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2024-08-07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共12篇)(共12篇)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一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

A、流动资金贷款;

B、项目贷款;

C、按揭贷款;

D、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B、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C、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

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E、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F、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A、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B、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其他方式:(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项帐户:

A、甲方开立在银行的帐号为的帐户。

B、甲方指定的户名为、帐号为的帐户。

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一、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三、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五、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执行利率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迟延、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乙方应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自放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以每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违约天数超过15天,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以且仅以前述按15天计算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

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第二十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二

一、工程接收证书

1、界定

工程接收证书, 在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而在《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 (1999版红皮书) 第1.1.3.5条, 将其表述为“指根据第10条 (雇主的接收) 的规定颁发的证书”。根据字面意义理解, 即表示发包方同意接收工程的证明文件。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工程接收证书形成过程应当是 (详见附表1) 。

2、意义

(1) 划分照管责任

施工企业作为施工现场的主要控制单位,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第 (1) 款规定, 新版施工合同将施工现场照管责任明确划分给承包人, 且明确规定自发包人将施工现场移交给承包人之日起直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止, 期间对工程及材料、设备等照管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此, 工程接收证书是划分照管责任的依据, 承包人未取得工程接收证书的, 将可能面临照管责任期限被延长、责任被加大的风险。一旦在承包人照管期限内, 发生毁损或灭失风险, 承包人将成可能因此成为直接责任方。

(2) 计算违约金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2条第 (5) 款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根据其他条款的规定, 竣工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否则, 发包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 确定竣工日期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3条规定,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 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 竣工日期与工程接收证书日期不能等同, 竣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截止时间, 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是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的日期;第二, 发包人未按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法律后果, 是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期。对此, 施工企业在日常工程文件管理过程中, 应特别注意制作“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要求监理人签收或同时通过邮件等提交电子文本, 务必保留好提交记录。

(4) 工程移交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5条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对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 工程接收证书不等于工程已完成移交, 根据上述规定, 工程接收证书仅表示具备移交条件, 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第二, 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 作为发包人有义务接收工程, 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不接收;作为承包人有义务移交工程, 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移交。任何一方违反, 将可能面临承担照管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5) 竣工退场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6.1条规定,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承包人主要工作将转为临时设施拆除、垃圾清除、撤离人员设备、临时用地恢复原状等竣工退场工作。

(6) 履约担保期限截止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示范文本规定, 担保有效期自签发或应当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二、进度款支付证书

1、界定

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进度款付款证书并未明确界定, 在《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 (1999版红皮书) 第1.1.4.7条, 有类似关于期中付款证书的界定, 将其表述为“指根据第14条 (合同价款和付款) 的规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根据字面意义理解, 即表示发包方同意支付进度款的证明文件。

其流程是:承包人提交进度款申请单→监理人如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监理人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7天) →发包人审核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对无异议部分签发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7天) 。

根据上述流程安排, 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 可能面临两种进度款支付证书, 即普通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和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仅对于工程进度款中无争议事项的进度款支付使用。

2、意义

(1) 工程进度款支付及违约金计算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4.4条第 (2) 款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条规定, 发包人的进度款支付时间为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因此, 进度款支付证书直接涉及进度款支付时间, 与99版施工合同相比, 不仅增加了承包人申请流程, 还增加了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流程, 对施工企业而言, 增加了对工程过程中文件管理的要求。施工企业如欲获取进度款, 则必须注重上述关于进度款支付的流程要求。

(2) 不等于对工程其他方面的认可。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4.4条第 (3) 款规定,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对此, 施工企业应明确区分, 进度款支付证书与工程接收证书等其他证书的区别, 其仅用于进度款支付。

三、竣工付款证书

1、界定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的规定, 竣工付款证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结算过程中, 由承包人申请, 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签发的同意竣工付款的证明文件。

其流程是:竣工验收合格→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有异议,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监理人无异议提交发包人 (14天) →发包人有异议,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发包人无异议,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4天) →承包人异议权 (7天) →无异议的部分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与进度款支付证书类似, 施工企业履行合同过程中, 同样面临可能遇到竣工付款证书和临时竣工付款证书两种证书。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仅对于工程结算中无争议事项的工程结算款支付使用。

2、意义

(1) 竣工付款及违约金计算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第 (2) 款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条规定, 发包人的结算款支付时间为竣工付款证书签发后14天。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将按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超过56天仍未支付的, 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本条内容, 目的在于防止发包人拖延结算、拖延支付结算款等违约行为, 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求施工企业必须规范履约管理, 取得竣工付款证书等支付文件, 以明确发包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及金额。

(2) 异议权及异议权行使期限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第 (3) 款规定,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 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 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 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 (2) 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在此, 需要提请施工企业注意的是, 一旦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应当在7日内完成核对并异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人, 否则, 将视为已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造成过期异议权利丧失的风险。

(3) 索赔权行使期限届满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工程停工、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发生的各项损失, 施工企业具有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该项权利在99版施工合同中为加以限制, 而在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5条第 (1) 款中, 增加了限制。施工企业必须在竣工付款证书接收前提出, 否则, 一旦竣工付款证书接收后, 将视为承包人已无权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此项新设规定, 对施工企业影响重大, 施工企业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四、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界定

缺陷责任期是借鉴《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增设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解决国内实践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的现实争议问题。新版施工合同条文设计上, 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区分, 将前者与工程质量保修金挂钩, 已解决保修金的返还问题。同时规定, 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即是由发包人出具、证明工程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的证明文件。

