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选7篇)
1.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篇一
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篇二
2007年12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由国务院正式颁布, 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在许多行业, 我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已经赶超日韩, 出现了普遍的过劳现象。过劳是对劳动力、生产力的严重伤害, 是在透支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休息权利,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这一制度的推行, 对于缓解劳动者的工作压力, 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提高劳动效率, 都有非常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职工休假制度由来已久。1991年6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 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者, 享受带薪休假。但是, 由于缺乏带有法规性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落实措施, 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还没有全面、普遍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此次颁布的《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各级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主动监督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 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的权力, 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和具体落实办法。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Bertine Bargeman (2005) 提出的工业和后工业社会的闲暇模型 (参见表1) 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人们对于时间的利用、对非工作时间的目的、对休闲的态度以及休闲行为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在经济发达国家 (或地区) , 尤其是欧美国家, 普遍实行完善的带薪休假制度, 并且从法律上对公民的带薪休假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 带薪休假已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内, 许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普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这些企业把带薪休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 一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的制胜法宝, 值得借鉴。
《条例》颁布后, 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团体和企业根据《条例》制定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 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包括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条例》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能否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一回事, 能否保证劳动者正常享受休息的权利是另一回事, 归根到底, 这是一场职工和企业以及企业和政府间的博弈。本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构建了职工和企业的博弈模型, 分析了双方的最优策略;在此基础上, 构建了企业和政府的博弈模型, 以期寻找双方的均衡点, 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顺利实施。
2 企业和员工的博弈分析
企业是带薪休假制度的最终实施者, 是薪酬的直接承担者。在严格实行定员管理的企业中, 如果选择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必须增加员工, 这样企业的人力成本就会增加。而对企业职工而言, 他们一般处于弱势地位, 其工作生活依赖于单位, 并不能形成实质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 企业职工依法维护自己正当带薪休假权益的过程实质上是同企业的博弈过程。
2.1 博弈模型构建
参与人i (i=1, 2) , 其中1表示职工, 2代表企业。
其策略组合为:职工有两种选择, 选择休假或选择不休假, 即A1= (休假, 不休假) ;企业有两种选择, 选择允许职工休假或选择不允许职工休假, 即A2= (允许, 不允许) 。
基本假设:①参与人都是理性的, 且每个参与人都知道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②职工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Q;③企业给职工的薪酬为P (P
支付矩阵见表2。
2.2 博弈分析
(1) λP-M>P+M, 即undefined。在这种情况下, 有λP-M>P+M>P>P-M, 无论企业选择允许还是不允许, 选择不休假是职工的占优战略, 理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允许, 战略组合 (不休假, 允许) 为博弈双方的纳什均衡。这也正是条例颁布后许多企业和职工所选择的结果。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实行定员管理, 另一方面与我国目前总体生活水平不高, 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意识淡薄有关。依据条例规定, λ=3, 即M<2P, 职工认为享受休假的愉悦体验 (M) 小于2倍薪酬 (P) 的时候是不会选择休假的。支付3倍工资绝非立法本意, 乃是当前带薪休假全民普惠制的一种救济手段, 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而言, 其最大善意乃是严格执行全员带薪休假, 特殊情况下才可以3倍工资补偿。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员工能够意识到选择带薪休假对于释放工作压力、放松神经、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会出现下面主动选择休假的情况。
