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协议合同(共10篇)
1.加工协议合同 篇一
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合同书 协议书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产 品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范 本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小编整理了产品委托加工合同范本,希望对你有用。
甲方:
乙方: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一、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货单(见第三条)。
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货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四、订单货物加工价格确认:由乙方根据加工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确认。
五、测试治具及乙方没有的测试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测试治具如需乙方代制作,乙方收取制作费(具体价格乙方另行报价)。
六、甲乙双方根据每次不同型号的新产品就产品加工价格进行一次协商确认。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之产品为 GPS 车载等系列产品,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要求进行交货.二、甲方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 BOM 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包装等产品加工所需的一切资料,定义制成品测试程序,提供测试规范性文件,并对乙方工程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加工成品的品质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产品的唯一验收标准。
四、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产品与乙方的关联,保护甲方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五、乙方所加工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袭、修
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不得在其后的工作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
六、印刷钢网及模具由甲方负责提供,如需乙方代制作,属甲方财产,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第一次付加工费同时支付钢网及模具费。乙方代制作钢网及模具时,向甲方提出《钢网模具制作申请单》,列明理由、数量、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制作。
七、因产品检测程序复杂,若乙方没有条件提供检测,可协商让甲方提供设备和场地。乙方只安排员工到甲方提供的场地进行检测即可。
一、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成品,由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质量应与品质检验标准相符。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二、乙方所交付的成品,材料损耗率为:电阻、电容、二、三极管等标准尺寸为 0402 的元件平均%,标准尺寸 0603 和 0805 的元件平均为%,IC 及贵重元件等标准尺寸为 0805 以上元件平均为%,FPC,连接器平均损耗率为%,BGA 为%.三、①乙方承诺,加工好的成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②由于乙方制造原因造成产品不良,在保质期内的,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③若产品不良属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是由于甲方设计原因,或提供资料有误,则由甲方支付返修费用。
④来料不良以一对一兑换.四、如果产品涉及专利、版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类知识产权,甲方应授予乙方该类知识产权许可。若发生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
五、如属在生产过程中,由工艺所造成的产品品质问题则由乙方按产品的总成本赔偿或无偿维修;如属于来料问题而导致品质异常,乙方不负责处理,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需处理,则应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
一、交货期:
新产品试制:收到技术资料及材料后的第 4 天开始分批交货
正常量产产品:收到合格材料的第 2 天开始分批交货
二、关单期:乙方必须及时清理尾数产品,在甲方及时补回超损材料的情况下,乙方应在一周内清理完尾数产品。
三、甲方以下委托订单的方式,确定委托加工的数量及加工费,乙方同时确定加工及完成时间。
四、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产品报价单》注明的价格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
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做外观、丝印、尺寸、变形的检查,不作电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数量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甲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甲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电性不良除外。
七、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损失。
一、因甲方产品的特殊性,专用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通用周转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最终产品的包装形式,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二、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由乙方来车送至乙方所在地,成品或者待检品由已方送到甲方公司。
三、乙方为接送原材料及成品而提供的免费送货,需办理产品运输保险,否则应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一、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产品报价单》、《委托加工订单》、《钢网模具制作申请单》为准。
二、付款方式:月结 30 天。
三、乙方提供 17%的增值税发票。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
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二、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一、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一、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
二:食品委托加工合同
此协议于____年__月__日由以下两方签订:
委托方: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邮编: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
增值税号码:______
(以下称“委托方”)
加工方: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邮编: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______
(以下称“加工方)。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_____茶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_____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____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4)委托方必须提前 10 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5)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7)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8)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 15 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9)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10)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____。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____年__月__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11)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12)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13)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见附件一),加工方严格按照____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A 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 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C 产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质以外或配方所含物质经过化学、物理变化生成的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
(14)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 10 日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15)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16)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17)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委托方将负全部责任。
协议终止
(18)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19)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0)协议终止后,委托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委托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加工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21)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方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委托方:________加工方: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代表人姓名: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