流程是: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届满通知→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4天) 。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5.2.4条的规定,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发包人收到通知的, 均应在14天内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唯一不同的是, 如果发包人核实后发现, 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发包人可以扣除相应的金额。

2、意义

(1) 工程项目进入最终结清程序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4.1条规定, 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7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程序由此启动。

(2) 缺陷责任期届满

承包人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即表示本项目缺陷责任期已届满。

五、最终结清证书

1、界定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4条的规定, 最终结清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发包人与承包人核算缺陷责任期内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发生的增加费用等, 双方关于剩余质量保证金的最终结算金额。

流程是:承包人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7天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发包人有异议,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发包人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4天) 。

如逾期未完成, 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 并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意义

(1) 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违约金计算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4条的规定,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7日内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将按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超过56天仍未支付的, 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2) 索赔权行使期限届满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 (2) 款的规定, 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需要特别提请施工企业注意的是, 本索赔权与竣工付款证书的索赔权内容不同, 后者指的索赔事项发生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而此处仅限于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至最终结清证书接受前发生的索赔事项。前述索赔期限届满后, 施工企业再无权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三

该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特点:一是融合家政服务三方法律关系,方便当事人签约。本次推出的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首次融合了家政服务员与雇主的家政服务关系,家政服务员、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的中介服务关系。

二是明确“服务要求”条款,规范家政服务。不同的雇主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要求各有不同,合同设置了家政服务具体要求的条款,避免了双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带来的纠纷。

三是充分考虑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权利,该示范文本除了在服务方式与期限中约定服务时间外,还在雇主的权利义务中设定了雇主应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安全、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憩条件,对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要求雇主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是明确家政服务机构核验身份及督促体检的义务。合同明确要求家政服务机构应对家政服务员身份进行核查验证,并保留相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同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督促家政服务员办理健康体检,并提交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五是关注隐私保护,维护雇主合法权益。合同在第七条家政服务员义务中,设定了家政服务员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隐私,以及未经雇主同意不得带任何人进入服务场所的条款。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四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编号:

发包人(全称):辽阳县乐高田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胡德香

法定注册地址 :辽阳县下达河乡下柳林子村

承包人(全称):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刘诗华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辽阳县乐高田园5#别墅(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辽阳县乐高田园5#别墅

工程地点:辽阳县下达河乡下柳林子村

工程内容:辽阳县乐高田园5#别墅室内装饰工程及上下水工程

工程技术要求:复合国家、地区验收规范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精装部分

1、开工日期:2013年 08 月 25 日

2、竣工日期:2013年 10 月 25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最终合同金额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六、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合同价格明细见附件。

七、暂定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人民币)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取: 含于合同价款内 元。

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

八、工程款支付方式1.第一次:预付款40%合同总价(开工三日内)。

2.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木工中期),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50%合同造价(在7个工作 1

日内)。

3.第三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给发包方。发包方在接到资料后5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在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5%合同造价

4.其余5%分包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1年),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并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由发包人分期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方需签订合同前向分包方提供各项工程验收标准,并作为合同附件,双方严格按此协议验收。

5.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但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因工程量的增加及发包方设计的变更,工期自动顺延。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2、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5%的工期延误损

失费.,(因甲方主材原因,打款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工期顺延)。

3.甲方不按期打款,乙方有权力停工,工期自动顺延,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终

止合同,同时甲方应偿付乙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十、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十一、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技术标准和要求;

3、图纸;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二、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三、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四、入场前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见附件)。

十五、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六、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七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八、其他遵照国家正式专用合同条款内容。

十九、合同附件

1、乐高田园5#别墅装修表

2、乐高田园5#别墅装修报价表

3、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辽阳县乐高田园有限公司

承包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辽阳县乐高田园5#别墅室内装饰工程及上下水工程(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

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 1 年;防水隐蔽工程工程保修2 年。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附件:3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辽阳县乐高田园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412-2538333乙方单位名称: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联系电话:0412-5682534

一. 目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

二. 施工项目:辽阳县乐高田园5#别墅室内装饰工程及上下水工程

三. 施工地点:辽阳县下达河乡下柳林子村

四. 施工时间:

五. 协议内容:

1、乙方进场施工,须经甲方领导同意,并指定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监督,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同时,在不影响甲方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需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和服务。

2、乙方施工前,必须经乙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出具相关培训合格的书面证明,同时与甲方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未签订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乙方获得甲方工程项目后不得转包,如甲方确认工程项目有转包事实,甲方可要求停工或取消乙方施工权利,另找供应商合作;

3、开工前,施工作业区域、安全防范措施和动火作业申请须经甲乙双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4、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穿戴劳保服装,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5、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6、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施工中因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意外的人身伤害或事故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7、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水、电、气(压缩空气、天然气)等,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申请单,经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由专业人员指定接水、电、气地点,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并由施工单位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8、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施工单位向甲方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指派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

9、施工车辆进场,车速不大于5km/h,出场必须经门岗值班人员检查,出具经甲、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出场物品放行单,方可放行;

10、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扣除部分甚至全部风险抵押金。对外发生的污染、交通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

13、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达不到设计规范或安全技术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质保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5.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申报材料 篇五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

