、生态建筑材料、环境相容降解材料、生态建材、环境工程材料、环境修复/净化/替代材料等, 也是如此。
———产业转型升级在价值网络中实现, 并不是企管意义上的突破市场某种“瓶颈”。当今水泥产业转型和升级才是硬道理。从构成价值网络的组件化、生态系统、商业平台和开放标准等层面上看, 首先在确立指导思想上, 突破三方面传统管理理念:一是坚持内外部两种资源, 开发企业资源和协调能力, 不满足于传统流程的、简单的业务交易, 强调组织网络价值一体化, 冲破自给自足的企业组织边界, 构建虚拟性的企业群体架构;二是推动研究、设计、制造等方面创新协作, 在帮助产业合作伙伴的成长中带动企业自身成长, 价值输送与价值获得的统一, 实现资源共享最大化;三是突出最终环节价值, 即“消费者的需求引导商业需求”, 成为最终价值导向。价值网络的根本特点在于突出最终环节消费者价值导向, 进而使得全产业链始终保持最佳效率。
由此可见, 价值网络是一种更加复杂化、更加高级的产业价值链, 必然成为水泥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从而诞生新的企业形态。这种产业价值链离不开三个基本条件:组件化企业、新的商业平台和标准。水泥产业中组件化企业, 是整个价值网络的主体;新的商业运营平台和流程, 是水泥产业链的基础;统一的标准则是组件化企业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在未来价值网络中, 先行一步的可能是企业内部的组件化, 逐步发展企业外部组件化, 每一个水泥行业中的企业都可能是其他企业价值网络中的一个组件, 或者是另一公司的制造车间或研发中心等等。这种横跨不同领域的内部和外部的组件化, 必将构成现代水泥企业发展的大趋势。它将大大冲破原有企业组织边界的“楚河汉界”, 改变传统水泥集团企业的组织模式的“旧面孔”, 进而使得价值网络发展成为未来企业的新模式。随着产业转型升级铿锵有力的脚步声, 我们相信组件化水泥企业时代已经不远了!
——新盈利模式在价值网络中运行, 并不是财务意义上的开源节流。企业总是在成本与利润之间不停地周旋博弈, 尤其是单个水泥企业想突破市场环境一厢情愿地降低成本, 肯定受到自身内部资源有限的制约, 况且油水不会很大, 杯水车薪;这就逼着企业把目光转向产业链的外部资源上来, 而利用外部资源进行外包、协调、端到端的整合, 能够弥补传统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上的欠缺, 企业分享到更大的价值。
大规模定制是新盈利模式的主要运营方式之一, 也是开发水泥产业价值网络的新思路。问题的难点还在于, 怎样才能将定制成本降低到大规模生产所必需的程度?第一是靠廉价的生产;第二是靠低营销成本;第三是靠供求匹配服务最优化。前卫的、热门的长尾理论在实现上述三个条件给出了答案: (1) 廉价的生产使尾部 (利基) 有利可图; (2) 显著下降的营销成本, 使尾部市场供应丰富; (3) 需求信息加工使尾部进一步变长; (4) 为个性选择提供服务, 使热门不再热、冷门 (尾部) 不再冷; (5) 汇总的尾部市场利润不亚于热门市场; (6) 长尾现象的形成改变了需求方式。
如综上所述, 我们不难描述一下价值网络下的散装水泥产业生态。它是一个全产业链企业集合的生态群, 是一个网络理念下现代化的生态群, 是一个系统开放通畅循环的生态群, 是一个性化大规模定制的生态群, 是一个绿色环保的生态群。
价值网络缔造散装水泥企业新形态
尽管有人可能会认为, 这个问题似乎离中国水泥产业还远了点, 但却是破解水泥产业发展困境的出路, 关乎水泥产业现代化的进程, 理应纳入产业发展远景和企业战略谋划的大视野。
前面对散装水泥产业生态进行了轮廓性描述, 下一步紧跟着的问题是:价值网络下的企业形态应该是个什么样子?在我看来, 它兼有工业化与信息化的现代化双重特征, 完全有别于现行企业组织体结构框架, 我形象地概括为:“企业仍是企业, 但绝不象今天的企业”。