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有限公司(盖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附件一:
____品质指标要求
委托方:________加工方:________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姓名:代表人姓名:
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有限公司(盖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三: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公平、公开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名称:________款号:________件数:________
颜色:________码数:SMLXL
总件数:________
单价:________
备注:________
由甲方提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挪做他用。
加工成品质量按甲方提供的样衣或乙方按照甲方的生产工艺单制作的产前样执行,产前样仍需要修改的,以产前样和双方签字的修改意见作为验收的依据。样衣、生产工艺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1、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样衣或图片)、标志图案等图样的技术资料。
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内用______________,外用________包装,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
1、交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交(提)货期限:第七条服装验收:甲方派跟单员到乙方工厂跟进产品工艺,生产进度。对甲方跟单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改正。
1.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
2、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款号、数量、唛头,准确无误后方可抽样。
3.验收方式:产品按 30%抽检,抽样标准为:随机。
4、验收标准:与样衣款式、做工一致验收包括:商品的外观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内在质量、标识等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
5、根据货物实际情况,以验收标准为依据判定合格与否。
6、经首次检验不合格的加工成品,甲方在 2 天内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返修。
7、对于乙方返修后的加工成品由甲方依照上面的验收标准再次检验,对于再次检验,不合格的加工成品交由甲方处理,并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加工费用中扣除不合格产品的成本价格
1、付款期限:甲方应于货物验收无误后、提货前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制作中途未经过双方同意,私自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 20 日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乙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4)无故中止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无故拒绝接收订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费用。
(6)甲方变更交付订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为外发加工总费用的10%/天。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 10%。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更多
2.加工协议合同 篇二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二者的法律地位
不要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 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 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 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 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 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 就业协议签订在前, 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另外, 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 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 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 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 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 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 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 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 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 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要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作用。既然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权利的根本保障, 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 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 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 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 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 减少了周转的时间, 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 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 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 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 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 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 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 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的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被处罚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新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就不用担心是否签合同的问题了, 如果单位不和你签合同, 一年后, 你就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这样的法律规定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必备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五项条款, 除去双方当事人情况是合同必备要件外, 实际增加了三条: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对于此必备条款, 以往很多单位都规避社保问题, 不给劳动者上保险, 现今大学生在找工作面试时, 就不需提社保问题了, 这些条款都是企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如果企业合同中没有此条款, 则用人单位就违法了。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往, 很多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等于白干期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中有关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避免了用人单位无限期的对劳动者试用, 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补偿金条款:
在新的法律中, 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 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 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 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 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 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 实现劳资和谐和共赢才是根本。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 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必须用书面形式, 且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书面通知的证据。不然一旦发生纠纷, 用人单位会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是擅自离职, 这样就会造成被动局面, 还可能因此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 用人单位不明确表示同意, 同时不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 或不支付劳动报酬, 或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后, 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满后再离开用人单位。
3.就业协议高于劳动合同吗? 篇三