2021年元月25日

加大投入

创新管理

建设一流矿山救援队伍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是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华能源、淮南煤电〔集团〕发起设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绝对控股,是一家以煤炭采选为主、煤电并举的国家大型一档企业,于2007年在上交所成功上市,公司现年生产能力为1555万吨,目前有四对生产矿井,三对在建矿井,拥有职工23000多人。在矿区20多年的开发建设中,我们深刻认识到:矿山应急救援是矿区平安开展的重要内容,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投新集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平安生产和矿山救援工作,在1995年成立了专业化的矿山救援队伍,公司每年的一号文除对平安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外,还对矿山救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队伍建设、技术装备和应急演练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十几年来矿山救援工作得到快速开展,救护队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现已具备了拉得出、冲得上、靠得住、救得赢的救援能力,为公司的平安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救援保障。

6月21日至23日,为期三天的第三届安徽省煤矿救援技术竞赛在国投新集公司救护大队举行。省内矿山救护的9支代表队参加了理论考试、模拟救灾、医疗急救、呼吸器操作等九个工程的竞赛。在本次大赛中国投新集公司参赛队取得了团体第一名的成绩。

9月7-10日,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八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在国投新集救援中心拉开帷幕,来自全国的32支矿山救援队伍、288名队员参加了竞赛。竞赛设置了模拟救灾、医疗急救、理论考试、呼吸器操作、个人综合体能、团体和个人全能七个工程。

在本次救援技术竞赛中国投新公司参赛队获得团体一等奖、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一名队员获得全能第二名,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有两名队员被授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国投新集能源股份获得竞赛优秀组织奖。

承办的两次竞赛活动,无论从赛事的组织、后勤保障、赛事规模、赛事成绩等方面均得到了各级领导及各参赛队的高度评价和肯定。通过承办和参加救援技术竞赛,我们检验了队伍、检验了装备、加强了交流、展示了形象、促进了训练、推动了队伍建设。对于进一步推动国投新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装备建设、素质建设,全面提高国投新集救护大队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促进矿区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将国投新集公司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救援基地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国投新集公司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国投新集公司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是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的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于1995年成立专业化的矿山救护大队,有三个救护中队,隶属于公司安监局领导,专门负责公司各矿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专门平安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的决策、指挥、协调,且在的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中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应急程序,从上到下形成了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公司及时转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O]6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煤安监办[201O]43号)的文件,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落实措施,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矿学习落实,结合公司的实际,对照要求对公司的应急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工作机制、应急预案演练、装备投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具有较为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合理的应急救援预案、实用的应急培训和演习、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平安的现场去除、快速的事故后恢复和蔼后处理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了公司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初步建立了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矿山救护队伍,真正实现了“有急能应,应之能胜〞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二、建设了国内一流、功能齐全的救援基地

国投新集公司高度重视应急救援的硬件建设,不断加大投入。随着矿区规模的扩大和矿井生产条件的进一步复杂,原来的救援基地已不能满足公司平安开展的需要,同时为承办好第三届安徽省煤矿救援技术竞赛和第八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国投新集公司投入1个多亿元建设了国内一流的救援中心,新基地占地约150亩,包括400米塑胶标准运动场、容纳3000多人的综合训练馆、具有现代化办公功能的大队办公楼、直属中队办公楼、含攀岩、军事障碍等十六个工程的拓展训练场、具有多种巷道类型的高温演习模拟烟巷、室内烟热训练系统、远程调度指挥系统等,一个救援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装备精良,环境优美,集训练、演习、住宿、就餐、医疗、文化为一体的综合基地的已投入使用,大大改善救援队伍的训练条件、丰富训练内容、提高训练质量,为打造一流的救援队伍奠定了坚实的根底。

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情况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救护大队成立16年来,始终坚持“训练有素、反响快捷、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建队理念,认真践行“创一流、争第一、勤奋节俭、多奉献〞的新集精神,狠抓队伍建设,逐步建成了国内一流的矿山救援队伍。

目前救护大队共有指战员134人,下属三个中队:直属中队、刘庄中队、口孜东中队,分别效劳矿区四对生产矿井,两对基建矿井。其中,直属中队有5个小队,负责新集煤矿、花家湖煤矿、八里塘煤矿三对生产矿井的救援工作;刘庄中队有4个小队,负责刘庄煤矿东、西区和板集煤矿的救援工作;口孜东中队有3个小队,负责口孜东煤矿的救援工作。初步形成了具有较为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合理的应急、中队驻地距离效劳矿井符合?煤矿救护规程?要求的专业救援网络体系。

加大矿山救援装备的投入。近几年来先后装备了160台正压氧气呼吸器、8辆救护车、4辆指挥车,1辆装备车,2台惰气灭火装置、4套高倍数泡沫灭火机、6套南非灾区、3套快速密闭、7台荷马特液压剪切扩张钳、1台生命探测仪训练系统、1台人体搜寻仪、1台热成像仪和20台多功能气体测定仪、3套救援轻便支架、3套起重气垫、1套救援指挥音频传输系统、1套便携式气体色谱仪等平安仪器。安设了先进的高温烟热训练系统和矿山救援远程调度指挥系统,大幅度提升了救护队员日常训练水平及事故救灾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了矿山救援的效率。先进的装备为成功快速处理事故提供了有力保障。

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2021年,救护大队利用每周例会对原有管理制度进行精敲细琢,反复修改。同时为细化考核工程,理顺应急信息收集程序,明确救援出动流程,救护大队于11月份还增加了“量化考核制度〞和“应急值守制度〞,进一步标准了管理,明确了责任。

建队16年来救护大队始终实行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处处突出一个“严〞字。严抓军容风纪,全体救护队员统一着企业专职救护人员服装,佩戴矿山救护标志臂章,严格队容队貌管理,严抓指战员的行为形象,锻造他们具有行动统一、听从指挥、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工作作风,到达“闻警即动、迅速到位、保障有力〞的救援目的。

