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件有感

2024-10-08

药家鑫案件有感(精选4篇)

1.药家鑫案件有感 篇一

论药家鑫案

摘要: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极大地败坏了我省高校和大学生的声誉。药家鑫事件虽属偶发个案,但教训是深刻的,所反映出大学生思想道德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关键词:教训,人性善,道德意识,法律平等

引言

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而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撞伤女服务员,过度荒诞的“撞人补8刀”的恶劣行径,则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飞扬跋扈”、“惨无人道”,每一顶帽子扣在这位大三学生身上,都恰如其分。眼下的众人,不单是义愤填膺,而是恨不能“群起而攻之”了。

我们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肇事者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境殷实。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不是。甚嚣尘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难逃干系。

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比如,是银行VIP,就可以插队没商量;是官员子女,招聘条件就可能“看人下菜碟儿”„„“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撞人补8刀”案中的肇事者,正是如此。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西安大学生“撞人补8刀”案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财富和权力人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案件评论

一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价值取向——积极救助伤者的生命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

刑法里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主观上没有直接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交通肇事罪则定罪较轻,正因为是犯罪人主观上是过失,刑法才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较轻刑罚,同时,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是也最为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事后,最为迫切的法定义务,必须积极履行救人生命的法定义务。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藏受害人,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足以见证刑法对肇事者不积极救助致伤者死亡的严厉打击的态度。

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可谓令人发指,交通肇事后下车不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反而挥刀刺向可怜的伤者,试想药家鑫当时他怎么就下的了毒手。伤者是自己的同类,是人命,不是物呀?据法庭调查,被告人连刺8刀将伤者刺死,驾车逃窜。这种严重漠视他人生命,漠视自己的同类,缺乏起码的人性良知的心里,是怎么产生的?

就是一个没受过一点教育的普通民众,起码也知道助人为乐,救助有困难的他人的道理,“大学生”药家鑫却反人性的反常识性剥夺他们生命,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一点不含糊。

据被告人在庭审现场交代,自己害怕受害人难缠,听说农民难缠,害怕陷入无休止的赔偿纠纷中,一闪念就取出了随身携带的剪刀刺向伤者,认为刺死了伤者就不用无休止的赔偿了。

药家鑫此类驾车的侥幸者大错特错了,交通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伤者,救人性命,只会让自己越陷越深,直至走向黑暗的铁窗生活,若逃逸致人死亡,恶性的案件还会受到刑法处以死刑的制裁。

好好清醒清醒吧,药家鑫之类驾车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痛苦呻吟的人命的丧心病狂们,敬畏他人性命,就是敬畏自己的性命,漠视他人的性命,法律也会毫不留情的剥夺你的性命。

二 刑法中的死刑难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有罪行的,可以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刑法没有规定的罪行,不得判处被告人刑法规定以外的刑法。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判死刑,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杀死伤者案件事实清楚,公诉人出示的各项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故意杀人罪,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

药家鑫=大学生=21岁的年轻人,根据刑法规定剥夺一个被告人生命的同时,我们惋惜,还是恐惧?毕竟我们也在也在根据刑法合法杀人。人们会说古往今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他这是自作自受,活该。

那能不能我们给自己的同类这样一个年轻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留下他的性命,让他在铁窗内度过漫长的几十年的赎罪生活,等到将来不惑之年,甚至花甲之年改造完全了,出狱了,重新做人。笔者注意到庭审中的一个细节:被告人药家鑫在做最后陈述时,失声痛哭,颤抖的声音的一再表示愿意替死者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愿意赔偿赎罪,这一刻药家鑫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是一个杀人犯面临的可能被判死刑的恐惧后怕中发出的忏悔声音。父母给予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仅有的一次,我们能不能善待自己的生命,善待同类的他人的性命?这不仅仅是问给我们自己,也问给药家鑫,假如当初挥刀那一刹那间转而善待自己同类的性命,将会是另一种境地。佛家说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此得到印证。

然而,当我们想到死于非命的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死者同样是活生生的年轻生命,而且是正在哺育两岁幼子的母亲,一位平凡的女子,死于非命怎能不痛心?一起普通交通肇事,受伤医治好了,继续生活也可以,但被告人药家鑫没有给这位不幸的女子一条活路。死者父母,丈夫,孩子,亲人,平凡的农民的家庭幸福被破灭,就在被告人的一转念之间狼性行为造成的终生悲剧,正如死者丈夫庭审所说,孩子永远的失去的母爱,这一生都无法弥补,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被告人杀了人,我们根据刑法规定合法杀掉杀人者,正义就实现了吗?我们是在实现正义?还是在延续杀人者悲剧——被告人被判死刑后的家庭悲剧?这样子,算一下,就会有两个家庭的悲剧。

三 悲剧的根源在哪里? 罪刑法定,杀人偿命,毫无疑问,我们等待法庭的公正判决,等待正义的到来。政府学校组织近400名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来旁听此案,此番的苦心不明自言,我们大学生年轻人一定要树立对生命的敬畏意识,从内心里敬畏生命,要像怀有在人间做了恶事就会下地狱受惩罚的一样恐惧心理,去敬畏生命,才能不至于再造成悲剧的重演,有了对爱他们生命,就像爱自己性命一样的意识,才会在发生了类似的交通肇事后,第一反应是救助人命,而不是产生草菅人命的禽兽恶念。

同样的国内几十家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通过对此案的全国性公开审理,该案绝对会对今后交通肇事后必须积极第一时间救助人命,做出警世的教育,所有驾车的人们有着对人命关天的朴素的敬畏生命的意识,悲剧才会不会重演。最后为死者默哀,生者要牢记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积极救助人命这一常识。

药家鑫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表时间:2011-3-26 15:55:00 阅读次数:286 所属分类:未分类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药家鑫当庭下跪哭诉悔罪,辩护律师以自首和“激情杀人”为其辩护,要求从轻处罚。检察院则认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一时间,社会各界对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议论纷纷,笔者浏览了网上公众的发言和相关媒体的报道,觉得大多数人认为药家鑫必须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难消民恨,难除后患。对此,我也做了一些思考,这起案件到底怎样定性判处怎样的刑罚才是合适的呢?结合笔者的执业经验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我认为该案以死缓结案是恰当的。在阐释我的理由之前,我想说几点:

