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到意外 中学生作文(精选9篇)
1.感到意外 中学生作文 篇一
就要考试了,李芳还在医院呢,她一定不能来参加期末考试了,真可惜。同学们议论着。
前的一个双休日,她妈妈准备带她去公园玩,正要出门时,电话铃响了。妈妈接过电话,说单位有急事要加班,她妈妈只好要李芳在家认真复习功课,期末考出优异成绩,待下星期再带她去公园玩。中饭自己买点吃的,李芳听着妈妈的嘱咐,顺从地答应着。
李芳在家完成了作业后,无所事事,觉得很孤独,就一个人上街去玩,就在过马路时,不小心被一辆飞奔而来的汽车撞到了,司机立即将李芳送往医院,经诊断:左腿骨折,脸部、臀部多处擦破。
意外发生后,我们学校的师生都已经知道,大家都为李芳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而感到惋惜。
第二天,同学们都做好了考试的一切准备。正在这个时候,不知哪位同学大声喊道:“李芳来了!李芳来了!”我扭头一看,咦!真的,李芳真的来了,是她妈妈把她背来的。听她妈妈说:李芳的腿骨折已手术接好,医生不给出院,可李芳哭着闹着一定要参加考试。她妈妈也只好背着她来到了学校。李芳的出现让我们感到很意外。
2.感到意外 中学生作文 篇二
广播电视大学是全日制高校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其全日制学生主要来自高考落榜的高中生或是中专学生, 还有的来自已经在社会上待过若干年的年轻人。这些学生中的大部分在中学阶段因为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进了高校以后, 面对比高中阶段松散的环境, 更加无所适从, 感到无事可做, 极为空虚。由于学习不佳招致多方批评, 很多学生心理上或多或少有自卑情绪, 对自己没有信心, 对将来没有打算, 一天一天混日子。有的学生把社会上的一些不良观念和做法带到学校中, 违反校纪、校规等。
近几年来, 从事学生辅导工作与学校心理咨询的老师经常听到学生抱怨说他们对学习、生活感到无聊、没劲、讨厌;一些教师也反映说, 部分学生对专业学习不感兴趣, 对他人冷漠, 做事情嫌麻烦, 缺乏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勇气。
二、克服空虚感的理论与方法——充实法
1. 灌输理论
“灌输法”是由列宁阐发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其认为, 任何先进的思想都不是自发产生的, 需要灌输。灌输是自发向自觉转化的必要条件, 是获得科学理论的重要途径, 也是进行正确思想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是抵制错误思潮的需要。
2组织理论
这个理论中有一个观点认为, 组织的活力来源于活动, 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 可以增加组织的活力, 同时让组织的成员感到充实和振奋, 从而获得一种良好的维护群体规范的觉悟。
3. 管理学中的“满负荷”理论
该理论认为, 人在工作时间里, 如果发挥70%的效率是最佳的效果, 这时人既可以保质完成工作, 还会保有积极的工作劲头。如果工作量太少, 人就会存在空虚感, 就有可能无所事事, 无事生非, 让干事的人干不成事。
4. 自然科学中的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
这个定律告诉我们, 相对于个体, 人的能量也可以被认为是守恒的, 但是表现方式和释放方式各有不同。有些人喜欢通过学习来转化能量, 有些人则喜欢通过交往或活动等其他形式来释放能量。
5. 闲暇层次理论
根据美国学者纳希的闲暇层次理论, 按照人们在闲暇时间内所从事活动的价值 (包括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 , 可把闲暇分为6个层次:最低层次的是反社会行动型, 第二层次是伤害自我型, 第三层次是消磨时间型, 第四层次是情感投入型, 第五层次是积极参与型, 第六层次是创造性活动型。
三、开发多种载体使学生感到充实
要使学生获得充实, 就必须开发多种载体, 让其在各种载体中感到充实。为适合学校全日制学生的德育, 近几年来, 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和教师不断创新, 不断开发出许许多多让学生感到充实的载体。其主要载体有以下四大类。
(1) 高层次载体——以追求带动学生, 使学生感到充实。 (1) 开展业余党校培训。业余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次, 每次为期一个月。通过业余党校培训, 学员们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能比较正确地认识中国共产党, 解决了要从内心追随党组织的问题。 (2) 开展砺志教育。学校启动一项名为“走红军走过的路”的“磨难训练”, 带队教师与学生都要步行三天, 头顶烈日, 走100多千米, 体验长征的滋味。 (3) 开展立德树人教育。开展评选诚信大学生活动。通过评选活动, 增强学生自身的诚信意识, 提高学生的诚信素质, 树立大学生的良好诚信形象。
(2) 1+X的长线载体——以长线活动为主旋律, 让学生感到既充实又有意义。这个长线载体有两个特点:一是时效长, 二是在其之上可以嫁接丰富多彩的活动, 即我们所称的X。 (1) 开展“每天进步一点点”活动。以“五思考, 五对照”为主题, 促进学生每天进步一点点。思考家长送我上学盼什么, 对照自己的表现是否对得起父母和自己;思考出校以后我干什么, 对照自己有无奋斗目标;思考我在学校学到了什么, 对照自己是否虚度光阴;思考我的形象是否得体, 对照自己还有哪些不足之处;思考我的行为是否恰当, 对照自己还有哪些需要改进。 (2) 向学生灌输心理健康知识。在全日制班级中开设心理健康课程, 使心理辅导老师由原来被动地等着学生前来咨询, 变成主动地向学生灌输心理健康知识, 使所有全日制学生人人都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3) 活动型载体——以活动带动学生, 使学生感到充实, 同时培养学生的活动能力和动手能力。学生的活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活动, 活动使学生感到充实, 各种活动的重复性少, 常常能以新鲜感吸引学生。校党委十分重视学生的“活动能力”, 并与“动手能力”一起, 作为引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近几年来, 学校积极组织参加省、市举办的多种文体活动, 并积极组织筹办校内活动, 尽最大努力让全体学生可以展示自己的风采, 丰富课余生活。
(4) 全校社团化——以兴趣爱好带动学生, 使学生感到充实。社团是一个大载体, 每一个学生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社团。目前, 学生社团主要有专业学习型、理论学习型、文艺爱好型、体育健身型四大类。学校成立了校师生社团联合会, 旨在推动全校社团化, 让全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都参加社团, 使每一位学生在社团中有爱好、有兴趣、有充实感。
四、充实法载体的有效性评估
为了评价各种充实法载体在消除学生空虚感中的作用, 课题组编制了《充实法载体有效性评估问卷》, 主要调查这些充实法载体的参与程度和有效程度。问卷于2010年5月中旬下发, 共随机抽取学生80名, 回收有效问卷70份, 回收率87.5%。统计结果见下表。
从表中得出, 学生参加学校开发的载体越多, 就会感到越具充实感。因此, 学校大力扶持那些参与者广泛的载体, 这些载体有:各类讲座、社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让学生担任领导工作等。据统计, 学生平均使用4.87种载体。
五、多种载体联动与保障体系
用充实法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进行学生管理, 不能只用一种载体“单打一”, 也不能让多种载体各自为战, 而是要多种载体联动。就是要让全校的各种思想政治工作的载体又“联”又“动”, 党政工团联动、系部处室联动、“多管齐下”“共抓齐管”。这个保障体系就是1+X。“1”是指政工队伍, X是各种保障制度。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主体是学校党政工团干部、政治理论教师、各系、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领导以及辅导员 (1:200比例) 与班主任。组织机构是政治处、学生处、党支部、团委、学生会。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要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成为一个系统, 发挥应有的作用, 就必须要有一支过硬的政工队伍以及一系列的制度做保障。
六、充实法的成效与深化方向
评估充实法的成效有多个维度, 有的成效是直接的, 有的成效是间接的, 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效。从学生层面上看, 充实法把原来游离于学校管理之外的学生全部赶进了学校开发的载体中, 实现了全员管理。学生在各种载体中展示自我, 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的评估, 能看到自己的长处与不足。
充实法其实有两种。我们上面所讲的多种载体充实法是一种靠外部刺激来驱赶学生空虚感和消耗学生能量的做法, 这种方法要求我们不断创造新东西来“刺激”才能持续下去。怎样从外延充实过渡到内涵提升, 实现内心的充实, 这是充实法需要深化的方向。只有内涵提升的充实, 才能倡导那种依靠外部刺激的外延充实激发起来自内心的充实感, 找到充实自己的有效渠道或形式, 才是自主的充实。
充实法是本校近几年来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探索, 把原来不自觉的做法变为一种自觉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 虽然取得了“充实”之初衷, 排遣了学生的空虚感, 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学生的学习生涯。但这种方法旨在克服学生的空虚感, 它对学生的作用是被动的, 缺乏内化力。怎样用充实法提升学生的学习自觉性, 使充实法与学生的学习形成相互依托的关系, 增强学生的学习力, 变成较为规范的德育方法, 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摘要: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半数以上全日制学生进校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混文凭、交朋友、度时光。相当一部分学生家长把他们的孩子送进学校学习, 仅仅只是把学校作为托管场所。过低的入学要求和入学门槛会导致学生产生空虚感, 严重的后果是学生既完不成学业, 又实现不了家长托管的初衷。台州广播电视大学通过探索和实践, 对现成的、不甚系统的、非自觉的做法进行了总结, 提炼了一种基于多种载体的充实法, 来充实学生生活, 改变学生的精神状态, 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关键词:空虚感,多种载体,充实
参考文献
[1]杜岸政.大学生“无聊症候群”特征、成因及调适对策分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05 (4) .