开展岗位练兵式的实操培训,增强队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装备、仪器、创伤急救等操作技能。通过模拟救灾、军事化队列和熟练安风机、接风筒、造板闭、挂风帐、制惰气,发高泡,操练防护、搜寻、检测、破拆等演练,提高指战员的搜救技能水平。

救护大队作为公司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是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坚力量,为了提高广阔指战员的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和实战水平,大队每月制定详细的学习训练方案,首先从理论学习入手,涵盖?煤矿平安规程?、?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救援技术竞赛理论题库〞、各矿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一通三防〞知识、平安知识和平安管理七个方面的内容,旨在培养多元化知识结构。

其次,在综合体能方面我们在“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八项体质的根底上,增加拉检力器和5000米耐力跑,逐步增强队员身体素质。

第三、加强战备值班,依托先进的高温烟热训练系统开展每季度的高温浓烟演习训练,模拟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各项技术操作。

同时,加强闻警集合、应急出动、下井准备的演练,把参加矿井灾防方案演练当作实战的时机,进一步提高处理各类灾害事故能力。

救护大队成立以来,还先后屡次荣获了公司十佳科区队、在各类救援技术竞赛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特别是在今年第三届安徽省煤矿救援技术竞赛和第八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上均取得了团体第一名。

公司新工人入矿培训、特殊工种培〔复〕训、班队长培〔复〕训均设置应急救援课程,提高职工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正确处理事故的能力。

四、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及预防性检查情况

公司各矿均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并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执行。每个季度根据矿井平安生产的实际变化情况由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进行修编。根据公司各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救护大队有针对性的编制了年、季、月度的学习训练方案,同时按照?煤矿救护规程?要求编制详细的平安技术措施和行动方案,指导队员学习、演练。

为了提高公司应急救援的水平和能力,检验各部门、人员在处理各类灾害事故时协同作战能力,使各级人员熟悉不同事故的灾害处理要点,确保应急指挥系统的快速有效反响,公司所属新集一矿、二矿、三矿、刘庄煤矿、口孜东煤矿均进行了反风演习和水灾演习,每次演习后专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缺乏并加以完善。为提高演练水平,每次演练都邀请兄弟单位的相关专家来指导,演练结束后召开总结分析会,对应急救援演练预案的制定、现场组织和后勤保障等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通过演练到达既提高专业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又能使矿平安生产人员掌握和熟悉灾害应急处理知识。

救护大队每年与公司各矿签订救护协议,参加矿井平安性预防检查,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专项检查。2021年我队共进行平安性预防检查71小队次,查出各类平安隐患25现场催促处理14提交处理11次。在预防检查中,队员们全面熟悉了解了各矿井生产等系统的根本情况。

救护大队成立以来曾先后成功处理了几起矿区的自燃发火事故、顶板事故、地面火灾事故。

2021年,国投新集公司将继续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提升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强化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真正做到“训练有素、反响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为建设“和谐新集、平安新集〞提供有力的保障。

2021年1月25日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直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

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上,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踏勘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

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相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

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束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

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霹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

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七

一、国际钻井项目承包方式介绍

国际钻井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三种。1、日费制承包。石油公司按双方合同中规定的日费标准和钻机在井上工作日数付费给钻井承包商。2、进尺费用承包制。油公司按进尺费用付给承包商。3、总包制。油公司将决策权转让给承包商, 承包商要承担钻井工程施工的风险。油田海外钻井施工多以日费制为主, 也有部分总包制, 按进尺付费采用较少。

二、钻井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钻井工程项目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定义、开工、作业范围、承包方人员、双方代表、承包方义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作业暂停、事故和疾病报告、复杂事件、完工验收程序、工程款、付款与发票、税收、审计、风险和责任、生态、环保和作业安全、保险、不可抗力、保密、合同期限、提前终止、承诺和保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三、钻井合同主要法律风险提示及相应对策

(一) 业主资信

在钻井项目投标前, 必须首先确认业主的支付能力, 如果资信不佳, 必将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对这种情况, 必须对业主资信进行详细调研。如果为占领市场不得已而进行合作, 则可以要求业主提供预付款、保函或者投保信用保险, 最大限度降低业主资信不佳带来的影响。

(二) 签约主体

通常情况下, 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 承担的税收、外汇管制等不同, 这就需要承包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 确定合适的公司类型。目前油田在沙特与当地人设立了合资公司进行项目运作, 在阿联酋、印尼等国也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以最大限度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三) 工作量条款

项目合同中可能出现工作量条款不明确, 对额外工作量的费用没有详细的规定。

针对工作量条款, 要核实投标报价的项目工作范围与合同中表述的内容是否是一致, 确保在合同双方之间不产生任何的歧义。对于某些长周期项目, 可以适当要求业主保证最低工作量。

(四) 作业许可条款

业主在合同中往往不列明所执行项目需要的许可或者执照的种类, 并将办理相关许可或者执照的义务转嫁给承包商, 由于执照或者许可办不下来可能导致承包商无法开工。针对这种情况, 建议承包商要详细了解施工所需的许可类型, 或者要求业主在合同或附件中列明需要办理的各种许可、证件的种类及办理程序, 在必要时补充业主提供协助义务的规定。

(五) 复杂情况和紧急事件条款

对合同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复杂情况和紧急情况要有所预见, 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可能的话,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什么是复杂情况和紧急事件, 对紧急事件出现后可能给承包商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对承包商和业主的设备和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细化的规定, 明确界定责任范围和承担风险的经济条款。

