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法律文书(精选10篇)
1.监所法律文书 篇一
当前财产刑执行与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面,《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412条、第434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可见,检察机关对财产刑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司法实践中就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对自由刑的监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严密的程序规则和工作机制,但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却缺乏足够的关注。当前随着财产刑适用的增多,财产刑执行中出现许多违规、违法的问题,财产刑执行问题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的重视,检察监督对法院加强财产刑的执行可以起到督促和规范的作用,现实迫切要求加强检察监督。
(一)立法上的欠缺。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是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然而,对于监督财产刑依法执行而言,仅有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必要的、科学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但在这方面,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及。
(二)是财产刑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标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应当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没有硬性的调查规定。三是检察监督的手段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造成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三)在检察机关内部,由哪个部门具体行使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权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更进一步的规定。
(四)信息渠道不畅通,无从监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既是财产刑的审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由于审执合一等多方面原因,法院没有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
对于当前财产刑执行与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意见:
(一)拓宽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视野与途径,实现全方位的检察监督。对财产刑的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目的的实体性权力,应当受到专门的监督。检察权直接参与刑事诉讼,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建立起合法、合理、科学、高效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新机制。
(二)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机构设置需要健全和加强。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部门,但就目前全国监所检察的机构设置、警力配备状况看,普遍相对薄弱,规格低、人员少,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确保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知情权。打破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壁垒、疏通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反映渠道,是检察监督的前提。根据当前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以下三项制度来确保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情况:一是立法明确规定法院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副本应当移交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由法院将附加适用的财产刑随主刑的执行一并输入信息库,有关财产刑的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同时输入。三是赋予被执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
(三)建立动态的检察监督跟踪程序。财产刑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判决确定后存在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等多种情况,建立起动态的跟踪监督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四)完善检察监督的手段。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比照对自由刑的监督方式,根据需要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必要手段,总的原则是检察建议适用于一般违法情节,纠正违法适用于较为严重并已经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问题。
(五)建立网络技术动态监督机制。财产刑的执行中往往要涉及到与税务、银行、金融等部门的沟通配合,这些部门的网络、计算机技术运用得已经非常普遍。在未来的发展中,财产刑的执行应当主要通过网络完成,执行监督部门应当运用网络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及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问题: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上述规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少捕”、“慎捕”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举措,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按照上述原则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做好新法的衔接工作。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该由谁来启动? 目前就程序启动存在四种意见:
(一)意见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案件,由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二)意见是由驻所检察官启动,“由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
(三)意见是各类主体均可提出申请启动该程序,“除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外,其他主体也可以启动,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侦查机关提出建议;监管部门提出建议等”。
(四)意见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审查程序,“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
二、审查期限的问题。
逮捕后,多长时间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时时审查,还是定期审查? 逮捕,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强制手段,使用时应当慎之又慎,这也是新刑诉法的基本精神。那么,一旦确定逮捕后,从维护法律统一、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没有特殊情形不应进行变更,尤其不宜在做出决定后短期内就进行变更。鉴于侦查机关在批捕后有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因此规定在逮捕后一个月时间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比较适宜。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必须解决审查判断标准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总体上仍维持了逮捕与羁押一体的体制,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判断标准应是法定逮捕条件,换句话说,逮捕的条件也就是羁押的条件。因此,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以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符合逮捕条件为基本的审查判断标准。
四、救济措施的落实。
