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协议书》(精选13篇)
1.《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篇一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甲方: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印发之相关文件,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
一、双方相互承诺如下:
1、不以支付金钱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证券等)贿赂对方的业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
2、不以给付实物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不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4、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一方发现对方业务员、管理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有第一条所述之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行为人是基于合法或非法目的),均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对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一方发现对方业务员、管理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向己方索要第一条所述的任何一种好处,应予拒绝,并
应在第一时间向对方通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四、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而未及时通报的,守约方有权视违约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和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阶段性拒付相关款项,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20%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之争议解决方式与合同相同。
六、本协议作为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广州分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日期:
2.《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商业贿赂,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内部审计
一、商业贿赂与会计舞弊的同源性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特定形式, 这里以“商业”特定性来界定商业贿赂, 注重贿赂发生的领域, 这里所指的“商业”有两种含义。第一, 指经营活动, 即生产者或商品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经营行为或交易活动。商业贿赂则是特指发生于商品流通领域买与卖的交易过程之中的贿赂行为或现象。第二, “商业”泛指“经济”领域, 这里的“商业”包括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以及社会再生产全过程 (申恩威, 2009) 。因此, 凡是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牟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一切贿赂行为都应属于商业贿赂。根据商业贿赂的两种含义, 其实体现了狭义和广义商业贿赂概念的两种形态。但无论是狭义的概念还是广义的概念, 都表现出商业贿赂的共同特征: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商业贿赂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们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
舞弊一般我们也称为会计舞弊, 具体又可分为管理层舞弊和员工舞弊两种类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IIA) 颁布的《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将舞弊定义为:“一系列故意的不正当和非法欺骗行为, 这种行为是由一个组织外部或内部的人来进行的。” (李心合, 2008) 这里的舞弊的界定更接近于商业贿赂的狭义含义。
通过会计舞弊与商业贿赂概念上的对比, 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是企业经营者或员工的一种典型的舞弊行为。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之一, 而商业贿赂是企业舞弊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因此防范商业贿赂也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无论是会计舞弊还是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其根源都在于利益驱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无数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这都说明了会计舞弊和商业贿赂的共同特征和同源性, 要根治舞弊行为必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加强道德与诚信教育, 从而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危机防范能力。而现阶段《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颁布与实施增加了企业和监管人员发现舞弊的手段和机会, 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内部控制涉及反舞弊问题, 其目的更在于降低舞弊发生的概率。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应用的瓶颈
借鉴COSO报告框架, 2008年6月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归纳为五大方面, 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与之前的内部控制理论相比, 内部控制要素的划分方法越来越科学, 要素内容越来越丰富。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以致影响到内部控制应用的有效性。
(一) 内控环境文化的恶化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一般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和企业文化等。内控环境文化代表了管理层的管理理念、道德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而在经营管理中他们又往往逾越内部控制, 没有起到行动示范和表率作用, 导致内部控制很难有效执行。从现实情况看, 内控文化在内部控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近年来, 从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到世通公司的财务丑闻, 从中航油巨亏到三鹿毒奶粉事件, 无不显示出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原因并非只在于内部控制刚性制度的不足, 而更大程度上在于企业文化软控制的缺失。
内控文化对商业贿赂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企业管理层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和态度, 以及企业内部反商业贿赂的文化氛围上。如果一个企业对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商业贿赂的现象“视而不见”, 甚至将商业贿赂看成是企业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如果为了实现企业的某些短期目标, 企业管理层无视或鼓励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易发生贿赂的部门任人唯亲, 甚至亲自参与到商业贿赂中来, 那么将会对企业控制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目前的内部控制要素一味强调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程序等刚性制度安排, 而忽视了内控文化“软因素”的营造及其重要作用, 导致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往往流于形式, 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王竹泉, 2010) 。
(二) 风险评估的缺位
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 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一项活动。而内部控制是控制企业出现的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风险, 因此, 风险的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是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在误区是风险评估还是一种被动的控制活动, 存在着一种“有风险才管理”的思想。而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现代企业面临的环境大都是复杂多变和不确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随时都可能出现影响企业的各种内外部因素, 因此, 风险时刻处处存在, 并给企业的目标带来威胁。企业必须采取主动控制风险和对企业风险持续评估的理念。