经济学常识表明, 资本专用性是企业存在的基础, 也就是说“我的就是我的, 不可侵犯”。由于价值网络带来了要素流动去刚性化, 这就从根本上瓦解了企业的基础和底线, 重新划定企业的边界, 致使企业结构的基本特征随之发生根本性改变。特别是价值网络中的组件化特征, 又明明白白地强调生产要素以能力为单位, 而不是过去的整个企业, 通过在企业内外自由流动来实现价值。
记得在以前的博文中曾讲过的价值链, 那是以承认企业资本专用性的底线为前提, 强调以企业为单位之间的合作, 那么, 价值网络则是突出组件与组件之间的合作, 使得合作按单位更细微化, 致使企业边界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甚至显得越来越模糊朦胧。这也表明了价值链与网络价值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 所以也是后者对前者的扬弃和发展。当然, 企业老板们也大可不必担心资产流失, 价值网络并不意味着原来企业实体的消亡, 只是表明原来的实体功能不再按企业的传统组织形态进行排列组合, 而是按照以能力要素最佳配置的价值网络方式重新排列组合, 此时的企业已演变为兼具社会公民特质的利益共同体。
回过头来再看当下的现实, 水泥企业鲸吞式的兼并整合正如火如荼, 波及到矿山资源市场的山峦河谷, 其结果是产业集中度越来越高, 企业实体规模越来越大, 转眼间, 像吹气球那样快速膨胀成一个体态臃肿、满身肥膘的胖子, 当那粗壮的四肢有力量在市场中搅起波澜的时候, 同时也发现自身染上了肥胖综合症, 表现在资金循环上“血液阻滞”, 业务运营上“手脚僵硬”, 组织效率上“功能低下”, 风险控制“麻木痴呆”, 文化认同上“内分泌紊乱”, 诸如“大企业病”症多发, 屡现弊端, 别说要担当起构建现代水泥产业的使命, 甚至危及企业生命体的健康。
那么, 价值网络真的能帮助散装水泥企业摆脱传统组织形态所面临的困境、突破产业成长的天花板吗?那还得从价值网络企业的几个特征说起———第一个特征:摆脱靠传统产权资本连结的束缚, 创建靠价值连结的企业形态, 能够最有效地摆脱企业资金因沉淀而死滞带来的现金流断裂的厄运。搞过企业的人都清楚, 企业规模膨胀快速扩张, 极容易导致成本严重固化。这是人所共知的顽症。由于传统企业完全是建立在内部性资本的基础上, 规模越大的企业极容易发生资金恶性循环的顽疾, 所谓“大马不死”早成浮云;而价值网络企业秉承资本内部性与外部性相结合, 核心龙头企业无需背负沉重的资本包袱, 凭借组件化模式将传统的价值链分解开来, 不再完全依靠内部资源, “四两拨千斤”, 就可以掌控相当大的产业链空间, 况且比传统的资本连结的分支企业在决策和管理风险上的麻烦会更少些。
第二个特征:突破传统企业边界, 组织结构形态更类似于市场通路扁平化, 能够医治传统企业因层级过多或战线过长所导致的效率不佳的痼疾。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大企业病”。价值网络的独到优势在于, 它既具有市场的扁平化的优势, 强调“透明+效率”, 同时又具有企业结构化的特征, 强调“共享+优化”;难怪管理学界将其赋予了一个雅号:“第三组织状态”。
第三个特征:坚持消费者价值导向, 强调终端价值的企业形态, 能够真正有效地解决生产服务差异化的难题。哪家企业不想打市场差异化这张牌, 但是又都被跨不过高成本的陡坎而止步!价值网络的本质是在一体化与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服务模式下, 通过价值传递机制及其相应的治理框架下, 把产业链不同阶段和彼此具有某种专用资产的企业及相关利益体组合在一起, 因其产品或服务价值的不可分割性或互补性, 整合每一个价值网络成员创造的价值, 有效地降低成本、提升利润, 为客户创造差异化带来的最终价值。