(2) λP-M
Q-S。理性的企业会选择允许职工休假, 从而剔除了企业不允许的两个战略组合 (休假, 不允许) 和 (不休假, 不允许) ;在剩下的两个战略组合中, 结合上述条件λP-M
但是, 从第一种情况过渡到第二种情况, 并不是自然发展的过程, 这要求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前期的执法要到位, 中期的监督核查也要跟上, 后期的仲裁调解更要深入。尤其是在《条例》刚开始执行的一个阶段内, 政府部门的执法和监督尤为重要。
3 企业和政府的博弈分析
政府主要通过“看得见的手”行政干预劳资关系。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 其中, 中央政府是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而地方政府是监督和执行者。本文所提到的政府均指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看来, 在现阶段落实《条例》规定相当于失去了政策的优惠, 这会使得一部分企业迁出当地或者使外地的企业不愿意进入这一区域, 从而降低了区域竞争力[4]。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会充分考虑中央政府对自己行为的影响力度,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大督促企业落实的力度对本地企业、对政绩的影响等因素, 权衡利弊, 作出决策。对企业而言, 执行职工休假制度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 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 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 如果不执行《条例》规定, 与政府的管理相冲突, 也存在违规的处罚成本。因此, 企业在考虑是否执行《条例》的同时, 也会兼顾违规成本的大小, 权衡利益关系后再对是否执行《条例》作一个最优选择。
3.1 博弈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3.1.1 博弈模型构建
为了便于分析, 将问题简化, 作如下假设:①博弈的参与人——政府和企业都是理性的, 他们都会作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②有足够多的企业, 而且企业具有完全流动性, 可以自由地迁出或者迁入该地区;③企业执行《条例》规定, 用于增加人员配备所产生那部分人力成本用W表示①;④企业选择不执行《条例》规定, 政府得到了利益Q, 而企业的收益不变。⑤政府要求企业执行《条例》规定, 企业增加成本ΔM, 政府利益变化为ΔQ, 而企业因利益损失ΔM可能会与政府发生冲突, 从而给双方带来利益的损失, 假设C1表示政府在冲突发生时所受的利益损失, C2表示企业在冲突中所受的损失。政府在冲突时获胜的可能性为P, 则企业获胜的可能性为1-P, 其中0≤P≤1, 政府和企业各自对执行《条例》规定导致冲突的期望收益为 (PΔQ-C1, (1-P) ΔM-C2) ;⑥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互动的选择关系, 面对政府强制执行《条例》的要求, 企业要么接受这一要求, 要么抵制政府的要求。企业接受政府的要求, 企业的利益变化为-ΔM;如果抵制, 利益变化为 ( (1-P) ΔM-C2) 。
3.1.2博弈分析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 企业的选择方案如下:
(1) 当, 即时, 在企业与政府的冲突中, 企业的收益总是大于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时的收益, 那么理性的企业会选择抵制的策略;
(2) 当, 即时, 企业在与政府发生冲突时, 其收益总是小于执行条例时的收益, 理性的企业会选择接受的策略。
对政府而言, 要求企业执行《条例》规定时收益变化ΔQ>0, 冲突后预期的利益为PΔQ-C1。由于PΔQ-C1<ΔQ, 即使政府在冲突中有百分之百的获胜机会 (P=1) , 其与企业发生冲突带来的收益必然小于未发生冲突时的收益。因此, 理性的政府不会提出过分要求而与企业发生冲突, 政府最好的策略是要求企业执行《条例》规定适度安排企业员工带薪休假, 这样既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又能够被企业接受。纳什均衡策略为ΔM=C2 (2-P) , 这样政府和企业获得了纳什均衡 (ΔQ, ΔM) , 从而, 达到双方的最优解。
4结论
目前, 我国一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失业人口, 一方面存在着企业员工的过劳工作。因此, 必须高度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 虽然过劳可以让一些企业和单位得一时之利, 但对职工个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谐, 都有着巨大的危害。从上述博弈分析的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 在现阶段由于我国总体生活水平不高以及员工带薪休假意识淡薄, 理性的企业和员工的纳什均衡为企业允许而员工选择不休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企业和员工最优的博弈结果应该是企业允许员工的带薪休假请求。 (2) 理性的企业和政府的博弈结果是企业响应政府号召, 主动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从长远来看, 相信会有更多的劳动者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去努力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企业也会意识到,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
摘要: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休息权利, 但在实施过程中, 职工、企业和政府各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采取不同的行动。本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 构建出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并分析了双方的最优策略。基于此, 构建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 以期寻找双方的均衡点, 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条例,博弈,职工,企业,政府
参考文献
[1]Bertine Bargeman, Hugo van Poe.The Role of Routines in the Vaca-tion Devisors Making Process of Dutch Vacation[J].Tourism Manage-ment, 2005[2]:67-69.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3]杨劲松.国外休假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旅游学刊, 2006, 21[11]:25-27.