商业贿赂本身也是企业的一种风险, 可能在短期内为企业或者个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因此许多企业将商业贿赂视为促进销售的手段, 却未意识到商业贿赂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即对商业贿赂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这种情况下, 很多企业往往缺乏相应的反商业贿赂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
(三) 信息技术环境下内部控制的简化
当前, 信息化建设在我国的企业已逐步普及, 既适应了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又搭建了更先进的内部控制平台。但是, 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简化问题, 大大削弱了信息技术环境下内部控制的作用。其中常见的表现就是断裂了流程再造和信息系统的联系, 许多实施了信息系统的企业, 并没有首先进行流程再造, 然后再对业务流程中的各个节点进行内部控制设计, 而是仓促按照现有业务及管理流程设计和运作了系统。在现有的管理流程下管理层人为控制的因素较大, 增加了管理层舞弊的机会。由于商业贿赂舞弊造成的“信号盲区”, 企业出现沟通不畅与信息阻塞的现象也显得十分正常。
(四) 内部监督的无效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应及时加以改进。内部监督离不开内部审计, 而内部审计在商业贿赂治理中尚未发挥作用, 具体表现在: (1) 长期以来,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受管理体制的影响, 隶属于总经理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 缺乏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 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2) 审计理念落后。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对商业贿赂的审计侧重于事后的查错防弊, 尚未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预防功能, 不利于企业价值的增值; (3) 内部审计重视程度不够。单位负责人往往认为内审是政府对其的监督, 进而形成错误认识, 对内审工作不重视, 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流于形式。
三、基于反商业贿赂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优化设计
要治理企业可能存在和发生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关键在于强化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在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 营造良好的企业内控文化
健全良好的内部控制最终是要有人来执行的, 包括商业贿赂等在内的舞弊行为是会使内部控制失效, 而他们的行为又受企业控制文化比如经营者管理哲学等影响。控制文化的因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他们会被认为“这就是做事的方式”而自觉执行, 因此, 对企业实现特定的目标来说, 由企业内部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信仰、价值观、伦理标准和行为规范所形成的企业文化必不可少, 自然应成为内部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控制文化虽然具有非正式的特征, 但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却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软性的企业文化能够对员工的意识和行为构成软约束, 更好地激发员工主动控制风险的动力, 实现员工的自律和自控。在企业中营造一种讲诚信、反欺诈的文化氛围, 让整个企业都意识到商业贿赂对企业和社会的危害性。
(二) 加强风险管理意识
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考虑把握重要的风险控制点。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重要的风险控制点至少应该包括三大方面: (1) 重要领域。诸如与外界相关特别是政府有关的领域, 与资金相关的领域, 与数据相关的领域; (2) 重要业务。比如采购、营销、工程、外包、投资、融资、资产重组、招投标、预算等。 (3) 重要项目。以资产为例, 应收款、存货和投资三大高风险资产项目, 就是资产控制的重要项目 (李心合, 2010) 。
对于企业内部一些商业贿赂发生的高风险领域, 风险评估机制则显得更为重要。例如管理层的商业贿赂舞弊行为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区域。为了达到企业的某个销售目标或者为了个人的私利, 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会利用其有利的地位进行商业贿赂行为。因此, 在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高风险领域, 要制定更为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 强化企业的控制活动, 变风险的“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 “间断控制”为“持续控制”。
(三) 强化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建设
实施信息系统 (如ERP系统) 的企业, 内部控制设计要打破以部门为界限的“模块化”控制方式, 实行“全流程化”控制模式, 实现企业资源统一管理, 有利于内控措施的实施和共享。内部控制以贯穿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为主线覆盖整个企业, 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就要通过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重组完善原有的内部控制, 变“人为控制”为“自动控制”, 变“滞后控制”为“实时控制”。首先, 由于业务流程再造涉及的各个岗位、人员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的变化, 内部控制要结合新的作业控制点制定控制措施。其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如设立信访举报机制或开通热线, 可以使企业内外部信息更加通畅, 更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对信息系统中特殊流程的控制, 如系统管理员的权限设定、数据的备份与传输、对黑客的防控等。通过强化信息条件下内控的建设, 避免了过多的人为干扰, 提高了公司的内控管理能力。
(四)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机制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通过审查和持续评价控制系统的健全有效性揭露业务经营部门存在的风险, 来协助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企业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提高其发现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的能力, 需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转变内部审计组织形式。《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明确指出,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报告。在隶属关系上,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受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部门的限制, 能够确保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 进而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有效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二是转变内部审计理念。内部审计要从事后审计向全程审计转变, 从消极的以“发现和评价”为主的内部审计活动转向积极地“防范和解决”问题, 从“要我审计”转向“我要审计”的积极参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 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性”原则, 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作为对内部控制负有监督之责的内部审计, 也必将成为全过程审计。这样也容易从整个业务流程中发现商业贿赂等舞弊问题, 促进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是重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作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明确指出,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前要进行自我评价, 并向高级经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高级经理层认可后才能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这样就把内部审计人员从“后台”推向了“前台”, 本组织内部控制状况不佳, 内部审计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内部审计人员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 更有信息优势去发现企业经营层或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使风险更易于发现和监控, 从而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供更有效的保证。□
参考文献
[1]申恩威.反商业贿赂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2]李心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导读[M].大连出版社, 2008.