3.感到意外 中学生作文 篇三
小学生五年级作文感到温暖600字1
花开花落,有多少温暖的故事在其中上演;细水长流,有多少温暖的故事随之遥远。在这充满活力的每一天,你又在被多少人所悄悄温暖?
在我眼里,父母所给予我的一切,我是一生都无法补偿的。特别是他们的关心、爱护以及重视,是不能用金钱支交换的。从小在温暖中长大的我深刻体会到这点。
记忆的门坎上有一次我刻骨铭心:暑假里的一天,我和母亲在整理房间时,由于我的一时疏忽,手没抓住椅子柄,使自己从高高的柜子上摔了下来,下巴撞到了桌角的大理石。顿时鲜血溢了出来,染红了我衣服的领子。闻声从隔壁房间跑来的母亲见到我这样,脸霎得白了。可她立刻意识到了什么,从药柜里拿出大把棉花,堵住我的伤口,而后马上送我去了医院。
这时父亲正在宁波开会,得知消息,赶快驾车飞驰开往医院。由于父亲不在身边,母亲一人的负担特重,我知道其实她比我更紧张、更心痛。
当时,我还以为涂上点药水、包扎一下就了事了。可谁知,医生却说必须要用针把伤补充:谢谢补充:可以给好评吗?追问:最后一段“用针把伤”然后咋了,我看不见了补充:之后,父亲每天为我涂药水、换纱布。夏天,天气热,父亲怕我伤口发炎,还为我每天清洗伤口,从不拖延一点时间。由于父亲的细心护理,拆线时,医生说伤口愈合了,而且长得很好。
温暖,不必用美丽的词藻去形容,无须用精妙的画笔去雕饰,却依然光亮耀眼。同学的一声共同进步,老师的一次真心问候,朋友的一回热情帮助,都让你感到温暖。而你是否依然铭记太多太多父母所付出的真诚的温暖呢?珍惜这其中温暖的一切,父母的温暖将伴你越过困难,冲破险阻。在危险与竞争面前,它们一定是你精神的支柱!
小学生五年级作文感到温暖600字2
亲情是一把结实的伞,为你遮风挡雨;亲情是一件厚厚的棉衣,为你抵御严寒;亲情是一张柔软的床,你累了,让你忘记疲惫;亲情是一条干爽的毛巾,你哭了,为你拂去心中的泪水;亲情是一杯甜甜的冰红茶,你笑了,让你从嘴里甜到心里……
我说:“人生如歌,谱写出与众不同的乐谱,每一个符号都代表了酸甜苦辣;人生如画,记载了我们的人生,每一个线条都描述了我的思想与感情;人生如舞台,感情主宰我们,每个旋转和跳跃都代表了我们的青春活力!”
孟郊曾说过:“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用成绩,学业,报答您,只要您那会心一笑,在那一瞬间,我就满足了,跌倒时,您用双手搀扶起我,用粗糙的手替我擦拭眼泪;孤单时,您用臂膀温暖我,用感动的语言填补我的心;脆弱时,您用微笑给我自信,用哲理的话在慢慢的将我“扶起”
最近成绩的下降,您也跟着我担心起来,那皱在一起的眉头,我真想用熨斗把它熨平,卷子的成绩,让我原有的信心不知所终,换来的是烦躁的心情。
夜,清冷,点点星光缀于天幕。
月,皎洁,灼灼光华淡雅弥漫。
风,微凉,丝丝寒意渗透而来。
孤单失望的我,对这个原味的人生,有了一丝丝的厌烦,她渐渐地走来对我说:“竞争的社会,是不会留下失败的人”心中猛的一颤,是啊!我应该用行动来超越别人,应该一直向前走,懦弱的人,没有资格存留。一句不起眼的话,却让我的受益匪浅。谢谢您,从您的话中让我感到了亲情的温暖,和你那无私的爱。
如果说人生是一首优美的乐曲,那么痛苦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音符;如果说人生是一副多姿多彩的画,那么苦难则是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如果说人生是展现的舞台,那么受伤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路途。
亲情的温暖和爱是世界上最宝贵的,拥有它的人将会一生幸福,你拥有了吗?
小学生五年级作文感到温暖600字3
从家到学校的路上要走好几个斑马线,每一次我都会习惯地让车先过。或许早已有一些不以为然了,即便人行道上是绿灯,遇上拐弯的车我也会驻足让他们先过。
就是这样的习惯,前几天的清晨却让我感到一份特殊的问候。
初冬的天气叫人难以捉弄,时而冷得手脚冰凉,时而又热得好比才是初秋,那一天大早,也许是才下过雨,大街上还有着些没干透的水渍,瑟瑟的风毫不留情面的打过脸旁,早已冻得鼻子都僵了。早晨起得晚,没来得及在家吃早餐,只好在路边买些糕点凑合一下。
快到学校的斑马线,一个50多秒的红灯,看着秒数一下一下往下跳,汽车一辆辆从眼前驶过,似乎心中依旧还那么平静,一个人站在马路沿边,等待红灯变绿灯的那一刻……
总算,等变绿了,赶去上班的私家车,或是载满乘客的公交也都停在了斑马线前,等待着另一个红灯变绿,跨下马路沿,我径直向对面走去,才是一半,我感觉到似乎邻马路口的车要转弯。当然,没有迟疑,我又停下了步子,站在马路中间。很早很早妈妈就说过过马路要小心,所以从来就没有想过“车让人”,在我的字典中,好像只有“人让车”这个词让我感到真切。
那是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没注意是什么牌子的,不过看起来还是蛮贵的,也不知心里想些什么,竟琢磨这有些无趣的事。突然,那辆银灰色小轿车减速了,我没有多想,只是想等它过去,挡风玻璃有一点反光,不过可以看到里面是一个西装笔挺的叔叔,好像有什么东西在那儿晃,是他示意我先走吗?我有些迟疑,因为这在我眼里发生的概率很小很小,好像几乎都不会降临我头上。不过就是这样,我定睛一看,那个叔叔很努力的冲我摆手,好像还在冲我点头。也罢,我就这样又走到了马路的这一边。
回头,那辆银灰色轿车缓缓启动,又向自己的目的地驶去。没来得及从班开的车窗看清车里的人,只是觉得那一定很有成就。
不知是什么东西在作怪,心中不禁在这寒冷的冬日早晨漾溢出莫名的温暖。
那是一种来自陌生人的关心,那是一种很久没有看见过的美丽。看着车渐渐驶远,而那一个简单的摆手动作却很久不能从脑子里抹去。还在继续向学校走着,嘴角也渐渐上扬了起来。
那个看似简单而又不简单的几秒就这样让我在这个寒冷的冬日早晨感到了一份别样的温暖。
小学生五年级作文感到温暖600字4
在茫茫人海间,与我们认识的人很少。但无论熟悉还是陌生,总会有“帮助”温暖我们的心。对亲人的帮助,是相濡以沫的支持与关爱;对朋友的帮助,是心有灵犀的默契和配合;对路人的帮助,是细致入微的关怀和一声鼓励、一个搀扶。
帮助无处不在,它浸透在我们周围的空气中,变成呼吸的氧气,支持着我们的生命。
文坛巨匠巴金曾说:“我的生活目标,无一不是在帮助别人,使每一个人都得着春天,每颗心都得着光明,每个人的生活都得着幸福,每个人的发展都得着自由。”这个用《家》《春》《秋》等着作慰藉于苦难中向往和平的人们的作家,的生活目标是帮助别人——不管是用充满爱意的文字,还是用爱心行动,确实给在寒夜中前行的人带来温暖和光明。
一生都在帮助别人的人,会得到人们的尊重和热爱,就像巴金留给人们的精神财富将被永远铭记一样。而“帮助”也成为人们前进的灯塔,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带去温暖,并让温暖这颗火种撒满人间,点燃社会的每个角落。