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郭某与北京市德众万全药物有限公司(简称万全公司)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郭某愿意到万全公司工作,万全公司同意接收郭某,负责有关接收手续;中国药科大学同意郭某到万全公司工作,并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2000年3月6日,万全公司与郭某签订《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简称服务期限协议),约定:郭某的服务期限为五年,如因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每相差一年应向万全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日,双方又签订《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届生服务期限补充协议》(简称服务期限补充协议),将5年的服务期限变更为不少于3年,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郭某报到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2000年6月29日郭某与万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4-6个月,如郭某困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每相差一年应向万全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000年9月6日(在试用期内),郭某向万全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并扣押郭某的档案及户口手续。郭某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仲裁的结果是驳回郭某的申诉请求,支持万全公司的反诉请求。郭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解除郭某与万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万全公司负责为其办理有关手续,驳回万全公司对违约金的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中,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和郭某又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如郭某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则每相差一年应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期减为3年。这两份协议均签订于2000年3月6日,在郭某报到之前,属于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补充,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部分。2000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限。如郭某违约,则每相差一年应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郭某以不适合在该单位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在裁决书中认定:“郭某是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所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合法有效,……在服务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行为,……应依照双方所签协议给予赔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仲载委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优于劳动合同,从而裁定郭某败诉。我认为,如是裁决有悖法理,也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就毕业生就业协议进行仲載,它的权力仅限于仲裁劳动争议。因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次,郭某申请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他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双方确立劳动关系之后,属于劳动争议,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效力已经终止;并且,毕业生就业协议权利义务的完全履行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再次,从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来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是将郭某的户口、人事档案发往其户籍所在地,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这对于郭某是一种不利的结果。那么,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原因就是他认为自已不适合在用人单位工作。人才合理配置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指导方针,特定的人才与适当的职位相结合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根源,人不能尽其才或用人不当是对人才乃至其他资源的最大浪费。因此,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后合同义务,对本案的裁决即不能再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为基础,而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4-6个月的试用期,郭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服务期限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应以劳动合同为准。……郭某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万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万全公司有协助郭某办理转移挡案户口材料的义务。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法院恰当地认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理论延伸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同
(一)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二)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请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有关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分配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期限;2、工作内客;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性质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民法、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适用劳动法。双方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劳动者也可提前30日单方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在发生劳动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
如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提起劳动争议仲载。如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仲裁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前后承接的关系
就一个计划内的高校毕业生而言,一般来说都要首先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然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生效后,高校按协议约定办理完派遣手续,毕业生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妥善办理户口、人事档案手续,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即得到充分履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一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这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各方签订、履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培养的人才得到合理安置,也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引进所需人才。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履行完毕以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仁不再发生劳动关系,那么,当事人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即有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之嫌,即当事人有可能是利用签订、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以达到其他目的(如落户等)。所以,一般来说,在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仪以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工作职位等内容。
鉴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服务期限、工作职位等内容均属劳动合同内容,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劳动合同依法生效的同时,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效力终止。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确立以后,是否该毕业生就一定要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呢?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对工作期限有约定,是否一定不能变更呢?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有了初步的相互了解,并且正是基于双方互相认可才签订并履行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但是,双方毕竟尚未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真正能够相互适合尚属未知。因此,劳动法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可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似乎有些矛盾。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情况来判断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用。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不锈钢门加工安装合同协议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不锈钢栏杆
1、不锈钢栏杆扶手材料规格Ф51×1.2。