[3]王竹泉, 隋敏.控制结构+企业文化:内部控制要素新二元论[J].会计研究, 2010, 3.
[4]李心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的八大难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 2010, 10.
3.反商业贿赂,悬反腐利剑 篇三
用刑法利剑割除“商业受贿”毒瘤
时下,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讨论的焦点之一是:日常生活中被称之为“商业受贿”犯罪(刑法上称之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何在刑事立法上加以完善的问题。这是因为,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商业受贿现象十分普遍,它已经成为商业领域内大家心照不宣的一种“行规”、“惯例”或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某些行业内甚至出现没有回扣、佣金就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相关业务人员离开了商业受贿就不会或不愿办事等不正常现象。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现象无疑是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必将带来巨大的危害(集中体现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其对腐败现象的蔓延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的腐蚀实际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现行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现行刑法中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之工作人员未列入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之中,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打击商业受贿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障碍,特别是对于如医疗机构、学校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情况则更无法用刑法加以惩治。从而在实际上形成了刑法调整的盲区,这无疑令人十分遗憾。
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许多有识之士均提出应该及时地对现行刑法有关商业受贿罪的规定加以完善。为此,《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确将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至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完善刑法中有关商业受贿罪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理由是:首先,现行刑法中有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在主体的规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对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刑法均在公司、企业后加上了“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则只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立法上的不协调。其次,近年来,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现象十分严重,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亚于公司、企业相关人员受贿,不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列入此种犯罪主体范围,在立法和司法上显然均存在有不公平。最后,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也要求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中的人员列入商业受贿的范围之中,作为公约的成员国确实也有义务对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应该看到,尽管《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有关商业受贿罪的修正尚未通过,但是,笔者认为这仅仅是时间和程序上的问题,无论如何,草案中已经明白无误地透露出一个信息,那就是:我国刑法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度存在的某些不规范现象再也不会熟视无睹了,刑罚的利剑将直接指向商业受贿这一经济社会肌体上的毒瘤。
商业贿赂,谁为你“买单”?
从2004年的“朗讯风波”到去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德普“回扣门”,数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行贿,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信誉企业的经济失范行为频频曝光,掀开了中国商业贿赂的冰山一角。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消费者将成为最终的买单者。
商业贿赂已经对中国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就侵害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另一组数据表明,从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6万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而这些仅仅是被查处的大、要案,还有许多案件作为“违法黑数”没有摆上台面。
表面上看,商业贿赂似乎成为商业运行的润滑剂,提高了办事效率,无怪乎有业内人士在国家处理了一些商业贿赂案件后,惊呼:“允许拿回扣、佣金,发票可以高开,费用可以虚报,这些都是行规,只要你手中拥有资源,哪一个环节没有灰色地带?”一些外企负责营销、公关的人士认为,如果他们不“入乡随俗”,他们就无法参与中国市场的竞争,或者说他们在这场商业贿赂前提下的竞争必将败下阵来。从这些言语当中,我们恰恰可以看出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从实质上剖析,商业贿赂不仅损害平等、开放的市场交易秩序,甚至动摇、腐蚀整个社会秩序的价值核心,直接破坏了社会正义,其社会危害不可不谓之大。
我们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商业贿赂对消费者和守法商家的损害是有形的,可以计算的;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则是无形的,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构成和价值体系的破坏是无法计算的。有专家预言: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有可能使我国市场经济出现“拉美化”倾向。
所幸的是:无论是我国高层,还是社会民众,都坚决地认为,该出重拳惩治商业贿赂了。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了表明国家严格立法的决心外,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商业贿赂的泛滥已经到不得不严惩的地步。据1月2日《中国经营报》报道,中央也已经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整治,力争建立清廉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对商业贿赂将成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也在酝酿之中。到那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商业贿赂的买单者不会再是我们的消费者,恐怕正是商业贿赂的肇事人——行贿者与受贿者。
从外国立法看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
在我国,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其所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对此掉以轻心必将危及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治理商业贿赂已迫在眉睫。而要根治商业贿赂行为,外国的一些立法以及做法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美国是世界上专门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律的唯一国家。早在1863年,美国就制定了《虚假索取法》(The False Claims Act)(简称“FCA”),该法对于举报人的鼓励和保护方面颇有特色,值得借鉴。首先,特设重奖举报人制度。这种奖励就是举报人有权分享政府对于商业贿赂者的罚款。其次,“FCA”还强调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以使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这表现在秘密起诉、秘密调查、禁止雇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等。另外,美国司法部还专门规定利用该法揭露诈骗行为的指南。
1977年,美国开始对不正当金钱授予(包括回扣等)实施规制。同年,《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出台。“FCPA”适用的行为主体,包括了任何代表公司行为的公司、自然人、董事、雇员、代理等。1998年,“FCPA”的修正案甚至将使用对象扩大到外国公司和个人。如果一个公司被指控违反了“FCPA”,就将面临如下的结局:第一,美国司法部的刑事制裁,数目巨大的高额罚金甚至是牢狱之灾;第二,美国证监会根据其检测情况可随时提请法院颁布禁止令阻止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第三,任何个人或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FCPA”,将被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如其非法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确认,就失去了获得出口资质的资格。同时还将承受美国证监会、美国期货贸易委员会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委员会的各种禁止事项;最后是面临商业竞争对手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其严厉可见一斑。
日本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但是,政府对各种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很大。1970年,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为了使日本的“全日空”购入自家制造的飞机,委托丸红商社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支付5亿日元,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日、美朝野内外。在日本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分布领域最多的是“公共建设工程”。因此,日本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专门设置“指名业者指名停止标准”。
