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服务合同

2024-11-03

工程项目服务合同(共8篇)

1.工程项目服务合同 篇一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第一条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及用途:

2.1 规划咨询

2.1.1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研究对象的现状、特点、比较优势、外部环境变化和影响的调查分析;

(2)发展规划思路,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3)实现结构调查的方向和目标,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选择,以及应采取的步骤建议;

(4)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和生产要素的消耗等影响的分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

(5)投资筹措的方向和途径,以及可行的融资方案的设想;

(6)发展目标的设想和发展速度预测;

(7)综合咨询建议。

2.1.2 提出 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

以上咨询报告,除由工程咨询单位派出项目组调查编写以外,还要求经工程咨询单位专家评审修改后提出。

2.2 编制项目建议书

2.2.1为 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拟建项目必要性的论证;

(2)市场(或社会需求)的现状和前景的概括调查分析;

(3)产品方案、拟建项目规格的论证;

(4)厂址或建设地点的选择;

(5)对选定的资源及可利用性的分析;

(6)对可能发展的技术以及技术引进的选择分析;

(7)鉴别项目对当地环境及生态产生的影响;

(8)投资估算及投资资金构成、筹措的设想。投资估算采用根据历史经验统计方法;

(9)项目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

(10)项目的建设时间以及进度安排。

2.2.2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附加服务

2.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3.1主要内容有:

(1)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调研,提出项目的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以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依据的政策原则和指导思想;

(2)产品市场(或社会需求)现状调查和预测分析,竞争对手现状和发展分析,产品的竞争能力分析和市场营销战略;

(3)产品(或建设)规模方案的选择;

(4)工艺技术方案(或建设标准)选择;

(5)资源、原材料、燃料来源和供应的可能性评价;

(6)公用设施建设方案;

(7)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地理位臵、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和社会经济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厂址比较和选择意见;

(8)生态环境影响和对策;

(9)节约能源、水和土地资源论证和措施;

(10)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论证及措施;

(11)生产组织、管理体制、机构定员、人员培训设想;

(12)编制投资估算,提出资金筹借办法。投资估算按重要部位设计方案估算工程量进行计算;

(13)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

(14)综合评价及结论。

2.3.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加服务

2.4评估咨询

2.4.1对 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

(1)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项目必要性;

(2)市场调查和预测;

(3)建设规模;

(4)技术方案;

(5)厂址选择;

(6)环境影响;

(7)节约能源、水资源、土地措施;

(8)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措施;

(9)投资估算;

(10)资金筹措方案;

(11)经济和风险分析等作出全面分析评价,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优化建议,对项目的可行或不可行提出明确建议。

2.4.2对 项目进行后评估,提出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与项目原预计的投资和进度发生的偏差及其原因;

(2)项目原预期市场(或社会需求)、生产(或运营)规模实现情况及分析;

(3)生产工艺(或建设方案)选择符合要求情况及分析;项目经营效果(财务效果或社会效果)与原预计的出入及其分析;

(4)原项目评估中的预测与实际发生的出入及其分析;

(5)项目决策和实施中的主要经验教训,以及项目获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2.5勘察设计咨询

2.5.1在甲方提供资料基础上,为编制 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需要,进行工程勘察,提出勘察报告。主要内容有:

(1)工程测量;

(2)工程地质与岩土勘察;

(3)水文地质勘察;

(4)绘制勘测图纸和资料。

2.5.2在甲方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完成 项目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

(1)总图运输设计;

(2)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3)工艺设计;

(4)非标准设备设计、标准设备清单及规格;

(5)辅助工程设计;

(6)公用工程设计;

(7)总体设计;

(8)编制设计概算;

(9)材料用量、土地利用、“三废”治理方案。

在工程实施阶段提供现场服务,包括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必要的设计修改或补充、监督贯彻设计意图。当承担设计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同时受聘承担项目工程监理任务时,对此类设计修改和补充,可根据合同自行决定授权给其驻地代表。

2.6工程招标咨询

2.6.1编制 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2.6.2.对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和投标人选择提出咨询建议。

2.6.3编制 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拟使用的合同条件;

(4)工程、设备、材料综合说明、技术规范;

(5)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6)工程量清单;

(7)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附加资格清单。

2.6.4参加投标人现场考察,解答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补遗。

2.6.5参与投标书评审,提出咨询建议。

2.6.6编制合同协议书。

2.7合同管理或工程监理

2.7.1为实施甲方与第三方签定的承包合同提供合同管理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如下:

(1)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配备合格监理人员,监督承包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对工程设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

(4)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立即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或安装。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工序、分项分部工程,以及不安全的施工企业,要通知承包商整改和返工;

2.工程项目服务合同 篇二

(十) 关于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提供的服务是专业服务, 发包人将工程设计委托给设计人是将工程的外形和内在实体的筹划、研究、构思、设计和描绘的任务交给设计人来完成, 是对设计人的高度信任。设计人的最大责任是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合格。

防范设计人的责任风险, 应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设计人的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 在此明确的范围内设计人履行精心设计、精心管理、确保设计质量的义务。二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人履行义务的客观及合理的标准, 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应达到专业服务标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满足业主的功能与使用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是在设计人控制范围内的合理期限等。三是设计人的责任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并且其应当有具备相应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四是在合同中不应当对设计人约定苛刻性惩罚条款。

十一) 关于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的增减或修改以及工程设计各阶段的时间计划的调整。由于工程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发包人的要求的变化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控制等影响, 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的情况难以避免, 而工程设计变更对发包人、设计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是非常重要的。