2、不锈钢立柱规格为Ф51×1.2。
3、不锈钢栏杆横管规格Ф35×1.0。
4、不锈钢栏杆竖管规格Ф25×1.0。
第二条:制作要求
1、要求横平竖直,抛光打磨。
2、要求高度为70cm。
3、要求长度为4m为单位,立柱3支。
4、按所提供的“不锈钢样品”及样图加工。
第三条:合同金额
1、单价为150元/米(含税收)。
2、合同数量约100米,总金额约15000元整,以实做实收为准。
第四条 验收及付款:
1、不锈钢栏杆全部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即为交货,交货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清乙方货款。
2、所加工的不锈钢栏杆、维修保质期为一年。
第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所列附件(即图纸)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附:加工不锈钢栏杆《报价表》及制作样图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公司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加工协议书 篇五
协议编号: 签定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加工的产品
本协议中所指产品为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__MP3播放器.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至_年__月__日为止。
第三条 加工生产形式、加工生产的期限
3.1 甲方以委托加工形式委托乙方生产上述产品,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书》。3.2 产品详细内容《产品详细清单确认单》。
3.3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乙方应在生产料件备齐后14天的时间内完成,具体交货时间见订单。乙方应在确认的时间内准时交货。
第四条 甲乙双方交易的程序
4.1 甲乙双方指定以下人员负责处理双方有关业务往来:
甲方授权代表姓名: 乙方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4.2 订货:甲方正式订货,应在乙方确认样机后,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产品订货单》,续订货需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订货单。甲方应填写由乙方提供的《产品订货单》,签名盖章传真至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的第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答复。乙方应在书面答复之日起 天内交货。
4.3 乙方应按订单约定的时间交货。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和货款的支付
5.1 货物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以《产品订货单》中的价格为准。
5.2 甲方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甲方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书面指示支付订货约定的订金,乙方开始生产备货,发货前乙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付款。(这次以现金付)
第六条 货物的交付和运输费用的承担 6.1 交货目的地:
6.2 产品至甲方仓库的运杂费用由甲方负责.第七条 产品的检验,验收
7.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交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在发货的同时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测试记录.甲方自收到货物后二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检验,如与订单数量、规格不符或包装严重损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最迟在下批交货时解决问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2 如若不合格比例超过双方协议的比例而造成甲方无法使用,甲方在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甲方产销脱钩的现象,甲方保留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索赔权力。
第八条 产品品质条款
8.1品质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检测软件和规格书所承诺的标准进行本产品的生产和向甲方批量供货,甲方按此标准对订单产品进行验收。
8.2 乙方保证为甲方代购物料的品质达到规格书所承诺的标准.如有问题乙方在5日之内替换每一个有故障的材料。
8.3 乙方承诺所提供之产品的开箱合格率不得低于所订货物的98%.8.4 原则上不合格产品的判定以双方共同确认《MP3成品检验规范》为准。如出现《MP3成品检验规范》之外的质量问题,双方应本着合作态度协商处理
第九条 售后服务条款
9.1 乙方承诺销售给甲方的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在交货后13个月内提供免费保修,并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应工作。因甲方供应的材料引起的质量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9.2 乙方需在收到维修的产品15个工作日内将其修复或更换合格部件返还甲方。9.3 乙方提供的更换后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顺延。
9.4 甲方承担甲方售后服务部至乙方的维修部运费,乙方承担乙方的维修部至甲方售后服务部的运费。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关的运输保险.9.5 甲方应对不合格品标明详细故障现象,利于乙方顺利维修。为了了解产品的修复状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每一次由甲方返回不良品维修报告或故障分析报告,并详细说明故障原因,乙方在返还维修品时应随货将此报告提交给甲方;
9.6 乙方保证维修品性能达到新品出厂标准。
9.7 如果乙方合同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甲方技术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甲方以书面形式将故障现象、工作环境、发生的过程等资料等通知乙方,乙方技术工程师接到通知后须迅速反应,对一般性问题要求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9.8 维修期限以本协议规定为准,不受本协议终止约束,在本协议终止后包括协议期满终止或执行中途因故终止,也无论是否续签订新协议,都不影响乙方对所销售的产品保修承诺; 9.9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尊重本协议产品的知识产权,防止发生任何侵害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10.2 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应对提供的样品进行兼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报告。10.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第三方侵犯乙方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阻止。10.4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有商标产品,如有侵权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保证本协议产品为质量合格品,如确系乙方产品本身质量发生问题,乙方有责任予以免费更换。11.2 正常情况(质量无问题),乙方对甲方订购的产品不承担退货、调货、换版本升级的义务。11.3 有义务保护甲方的商业与技术秘密,如乙方泄密,甲方有权追索经济赔偿。11.4 尊重本协议产品的知识产权,防止发生任何侵害甲方商标权的行为。11.5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委托加工的产品与甲方测试的产品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违约事项及违约责任 12.1 违约:下述情况属违约行为
(1)乙方直接或间接(在不通过甲方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销售甲方授权生产的产品。(2)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合格产品以及售后服务。(3)乙方在接到甲方《产品订货单》,同时乙方收到订货单总金额30%的货款后的二十一个工作日内不能正常交货,不可抗力除外。(4)甲方超过约定时间取消订单。
(5)甲方超过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货款。12.2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有前项(3)款所规定的违约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违约金。(2)甲方如有前项(4)、(5)款所规定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没收订金。并且,甲方应承担违约金(每天按乙方应收账款的0.05%计算)。
第十三条 责任和权利的转移
本协议只对甲、乙双方有效,对甲乙双方的合作单位、子公司等无效。本合同的责任、权利不可转移。任何一方的关联单位,都不能成为本合同的自然承接者。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授权予乙方生产的商标为甲方合法取得,并有权授予乙方制造产品(注MP3系列)之用,绝无侵犯他人商标权。如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发生的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乙方因此受到损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损失(含律师费)。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及在合作期所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协议的终止
协议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之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时,经对方限期催告而未改正。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协议的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6.委托加工保密协议 篇六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杭州东家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为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下条款做好保密工作:
一、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样品、工艺资料、色版/样、图纸等资料。
二、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标的物享用所有权。
三、乙方不论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标的物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泄漏、告知、发布、出版、授权、转让等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知悉。
