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四-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共6篇)
1.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四-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篇一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206月12日,原计划于年7月11日截止。考虑到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7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7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一、不仅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还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及杠杆效应。该业务的推出,让投资者不仅能“做多”,还能“做空”,所以不管是行情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都能有所作为。
融资融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保障金制度,该制度可以让投资者通过抵押合格的担保物获得更多交易资产,也就是杠杆效应,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二、不过,杠杆效应同样也可以放大投资者的亏损。它是一把“双刃剑”,在判断正确的时候放大收益,判断错误的时候增大损失。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证券候价格下降或是上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因判断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因融资产生的息费和佣金。
信用证券开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依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等级结算公司的规定,为期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它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有一个用于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使命资金账号,该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担保资金数据,所以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期货开户
以上就是和大家介绍的融资融券对投资者的影响,希望对大家学习了解这部分知识能够有所帮助。另外,期货投资不仅要了解这些基础型的知识,还应该要了解期货开户条件。
2.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四-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篇二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概述„„„„„„„„„„„„„„„„1
(一)融资融券业务介绍及作用„„„„„„„„„„„„„1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1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及现状„„„„„„„„„„„„ 2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利弊„„„„„„„„„ 4
三、我国证券公司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监控及建议„„„„„ 5
(一)对投资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 5
(二)加强融资融券的外部监管„„„„„„„„„„„„„ 5
(三)强化内部控制„„„„„„„„„„„„„„„„„„ 5
(四)严格实行分类账户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 6
(五)严格执行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6
(六)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6
(七)选择合适的融资融券模式„„„„„„„„„„„„„ 7
内容提要
融资融券制度作为现代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交易制度,对完善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建设的重要一步,是股票二级市场真正的信用交易。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飞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迅速增长,规范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融资融券的推出和运行发展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关注的焦点。然而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给证券公司带来了巨大机遇的同时,也给证券公司带来了风险。本文主要从融资融券业务的认识与发展、对证券公司有利与不利的影响、业务控制以及相应对策进行探讨,总之,融资融券为证券公司甚至中国证券市场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融资融券也将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关键词: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
风险
业务控制
对策
浅谈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及发展对策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概述
(一)融资融券业务介绍及作用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融资融券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从境外资本市场发展过程看,融资融券对完善市场功能起到很多积极作用。首先,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价格,为市场提供双向交易的可能性,通过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提高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并在市场动荡的时候稳定价格;第二,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融资融券交易量在欧美市场总交易量占比为15%-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占比高达20%-40%,然而我国只有1%的比例,我国需加快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第三,改变证券市场单边交易的状况,双边交易让投资者在预期走势不利的情况下对冲风险;第四,其杠杆相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较小,总体风险更为可控,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和日后将要推出类似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工具做出有益的尝试,并可作为相关套期保值或套利操作的支持工具;最后,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和盈利模式,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效率,并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的运行。总之,融资融券推动了经纪业务的交易量,改善了经纪业务的收入结构,对稳定客户与开发新客户也意义重大。证监会规定,客户只能在一家证券公司开设融资融券账户,而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客户一般均为活跃客户群体,为此,大力发展融资融券业务将对稳定现有活跃客户群体,培育和壮大活跃客户资源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