防范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二是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 如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由于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要求改变而造成设计修改;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由于发包人设计条件变更、政府要求或法规、标准的修改而造成设计文件的修改;不可抗力造成设计文件的修改;工程设计修改工作量超出原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工程设计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等。三是明确约定索赔的程序。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可由此提出增加合同价格或延长计划完工时间要求的事项, 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声明, 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作进度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声明后的10个工作日, 予以答复, 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设计人的索赔要求。四是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就合同价款的修改或完工时间的修改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

(十二) 关于工程设计责任与保险

工程设计责任是指设计人及其人员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 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 有相应执业资格与当事人有特殊的信赖关系等特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具有保障设计人权益的同时, 保障发包人和社会公众权益的特点。

防范专业责任和保险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是设计人应获得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为了满足此条件, 设计人应投工程设计责任年度保险。二是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应当经发包人认可。三是在工程设计费报价中应当考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 保险费应不低于工程设计费报价总额的1%。

(十三) 关于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工程设计中如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等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工程设计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对工程设计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保护, 不仅有利于激励工程设计人员创新与发展, 而且有利于工程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 同时也符合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合同对知识产权进行约定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约定以下内容:一是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民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图纸、计算、数据、模型等;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工艺技术数据、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等, 均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在合同中如有约定, 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的归设计人;如无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工程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设计人。二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等。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三是明确约定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四是明确约定设计人提供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或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四) 关于工程设计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合同的通用条款。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对不可抗力做出约定。

防范不可抗力的风险, 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特别是对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调整或取消、恶劣天气情况等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应当明确。二是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责任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三是应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的时间要求、影响程度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时间与内容。

(十五) 关于工程设计分包

工程设计分包是指设计人自愿或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其承揽的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发包给分包设计人的行为。工程设计分包不仅关系到发包人、设计人和分包设计人的利益, 而且关系到工程设计市场行为的规范、工程设计质量与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 国家相关法规对此进行了相应规范。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对工程设计分包做出具体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分包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工程设计的全部工作进行分包;二是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不得分包;三是明确约定设计人进行工程设计分包须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四是明确约定工程设计的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五是明确约定设计人负责对分包设计人的质量、进度及设计文件等进行管理, 分包设计文件应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六是明确约定设计人应就分包设计工作与分包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七是应明确分包设计费的支付应当与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设计费相协调;八是对于发包人指定设计分包人的, 应当符合上述约定要求。

(十六)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的变更

工程设计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变化。工程设计合同变更会经常发生, 工程设计合同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变更的风险, 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合同变更应当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虽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要求, 但双方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条款的约定就工程设计费及工程设计进度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十七)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转让

工程设计合同的转让是指工程设计合同主体的变更, 是合同中发包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由于工程设计是为不动产进行的设计工作, 政府监管严格如合同主体资格、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法定程序等, 工程设计合同转让不仅需要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而且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要防范工程设计合同转让, 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八)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发包人或设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违约定金。违约责任不仅是保护发包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而且是督促发包人、设计人履行工程设计合同的重要措施, 因此,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的风险, 设计人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对于发包人拖欠工程设计费的违约行为, 设计人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的, 发包人应当无条件继续履行;对于设计人未按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工作的, 如发包人要求继续, 设计人可以继续履行, 也可以以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为抗辩理由不实际履行。二是对于设计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 设计人应当承担采取完善设计措施的违约责任。三是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发包人或设计人违约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责任就不存在, 另外,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双方的均衡性;违约金具有补偿性, 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四是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或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损害赔偿金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受害人可以再要求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如果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与实际损失不符, 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五是定金兼具担保方式与违约责任方式两种属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 若无特别约定, 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定金与违约金二者不能并用, 在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时, 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哪种责任形式。违约定金可以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并用。六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没有违约一方在一方违约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七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于第三方原因如发包人委托的其他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发包人违约的, 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八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 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其中一种责任。

(十九)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解除

工程设计合同解除是指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或双方协议, 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工程设计合同具有政府严格监管的特点, 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非常重要, 因此, 在合同中对合同解除加以明确约定非常必要。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解除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如双方协商同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发包人在付款到期后一定期限仍未付款的, 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设计人过失导致设计文件提交延误超过一定期限,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等。二是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三是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发包人应支付设计人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的设计费。四是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或设计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约定情形解除合同除外) 的违约责任, 包括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二十)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工程设计合同争议是指发包人、设计人对合同的签订、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 发包人、设计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但协商不成时, 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此, 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风险, 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如果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在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 并明确按照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是如果双方对仲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争议的解决方式只能是诉讼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的法院选择只能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并且协议管辖必须符合惟一性原则即当事人只能在上述法院中做出择一确定的选择, 不能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进行管辖。

(二十一)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中的通知与送达

工程设计合同中通知与送达条款是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设计人正确履行通知义务、明确各方责任的关键条款, 我国法律对于通知采用“送达主义”即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这就要求发送方就对方是否已经收到通知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合同中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中通知与送达风险,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各方收件人的姓名、地址、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二是明确通知的形式, 一般采用发送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信邮寄、有书面记录的直接交付等形式。三是明确送达完成的标准, 对于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 应在合同中约定: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超过3日, 即视为对方已经看到并了解邮件内容, 送达完成;对于采取特快专递、挂号信邮寄的方式, 应在合同中约定: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合同约定的地址时, 视为送达;对于采取有书面记录的直接交付的方式, 应在合同中约定:对方签收人签字, 视为送达。四是应当明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 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十二)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保密

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保密是指发包人、设计人在订立和履行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 对从对方当事人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保密条款是合同的通用条款,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加以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中保密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保密主体, 一般为发包人和设计人;二是明确保密的客体, 一般是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三是明确保密的方式, 一般为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任何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机构等披露;四是明确保密时间, 一般为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五是明确保密的违约责任, 包括违约金及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期限