四、委托加工期间,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方式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安全。
五、乙方在加工完成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公开时止。
六、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将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八、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九、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7.加工协议合同 篇七
一、仲裁条款下有关法律适用的几个概念
(一) 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比国际民事争议中准据法的确定要复杂,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 并不囿于特定的国内法, 还可以是跨国法规则, 贸易惯例, 商事习惯法, 国际法, 一般法律原则等。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亦规定了仲裁实体法可以有当事人协议选择, 根据冲突法规则确定, 直接适用国内法的实体规则, 和非国内法规则。
(二) 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或“仲裁法”, 系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海事案件中, 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说明适用的仲裁程序法的情况不太常见, 大多只约定仲裁的地点。
(三) 仲裁法定地点
仲裁法定地点, 通常该地点的仲裁程序法适用于该仲裁。
(四) 仲裁程序的地点
整个仲裁程序可以出现几个不同的仲裁地点, 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34条第2 (a) 款定义为, when and where anyypart of the proceedings to be held。
(五) 仲裁的国籍
仲裁的国籍, 存在两种观点, 裁决作出地原则或者仲裁程序法原则, 而裁决作出地原则是主要原则。举个例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裁决, 且需要拿到中国大陆执行, 可能会存在对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问题。如果是香港裁决书, 应该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1999年两地之间的协议去执行。如果是英国裁决书, 应依1958年《纽约公约》去执行。
二、租船合同下仲裁条款的理解
(一) 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确定
按照正常理解, 仲裁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应该是一致的, 去A地仲裁就应该适用A地的实体法, 否则会出现仲裁员很难同时熟悉A地的程序法又熟悉第三国实体法律的情况。在国际民事诉讼中, 均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 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法律适用中冲突法与程序法出现了分离。
英国关于仲裁程序的通说认为, 仲裁程序一般依按仲裁进行地国家法律进行。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订约自由, 合约当事人一旦成就协议, 仲裁员只负责对仲裁条款或协议的解释, 除非它违反了公共政策, 才会去否定个别条文甚至整个合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的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
(二) 无明确表示的情况下, 仲裁程序法依法定仲裁地点为准
以沙钢南亚 (香港) 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大宇物流集团仲裁条款案为例, 仲裁的地点和法定仲裁地点不是一个概念, 除非双方当事人有重要证据说明其他, 否则推定仲裁的程序法应适用法定仲裁地点的法律。在英国法下, 可以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出现几个不同的仲裁地点。不同的地点开庭, 并不影响法定仲裁地点及其确定的程序法的适用。英国1996年仲裁法关于法定仲裁地点第3条, 规定为 (a) 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b) 由仲裁机构决定, (c) 由仲裁庭决定, 兜底条款规定由案件情况决定。在通常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没有将仲裁程序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条款, 在没有明示规定的情况下, 英国法会做一个重要的推定, 认为, 若法定仲裁地为香港, 即香港与仲裁程序有最密切的联系, 除非当事人有重要理由表明其他, 否则, 推定为仲裁程序法适用法定地点的法律。
确定法定仲裁地点的意义就在于该地点程序法的适用, 以及明确了监督的法院。“在香港仲裁, 适用英国法”这个条款, 约定了英国法是实体法, 但不能使英国法院成为监督法院。虽然英国法是实体法, 但是按照仲裁程序的要求, 其监督的法院为香港法院,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 需要在香港仲裁条例规定的时间内香港法院作出救济方式的申请。
仲裁程序法既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 又确立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英国法下有观点认为, 当事人之间, 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关系视为内部关系, 国家通过法院于参与一个仲裁的人士之间关系为外部法律。香港现行仲裁条例为2003年版本, 其有关仲裁人数的规定为: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人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 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人数的,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这与英国1906年仲裁法的规定是不同的。按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5条第 (3) 款, 独任仲裁员的指认也应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法院作出指认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不发生。英国1906年仲裁法与香港仲裁条例的关于仲裁员指定的差异, 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参考文献
8.加工协议合同 篇八
关键词:投资;对赌协议;初始投资;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8-63-3
0 引言
作为一种投融资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在国内被翻译为“对赌协议”主要是在已有的企业投融资协议中,标的物调整幅度大、杠杆倍数高,合同主体获利或受损巨大,而被形容具有博彩性质加之涉及合同双方或多方故抱得“对赌协议”大名,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根据学者对美国1987到1999年间14家投资公司对119家公司213份的投资合同分析研究,将常用的涉及投资协议的条款分为六大类: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分红回购、企业行为、证券发行和创始人去留。故对此可以看出,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投融资安排早就被认可和接收并被广泛地应用在企业的投融资领域。在我国的经济领域由于对外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开放,估值调整机制在企业投融资领域不断地出现。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等政策因素的缺失、不完备,调整对象不明确,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对于计量和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报告信息就难免要受到影响。本文试图从投资和融资双方来讨论对赌协议对会计实物处理的影响,从实质性上把握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1 对赌协议分类
根据对赌协议调整双方或多方的合同标的不同,可以将对赌协议分为财务绩效指标和非财务绩效指标。
按照对赌协议调整合同主体的不同,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
另外按照对赌协议调整范围,还可以分为经营管理类与非经营管理类。
根据对赌协议的分类我们能够清晰地分辨会计处理所要反映的客体内容,能够将经济事项转化为会计语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单一、单项、程序化的反映,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分析,我发现投融资双方对协议调整的面向存在多任务、多范围、多主体、多期间,是较复杂的经济活动。根据我国的筹资渠道和筹资顺序选择等现状,附带对赌协议的投融资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2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2.1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必须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2014)版,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以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法律性质分析。第一是何种法律性质的合同。需要判断该协议是否属于会计信息处理的范围,即该合同是不是会计计量主体的内容,是否需要用会计技术来衡量、记录和反映。第二个层面就是判断该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交易,适用何种会计处理标准进行计量和反映。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对正确认识会计处理非常重要。例如:企业签订一个社会环保责任承诺,这个就不是会计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企业出台一个建设企业文化的管理文件也是不属于会计主体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但是企业如果签署一份投资协议或者销售协议,这时就需要对投资或交易内容进行记录和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对赌协议一般不会出现在主合同中,而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而存在。对赌协议是否需要会计主体记录和反映?由于高级法院对甘肃世恒投资案件的判决,导致目前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是根据会计记录与反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法律已经禁止的活动不能给予反映。另一种观念是作为记录会计主体经济事项的工具,应该客观展现经济活动的本质,而且必须对会计主体经济事项予以记录并反映。
