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

2024-08-24

西藏: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精选4篇)

1.西藏: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 篇一

附件4

《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填写说明

1.请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此《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电子版用于办理缴存调整业务;

2.电子表格格式已设定好,填写时请不要改动单元格格式;

3.填写表格以前,单位经办人可持单位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下载职工的缴存数据信息,利用下载的数据,参照电子表格中“样表”的填写形式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中录入职工的缴存调整数据;

4.填写“系统中个人编号”和“姓名”两项时,请依照从中心系统下载的职工缴存信息保持两者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5.“上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两项以元为单位,可保留两位小数,缴存基数不能超过26565元;

6.“缴存比例”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取整数,无%号;

7.“单位、个人缴存额”两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可用函数:缴存额=ROUND(缴存基数×缴存比例/100,0)计算;

8.仅缴存状态的职工需进行调整,“状态”项填代码“jc”;

9.“职工手机号码”项自愿填报职工本人手机号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手机短信等向缴存职工免费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及贷款等信息;填写时需注意:①手机号码为11位数字,②同一手机号码在同一单位不能重复登记;

10.“调整后月缴存额(合计)”项等于所有职工“单位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额”两项的合计数;

11.填妥后将此电子表格打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文档一起送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缴存调整手续。

2.西藏: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 篇二

2012-02-13 09:3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吉林市行政区域所辖,包括各县(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已办理缓缴手续且目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待审批后再进行基数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三)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2012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含转业或退伍军人),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月份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三、相关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发[2009]3号)规定精神,2012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下限标准,按2011年统计部门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后执行。2012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均为:1070元; 2012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下限均为:77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二)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并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所属各级财政供养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

四、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管理系统要求,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认真清理、核实和填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翔实;同时要做到当期单位账户内职工人数与当期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相符。

(二)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核对单》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登记表》申报调基。

(三)各单位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2012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须分别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2011年月平均工资与2010年月平均工资相同的单位,仍须填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登记表》。

(六)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须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须在本次调基工作中予以纠正。

(八)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西藏: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 篇三

知》

2011-07-11 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浏览435次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2011年7月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2011年7月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老职工,只调整缴存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缴存比例暂不调整,仍按14%执行。

二、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方案由区住房委员会确定,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老职工,只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暂不调整。

三、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外,有条件的单位可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一)只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见附表1,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手续(不需到市房委办备案)。

(二)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见附表2,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三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2010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97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2.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1

4.西藏: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 篇四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5]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 月1 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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