帮助同时是互助,只有相互帮助才会更加长久。就像患白血病的女孩把钱捐给辍学的儿童后所说的那样:“别人帮助了我,我也要将这份温暖传递给他人。向每一个处于危难中的人伸出援手,这个世界才会成为爱的海洋。”
不知道丛飞在地下是否仍在不断帮助别人,但我知道,他其实是怀着失望、无奈死去的。受到他帮助的人丝毫没有感谢之心,反而用所谓“怕丢面子”拒绝去探望重病中的丛飞。人心冷漠至此,实在是社会的悲哀。当他们拿到那一笔笔捐款时,他们的心难道没有一丝颤动?他们的灵魂难道没有受到一次次强有力的撞击,让自己被麻醉的神经变得清醒,从而学会感恩
但愿这种让“壮士扼腕”的事情不再发生,我们永远也不愿看到丛飞眼角那滴英雄泪。
林清玄曾说:“雪,冷而清明,纯净优美,在某一个层次上,像极了我们的心。”而“帮助”是我们心灵最单纯、最明亮的`底色。是帮助,为饥寒交迫的人们送去冬日里的温暖阳光;是帮助,让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是帮助,让在黑暗袭来时孤苦无依的人有耐心期待光明。
让我们尽情吞吐这种生命的氧分,即使风沙侵袭,我们的人间依然温暖如春。
小学生五年级作文感到温暖600字5
世上有许多温暖人心的故事,像亲人陪你成长,朋友安慰你,陌生的路人给你的鼓励……他们给你的温暖像春天与冬天的一缕阳光,夏天与秋天的一阵凉风。他们会使你感到心安。
每一次,要考试时,总会有一段复习的时间。当课本从指间一页页的翻过,当书上的内容一次次的背过后,会感觉到自己一定能考好,当一次次测验后,当成绩一次次知道后,自己能考好的那种信心瞬间就瓦解了。而这次的考试我还是如此,原本复习好的可以考试就会忘记。
快要考试了,我上次没有考好,反而退步了。这次考试,我一定要考好,我下定决心。翻开课本的第一页,贴着我这次考试的目标,我心里默默的给自己加油,我坚信在我的努力之下,我一定会考好的。我一次次的鼓励自己,在复习的时候我总是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从不敢懈怠。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不断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然后反复去改正,希望以后不会出现类似的错误。
复习一段时间后,老师就会给我们做一次小测试,看我们住段时间复习的成果。如果还有不会的,我们就会抓紧时间在其认真的复习一遍。老师们的测试成绩发下来后,我考的不是很好,我感觉很懊恼,老师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这使我的成绩下降了许多。
我很灰心,瞬间没有学习的信心了。这时,我的好朋友很贴心,她知道我的情况后,对我说:“这有什么,只是老师的小测验,现在你知道自己哪不会了,你就应该抓紧时间去复习这不是正式的考试,还有机会的。如果你这次考试进步了,本宫就给你一次重大的赏赐。”
在好朋友的安慰下,我的心情瞬间好了很多,她给了我足够的信心,让我感到暖暖的。于是我又努力复习,争取进步。
朋友的话,给了我温暖,使我重新找回了自信,相信我这一次一定能考好。
4.意外的惊喜小学生作文 篇四
国庆节放假返校的第一天,我们大家伙一进校门真是又惊又喜:学校的楼道、操场上都摆着好多纸箱,上面写着“教学器具”,还有好多的新桌子。我们一看就知道要换新桌子了。
第一节课上课了,突然有位同学走进我们的教室,对老师同学们说:“老师,让同学们去搬新桌子。”同学们一听,立刻悄声细语起来,后来老师让我们搬起自己的旧桌子到了一楼,在搬桌子时有的同学方法很好,在下楼梯时,我看见有的同学把桌子横过来,这样,使抬桌子的两位同学都能看到路,避免了摔伤,我发现这种方法很好,便和同桌说:“我们也把桌子横过来搬吧!”同桌“嗯嗯......”地点着头。到了楼下,我看到新桌子,欣喜若狂,心想:太好了!新桌子又光滑又干净,以后不愁桌面粗糙了!想着想着,我便挑了一个新桌子搬起就走。不一会儿,我便把桌子搬到教室。等到全班同学都到教室后,老师就给我们班来了个“集体大调位”:由于新桌子太大,很占空间,老师就由原来的四排桌变成三排桌。
我看着那平滑的桌子,上课也不禁添了几分精神头。
5.意外_小学生六年级作文 篇五
这次的意外又是源于车祸。
从窗外望去,一辆红轿车停在那里,四处全是水箱中迸出的液体。当时红轿车的车头,几乎平平整整,内部的零件,被压缩的发出了,辍毕焐。这都是公交车撞在它头上的结果。车主和司机都下了车,坐在公交车上的乘客也随着下来观看。大家互相争论,个个都大声吵闹,打破了太阳下山的这份安宁。十字路口上,人过不去,车过不来,像一根被堵塞的水管。
我突然一愣,这场景在那儿见过。我想着,记忆在脑海中飞快流动,出现了一年前的画面。我和老妈乘着一辆出租车。在红绿灯时,司机也不知怎么了,一拐弯时,感觉头有千斤重,再一个急刹,砰”的一下,出租车竟撞上了公交车。我当时整个人差点摔跤,司机差一点儿撞上了自己把空的方向盘上,我不由把脖颈伸长,看着出租车相撞的地方,真不敢相信,出租车把公交车撞出了一个大坑,就如埙石撞击了地面一般。出租车旁的观后镜,刮掉在地,地上的镜面己碎成了五六块玻璃。车灯和车头的铁皮,撞得一块陷得深,一块突得高,像一座座连绵起伏的小山丘。灯罩也同样被撕折得这里掉一块,那里掉一片,露出了黄色的灯柱。
在几个月前,也有同样一辆小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当时转弯地没有红绿灯,小汽车的车主也仔细观察过后才转弯的。可谁知哪儿窜出一辆公交车,正向小轿车开去。小轿车来不及刹车,一头栽了进去。司机下来查看,发现车头大部分的铁皮向内凹去,电线已陷露出来。估计是相撞过猛,玻璃被震得轻微摇晃,差一点把玻璃震碎了。
6.感到意外 中学生作文 篇六
半个多小时后, 有人发现张某呼吸微弱, 忙叫来周某。由于该校没有校医, 周某到校外的便民诊所 (距校约200米) 请来了刘医生。该医生看到张某时, 张某面色苍白。用手摸脉搏, 没有摸到;用手探鼻孔, 没有呼吸;检查瞳孔, 瞳孔已经散大。刘医生立即采取常规抢救措施, 包括进行胸外按摩、注射葡萄糖和维生素C等, 但未见效。于是刘医生让学校老师立即将张某送医院抢救。不过刘医生认为张某已经处于死亡状态。
学校组织人将张某抬到血防医院内科急救室, 医生赵某上前为其做检查, 发现张某全身发紫, 呼吸、心跳已经停止, 大动脉搏动消失, 瞳孔散大固定, 光反射消失。医生立即给予药物及胸外按压复苏等抢救措施, 抢救大约进行了40分钟, 但张某的状况无任何改善, 于是结束抢救, 宣告张某死亡。
学校派人通知家长, 家长得知消息时, 已是晚上8时。同时, 学校和有关部门不顾家长对张某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因的要求, 在未对死因进行确认的情况下, 就匆忙将其火化处理了。
事后, 家长与学校发生纠纷, 争论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对张某进行了及时的抢救?