(六) 合同价格条款

业主格式合同中往往价格固定不变, 没有条款对变更后的费用做出规定, 这样就将承包商置于不利的地位。

建议审查中明确合同价款可以变动的例外情况: (1) 法律法规的变动; (2) 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3) 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 如因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减等。

在总包模式下, 应注意在协议中明确补充作业费用, 该费用由业主另行支付,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业主实际的技术方案与招标合同中的技术方案内容不一致; (2) 承包方根据业主要求履行特定补充作业; (3) 承包方履行的作业在招标合同中未予规定; (4) 业主另行要求承包方履行的补充作业。

(七) 保函条款

某些合同规定提供保函数量过多, 如有投保保函、履约保函等, 金额过大且释放条件苛刻。

针对这种情况, 建议争取只提供一种保函, 并避免同时提供履约保函和母公司担保。履约保函金额应控制在合同金额的5%至10%区间内, 同时避免出现业主无条件罚没我方保函的内容。

(八) 支付条款

在国际钻机合同执行中, 常出现业主无支付能力或延迟付款的情况。在合同审查中要审查是否有对业主延迟付款责任的规定。业主延迟付款时应向承包商支付延迟付款罚金, 延迟付款超过一定的期限, 承包商有权选择暂停或终止合同。

(九) 误期罚款条款

合同中可能存在罚款金额较高, 没有最高责任限额或者重复罚款的现象。对该条款应该严格审查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 是否过高等。

(十) 承包商义务、责任条款

国际上知名的石油公司合同文本往往较为公平, 权利义务分担较为合理, 但某些小公司, 尤其是中国走出国门的一些石油公司, 合同中常有排除业主义务增加承包商义务情况的出现。

审核中要严格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要明确承包商无法承担诸如井损的费用, 更无力承担新钻一口井。

(十一) 责任体系条款

某些合同中对业主和承包商责任分配不明确, 对承包商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不区分责任发生的原因, 导致承包商要承担非因自己过错而出现的责任。因此要在合同中明确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形, 同时明确过错责任原则, 因承包商过错引起的责任, 承包商予以承担。除此之外的任何责任, 承包商不予承担。

(十二) 业主义务条款

由于钻井合同是业主拟定的, 因此合同中对业主义务规定不详细或者较为模糊, 导致该业主承担的责任而业主未承担, 加大承包商执行合同的风险。

在此, 必须区分业主义务的主次, 业主对承包商最大的责任是向承包商按时、足额付款。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有义务对施工现场提供什么样的条件, 同时考虑到目前施工地公共安全的问题, 因此应该明确业主应对现场的公共安全负责。

(十三) 关于业主或者第三方接管的条款

接管条款一般都约定, 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纠正缺陷, 业主有权利单独或者雇佣第三方来纠正缺陷以及完成承包商未完成的工作, 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建议此条修改为, 如果由第三方来完成承包商剩余的工作量, 承包商只对报价单中此部分合同价范围内承担责任, 或者建议此条款整体删除, 这样就把损失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十四) 合同停待条款

有些合同规定业主无因停待, 且不支付停待费用。

在合同中建议明确停待原因, 针对不同的停待原因规定不同的停待费率, 如业主原因引起的停待费率、不可抗力费率、维修停待费率;同时明确停待期限、停待期间费用的支付、工期是否相应顺延等, 最大限度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十五) 合同终止条款

合同中规定业主无因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

在合同中应明确业主可以终止合同的理由、承包商可以终止合同的理由、业主无因终止合同的后果, 如合同终止后, 承包商有权获得提前终止费、由于业主提前终止合同导致承包商与供应商、服务商终止合同的补偿以及复员费等。

(十六) 争议解决条款

大部分合同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在项目所在国仲裁, 并适用所在国法律, 对我方极为不利。

正确的做法是避免在项目所在国或业主所在国仲裁, 尽量争取在第三国国际仲裁, 以保证仲裁的公证性。应该明确选择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语言。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主权国家提起诉讼。

四、结语

国际钻井项目合同文本中还有很多的风险, 本文仅介绍了普遍的常见的一些风险, 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希望能对公司和同行有所帮助。同时在今后的实践中加大合同风险的排查和整理, 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将合同风险降低到最低, 保证公司经营顺利进行。

摘要:2012年12月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建, 2013年初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成立, 是中石化石油工程服务中主要致力于钻修井的专业化公司。截止2014年底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有70多部钻机分布在十几个国际市场, 为油田的发展贡献了极大的份额。

关键词:钻井施工文本,条款,风险

参考文献

[1]朱战武.钻井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2012 (12) .

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八

王营煤矿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工程建设研究

作者:靳铁成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08期

摘 要:通过对项目基础条件分析,指出了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确定了项目的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方案,分析了投资项目的效益。

关键词:矿井通风瓦斯治理 矿井防突

中图分类号:TD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b)-0122-01

为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对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工程建设研究,提出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扩大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防突工程、加强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程等来实现。项目基础条件分析

王营煤矿经鉴定为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大,煤层透气性较差,属难抽采煤层。煤层自燃发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较为严重,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逐年增加,对矿井安全生产构成威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1 建设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必要性

瓦斯治理工程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在生产改造、安全管理、思维方式上重新定位,更要在基础设施上、硬件上下功夫,力争根治瓦斯,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为实现矿井安全生产、达到瓦斯治理示范矿井要求,在以后回采过程中,必须增加地面固定抽采系统能力,加大矿井抽采量,提高矿井抽采富裕系数,同时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需要做相应改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需要做相应工程,保证高装备、高投入,才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稳定发展,最终达到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煤矿的长治久安。