在国际或者区域合作方面,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际商务活动中反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其中,为方便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后者要求各加盟国有义务进行会计上的变更。
通过上述的外国立法等现状以及成效看,我们应该从四个方面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首先,要梳理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立法的基本思路,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其次,要通过立法,设置保护和奖励商业贿赂案件举报人的制度。再次,要在刑事立法中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案与惩处的依据。最后,鉴于我国商业贿赂现状的严峻性,我国有必要将分散于各法律中的反商业贿赂规定统一起来,建立一部单行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毋庸置疑,打击泛滥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保证。因此,在加强立法与执法力度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营造一个清廉、透明、诚信的企业文化。这也是“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nional,“TI”)组织所希望的。
4.反商业贿赂协议2018 篇四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应共同维护公平的经营秩序,反对商业贿赂行为,现双方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
1.本协议所指商业贿赂是指一方为获取与另一方的合作机会或合作利益,一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另一方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帐外回扣、物质上的馈赠、服务、旅游等及其他形式的好处,但按商业惯例赠送的价值200元以下的小礼品或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的相关商务服务除外。
2.甲乙双方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修正案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外,坚决拒绝本协议所约定的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3.本公司(甲方)郑重提示:任何员工、部门不得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如若违反,将受到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触犯刑法者将被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法办。
4.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及一切其他业务合作,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此外,守约方仍保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请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名誉及其他商业损失的权利。
5.针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可在公司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1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被允许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认可乙方采取相同或类似措施以示惩戒。
6.即使本主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被认定无效,也不影响本反商业贿赂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且本条款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的2年内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2011年
月
5.反商业贿赂书 篇五
我公司承诺:
在辉县市Y006凤泉区-李固、Y004平岭-汪沟道路改建工程第二标段采购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6.反商业贿赂学习心得 篇六
学习总结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在我院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推进我院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
商业贿赂的本质,说到底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应该说,我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所以,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商业贿赂也就成为人情社会结出来的毒果子。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3、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5、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6.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7、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同时,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三、结合本职工作谈对商业贿赂的治理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1、要高度重视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及勤政廉政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反腐倡廉意识。一是要继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处理如下:
1、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 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 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上级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工作,努力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我院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7.《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篇七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部委已经按《意见》要求,开始建立合作机制以改变多头监管造成的漏洞,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亦由18个部委扩充至22个。同时,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重灾区”已率先展开自查。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大治理力度。
创投企业获特别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与之相配套的四个政策文件也在制定之中。
新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给予创投企业特别税收优惠,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允许人寿资金和保险资金进入创投行业,进一步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创投行业,拓宽创投业的资金来源渠道。
该办法推出之后,国内此前诸多制约创投企业发展的法律难题将顺利解决。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指出,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国产车必须标中文名
从2月1日开始,国产汽车标外文标识的历史将结束。国家发改委已经发布公告,正式公布了《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都必须用中文标出汽车生产企业名称,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要求。
新规定出台后,对国产汽车特别是高档汽车的竞争力将是一个考验。不过,发改委对中文标识的大小尺寸并没有明确规
药品将有编码辨真伪
国家药监局官员2006年2月14日表示,我国将建设平价药体系,以规范定价混乱的药品市场。
同时,国家药监局还准备与质检总局联合编制一个药品编码,即让每一个药品都带一个编码。届时,编码号会和药品生产厂家相对应,以防止假药伪冒。
进口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遭限制
2006年2月14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发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规定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9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此类进,件装车进入流通环节。
该政策还明确提出,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需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
凌晨2点娱乐场所要关门网吧、酒吧、桑拿浴不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8号国务院令,颁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但是,网吧、酒吧、桑拿浴等场所并不属于该条例的管理范畴,所以目前试行的网吧通宵营业并不会改变。另外,各地的营业性迪斯科舞厅也将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来往人员要先安检再蹦迪。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也将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
条例还规定,公务员开办或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将被撤职或者开除。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也不得开办或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相关工作人员,将受行政处分。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下放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绝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商务部门负责。
