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2024-12-29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精选7篇)

1.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篇一

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尚诚朴 勤学问 重团结 养正气”的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

先进集体是指先进班集体和学生工作先进学院;先进个人是指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在评奖学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学籍变动未满一年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及奖励

第一节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及奖励

第六条评选条件:

l、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完成和开展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2、具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全班同学在评选学年内未发现受纪律处分和违法违纪现象。

3、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多数同学学习成绩优良或学习上有较大进步,不及格率低,无考试违纪和作弊现象。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全班绝大多数同学能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较高,身心健康。

第七条评选方法:

1、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采取定量测评和民主评议相结合,以学院为单位进行;

2、各学院在评选先进班集体时,应当按照条件,依据可测可比项目,如出勤、学习、体育活动、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成绩是否居本学院领先地位,并参考校、学院学生会日常各项检查评比情况。

3、对于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由学院负责整理书面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第八条评选名额及奖励:

1、先进班集体名额原则上每学院1个;

2、先进班集体发给奖牌和1000元奖学金,奖学金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3、获得先进班集体者,追加2个模范学生干部名额。

第二节学生工作先进学院的评选及奖励

第九条评选条件:

1、学院学生工作总体情况:学院领导重视学生工作,能及时完成学工部(处)布置的工作,学生就业率、考研率、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较高或者有较大提高,学生违纪率较低或者有明显下降,学生稳定工作较好;

2、学生教育工作:能开展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团员发展、社会实践、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3、学生管理工作:学生管理制度健全,学生评先评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经费使用规范,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较好;

4、特色性工作和临时性工作:能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开展富有特色和富有创造性的工作,临时性工作完成质量较高。

第十条评选方法: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学院学生工作综合考评指标体系》采用量化方法进行评定,根据综合考评分数排列名次。

第十一条评选名额及奖励:

1、学生工作先进学院名额为6个;

2、学生工作先进学院第1-3名奖励3000元,第4-6名奖励2000元。

第三节三好学生的评选及奖励

第十二条评选条件及名额:

1、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体美劳等素质测评分数分别在各项分值总额的60%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20%以内者,可以参加三好学生评选。其中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5%以内者,可以参加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2、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名额分别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5%、15%。第十三条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四节模范学生干部的评选及奖励

第十四条评选条件: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能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3、在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中,坚持原则,积极主动,勇于开拓,具有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学;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50%以内。

第十五条评选范围及评选办法:

1、凡在评选学年内担任班级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2、校级学生干部单列评选;学院学生干部以学院为单位评选;班级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名额及奖励办法:

l、学院模范学生干部(含班级模范学生干部)指标为本学院学生总数的5%;校级模范学生干部指标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0%。

2、被评为模范学生干部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五节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及奖励

第十七条本科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优秀毕业生。l、在校期间累计获得二次三好学生标兵或三次三好学生者:

2、在校期间累计获得三次模范学生干部者;

3、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下列荣誉称号之一者: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干)。

第十八条两年制专科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干)两项荣誉称号者,评为优秀毕业生。

第十九条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可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一条优秀毕业生毕业离校前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发生违反校纪行为者,取消所获得的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内,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是指本年级本专业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第二十四条各类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评先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以学年为单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于每年9月份进行。

第二十六条凡被评为先进个人者,填写相应的先进个人审批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二十七条颁奖前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取消该奖励。

第二十八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

2010年8月

发布时间:2010-11-12 15:17:01点击数2426

2.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篇二

校教„2008‟36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9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河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的推荐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负责人组成。

2.各院(系)成立由党政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

二、推荐对象

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包括专升本毕业生和独立学院毕业生)。

三、推荐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任何处分记录。

—2— 2.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10%,且无不及格课程。

3.非外语专业英语通过全国六级考试(新六级425分及以上),或日语、俄语通过全国二级考试;外语专业英语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4.未拖欠本科学习阶段的学费。5.身心健康,体育达标。6.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推荐: 1.申请本校的推免生。

2.获全国、省(部)级优秀学生称号或奖励者。3.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奖学金”者。

对有特殊学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或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且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或具有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的学生,经该生所在院(系)三名以上同一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并经该生所在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推荐后,可适当降低对其学习成绩(含外语水平)的要求。