为此有必要就甘肃世恒案做简要介绍。2007年11月1目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世恒公司前身)、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均为总经理)共同签订《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91] %。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第七条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之众星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所持众星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一补偿金额)x(1+10%X投资天数/360)。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因世恒公司不履行补偿义务上诉至法院,历经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终审,于2012年11月7日判决如下:
①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无效。
②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有效,需要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从判决内容看,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合同无效,而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合同有效。这样一来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虽然有投融资关系,但是因为对赌协议而归于无效。这就导致了目前实物界对该投资不予以记录和反映的主要原因。
以上是从法院判例的角度看,当然实物界虽然很少会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处理,其实际上政府对赌协议还是保持谨慎态度。例如企业在进行新三板上市时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清理,规避不能上市风险。这也是相关投资主体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
本人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投资协议无效但还是需要对该投资进行记录和反映。理由如下:
①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非判例国家法律,法院并不因为最高法的判例而进行全国统一的裁判,并且针对个案适用的情形也不完全一致。
②因存在自由契约前提下的投融资需求,投融资双方会为了规避法律判决的因素搭建复杂架构来实现该行为。从经济活动本质来说依然是投融资关系,依然是投融资双方而不涉及其他主体。就算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来看,还是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的对赌协议的确认,就投资方来说还是存在对赌协议会计处理的问题。那作为三板的上市公司更是将对赌协议通过处理带入公开市场,只是变换了模式。
③尽管最高法的判决不能改变,但是作为理论的探讨和尝试不能因为判例因噎废食而停止辨析、争鸣。法律人士也从相关角度出发对该判决提出诸多批评建议。例如,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包含是否是对对赌效协议的唯一处理方式?是否是对契约自由的破坏,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判定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是否真正达到保护融资方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本案例中根据赔偿协议计算的经济利益逆流出融资公司还小于法院判决的返还原物的金额?考虑到保护融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考虑到需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2.2 投资主体的分类确定
从前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作为包含对协议的投融资活动从司法实践上可以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的。从会计实质角度看投融资协议是否符合会计确认原则呢?根据确认的原则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的前提原则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某一项目是否确认为财务报表项目,也即是否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是否具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投融资合同作为会计要素已经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投资方角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根据该条款从投资方角度看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况:
①第2号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判断“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及类似主体(以下简称风投)”的标准,同样也没有在准则中说明为何要将风险投资机构等做除外处理。另外在公司法律层面也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具体规定。
②第2号准则也没有考虑到如果非风投机构纳入合并报告的投资也是按照风险机构的模式操作,也没有给出一个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纵观第2号准则在初始计量方面通过主体身份判断的方式来决定适用何种会计准则,但是准则中却没有就主体身份的判断给予明确的识别标准和适用的识别条件。
本人认为在投入方初始投资成本方面应该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根据是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选择适用第22号准则。原因为:
①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投资主体身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法人、非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有限公司、有股份制公司和非股份制公司。这些标准无法适用风投与非风投的判断。
②根据投资的目的来划分。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确定未来资源的流入,其时间、方式、手段有区别,但都是为了控制被投资企业来获得收益。
③根据投资的接收风险程度来划分。资本对风险的接受程度与投资机构无关,与投资的对象有关即被投资方有关。况且投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程度的比较对象是谁?是非风投机构本身,还是风投机构?
④从第2号准则适用来看,因主体不同所带来的相同经济业务初始成本计量不同,带来初始成本管理的问题。
3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初始投资成本按照第22号准则确认需要分析该项投资属于金融工具还是衍生工具或者是混合金融工具。从投资合同看,包含对赌协议的条款通常是以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作为估值调整约定不会直接出现在主合同中,估值调整只是对风险的管控处理,不是投资的主要目的。其调整的估值还是针对主投资合同执行后约定事由发生,对期初整体投资估值的调整;并非独立主合同,而就约定事由进行估值调整。对赌协议根据第22号准则第20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为此我们应该据此判断,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
融资方角度:从融资角度而言,通过投资协议让渡部分管理权限、股权等获得投资款项。作为融资企业而言,该资金是确认为负债还是权益?根据笔者的判断,应该根据情况加以判断。如纳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37号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该笔交易应该确认为股权投资既权益,适用第2号会计准则。融资方未列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中,关于投资款项的列报应该区别对待既什么情况下确认为权益工具,什么情况下确认为金融负债。根据第37号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为此我们应该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进行分析。根据该条的要求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所有的投资合同都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或权益。
②投资合同的附属对赌协议条款也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资产或者权益。从中我们可以判断不论是对赌协议如何约定,主合同必须确认为上述三类,与对赌协议无必然关联,至少是在做初始确认之时。
我们现在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合同进行大致分类,主要分类的标准还是偏重于对赌协议的调整内容。因为相对于主合同而言,对赌协议调整部分表现出衍生工具的性质。
第一种:股权对赌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公司在20××年必须完成上市,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笔者认为就××公司而言,该补充协议可以看成是整个投资合同的一部分,即不管上市与否,都会触发估值调整协议。股权的调整对××公司来说不产生影响,毕竟只是股权转让而已。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股权转让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负债;若是单向调解发生的可能收益则无须反映。
第二种:非股权经济收益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现金等价物等对投资者进行补偿;若达成业绩,则投资人需再对目标公司进行现金等价物补偿。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现金等价物补偿确认为负债。
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进行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成本确认时应该积极的予以反映,该反映必须遵守资本的所有权属性,并且在初始计量时对可能发生的调整估值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给予反映。
参 考 文 献
[1] 潘林.“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J].2014(2).
[2] 李宗录.“股份回购请求权”权利属性的定位[J].广西社会科学,2007(4).
[3] 李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投资企业中的应用[J].涉外税务,2008,06:66-69.
[4] 晏文隽.郭菊娥风险投资中金融工具选择的边界条件与应用策略[J].当代经济科学,2015(3).
[5] 周明春.袁延松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10(4).
[6] 张明霞.陈金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研究[N].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0(1).
[7] 谢德仁.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1,03:19-26+94.