审查后,对发现没有羁押必要的,应该如何进行补救,程序怎么走?由于必要性审查后,检察院只有建议权,因此可通过向侦查机关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考虑到批准逮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都由检察院作出,因此在检察建议中应明确用语,提出具体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供侦查机关参考执行。对有关机关十日内拒不反馈或拒绝建议的,可以增加抄报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的程序,保证建议的刚性,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目前指定居所监视居所执行监督主要问题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刑诉法修改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实践中,如何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一)在决定环节滥用该措施的问题。其中的关键是对“无固定住处”的理解问题,即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笔者认为,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首先要坚持地域管辖原则。对于以户口所在地为常住地并且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属于“有固定住处”,但对于那些户口不在本地的外来人员也并不能轻易地排除在“有固定住处”之外,否则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对象的扩大化。其次,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要正确理解“固定”的含义。所谓“固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工作中应当依据在一地连续居住的时间超过六个月,即可以认为是“固定”。其三,对于那些在多地多处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某处房产所在地涉嫌犯罪,应当认为其“有固定住处”,可在该处对其实施监视居住,除非涉嫌三类特别犯罪,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于上述情况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应把通过监督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滥用作为此项监督的重点之一。
(二)执行环节执行不力的问题。以往监视居住措施在办案实践中运用不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和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实际效果上都差不多,但它的执行难度大,作用时间短,还经常出现“监视不住”的尴尬情形。如果由于执行机关人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投入不足等原因,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仍然执行不力,势必违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此项强制措施的初衷。因此,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依法执行,确保措施的效果是检察监督的另一个重点。
(三)执行场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来看,对于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是相当严格的,甚至有异化为变相羁押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倾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考虑,这方面的检察监督也必须跟上。是居所的选择和费用保障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在什么地方执行,刑诉法只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其他场所种类很多,如何选择也是一个问题。这就必然产生一个费用问题,如果财政不能保障,就可能转嫁到当事人身上,成为少数地方借办案之机乱收费的借口;如果当事人经济条件不好,则可能由于付不起相关的费用而被人为限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如果财政全额保障,则可能出现资金浪费和权力寻租。
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设想与建议:
(一)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对于一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对于特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审批决定环节,自侦案件建议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同级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公安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将决定的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接受监督。
(二)加强决定执行环节的监督工作。一方面通过对各种侦查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反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期满不及时解除、应当折抵刑期未折抵刑期、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未及时通知家属等的申诉或者控告,及时予以监督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不定期巡查、收集侦查人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意见、同步监控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行踪等形式,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执行不力等问题。
(三)协调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可以被指定为居所的场所的条件、规格、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场所向社会公示。如果监视居住的费用(仅指犯罪嫌疑人个人的食宿费)由犯罪嫌疑人个人承担,则可以赋予其在居所方面一定的选择权,由其在符合条件的执行场所中自由选择。
(四)探索建立联合的监督效力保障机制。通过建立与党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单位联合的监督组织,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项监督活动的效果。
关于如何及时获得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
(一)如何及时获得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权批准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在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可以采取向执行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批准文书副本或送达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可以采取向执行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批准文书副本或送达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通知。
(二)如何及时获得检察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 指定居所监视居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不能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主体单一化。为便于有效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权批准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在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可以采取向执行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批准文书副本或送达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可以采取向执行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批准文书副本或送达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通知。
(三)如何及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
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无固定住所的被告人。履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通过与执行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或本院公诉部门与人民法院信息通报制度了解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死刑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的有关规定,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自然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执行。但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的内部职能部门在我国《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没有确定,这就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起始阶段问题 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定书、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临场监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联合公诉部门该案件承办人调阅案件卷宗,约谈被执行人,全程参与被执行人与家属会见,认真听取被执行人申诉、辩解,全面、客观地掌握案件事实,及时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执行过程中,监所处与公诉处联合临场监督,进一步确认执行法院是否收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审查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对被执行人验明正身,核实执行人员身份;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死亡,监督尸体依法处理;做到全程监督、有效执法,规范死刑临场执行工作。执行完毕后,填写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笔录,对案件及死刑临场监督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二)死刑临场监督过程中与公诉部门的配合问题。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因公诉部门对于案情高度熟悉,所以建议死刑临场监督过程中监所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合作进行监督。