工程设计合同期限包括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的终止时间。合同的期限直接关系到发包人、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开始与结束的时间, 因此,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加以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期限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般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二是合同的失效时间可以约定, 也可以不约定, 如果约定失效时间应当约定为: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方义务后失效;三是避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具体有效期限, 合同的特点决定在合同签订时难以确定其合同有效的具体期限;四是应明确在合同中某些条款如结算和清理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有效。

3.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篇四

乙方:

本着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的 设计和指导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1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调研分析

1.1.1通过标准问卷、现场访谈、资料查阅等方式对甲方进行全方位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调研诊断。

1.1.2通过系统分析,形成详细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调研分析报告。

1.2组织职位体系

1.2.1梳理并编制襄阳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1.2.2设计符合甲方发展战略要求的组织结构。

1.2.3编制新组织结构的部门职能、关键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关键岗位的职位发展矩阵。

1.2.4对新组织结构的各岗位进行人员定编。

1.3绩效管理体系

1.3.1编制绩效管理手册。

1.3.2编制各部门及关键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形成《绩效指标辞典》。

1.4薪酬福利体系

1.4.1编制薪酬福利管理手册。

1.4.2选择岗位价值评估模型,完成核心岗位的价值评估。

1.4.3设计各职族职等的宽带薪酬体系。

1.4.4对各岗位人员的薪酬数据进行重新定位。

1.5建立员工培养和发展体系

1.5.1设计满足甲方发展战略的员工素质模型。

1.5.2设计持续不断满足员工能力素质提升的培训体系。

1.6建立人力资源流程和制度

1.6.1建立人力资源系统的主要管理流程。

1.6.2建立人力资源系统的主要管理制度。

1.7咨询方案的指导实施

1.7.1对项目设计的各种方案进行广泛的培训和宣导。

1.7.2指导甲方对项目设计的各种方案进行实施。

二、项目预期目标

通过有效的组织职位体系、绩效体系、薪酬体系、人才培训体系、人力资源流程制度的健全与实施,满足甲方当前和中长期人力资源有效的开发和管理,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潜能和工作积极性、建立人才培养及输出的需求,最终实现提高甲方人力资源竞争力和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项目时间计划

3.1本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时间为十二个月,内容分为五大部分:

3.1.1第一部分:完成项目启动和现场诊断调研工作。

3.1.2第二部分:完成调研分析报告的发布,组织结构、职位描述和人员定编的设计工作,乙方顾问人员在甲方现场的工作时间预计为30个工作人日。

3.1.3第三部分:完成绩效管理的设计工作,乙方顾问人员在甲方现场的工作时间预计为60个工作人日。

3.1.4第四部分:员工培训体系的设计工作,乙方顾问人员在甲方现场的工作时间预计为20个工作人日。

3.1.5第五部分:完成核心流程和制度的设计工作,乙方顾问人员在甲方现场的工作时间预计为20个工作人日。

3.2本项目实施阶段的时间为十二个月,乙方派驻一名顾问常驻甲方十个月,对项目设计的各种方案进行广泛的培训和宣导,协助甲方推动咨询方案的深入实施和有效执行。

四、项目培训计划

4.1第一部分咨询工作的培训分两次实施,每次半天,培训主题为《现代组织设计与管理》和《工作分析与职位描述》。

4.2第二部分咨询工作的培训分两次实施,每次半天,绩效管理体系的培训主题为《目标绩效管理》。

4.3第三部分咨询工作的培训分二次实施,每次半天,薪酬福利体系的培训主题《如何进行岗位价值评估》。

4.4第四部分咨询工作的培训主题为《如何编制人力资源流程和制度》,时间为半天,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并掌握人力资源流程和制度的规划识别方法、编写方法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双方共同的义务

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规定的内容,并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5.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为保证咨询项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甲方应就本项目成立独立的项目组,同时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乙方和甲方项目组及各部门人员的沟通,并代表甲方组织进行内部研讨、审批确定咨询工作计划和工作过程中所交付的各种咨询成果。

5.2.2为保证项目按期完成,甲方应对项目进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及时做出决定,对乙方交付的各种咨询方案和文本及时反馈意见。在乙方交付各种阶段性咨询方案和文本后的二周时间内,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已接受该阶段的咨询成果。

5.2.3甲方应提供乙方因咨询工作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项目顾问按计划进行培训、讨论等工作。

5.2.4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履行服务时必须的独立办公室、网络、桌子、椅子、长途电话及交通便捷等。

5.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3.1为保证咨询项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乙方应就本项目成立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应经过甲方项目组的认可。

5.3.2乙方应按照协议的要求,根据项目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服务范围所规定的工作,按时向甲方提交合同要求的各种咨询成果及培训资料。

5.项目保洁外包服务合同 篇五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就 项目发包与承包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二、承包方式:采用由乙方(如: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等)的方式。

三、保洁服务范围:本合同书的保洁服务范围为 区 项目内的住宅及区内的道路设施、绿地、沟渠井盖、儿童游乐场、公共卫生间、电梯、标识标牌、天台、管理处办公室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其中不包括监控室、员工宿舍、机电设备房)。

四、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续约,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五、承包费用:

1、保洁服务费用:以每月人均综合服务单价:人民币 元为准,根据甲方的交付区域乙方提供保洁服务的人员为 人,即每月人民币 元;

2、关于该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甲、乙双方另行议定结算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

六、结算方式:

承包费用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保洁服务费收据,甲方收到收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保洁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责任:

1、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对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予以采纳或提供帮助。

2、如遇特殊保洁工作需求时(如外宾参观、创优检查、台风、火灾等情况),可提前或事后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保洁工作。

3、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标准等,以保证乙方按照合同及其他双方议定之要求运作。

4、无偿提供保洁工作所需之水电,并提供储物室一间供乙方放置保洁器械、材料等物品及保洁服务人员工作期间休息之用;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可对上述场所进行改造,费用由乙方自理。