第四个特征:构建整合开放价值网络, 实体与虚拟结合的企业形态, 能够突破行业间、企业间客观存在的各种壁垒。要竞争就会有壁垒, 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这是一个令人苦恼又不可回避的难题。整合开放价值网络是一种新型商业生态系统, 以基础业务做平台, 增值业务为终端, 在该平台上打破资本专用性分享价值, 以一个个能力单位如车间或分厂进行端对端的链接, 而那些终端增值业务好比是嫁接在平台上结满果实的枝条, 枝繁叶茂, 硕果累累。当价值网络突破来自于市场和企业滋生出的种种壁垒, 企业梦寐以求的零库存、准时生产制等精益制造的先进理念, 才能真正地得以实际运营起来。只有如此, 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不同的主体按照整体价值最优的原则相互衔接、融合、互动, 利益主体在关注自身价值的同时, 更加关注价值网络上各节点的联系, 进而冲破环节壁垒达成无缝对接、高效运营。与此同时, 各种各样的合作者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 必然要使之与自己的管理组织结构相匹配, 为此, 价值网络企业开放自己的战略、运营和物理边界, 也就顺理成章了, 公司更加虚拟化。这样的结果一定是进一步提高网络主体之间相互作用, 及其对价值创造的推动作用。
可以设想, 掌握上述价值网络特征秘密武器的巨型水泥集团企业, 该会如何呢?肯定是不仅能创新微观运行的盈利模式, 同时也构建起一个全新的产业生态系统, 在市场的波涛中如蛟龙戏水, 呼风唤雨。
价值网络规划散装水泥产业新架构
随着全球化劲风吹拂, 价值网络对传统水泥产业单元的挑战, 是迟早要发生的, 甚至可以说正在不露声色悄悄地进行着。这样一来, 必然会推动原有产业主体的角色“变脸”, 改变原有的重复上演多年的陈旧戏路。我一贯坚持, 搞散装水泥产业并不是要另起“炉灶”, 相反他理所应当成其为产业的组成部分, 并且会进一步推进传统水泥制造商完成转型, 强化在新产业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 这不能理解为目前仅仅局限于产能规模的扩张膨胀, 而是在价值网络中确立龙头老大的地位, 完成现代产业升级的革命性转型;于此同时, 还要把终端市场这个重要的产业节点, 托举到前所未有的战略位置上来。今后的市场实践必然证明, 掌控终端市场话语权的企业, 其价值网络中的控制力将会更加强大。
为什么价值网络能够规划散装水泥产业新架构哪?这主要是来自三种力量的驱动:产品或服务、标准和资源。
(一) 以产品或服务为核心能力要素的产业龙头, 最具有规划散装水泥产业的话语权。
企业本来就是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济动物, 否则只有关门走人。我这里特别强调的是, 产品或服务的不可分割性是价值网络形成的根本原因, 可见它承续了市场规律的基本属性, 并不是游离于市场法则之外的。随着市场的深化, 水泥市场客户尤其是终端建筑项目用户的需求, 不仅仅是需要单一的某种实物产品, 交易活动不再局限于简单的一买一卖, 客户迫切需要的是量身定做的整体解决方案及一揽子服务。那种“卖产品无服务”或“简单的商品物理性的售后服务”已成为“过去时”。这也是为什么企图靠单向增加品种来赢得客户的企业, 总会在市场竞争中步履维艰的缘由之一。在这样的情形下, 众多企业组成的以提升价值为目标的服务网络也应运而生。
那些掌控优势产品和服务核心能力的、实力雄厚的企业, 把产业链中其他企业的核心能力要素优化组合, 协同在一个无形的网络平台上, 编织出更强大的价值网络, 必将给予分散“打游击”的企业以致命打击, 就连那些已组成价值链具有一定优势的集群企业, 也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 可以说是招招致命, 胜算颇大。所以说, 在散装水泥产业的价值网络中, 产品和服务的这种核心能力, 抑或是终端“三预产品”即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抑或是高性价比的水泥原料产品, 抑或是现代物流供应链产品, 抑或是新型装饰装修材料部件化产品, 抑或是工程项目整体解决方案, 但有一点精髓系点睛之笔, 那就是产品或服务的一体化, 不可分割, 而高附加值的服务才是市场魅力之所在, 是价值网络的最亮丽之处。