国家制定刑法的功能是什么?刑法的两大功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主要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外在表现。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又是什么?主要是预防犯罪,其次是惩罚犯罪。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内在属性。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彰显刑法对社会最后一道保护底线的作用。我们看待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不能仅仅带着一个单纯、原始的刑罚观点看待社会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我们应该想到一个刑罚的适用对社会、对受害者及对加害者产生的整体影响,否则,国家也没有必要设立检察公诉机关主动揭发打击犯罪,任由我们自己解决罢了。

我一直以为,法律的真正武器不是从重处罚、杀一儆百,而是运用完善的法律,对每一个社会发展中发生的案件都公正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不能被媒体绑架,更不能被民间舆论所倾轧。

我认为药家鑫案判处死缓是恰当的,理由如下:

一,通过对自首前后药家鑫的行为表现可知,大学生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动机来自于对先前过失行为后果的逃避,并非事先预谋,本想以不为人知的结果摆脱“农村人的纠缠”,他是在恐惧、恐慌之中选择了一个更错的方式解决已经犯下的错误,但比起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来说,主观故意突然了许多,这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孩子来讲似乎可以考虑他的鲁莽,主观恶性没有到恶极的程度。

二,药家鑫的自首情节一般应当予以考虑。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而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照此办理。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改表现之一,这种悔改表现并非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还要付诸实际行动。刑罚的目的根本在于预防犯罪,自首犯本身就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一类犯罪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其改恶从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真正愿意悔改的犯罪分子,如果我们轻易杀之,对个人对社会都没有好处,很容易滋生以暴制暴、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土壤,对生命敬畏与尊重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是一种阻力。

三,对药家鑫判处死缓符合刑法的制定目的。用死缓带来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药家鑫决意再犯罪的心灵。死刑立即执行确实具有威慑作用,可以让社会看到酣畅淋漓的隆重的集体谋杀行为带来的快感,但其作用又非常有限。我们可以轻易杀掉一个愿意悔过自新的药家鑫,但是,我们通过这个行为给药家鑫的家人朋友,给受害者的家人,给我们整个社会又带来了什么?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对象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罪大,指犯罪行为以及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它体现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非罪大,不杀;恶极,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它体现的是犯罪的主观过错程度,非恶极,不杀;只有同时具备罪大与恶极,才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能杀,否则就是错杀。我以为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即使达到“罪大”底线,尚未达到“恶极”的地步。适用死缓,2年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同时,死缓的适用终身剥夺了罪犯的政治权利。对药家鑫适用死缓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

四,彻底摒弃媒体定罪和舆论审判。现在的媒体常常充当无冕法院的角色,法官还没有说话,律师甚至还没有辩护,哪个人该定何罪判什么刑罚媒体报道的字里行间似乎都一清二白,这是很可怕的一种现象。媒体报道只能针对事实本身,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作出论断,否则偏离了媒体报道尊重事实真相的本质。同时,民间充溢的“杀人偿命”思想依然深厚,中国国民普遍从众的心理,在面对与普通民众通常判断不一致的法院判决时,民众更多愿意相信感觉而不是权威的法律,这需要法律人秉持心中的法律正义之剑,无畏而立。

五,近年来一系列案件事实也可以看到药家鑫案判处死缓的影子。2009年付某在课堂上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当堂砍死,付某在庭审中仍然不悔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和先前良好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的精神以死缓结案。付某在课堂上用刀将老师砍死的行为性质恶劣程度可以想见。“我爸是李刚案”的凶手更是被法院以在校园内发生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些案件的危害性与药家鑫案相比孰轻孰重,大家很清楚,在高举保障人权和尊重生命旗帜的今天,恐怕不会也不应该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考虑到药家鑫是初犯、自首、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一系列因素来看,对药家鑫处以死缓符合罪刑法定精神,但尚达不到对药家鑫动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地步。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马加爵、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二、从“药家鑫们”看人性教育缺失

“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据留言人的资料显示,如此的话语竟然来自一个大学生——药家鑫同门师妹李颖。这番冷血“雷语”,短时间内在网络疯传,并发酵为公共话题,引发社会深层次的思考。

作为一位受过十几年教育的女大学生,我们难以想象,为何会说出如此暴戾、冷血的话!药家鑫漠视生命,捅杀无辜受害者,本是十恶不赦的犯罪行径,但这位女大学生竟大放厥词,力挺药家鑫,不知深重地放言“我要是他,我也捅„„”李大学生的是非观念、人性美丑完全颠倒错乱了。

诚然,她是药家鑫的同门师妹,说话可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而让价值判断扭曲。但是,纵览药家鑫杀人案件,不难发现,药家鑫的极端残暴行为,李颖的极端言论,并非仅仅是个案。一言以蔽之,他们并非是“一个人在战斗”。比如,除了李颖力挺外,他的同学片面地认为药一贯温良、品学兼优,是个“好人”;律师将其凶残辩护为“激情杀人”;更有某专家声称“药家鑫捅八刀是习惯性弹钢琴动作”等。一个药家鑫的背后站着更多的“药家鑫们”,事件所折射出的问题,就已经不是药家鑫一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每一个药家鑫就会直接对应着一个甚至是多个张妙。

如果再外延一下,我们发现漠视生命的各种版本并不乏见:

2009年“杭州飙车案”发生时,“官二代”同伴围在死者身前嬉笑的场景灼痛了公众的眼睛; 2010年,广东河源数名中学生在校园外的一条小巷里将一名流浪汉活活打死;

2010年,李启铭在校园内将两名女生撞成一死一伤后,嚣张冷漠地喊出“我爸是李刚”; 2011年4月13日,湘乡市发生一起肇事司机有二次碾人行为交通事故造成一儿童被压死; 2011年5月8日,重庆市忠县交通肇事司机将一女乞丐撞伤后逃逸,过了一个小时之后又返回原地将伤者压死;

2011年5月7日在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东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车号为“闽A2F209”的司机将一名小女孩撞倒之后下车查看,上车之后倒车碾过小女孩的后背,造成小女孩死亡;

„„ 所有这些,无不折射出中国当下社会一部分人们对生命逝去的茫然与冷漠。

三、人性教育,势在必行

(一)人性教育的含义

人性的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原点。泰戈尔说:“教育的目的应当是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把生命、人性教育视为原点可谓正本清源。教育之“育”正是应该从尊重生命开始,使人性向善,使人胸襟开阔,使人唤起自身美好的“善”根。而“药家鑫们”,缺失的恰恰是对生命的敬畏。