四、指标分配

根据国家当年下达的计划指标,学校每年向各院(系)下

—3— 达推免生名额。

五、推荐工作程序

1.各院(系)召开学生动员大会。

2.学生个人申请,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根据推荐免试条件拟定推荐名单。

3.院(系)张榜公示推免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推免资格。

六、其他

1.推免生申请到外校攻读硕士学位者,从推荐之日起,不再具有在本校免试攻读学位的资格。申请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到接收学校,以收到对方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同意接收的信函为准。过期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学校将不再保留其推免生资格。

2.已取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资格。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推免工作 硕士研究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3.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篇三

2010-11-1

法警队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

(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

(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

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

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

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

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指挥和管理;

(三)依法履行职责;

(四)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六)保守工作秘密,确保警务活动安全。

第八条

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的后勤保障等由用警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九条

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返回,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条

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 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规则

2010-11-1

法警队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押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需要,依法将被羁押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或场所,接受讯问、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安全、准确的原则,做到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四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持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本 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警械、武器。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押解人数、押解路程及危险程度配备警力。

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二人以上;押解二人以上时,押解警力的配备必须为被押解人的一倍以上。押解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或者女性检察人员。

第七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好如下准备:

(一)指定执行押解任务的负责人;

(二)检查提押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予以纠正;

(三)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有无疾病和异常情况等;

(四)对提解和押送途中的环境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提解和押送的实施方案和处置紧急情况的预案;

(五)检查囚车、警械、武器和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是否安全可靠;

(六)需要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定,按照《提押票》的内容逐项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案由等,并对其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防止携带危 险物品。

执行押解的行为和技术操作应当符合规范,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自伤或者向押解人员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押解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械具。

第九条

对不同性别、未成年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实行分车押解。对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实行一人一车押解。不具备一人一车押解条件的,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要保持高度戒备,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态,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行凶、脱逃、自杀或串供等迹象时,要立即进行警告或制止,事后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如遇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不得随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从事与押解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长途异地押解需要住宿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凭逮捕证副本或押解证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严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第十四条

在距离较近、交通不便或者车辆无法继续行进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司法警察可以执行徒步押解。第十五条

具备使用囚车押解条件的,应当使用囚车执行押解。数辆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队行进,并配置备用车辆随行。囚车严禁搭乘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

押解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交通堵塞时,要在囚车周围部署警戒。必要时,可以请求交通警察协助。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长距离、跨省区押解的,司法警察可以选择乘座公共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执行押解。

司法警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执行押解,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及司乘人员取得联系。

根据被押解人数量和旅途时间等因素确定押解人员的数量,以保证能够昼夜轮流值班看管。

需要与旅客混乘押解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远离车窗、舱门等便于控制的位置。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移送羁押场所羁押。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应当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办理登记与交接手续,由看守人员在提押票证签字盖章后带回,交还办案人员。

第十九条

押解任务完成后,司法警察要及时将提押票及有关诉讼文书、警械和武器装备等移交相关人员,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如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救助安全防范制度

2009-4-3

法警队

为切实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本院办案工作区看管期间,因健康原因发生意外,特制定医疗救助安全防范制度。

1、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后应当立即知会案件承办人。

2、遇有异常情况时,值勤法警应及时与利群医院定点医生取得联系,介绍犯罪嫌疑人的病情,听取医生处置意见。

3、根据医生意见,或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医院救治,或派车将医生接至本院救治。

4、在需要药品治疗时,由医生开具处方,由我院法警赴药店购置所需药品。

5、在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医院救治或检查时,开启绿色通道,即到即查,即查即治。

6、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医疗救治,应及时将情况报告院分管检察长。

7、医生出诊费用按照每人每次固定标准计算

被讯问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被讯问人员传唤进入办案工作区,应当如实申报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体状况(已患的疾病)等。

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办案工作人员或司法警察对其进行的人身安全检查。

三、随身携带的通讯器材和经检查其他需暂扣的物品,本人应在开具物品清单上签字、捺手印,由办案人员代为保管。

四、进入讯问室后,服从安排,坐在指定位置,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走动。

五、应当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恶意语言,抗拒审查、讯问。

六、遇有用餐、饮水、用厕以及身体不适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或司法警察报告。

办案工作区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办案原则,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