5、按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每月的保洁服务费用结算手续。

八、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作业标准为甲方管理的 项目提供专业日常保洁服务。

2、严格教育、培训和管理派驻之保洁人员,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良好形象。对有违法乱纪或违反社区各项规定的乙方员工,乙方须予严肃处理;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3、乙方派驻甲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甲方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按照双方协商人数,选择素质良好,服务热情,形象健康的专业人员,特殊情况下随叫随到。

5、乙方不得因其它项目的需要等任何原因,随意将本小区的保洁服务人员调离;确需调离的,需制定人员补充计划并经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6、在日常工作中,乙方保洁服务人员若发现社区公共设施、设备被损坏时,应及时 通知甲方;发现安全隐患及可疑人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乙方除参加每日联检、月度例会、季度评审会之外,每月至少指派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到甲方检查承包范围内的保洁卫生情况,并积极征询甲方意见,加强沟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8、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进驻甲方工作现场之保洁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计划,负责承担乙方派驻甲方工作现场之保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一切费用。因乙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而影响或有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保证本合同各项保洁服务质量。

9、乙方应积极听取甲方对保洁工作的意见,认真配合并完成其他特殊保洁事项。如遇台风、水浸、火灾等紧急突发事件,有义务在甲方统一指挥下参加抢险工作。

10、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如乙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甲方如要求乙方作业人员在非安全区域或没有安全防护的条件下作业,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否则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

11、乙方人员在甲方管辖区域内产生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关。

九、工作人数、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工作质量标准:

1、乙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即安排_ 人进驻 项目内开展日常保洁工作。

2、工作时间:每日(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现场实际操作情况进行调整)。

3、在保洁用水用电管理方面,乙方承诺采取如下措施以尽可能节约用水用电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A、培养保洁服务人员的节水、节电意识; B、保证水管完好,避免远距离冲洗; C、严禁使用“流水”清洗工具。

十、违约责任:

1、工作期内如有保洁服务人员短缺,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酬金之平均每人每日费用为标准扣除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每月的保洁服务费中扣除)。但不包括乙方员工请假、离职等正常岗位短缺原因。

2、如乙方服务质量下降,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四十八小时仍未改善,甲方有权雇 佣任何所需人员进行上述改善,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

3、甲方支付给乙方保洁服务费时间应于乙方开出收据之日起7日内完成。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保洁服务费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每日0.3%的违约金,直至结清欠款为止。

十一、合同自动终止情形:

1、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影响社区环境或导致甲方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害,经甲方三次书面警告及罚款仍无效果,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给甲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2、在国家、省、市卫生检查和创优等过程中,保洁未能达标;

3、甲方连续两个月未能支付乙方保洁服务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乙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分包或变相肢解分包的;

十二、赔偿责任:

1、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员工的工资、保险、劳保福利及其它一切费用,乙方任何员工因意外伤亡,甲方概不负责;

2、如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进行中或因工作原因造成任何人员人身伤亡事件或任何财产损坏、损失,使甲方遭受赔偿要求时,乙方须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情况除外)。

十三、其它事项:

1、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商定,乙方进驻甲方现场后,若因保洁范围扩大/缩小或者工作量扩大/缩小,需增加/减少费用时,由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合同相关内容;

3、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交由当地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处理。

5、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该保洁服务项目的权利。

6、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6.国际项目服务合同范本 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手机号: 邮箱:

报读高校:_________________

报读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笔交费金额:__________

第二笔交费金额:__________

代收费:_________

个人中心账号:__报名填写的手机号___

初始密码:__手机号后6位__

(为了账户安全,首次登陆个人中心后,请自行修改密码。已有甲方个人中心账号密码的学员使用已有的账号密码)

教材教辅:____________________

1 定义条款

1.1 甲方:指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2 高校:指乙方报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之外的高等教育学府。

1.3 国际课程项目:指乙方向高校提出入学申请,在被高校录取后,乙方在甲方网络培训平台上参加课程培训,乙方在完成高校要求的所有课程,并通过高校测试后向高校申请对应的证书和/或学位。

1.4 网络培训平台:指为乙方提供服务的指定在线平台,提供的服务包括乙方参加报读专业课程培训、提交作业、进行测评等。

1.5 个人中心:指网络培训平台内“个人中心”页面,在签订本协议时指定个人中心网址为yi.sunlands.com/ ,后续如个人中心地址存在变动,以甲方的另行通知为准。

1.6 账号:指乙方个人中心的登录号,是乙方参与培训课程学习的唯一标识。

1.7 培训课程:指甲方通过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网络培训课程,本协议所涉培训课程按照乙方所报考院校的要求设置。

1.8 在线直播培训课程:指甲方以网络在线现场直播的形式提供的培训课程。

1.9 回看培训课程:指乙方可在任意时间回放学习已直播完毕的录制课程。

1.10 网络平台规则:指在网络培训平台公示的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1.11 贷款:指支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的一种方式,乙方可向与甲方合作的特定第三方(简称“甲方合作方”)申请,由甲方合作方一次性代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乙方报名成功后,可按乙方与甲方合作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的约定,按时多次或一次性向甲方合作方还款。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卡分期。

1.12 分笔支付:是指乙方将学杂费分成两次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以本协议首页规定的为准。

1.13 一次性支付:是指乙方将学杂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学杂费金额以本协议首页规定的为准

1.14 申请费:甲方对乙方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高校录取要求向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成绩单认证并协助乙方向高校提交入学申请的费用。

1.15 延期:指如乙方未在最近学期开学时间前被录取,乙方有权申请报读下一学期。

1.16 冻结课程:指乙方因个人原因在某时间段内持续无法参加培训课程,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暂时中止培训课程的服务。