(二)产生的原因

1、过分倚重知识传授

当今中国教育的全部与“真谛”,仍然是过分倚重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心理健康、人格健全、是非判断标准、价值观念的教育却是缺失的,当然也包括对敬畏生命教育的缺失等。

2、人性教育处于教育序列边缘状态

在当前中国社会,人格发展、道德发展在教育序列中,一直就处在边缘状态。教育行为完全绕着分数和就业率转。高等教育道德教育缺位已成不争的事实,过度的逐名夺利之心打破了本应有的校园宁静,学生争名夺利之风日盛。特别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渐出现了“功利下移”现象。以前还只是大

三、大四的面临就业的学生不能安心于书本、安心于课堂,而现在连刚进校的大学生,就在考虑如何就业、如何赚钱,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唯一目的仅仅是获得文凭,成为缺乏基本道德观的“就业机器”。而高校不遏制这一趋势反而自降门槛和职业教育学院“争生意”、比高下,于是乎就业率成为衡量高校办学质量的依据,这也导致学校顾不上进行德育甚至是人性教育!

3、长久以来对生命教育课的忽视

家长只要求孩子考重点、上名校;老师只要求学生考高分、出成绩;社会也只会追捧所谓的中考、高考状元,没有人真正在乎他们的人格教育,在乎他们的心理健康成长。最后,这种忽视的恶果终于显现出来,药家鑫撞人后杀人,他的师妹发表毫无人性的言论,不过都是这种教育缺失的具体体现而已。

4、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

长期的应试教育压抑人性,剥夺了学生的青春,学生不能从繁重的作业中解放出来,不能使学生得到在此年龄应该得到的人性教育。在“药家鑫案件”中,央视采访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家李玫瑾说“药家鑫杀人是弹钢琴的习惯动作”,虽说夸大其词,但是从一个角度也说明药家鑫受机械灌输式的应试教育迫害之重。生命缺乏基本的尊重,都是生命教育严重缺失的结果。而一个连对自己或者是他人生命都缺乏尊重的人,无论他钢琴弹得多好,学业多么优秀,都不可能成为一个人格健全的人。

总之,人性教育,势在必行。唯有将缺失的人性教育重新补上,他们的人格才会健全,才能完善自我的同时也能有益于他人和社会,最起码不会像药家鑫一样危害他人和社会。那么,到底谁来给“药家鑫们”补上人性教育这一课呢?唯有家长、学校和社会。

与此同时,国家也应该倡导一种精神,引领人们正确的价值观。

四、人性教育,应该倡导“仁爱”“理性”“自然”的思想

人性教育,需要倡导“仁爱”“理性”“自然”的人性教育理念。

第一,倡导“仁爱”的教育理念。孔子曾说:“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他把“仁”概括为人的最根本的品德和衡量人是否有道德的最高标准,认为其他的一切具体的道德标准都是由“仁”衍生而来。这种仁爱的根本含义又可以理解为爱人,根据爱的对象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同,表现在爱父母亲人方面就是孝悌,而表现在爱朋友他人方面就是忠恕。当前,爱父母亲人的孝悌大多数还是可以做的,但是对他人的做到忠恕就难了。试想,假如这个接受高等教育的药家鑫能够尚且保留一丝的忠恕,主动承认错误,将被害人送到医院,那么还会有这场悲剧么?

第二,倡导“理性”的教育理念。汉徐干在《中论·治学》中说:“学也者,所以疏神达思,怡情理性,圣人之上务也。”人与一般生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会思考。可以说学会思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但是当前的学生有一个很大的毛病,就是不会思考,由着自己的性子,且不说“哈韩”“哈日”的追星一族,单就说网上迅速蹿红的“芙蓉姐姐”而论,如此一个极度自恋的女人竟然有成千上万的粉丝,实在是不可想象。

如何改变这种滑稽且尴尬的境遇,摆在高校面前。当前的学校要教会学生冷静思考,教会学生判断。要让学生明白什么是真善美,什么事假恶丑,明白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不断矫正大学生价值观念的错位。

第三,倡导自然教育理念。辞海中,“自”有自己、己身和原始之貌之意;“然”有“是”和“如是”之说。“自然”就是事物原始的外在形式及其内在固有本质,具有原生型和发展性。高等教育应引领人性朝着自然的趋势发展,而不能违背人性发展的规律。

2.药家鑫案件有感 篇二

一、两个案件的电视报道回顾分析

(一) 法治在线报道———李刚父子的“表演”

2010年10月22日, CCTV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对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后续做了独家专访, 肇事者李启铭父亲李刚现身道歉。节目一开始播放关押在保定市公安局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痛哭流涕, 后悔不已的镜头, 时长为50秒, 总时长5分23秒, 并打出字幕:肇事司机李启铭万分自责, 深表歉意。随后, 记者采访了李启铭的父亲李刚, 一开始李刚一脸忧愁, 随后面对镜头抱头痛哭, 泣不成声。李刚代表全家向受害者及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在镜头前鞠躬道歉, 鞠躬时长35秒。最后, 李刚哭泣着面对镜头说会尽最大的努力来救助受害者, 并将给受害者最大的抚慰。李刚表态:依法处理, 决不袒护。法治在线将此案的独家专访分成两部分, 前一部分是李启铭的哭诉, 后一部分是李刚的哭诉。分别将镜头聚焦于李启铭与李刚痛哭后悔的场景, 并着重突出了李启铭在狱中的哭泣忏悔和李刚在镜头前的哭泣及鞠躬道歉。在整个报道过程中没有出现受害者, 话筒完全留给李氏父子。