说到这些, 业内人士对水泥产品或服务比较容易理解, 但对于散装水泥现代物流来说, 有些人可能会感到有些困惑和朦胧了。为什么水泥物流业一直是侏儒型、长不大、做不强呀?除了区域分割、资源分散、物流技术和装备落后、物流信息网络平台不健全、业务供求信息不对称的制约之外, 根子在于水泥行业仍然把物流仅仅定位成传统运输方式, 缺乏增值服务, 服务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 所以还没有形成现代物流供应链。笔者研究表明, 水泥产业中的现代物流模式与一般社会物流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散装水泥产业的特殊禀赋条件决定的。具体说, 一是产品供应的时效性;二是供应区域半径限制;三是流体状产品特性;四是体重、量大、低值的商品特性。所以, 水泥物流企业的核心能力要素, 不是在“运”上, 出路在于在产业价值网络中探索新的增值服务。构建水泥现代物流供应链的物流企业, 同样也可能成为价值网络中的龙头, 加入网络节点越多, 每个节点创造价值的能力越强, 价值网络产生的效应就会越突出。通过产品或服务的核心能力要素, 协调网络成员共同为客户提高更丰富的产品服务组合, 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价值, 增强客户价值让渡能力, 保证客户的忠诚度。
从这个意义上讲, 价值网络也体现为网络营销策略行为。了解客户个性化需求, 让客户享受到定制化的一站式服务, 在客户感受到既省时又省力又保证质量的基础上, 让客户对产品或服务产生依赖性。深谙此道的拉法基等跨国集团, 早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全球化战略布局。请问国内水泥企业老板们, 在你的战略头脑里, 是否也勾画出一幅具有价值网络意义的产业新蓝图了吗?人家竞争对手已经抢先登陆, 那你又该怎样一显身手呢?
(二) 以标准 (或称竞争规则) 为核心能力要素的产业领袖, 最具有规划散装水泥产业的话语权。
这里讲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技术标准及参数, 其实是“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 所以说标准即规则, 体现为一种现实市场运营的关系资源。谁能引领产业产品或服务的标准, 谁就等于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 要按照我的规则来跟我玩!对自己来说标准是通道, 对于对手则是门槛。现实的或者未来商业模式中的性价比, 供货时间的标准, 服务质量的标准, 一篮子解决方案的优化, 无不是竞争规则的表现。
在现代市场格局中, 标准当仁不让地成为价值网络节点中的核心能力要素, 事实上, 只有强者如领袖型公司才有居高临下制定标准的资格。太多的事实无不证明, 那些具有制定标准资格的企业, 往往都以优势的产品或服务为基础, 但这还远远不够的, 标准或称竞争规则更突出表现在商业模式上, 手中掌握一种与竞争规则相匹配的盈利方式, 成为在市场竞争制胜的尚方宝剑。比如说, 在中国和国际市场上, 谁想步其后尘提供终端产品解决方案, 那你就一定想到拉法基的标准, 人家在市场中客户接受并认可的游戏规则, 否则你硬顶牛就会败得很惨!这就是往往被传统眼光所轻视的标准, 蕴含着左右市场走向的巨大威力!打开天窗说亮话, 水泥终端产品及标准的核心能力要素, 早已成为了国际跨国公司的囊中之物, 这也是他们为啥不去一味地与国内企业正面交锋争夺矿产资源的谋略之一。
(三) 以资源共享为核心能力要素的产业火车头, 最具有规划散装水泥产业的话语权。