三、严格遵守法律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限制规定。

四、严禁玩忽职守、泄漏办案秘密、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以及其他渎职行为。

五、严禁私自将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工作区和脱离监管、监控区域。

六、严禁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办案工作区安全防范职责

一、司法警察负责维护办案工作区内的办案秩序,认真做好安全防范交接工作和使用情况记录。

二、严格遵守高检院和市院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方法责任。

三、密切注意谈话对象的生理和心理变化等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办案工作区不得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

五、执行看守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被看管对象是女性的,应由女司法警察参与看管。

六、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员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等情况。

七、办案工作区备有医用急救箱,急救箱内保持足够剂量的救心丸等急救药品。遇有犯罪嫌疑人生病,非需立即服用救心丸等急救药品之情况时,不可自行给犯罪嫌疑人用药,得立即与定点医院联系,通知医生赴院救治。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办案,保证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侦查案件过程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诉讼参与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自侦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活动是指司法警察协同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依法对涉嫌犯罪线索(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拘留和送押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人身安全防范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对被讯问、传唤、拘传、拘留对象,对调查取证现场所涉及的人员可能发生的逃跑、自伤、自杀以及行凶等事故的防范。

第四条

检察长对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负总责。分管检察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自侦部门负责人和法警队队长是自侦办案人身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办检察官、协办人员及配合、协同办案的司法警察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协同办案时,主要责任人为警务令上指派执 行任务司法警察的第一顺序人。

第二章

规范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申请手续

第七条

自侦部门对传唤案件当事人和搜查出警等事要求法警协同办案时,应根据任务需要,填写《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令》,明确告知法警工作任务。

第八条

法警队在收到任务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警力,按时到位。不得无故延误。

第九条 负责看管时,应至少由两名司法警察参与。主办检察官必须就安全注意事项与参与执行职务的法警进行必要的沟通、交待。

第二节

传唤拘传

第十条

自侦部门传唤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交由法警执行,也可根据办案需要由自侦部门会同法警共同执行,或由自侦部门的承办人自己执行;拘传必须由法警执行。

第十一

凡是法警参与执行的传唤或拘传,途中安全由法警负责;其他由自侦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节

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法警队应根据申请事先对讯问场所是否有危及安全的物品,警戒措施是否严密有效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并与自侦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对被讯问对象可能携带有不安全物品时,法警应告知被讯问对象有关接受安全检查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被检查对 象是女性时,应由女法警进行。对有可能影响安全和讯问的物品应由法警负责代为保管并开具清单。并根据需要可上警械具。

第四节

讯问监管

第十四条

执勤法警在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室行讯问时,讯问区域内必保证至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法警负责维护讯问场所的秩序,对被讯问人扰乱讯问秩序、妨碍公务的行为应依法及时制止,对不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告知侦查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法定讯问时限予以提示。

第五节

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包括直接执行决定逮捕)由法警参与执行。法警负责执行送押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去看守所。

第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由自侦部门负责。

第六节

病患救治

第十八条

自侦部门和法警队应在本岗位和工作环节上密切注意被讯问对象的动态、身体状况,严防对象自伤、自残、自杀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对被讯问人发生的可以通过使用普通药物控制的轻度疾病,由法警负责提供普通药物服用,并密切观察病情并及时调整措施。

第二十条

我们联系确定由区政府医务室医生候锡成作为定点 医生,遇有被讯问人急发需要医生救治的疾病或伤情时,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与利群医院建立好联系,设置尿检安全通道,随到随检。

第七节

搜查现场

第二十一条

执行搜查任务时,自侦部门必须通知法警队派出警力,并向执勤法警通报与搜查安全相关的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自侦部门承办人和司法警察对搜查现场的安全共同负责。法警负责对干扰搜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进行制止,对可能发生的伤害办案等人员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侦部门和法警队要互相配合和互相监督,对于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询问对象的安全防范参照本规定执行。纪检监察部门使用“两规”、“两指”手段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列入院岗位目标考核,自侦部门和法警队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有关考核规定扣分处罚;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等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自侦部门和法警队及时沟通联系,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请示报告协调制度

为加强请示报告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规范法警队工作及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向市院法警总队请示报告工作

1、八小时以外使用警力、司法警察赴外省市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需向法警总队报告情况。

2、司法警察携带武器或携带武器及警械具赴外省市执行警务任务时,应及时向总队报告。

3、日常工作、执行任务时发生的重大事情,要向市法警总队报告。

二、向本院检察长请示汇报工作

法警队领导除日常工作请示报告外,要加强以下工作的请示报告工作:

1、执行重大警务活动,须有检察长签发《执行警务令》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反馈情况。

2、司法警察赴外省市执行警务任务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情况。

3、司法警察携带武器或携带武器及警械具赴外省市执行警务任 务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4、日常工作、执行任务时发生重大事情,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三、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

1.发现及处理本部门的违规情况时应当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2.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办案或有其它违法行为,应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与本院业务部门工作协调规定

1、建立健全法警队与本院自侦和控申等部门办案联席会议制度,法警队参与案件办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保障相关部门办案并履行司法警察监督职能。

2、司法警察个人一般不得直接受理其它部门的任务,任务紧急或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在确保是本部门办理的日常事务工作时应当办理,事后向领导报告,凡重大或情况不明的事项应先请示,再行受理。

3、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司法警察参与时,应根据任务需要填写《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令》,明确司法警察任务和要求,向法警队提出用警申请。

4、涉案人员带入办案工作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仔细对涉案人员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将随身携带的物品保管在储物柜内,与案情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应当及时登记,做好记录后转交案件承办人。

5、在执行看管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言语、行为、表情等有异常,或有其它不安全因素,执勤的司法警察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并 立即向自侦和法警部门领导报告。

6、在执行看管时犯罪嫌疑人突发急病,执勤的司法警察应立即通知指定医院指派医生迅速到院进行救治并及时向侦查人员通报,并配合做好有关处理工作。

7、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因其它原因未能及时送达的,应及时向有关办案部门通报并说明原因。

五、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请示报告制度

1、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认真办理派警手续,仔细核对资料,检查车辆装备完好等情况,方可出警。

2、出警前发现遗漏、错误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出,然后再行出警。如时间紧迫或将出现超期限的情况时,应及时向队领导汇报,请示解决的办法。

3.、法警在受理任务后应当由本人独立完成,因故不能由自己完成的,在事前应当向领导提出,另行派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有意外情况发生,不能继续完成的,应当请示领导后,才能交由其他同志完成并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4、出警过程中遇有突发事情发生时,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事后再向领导报告情况;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及时向队领导或业务单位负责人请示处理的办法加以处理。遵照业务单位负责人意见处理的,事后要向队领导报告处理情况,以便部门之间加以协调和完善相应的措施。

5、遇到值班、公休、病假等情况不能受领完成日常排定的工作 任务时,本人应当事先向领导说明。其他同志应当主动按预案顶替,应当顶替的人员,手头工作还没有完成的,应请示领导重新安排,不得推诿耽误工作的完成。

6、任务完成归队后,应及时向队领导报告任务完成情况,以便领导掌握任务完成情况和安排下次出警任务。

7、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8、应逐级请示汇报工作,除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队领导不在时,待领导回来后再汇报;遇有重要情况不能延误时,可向分管检察长请示汇报工作。领导对请示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答复,超越领导权限范围或问题重大的,应按顺序逐级汇报。

9、请示汇报工作应当一事一报,请示汇报应准确及时,条理清楚,把握重点。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用警规定》

为规范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规定,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侦部门申请用警规定 1.申请用警的范围(1)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2)参与搜查、扣押查封赃证物品;

(3)看管讯问、询问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及重要证人;(4)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5)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6)送达侦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

(7)保护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和执行公务的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2.申请用警的程序

申请用警的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执行警务令》,由部门领导签署;重大警务活动由分管检察长签署。

3.申请用警的要求

检察人员须向法警提出执行任务时基本要求、注意事项等。法警要听从检察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露案情。

二、公诉、未检部门申请用警规定 1.司法警察依法出警的范围(1)当事人情绪比较对立的案件;

(2)社会影响较大,判决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3)其他可能会威胁依法履行职务检察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2.申请用警的程序

(1)凡属于以上范围需要申请用警的,应提前一天填写《执行警务令》,由部门领导签署;(2)法警队接到《执行警务令》后,应当立即调配警力,并迅速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取得联系,以确保警务执行的协作配合;

(3)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依照有关规定携带、使用警戒具。

3.对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界定和处置原则

(1)本规定中“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是指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谩骂、围攻、殴打检察人员的行为;

(2)处置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原则是,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训诫、强行带出法庭、依法实施拘留等措施。