(二) 法治在线独家采访药家鑫的问题

2011年3月23日下午, 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天下午, 法治在线记者独家采访了被告人药家鑫。第二天中午, 央视新闻频道的法治在线栏目首播对药家鑫进行的独家采访, 时长17:25分。节目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报道。第一部分对药家鑫进行采访, 字幕显示“独家专访:药家鑫诉说成长经历”。主持人经蓓导入语:刚刚经历了一个上午庭审的药家鑫显得有些疲惫与不安, 五个月的看守所生活让这个21岁的年轻人有充足的时间回望自己短暂的人生经历。随后屏幕切换到记者采访药家鑫, 药家鑫面对镜头回忆了案发时的胆怯和成长记忆中的压抑沮丧, 自认为人生没有价值, 经常想到要自杀, 随后采访插入药家鑫学习、弹琴成绩优异等。采访过程中药家鑫不断地告诉记者非常害怕, 面对镜头屡屡泣不成声, 并且忏悔自己的罪行, 希望得到受害人家属的宽恕, 给他一次机会赎罪。第二部分, 主持人告诉观众, 庭审后记者也联系了受害人的家属, 但受害人拒绝了采访, 法治在线播放了受害人张妙的丈夫在庭审现场痛哭不止的场景, 同时播出受害人一家压抑悲痛的家庭场景。字幕显示“受害人家属:药家鑫素质过差”。第三部分, 法治在线邀请知名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设计心理测试题, 解秘药家鑫犯罪心理问题。李玫瑾分析药家鑫的犯罪心理主要在于药家鑫的无知, 但也有一部分来自社会偏见, 或者叫社会刻板印象, 即社会上存在的关于农村人难缠及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李玫瑾指出药家鑫连续捅扎受害人六刀的动作与其弹琴的习惯性动作有关, 都是向下的机械动作。央视作为我国的主流媒体, 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对此案的独家采访权, 将事件进程公诸于众。然而在对此案的报道时, 主持人富有同情心的语言, 药家鑫楚楚可怜的自诉, 受害人一方的失语, 知名专家李玫瑾的“权威”解释, 都不同程度地淡化了药家鑫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由此可以看出, 媒体将话语权偏置于药家鑫。

二、案例报道中失衡问题

李启铭与药家鑫案件报道有相似之处, 也有不同的特点。两起案件发生后, 央视法治在线都做了专题报道。以下将对李启铭案与药家鑫案的报道中出现的失衡问题作具体分析。

第一, 从报道对象选择看, 两起案件都是交通肇事案, 肇事者都是大学生, 犯罪行为极其恶劣, 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与争议, 报道中都有犯罪嫌疑人痛哭流涕、后悔道歉的镜头, 却没有同样关注受害者的声音。媒体几乎将80%的镜头和关注度投向了犯罪嫌疑人, 而且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一再强调外部因素影响而淡化其主观恶性。如在李启铭案件的报道中, 记者将镜头投在李启铭痛哭悔悟上, 整个报道没有受害者的出现。药家鑫案件的报道, 镜头中药家鑫屡屡泣不成声, 介绍了他的家庭背景, 特别是教育背景, 突出家庭与社会环境给其造成的巨大影响, 与此相对, 对被害人的报道却只给出一句推辞, “不愿接受采访”。两则新闻都赋予犯罪分子话语优先权, 展现出对犯罪嫌疑人的怜惜, 营造出可怜的气氛, 这样对受害者一方明显不公平。

第二, 从报道过程来看, 李启铭案件报道中更多的突出李刚 (李启铭之父) 的外力作用, 药家鑫案则注入专家的干预力。首先, 在李启铭案件中, 李刚在电视荧屏上痛哭不止、卑躬屈膝向受害者家属道歉, 向全国人民道歉, 易使不明事件真相的观众误以为李刚一方是受害者, 颠覆观众的视觉及思维, 使受众同情心理倾向于犯罪嫌疑人。其次, 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以专家的视角分析药家鑫犯罪的心理问题, 将药家鑫的杀人动作归于其习惯的机械的弹琴动作, 专家讲话也有不合理的时候, 央视作为社会言论的平台, 为使新闻报道更加客观真实, 使受众不被一种声音所左右, 就有必要引入与李玫瑾不同的法学专家意见, 发出社会各界的声音。遗憾的是, 央视没有导入任何与李玫瑾观点相异的专家言论, 这就很容易给观众造成央视在为药家鑫脱罪的印象。

第三, 从电视语言的运用看, 报道的画面与声音有明显的倾向性。视与听是人类感知世界的最主要途径, 电视新闻媒体的视听兼备效果突破了感觉器官的局限, 具有其他新闻媒体所没有的优越性, 因而在新闻报道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 电视新闻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和现场感。另一方面, 电视媒介更能使观众产生参与感。[1]在画面语言方面, 李启铭与药家鑫案件都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悔改态度与情感变化的画面传达, 重视捕捉人物痛哭流泪的画面, 具有煽情性, 使人产生怜悯之心, 误导大众同情犯罪者, 而忽略了其罪行, 并且淡化了受害人所受的伤害。而在声音语言方面, 新闻报道中的同期声与解说词, 着重引导受众倾听犯罪嫌疑人的声音, 并加入具有煽情性质的新闻解说, 使得整篇新闻报道倾向于犯罪分子, 而受害者的声音无形中被淹没。

三、法治电视新闻报道失衡的原因与危害

(一) 原因

第一, 电视新闻媒体商业化竞争, 过分追求收视率。“收视率是万恶之源” (崔永元语) 。当今, 新媒体日益发达, 作为传统媒体的电视, 面临严重的压力与挑战, 为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不被淘汰, 媒体普遍采取商业化竞争手段以追求高收视率。首先, 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新闻策划。在高度商业化的媒介环境中, 媒体需要的是眼球, 媒体最能激发公众注意力的方法是让公众愤怒, 要不断地生气。用激烈的情绪来激起公众的情绪和愤怒, 换来更多的关注。媒体不再是靠事实来引导公众, 而是靠情绪来引导公众。新闻策划就是一种利用和操纵公众情绪的一种手段, 策划人尽量按公众的感情制造观点和言论。如果公众讨厌某人物, 策划的言论和观点使公众更加厌恶这个人物。如果公众对某一件事情愤怒, 策划的言论和观点只能让公众情绪火上浇油。如果事实真相是违背公众情绪的并与公众的期望相悖的, 那么, 媒体就不报道事实, 只发表符合公众情绪的观点。[2]韦尔伯·施拉姆 (Wilbur Schram m) 对这一现象使用过“媒介事件”的概念来表述。他认为媒介事件“主要是制造出来供传媒作报道的事件”, 并且重点讨论了为各种竞选服务的媒介事件。这种利用新闻事件组织相关活动的方式有很强的目的性, 即通过新闻事件的热度来提高活动的关注度, 由此进一步提升媒体本身的知名度, 所以新闻策划背后直接相关的就是经济利益和品牌效应。[3]其次, 在市场化与商业化的背景下, 媒体为追求利益追大化, 企图垄断新闻资源, 破坏公平采访权。央视作为主流媒体, 利用自己作为国家电视台的优势地位, 在最短的时间内播出了对罪犯的独家采访, 掌握第一手采访资料, 并排斥其他媒体平等的采访。利用这种畸形的竞争手段, 职业道德再一次在眼球效益的重压下不堪重负。在媒体单纯追求利益的时代, 又如何保证媒体客观中立的行使社会公器之功能、保证报道不失衡?