从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 张某是在日常的体育课上, 进行正常的体育运动项目时, 在没有任何他人干扰及其存在障碍的情况下, 自己摔倒的。学校教师对他的摔倒, 是没有责任的。所以, 这里只能从学生发生摔倒、受伤事故后, 学校、教师应如何处理的角度来谈。
从张某摔倒后到死亡大约有几十分钟的时间。从其所表现出来的症状来看, 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本身有某种疾病, 如心脏病, 在跑步时发作, 导致摔倒。这从他第一次摔倒被同学扶起来后, 又很快第二次倒下去的情况看, 是有这个可能的。另一种是因跑步时摔倒, 伤及要害部位, 导致其死亡。这从他摔倒后太阳穴上有擦伤这一点看也是有可能的。
在张某死亡后, 学校及有关部门没有让医院进行尸检, 虽然家长曾要求尸检, 但仍然没有做, 并且很快将后事处理了, 使得张某的死因不明确, 导致家长对学校有意见, 双方发生矛盾。学校及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因为查明死因, 对于明确学校是否有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是有密切关系的。
那么, 学校是否有对学生的伤病进行救治的责任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的规定,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是有保护职责的。学校、教师对学生生命安全的保护是多方面的, 除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 应当尽量提供安全设施, 尽可能多地考虑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以外, 还应对学生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疾病采取一定的医疗预防措施。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学校一般要设置医疗室和医务人员, 以便对学生的突发伤病进行及时诊治。当发现学生出现较为严重的情况, 如本案例中的张某已经出现不能行走、站立不稳的情况时, 应及时采取医疗急救措施。如果已超出学校处理能力, 则应及时送医院进行救治。在本案例中, 张某所在的学校既没有医疗室和医务人员, 又未将张某及时送医院。虽然张某的死亡不一定就是延误治疗引起的 (也不排除是一种无法抢救的疾病) , 但从时间上看, 学校是有延误治疗责任的。加之后期处理工作不到位, 引起家长与学校的矛盾、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如果学校处理得当, 这本来是一场可以避免的纠纷。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从这个案例中, 我们应该吸取如下教训:
第一, 学校应注意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安全, 清除事故发生的隐患。
第二, 学校、教师对自己不能处理的伤病事故, 特别是有一些原因不明的伤病情况时, 应及时送医院就诊或急救, 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而延误治病时间。
第三, 在学生发生意外伤病时, 除应及时采取医疗措施外, 还应及时通知家长, 让家长了解伤病情况和救治情况。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有了解病情的权利和协助学校进行救治的责任。
第四, 一旦发生因伤病死亡的情况, 若死因不明, 则应该查明死因, 以便分清责任。
7.小学生生活观察作文:意外的发现 篇七
今天阳光明媚,我和朋友去峙山公园爬山。山路两旁有又细又长的藤蔓,像一条条蛇缠绕在树枝上。我用斧头砍了一些,打算编篮子。有的藤蔓上长了大大的包,我想把“包”砍掉,砍着砍着,忽然,一条虫子从“包”里掉了出来,吓了我一跳。
小虫子淡黄色的,跟毛豆差不多大,身体两侧有一排土黄色的小圆点。小虫子的头是黑色的,像颗黑芝麻,身体下面长着六条又短又细的腿。我想,它应该是住在“包”里的。果然,我发现“包”里有他的壳。我又找了一些长着“包”的藤蔓,里面也有橄榄形的虫子壳,虫子正蜷缩在壳里一动不动,睡得正香呢!
我抓了五条小虫子放在盒子里带回家,希望它们春天会变成美丽的蝴蝶。
我为这意外的发现感到惊喜不已。
优爸点评:小作者以简短的文字写出了自己在公园里的意外收获,收获了五条小虫子。整篇文章很精炼,也看得出来小作者对大自然的一切充满好奇和探索。
只是老师有点好奇,公园里的藤蔓是可以随意用斧头砍的吗?小作者发现的小虫子真的是毛毛虫吗?它们在春天里真的会变成美丽的蝴蝶吗?希望小作者在过后能加以观察,查阅资料,了解毛毛虫的习性,它是如何才能变成美丽的蝴蝶呢?而不单单是将虫子带回家,就没有下文了。读者更期待的是毛毛虫如何变成蝴蝶,破茧成蝶的那份惊喜或许更大于发现虫子的惊喜。
作者:朱泽涵
8.感到意外 中学生作文 篇八
(一) 典型案例及分析
“校园意外伤害”一直都是社会上、法律上热点讨论的问题。据教育部透露, 全国中小学生每年因意外伤害受伤或死亡的有14 000余人。在这些意外伤害中, 体育运动伤害占在校大学生意外伤害的88.52%。由此可以看出, “校园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是“校园意外伤害”中最频发, 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
依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的精神,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而相对于“校园伤害事故”而言,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 追责的主体不明晰、难确定的“非清晰责任意外伤害事故” (本文后文中所用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一词皆作此解释) 。因此, 在本研究中“校园意外伤害”中的“意外”一词, 作民法中“意外”的广义解释, 即并非单纯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 而是由单个或多个因素综合导致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意外。同时, 本文中所指的“体育活动”, 指包括体育课、运动会、春游、军训、学生自由锻炼在内的一切与体育锻炼有关的, 学校组织、或是校内学生自己组织的体育锻炼活动。
“校园体育意外伤害”在法律界的热度,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学校法律地位的讨论, 即在校园意外事故发生时, 学校究竟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角色, 还是“教育、管理者”的角色;二是相关纠纷发生时, 如何对学校、家长、第三人等多个主体的责任进行合理地分配与确认, 而本文所要研究的即是第二个问题。
在现实中, 相关规定中的模糊表述以及解释条文的缺乏, 导致法律法规在现实运用中操作性不强, 相关纠纷发生时往往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与此同时, 学生家长甚至是老师学校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的淡薄, 使得一件由多个因素综合组成的校园体育意外伤害, 在现实中往往由学校承担着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责任。长此以往, 我们很难期待学校——这个集教育职责、管理职责于一身的角色能够积极地组织、开展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而青少年身体素质偏弱、体质下降的现状便也很难得到可观改善。
笔者围绕这一问题列举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七个真实案例, 后文也将围绕这七个案例以及笔者实证调研所得的数据, 探讨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及方法。
案例一、二发生在北京市甲小学。
案例一:一次两个二年级的小学生A、B在课间时间, 因为在洗手间玩耍, 不小心互相推打而造成其中一人摔了一跤, 磕到了头。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下课期间班主任未尽到应尽管理义务, 即要求学校开除班级班主任, 班主任怕给学校惹麻烦便赔给家长500元。
案例二:同样发生在甲小学, 另有一次, C学生家长见C回家后脚不舒服, 即质问学校是否进行了演练 (类似于消防演练) 导致学生受伤, 并责怪学校体育锻炼强度过大, 向老师要求不让C继续参加体育课。
案例三发生在上海市乙中学:在一次活动课上, 初中预备班的D学生将排球踢出了3米多高的校园围墙。为外出捡球, 他提议由两位同学分别拖住其双腿, 协助他爬围墙。不料从墙上摔下, 颅骨出血引发脑疝。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利于学校的判决:学校承担所有责任, 理由是学校应当预见这种事态而没有预见与防范, 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这是学校的失职。
案例四发生在丙市某中学:中学初一学生在上体育课时, 学生王刚私自拿出从家里带来的足球玩, 刘强从其背后铲球, 把王刚绊倒在地, 事故发生了。经医院诊断:王刚右臂骨折。法院认为, 刘强是致害和过错的主要责任方, 他的法定监护人须为其行为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刚虽然是受害人, 但他受的伤害与自己的违纪行为有关, 他的家长也须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学校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管理, 在履行职务上有疏忽过失, 所以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过错责任。
案例五发生在丁市某窗口小学:柯校长是该窗口小学的校长, 学校里曾出了一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尽管事故不大, 但由于家长不依不饶, 最后上级领导以“维稳”为由, 让学校赔偿了数倍于该事故的钱。柯校长因为此事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走出阴影, 一气之下, 柯校长让学校可能发生危险的所有体育活动都停止开展。
案例六发生在湖南省某中学:该中学组织初中部学生去公园春游, 学生E在游玩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死。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了私下的赔偿 (数额不清) , 该中学从此取消学生的校外春、秋游活动。
案例七发生在戊市某高校:高校的惯例, 在每年大一新生入学前都要到专门的军训场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军训。在一年的军训期间, 一名学生感染病毒性感冒、发烧, 最后病情加重导致死亡, 高校对学生家长进行了私下的赔偿 (数额不清) 。受事件的影响, 学校之后的军训活动在时间、场地、强度上都做出了调整——减轻军训强度, 缩短军训时间, 将原先的军训场地由专用训练场地更改为校园内空地、体育场。