三、控申科申请用警规定

1.控申部门业务办案工作申请用警内容(1)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2)对上访人员进行疏导、劝解;

(3)对闹访者或拦堵车辆、强行进入机关行为的人员,由司法警察采取相应措施,将上访人员带离到指定地点;

(4)发现易燃易爆物品及凶器的,由司法警察迅速予以收缴,控制其行动,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处置;

(5)对有肇事倾向的,司法警察可采取措施予以强制约束,控制其行动,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处置;

(6)对重要办公场所、特别是领导办公区域进行警戒,并对办公大楼进行巡查,严防一些当事人因过急行为而采用极端手段给检察院造成严重影响。2.工作程序

(1)法警在配合控申部门执行警务时,必须持有《执行警务令》,采取措施、控制行动、收缴物品等,重大情况《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署,其它情况由控申部门领导签署;

(2)法警队接到控申部门通知后,应迅速调配警力派员到场;(3)法警执行警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4)控申接待人员与司法警察紧密配合,坚决处置闹访事件。3.对上访人员的界定和处置原则

(1)本规定中的“上访人员”是指不按规定的接待时间、地点,到我院机关违法上访的人员。包括个访、集访。

(2)处置违法上访原则是以疏导、教育为主,依法、及时、果断。4.工作要求

(1)发扬雷厉风行的优良传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利用人民群众在上访时对警察信任的心理优势开展思想工作;

(4)利用警察形象的威慑作用控制紧急事态;

(5)法警队与控申部门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违法上访人员的动态和信息。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与自侦部门办案安全防范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与本院自侦部门的沟通联系,防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涉案人员发生各类事故,切实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自侦部门主要是指反贪局和渎检科,以及其办案人员在司法警察的协同下,依法对涉嫌犯罪线索(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取证、传唤、拘传、讯问、搜查、拘留和押解等工作。

2、本制度中的安全防范是指司法警察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被讯问、传唤、拘传、拘留对象,对调查取证现场所涉及的人员可能发生的逃跑、自伤、自杀以及行凶等事故的防范。

3、自侦部门负责人和法警队队长是本院办理自侦案件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及配合、协同办案的司法警察是直接责任人。办案人员与司法警察应当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自侦部门负责人和法警队队长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沟通联系,检查和交流办案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等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双方协调解决的事宜等。

反贪局、渎检科、法警队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使用警械具的规定

2006-6-22

法警队

为规范司法警察对警械具的管理使用,保证安全,严防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具和武器条例》,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别定本规定。

一、警械具的管理

1、警械具实行法警队长、内勤双人保管,相互制约,防止发生意外。

2、警械具存放柜必须专柜专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警械具每半年点验一次,电警棍每季度检查充电一次,避免腐蚀或损坏,确保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使用后警械具,须进行清洁或消毒。

5、针对工作任务的性质,确定携带警械具的种类,防止随意性。

6、出警时需要携带手铐、警棍、警绳,必须经法警队长批准。

7、警械具的领取或归还必须进行登记并由保管人员核对。

二、警械具的使用范围

1、法警在执行搜查、拘留、提解、押送、看管、协查、追捕、保护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等警务时,可携带警械具。

2、法警在协助检察官执行公务活动时,为保障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可携带警械具。

3、法警在执行其它特殊任务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携带警械具。

三、注意事项

(一)法警执行任务携带时,要妥善保管,严防因麻痹大意,造成警械具被抢、被盗、丢失。

(二)法警在执行任务中携带的警械具,如发生被抢、被盗、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

(三)法警违反规定,造成警械具损坏、丢失事故的责任人,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法律文书流转规定

2006-6-22

法警队

为了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障检察法律文书流转的依法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本院在办案各诉讼阶段发生的法律文书流转的程序、规则以及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有检察法律文书流转的各办案科室。

二、涉及司法警察法律文书流转事项主要包括:送达换押告知、提请延长、复议、复核、移送管辖、撤回案件、报上级院请示、移送审判等。

三、当本院办案科室通过法警队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文书往返流转时,应遵循本院办案科室内勤人员、本院法警队内勤人员、外部单位有关部门专职人员之间的法律文书流转交接规则。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案件流转处理。

四、接收案卷统一由内勤归口登记管理,并由队长授权凭《司法警察执行职务令》按值班轮流次序指定人员移送。

五、移送案卷的人员必须及时地将案卷送达指定单位,途中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或去无关场所。