1、具有财务杠杆效应
借钱买证券和借证券卖出。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可以利
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信用交易的财务杠杆效应。
2、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关系
在融资信用交易中,简单来说就是客户向证券公司借钱来买入股票,约定期内还款付息,这是以日后投资者能够偿还这部分价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为前提的。这是第一层信用关系。另一层信用关系表现在,证券公司所出借的资金,按照一般的做法,来源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银行借款或在货币市场融资。
3、交易的行为具有特定含义
证券融资的目的是为了购买证券,以所购买证券为担保品,是一种担保贷款。证券融券即是卖空,在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融券者借入证券的目的就是为了卖出。卖出后,以卖出证券的款项作为抵押,融券者在还清证券及相关费用后收回款项。
4、保证金比例是调节交易规模的重要工具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融资或融券买卖时缴纳的价款(或担保证券)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称为保证金比例。在海外市场,监管部门以保证金比例的大小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规模。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及现状
融资融券市场2013年非常火爆,两市融资余额达到3434.70亿元,全年融资余额净增加2577.76亿元,融资融券余额为3465.268亿元,相对于2012年增长287.11%,而融券余额30.57亿元,下降20.01%,融券余额呈负增长。两市融资买入额占A股成交额比例为8.59%,融资融券交易金额超过5.8万亿元。2013年融资融券超高速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政策性支持,一是先后两次扩容标的股票规模,标的股票数量增至700只,更主要的是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与门槛,使得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主体覆盖范围大为拓宽,一些中小散户也加入了融资融券交易。金融保险业、机械设备、信息技术业融资净买入超过200亿元,从个股融资净买入额来看,排在前列的大部分股价都上涨,二者呈正相关,融资净买入额排名靠前的有文化传媒、电子、通信服务行业等,但有色金属和煤炭行业融资余额相对减少,这与这些行业不景气呈正相关。两市融券成交额不到融资成交额的2成,投资者仍主要以融资为主。
2014年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再度放宽的概率比较小,投资者进入的标准已经基本放开,再度靠量增加融资融券规模的难度加大,估计政策上融资融券有望向机构投资者放开,这是一个新增的客户群体,有望带动融资融券交易活跃,我们估计2014年融资融券余额平稳增长,如果按照2013年末融资融券余额3400亿来测算的话,按增长幅度20%-50%来估计的话,则融资融券余额在4000-5000亿之间,中枢在4500亿。估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息费和佣金收入在280-320亿左右,增长幅度在40%-60%之间。
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
易试点正式启动,当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仅为659万元,其中融资余额为650万元,融券余额只有不到10万元,两市融资买入的资金总额高达融券卖出额的69倍。而截至2012年12月25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总量达到876.35亿元,相对于业务试点初期实现了数千倍的增长,其中融资余额为841.24亿元,占比为95.99%,融券余额为 35.11亿元,占比仅为4.01%,不难发现两市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的发展比例依然严重失衡。沪市融资融券余额为600亿元,占比为68.46%,深市融资融券余额为276.35亿元,占比为32.54%,可见沪市占据了2/3的份额。另外,相对于目前A股高达17.8万亿的流通市值,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业务市值占比仅为0.49%。
根据以上数据不难发现,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正处于稳步发展中,且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特别在券商创新业务大会召开之后,这种扩大趋势更加明显。但在业务量增长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以下几个问题。
1、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发展极为不平衡
从“试点”转为“常规”之后的一年时间交易情况来看,尽管国内A股市场已经经历了长达两年的单边下跌走势,但融资买入的增长却十分迅猛,而融券业务的发展则非常缓慢,仅占到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总量的4%左右,虽较试点期间的交易量有所增长,却仍然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而根据海外成熟市场经验,虽然融资业务的总体规模一般要高于融券业务,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像目前A股市场这么离谱,例如,日本和台湾证券市场的融券交易一般会占融资融券交易总额的20%到25%之间。当然,我国现行的制度规定还在给融券交易设置重重障碍,从融券的保证金高于融资业务的要求到融券申报价格不能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规定,均设置了很高的标准,极大地增加了融券在实际交易中的操作难度,使融券业务沦为了“摆设”。而从融资融券对市场的作用来看,其最大意义在于融券赋予了股市做空的功能,因而可以促使股票价格向其价值回归,使股市逐步回归理性,但我国的融券业务根本无法真正发挥股市做空的职能,“单边市”依然难转变为“双边市”。
2、标的证券品种数量依然较少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指可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融资融券试点期间标的证券数量仅为90只,其中沪市证券50只,深市证券40只,“试点”转“常规”后标的证券虽然扩容为285只股票和7只ETF基金,占到了上市公司数量的12%左右。但这些股票品种的可操作性大多较差,其占比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标的证券比例。
例如,日本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占上市证券品种数量70%左右,台湾地区则更高占到上市公司数量的97%以上。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利弊