以上案例中, 造成意外伤害的因素往往并不单一, 但由于家长、学校法律意识的缺乏 (如案例一、案例五) 、学校责任被夸大 (如案例三) 、不可抗力、归责方不明 (如案例六、七) 等原因, 学校在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往往承担着过重的压力, 而这样的压力对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则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 比如案例六中的“取消”、案例七中的“减轻”、“缩短”等。在校青少年学生处于青春期, 好动、调皮是他们的特性, 尤其是小学生, 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如果家长们都如同案例二中一样, 孩子扭了脚回到家就责怪学校, 并阻止孩子参加之后的体育活动, 那么我们多少可以想见学校因此而面临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 实证调研情况及分析
笔者从全国部分高校收回了66份关于调研“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的问卷, 其中有效问卷64份。问卷中, 笔者对大学生身体状况、校园体育活动开展情况、体育锻炼方式、校园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事故及原因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在这些调研中, 有21.88%的大学生则认为自己“身体一般, 容易生病”;有68.75%的受调研人认为自己“急需增加体育锻炼”;大部分大学生表示其学校日常体育活动 (除体育课、课间操外的运动会、春游、军训等) 的开展频率在半年一次到一年一次之间;有18.75%的大学生声称“身边经常发生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事故”, 而有65.63%的大学生“听到过一两次”;而当被问及“校园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发生的原因时, 选择“自身过失”、“第三人过失”、“设施原因”、“天气因素”的被调研人分别占到了93.75%、34.38%、37.5%、和18.75%。
除了问卷调查之外, 笔者还对湖南省某高中的高三年级组长, 北京市某小学的德育主任, 以及两所北京市初高中的德育副校长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访谈。在访谈中, 笔者主要围绕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校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对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提问, 并就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的分类问题与相关负责老师进行探讨。
在问卷和访谈过后, 笔者总结调研数据, 将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进行如下分类:将意外伤害从时间维度进行分类时, 可以分为“体育课等校级体育活动时段的意外伤害”、“课间自由活动时间、放学后自由活动时间的意外伤害”、“假日、周末等非学校管理时间的意外伤害”;将意外从空间维度进行分类时, 主要可以分为“校内体育运动场地 (如操场、足球场、篮球场、体育馆等) 的意外伤害”、“校内除体育运动场地外其他场地的意外伤害”、“校外体育活动场地的意外伤害”;将意外依其诱因进行分类时, 主要有“个人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学校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第三人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伤害”;将意外根据当事人民事责任年龄进行划分时, 可分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意外伤害”、“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意外伤害”和“造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意外伤害”。在后文中, 笔者将根据调研结果, 结合意外伤害在不同维度下的分类, 探讨在不同情形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制问题。
二、校园体育意外伤害的类型及其归责分析
我国现有的与“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对相关责任进行规制时, 由于条文不可避免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 使得我们在把握和理解运用法条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例如, 《侵权责任法》中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等。在实践过程中, 这些“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单位有过错的”的字眼往往很难衡量, 家长、校方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各执一词, 法律上也没有针对产生分歧时应如何解释、明确责任的具体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 纠纷难以得到解决, 社会舆论纷纷, 学生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学校也可能因为模糊的法律边界承担着过宽的责任范围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本研究通过问卷、访谈的方式进行实证调研, 以调研数据为基础, 结合典型案例的分析及已有研究, 对“校园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进行不同维度的分类 (如第一部分所示) , 并探讨在不同情况下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大小 (以学校责任为研究重点) , 或是不同情况下责任大小的比较。使得类似“尽到职责范围内义务”的模糊话语得到进一步的解释, 让意外伤害发生后我们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号入座”, 使纠纷在解决过程中能有一个更加具体、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
如第一部分所示, 笔者根据实证调研结果, 对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进行“时间”、“空间”、“诱因”、“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这四个维度的分类:
(一) 按时间分类意外伤害及其归责分析
在对意外按其发生的时间进行分类时, 笔者将其分为“体育课等校级体育活动时段 (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春秋游、军训等) 的意外伤害”、“课间自由活动期间的意外伤害”、“放学后自由活动期间的意外伤害”以及“假日、周末等非学校管理时间的意外伤害”。
1. 体育课等校级体育活动时段的意外伤害
在问卷调研中, 当被问及“学校对不同时段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 有65.63%的大学生认为, “相对于在课间、放学后学生个人组织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对在体育课等校级体育活动时段 (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春秋游、军训等) 内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负有更大的责任”, 没有一位被调研人选择“在课间、放学期间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会对学校施加更大的压力”的选项;在被问及“有没有其他可以帮助分类的办法”时一位被调研人表示, “校级比赛、体育课上的伤害由学校负责;自己组织的活动自己负责”。
其实, 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首先, 当我们在对校园体育意外伤害进行时间维度的分类时, 我们其实就是在对意外伤害所在活动的性质进行分类。当体育活动是由校方组织举办时 (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春秋游、军训等) , 学校不仅仅对活动的组织、举办享有“主人翁”的地位, 对在活动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也理所应当地承担主要的责任与风险。相对于课间、放学时间内学生个人进行的体育锻炼和活动而言, 我们更有理由期待, 学校在其自己组织的体育活动中, 事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进行了合理的估计并作出有效的防范, 对安全问题有着尽可能全面、完善的预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换句话说, 相对于其他意外伤害, 学校对校级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应负有更重的提醒、告知、预防义务, 比如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对可能出现的危险作出更有效或者是更强程度的提醒, 对急救措施的落实等等。如同在案例三中, 法院基于“学校应当预见这种事态而没有预见与防范”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且不论承担全部的责任是否过重, 但由于意外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课”中, 法院对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考量是有其合理性基础的。
2. 课间自由活动时间、放学后校内自由活动时间的意外伤害
“学生自行在课余时间进行的体育活动”可分为“课间时间”和“放学时间”这两个时间段。在问卷调研中, 大多数被调研人认为相对于在“放学期间发生的体育意外”, 学校对于在“课间发生的体育意外”负有更多的责任。在对中小学老师访谈的过程中, 老师们对于“依据意外发生的时间”对意外进行分类的方法并不十分认同, 湖南省某中学的高三年级组长表示, “不管意外发生在什么时间, 只要是发生在学校内的, 学校就有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学校积极负责的态度, 但也可能是法律意识淡薄, 或者潜意识里“学校主责”惯性的影响的结果。在笔者看来, 区分“课间发生的体育意外”与“放学期间发生的体育意外”间学校责任区分的必要性似乎并不是很强。一来, 两者性质相似, 它们都是在自由活动的时间内由学生自己组织的体育活动, 对于老师、学校来说, 要求他们予以不同的对待 (注意义务等) 似乎并不必要也不够合理;二来, 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学校每个班的放学时间并不一样, 课间时间与放学时间的区分并不明显, 如果强行把两个性质上差异不大的时间段区分开, 在操作时会出现很多困难, 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可能真正需要额外考虑的, 是学校是否应该对“走读生”和“住宿生”在课余时间内体育活动中的意外归责时进行差别对待。笔者认为, 看起来学校似乎在课余时间内对于前者负有更多的管理义务, 而实质上同样是由于以上两点原因 (性质差异小、可操作性不强) , 使得这样的区分并不科学合理, 反而显得有些刻意和形式化了。
3. 假日、周末等非学校管理时间的意外伤害