下放的范围包括:不涉及特殊商品的批发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5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3家,总店数不超过30家的零售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5家,总店数不超过50家的零售企业;以及早一店铺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零售企业。
高新企业可免两年所得税
国务院200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纲要》,对科技投入的“成效”,我国将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今后,国家将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8.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八
一、双方合作期间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外,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二、双方合作期间我公司不准直接或间接向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赠送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
三、双方合作期间我公司不准以任何形式为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报销应由该员工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双方合作期间我公司不准接受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吃拿索要、以权谋私的行为。
五、双方合作期间我公司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支付补贴和用公款支付的吃请玩乐,包括(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六、我公司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拒付所有我公司与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所有合同未付余款的条件,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此承诺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八、此承诺书作为我公司与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签定所有供货合同的前提条件,对我公司与上海诚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所有供货合同均有约束力。
九、此承诺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盖章):
9.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九
我公司郑重承诺:
在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项目招标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1、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2、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医院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主管领导、主办科室负责人、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等;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3、同意按院方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做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院方招议标、廉政规定和诚信约定的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且无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并承诺有下列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⑴投标人代表未出席投标会或开标时被三次提名而无投标人代表应答的(自动弃权);
⑵递交的招标文件和资质文件中有虚假内容的; ⑶违反招标法及院方关于反商业贿赂规定的; ⑷投标报价低于实际成本价的;
⑸中标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中标合同的;
4、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经办人(签字):
(公章)
10.《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十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业主及投标单位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
在投标及中标后履行合同全过程中,不给予工作人员、评标人员、监理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具体包括不得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给中消费凭证等。
投标人如有以上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1.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精选) 篇十一
立承诺人 为了保障邵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
一、在职期间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二、在职期间不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
三、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同时也不准在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部门兼职。
四、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
五、在职期间不准参加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的补贴和用公款支付的吃请玩乐,包括(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六、在职期间不得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或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
七、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及扣发奖金,取消评奖资格,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无条件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补偿责任。
九、此承诺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此承诺书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邵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
12.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小结 篇十二
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行风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医疗事故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大,群众反映强烈。它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医院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效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危害,实现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院实施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
通过反复学习廉洁教育学习材料,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从自查的情况看,在临床活动中,在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中,没有收受医药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为企业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利益向药商索贿的行为;也无药商为了获得利益,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不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我们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医务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13.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十三
学校: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在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示范校建设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精神,结合示范校工作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闵行区教育局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教师不得参与乙方协议的项目工作中。甲方不得收取乙方任何形式报酬。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乙方给予的劳务费以及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宴请活动。
三、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发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得某些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乙方不得以业务洽谈、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不得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权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协议关系,并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本反商业贿赂协议作为协议合同的附件,与协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签名,单位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示范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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