2 服务内容

2.1 乙方报读高校与甲方为战略合作关系,乙方报读的国际课程项目,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2.1.1 为乙方申请高校入学提供协助,但是录取审核权限由高校享有,乙方是否通过审核、是否被录取以高校的通知为准,甲方不承诺乙方必会被高校录取。

2.1.2 在乙方被高校录取后,在高校的授权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课程服务,乙方可通过网络培训平台在线完成上课、作业、答疑等过程。

2.2 乙方自行向高校申请对应证书和/或学位,是否授予对应证书和/或学位由高校根据考试成绩、课程完成情况、综合表现等因素自主评定,甲方对于乙方是否能获得证书和/或学位证书不做任何保证、承诺。且乙方知晓,即便乙方获得证书和/或学位证书,因证书和/或学位并非出国留学获得,因此无法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2.3 乙方应及时提供申请入学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因乙方提供不实、虚假等材料导致其未被录取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申请延期或者退费,如因乙方提供不实、虚假等材料导致其被开除、清退学籍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4 甲方通过网络培训平台向乙方公布课程安排、上课时间等信息,乙方的课程安排、上课时间均以网络培训平台公布的课程表为准。乙方应积极参加课程学习并完成日常作业、考试、论文等。

2.5 乙方可通过电话、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等途径向甲方工作人员咨询与课程及考试有关的问题,甲方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回应,但与申请院校录取标准、考试和证书授予有关的信息以相关院校规定为准,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及其代表不保证乙方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后被报名院校录取以及乙方被报名院校录取后顺利毕业并取得对应证书,乙方应独立收集信息并进行判断,并承担相关后果。如因报名院校所属国家或高校与培训课程有关的报名、考试、证书申请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而造成乙方学习成本增加、未能取得证书和/或学位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甲方于第一次课程开始前通知乙方课程的相关信息,第一次课程开始后,乙方应根据网络培训平台公布的课程表参与课程培训,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3 服务期限

3.1 如乙方被高校录取,则甲方的服务期限为自乙方入学之日起 日内,入学日期以乙方被录取后甲方的通知为准。如乙方未被高校录取,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申请退费或者延期。

3.2 冻结课程:

3.2.1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冻结课程,但有且仅有一次冻结机会,且冻结的时限不得超过90天,乙方在申请冻结前应合理预估需中止课程的时限,对于延长冻结时限的申请甲方不予受理。

3.2.2冻结期间,乙方的服务期自中止之日根据实际冻结期限相应顺延。

3.2.3 如因冻结导致其申请证书和/或学位证的时间推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3.2.4 乙方如需提前结束课程冻结应通过网络培训平台提出解冻申请。乙方实际享受的冻结服务时长达到经审批通过的冻结时限后,乙方听课权限自动解冻,甲方无需另行通知。

3.2.5 如乙方为贷款支付的,课程冻结不影响乙方在冻结期间偿还贷款,因乙方未在冻结期间按期还款导致的责任/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协议金额与付款方式

4.1 乙方应缴纳学杂费之和为本协议首页第一笔交费金额和第二笔交费金额之和,其中第一笔交费金额中 元为申请费,其余费用为学费。

4.2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第一笔应付费用和代收费,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应付费用,第二笔费用的支付方式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4.3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及按照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甲方保留在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费用之前不向乙方提供服务或者终止服务的权利,且甲方无需退还乙方已缴纳的任何费用。

4.4 如乙方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则乙方在付清全款后可开通与服务期限相同的学习权限;如乙方分笔支付的,则乙方在支付第一笔交费金额后可开通自乙方入学之日起365日的学习权限,乙方支付第二期交费金额后开通剩余服务期限的学习权限。

4.5 乙方应直接向甲方支付全部费用,非直接支付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6 甲方仅针对学费向乙方开具发票,代收费不开具发票。

5 用户使用规则

5.1 乙方确认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能力对乙方使用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网络培训课程服务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5.2 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自己的网络培训平台账号、密码泄露,从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发现账号及密码泄露的,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遗忘密码的,可向甲方申请重置密码,但用户须提供完全正确的注册信息,否则甲方有权本着为用户保密的原则不予告知。

5.3 账号只能由乙方个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课程内容、共享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网络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相关内容、与他人共享账号、将自己的账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将网络培训平台内容公开播放或以任何方式供多人同时使用。

6 技术设备

6.1 甲方有义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维护网络培训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乙方得以顺利参与培训课程,对乙方在参与培训课程中所遇到的与在线直播、视频回放、资料下载等有关的问题及所反映的情况及时作出回复,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服务的中断或停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乙方须自行配备上网参与培训课程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移动通讯设备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因乙方自身网络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享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自行支付网络接入所需的费用(电话费、上网费等)。

7 个人信息

7.1 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申请或者撤销其用户资格,并不予任何赔偿或者退还任何已缴纳的任何费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用户权利不能全面有效行使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赔偿或者退还已缴纳的任何费用。

7.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以下情况外,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乙方个人信息:

7.2.1 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所必须;

7.2.2 适用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命令、法律程序或政府机关要求;

7.2.3 受行政、司法等主管机关要求,甲方可在主管机关要求范围内向主管机关提供乙方个人信息。

7.3 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为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之目的,在下列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

7.3.1 因甲方自身合并、收购、资产转让或类似的交易导致用户信息转移;

7.3.2 与甲方关联公司、合作方、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供应商分享。

8 知识产权

8.1 甲方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表格、电子邮件等)的著作权,由甲方或权利人享有,未经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及权利人所有的包括电子课件在内的任何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翻录、复制、传播、共享或从事其他任何违反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对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个人和组织,甲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2 甲方对乙方在尚徳网络培训平台发表的供学习交流的作品,享有非独家的出版、发行和复制的权利,乙方同意授予甲方非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在多个层面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全部资料数据或制作其派生作品。