相比于以上的时间段, 学校对于在“假日、周末等非学校管理时间”内发生的体育活动意外 (学生自己组织) 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小很多了。在非学校管理时间内, 我们很难期待学校对校内的体育活动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因而由之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就很难归责于校方。当然, 在此期间我们也有理由期待学校对其校内场地进行有效控制, 比如配备工作人员对“违反校规规定, 或不适合在没有老师及其他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体育活动”进行制止和管理的, 对可能由于缺乏控制带来的意外进行源头上的制止和管理。也就是说在假日、周末等非学校管理时间内, 只有因为学校的基本维护、管理义务没有落实而导致意外伤害时, 我们才有理由将责任全部或者部分归于学校。
(二) 按场所分类意外伤害及其归责分析
在对意外按其发生的场所进行分类时, 笔者将其分为“校园内运动场所 (如操场、篮球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校园内非运动场所 (如教学区、车道等) ”以及“校园外运动场所 (如校外运动会场地、春游场地、军训场地等由学校组织的校外运动的运动场所) ”。而在这块中, 笔者主要通过“对比”的方式进行分析阐述。
1. 校园内运动场所的意外伤害与校园内非运动场所的意外伤害
问卷调研的结果显示, 当被问及“学校对不同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 有84.38%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对“在校内运动场所 (如操场、篮球场等) ”发生的校园体育意外伤害负有更大的责任;分别有12.5%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对于“在校内非运动场所 (如教学区、车道等) ”、“校外运动场所”内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负有更重的责任。
如同在上一部分中的分析一样, 相对于“校内非运动场所”, 我们有理由期待学校对于“校内运动场所”进行更加全面、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建设, 从而对在“运动场所”内可能发生的体育活动中的意外进行合理预见并作出有效防范。而“校内非运动场地”, 则更类似于“非学校管理时间”时的状况, 因为在这些场地上学生的自由度很大, 行为范围很广泛, 学校较难对在这个范围内的体育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与之相悖的是那12.5%的被调研大学生的选择 (认为学校对于“在校内非运动场所”、“校外运动场所”内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负有更重的责任) , 笔者揣测是被调研人之所以这么选择是因为他们觉得“非体育场所”在没有老师监管、设施保障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更大, 学校应当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等原因。然而在笔者看来, “非运动场地”的风险大 (老师、设施的缺陷) 是场地本身的性质, 不能作为衡量责任大小的指标。
同时, 如同在考量“非学校管理时间”时一样, 我们同样有理由期待学校对“非运动场地”中“违反校规规定, 或不适合在非运动场地进行的运动”进行制止和管理, 例如在教学区踢足球、在学校车道上做游戏等。因为即使是在“非运动场地”, 学校也有着对于校内区域的管理责任, 那么对这些可能发生的意外进行有效预估防范是学校的职责所在。从这个角度上来说, 学校对于“在校内非体育场地”仍然是存在着预防义务进而需要承担责任的, 只是相对于“在校内体育场地”来说, 前者是对“活动过程”的监管, 后者是对“活动源头”的制止, 前者的义务程度也要比后者更强。
在一些学者尝试的分类中, 有许多人将“校门口”和“上学、放学途中”这两个特殊的场所进行单独分类并予以考虑。而在笔者对中小学老师进行访谈调研的过程中, 被访谈人对于“校门口”和“上下学途中”这两个场所对于“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中学校责任的特殊性基本不认同, 认为“不应将其考虑在学校的责任范围内”。一来, 在这两个场地进行的体育活动基本都是学生自己组织的, 那么如同对于“课余时间”和“非运动场所”进行考量时一样, 学校对于“校门口”、“上学、放学途中”的体育活动的参与度并不高, 因而其控制力、监管力很弱, 我们便很难要求校方承担过多地责任;二来, “校门口”、“上学、放学途中”的体育活动场地范围之广, 学校实在不易监管。笔者认为, “上学、放学途中”的体育活动意外不应考虑学校的责任;至于“校门口”的情形, 当学校能证明已经通过保安、监控等措施对校门口的秩序做到基本的维护时 (如机动车行驶的限制等) , 也不应追究学校对于在校门口发生的体育活动意外的责任。
2. 校园内运动场所的意外伤害与校园外运动场所的意外伤害
问卷调研的结果显示, 在被问及“学校对不同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 只有12.5%的受调研大学生认为学校对“在校外运动场所 (如校外运动会场地、春游场地、军训场地等由学校组织的校外运动的运动场所) ”发生的体育意外负有更多的责任, 在对中小学老师的调研中, 也没有学校认为“校外运动场所”会对学校施加更多的压力。本来在调研前笔者以为, 校外体育活动的风险更大, 由于活动又是由学校组织, 伴随着学校的责任也随之应当更重。但是调研结果却表明:受调研人认为相比于“校内体育活动”, “校外体育活动”中的“不可控因素”更多, 而这些“不可控因素”都是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控制能力的。如同案例六 (春游中意外事故) 与案例七 (军训中意外事故) 中的情况, 校外意外的发生因素更随机、范围也更广, 大多由不可抗力造成, 那么相比于校内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 校方对于校外发生的意外更难控制。因此, 我们在扩大学校责任的同时也应意识到其操作难度也同时在上升, 相较而言, 似乎也不能把校外体育活动意外伤害的责任过多地分配给学校。因为这样一来, 在校外活动的风险性和不可控性的基础上, 加至学校可能承担的更多责任, 我们很难期待学校还能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如同运动会、春游、军训这类对学生身心益处十分明显的校外的体育活动。
那么, 怎样才能既减轻学校的责任压力, 又使校外体育活动所隐含的巨大风险及其所带来的意外责任得到合理地分配, 从而促进学校对相关活动的开展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实验小学的做法值得借鉴, 该校在大课间活动中, 不仅要求全体教师参加参与活动和管理, 还请来了社区的爷爷奶奶协助安全管理, 前来接送孩子的家长也被请进校园一起参加校园体育锻炼。同时, 学校还和家长签订了共管协议书, 明确家、校职责, 形成家校防护合力, 规避法律责任。该校校长林培玲说, “有了家长的理解、支持,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后顾之忧才能得到真正解决。我们学校的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不但强健了师生的体魄, 还渗透到家庭中, 改变着孩子和家人的生活方式。”
(三) 按诱因分类意外伤害及其归责分析
在对意外按其诱因进行分类时, 研究人将其分为“本人过失”、“校方过失”、“第三人过失”以及“不可抗力”这四个方面。在进一步的分析之前, 笔者首先要再次明确, 本研究中所称的“校园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是指造成伤害的诱因、追究责任的主体不明晰、难确定的“校园伤害事故”。因此, 指的并不是由单纯的“不可抗力”造成的狭义的“意外”, 而是由单个或综合因素导致的、责任主体不明晰、责任分配难确定的“非清晰责任意外”。由于各因素、各主体的责任并不直接、明显, 因此本文适用“诱因”一词表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的因素。和之前的两种分类有所不同, 前两部分中所探讨的是学校对于在不同“时间”、“场地”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所应承担责任的有无与大小的差异。而当将体育活动中的意外按“诱因”划分时, 责任主体就变得十分明显, 各责任主体所应负责任的大小、以何种方式确定各主体责任则成为探讨的重点。
1. 本人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
在问卷调研中, 当被问及造成校园意外伤害的原因时, 有93.75%的被调研大学生选择了“自己没注意”, 34.38%的大学生选择了“第三人不小心”, 分别有37.5%和18.75%的被调研人选择了“运动设施原因”和“天气等不可抗力”。相关文献也指出, 当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自身身体素质不断下降以及膳食不合理。有关专家指出, 青少年大量喝碳酸饮料, 会导致他们过早进入骨质疏松状态, 表现形式即易骨折、爱受伤。现实生活中, 已经不乏这样的例子, 如学生在没有受到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就出现了骨折等现象。结合问卷调研数据、案例与文献资料, 我们也可以看到, 大多数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都是由于本人的不小心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显然不应过分追究学校的相关责任, 相关责任应主要由学生本人承担。当然, 如果在学校医务室、医疗救助缺失、不及时的情况下, 学校理应对由此导致的加重伤情承担责任。
2. 校方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
校方过失主要体现在“老师过失”、“学校机构过失”、“校内体育设施缺陷”这三个方面。
“老师过失”主要体现在体育运动中, 老师未对学生尽到应尽的“预防义务”、“告知义务”、“注意义务”等可以事先预防意外发生的提醒和防范,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负责的老师或是校方显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同在案例四中, 虽然学生本身违反了校规校纪, 构成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但是“学校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管理, 在履行职务上有疏忽过失, 所以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过错责任。”而在实践中, 若事后对义务履行的情况难以判定, 我们可以通过老师长期以来的 (尤其是体育课老师) 日常工作 (如事先预防、告知、监督的义务的履行情况等) , 来推定在意外发生时老师的责任有无及大小。
“学校机构过失”主要体现在意外的预防和救助方面。学校类似于“医务室”、“红十字协会”的救助机构有对校园意外伤害进行救助的义务, 在问卷调研中, 在被问及学校的医务室建设情况时, 有65.63%的大学生表示他们的学校有公费的医务室, 有31.25%的大学生称学校有自费的医务室。在访谈过程中, 湖南省某高中的高三年级组长表示, “学校公费的医务室在意外发生时往往只能做简单的包扎, 复杂的还需要再送到医院。当学生家长不在本地时, 学校会先帮学生垫付医疗费, 再由学生家长返还。”作为学校来说, 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 做到力所能及的帮助是其应尽的义务, 而如果因为学校救助义务的缺失或是消极对待, 导致学生伤情不必要的加重, 学校理应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责任。至于如何衡量学校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 除了对意外发生后的救助措施进行考量以外, 还可从学校日常医疗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判断。
