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2025-01-10

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1.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篇一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与

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转型期进入了深水区,法制在社会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笔者对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1日-2013年8月20日的执行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华容县人民法院累计执结各类案件4132件,结案标的62457.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58853.6万元,标的到位率94.23%。其中不予执行案件5件,自动履行1042件,和解履行完毕1967件,执行完毕325件,终结执行374件,其他321件,并呈上升趋势。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逐年不断增加,执行案件也是随着水涨船高,而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在执行工作的一个通病,法院执行难这个“老大难”问题的形成有极为深刻的内外原因,要解决起来要形成多元化、综合性的对策。

分析其内部原因有:

一、执行工作得不到重视导致执行难。重审轻执在法院系统普遍存在,一些法官认为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就已经完满完成,对执行工作比较轻视,申请了诉讼保全的还稍微好一点,对不影响审结的案件,即使在当事人申请的过程中也懒于执行,这给被执行人留了很大的转移财产的机会,使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行,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二、法律文书制作不谨慎导致执行难。法院要执行,靠的是法律文书,虽然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但是有些法律文书过于简单,对执行事项写的比较模糊,不具体。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诉讼争议的标的额存在计算错误;

2、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

3、主要条款前后矛盾,随意性很大;

4、将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写错;

5、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法律文书未能依法送达或被执行人尚未收到

法律文书等等。

三、违法执行导致执行难。有的执行人员忽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有的执行人员扭曲执行和解的协议,滥用执行和解,恐吓、引诱迫使当事人和解,甚至以“执行难”作为推脱的借口。还有的执行人员受人之托,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对有能力一次全部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却说服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对到期应予执行的却不予执行,放宽被执行人应承担义务的期限;还有的执行人员明确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擅自违法修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规

定。

分析其外部原因:

一、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一些党政机关,包括人大、党委、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阻挠执行;有的党政机关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根本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人民法院在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上受地方的管理和制约,对涉及本地利益的案件执行中,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而当遇到地方行政的干预时,因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而偏

离公正执法的方向。

二、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影响执行工作。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民事执行法来规范执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执行方式、内容比较笼统和原则,设置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措施、手段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

要。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一些被执行人不知法、不懂法,认为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不能把其怎么样,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也有一些被执行人知法抗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法院执行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的思想认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执行工作也不例外。首先,要从领导中提高认识,在审判、执行人员中进行全面教育,无论哪个部门、哪个环节,都不能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其次,要抓好基础工作。执行和审判是两个紧密相联的阶段,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绝大部分与审判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要解决执行难必须要从抓审判质量入手。再次,加强执行人员的力量,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如果不注重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则不可能达到标本兼治。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法院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项法制宣传。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法制宣传栏等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服务,解答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惑问题,增强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

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二、健全执行工作程序,构建联动机制。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行工作中兼顾执行艺术,在对破产、集团诉讼、涉农、特困企业和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及社会稳定等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注重法律宣传,做好调解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检法三家每年选择3-5起典型的案件,集中协调办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引入诚信机制,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

(一)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

(二)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通过开展法治、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执行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提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政府应加大对法院执行的支持,落实好执行经费,解决执行器械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本人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2006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13年,我院执行案件达1062件(包括旧存166件、新收896件),较上年增长约20%,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时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我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3,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062件(其中包括新收896件、旧存166件),执结901件(包括实体执结579件、程序终结322件),未结161件,实体执结率为64.26%,总结案率为82.80%。从全国法院的数据统计来看,我院的执行工作也算是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但距离群众的期望值还有一段距离。仔细分析看来,未结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及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近几年,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2013年下半,我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央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

1、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际执行中碰到困难。

2、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3、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乡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4、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5、我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对司法救助对象予以救济。

(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结语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正基层法院作为执行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80%的案件执行。但基层传统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地缘关系使得基层法院的执行现状并不乐观,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不尽人意。

一、基层法院“执行难”极具代表性的三类案件第一,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执行实务中,由于执行地点的特殊性(大多在被执行人住所中进行)、家族势力的参与性、农村社会舆论的影响等原因,极易造成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亲属之间的矛盾尖锐对立,引发事端,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案件执行。其中涉及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的执行案件难度尤为突出。

”问题一直是制约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因素,长期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认为这个问题必须引起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乃至全社会的足够重视,花大力气解决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难”依旧是制约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瓶颈。长期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基层人民法院动了许多脑筋,采取了多种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执行难”的现状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不能短期内真正从实体上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仍占一定比例。以某县人民法院某人民法庭2006年执行的案件为例,当年该庭收执行案件17件,总标的为19.3万元,执行兑现总金额仅为7.85万元,实际执行结案9件,只占总数的52.94%,另外8件则因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以本次终结执行的形式结案。二是受委托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不高。如某县人民法院某人民法庭2006年收案17件,总标的为13.3万余元,虽经多方努力,效果仍不理想,兑现标的仅为7万余元,实际执行案件8件,中止执行3件,本次执行终结7件。实际执行结案的比例仅为47%。

(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无固定居所,流动性大,查找其下落和他们的财产难度极大,没有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要找到他们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从某地级市各县、市、区的情况看,许多县、市法院财力都很困难,财政预算的运转经费不足或没有预算经费,法院没有足够的经费外出寻找,因此,此类案件在短期内往往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