(三)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是否需要法医介入。
由于须确定被执行是否死亡,专业性问题需要法医介入。由法医按照死刑执行死亡的标准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死亡。
强制医疗
(一)关于法院自行决定的强制医疗案件,检察机关应如何进行监督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对被告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进行监督,如认为不符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或者也可以在合议庭审查过程中发表意见进行法律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或鉴定人员故意徇私枉法制作虚假鉴定以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责的,应对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对于侦查、检察、审判、鉴定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8条、29条、31条之规定向其所在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相关机构应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强制医疗执行的申请问题
不管是公安机关的移送意见书或是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都必须对适用强制医疗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阐述,证明经侦查查明的被申请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及司法鉴定证明、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必要性说明等。关于提出申请的时间,笔者认为,鉴于为及时治疗以消除人身危险性和防止较长时间羁押对行为人和社会可能造成侵害的考虑,应尽可能及时地实施申请法院决定是否强制医疗的法律程序。一旦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三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应在三至七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或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的,检察机关应提出纠违的检察建议,必要时可建议更换办案人。
2.百日行动监所标语 篇二
2、开展夏季治安“百日行动”,促进平安建设走深走实
3、开展夏季治安“百日行动”,铸牢平安建设坚实基础
4、打击整治点点滴滴不马虎,“百日行动”分分秒秒保平安
5、治安环境好一分,平安建设优十分
6、平安两字重千钧,“百日行动”得民心
7、人人参与“百日行动”,个个拥有美好家园
8、“百日行动”打出声威、整出实效、治出平安
9、“百日行动”严打严治,扫黑除恶常态长效
10、“百日行动”专项发力,治安防控久久为功
11、“百日行动”人心所向,平安随州你我有责
12、“百日行动”警民联手,平安创建干群同心
13、“百日行动”抓治安,严打整治护平安
14、“百日行动”不手软,平安建设不间断
15、“百日行动”打击为先、防控为基、监管为重、立制为本
16、“百日行动”扫黑恶、净环境、保稳定、促平安
17、“百日行动”保障长治久安,齐心协力维护社会平安
18、抓治安、促平安、严整治、促善治
19、群防群治齐动手,同心同德促平安
20、严打一批犯罪,整治一类隐患,保护一方平安
21、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惩黑恶势力
22、采取雷霆手段,发起凌厉攻势,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
23、坚决依法打击“黄赌毒”“盗抢骗”违法犯罪
2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卫监所职工演讲稿 篇三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来宾们、朋友们:
大家好!很荣幸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参加今天的演讲会。我叫,是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一名普通职工,也是卫生监督战线上的一名新兵,我的演讲题目是卫生安全伴我行。
在这人海如潮、红尘滚滚的现实社会中,请问您最需要什么?是金钱、是美女、还是功名利禄?如果让我来回答,我就说:我最需要的是健康!而卫生安全是生命健康的有力保证。
孩子,注意前面的石头。这是母亲在我蹒跚学步时的叮咛。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亲在我飞车上学时的嘱托。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现在这是我每天上班时所恪守的信念,在人生的旅途上,卫生安全在我心中!的确,在我们离开母亲的怀抱,踏上人生道路以后,我们一直依赖着安全这个拐杖,没有它,我们可能会跌倒,可能走不过风风雨雨,更不可能到达人生的辉煌。
卫生安全对于我是重要的,对于在座的各位,对于全人类,它的意义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在于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在于人的生命安危!不讲卫生安全,哪怕是一块豆腐、一根豆芽都能让你身体一句残缺;不懂卫生安全,哪怕是小小的一包盐,就能中断免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要卫生安全,哪怕只是小小的一个意念,就能让生机勃勃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正是卫生安全保持着我国食品、医疗等众多行业保持高速、迅猛的发展态势,也正是卫生安全让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的走向发展壮大。
卫生安全知识的贫乏和卫生安全意识的淡薄总是能让我们看到听到一幕幕血的教训:春天一场席卷全球的sars**造成了成百上千的生命凋零;,安徽阜阳的毒奶粉让数十名大头娃娃生命攸关,三氯氰胺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无一不是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和违反卫生制度造成的!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卫生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从事卫生监督事业的我们,如果没有卫生安全的意识,那么,不仅没有安、稳、长、满、优的可能,而且还是失职,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卫生、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保证国家整体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最集中的体现,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听不进卫生安全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卫生安全的防范,是心灵的幼稚;不深入一线,排除各种卫生隐患,则是行为的幼稚。
从投身于卫生监督事业怀抱那一天起,献身卫生监督,保障卫生安全就与我们所有的卫生监督员们融为一体,并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凯歌。春天在非典期间卫生监督员们不分昼夜、全力以赴战斗在抗非的第一线,全力以赴排查各种卫生隐患。夏天特大洪水肆虐,卫生局及时派出卫生监督员奔赴抗洪前线
我相信,只有那些曾经或正在致力于献身安全这项伟大事业的人们,才会有那么一种冲动,一种自豪,一种喜悦,一种激情,如大海翻腾,如群山呼啸,如岩浆喷发,如涓涓溪水……
安全的现代意义在于它伴随着人类的稳定、繁荣、发展和进步,从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到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从邓小平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到江泽民的三个代表,其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安全是人民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就是以实际行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何一个细节上的疏忽或失误,都可能损害人的精神、财产甚至生命,即使国家的财产损失,犹可亡羊补牢,但对于那些不能复苏的生命,对于那些死亡者亲人所遭受的无法弥补的身心创伤,我们又何以自处?这难道不足以让我们深思、深思再深思吗?一撇一捺的人字,其实就代表了支撑天地的脊梁,寓意着做一个人就必须担负起使他人幸福,使自己也幸福的事业。只有安全才能有收获、有幸福,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朋友们,新世纪的太阳从东方的地平线上喷薄而出,历史已跨入一个新的时代。当我迎着新世纪明媚的阳光时,我为我们取得的成绩而鼓舞,我为伴随着我走过风雨的安全而欢呼!那么,为创造的辉煌,让我们一起记住:安全警钟长鸣,安全伴我同行!