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刚启动的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对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着有利亦有弊的影响。
(一)为券商创造新的盈利模式,使券商获得更高的成长性溢价
目前我国券商经营模式较为单一,当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经纪业务收入、自营业务收入、证券市场发行收入等。融资融券将活跃市场交 易,带动经纪业务总量的提升,增加券商手续费收入,以及与融资融券业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同时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 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因此,融资融券拓展了券商的盈利空间,有利于盈利模式的改进。引入融资融券后,一方面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 多的经纪业务收入,另一方面还将给券商带来利息收入,拓宽其业务收入和盈利来源。
从海外经验看,融资融券有望为券商带来较大的增量收入。日本、台湾等地情况来看,融资融券交易额占市场成交额的比例大约在 15%-30%左右。从美国市场来看,2007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达到了 323亿美元,占到了整个证券业净收入的 16%,如果考虑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则贡献率为 18%左右。日本融资融券收入占到了证券公司净收入的 3%以上。日本从 90年代以来的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政策,影响了其融资融券收入。
对我国券商而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数据显示:114家证券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85.26亿元,融资融 券业务利息净收入66.87亿元,占比8.52%。截至2013年10月31日,券商融资融券负债余额为3145.91亿元,按照8.6%的年利息率来 算,年利息收入约270亿元,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常规化,利息收入占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进一步加强券商之间的竞争
我国对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受净资本的约束及对券商综合实力的考量,不是所的证券公司都可获得这种直接融资融券的权利。率先开展 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强券商间的竞争。同时,券商的净资本也决定了融资融券的规模,将会形成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细分,大客户将向净资 本雄厚的券商集中。
(三)进一步加大了券商的风险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者股票,将风险转嫁给券商。另外,券商开展融资业务的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且给客户的融资资金一般要被长期占用,这无疑会影响到券商的流动性指标,产负债指标等一系列相关的风险控制监管指标。
三、我国证券公司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监控及建议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融资融券业务大面积开展后,会带来业务和收入的增加。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监督管理缺乏经验,市场还不完善,投机气氛比较浓,如果不及时规范融资融券交易的业务控制,将造成以上所述的潜在风险。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业务控制,我国必须建立更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控制制度,促进融资融券的健康发展。
(一)对投资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
在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之前,需要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客户的征信内容包括:客户的基本资料、资金实力、资产来源、风险偏好、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过往交易记录等。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分别不低于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比例。同时要建立授信额度的指标体系,其中客户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指标,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指标体系确定客户信用额度,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产生的风险,同时也要确定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行为。
(二)加强融资融券的外部监管
中国证券会以及相应的证券自律机构要不断完善有关融资融券规章制度。随着证券违法违规事件的不断发生,需要一个高质高效的证券监管机制管理和约束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证券业的自律管理正是证券监管机制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在融资融券业务下,更须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
(三)强化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都应该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把客户的信用账户加入预警系统,依靠高科技手段,结合人工管理,提高分析的自动化水平和处理能力,正所谓风险发现越早,管理成本也就越低,给公司带来的收益也越大;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应把融资融券业务与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相分离,独立运行。在业务执行中,实行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也应当相互分离。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
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对不按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以非合规资金参与交易的以及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的部门各个人,应制定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彻底杜绝违规行为的产生;严禁营业部具有客户信用交易授信权限,实行总部集中授信制度;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证券公司应有一套完善的备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日常业务运行系统和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门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和应急操作。