(三)法律意识淡薄给执行工作带来的难度不容小视。一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占一定比例,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他们有的以离婚为手段转移财产;有的制造假债务隐瞒财产真实状况;有的悄悄变卖财产后外出躲避等等,给法院的执行带来很大难度,给申请人造成极大伤害,使其精神上、经济上难以承受,因而怨恨被申请人、怨恨法院,甚至迁怒于政府。他们往往四处上访,有的甚至堵在法院不肯离去,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执行人员中存在着“不愿执行”、“不敢执行”、“不能执行”的问题。有的干警主观上努力不够,没有尽心竭力穷尽执行措施。有的干警工作不够大胆,怕得罪人,执行力度不够。有的素质不够高或能力不够强,方法单一,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执行效果的取得。

(四)被执行人是困难企业或政府部门的执行案件,成为基层法院工作的一大难点。困难企业往往面临工人下岗、企业改制、多头债务等情况,法院执行时往往面临企业履行能力差,工人对立情绪大、员工安置难度大等难题。有的企业职工对执行人员吵闹、谩骂。有的四处上访,有的甚至以死相威胁,成为严重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面对政府部门时,则往往会碰上以“经费困难”,“政府没有预算还债资金”为托词,拖着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既要考虑这些单位正常的工作运转,又要考虑维护其形象,还要考虑与他们的关系协调问题,因而无从下手或难以下手。但如果不执行或不执行到位,又没有维护好法律的严肃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申请人的不满,因而处境十分难堪。

(五)面对毫无履行能力的被申请人和眼巴巴等着执行款物救济的权利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很无奈。

(六)在收取执行费的问题上,当事人与执行单位分歧较大。由于执行需要费用,有的案件需要的费用还比较高,而现有财政体制没有为此提供专项保障经费。因而,目前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要收取费用,收取的数额因案件而异。对这个问题,法院和当事人的看法相去甚远。一方面是法院执行局和各法庭觉得经费不足,一些案件执行难度大,需要多次上门作工作,一些案件因当事人因故外出,或故意躲避,寻找困难,更增加了法院的执行成本法院感到压力很大。另一方面是案件当事人觉得负担过重,难以承受,有的当事人甚至认为是法院在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受落后的经济条件影响,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从2006年绥阳县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可以看出,占比重较大的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而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靠种地生存的农民,他们本来就不富裕,多生孩子又增加了经济负担,且往往为了逃避处罚,东躲西藏或外出打工,没有认真经营土地,使本来拮据的家庭经济更加困难,几乎无可供执行的款物。有的即使有一定款物,也为数不多,要缴足几千元到1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也是不可能的。更何况,生存权与债权的对抗,对申请人是不利的,法律规定,执行不能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被申请人仅有供自己居住的房屋,自己生产所需的农具和果腹的粮食,法院是不能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的处境也是十分尴尬的。又如在某县法院执行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故意伤害案的执行难度也非常大,这些案犯多数是无职无业的社会闲散人员,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且其中一部分因伤害行为被判刑入狱,他们自己的生活尚靠国家财政解决,更不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工作经费保障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基层县法院执行局除了干警的工资外,没有运转经费,运转经费靠收实支费解决。如果不收实支费,案件执行就没有经费保障。

(三)案件性质也是制约执行工作的一大因素。一些县市由于经济较落后,人民法院所办案件中,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和婚姻纠纷引起的案件比重较大,而这几类案件的当事人相对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履行能力多数很弱,且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往往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极大,给执行带来很大障碍,这无疑是加大了案件的执法难度。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尤其大。

(四)有的基层人民法院未建立必要的执行激励机制,干警执行多执行少一个样,一方面执行好、执行差一个样,甚至执行不执行一个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警办案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不利于调动干警的积极性。

(五)一些干警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较差,工作方法简单,作风欠踏实,应付复杂局面的能力较弱,还不能完全适应解决执行工作这“第一难题”的需要。

三、建议

(一)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对执行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执行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理念,切实转变作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千方百计做好执行工作。

加强教育,增强干警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让执行人员的辛勤劳动有所回报,解决“不愿执行”的问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技能,调整、充实人员,解决“不能执行”的问题,增强保护措施,探索执行办法,解决“不敢执行”的问题。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当事人,执行生效判决。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制裁权利,对那些恶意逃避执行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抓住典型,办一些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员的案件,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三)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法委汇报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县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减少执行工作压力。对确实不能执行的案件,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讲清法律规定,必要时还要向党委、人大、政法委、县、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和通报情况,重大的、影响大的案件还要适当听证程序,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干部、当事人亲属乃至全社会了解情况,争取理解支持。

(四)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的配合,为执行工作创造条件,一是审判环节就要加大对资金财产保全的力度,为执行奠定基础。二是继续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履行,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或通过调解,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为执行创造条件。

(五)帮助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委托单位认真排查、摸清情况再委托执行,并积极主动与委托单位联系,争取其支持、配合。可以请乡镇、村干部一起作说服解释工作,增强效果。

(六)在收取执行费和实支费用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认真核算,并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减少误会,增进了解、理解。

(七)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求助基金的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争取,早日建立社会救助基金。以解决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的实际问题。

分析其外部原因:

一、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一些党政机关,包括人大、党委、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阻挠执行;有的党政机关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根本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人民法院在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上受地方的管理和制约,对涉及本地利益的案件执行中,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而当遇到地方行政的干预时,因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而偏离公正执法的方向。

二、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影响执行工作。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民事执行法来规范执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执行方式、内容比较笼统和原则,设置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措施、手段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一些被执行人不知法、不懂法,认为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不能把其怎么样,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也有一些被执行人知法抗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上一篇: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下一篇:学院专项整治摩托车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