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汇报(共2篇)(共2篇)
1.建湖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汇报 篇一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xx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镇综治办需司法化解时,面对这一形势,xx镇综治办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积极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各项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镇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镇专门设立了诉前调解服务中心,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10多起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镇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源头预防化解纠纷。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镇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五进活动。通过“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村(居)委会设立“诉前调解工 1 作室”,构建覆盖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信访办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镇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区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 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1年5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秋千坪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庄永培与邻里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6月,我镇讼服务中心在接到新生村望运华反映房屋因洪水浸泡导致房屋受损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上门进行处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区政法委报告,通过区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镇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镇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 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今后我镇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1、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3、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 4 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4、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5、制作意见簿。由经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意见簿上留下意见或建议,以测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
2.建湖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汇报 篇二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创新诉讼与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充分调动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探索促进社会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全面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衔接,以审判权规范、支持和保障其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实施,能动司法,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达到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实施方法
(一)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可以调解的纠纷类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医疗纠纷;
3、劳动争议纠纷;
4、相邻纠纷;
5、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小额债务纠纷;
7、法律准许的民间调解的其他纠纷。(三)司法确认适用的对象
对以下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进行审查: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
3、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
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
(四)司法确认的申请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五)司法确认的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管辖。
(六)司法确认的申请与审查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七)司法确认的裁判和收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四、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
1、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人民法院应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诉调”对接的决策、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根据民间纠纷的特点,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实现诉调对接网络的全面覆盖。各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每个乡镇形成一个调解小组,由乡镇的首席调解员(司法所长)任组长,妇联主任及各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一些积极热衷于社会调解事务的老干部、老党员为成员,形成一个调解网络及全线延伸机制。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派出法庭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事先通报制度、司法建议回函等方式,定期与司法部门、辖区调解组织沟通信息,通报各方涉及调解工作的情况,及时掌握民情、社情,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动向、特点,进一步落实加强调解的具体措施。
4、建立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制度。第一,定期业务培训制度。由仙桃法院7个乡镇法庭的36名法官分别担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民调解指导员,每季度定期对辖区人民调解庭的布置、调解程序的设计、调解规范用语、调解文书制作以及调解技巧等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第二,旁听制度。由人民法院有计划地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拓宽视野,感受氛围,提高其调解技能。旁听制度的优势在于不限定具体时间、案由,可由人民调解员根据工作自行安排,选择庭审进行旁听。第三,建立评阅制度和调解质量反馈制度。在规范调解制度和文书制作上,由人民法院建立评阅制度和调解质量反馈制度。一方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送交的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卷宗材料进行评阅,对于其中文书上存在的破绽或不规范的地方进行点评;另一方面在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确认后,由承办法官将结果反馈原承办的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拓宽司法确认渠道 要将司法确认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台,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共同巩固调解工作成果,提高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率。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交警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社区、村组等民事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联系,尽量多的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尽量多的增加案件数量。
(三)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能动司法、诉调对接”的舆论氛围
要做到电视上有影,报纸上有文,电台广播有声,要印制“能动司法、诉调对接”的宣传单,发到乡镇街道、农村、医院、工厂、企业,切实把能动司法送到千家万户,送到人民群众手中。
靖江市诉调对接工作方案(试行)
为创新实践“司法和谐”理念,积极探索新时期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途径,引导人民群众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渠道,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根据《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靖江市诉调对接工作方案。
一、机构设置 ⒈办公地点:
市司法局和市法院共同在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法院立案庭,调处矛盾纠纷和简易诉讼案件。
⒉人员配备:
市调处中心指派一名人员任专职调解员,泰州市律师协会靖江分会安排在靖江执业的律师任义务调解员,法院指定速裁庭审判人员任调解指导员。工作室受理的案件,由专职调解员负责案件的登记、受理、分流、指派。
对直接到基层法庭反映诉求的案件,由基层法庭指定一名审判员根据案件当事人所在地分流指派至各镇调处中心。各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并负责将指派及调解情况报市调处中心。
担任义务调解员的律师对自己参与调解的案件,在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不得担任该案件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且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也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二、受理范围
工作室应当受理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债务纠纷、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标的较小的伤害赔偿、交通赔偿纠纷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工作室申请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即进入调解程序。
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纠纷,工作室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处理程序
工作室调解案件分为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
诉前调解:法院在案件立案审查期间,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原告可先行向工作室申请诉前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工作室应当进行调解;如任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对诉前调解案件,若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和解意见,工作室应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公章;若案件任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调解效力的,可申请法院制作法律文书,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若不能达成和解意见,案件调解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委托调解: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可就部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委托工作室进行调解。对委托调解案件,若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和解意见,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若不能达成和解意见,工作室应将案件调解情况反馈法院,继续诉讼程序。
四、相关规定
⒈调解案件费用:工作室对受理的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法院对诉前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不收取诉讼费;对委托调解案件,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减半收取诉讼费。
⒉案件调结时限:诉前调解案件一般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调结,对到期未能调结的,工作室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终结,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调解案件应在15日内调结,对到期未能调结的,工作室要通知法院及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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