(四)严格实行分类账户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为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减少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面临的风险,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区分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与现金账户。因此,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将自营业务账户与代理业务账户分别设置,客户信用账户与现金账户分别设置。另外,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信息披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可以使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现状与风险,帮助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减少盲目投资的风险。
(五)严格执行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实时监控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担保物。当投资者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投资者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并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六)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由于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融资融券的风险水平,因此适合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是有限的,这就要求证券公司使用专业人才对抵押证券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证券公司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除了确定合适的折扣率以外,还有对抵押证券的抵押率进行谨慎界定。具体来说,标的资产的范围越大,折算率越高,对投资者也越有吸引力,但是抵押证券贬值的风险也相应提高,反之亦然。此外,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还是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标的证券范围,种类还应当逐步扩大,使得客户有券可融。从风险大小看,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融资融券市场、股指期货市场的标的证券价值形成和价格发现不同,风险依次增加,适于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一方面,融资融券业务要求“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通过设置资金和经验门槛,让个人投资者了解、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取得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由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社保基金组成的机构投资者队伍,长期以来只能通过做多来获取收益,对于单边下跌市场没有太多的办法。建议允许和鼓励机构投资者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让这项新业务的对冲风险和价格发现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七)选择合适的融资融券模式
借鉴境外融资融券的发展模式,美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自发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模式选择必须取决于我国证券市场具体情况,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在“新兴加转轨”的阶段,具体来说:1、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融资能力较弱。经过前几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和信用虽得以提高,但总体来说,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少,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负债率普遍很低。2、金融市场整体不发达,各子市场之间联系不紧密。我国一直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不畅通、且金融市场整体管制较多,如利率管理、汇率管理、市场整体欠发达。3、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创新能力不强。综上,我国融资融券尚不具备实行市场化模式的条件,现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采用的是“集中化、单轨制”的业务模式,即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从金融及证券行业发展的角度讲,发展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既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更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证券公司国际竞争力。从本文上述分析可知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盈利能力有积极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公司应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同时,证券公司也应该学习国外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经验,规范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扩大自身的信用度和业务范围。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手册(修订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 开昌平.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0
[3] 张成军、谢海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J].中国金融,2010
[4] 崔媛媛,王建琼,卢涛,汤弦.融资融券运行现状分析及问题剖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第10期
[5] 陈沁梅.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对策建议.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8期
3.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 篇三
证券营业部
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
2011年12月