六、相关人员不得传阅案卷材料,不得向承办人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案情。

七、法律文书流转时,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流转签收、登记制度,科室领导应对案件的流转进行认真把关,对案件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准确的予以记载,以便备查。

八、对期限较短或即将到期的法律文书,本院有关办案科室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与院法警队联系,并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以免案件超期。

九、本院各相关科室对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法律文书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及时与院法警队沟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定附则(试行)

2006-6-22

法警队 为严格遵守《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试行)》的规定内容,确保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协同办案的职能时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特制定本附则。

一、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二、在执行传唤、拘传等任务时,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或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内容;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如拒签,则应邀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执行拘传,应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其到案。凡是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传唤或拘传任务的,途中安全由司法警察负责,其它由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2人。

三、在参与执行搜查任务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 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现场的环境等情况。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出示搜查证。职能部门的承办人和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共同负责搜查现场的安全。司法警察负责制止干扰搜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对可能存在伤害检察人员的安全隐患应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司法警察应佩带警械,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执行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对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并负责送押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去看守所。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2人。

五、在协助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外省市检察院需要协助追逃的对象)时,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执行警务令》,司法警察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的警械具等。司法警察执行任务必须严格保密措施,注意隐蔽身份,防止走漏消息,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司法警察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它物品。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等,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械具。

七、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有关法律 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等,押解途中如遇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2人。

八、在执行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卷宗任务时,送达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案件卷宗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的时间等。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卷宗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卷宗,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4.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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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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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第三章 线索处置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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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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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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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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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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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 审理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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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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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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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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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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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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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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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篇五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是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设立的,旨在通过对部分优秀政工干部科研项目的支持,提高我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培养“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为科学、规范地管理好本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面向我校在职的本、专科学生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和院(系)分管本、专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上述人员均可申报。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2.所申请的课题能保证在2年内完成。

第二条 项目选题必须有明确的预期目标。选题有两种方式: 自选课题。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择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事务等方面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本工作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招标课题。学生工作部(处)每年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发展需要,拟定的选题。

第三条 为便于与学校科研项目接轨,申报时应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丹桂计划”项目申请书》,在院(系)学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工作部(处)思教办。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31日截止。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部(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2.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妥善安排代理人选,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项目负责人调离学生工作岗位时项目尚未完成,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第六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立项一年后接受中期检查,填写并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书》。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人应就课题完成情况、研究所达到的预期目标等进行书面总结并打印出书面结题报告,连同最终成果(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中师范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提交的研究报告)各一式1份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本计划项目结题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著作或已通过专家组鉴定的书稿;3.通过本项目的前期研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纵向项目。

第八条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为0.2万至0.3万元。公布评审结果后,学生工作部(处)给项目负责人发放《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经费册》,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资助相应额度的经费。

第九条 对无故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将收回所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推荐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仅用于科研业务费(主要指资料费,论文出版费、调研费等研究所需费用),使用标准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不得开支仪器设备费、办公室改装费、招待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参加学术研讨会需出示会议通知,外地调研(查资料)需根据申请书中研究计划进行,并提交简单的调研报告(资料说明)。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申报项目的课题与已在研的科研项目名称及内容雷同者; 2.原承担本计划的科研项目未完成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6.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篇六

(试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我院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我院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更快地发展,使基层党支部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理学院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确定为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共17项考核指标。17项指标满分为100分。

(一)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35分)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根据校、院党组织和行政的工作部署,支部做到每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向支部大会报告,接受党员监督。(5分)

2、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工作的研究、讨论和决策;党政协调配合好;支委会团结协作。(10分)

3、团结党员和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有研究、分析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10分)

4、各学生、教工党支部围绕学校及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活动方式、内容有创新,有实效性,有吸引力。(10分)

(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0分)

1、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研究、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党员的教育计划;党员每半年能书面或口头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效果好。(8分)

2、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党员汇报工作。听取党员意见、建议,改进、推动本部门工作。(5分)

3、严格管理党员,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在经常性工作和重大事件、重要工作中对党员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能够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三育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党员带头并做好群众工作。(5分)

4、按时按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2分)

(三)坚持党内各项制度(20分)

1、能坚持我校的每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事先要有准备,保证质量,效果显著。(8分)