2.2 建设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可行性

煤业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方面管理责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以国家关于大中型矿井瓦斯治理专项整治为契机,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合理安排煤层开采方式,选定合理的开采方法,布置每个采面的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加快建设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公司将原单翼开采转化成两翼均衡开采,实现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在采区设计上,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及压力情况,部分煤层综放改为综采,降低了开采强度,减小了瓦斯集中涌出,提高了矿井的安全系数。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方案

3.1 项目建设目标

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决遏制“一通三防“事故。

3.2 主要内容和方案

(1)矿井通风系统改造。

现-650施工道巷道变形严重,最小断面仅为3.8m2,影响北翼采区配风,增加了矿井通风阻力,需恢复巷道1410m.为使矿井各风机负压达到均衡,降低矿井通风阻力,完善用风地点独立通风系统,增强矿井抗灾能力,需要对井下通风系统进行优化调整,需掘送北翼回风道2378m,掘送矿井总回风道1902m。

公司北翼形成后,将使 公司形成两入两排的通风系统,系统更加合理、稳定、可靠。北翼采区风量可达到11000m3/min,矿井风量达到17000m3/min,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矿井抽采系统。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公司瓦斯涌出量逐年增加,北翼需建流量达到600m3/min的抽采泵站。

(3)矿井防突工程。

区域预测应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的方法进行,主要依据井下实测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数据参数。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应在不同地质单元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在北翼采区布置测试点。

局部防突措施预测指标有瓦斯放散初速度、最小坚固性系数、瓦斯解吸指标值。根据局部防突预测预报需要,需完善实验室,补充ZWC-2型初速度测定仪5套、WTC型突出参数测定仪

5套,同时为测定瓦斯含量,为防治突出和瓦斯抽采考核指标,需DGC瓦斯含量直接测定装置1套。

(4)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程。

重点防冲区域巷道架设36U型钢支架,购置电磁辐射仪,高压注水泵,岩石电钻,超高压水射流设备。声发射频技术装备系统等设备。

3.3 实施方案

在电磁辐射基础上,试验应用声发射预测技术。

(1)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是最有效的解危措施,当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进行保护层的选择时,应结合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区域措施中保护层的选择方法综合考虑。同时,在进行煤层开采过程中,预抽临近层的卸压瓦斯,以减少冲击地压时瓦斯大量涌出,从而降低次生灾害的发生几率。

(2)调整生产格局,避开采掘压力集中,从而减少冲击地压的发生。减少阶段煤柱、减少压力集中区域。

(3)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措施,降低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预抽煤层瓦斯,旨在降低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瓦斯附加压力的解除,能够有效地缓解压力对发生冲击地压的影响因素,同时,一旦发生冲击地压,能够减少煤层瓦斯涌出量,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投资项目的效益分析

项目实施后,煤业公司将实现以抽促采、以用促抽,最终达到煤与瓦斯共采,促进抽掘采平衡。深入开展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和瓦斯开发利用,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9.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九

公交都市的目标是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通过科学规划和系统建设,打造发达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并辅以科学的交通需求管理措施,确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交通运输部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调控和引导交通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推进新时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具体行动。根据XX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相关精神,交通运输部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第一批创建城市的通知》(交运发[XX]550号),确定郑州市为第一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之一,这为我市新时期城市交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通过建设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既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交通和谐发展,又能进一步提升XX市全国综合交通枢纽地位,推动中原经济区及郑州都市区建设,并积累“公交都市”建设经验,为其他城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供示范和实践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对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与思路

(一)总体目标

结合“中原经济区”战略对XX市的功能定位和“XX都市区建设”的目标要求,借鉴国际先进公交都市发展经验,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加强规划引导、科技创新和政策扶持,积极构建一体化的综合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力争通过5年的时间,建设“保障更有力、服务更优质、设施更完善、运营更安全、管理更规范”的公共交通系统,确立公共交通在郑州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将郑州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公交都市”示范城市,较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

(二)具体目标

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保障更有力。公共汽电车线路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万人公交车车辆保有量达到18标台以上,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比率到85%;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到位率达到100%。

服务更优质。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实现主城区500米上车、5分钟换乘;公共交通正点率达到85%;早晚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达到18公里/小时;早晚高峰时段公共交通平均拥挤度在90%以内。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60%。

设施更完善。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达到35%以上;初步建成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和集多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网络;基本形成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网络及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网络,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比率达到30%;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控中心、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比率达到30%以上。

运营更安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水平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显著提升,公共汽电车交通责任事故年均死亡率控制在0.03人/百万车公里以内。

管理更规范。建立体系完整、机构精干、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体系初步形成,衔接更加顺畅;公共汽电车车载定位终端安装率达到100%;公共交通乘车电子支付卡使用率超过80%;行业更加稳定,公交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在职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城乡客运管理政策、票制票价、服务标准等逐步理顺,城乡客运一体化管理格局基本形成。

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与国家“公交都市”建设指标的详细对比分析以及XX年和XX年分阶段目标详见附件1,指标测算及说明详见附件2。

(三)建设思路

按照“科学发展,交通先行;中原崛起,交通先行;三化协调,交通先行”的基本原则,以“域外枢纽、域内畅通”为目标,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综合运用“交通供给、交通需求和交通引领”三大策略,实施“九大工程”,依托“四项保障机制”,促进城市及交通发展的“六个转变”。