第二, 媒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所致。新闻报道首先讲究真实和客观, 一切都要以此为基础。真实的含义并不是说只是细节方面的真实, 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总体真实, 客观地反应事件全貌。保障新闻的客观、真实、公正与平衡, 是媒体从业人员的使命。我国传媒的采编部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公关部门的职责。传媒的采编部门建构社会真实时为了公关的需要预设了一些脚本, 控制着社会真实的状态。原则上, 新闻媒体的卖点是新闻的真实, 媒体出售的商品是真实, 但是, 随着媒体的日趋商业化和争抢第一时间报道新闻, 媒体从业者的竞争愈演愈烈, 盲目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放松了对新闻的把关, 导致新闻没有经过认真的核实程序就传播给受众, 促使大量偏离新闻理念和基本原则的虚假新闻涌现。另外, 在面对重大新闻时, 媒体从业者对一些话题的把控能力不够, 新闻主题的定位不合理, 切入口把握不恰当, 内容的组织和知识的涉及面不完善等现象, 使得电视新闻报道刻上了许多人为主观因素所致的硬伤。从法治在线播出的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 电视新闻从业者在新闻策划时, 故意渗入主观情绪, 大肆渲染犯罪者的可怜之处, 利用受众的同情心, 为其说话, 具有煽动性, 以此增加电视新闻报道的关注度。

第三, 主流媒体话语权偏置。传媒学通常把媒体分为主流媒体和大众媒体两类。所谓主流媒体, 必须具备两大要素:一是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二是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主流媒体作为社会公器, 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 引导社会舆论。此外, 还负有正确传播社会价值观的责任, 为公众提供言论自由的交流平台。当今, 媒体的过度竞争导致垄断程度日益加剧, 传播资源越来越被少数人所拥有, 新闻自由而公开的思想市场被少数人所垄断。垄断的媒体更加无视社会利益而成为所有者追逐金钱和利益的载体。[4]央视作为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主流媒体, 在社会舆论中极易形成意见领袖, 具有其他大众媒体所不具备的强有力的话语权, 影响公众的思想与态度。因此, 央视具有确定正确的舆论导向的职责, 同时在面对由案件引发的民愤和民怨时, 在尊重事实上, 应对广大观众的不满进行疏导, 这也是媒体的责任。而事实上, 央视法治在线对两起案件做的独家采访播出后, 不但没有平息社会的愤怒, 反而激发舆论更加激烈的讨论。其中与药案有关的重大论题, 至少有两点源于央视的引爆, 一是央视报道过于强调药家鑫的犯罪心理之生成, 以至“把一档新闻节目办成了心灵鸡汤咨询节目” (李承鹏语) ;二是所请来的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将杀人与弹钢琴结合起来, 断言药家鑫拔刀杀人的行为“类似于砸琴的行为”———这实在是对钢琴的犯罪。只注重施害者一方, 而漠视受害者一方, 只为恶行辩护, 不为苦难张目, 央视的做法受到舆论的严厉批评。事实上李启铭 (他爸是李刚) 案、钱云会案等, 都有话语向某一方明显倾斜之嫌。[5]主流媒体的话语权偏置, 打破了电视新闻报道的平衡。当下主流电视新闻媒体的失衡报道趋势, 不得不让人担忧主流媒体未来是否会演化成为犯罪嫌疑人减轻或洗脱罪名的公关工具。由主流媒体话语权偏置可以看出, 现在媒体存在非技术性而是导向性的新闻平衡缺失和媒体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的问题, 新闻平衡是通过媒体历时性的充分报道来实现, 而非单独一个报道就必须穷尽所有方面的声音。

第四, 电视新闻报道使用的限知性叙述视角导致的失衡。叙事视角就是指叙述者观察和叙述故事的角度, 事件无论何时被描述, 总是要从一定的“视觉”范围内描述出来。要挑选一个观察点, 即看事情的一定方式、一定角度。新闻话语的倾向和新闻工作者的声音通过选择不同的叙事视角表达, 会有或细微或明显的区别。叙事视角的“艺术效果之一就是叙述者不仅控制事件、人物及其命运, 而且还控制了读者”。因此, 叙事视角的各个层面都是可以用来传达新闻话语建构者自己的叙述声音的。李启铭与药家鑫案件的报道都采用了限知叙述视角, 指叙述者主动放弃全知的权利, 只是通过故事中某个人物的视野观察事物, 或者只了解部分情况, 并把所了解到的部分当作整体。而全知叙述视角指叙述者所掌握的情况多于故事中的任何一个人物, 知道他们的过去与未来。相对来说, 全知显得客观、公正, 而限知则主观、偏见, 容易使报道失衡。

(二) 电视新闻媒体报道的失衡危害

1. 直接造成新闻失实。

媒体对于新闻真实的不当定位, 往往表现为对事实整体的概述、对细节情节陈述、对新闻事件的阐释以及评价与事件的本来面目不一致, 从而导致新闻失实。疏于全面地掌握事实, 而着意于“用事实说话”, 很容易使新闻实践变成一个按需取材的裁剪事实的过程。用个案“过度代表”某种现象、人为制造并不存在的因果逻辑、缺乏事实根据的推断和评论等情况, [6]是当今电视新闻媒体中普遍存在的诟病, 也是导致新闻失实、报道失衡的直接原因。

2. 议题设置不当, 直接引发错的舆论导向。

媒介难以左右人们怎么想, 但却易于控制人们想什么。引导舆论是把所代表的意见引向更深刻、更正确、更能代表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方向。新闻媒体的一次不慎发言, 一定程度上颠倒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社会地位, 使社会处于一种不真实的状态中, 也有可能引发社会的动乱。