8.3 乙方不得在网络培训平台上传播、从事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或活动,对于因此导致的侵权纠纷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 协议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

9.1 乙方因不符合高校录取条件而未被高校录取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11.1条的约定申请退费。

9.2 乙方非因不符合录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原因等)而在被录取前申请退费的,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11.1条的约定处理。

9.3 乙方被录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

9.4 乙方同意保障和维护甲方及甲方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甲方及/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本协议约定、甲方网络平台规则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9.4.1 禁止乙方在网络培训平台发表言论;

9.4.2 限制乙方在网络培训平台的其他权限;

9.4.3 删除乙方在网络培训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

9.4.4 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9.4.5 注销乙方在网络培训平台的账号;

9.4.6 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甲方及/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9.5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满、乙方根据版协议约定申请终止等)后,网络培训平台将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在线直播培训课程、回看培训课程及其他服务,并关闭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听课权限,无论乙方是否实际学习完毕所有培训课程。

9.6 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的,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贷款协议、还款期限向甲方合作方还款,如逾期还款,则乙方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合作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不对乙方的逾期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乙方逾期45天未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向乙方提供任何服务。

9.7 支付方式为分笔支付的,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支付第二笔应交费用,则甲方有权暂缓或拒绝开通剩余课程的学习权限,乙方逾期支付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向乙方提供任何服务,同时乙方丧失高校对应证书和/或学位的申请权,乙方自行承担无法申请对应证书和/或学位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8 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向乙方退费及赔偿额总额最高不超过乙方已付学费。

10 退费标准和流程

10.1 退费标准

10.1.1 因10.1情形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在扣除乙方的申请费后将剩余费用无息退还给乙方,但如乙方的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则甲方有权在退费时再另行扣除甲方已替乙方承担的贷款成本,即贷款金额的10%;

10.1.2 因10.2情形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在扣除总学费的5%作为违约金后,将剩余费用无息退还给乙方,但如乙方的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则甲方有权在退费时再另行扣除甲方已替乙方承担的贷款成本,即贷款金额的10%;

10.1.3 乙方违反本协议10.3规定要求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任何费用,并不向乙方提供任何补偿;

10.1.4 因10.4情形终止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视为已完成,无需退还任何费用;

10.1.5 因10.6情形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任何费用,并不向乙方提供任何补偿。

10.2 退费流程

乙方应在网络培训平台个人中心申请退费。退费流程规则以尚徳网络培训平台公布的为准,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在达成一致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1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网络中断、法律法规变更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1.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继续履行必要的,则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任何赔偿责任;

11.3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若有可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网站公告、邮件、短信的方式通知甲方);

11.4 在不可抗拒因素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或在另一方同意下变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2 其他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甲方网络平台规则作为本协议的重要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乙方仔细阅读。乙方签订本协议视为已知晓并承诺遵守甲方网络平台规则。甲方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甲方网络平台规则进行修订,如乙方不同意修订后的平台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甲方网络平台规则为准,如发生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2.3 非经双方书面协定,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但甲方因业务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行使和承担除外。

12.4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5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向甲方交付付款验证码并支付第一笔费用或乙方点击同意本协议并支付本协议约定第一笔费用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结束之日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6 本协议为甲方与乙方签署且生效的针对此协议约定课程的唯一协议,任何其他人员、机构与乙方签署的协议与甲方无关。

7.环境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篇七

一、合同环境服务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

(一) 合同环境服务的概念

合同环境服务是一种市场化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 是指用户获得了既定的环境效果, 才付费给治理企业。其基本内容:由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与企业或者政府签订环境服务合同, 为其提供包括污染治理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与原材料采购、环境服务工程施工、设施的运行于养护、人员培训、环境效益的确认和保证等在内的一整套的环境服务, 并通过与企业分享环保效益或者政府支付费用等方式实现其投资效益。合同环境服务的实质是通过环境服务项目减少污染治理消耗, 以未来的环境效益偿付环境服务改造的全部费用。合同环境服务目前设计主要有两种主要形式C-C模式和C-G模式:一是污染企业通过合同服务, 将节省下来的减排费与环境服务商共享;二是政府采购由环境服务商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二) 合同环境服务兴起的制度背景

1. 经济基础

借鉴国外合同环境服务模式, 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环境服务商, 整合政府、企业和环保市场三方资源来推动环境产业的发展是有必要的。第一, 地方政府可以摆脱环保投入不足的困境, 同时收缩管理范围, 有助于更好履行其监督者职能。第二, 与作为污染者的企业相比, 环境服务公司有着更加成熟的经验、专业的技术支持、完善的设施与技术团队, 从而能够低成本高效率的达到环保要求。第三, 对专业环境服务商而言, 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投入既可以保证其投资回报要求, 同时也可以开创持续盈利的市场前景。

2. 法律基础

合同制度历来是私法中保守的领域之一。近代以来, 随着公私法合流的趋势, 合同制度的发展已经超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扩展到法律的各个领域, “去本质, 而仅保留形式”的合同关系已经常态化。同法在近代以来的发展正好契合了环境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 借助合同这一外在形式, 通过建立统一的环境合同制度, 以实现公益为私人的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因此, 与其说是合同环境服务的产生和发展催生了环境服务合同, 不如说是合同法自身早就为环境经济领域的这一变革准备了制度基础。

二、合同环境服务的核心——环境服务合同

环境服务合同是借助民事合同的形式进行环境治理以实现环境效益、市场效益双赢的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方式, 换句话说, 环境服务合同是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的目标。那么, 环境服务合同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环境行政合同呢?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 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就行政上的权利义务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如果合同内容在于确定双方行政上的权利义务的, 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签订行政合同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 在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 当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 行政主体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 可以根据行政优先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与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民法体系上的合同是存在冲突的。