(六个转变:“交通被动适应城市发展”向“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转变、“松散开发模式”向“紧凑集约开发模式”转变、“交通设施和城市开发脱节”向“以公交站点为中心的综合开发模式”转变、“单一交通体系”向“综合交通体系”转变、“满足基本出行需求”向“人性化的公共交通服务”转变和“高能耗、高污染”向“低碳、环保”转变,实现城市的精明增长。)

(四)建设原则

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坚持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郑州都市区建设内涵,科学合理规划,构建组团式区域性发展地区与郑州市中心城区接驳换乘网络,提升中心城区公共交通负载能力,确立公共交通在居民出行方式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小汽车、慢行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合理发展,构建一体化、多模式、高效率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出行需求。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战略思想,统筹“公交都市”建设,保障各项工程有序推进,注重城市长远的发展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0.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十

1 明确建设工程文本资料管理的需求

很多施工企业逐渐将信息化运用到文本资料的管理中,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本资料的管理水平, 但是由于施工项目的文本资料非常繁杂, 导致管理需求不系统, 管理水平比较低。因此, 在运用信息化技术的时候, 一定要注意明确建设工程文本资料管理的需求。具体来讲, 可以采取“业务外包”的方法, 即凭借社会上的第三方人员, 但是, 这个第三方人员一定要有良好的实力, 另外, 还要对运作规则掌握得非常熟悉。这样的第三方人员有很多, 比如比较常见的咨询管理公司、专门研究此类工作的业内研究机构等等, 企业管理人员借助第三方人员的专业知识, 弥补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共同分析和研究, 最终确定建设工程的文本资料管理的需求。

2 加强文本资料的分工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文本资料分类比较多, 在信息化管理模式下, 很多人员对资料的分类不清晰, 很多资料要经过多个职能部门的处理, 流程非常复杂。因此, 在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时候, 一定要加强文本资料的分工管理工作。首先, 需要对文本资料进行分类, 确定每份文档的性质;其次, 在信息化管理模式下, 应该确定具体的岗位分工, 不同性质的文本资料有不同的人员来负责, 确保每份文本资料都有人负责, 避免出现交叉管理的现象。对于现阶段的信息化文本资料管理的水平而言, 应当采取“抓两口, 促档口”的办法, 这里的“两口”指的是“采集口”和“归档口”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每个项目的文本资料处理中流程上的差异问题不必太严格, 可以局部忽略, 而对于文本资料的中间管理环节要逐步规范起来, 这样的信息化管理可以进一步保证项目文本资料的准确度, 与此同时还能对建设工程的资料采取及时收集的措施, 后期的责任也能真正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3 进一步规范文本资料的分类标准

由于工程建设的文本资料种类繁多, 容易导致资料管理交叉或遗漏的问题。因此, 必须要进一步规范文本资料的分类标准, 便于后期资料的管理。这里的分类可以综合考察工程的特点以及资料的相关内容, 确定好资料的分类。一般来讲, 建设工程的资料等分类标准比较多, 比如根据资料记录内容上进行划分, 将资料分为技术文本资料、施工人员资料等, 还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划分, 比如设计阶段的资料、施工阶段的资料、竣工阶段的资料等, 明确资料的分类标准, 这样的信息化管理才能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文本资料管理水平。

4 不断提高文本资料记录规范化水平

建设工程文本资料信息化管理模式下, 必须要严格把控好资料的记录, 包括记录的内容、记录的过程、记录的规范化等, 处理好每个细节, 如果资料的记录不规范, 可能会对后期的文本资料的管理产生不好的影响。比如在信息化管理模式下, 一般先要将原始的文本资料输入到相关的信息系统中, 如果时间界定没有处理好, 很有可能影响后期的归档规范化问题。比如有的人在记录建设工程的文本资料时, 先完成所有的签字记录后再将资料输入到信息系统的, 而有的人则是先将文本资料输入到信息系统中, 然后再打印出来, 再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签字, 这样不同的记录程序就会影响书面文档与系统数据的一致性问题, 而且还会影响到建设工程文本资料后期的管理。因此, 一定要处理好文本资料记录规范化问题。

5 处理好文本资料集成化问题

对建设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模式, 最终是为了提高资料管理水平。但是现在建设工程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 很多的信息系统不匹配。因此, 建设工程的文本资料管理一定要处理好文本资料的集成化问题, 在所建立的信息系统中, 可以根据相关的条件对资料进行查找, 实现各类信息的集成问题。

6 强化文本资料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的文本资料的管理标准, 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行业标准, 比如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各行各业中关于资料管理的标准;另一种就是企业标准, 即建设工程中文本资料在不同的企业中的标准, 通过强化文本资料的标准, 逐步加强信息化资料管理的效率。这里还需要不断优化项目的管理流程, 促进每个环节资料管理的流程规范化。另外, 这里的文本资料标准化一定要结合信息化管理的特点, 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结语

为了提高信息化技术对建设工程文本资料的管理水平, 必须要明确建设工程文本资料管理的需求, 加强文本资料的分工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文本资料的分类标准, 处理好文本资料集成化问题, 强化文本资料管理标准。只有这样, 才能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文本资料的管理水平, 不断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

参考文献

[1]侯峻.浅谈工程建设中的档案资料管理[J].城市煤气, 2001 (12) .

[2]李力东.文本资料整理软件的设计[J].科技传播, 2012 (21) .

[3]付程慧, 孙文浩.试论如何加强建设单位的工程资料管理[J].城市建筑, 2013 (16) .