感谢您一直对我部的支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是我部努力的目标。未来如何在行情确定趋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证券市场新兴工具获得更好的收益,相信是您正在考虑的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试点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融资融券余额增长迅速。从第一批5家券商到目前共有25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融资融券标的共285只,截止到8月5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共计313.73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占99.1%,月复合增速达到64%,预计本年融资融券余额有望达600亿元。试点期间,融资买入额占A股当日成交额比例最高仅1%,相对于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影响还相当小。然未来随业务常规化、转融通推出,融资融券余额有望向发达资本国家靠齐。目前发达国家融资融券日均交易量、融资融券余额分别占比为20%、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62)是中国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类券商,全国首批保荐机构之一。公司拥有全面的证券类业务资格,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公司在全国拥有80家证券营业部,下辖北京承销保荐分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两家分公司,全资拥有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05 亿元,同比增长13.18%;实现净利润13.06 亿元,同比增长13.44%;每股收益0.89 元。截止2010年底,公司总资产268亿元,净资产73亿元。
宏源证券研究所成立于1994年,是业内最早设立研究机构的证券公司之
一。2003年跻身《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前列,并连续8年保持高水平竞争实力。2005、2009、2010年跻身《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三名。研发中心研究团队现有100余人,覆盖全部26个行业,共496家重点公司。多年来,建立起以宏观研究为指导,以策略研究为核心,以公司行业研究为基础,兼顾债券、基金和衍生品等各领域的证券投资研究体系。80余位分析师先后入选,在机械、煤炭开采、纺织和服装、食品饮料、电子、社会服务业、石油 化工、传媒、电力等20多个行业具有领先优势。
宏源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对融资融券业务十分重视,认为这是对中国证券市场发生重要变革的一个里程碑,依靠总部资源、凭借研究所实力,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服务。特意成立融资融券服务小组,对客户融资融业务直接负责,涵盖开户咨询、授信、日常融资融券数据跟踪、投资建议、风险控制等。截止到12月8日营业部客户授信额度为8400多万元、融资融券余额3000多万元。通过一年多来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真诚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我们亦期盼着能与您加强合作,分享我们在这一领域成功的经验。
一、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融资融券具有如下特点:1.计息灵活。
融资融券与银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计息周期更加灵活。融资融券一次授信,具体利息计算安使用金额、时间计算。银行、其他融资方式是以整个金额、按年计算,相比之下融资融券的计息方式优势明显。2.流通性强。融资融券是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按照客户提供证券作为担保,具体保证金可用余额较动态与市场关联紧密,并且作为担保的证券无需冻结,可随时交易。
二、融资融券可进行如下操作策略:
1,趋势交易策略
若市场上涨趋势确立,可通过融资买入股票放大倍数,设好止损价位,持股待涨。
2,逢低买入策略
利用融资资金获取低估个股价格回归,或者估值合理个股成长性收益。如市场在目前点位,大盘蓝筹股的PE均处于历史的底部。估值优势明显。
3,持续补仓策略
利用融资的资金弥补自有资金不足。对有把握的个股连续下跌时,持续融资买入补仓,摊薄成本。待股票反弹时,收益放大,弥补亏损。
4,短线高频交易策略
利用融资、融券可以T+0进行短线交易。融资T+0,当判断持有标的股票上涨时,可在低位利用额度融资买入,在高位卖出自有部分;融券T+0(转融通业务下),若判断股票下跌时,在高位融券卖出,在低位买入归还。
融资买入,或不融资买入差别
三、未来转融通业务下的交易策略:
1,中线看空策略
在未来高估时可融券卖出,等到价位合理或低估时买入归还。股票如预期下跌,获取高估的价差收益。这对现在市场上只能买入做多是革命性的变革,使得股票投资不只是买入持有才能挣
钱,卖出亦能获得收益。2,个股套期保值
限售股股东,由于限制问题无法直接卖出股票,同时有需要对冲股票下跌的风险。若股票为融券标的,直接卖出该股票;若为非融券标的,选择与其相关性高的可卖空股票进行融券卖出。
下面就几种投资方式进行比较:
四、融资融券开户准备
1,开户前提
A,符合监控部门要求
B,个人资产50万元以上、机构资产200万以上
2,开户需要携带资料(机构)1)2)
普通证券账户卡
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客户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客户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③客户为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3)4)
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报告》;
6)现行公司章程、成立时的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等;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签字样本及有效授权文件;
8)董事会同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无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需要出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文件等;
9)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各的财务报告;
10)预留印鉴卡;
11)客户应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况,是否为招商证券股东,是否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
3,开户需要携带资料(个人)1)身份证(必选)2)普通证券账户卡(必选)3)工作证明(可选)4)收入证明(可选)5)居住证明(可选):
最近三个月内的银行结单(银行消费账单)、水电费单(水电费账单)、通讯费用结单(固定电话、手机、网络账单)等。6)7)8)9)
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可选)银行存款证明(可选)房产证明(可选)金融资产证明(可选)
10)其他资产(汽车、股权投资等)(可选)
4.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选择标准 篇四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正常。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5.融资融券业务推广流程与经验分享 篇五
前期:积极准备,提前热身
1、全员高度重视,营业部领导带头,亲自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学习并作为内部讲师之一对员工进行培训;