3.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篇三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化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下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亨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大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谕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下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土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了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4.江苏省带薪年休假条例 篇四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5.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年休假必须坚持尊重员工意愿、服从工作需要的原则,部门(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年休假安排,尽可能降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第四条 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部
1.1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1.2审定员工年休假假期;
1.3监督检查年休假实施情况;
1.4按规定审核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2、各部门(单位)
2.1按权限审批年休假申请;
2.2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员工年休假;; 2.3按规定保管各类原始凭证; 2.4传递年休假实施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五条 年休假时间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 累计工作时间从员工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已享受上一年的年休假,但在上一年年内又出现1-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的年休假;
5、新引进成熟型员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
6、其他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第八条 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 员工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导致假期变化时,其本人应在假期变化前5个工作日提出假期调整的书面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于每年一月份确定员工年休假假期,并传递至各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结合员工意愿和工作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员工年休假初步安排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年休假。该计划需及时报备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休假程序
1、申 请
1.1员工申请休年休假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报《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见附件),报审批人审批。
1.2员工申请年休假,原则上每次申请时间不少于3天,但不得在国庆、春节等法定休假时间较长的时间段往前或续后申请3天及以上的年休假。
1.3年休假假期为10天、15天的,原则上要求上半年、下半年各休约一半的假期。
2、审 批
2.1公司高层及中层正职的年休假申请由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审批。2.2其他员工的年休假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3、休 假
3.1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申请表应在休假前送考勤员。3.2假期异动
3.2.1延长假期。职工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向审批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非经批准而休的时间视为旷工。
3.2.2缩短假期。除紧急、特殊情况外,部门(单位)一般不安排正在休假的员工参加日常工作,员工也不得缩短假期。
如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要求员工回岗工作的,员工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报到。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时间视为旷工。
3.3员工休假赴外地时,应主动将去向告知所在部门(单位),并在外出期间确保通讯畅通。
4、销 假
员工休假结束上岗后,需于返岗当日向审批人报到,并到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三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等各类原始凭证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审批人和兼职考勤员应及时做好确认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员工休假前确定岗位工作替代人,并督促休假员工及时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
替代人员应严格履行好所替代员工的岗位职责,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需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第十五条 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未休假期可延至次年一季度休完,但以三天为限。
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或延期休假的,可视为加班,所在部门(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由员工本人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依据。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安排年休假而员工个人不愿意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员工需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第四章 休假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对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作时间,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余部分应于次年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 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的,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
1、员工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岗(职)的,其当年年休假实际假期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假期=工作月数÷12×年休假时间(按四舍五入确定结果)。未休时间应在办理正式离岗(职)手续前休完。
2、挂职锻炼人员的年休假(我们公司的特殊情况,一般单位估计没有,就不写了)。
3、员工参加公司组织休养的天数,应在年休假中扣除,但职业病疗养和奖励性的休养除外。
4、经公司同意由外单位借用员工的年休假由借用单位负责,员工本人需主动加强与借用单位的沟通,协调安排好年休假。
5、驻外机构员工的年休假由其结合本办法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健全动态的年休假管理台帐,妥善保管年休假申请表等相关原始凭证。各类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故确需请事假、病假的,可以本人未休的年休假假期冲减。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对员工年休假、病事假冲减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小结,该小结需分别于6月底、11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年休假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所在部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6.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篇六
Q/SY DS G 317-201
1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称年休假)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公布,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