2、坚持每学期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能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4分)

3、坚持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党员的评优工作。(4分)

4、认真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支部活动过程记录详实,有考勤,并主动在每学期末送交学院党委检查。(4分)

(四)重视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15分)

1、每年度、每学期有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有落实措施。(5分)

2、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视对其培养教育,落实联系人制度,能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有考察记录。严格发展党员程序,确保新党员质量。(7分)

3、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3分)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10分)

1、支委会定期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实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教育计划,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学习时,事先有准备,学习效果好,有考勤和记录。(5分)

2、关心群众,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化解矛盾,党群关系密切。(5分)

三、考核的程序和办法

1、党支部的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院级党委、党总支负责实施,每年度考核一次,并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

2、考核程序:首先由党支部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对照上述考核内容所列出的指标发动党员逐条自评,打出自评分数。学院党委根据各党支部所报的考核评估表,听取党支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然后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为各党支部打分。党支部自评和党委评估的成绩分别占总分数的30%和70%。

3、经过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者为A类党支部,分数在75分至89分者为B类党支部,分数在60分至74分者为C类党支部,分数在60分以下者为D类党支部。

4、对于A类党支部,学院党委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工作经验;对于D类党支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加强建设,促使其尽快改变工作面貌。

7.《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心得 篇七

《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维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和运行的准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基层党员干部一致认为:党支部作为联系党和人民群众最直接的纽带,基层党员干部在党支部建设中的力量不容小觑。唯有坚持《条例》,基层党员干部方能在日常工作中为群众打造一个富有组织力的战斗堡垒、创造一个和谐友善的执政环境。各级党支部成员纷纷主动潜心学习和严格遵守《条例》,将规则内化于心,同时压实责任,创新举措落实《条例》,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要想执行好《条例》,建议做到如下几点:创新学习方式,做到“一个声音说话”。对《条例》走马观花式的阅读,内容理解不够使得很多党员干部对《条例》解读存在偏差。因此,可开展《条例》知识竞赛,定期现场组织党员干部闭卷考试,将考试分数大公开,赏罚分明,如此能够倒逼党员干部主动投入理论学习并及时更新知识库。树立正反典型,力争“一把尺子量到底”。个别党支部仍存在创新意识不够、组织基本活动未按期开展、党员教育方法手段欠缺等问题。因此,要旗帜鲜明地树立正反典型,赏罚分明,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白什么是高压线不能碰,将全面从严治党延伸至各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强抓支部的良好态势。

学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通知指出,《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鄙人看后深有感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发展选人用人的基本生命线,干部人事档案重在使用,俗话是“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审议《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意见》,强调要着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眼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努力建设一支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适应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经得起风浪考验,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

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默默无闻的工作,不像其他工作那样容易引入注意,也不容易取得明显成绩。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对人事档案丁作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人事档案工作就是抄抄写写、保管的事务性工作,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不能给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只要“守好摊”,不丢失,不泄密,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因此。一些单位领导往往容易忽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未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由此形成“说起来重要,排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用起来需要”的状况。这样会导致人事档案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难以高质量地为干部队伍建设服务。“得人者兴,失人者崩。”新时代的干部肩负着总书记赋予的光荣使命,因此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迫切需要大量优秀年轻干部挺身而出、主动担当、贡献力量。也迫切的需要把干部人事档案这项工作真真切切开展好,落实好。

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浅思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旨在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于基层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给予了分条描述。在认真学习了《条例》后,个人有着深刻的体会,认为其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中后三条对于乡镇(街道)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更有重大作用并可细化实施。

一是要完善层级系统,全面管理。建立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层级层级系统,对于乡镇(街道)来说,可以考虑领导班子成员牵头,组建层级分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线。加强队伍建设,档案管理人员选择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的党员代表担任,选取各级领导层层管辖,互相制约。使干部人事档案处于全面严格的管理制度之下,真正做到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是要因地制宜为本,出台细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是中央出台的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文件,基层应该因地制宜,细化内容,出台相关内容,助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序推进。如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基础上细化档案内容和分类,做到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以便于日后的利用。

三是要注重日常管理,防患未然。干部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中较为重要的几个点是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基层更要注意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相关要求建设档案库房等,做到专人专管。基层更要确保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按要求通过机要交通或安排专人送取。另仍需加强技术手段完善,提高档案信息化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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