资源不是孤立的东西, 而是围绕稀缺的、可独占的某种自然资源或社会资源的获取、分配、增值等活动所形成的网络。具体到水泥企业上, 就是一种围绕矿产及初级产品资源和企业资源共享所形成的价值网络体系。
首先, 矿产及初级产品资源共享。价值网络是在企业合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概念, 是一个以客户让渡价值为出发点的网络体系。说实话, 要让渡, 手里必须有资源, 就像打牌有“大小王等几大调”, 就好办了。没有梧桐树, 招不来金凤凰!不可否认, 大型龙头水泥生产商在散装水泥价值网络中, 具有让渡价值能力并且扮演龙头的角色。这是因为: (1) 掌控矿山资源的核心能力要素, 具备构建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网络的基础条件; (2) 掌控孰料制造生产中心的核心能力要素, 具备制定市场游戏规则标准集团化运营市场秩序; (3) 掌控信息技术及资本运营的核心能力要素, 进行业务重新分解及战略整合的价值网络体系。
诚然, 对于具有“矿业+窑业”禀赋特征的水泥产业来说, 掌控和相对垄断矿产资源和初级产品, 是必要的条件, 但有一点必须看到, 企业控制和相对垄断矿产及初级产品资源的目的, 不是倒腾水泥原料产品简单的“提篮小卖”, 千万不能忽视资源“共享”这个重要理念, 只有通过“共享-让渡-网络”的运行机制, 才能真正地建立起价值网络、新的运营规则秩序、新的组织架构。顺便说一句频频发生的价格恶性竞争, 为啥业内外都对此表示出厌恶和反对, 强调自律和结盟, 但每每最后都闹了个无果而终的下场, 新一轮的价格大战又在这一片叫骂声中酝酿着。价格大战的根本弊端在于, 我们目前产业链上下游之间没有让渡价值共享资源连结的价值网络体系, 那些靠面子关系, 靠感情笼络, 靠约法三章, 靠商业贿赂等等, 都不过是权宜之计的“抹点万金油”而已。
其次, 企业资源的共享。价值网络本质上是一种治理结构, 准确点说, 它是公司间独立管理形式与合作关系相融合的治理结构。从交易成本上来看, 目前国内普遍盛行的集团纵向一体化企业组织架构模式, 虽说相对降低交易成本, 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必然造成固化成本上涨, 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弹性与适应能力。这不能不说是纵向一体化企业组织架构无法克服的软肋。而价值网络企业组织架构模式, 则能够在保证企业弹性的情况下, 通过有效地控制投资成本和对一般资产的最大利用, 来避免和解决交易成本增加的难题, 进而获得更大的比较优势。
从以上不难看出, 价值网络之所以能形成特有竞争力,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龙头型企业核心能力要素, 体现为资产最优配置的组合能力。一是增加规模经济效益。价值网络龙头企业通过资源共享的价值让渡, 为客户提供更快、更及时的服务, 节约客户时间成本, 吸引更多客户, 增加每个网络成员的业务量而形成规模效益;二是专业化降成本。获得让渡价值的每一个网络成员, 专攻本身最擅长的价值活动, 努力降低成本, 进而达到降低运营风险的目标。所以, 从整体意义上讲, 龙头企业掌控的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和企业资源, 产权归属自己但又并非企业单独享有, 共享资源是价值网络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舍得, 舍得, 只有舍才有得”。舍是价值让渡, 得是利益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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