“校内体育设施缺陷”也是体育意外伤害发生的诱因之一。例如, 扣篮的同学被质量不好倒塌的篮架砸伤, 单双杠的同学因为设施老化从单双杠上跌落造成伤害, 体操运动中由于缓冲垫厚度不够造成了意外事故等等。当设施的缺陷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时, 毋庸置疑, 设施的管理者——校方便成为了主要责任人。因设施缺陷造成的意外伤害中的责任方容易确认, 但问题在于如何证明意外的发生是由设施缺陷造成的呢?设施往往随着意外的发生毁损、变形, 我们很难在事后对场景还原进而确定责任, 这个时候, 学校对体育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则可以作为我们参考的依据。在访谈的过程中, 笔者了解到受调研的北京三所中小学对校内体育设施的维护、检修都十分重视。以北京市商务管理学院 (职高) 东校区为例, 其德育主任曹主任表示, 学校有专门的安全部门, 负责时常查看、巡逻类似操场的地方, 专门负责校园安全;同时, 会在学期前、中、末, 以及放假前会对学校设施 (跑道、警示牌等) 进行统一检查。之所以对安全设施这么重视, 是因为校方觉得当意外发生又难以确定设施的缺陷时, 如果相关日常工作十分到位, 我们是有理由推定学校无过失的。也就是说, 我们可以从学校日常对体育锻炼设施的检查、更新以及投入的人力、财力, 来判断意外事故发生时校方责任的轻重。
3. 第三人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
“第三人过失”主要包括“同学过失”、“校内职工过失”、“非校内人员过失”这三类。
“同学过失”是“第三人过失”中最为典型的一类, 在校园体育活动尤其是学生自己组织的体育活动中, 由肢体接触引起的伤害是青少年运动, 尤其是类似于篮球这样肢体接触密切的运动中十分常见的现象。一般来说, 在伤害不大的情况下受伤人不会对同学的过失进行追责, 然而在伤情较严重、医疗费较高的情况下, 则有可能出现纠纷。案例四是很典型的一个例子, 案例中法院判决“刘强是致害和过错的主要责任方, 他的法定监护人须为其行为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 校园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 意外造成的赔偿责任大多都是由行为人的法定监护人来承担。
“校内职工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应当分情况讨论。首先, 由于职工是校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其本身的性质和学校的老师十分相似, 那么如果职工是因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而造成了学生的意外伤害, 我们有理由将其与上一分类中的“老师过失”做相同的规制。但是, 如果职工是在非工作时间内造成了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其行为及所带来的结果与学校并没有太大关联, 此时我们将其以“非校内人员”的身份来考量其责任规制的问题似乎更为恰当。
“非校内人员过失”中的非校内人员作为与学校没有关系的独立第三人, 当他造成了校园体育活动中的学生意外伤害时, 学校有理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应当有义务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监管、保护义务, 比如保安的配备、校园的巡逻等, 如果因为学校相应设备、人员的缺漏而为损害行为或结果提供了可能性, 那我们仍然有理由要求校方承担部分的损害责任。
4. 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伤害
相对于以上三个诱因来说, “自然天气等不可抗力”是唯一一个无法确定明确责任方的诱因。比如在案例六中, 学生在春游过程中不慎掉入湖中溺死, 没有任何人的过失, 可能是脚底踩空、或是路面过滑等原因造成的, 那么这种纯意外的、无明确责任方的情形又应当由谁来赔偿损失、负责任呢?很显然, 在这种情形中, 追究学校的责任及相应的损害赔偿并不合理, 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校园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校园保险制度下, 学校的风险转移给了商业保险机构, 学校的责任范围及赔偿程度通过校园保险制度得到缓解, 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也能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与安排。
(四) 按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意外伤害及其归责分析
在所有的将意外伤害进行分类的类型中, 按“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分类的从而区分学校的责任大小, 应当是学界最为普遍承认和广泛接受的分类方式。如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法律法规中类似规定还有很多, 其考虑的都是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心智能力、自控能力的悬殊差别, 这些由年龄带来的行为能力差别使得小学、初高中、大学对其校内学生的监管程度也必然有所差异。因此相对而言, 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主要生源的幼儿园和小学则应当对学生尽到更加全面的保护、监管义务, 法律也应对其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义务。
在访谈中, 北京某中学的德育副校长表示:“在规定校方体育活动中的责任时一定要考虑到学生本身年龄、自控能力的差异, 小学老师显然应当比大学老师承担更加严格的监管义务, 因为一般来说大学生已经成熟到可以独立处理好自己的事情, 而小学生在学校读书则更像是家长将监护义务交给了老师, 校方有义务对‘不好控制’的小学生进行更为周全的监管。”随着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提高, 学校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就应逐渐递减, 这一点显而易见, 笔者在此也就不多做赘述。
(五)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案件的解释 (建议稿)
校园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的频发, 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由多个因素综合造成的校园体育意外伤害, 在现实情况中往往由学校承担着过重的责任。长此以往, 学校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青少年身体素质偏弱、体质下降的现状也很难得到可观改善。本研究在通过典型案例和大量的实证调研数据之后, 认为应对“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分别从“时间”、“场所”、“诱因”、“当事人行为能力”四个维度进行分类, 探讨在不同情况下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大小 (以学校责任为研究重点) , 或是不同情况下学校责任大小的比较, 从而使得意外伤害发生之后, 我们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号入座”, 使各方主体的责任得到明确、合理地分配。总得来说, 分类的结果如下:
(1) 当将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从时间上进行分类时:相对于在课间、放学后学生个人组织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对在体育课等校级体育活动期间内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负有更大的责任;在非学校管理时间内, 学校有对“违反校规规定, 或不适合在没有老师、或者其他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体育活动”进行制止和管理的义务。
(2) 当将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从空间上进行分类时:学校对在校内运动场所发生的校园体育意外伤害负有更大的责任;学校有对在非运动场地中“违反校规规定, 或不适合在非运动场地进行的运动”进行制止和管理的义务;在校外体育活动中, 家校应合理运用类似于“共管协议书”的沟通方式, 对意外发生后的责任进行“书面”上的分配与确认。
(3) 当将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从诱因上进行分类时: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由本人负责, 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老师在体育运动中有对学生进行“预防”、“告知”和“注意”的义务, 学校有建设医务室等校园医疗救助机构、并对意外伤害进行合理及时救助的义务, 同时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校内体育设施设备;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伤害, 学校在尽到义务的情形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4) 当将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上进行分类时, 学校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随着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提高逐渐递减。
综合以上结论, 本研究讨论在不同类型的学校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中, 学校“应尽责任”的差异, 并最终提出一份“法律解释 (建议稿) ”,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案件的解释 (建议稿)
为正确审理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造成伤害的明确责任方, 学校对在体育课等校级体育活动时段 (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 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责任。
第二条除非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 学校对学生 (包括走读生、住宿生) 在课余时间 (课间、放学时间) 内自行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在非学校管理时间内 (周末、假期) , 学校有义务对违反校规校纪, 或不适合在没有老师及其他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体育活动进行制止 (所有制止都需要再调整) 和管理。因学校未尽制止、管理义务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 学校应承担责任;若学校已尽到制止和管理义务, 学校对意外伤害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造成伤害的明确责任方, 学校对在校内运动场所 (如操场、篮球场等) 发生的校园体育意外伤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在校内非运动场所 (如教学区、车道等) , 学校有义务对“违反校规规定, 或不适合在非运动场地进行的运动”进行制止和管理。