2、内部讲师对全体员工(包括营销人员和中后台员工)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基础知识、投资策略、征信要点、开户流程、系统操作(特别是网上交易)进行了系统培训。培训过程中注重了案例分析,培训结束后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测试(包括笔试、口试、情景模拟、知识竞赛等),确保每个员工都掌握了该项业务;
3、集思广益,合理制定推介话术。话术要点涵盖融资融券的创新双向盈利模式,杠杆交易,避险对冲功能,T+0交易等业务特点,以及如何应对推介过程中客户可能提出相关问题。例如:对两融业务基本不懂——客户经理会按照监管要求在办理业务前详细地讲解业务、揭示风险,营业部会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两融业务相对于普通经纪业务偏高——两融业务是证券投资者获得融资涟源中成本最低、最方便灵活的一种方式,可对银行、当铺、个人借款等常见模式加以逐一对比,所以佣金适当高一点,融券更是其他渠道所不具备的;
4、根据客户身份状况、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证券投资状况确定目标客户,并依托CRM系统锁定合格客户。例如:
(1)自身具有盈利模式(如趋势投资、套利交易等),希望借助杠杆放大收益的客户,如期现套利者希望借助杠杆放大规模;
(2)对卖空证券有兴趣,能够适应做空思维的客户;
(3)对某只股票的规律掌握较好的客户,方便其进行波段双向操作;
(4)想要盘活资产的客户,如被动或主动长期持有大量股票的客户(包括解禁大小非有市值管理需求的客户)
中期:电话营销、会议营销为主
1、客户经理通过CRM系统筛选出目标客户(含资产略少于50万和开户时间接近18个月的客户),通过电话为每一个目标客户推介融资融券这一创新操作模式,并借由投资者教育的机会邀请客户来营业部了解、学习两融业务的有关知识,以确保客户能够顺利完成知识测评,借由客户亲临营业部现场的机会促成《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签订;
2、邀请总部研究员来现场讲解投资策略,与投资者进行交流,为投资者答疑解惑;
3、及时查找,解决推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调整推广策略,重点关注观望、回避甚至抱有误解态度的客户;
4、高端客户,资产量大,有一定的参与欲望,可代为联系总部研究员一对一交流,需要特定的研究报告、特定的券源,可设法有限满足
后期:持续营销,周到服务
1、客户经理作为培训讲师,定期给投资者上课,也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安排客户经理对其进行培训;
2、完善两融业务的培训机制和激励机制,将尚未开立信用账户的合格客户按团队分配,将融资融券开户作为团队考核的目标之一;
3、各团队分别组织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其他团队的目标客户也可邀请参与),有目的地邀请已开户并取得良好收益的客户共同参与,发挥客户宣导的积极作用;
4、持续关注核心客户,重点关注资产大于40万的开户时间接近18个月的未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定期打印交割单并建立台帐(交割单有效期为30天),以便客户顺利完成资质审核;
5、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提示客户将资金和担保物划转至信用账户内,引导客户在多种平台上使用公司的资讯产品,鼓励客户进行实质性的交易,积累经验;
6.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 篇六
(供参考)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优势
融资融券业务除可以增加客户资金量,并且能做空市场之外,还有以下优点:
1.利用融资融券业务买入任意股票。
答:首先,做融券卖出A股票(A股票可以为随意股票,只要公司融券库里有即可),开仓金额为其最大可融金额的1/2。
其次,做融资买入A股票,买入金额跟卖出金额一致。第三,做现券还券,将融券负债平仓,此时只剩下融资负债
第四,第二天客户就可以购买任意股票,可用于购买任一股票的金额为其融券卖出的金额。
如客户还想使用剩余的额度,利用剩余额度的1/2,重复操作以上流程即可。此项操作不仅增加证券公司的交易量,而且可以满足客户用于购买任意股票的需求,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如何实现融资融券T+0交易。
答:a.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情形,低点融资买入该股票,高点卖出该股票,摊薄所持股票成本,并不产生利息费用
b.投资者未持有股票的情形,高点融券卖出该股票,低点融资买入该股票,并作现券还券实现套利。
3.如何实现融资融券保值及套利交易。
答:a.当两只标的证券之间相关性较强且其中一只相对
另外一只有超额收益时,可通过做多看好的标题证券同时做空另外只标的证券来实现保值
b.利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个市场,在做空股指
期货的同时做多现货市场,或做多股指期货的同时做空现货市场来实现套利交易。
二、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
以下都是客户在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或需要咨询工作人员的相关问题
4.客户普通账户当日买入股票能否通过担保品划转进入信用账户?
答:可以(已经由客户实践操作证实)。但如果当日客户划转数量大于可划数量,就会造成划转不成功,变为废单。
5.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买入的股票能否通过担保品划转进入普通账户(在符合划转的条件下)?
答:不能(已经由客户实践操作证实)。
6.信用账户中的担保品能否随时划至普通账户?
答:不能,只有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以上的部分才可划出。
7.每季度自动结息时客户账上没有足够的金额,没有及时归还利息,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不会,没有归还的部分会挂账,客户一旦有资金进入或者卖券,其资金会优先偿还利息。
8.当客户在信用账户里卖出自己所持有股票时,是否会自动还款?
答:不会。但如果客户所卖股票和其融资买入股票一致时,所卖股票自动偿还负债
9.客户卖券还款金额足够时为何没能偿还完负债。答:可能有已结未付利息。优先偿还已结未付利息。
10.客户保证金余额突然下降的原因
答:客户所持股票担保率经调整降低。
11.在信用账户中客户所持有资金能否用于申购新股? 答:不能。自有资金不能用于新股申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要约收购、现金表决权等业务,原因不是资金来源的问题,而是交易所不允许在融资融券系统里从事这些类别的业务。也就是说,凡遇到这些业务,即使客户想使用自有资金来做,也是做不成的。
12.停牌股票能否充抵担保物?
答:股票停牌(暂停上市证券除外)可以通过非交易划转作为担保物划进信用账户。长期停牌(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股票按公允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不参与计算保证金余额; 短期停牌(停牌在30个交易日内)股票按公允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参与计算保证金余额
13.折算率为零的股票能否做为担保品转入?
答:可以转入作为信用交易的担保品,只是当前其折算率为零,暂时不能冲抵保证金而已,但因其有市值,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可以将其他证券或现金臵换转出。
14.融券卖出股票为何自动撤单?
答:按照交易所规则,融券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此类问题客户经常发生)。
15.融资融券利率是否会变化?如何变化?
答:会变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提高或者降低,我司的融资融券利率也会做相应调整,具体按合同约定。
16.信用账户的手续费是否和普通账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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