9.工厂加工合作协议 篇九
产品生产合作协议
甲方:(采购方)
乙方:(生产方)
为加强产销之间平衡并更紧密地的合作,更好地提供高质量的机具和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定本协议。协议作为实施过程中双方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并充分体现责、权、利的标准,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合作宗旨:
宗旨:公司(以下简称“”)与公司(以下简称“”)并肩组成营销网络,共同拓展市场,维护品牌形象,创建最大利润空间。
二、双方合作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
2.在全国的客户范围内积极推广和销售乙方相关产品
3.在销售过程中,详细了解客户的具体需求并做好乙方的沟通工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每次新订单我公司会以邮件的形式发给负责人,并同时传真给负责人。乙方的权利和
义务负责设计和制造业界高标准的相关产品.。乙方所交的加工品应保证为合格品,并不得有短缺或不合规格及瑕疵等情况,且经甲方验收后,乙方认为合格。
2.每次新订单邮件和传真件当天工厂签字回复确认。
3.产品基本参数标准:
1)产品选用冷轧钢板结构,表面进行喷塑处理,冷轧钢板厚度在1.2 mm以上。
2)产品使用的玻璃为钢化玻璃加防暴膜,玻璃厚度为6mm以上。
3)产品使用的压克力灯箱板为进口材质,厚度为5mm。
4)产品配备高亮度一体化平面或者立体灯箱、进口发光板及灯箱控制器。
5)满足温度、湿度要求,保证在东北三省、内蒙古、甘肃等气候较恶略的地市使
用,均能满足这些地区的温度、湿度要求。
6)机罩门锁的规范,有门的,包括灯箱、设备箱都要加上锁。正前方的门如整
扇门开启方式的必须上、下位置加四个门磁、中间位置加上一把锁(根据开
门的大小来调整,可能需要增加到五个门磁)。如半截开门的,必须上、下位
置加两个门磁、中间位置加上一把锁(根据开门的大小来调整,可能需要增
加到三个门磁)。
(一)采购通用材料标准:
材料由乙方负责(标准如下),若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时,废料率为_________。
1)钢材采用;A3
2)不锈钢板材:A430
3)电解合金板:A1617-II
4)所有螺栓、螺钉、螺母采用不锈钢材料
5)涂饰:基材、立柱、横梁等钢结构部件,经热侵锌(BS EN ISO1461:1999标准,最低厚度70μm,平均厚度85μm)处理,电解合金板材和钢材外露饰面采用氧
碳喷涂
6)玻璃:GB/T9963-1998平钢化玻璃、GB/T9963-1998弯钢化玻璃
7)防爆膜:LLUMAR龙膜牌DL30GNSRHPR或进口或国产知名品牌或审核同意的同等质
量的其他同类产品
8)灯箱部分:亚克力乳白色PC,丝网印刷。符合CNS(中国国家标准)的品质要求,进口或国产知名品牌或审核同意的同等质量的其他同类产品
9)电气部分:所有电器零件(光管、镇流器、变压器)宜采用进口或国产知名品牌
或审核同意的同等质量的其他同类产品
9.1镇流器:须使用电子镇流器,符合相关IEC标准和CCC认证
9.2荧光灯管:天然光、色温不低于5500K,流明不小于2500lm,功率因数不低于0.55
9.3开关:CCC认证漏电开关、时控开关
10)其他配件
10.1气压弹簧:符合JB/T8064.1-96《压缩气弹簧技术条件》
10.2铰链:采用不锈钢材料
10.3灯箱门锁:采用不锈钢材料
10.4橡胶边:采用三元乙丙橡胶(EPDM)或氯丁橡胶(NEOPPENE)
10.5硅酮结构密封胶:白云牌SS621/SS622或同等质量技术参数产品符合GB/T16776-1977ASTMC1184-98
(二)加工工艺标准:
1装配
1.1保护:在安装过程中应对所有完工后裸露可见的表面进行保护
1.2孔洞:孔洞的开孔率按设计图纸的要求,各孔的中心距的偏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版面的平整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周边金属没有变形、必须边缘整齐,无起皮,无缺角、污垢等。
1.3活动部分:组装完成后,所有活动部分必须能够自由移动而没有障碍。
1.4清洁:除去所有在完工后暴露的或对使用者会造成伤害的毛刺或披峰。
1.5机械接合点:紧固情况下不可能有可见的缝。
2焊接
2.1准备工作
除去焊接表面的灰土、油脂、水雾和氧化物。
除去动力切割和手工磨光所造成的铁屑和渣滓
3灯箱部分
3.1不应有明显的排骨纹,不漏光。
3.2模拟淋水条件下不漏水。
4金属板切割
CNC数控机床切割
切口平齐、切割后金属板不变形
(三)设计支持方式及响应时间:
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设计效果图,标识、机型、颜色等。响应时间为1-2天。
2)收到甲方的设计需求后1-2日内提供设计图片样品和报价。
3)定期对甲方对服务人员进行安装和服务培训。
工期及质量的要求
(四)保密条款:
乙方与甲方设计、制作、安装的相关文字、图片、实物及市场业绩信息均不可泄漏给第三方。
(五)验收标准:
1)乙方必须确实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交货期,或甲方外协管理员电话或书面通知调整的交
货期,若有延误的情况以及因规格不合,质量不良,致验收不合格而遭退货时,乙方应依下列办法计算违约金付予甲方,但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经甲方认为属实者,则不在此限。
2)
3)
4)
5)
6)过期5日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_____违约金。继续逾期5天以上至10天以内者,每逾一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_____违约金。继续逾期10天以上至20天以内者,每逾一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_____违约金。继续逾期20天以上,依违约论,不论未交部分数量,违约金以价款的一倍计算。通过验收的货品在甲方再加工时,若发现有不良品时(明显为甲方再加工后的磨损品
除外),则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赔偿或退回乙方重新加工。
三、双方合作期间的供货约定
1)乙方送交加工品,因不良导致甲方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要由乙方负责,如果甲方发生
非常严重不良后果,则甲方有权取消外包加工单。
2)由于乙方的产品导致乙方及第三方人生及财务受损失,均由乙方全权赔偿。
3)在合作内乙方保证最低供货数量及期限不得低于:20台/月。
四、合作价格:见附件一“产品报价单”,此价格为设备价格(普票,不含安装)。
如需乙方负责安装维护,甲方将按每个订单的具体情况适当支付费用。
五、交货期:根据订单的数量具体来定,分别为:
1.每次新订单我公司会以邮件的形式发送,并同时传真给厂长.厂长必须当天签字后用
传真形式到我公司,工期按订单日期计算。
2.单台样机以下订单5天内;
3.5台以下订单日起7天内;
4.10台以下订单日起12天内;
5.30台以下订单日起16天内;
6.50台以下订单日起30天内
7.50台至100以下订单日起45天内
8.制定公司标牌: 以后出厂的产品必须我公司的标牌。
六、双方合作期间的结算方式约定:
结算币种: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所发生的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或银行汇款结算。
甲方开户行:
收款账号:行号: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乙方开户行:
收款帐号:行号:
1.第一次付款:首期款为订单金额的30%,乙方收到首期款之日起开始安排生产。
(参考条款三)
2.第二次付款:在甲方验收货物后5日内向乙方付订单金额30%的款。
3.第三次付款:待安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5日内向乙方付订单金额30%的款,60天
内付清剩余款项;
4.如需乙方安装维护的,在甲方收妥货物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金额30%的货
款。
5.第四次付款:余款待安装完毕后付款时间最晚不迟于乙方交货后的60日。
乙方应按合同金额在甲方付尾款前,一次性开具符合国家法规的正式商品(批发)零售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办理尾款付款手续。
七、双方合作期间的保修约定:
1.乙方对甲方销售产品提供自安装完成后一年内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内容为:整体