4.监所科集体三等功材料 篇四
二00五年,平度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全体干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认真听讲,每人写了三万 字的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思想觉悟有了明显的提高。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我科全体干警积极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年来,全科同志发扬拼搏、奉献的精神,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3起90人,其中审查批捕外执罪犯重新犯罪案件18起30人,审查起诉外执罪犯重新犯罪案件25起60人,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使审查的每一起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视案件质量为生命。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批捕、起诉准确率均达100%。使未改造好的重新犯罪的罪犯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查办立案监督案件1件1人,法院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合了民意,顺了民心。
驻所检察室在对看守所监督检查中,同看守所、武警中队一起进行了20次安全防范检查,个别检察159次,对人犯进行集体教育23次,受教育人数2000余人,进行个别谈话280人次,摸出有价值的线索1条,3人检举了他人的犯罪问题,共检举揭发犯罪线索4条。我们向公安局、司法局、看守所提出口头建议14条,发书面建议3条,向法院、公安局发书面纠正违法3次。每月18日的检察官接待日都坚持了接访。我们全科在星期天、节假日,都要轮流到检察室值班,没有休息一个完整的星期天。
5.监所检察工作的自我总结 篇五
元旦、春节我们按照省林区分院通知要求,会同公安、法院对看守所进行了安全防范大检查、,驻所检察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对看守所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察。并将安全防范检察工作的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分院监所处。XX年看守所没有发生死亡、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
二、执法检察
我们按照分院和上级院的文件要求,专项清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人犯和留所服刑人犯。目前苇河局没有暂予监外执行人犯。经清理留所服刑人犯符合法定条件。我们每天对在押人员所处各诉讼环节进行检察。防止超期羁押金发生。对看守所监管人员进行监督,防止体罚虐待在押人犯。
三、晋升二级检察室
按照高检院下发的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标准,我们对照检查,重点做好上微机、监控联网、基础材料输入等准备工作。目前工作主要遇到的问题是组织机构、人员配备;驻所检察人员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助至今没有落实。
四、在押人员情况
XX年1——11份,看守所共羁押人犯32人,其中,投送5人,缓刑5 人。留所服刑期满释放8人,其它7人。现在押人犯7人(待投1 人、、侦查3人、一审3人)。
XX年年工作安排
1、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检察工作。对看守所安全防范设施如各监室门窗、电源、监控等做到经常性的检察。及时清理各监室在押人员的物品和危险品,防止堵塞不安全隐患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2、认真做好执法检察工作。驻所检察人员要加强对看守所执行各种监管制度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发现看守所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认真做好出入所检察工作和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监督工作,防止发生超期羁押。
6.监所检察厅工作职责(范文) 篇六
1.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
2.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3.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4.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7.监所法律文书 篇七
整改方案
郏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照县民主评议基层站所作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做好监督”的意见建议,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本所职能职责,建章立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为切实加强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副所长及执法队长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所长负总责、副所长、执法队长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旅游质监职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
二、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综合管理,为旅游市场规范发展搞好服务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促进我县旅游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加快“旅游强县”战略的实施步伐。
二是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依托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等企业,建立健全全县旅游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县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黑社”“黑导”等旅游市场上的不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市场管理,继续深入开 展以“平安旅游、和谐旅游”为主线的旅游之城创建活动,促进“生态之城,宜居之城”的建设进程。