因学校未尽制止、管理义务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 学校应承担责任;若学校已尽到制止和管理义务, 学校对意外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除非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 (否则) 学校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已通过保安、监控等合理措施对校门口的秩序做到基本维护, 如机动车行驶的限制等, 学校对于在校门口发生的体育活动意外伤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学校在校外运动场所 (如校外运动会场地、春游场地、军训场地等由学校组织的校外运动的运动场所) 组织举行体育活动时, 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与家长签订有关意外发生后责任规制问题的“书面协议”。没有协议的, 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造成伤害的明确责任方, 学校对意外伤害承担责任。
第九条因本人过失造成意外伤害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 学校不承担责任, 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因第三人过失造成意外伤害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 学校不承担责任,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是未成年人的, 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体育活动中, 老师应对学生尽到合理的“预防义务”、“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未尽前述义务而发生意外伤害的, 老师对意外伤害承担责任;已尽相关义务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老师存在明显的过错, 否则老师对意外伤害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有义务负责对医务室等学校医疗救助机构的建设, 并在校园体育意外伤害发生时对受伤者进行即时、恰当的救助。因学校医疗救助缺失、不及时等消极对待导致伤情加重的, 学校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有义务对校内体育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与更新, 未尽义务而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对意外伤害承担责任;已尽相关义务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 否则学校对意外伤害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的责任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 按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安全教育工作人员或安全部门, 有计划地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法制宣传活动。
9.感到意外 中学生作文 篇九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择山东省3个大学作为调查地区, 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 对抽中学校的全部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调查学生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意外伤害情况, 对学生进行回顾性调查。
1.2 伤害的纳入标准
入选标准[3]: (1) 到医疗单位诊治, 诊断为某一类损伤; (2) 因损伤请假 (休学、休息) 一日以上。
1.3 调查内容
采用自编调查表, 调查研究对象的一般状况;采用艾森克个性量表 (成人版) , 对大学生进行个性测试[4]。
1.4 资料整理与分析方法
资料按统一标准编码, 用excel建立数据库并用SAS软件系统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2.1.1 伤害发生率:
共发放调查问卷2034份, 回收问卷1929份, 有效回收率为94.84%。其中, 男生495人 (25.66%) , 女生1434人 (74.34%) , 男女比例为1:2.90;年龄在18-23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21.02±1.09岁。调查对象中发生伤害的共有280例, 伤害发生率为14.52%, 男、女生意外伤害发生率为15.55% (77/495) 、14.16% (203/1434) , 两者年发生率间差别无统计学意义 (χ2=0.47343, P=0.4914) 。
2.1.2 学生伤害的类型分布:
位于前两位的伤害类型为:跌落/碰撞伤[5] (40.71%) 、车祸/车辆伤 (17.50%) 。
2.1.3 学生伤害的人群分布:
伤害学生中18岁的6例 (占2.14%) , 19岁的19例 (占6.79%) , 20岁的77例 (占27.5%) , 21岁的118例 (占42.14%) , 22岁的43例 (占15.36%) , 23岁的17例 (占6.07%) 。伤害在年龄上的分布具有统计学意义 (χ2=15.2513, P=0.0093) 。男生中有115人发生伤害, 女生中有165人发生伤害, 两组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χ2=46.64, P<0.0001) 。
2.1.4 学生伤害的时间分布:
学生意外伤害发生有明显的季节性, 以秋、冬季多见, 6月份最低、1月份最高;1月到6月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6月到11月呈逐渐增高的趋势。
2.1.5 学生伤害的地点分布:
学生意外伤害的发生场所主要在校园内 (45.71%) , 其依次为家中 (19.64%) 、上学 (放学) 路上 (15.36%) 及其他地方 (19.29%) 。
2.2 意外伤害发生的危险因素分析
2.2.1 单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对所有研究变量进行单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以α=0.05水准初步筛选出与学生伤害有关的因素, 其中10个变量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分别为年龄、民族、是否独生、母亲文化程度、父亲职业、母亲职业、家庭成员月收入、是否打工、是否参加社团活动、P分、N分, 结果见表1。
2.2.2 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明确以上影响因素对学生伤害的影响, 采用逐步选择法筛选变量, 对有统计学意义的10个变量再进行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结果显示在入选标准α=0.05, 剔除标准β=0.05下, 有8个变量进入方程, 其中5个危险因素, 3个保护因素。危险因素依次是父亲职业、是否打工、是否参加社团活动、是否走读、P分得分高 (得分高者易抑郁、焦虑) ;保护因素依次为在家排行、父亲文化程度、N分得分低 (得分高者情绪易不稳定) 。结果见表2。
3 讨论
本调查发现学生的伤害类型以跌落/碰撞伤为主。在方启的关于运动伤害的调查[6]中, 提出田径、球类等大运动项目伤害比例最大, 受伤类型以皮肤损伤、韧带损伤多见, 受伤原因主要是准备活动不充分、动作不规范。因此, 应加强大学生运动伤害的健康教育, 使大学生真正养成自我保护的意识。
本研究表明独生子女是学生伤害发生的保护因素 (OR=0.722) , 说明非独生子女意外伤害的发生风险是独生子女的1.385倍, 这主要是由于独生子女往往受到家长的更多爱护和照顾, 家长更能在早期提醒孩子, 给孩子安全教育, 使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 防止伤害的发生, 这与姚应水的报道一致[7]。
调查中父亲职业是学生伤害的危险因素之一, 这与可能是由于在家庭中, 父亲往往与孩子的交流较少, 没有较多的时间对孩子进行安全监督和教育有关。但也有学者认为, 母亲职业为医生、科教人员, 其工作时间比较长, 会有较少的实践与孩子沟通、交流, 无法使孩子从小建立正确的安全意识, 故伤害发生率也不低[8,9], 是学生伤害的危险因素, 但在本调查中母亲职业和文化程度均未进入方程, 还需要近一步探讨。同时母亲文化程度也未被引入模型, 这与姚应水采用1:1病例对照研究对254例中学生的伤害影响因素的调查结论一致[8], 本调查发现, 学生在校参加社团活动、打工和走读均是意外伤害发生的危险因素, 这可能是由于大学社团活动往往以体育活动类为主, 这与调查发现的学生伤害类型以跌落/碰撞伤为主一致;同时学生在此年龄段精力比较充沛、做事热情度比较高, 但做事不太考虑后果、体育运动之前不适当进行热身活动有关, 使学生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学生打工过程中由于工作多以体力工种为主, 比如上门调查、发放传单等, 此类工作多在室外, 因此发生碰撞上的可能性比较大。
本调查中, 精神稳定性纬度 (P分) 得分高为意外伤害发生的危险因素, 神经性纬度 (N分) 得分低为意外伤害发生的保护因素。在人格层面, 精神稳定性纬度 (P分) 反映了人体植物神经、边缘系统及丘脑功能, 得分高者易焦虑、紧张、抑郁及易激怒, 对外界刺激缺乏冷静的思考, 容易造成心理、生理功能失调。由于强烈的情绪反映而影响了个体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和正常的社会适应, 从而增加了疾病的易感性。神经性纬度 (N分) 反映个体情绪稳定性的程度, 得分越高说明个体情绪稳定性越差[2,10]。故发生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 内外向纬度 (E分) 反映内外向人格倾向, 与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抑制的强度密切相关, 得分高者反映外向、好动、易冲动、喜冒险, 缺乏稳重性且具有攻击性, 此类个体不注意周围环境状况, 因此比正常个体更易发生意外损伤。掩饰性纬度 (L分) 反映了掩饰性, 高分显示掩饰性高, 其应付行为多表现出理性的方式[7]。在本调查中, E分与L分均没有引入模型, 对这一部分需要近一步探讨。
同时, 本研究只考虑到学生人格是否是伤害发生的影响因素, 没有具体将学生中可能存在焦虑、抑郁、自闭等心理问题与伤害之间建立联系, 故尚需专门对这一部分进行探讨。
基于本文的研究发现, 学生伤害多由于学生本身安全意识不足, 家长未及时与子女沟通, 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够造成的, 可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开展健康、安全的社团活动、加强家庭的干预措施, 以减少伤害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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