3. 严重损害了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它是媒体自身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所占据的位置, 是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尺, 也是媒体赢得受众信赖的能力。媒体公信力是衡量、评判其舆论影响力最重要、最根本的标准之一。对于媒体来说, 就是以其主体业务为核心形成的能够赢得受众、占领市场、获得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并在众多竞争对手中保持独特优势的资源和能力。央视作为主流媒体, 其社会影响力是其他媒体难以企及的, 如果主流媒体经常发出错误导向, 是不可能有什么公信力的。导向一旦出现严重错误, 它的形象不仅大打折扣, 而且危及媒体生命, 甚至引发社会动乱。

4. 干扰司法公正。

在法治新闻报道的范畴内, 经常会遇到新闻报道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法治新闻报道既可以监督司法活动, 减少司法腐败, 促进司法清廉和司法公正, 也可能给审判公正带来极大的外来压力从而妨碍司法公正。媒介对审判公正造成的妨碍主要是“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 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 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媒介审判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公平审判权力的侵犯。[7]给案件注入过多司法审判之外的力量, 比如媒体关注、舆论压力等, 势必会干扰司法的独立运行和审判的公正性。

5. 导致受众情感疲劳、失去同情心。

在新闻学上有这样一个原理叫做情感疲劳。简单的说, 就是如果人们看死人看的多了, 就象人们对待感冒病人一样, 感冒多了就不在乎了, 就会对人的伤亡失去同情心。受众参与失衡报道, 长此以往, 受众就会对媒体失去信心, 对社会缺乏信任感, 导致受众对社会问题不予关注, 处于麻木不反应状态。另外, 媒体的社会教化功能与指导作用也将大大弱化, 造成道德评价标准的紊乱, 不仅干扰受众对社会阴暗面的正确认识, 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人的道德感的负作用。

四、解决电视新闻报道失衡的对策

(一) 解决电视新闻报道德失衡问题, 首先要从媒体内部开始, 进行媒体自律

1. 新闻工作者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以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为核心新闻职业道德, 其基本内容是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团结协作、严守法纪。媒体的生存压力使得对新闻资源的抢夺更加激烈, 但是无论以怎样的理由, 媒体也始终不能回避新闻报道的伦理底线和准则, 在新闻理论与新闻工作中加强党性原则, 加强社会责任, 在新闻报道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向导。

2. 抓好新闻业务建设, 解决好业务水平低下的问题。

一方面要提升新闻从业者的业务素养、专业技能, 在当今媒体融合的浪潮下, 使新闻工作者的知识结构由单一走向综合, 争做下一代精英和优秀的新闻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 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培养人、教育人, 使他们成为既懂业务又懂市场的一代新人, 用新的、更加科学的信息传播理念教育媒介人。另一方面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 建立新闻单位自身的诚信机制, 塑造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 塑造媒体的良好形象, 使一度受损的媒体公信力得以恢复和增强。

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 要以公众利益为核心, 以追求社会公正为宗旨。

在新闻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 新闻单位要通过改革创新, 加强管理, 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 反对不择手段、包打天下、低级趣味、搞有偿新闻等, 平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保证我国新闻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4. 在法治新闻电视报道中, 媒体要综合考虑受众的接受

能力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规范电视媒体的核查程序, 完善内部运作。在对案件报道时要注意调整报道角度, 避免“新闻审判”, 做全面、真实、客观的报道, 同时也要适当控制、过滤新闻文本信息, 吸收其他媒体的报道方式融入自己。另外, 主流媒体要建立健全准确高效的新闻发布机制, 向公众、向多类媒体及时通报新闻信息, 改变“一家之言”局面, 营造“百家争鸣”的传媒环境, 进而削弱主流媒体的垄断地位。

(二) 其次, 借助媒体之外的力量进行他律

1.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闻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法治社会里, 任何公民和组织活动的底线都是法律, 媒体也不能例外。我国的新闻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就给那些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的人以可乘之机, 新闻工作单位也要根据需要制定规章制度, 关键要认真贯彻执行。

2. 要建立强有力的新闻职业道德舆论监督机构。

要规范监督制度, 理顺监督程序, 履行监督职能。要增强社会对媒体职业道德的监督, 受理群众举报,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新闻从业人员作出处理。

3. 政府机构进一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详实, 避免对新闻的干预。

要保证媒体主体地位的实现并能够维护它, 就必须从现在起做好两件事:一是积极为媒介发展打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二是为维护主流媒介的地位做好体制、人才方面的准备。

五、结语

新闻报道中出现失衡或倾向性不可完全避免, 因为人是有感情的, 总会对社会中一些现象发表主观看法, 新闻媒体也不例外。分析近来发生的具有争议的社会事件报道, 不论报纸、网络、电视或其他新媒体, 都可以找到报道中的偏颇, 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本篇选择的案例, 经以上分析, 可以明显地看到法治新闻电视报道的失衡现象。在商业化运作和文化产业化背景下, 新闻报道总体趋向于失衡不得不引起人们担忧。电视媒体作为协调社会的平衡器, 必须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 将这种失衡弱化到最小程度, 从而提升媒体公信力与权威性, 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保证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摘要:近年来电视法治新闻收视率较高, 案件报道引起的关注和争议突出, 舆论影响很大, 其中出现的偏颇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以央视“我爸是李刚”的李启铭案和药家鑫撞人杀人案两起具有代表性和争议性报道为例, 对法治新闻电视报道的失衡问题初步探究。

关键词:法治新闻,电视报道,失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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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希光.媒体商业化与新闻幻象化[N].人民网传媒视线, 2004-09-16 (9) .

[3]吴琦.商业语境下的集体性媒体失范 (2) ——杨丽娟事件的媒体表现个案研究.人民网传媒频道[EB/OL] (.2007-07-23) .http://media.people.com.cn/GB/6019732.html.

[4]严晓青.媒介社会责任研究:现状困境与发展[J].当代传播, 2010-02 (151) :38.

[5]羽戈.药家鑫案之外的风景[N].新快报, 2011-4-9.

[6]陈力丹.新闻真实, 一个并不复杂的职业要求[EB/OL]. (2011-04-02) .http://www.tianshannet.com.cn/mt/content/2011-04/02/content_5713892_2.htm.