四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监督,净化旅游市场,为全县旅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而努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监管氛围 一是加强对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监管执法水平;
二是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充分利用“3.15”“质量月”等主题活动,以广播、电视、网络为载体,大力宣传旅游质监工作职能,树立旅游质监的良好形象;
四是及时发布质监工作信息。及时把各项旅游信息向社会各界作通报,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旅游信息,努力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旅游质量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们坚信通过整改,一定会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达到提高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目的,以工作实际取信于民,树立郏县旅游质量的良好形象。
8.监所法律文书 篇八
2014年,我院监所科在院党组、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坚持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强办案的总体要求,着力强化监督意识,根据《2014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和本院2014年目标管理办法的精神,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为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努力工作。现将2014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今年,我院监所科2人按时按要求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公益活动,认真执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坚持每月到看守所认真填写检察日志不少于16天完成100%;对监管场所在重大节假日进行安全大检察7次完成100%;口头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各类违法5件,书面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各类违法11件;口头纠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各类违法3件,书面纠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各类违法13件。积极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及时上报数据和各类材料。参与看守所工作联系会4次,确保了三级驻所检察室工作顺利开展。参与司法局工作联系会2次,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积极开展一级驻所检察室的迎检工作,配备了相关设施,完善了相关材料,圆满完成了申报一级驻所检察室的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和《院内目标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职责,其效果明显 按照《2014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和院目标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一是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经过对羁押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深入监舍调查,向干警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是否存在牢头狱霸现象进行排查。对在押人员的体表状况逐一了解,对看守所的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看守所日常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切实按照实施方法和步骤进行,重点剖析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和原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清理和分类,督促看守所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相关整改,并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全年来没有发生任何监管事故。
三、依法打击被监管人员又犯罪,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
今年,我们积极与公安、劳教等部门合作,认真开展打击被监管人又犯罪工作。加强巡查工作力度,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谈心教育。到目前XX区看守所尚未出现在押人员又犯罪现象,同时与XX区看守所达成共识,要及时发现在押人员又犯罪苗头,特别是对牢头狱霸要重点防范,该立案追究的必须立案查办。
四、加大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力度,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我院紧紧围绕上级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预防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工作,在加大工作力度和提高侦查水平两个方面下功夫,毫不动摇地把查办职务犯罪摆在首要位置,拓宽案源,重点查办“四类案件”,特别是监管干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发现1件查办1件,决不手软。一是注意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八个环节”和“九类人员”的刑罚执行中,通过“六条渠道”收集和发现线索;二是严格执行高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1、今年我院始终把执法监督作为重点,认真开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交付执行和管理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进、管、出”三个环节的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到目前为止口头检察建议2次,均被公安机关采纳。一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检察,进一步规范罪犯的定点、定时交付,随时掌握判刑人员情况,包括服刑时间、刑期等情况,二是加强对非正常死亡的检察,坚持查清死亡原因、查清监管责任、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原则,全年在看守所内没有发生一起伤亡事件。三是加强对重点罪犯的监督,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实现了“零超期”。超期羁押是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的一大顽疾,为了有效地遏制超期羁押,我院监所部门采取了“动态管理、及时清理、加强监督、坚决纠正”的措施。严格要求办案部门实行换押制度,认真登记在押人员花名册,及时将在押人员诉讼环节的时间登记掌控,要求看守所按规定进行提前告知办案部门。随时掌握情况,密切与看守所取得联系,使超期羁押得到了有效遏止。