合同环境服务是市场化范畴内的环保产业机制, 并不是单纯由政府机关实施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合同环境服务作为环境服务模式和环境投资机制, 以市场行为推动企业进行环保改造, 就合同双方来说纯粹是商业性的经济合作, 不具备任何公权色彩。虽然合同环境服务同时涉及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但此时的政府机关作为合同环境服务实施的管理者, 并非合同环境服务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因此, 合同环境服务之合同本质上是私法性质的民事合同。

三、环境服务合同与典型合同的比较及其法律适用

作为传统的大陆法传统国家, 我国民法上对合同的定性尤为看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构建上, 对债权契约不采取类型强制原则, 但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 以法律明文规范, 并赋予一定名称, 即为立法上的典型合同, 也称有名合同。除此之外的为非典型合同, 即无名合同, 即因其法律关系非属于常见合同范畴或者因为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个有名合同, 区别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由于环境服务合同属于新出现的合同类型, 在其法律适用方面需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 环境服务合同与典型合同的比较

1. 环境服务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 它涉及设备制造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当事人。从商业运作模式上看, 合同环境服务中一些模式的确与融资租赁较为接近, 都是由合同的相对方分期支付合同价款, 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由出租人或节能服务提供方对设备享有所有权。但是, 这两类合同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首先, 融资租赁下的出租人, 无需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技术服务, 就连标的物的取得也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而取得, 所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一直讲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管理。

其次, 租赁物的所有权虽为出租人所有, 但在合同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期间的维修义务。但是在合同环境服务机制下, 排污企业虽然在使用这些设施但通常不占有这些设施。而且, 在环境服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是否产生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尚无定论。

再次, 在融资租赁中, 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取决于承租人的需求, 而非出租人自己的主张。合同环境服务中, 环境服务项目的各种设备、技术的选择, 则因排污企业托付环境服务公司根据计划自行决定。最后, 在融资租赁中, 出租人只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 此时便可取得报酬, 至于租赁物的质量, 品质的瑕疵在所不问。合同环境服务中, 环境服务公司拥有对节能设备、技术的选择权, 因此, 需要对设备、技术的节能质量负责, 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环境效益, 环境服务公司是无法收回成本的。

2. 环境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 定做人即应当给付报酬。但是在合同环境服务中, 交付工程并不是衡量的关键标准。只有当环境效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才算环境服务方才算是履行了合同, 这时企业才会支付报酬。其次, 《合同法》第268条明确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但是环境服务合同不能随意解除。因此环境服务合同不会是承揽合同。

3. 环境服务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技术服务合同与环境服务合同十分相近, 但是环境服务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融资、设备采购、设施建设、设备所有权转让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仅以技术服务合同难以覆盖。

(二) 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 环境服务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中的无名合同, 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复合性, 即其既不属于现有的任何一种有名合同, 又与上述几种类型的合同关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在目前相关立法未进行调整之前, 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 对各类型的合同环境服务给予明确界定, 同时加快环境服务合同参考文本的制定。只有尽快明确各类型合同环境服务的基本特征, 才能使各项财政奖金真正落实。同时, 通过对合同环境服务进行明确分类, 阐明各类合同环境服务的特点和特征, 使排污企业、环境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各类型合同环境服务的理解保持一致。对于已经出现的环境服务合同纠纷, 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合同法的适用原则根据合同法总则处理。在此基础上, 具体权利义务的判定与处理应当参照相接近的典型合同法律规范处理。

摘要:合同环境服务是在环境治理中确立市场主体性地位的重要举措, 环境服务合同是该制度的核心范畴。与典型合同相比较, 环境服务合同涉及政府、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提供者三方主体。从本质上看, 环境服务合同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是, 由于政府第三方监管的地位以及政府直接采购环境服务场合, 均有行政权的直接接入, 所以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别于传统民事合同。在法律适用上, 应当有专门的规范进行调整。

关键词:合同环境管理,环境服务合同,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傅涛.中国重新想象环境服务业[J].环境经济, 2011.10.

[2]黎莹, 钟晓红, 傅涛.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路径的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2.12.

[3]郝思文, 常杪, 王世汶.创新性理解与实施合同环境服务模式[J].环境经济, 2013.7.

[4]曹凤中, 张辉, 李京.我国实施合同环境服务政策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 2012.9.

8.工程项目服务合同 篇八

关键词:家庭医生;纠纷;解决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思路指出“完善合理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理念。然而我国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很不成熟,出现了诸如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家庭医生数量紧缺、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等问题。

一、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述

(一)家庭医生的概念

何为家庭医生,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家庭医生是居民健康的守护者,受过长期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以及专业培训、拥有丰富的经验,为接受服务方提供一种高质有效的综合性服务。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念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具有医学全科知识的基层医疗人员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服务并且支付相应费用。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具有侵袭性,其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三)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1.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医学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是一個医生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而得来的,即使其做出详细说明,接受服务的相对人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了解该服务的优劣、后果等。普通人也不太可能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因果关系等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往往依赖于医学专家们的鉴定或出具的意见来认清事实、划分责任。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不仅具有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具有法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纠纷的解决也有赖于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2.纠纷当事人之间信息上的不对称

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是在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占有上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在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由于在医学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以及认识能力的差别导致家庭医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多数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知之甚少,唯有依赖于医生制定的诊疗方案,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在消费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被动性[3]。

3.纠纷当事人之间力量上的不均衡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设备、技术力量和物质上的不均衡。在家庭医生的服务过程中,服务相对人虽然具有知情权和一定的选择权,但却因力量上的不均衡导致其在事实上不能进行选择和适当的参与。通常患者也只能依赖于服务结果来判断家庭医生的服务行为是否有过错,在纠纷的解决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4.纠纷的表现形式与原因是多样的