《员工健康疗养管理规定》Q/SY DS G 779
《员工签到、考勤与劳动纪律检查管理规定》Q/SY DS G 32
3《员工管理奖惩条例》Q/SY DS G 32
23术语与定义
年休假:是指员工在保证正常出勤、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前提下,在公休日以外每年再享受的带薪休假。
4职责
4.1公司人事处是公司员工年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年休假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员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2公司工会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员工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3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年休假的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员工年休假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休假条件
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年休假。上半年满1年下半年享受年休假,下半年满1年次年享受年休假。
5.2 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在特殊工种岗位上的员工每年休假21天。
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5.3休假管理
5.3.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员工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或使用。
5.3.2当年的年休假应当当年安排或使用,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单位生产、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
5.3.3员工在休年休假(或健康疗养假)期间的工资全额支付,津补贴项目按规定计发,奖金按单位的平均数支付。
5.3.4员工当年的年休假与健康疗养假不能重复享受。
5.3.5员工使用年休假时,应当按照《员工管理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3.6以下5种情形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有关情形的。
b)当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或在留用察看处分期内的。
c)当年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
d)当年请事假累计1个月(30天)及以上的。
e)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60天)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90天)及以上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120天)及以上的。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年休假应停止享受。
5.3.7特殊情况下的员工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a)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其情形消失后,经有关机关证明员工有过错的,从次年起按5.3.6条规定享受休假。经有关机关证明员工无过错的,员工可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b)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的次年享受年休假。
c)借聘到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员工,由借聘单位安排休假。
d)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休假待遇的员工,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年休假。
e)享受了经单位、组织安排的奖励性疗养、就地疗养、短游的员工,仍可享受年休假。f)按国家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因公负伤治疗的仍享受年休假。
g)经单位、组织安排休假而本人不愿休假,或员工本人放弃当年休假的,当年的年休假不得跨年使用。
5.4有关要求
5.4.1 公司鼓励员工休假。为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利,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员工休假计划,合理组织安排员工休假。
5.4.2 特殊工种的范围,以目前各单位执行的休假工种为准,不得擅自扩大,并报公司人事处备案。
5.4.3 各单位应对员工的年休假严格考勤。员工在调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在考勤转移证明中对员工当年的休假情况作出说明。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限
《独山子石化公司员工考勤记录》、《请假证明》与《员工签到、考勤与劳动纪律检查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7检查与考核
7.1由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2考核具体执行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专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附录A
相关记录表单(格式)
相关记录表单1:
相关记录表单2:
7.关注带薪年休假规定出台时间表 篇七
立法经历
其实,带薪休假早就出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了。《宪法》第43 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5 年施行的劳动法第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所以带薪休假也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
出台时间表
一位劳动法研究专家表示,随着近来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及一系列保障劳动者权益政策的出台,这次强制年休假细则可能会在明年年初落实,不过在落实之前仍有大量细致工作要做,但也不排除继续“难产”的可能。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是国务院法制办今年是第十个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只要是有核心价值的意见都会被采纳。“收集完了意见后就是具体再修改(草案),然后向法制办领导报告,再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
外国休假制度
瑞典带薪休假还可领钱
瑞典提倡在职人员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12 个月的员工,可以在休假期间领取85% 的失业保险金。
法国休假神圣不可侵犯
法国休年假原则上在每年5 月1 日~ 10 月30 日之间,假如老板要求员工在法定年休期以外的时间休假—— 每年11 月1 日~ 次年4 月30 日,员工有权再享受2 天额外的休假。此外,法国人每年还有11 天的法定假日。
日本人每年至少10 天假
日本规定,出勤率在80% 以上或连续工作6 个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 天的带薪休假。6 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企业还自己规定有婚丧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
英国工龄长者可休一个月
英国的法定假日一年仅有9 天。但英国《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假期长短视工作年限而不同,短者3 个星期,多则一个多月。圣诞节和复活节是英国两个大节日,已成英国人集中休假的时段。
美国大部分职工享受带薪休假
员工带薪休假在美国已经司空见惯,并成为许多企业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除了临时工、小时工外,绝大部分正式职工都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在美国,带薪休假的时间长短主要是根据工龄、职位及职业等因素来确定的,其中工龄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劳动者工作年限越长,享受带薪休假的时间也就越长。如美国国际广播局就规定,工作满4 年到13 年者,平均每周可享受3 小时的带薪休假;工作超过13 年者,平均每周可享受4 小时的带薪休假。
澳大利亚带薪休假获奖励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推荐阅读: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12-1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12-0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08-15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12-30
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01-18
公司带薪年休假通知03-02
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1-11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07-06
员工请休假制度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