3.从药家鑫案看媒体审判 篇三

姓名:王鑫月

学号:1011040209

“言杀药家鑫”中的媒体角色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26岁女子张妙.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22日,沸沸扬扬吵了整整半年的陕西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犯罪嫌疑人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的二审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喧嚣一时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自事件发生,各大报纸、网站纷纷刊载各种消息及言论,让本来一起普通肇事杀人案慢慢变得非同寻常了!离奇扭曲的行为、狂暴躁动的民意、错乱纷杂的信息、暴戾极端的表达、荒谬模糊的开脱„„一切角色的膨胀和萎缩都发挥到了极致。“网络审判”、“媒体审判”这类词汇一次次出现在各种评论中,“药家鑫,不是法律干掉你,就是你干掉法律”顶着如此的残酷地舆论压力,无疑已经对司法审判的进行构成了一定冲击。同时,来自民众及各界的质疑,也让媒体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遭遇了巨大的挑战。似乎在法院宣判之前,民众已经给了药家鑫必死的判决,对生命最初的尊重与挽留,已经完全被愤怒所遮蔽,药案是互联网时代典型的群众审判。造成如此“以群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的现实,这不仅是媒体的失误,更加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如果不在这种嗜血的狂欢中清醒,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从新闻角度而言,新闻报道是完全的事实报道,不掺加记者个人任何的情感倾向和喜恶,真实是前提也是必须。一辆私家车和两个父母身份,药家鑫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继“我爸是李刚”事件后,无疑,给了广大民众先入为主的观念,事实上,无论他背景是贫是富,之于案件,是完全没有任何干系的,也不存在笃定的影响力。中国贪污腐败之风一段时间内的不能改变的现实,使大多数人尤其是普通民众普遍存在的“仇富”、“仇官”心理,专横任性腐败的权力催生反抗的民意、逆反的民意,也使这种民意染上暴戾与非理性的病毒,给药家鑫的枷锁填上了一份沉重的镣铐。而后来《勿让药家鑫肇事杀人误入标签式批判惯性》等报道,以及网上对药家鑫家庭背景的争议以及媒体发布的关于其并非富家子弟的消息,在完全被愤怒冲昏头脑的群众眼里,造成的只能是反效果。和随后而至的“激情杀人”“职业习惯”等说法,一起在众人眼里构成了显得十分拙劣而低俗的开脱。《杀人乱扯“弹钢琴”,强奸要赖“俯卧撑”?》等文章充分表明人们对于药家鑫的坏印象已经进一步坐实,此类报道也闪烁出浓重的媒体倾向,难脱审判之嫌。加之,公众认定,司法腐败的泛滥会造成杀人凶手的逍遥法外,于是大家义愤填膺,齐声喊杀。此时,某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言论甚嚣尘上,无论如何强调司法独立不受媒体舆论左右,但司法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回应民意,舆论对司法施压,司法难逃被非理性的民意所绑架。

此外,过度详尽地关注报道此案各种细节情节,也让药家鑫案件和司法部门的公正执法背上了一层阴影。“学妹声援、激情杀人、弹琴理论、以其开头废除死刑”各种层出不穷的报道相关联,私人言论泛滥,对民众对案件的理性判断造成的更加深刻的影响。完全不具备专业知识和高等教育的群众并不能像李玫瑾教授等人那么理智地以专业的角度分析本案,某些探究和分析甚至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此时的公共知识分子和媒体引导越是不想药家鑫死,民众越是不会放过药家鑫。此时,“杀死一个人会使那么多人感到痛快,而阻止杀一个人的努力激起那么强烈愤恨”的事实,已经形成,各种仇恨因子同时爆发,应经成为司法审判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如此情况下的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已经完全没有活下来的可能。任何形式的杀戮都不能称得上一件好事!悔过书被指不真诚,以前的荣誉成为讽刺,哭泣被批作秀,同学邻居的请愿书更被判断为药家一手操办。同情并不能成为破坏法制的托词。如此一棍子打死的全盘否定,之于一个人来说,这未免太过偏激、太过残酷了!司法部门最后在庭审现场首次发出500份之多民意调查问卷,不只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诉求,更加是司法部门对于民意的变相试探。“言杀药家鑫”虽然广大民众和网友占据主体,但各大媒体确实难逃罪责。不管是前期的消息报道,还是后期不成功的舆论引导,都成为了公众舆论的制高点,为人们发泄情绪提供了的契机,给后来民愤之火熊熊燃烧添加了至关重要的几把柴火。

媒体审判在各种案件前后不断在言论中出现,不仅对民众的情绪造成影响,为社会治安添加了众多不和谐因素,同时,也严重干预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司法部门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制造了困境。所以,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才能在客观、公正、真实报道和法律范围内的舆论监督的前提下,避免出现媒体审判。这是现行社会大环境下,我们,不只是媒体,也是社会各界必须关注并为此付出努力的大问题。从药家鑫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处理偏差,会造成媒体、社会专业人士或机构和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垮台。“请问,去央视哭一次要花多少钱?”、“砖家”这类言论不会唯独出现在药家鑫案中,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受灾面,也完全在预料内。到了似乎‘民意’代表公平、正义、良心的地步,那法治岂不形同虚设?‘民意’审判的声音,左右法理的审判,是法律的尴尬,更是法律的悲剧,这是必须避免的!

当前社会,如何避免媒体审判的现象?这是社会共修的大课题。

自媒体而言,最初,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的时候,要注意在字里行间、举手投足不掺杂个人情感和判断,呈现给受众最原始的事实。凡是经过加工的东西,都可能遭到有心之人的存心挑剔,如果我们自己做到没有任何谎言和倾向,就可以理直气壮的面对来自各界的各种质疑之声。

其次,我不支持,媒体在案件没有完全定案之前刊载任何个人言论、公共言论和会可能误导受众的实质性报道,即媒体不应该在司法之前作出定性判断。任何媒体提前表态和定位都有可能带来舆论**,尤其是那些完全找不出根据的猜测和自以为权威的解读,无疑为社会舆论制造噱头,进而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我们必须知道,对于法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讨论,更不允许模棱两可的偏向,公众和媒体都不该在对未来猜测假设的基础上对司法置喙!而是审判后,对于已成的事实,媒体和公众才存在自由的评论权!