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些是侵权纠纷,有些是违约纠纷,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当然,导致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可能是因为家庭医生的服务态度、专业技术、收费等原因,或是媒体的炒作等造成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现状

由于诸多原因使家庭医生与签约家庭的关系紧张,导致合同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有时候仅因为部分家庭医生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签约家庭的需求,接受服务的相对人就辱骂家庭医生,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很多签约家庭不信任自己的家庭医生,心存疑虑,家庭医生如临深渊,难以开展服务工作,使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矛盾激化,甚至时常演变成暴力事件,已升级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成因

1.家庭医生自身的问题

虽然当前把家庭医生服务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可是家庭医生的培养刚起步,其数量少并且服务意识薄弱,使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推广遭遇瓶颈。家庭医生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签约家庭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已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家庭医生已成为经营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委托代理人”[6]。家庭医生在基层工作的待遇与地位都不高,使得家庭医生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较低,影响家庭医生的工作热情。

2.居民参与和政府责任问题

对于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经常吃闭门羹。很多时候家庭医生的工作不被居民所认可,甚至直接拒绝配合医生的服务工作,不告知家庭医生其身体的健康状况及变化,对家庭医生的工作起到副作用。地方政府是家庭医生服务的组织者与倡导者,必须全面负责家庭医生的服务工作。

3.缺乏统一的服务模式

目前各地区对家庭医生的定位及其签约数量、政策保障等方面都未达成共识。造成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的差异明显,合同履行比较混乱。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越来越多的家庭医生开展了双向转诊工作。但由于缺乏进一步明确双向转诊的细则,转诊工作实难以进行,加深了居民与家庭医生之间的纠纷。

4.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管理

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4],家庭医生服务也需要立法和制度保障。由于缺乏社区卫生服务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所负法律责任不清楚,让纠纷愈演愈烈。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考察

1.美国

1990 年,美国通过了“ 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明确了患者自决等自主权利。目前,美国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法规范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数量。同时注重通过行业规范对家庭医生进行管理。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美国特别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家庭医生参加责任保险,让保险公司理赔。此外,美国也非常重视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发生纠纷后,可以寻求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寻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还可向法院诉讼,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并判定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2.英国

在英国,患者对家庭医生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投诉。服务机构在接到投诉后,或要求责任人向投诉人进行答复,或进行深入调查,并组织调解。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要求对投诉进行审查。但是现行的投诉程序并不能保障患者索赔的权利。因此,患者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索赔偿,而是否得到索赔以及索赔的金额由法庭裁决。

3.日本

日本政府也要求家庭医生购买保险,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政府还充当着“中间人”,积极向签约家庭说明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如果纠纷双方对责任的承担难以达成共识,也可以诉诸法律,政府会主动帮助那些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签约家庭,缩短审理时间,促进纠纷的解决。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在纠纷的解决中,逐渐形成了法庭解决、日本医师会解决和当事者之间解决的几种方式,其中以当事者通过对话解决为最基本的解决纠纷方式[6]。

四、完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构想

(一)解决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处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很难界定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1.限额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相结合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权利索取赔偿。无论是 “补偿说”,还是 “赔偿说”,都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实际。笔者坚持限额赔偿说,即以承担有限义务为享有有限权利的基础,以享有有限权利为承担有限义务的基础,对某些赔偿限制其最高赔偿额,减轻赔偿方的负担。但为了制裁和遏制赔偿人的不法行为,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

2.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家庭医生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依据其情形可被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寻衅滋事、阻碍家庭医生依法执业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医疗行为的豁免权原则

家庭医生在对患者实施合法的护理诊疗活动中造成的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依法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7]。这不仅为一部分纠纷的解决拨开了迷雾,也对促进医学的发展意义重大,还有利于保护家庭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解决机制

1.设立责任保险

由于家庭医生从事的服务工作具有高风险性,为了减轻家庭医生的负担与压力,鼓励家庭医生参加保险,以其所负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政府、第三方机构、患者及医生共同分担风险,从而有效削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冲突。一旦发生纠纷,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支付最后的赔偿数额。这既有利于增加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签约数量,也有利于保障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保障签约家庭的合法权益。

2.规定仲裁前置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的裁决。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都具有专业性强、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等特性,因此可以参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仲裁前置制度。大量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法学等人士,将他们纳入到仲裁队伍中,提高仲裁调解的成功率和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此外,仲裁员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避免了行政干预从而有效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美国的各个阶层都埋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逐渐认识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耗费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不符合“及时的正义”。因此,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美国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且根据需要演变出了许多具有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调解与仲裁制度的结合,在法院附设调解以及仲裁等。我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发挥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可以建立专门性的纠纷解决机构。通过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让纠纷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行政引导来指导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有的学者认为“它的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8]。

4.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有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体系化的运作流程,相互间没有完善的协调体系。无论是调解与仲裁,还是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单一、僵化,导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被忽略,使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整合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框架,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规范、鼓励和监督作用,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9],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与制定相应法规

要处理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必须将医学、公共卫生构建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必须严格控制家庭医生的准入及其资格认定,完善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的法律法规等,让家庭医生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此外,必须针对家庭医生的工作内容以及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家庭医生的工作指南”“家庭医生服务的试点意见”“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等,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杨秉辉,祝墡珠.全科医学导论[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8-27

[2]KENNETH JOSEPH ARROW. 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942-973

[3]董恒进.医院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37-243

[4]黃卫东.社区家庭护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J].吉林医学,2008,29(10):876

[5]李志明.国外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借鉴[J].中国社会保障,2013(3):78

[6]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J].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1):18-21

[7]王才亮.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9

[8]陈奎.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机制[J].河北法学.2010(9).31-37

[9]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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