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篇十一

科技培训会上的讲话

(2011年6月5日)

各位领导、各位讲师、项目区的父老乡亲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在这里要感谢雨樟镇党委、政府,特别是雨樟镇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挥部的全体工作同志,感谢你们为2010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出的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感谢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的领导和农艺师,感谢你们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到雨樟项目区开展科技培训,为我们项目区插上增收致富的翅膀。今天在这里组织开展农业适用科技培训目的有三个:一是通过培训,可以看出我们广大农民朋友对农业科技知道的渴望;二是体现了雨樟镇党委政府的组织能力和号召能力;三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就是要让广大的农民朋友掌握在本地区、本区域能够有效应用的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这是此次培训的最终目的。要达到这个目的不容易,我们与雨樟镇党委政府多次商讨,也走访了部分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确定了此次培训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认真真的听,详详细细的记,实实在在地用。通过培训,选好种,用对法,促增收。下面我就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讲三个方面的建议,供大家参考:1

一、抢抓机遇

为什么要用“抢”字呢?因为机遇难得,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你不抢就轮不到你。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是从2009年开始启动的,是贯彻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和回良玉副总理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两个聚焦”讲话精神(这“两个聚集”就是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向高标准农田聚焦)。积极有效地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是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长久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要求。2009年全省在遵义、惠水等五个县进行试点;2010年在兴仁、习水等五个县进行第二批试点,我县被列为全省十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之一;2011年全省又新增了12个试点县,到今年全省有22个试点县。在我们州有两个县,一个是我们兴仁,另一个是今年进入的贞丰县,无论是从全省、全州、全县的情况来看,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来之不易,大家要倍加珍惜,全力支持,积极参与,认真实施,把项目区建设成为“土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高标准农田。

2010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主项目区在雨樟实施,项目总投资4580.7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33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2122.54万元,州级财政资金42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82.22万元),治理面积4万亩,新增有效灌溉面积25200亩,新增耕地243亩,新修干渠56公里,田间渠道38.17公里,排水渠12公里,田间机耕道及生产便道49条39公里,建高位水池1个,集水池1个,机耕桥22座,人行桥33座,技术培训4000人次,优质油菜示范推广2600亩。项目资金主要由三块组成,一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448万元,二是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182.22万元,三是国土部门的土地整理项目资金950.54万元。为了使项目功能更加完善,治理效果更加明显,还整合“一事一议”项目资金642.53万元,水泥硬化通组公路15条33公里;整合水库除险加固资金280万元,治理石头寨水库和猫石头水库。改善项目区交通条件,为项目区提供水源保障。

二、积极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来确定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以项目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通过召开群众会、村组干部会确定项目区,并由群众和村民委书面承诺,自愿参与项目建设和协调工程建设用地。根据项目申报的条件,项目区受益群众需要投工投劳折资207万元,但这只是一个数字而已,这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项目区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根本无法投工投劳,加之项目是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施工队伍,所以群

众投工投劳没有强求。这个项目是一劳永逸的事,借助这个项目可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是造福子孙的事,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打下基础,为土地流转打下基础。为项目区解决了水源灌溉,配上了机耕路,减少了劳动强度,这样的田地今后出租的收入都要高很多,所以广大农民朋友要理解、支持、参与,把项目建设好,使用好,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学好本领

今天,在这里举办这次培训,是县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雨樟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次农业适用技术培训,我们有幸请来了全县唯一的一位高级农艺师陈文现同志,他是我县农技部门的权威人物,他将自己的所学应用于工作实践,他将结合实际深入浅出地向大家讲解农业适用技术,传授科学种植方法。同时也请来了助理农艺师王明贵等同志,他们将结合该项目区农作物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要发展现代农业,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要想增加收入,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离不开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所以,请大家认真的听,详细记,把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劳动实践,早日实现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四、创造未来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的实施,改善了项目区物质基础和生产条件,先进适用的科技培训提供了技术支撑,希望大家在今后生产中加以应用,用我们的双手,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使农业效益更加明显,农民生活更加殷实,生活环境更加优美,把自己的家乡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12.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 篇十二

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单位为了能成功承接工程,“阴阳施工合同”便应运而生。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阴阳合同的成因

建设工程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建设质量、建设周期、工程价款等可变因素较多,为应对这一复杂关系和因素,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建筑市场,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各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实现交易目的同时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别或者履行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往往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说明登记、备案的合同仅用于登记、备案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而另一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实际履行。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所以“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一种交易现象。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两种黑白合同:一是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一是非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前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单位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对第一份的修改,是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后者的概念与前者相比只是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的字样。从根本上讲,阴阳合同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的,一方面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业主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秩序还很混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十分突出。因此政府用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实施强制招投标制度外,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工程价款在规定限额以上实行强制招标。在这种态势下,对发包人而言,一方面须按政府规定对发包工程招标;另一方面,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而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揽到工程在“合理低价”形式压迫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阴合同”。

1.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要求对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做出书面承诺;有的已选定了施工者,并签订了包括工程取费、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当设定了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之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在上述行为之下,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有实质差异,于是就形成了一“阴”一“阳”合同,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属虚假招、投标。

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绝大部分的黑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但有的黑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根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如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谈判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于是双方在签订合法的白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黑合同。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如降低原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黑白合同”同时签订即双方就招标、投标文件签订一份合同用于备案,而又私下签订一份与备案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差异的合同用作实际履行,这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

(三)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划分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阴阳合同可划分为依法属于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阴阳合同和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阴阳合同。

三、不同类别阴阳合同的效力 对于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目前我国最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白合同有效力是第一位的。违法部分是无效合同,合法部分按合同约定继续执行。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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