此外,严格舆论监督制度,提高媒体公信力。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将直接影响到媒体的执行力和影响力,而媒体审判,对司法的权威性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媒体舆论监督在发挥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作用的同时,不该干涉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就要求司法要做到高度公正透明。对此,部分人提倡的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就很值得提倡。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是可以寻求平衡的,前提就是媒体对于司法工作的不干涉,不评价,我想,如果媒体作为隐形的第三方来单纯的对司法做出“视”的动作,不仅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可以减低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力,同时能够达到监督的目的!媒体及公众都不该做事前预测,“查案是警方的事,审判是法院的事”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任何外力的干涉,都会带来未知的歧义,而媒体就是为其设置隔离带,保证其独立进行、不备干涉。

除此之外,全面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也很重要。媒体人应该具有高度的新闻敏感,预见所发报道可能产生的结果,提前合理小心的措辞,寻求理智的引导,引导向理智的方向,在舆论发生偏差时,做出及时而有效的引导。强化社会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把社会效益置于经济效益之上,提高媒体公信力。

4.关于药家鑫案社会调查报告 篇四

药家鑫已经伏法,但是舆论的声音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药家鑫案件已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像个社会事件: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民众对法院公信力的质疑,网民对权,富,势的抵触,被害人家属在司法与舆论之间,更倾向把希望寄托后者…药不死,舆论死;药不死,民意死;药不死,良知死。关注案件的同时我们认真思考了药加鑫案件背后的现实土壤。为了了解药杀人的背后原因、了解大学生心理素质状况以及由此案引发的社会舆论影响等一系列问题。2011年5月到6月底,我们就此案面向大学生做了一个社会调查。该调查以问卷形式邮件的方式发放给各大高校学生。

案件概括: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深夜驾车看望女友,撞倒女服务员后,看到对方抄车牌,便对其连捅8刀致死。药家鑫落网后称:“怕撞到农村人,特别难缠。药家鑫撞人并刺死伤者案,经媒体披露后成为舆论焦点。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杀人案。4月22日,案件一审宣判,药家鑫被判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法维持死刑判决。6月8号,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调查分析:

1.关于大学生对药案的关注程度,有着区域的差异。据所调查的数据显示,陕西本省68%的大学生对此案很关注,32%的大学 1

生对此案只是听说过;外省的大学生有1/3是非常关注的,但一般关注的则属大多数。由此分析,大学生对于此案的关注程度还是很高的,此案在大学生中间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2.在为药家鑫辩护许多人都认为药家鑫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应该得到减刑。对此,我们做了一个社会调查。数据显示:三分之二的同学认为药的行为属于“自首”情结;但是,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同学认为,虽然其行为属于自首,但他仍然不能得到从轻处罚。

药家鑫在被调查和询问之后的“自首”情节,虽然遭到民意的普遍诟病,但还是得到了公诉人和法院的认可。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减轻其罪罚。法律还有规定,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自首行为不应从轻处罚。最终,药家鑫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

3.药家鑫案震动了广大市民,而这个青年才俊的杀人动机更值得深入探讨。对于药家鑫杀人背后的原因,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同学们普遍认为原因有家庭教育不当、高校教育的缺陷、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药本人的人性的缺失,而最重要的则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和其人性的缺失。

心理学家分析说,药所受的家庭教育极为苛刻,性格扭曲;加上长期的弹钢琴习惯,造就了其心理压抑和思想极端。但是许多人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其杀人的借口。在其残忍杀人的背后是人性、道德的缺失,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4.网上有一个调查,是对于药案审理的关注点,调查后发

现大学生对于药案的审判之后有没有黑幕的关注程度最高,比例是46%,其次是宣判的结果,占32%,最后是司法程序,占到22%。由此看出,大学生开始对司法公正不信任,民众开始对法院公信力进行质疑。5.关于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数据显示:有90%的同学认为影响极大,有民意妨碍法律公正的嫌疑;10%有的认为影响不大。在经历了“我爸是李刚”案等“官二代”和“富二代”的类似案件之后,人们早就对法律的公正和政府的信任发出了质疑,药案是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可信度的质疑与叫板。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舆论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6.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法理人情之间:有68%的人认为应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剩下的32%觉得应该在两者之间在一个折中点,理由是:药家鑫是精英知识分子,是可造之才,应该在给其一个机会。

一边是法律的尊严,一边是法理人情,中国大学生在这样的选择中,如何自处?一方面有人叫嚣着“不把药家鑫处以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一方面有人持“激情杀人论”,认为药加薪作为精英知识分子,法律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药家鑫该接受怎样的判决,不应该由舆论来决定,而是要以法律为依据,否则法将不不法。然而法院的宣判也不应该漠视公众的诉求,因为法院的审判不能超然于社会观感之外,它要通过判例引导社会价值和公众行为。

7.药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或者是残忍杀人?调查数据范围显示:有约三分之一的人认为药是激情杀人,在这个立场上有极少数人认为其同时也属于残忍杀人;同时有三分之二的人认为不管是哪种“杀人论”,药都不值得从轻处理。

在网上诸多论坛和跟帖中,各种杀人论争论不断,但是不管是依据专家的发表的言论来说,还是依据法律的判定而言,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不过是杀人者的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药家鑫杀人不属“激情杀人”,因被害人无不当言行。所谓“激情杀人论”,不过是“药家鑫们”企图通过这样的谬论来达到减刑的目的罢了。

总结: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对药的惩处,早就不仅仅是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件普通杀人案这么简单了。它折射出社会上的许多问题,其中包括:①社会环境:社会的心理健康、社会道德、社会人际交往、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贫富差距、平民与“官二代或富二代“的较量;②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教育制度僵化)、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③人性与道德,④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制建设、法律尊严、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建议:通过对药家鑫案的调查,以及该结果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我们提出了一下几个建议:

① 加强普法教育,强化公众的法制观念,同时加强法律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保障司法公正;

② 改革教育制度,优化教育环境,尤其注重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③ 改善舆论环境,公共传媒优化其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职责,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政府要重视舆论,同时公众也要慎用舆论;

④ 调整社会制度,重视社会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关注弱势群体;

⑤ 大学生应该以此为戒,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道德素质,珍爱生命,关爱他人,增强法律意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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