钢结构、电路电线、灯箱片、灯管、门轴、螺丝、锁、喷漆面、广告画,除人为破坏外等全部内容负责保修。
2.在其覆盖的区域可以提供收费安装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如果在不能覆盖的区域
内安装,乙方将事先对甲方服务人员提供安装培训。服务标准为:7/48小时售后服务。即接报报修电话后立即响应,本地7小时内到达现场;外埠4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如果发生乙方提供的货物在现场安装后30日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被银行客户要求更换,乙方提供免费更换(所有更换费用乙方负责)。
八、双方合作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约定:
合作期间,乙方拥有其自身设计的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甲方将积极维护乙方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其商业机密。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壹 年。
九、在下述情况下甲乙双方可终止协议:
a)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b)甲方自愿或非自愿清盘、破产及停业。
c)甲方如因乙方供应配合、产品质量、市场需求等问题,不愿继续和乙方的合作关
系,也可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甲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收到货物后未在15日内付清应支付款项,乙方有权向甲方按应付而未
付的订单金额收取延期付款滞纳金1‰/天,但滞纳金总额不超过订单应付金额的5%。
乙方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订单要求的发货时间按时发货,不得擅自更改发货时间。如乙
方延期交货,甲方有权向乙方按订单金额收取延期交货滞纳金1‰/天,但滞纳金总额不超过订单金额的5%。
2.在安装时,乙方若延迟一小时,按每小时50元/台罚款。
延期交货最长不能超过15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拒付或退货,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货款,甲方保留进一步追讨损失的权利。(特殊情况与我公司沟通后,参照沟通后的时间算)
免责条款: 因为火灾、水灾、地震或8级以上的台风等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变化及双方无法控制的行政因素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受影响的一方有权顺延协议的履行时间,并且不被视为违约
十一、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修改、补充和解除本协议。在关于协议的变更、补充和解除的正式书面协议达成以前,仍以本协议为准,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本协议条款执行。
十四、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的规则进行仲裁,其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0.食品代加工协议 篇十
委托方(以下称“委托方”):
加工方(以下称“加工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xx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休闲鱼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休闲鱼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第一、每月订单
1、委托方必须提前 10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2、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3、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4、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5、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 10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6、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加工费
7、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 xx。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年月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8、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9、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第二 技术及工艺
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见附件一),加工方严格按照____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A 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 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C 产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质以外或配方所含物质经过化学、物理变化生成的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
第三 付款条件
1、甲方每次下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后 甲方向乙方先行预付该次订单 总加工费的50%,该次总加工费余下的50%在产品生产完成 2日后且甲方对该批次产品验收合格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账户。
2、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 x 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3、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第四 双方责任
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
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委托方将负全部责任。
第五 协议终止
1、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3、协议终止后,委托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委托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加工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第六 协议期限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x 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方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委托方 :加工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姓名: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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