3、加强监外执行检查。为巩固和深化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的成果。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认真对各派出所、司法局进行了联系。主要是对全区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登记造册,逐一建立了监外罪犯执行监督档案和监外罪犯个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积极参与司法部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掌握是否建立监外执行犯罪人头档案。派出所、司法所是否每月要求罪犯汇报思想,或每季度对其谈话一次并记录再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11次书面纠正意见,使监外执行工作更规范。
4、加强日常监督。全年来,我院监所部门,加强收押、出所检察,认真查看相关凭证,认真做好看守所检察日志的记载,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帐,找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并加强对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督足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卫生检查。全年共口头纠正违法5次,与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4次,并对每月掌握监管动态,认真作好所情分析。
5、继续加强分押分关工作的监督。一是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看守所的混管混押,直接危害监管秩序的稳定,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成年犯与未成年犯、未决犯与已决犯混管混押进行了监督检察,并对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与看守所沟通、联系,尽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口头上提出积极有效的建议,使看守所的各项工作更加完善。
六、加强对罪犯“减、假、暂”的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全年来我院按照省市院要求,认真开展了“减、假、暂”专项活动,对辖区内一名符合条件的假释人员进行摸底了解,制定了专项活动方案。继续在监管场所推行罪犯“减、假、保”公示制度,增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地杜绝了“前门进,后门出”的违法现象。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所检察工作纷繁复杂,基本上囊括了所有检察业务的内容,监所科干警业务素质要有较高和全面的水平,目前监所干警的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监所科干警业务素质,监所干警人员数量远远达不到工作的需要。
9.监所法律文书 篇九
对监管场所来说,暑期监所管理的压力是非常大的,随着天气转热,监室内的温度明显增高,长时间处在监室内这种环境下,在押人员之间可能会因压抑、烦燥、各种矛盾纠纷引发更多的冲突,对在押人员来说也是一种严峻的考验,是考验他们的身体、考验他们毅力、考验他们耐心的时候,更是对监督所安全的一次严峻考验。为此我们要全力以赴,采取各种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及防病工作,确保在押人员的平安度复:
一是经常性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由于我所处在半山腰的位置,四周都是山,各种虫、蚊子都很多,针对这种环境,我所对监区的周边提前做好灭虫除害工作,在汛期结束后,立即开展对监区外的卫生防疫工作,同时做好监区周边的环境卫生,减少蚊虫生存的土壤。在监区,根据要求我所每周定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为监室配备了蚊不叮、菲子粉等药品,全力做好防虫除害工作。
二是对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理出应该掌握的重点人员,要求医生每日增加巡诊次数,对重点人员重点关注。通过排查,目前在押人员中有二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21人是经常服药要求关注的高血压,有2人患有抑郁症,有3人患有心血管疾病,这些都是医生要求重点关注的人员。另外,在日常巡诊中发现或监室内报告的新增各种患有各种严重疾病的人员,也是时刻关注。
三是为在押人员配备必须的防暑降温药品和饮品,目前防暑药品已全部发放到在押人员手上,在气温达到35度以上时为在押人员准备绿豆饮品,做好降温的防范工作;
四是给监室通风,做好降温工作。针对监室比较封闭,屋顶也没有隔热层,处在太阳的直接照射下,每天太阳照射的时间又长,监室内的温度确实是比较高,人如果长时间处在这种高温、不通风的环境下,不仅容易中暑,也容易诱发各种疾病,还会造成在押人员的脾气容易暴燥、冲动等。为此所里把监室的封闭门在白天和前半夜打开,给监室通风。
10.关于监所戒毒文化培育的思考 篇十
关于场所戒毒文化培育的思考
目前,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着戒毒人员戒毒康复和矫治管理的主要任务,其戒毒成效直接关系着戒毒工作的成败。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仅要成为毒品的一方净土、戒毒康复管理的制高点,更要成为戒毒文化宣传的重点领域。在两年期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戒毒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强烈的戒毒文化熏,在其大脑中牢固树立戒毒的意识,对其巩固戒毒意志、减少复吸率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戒毒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传统毒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等大量进入我国已有近200年历史,其间经过鸦片战争等多次社会性禁毒运动,对毒品的危害已经做了广泛的宣传,对吸毒者也做过多种形式的处罚,社会大众对传统毒品的危害了解较多,在全社会已经形成了禁毒、戒毒的文化氛围。但是,近年来化学合成毒品以全新的面目出现,往往打着治病、娱乐的幌子引诱年轻人参与其中,殊不知其危害更为严重。新型化学合成毒品在社会上宣传不多,大多数人不了解其成分及对人体的作用,年轻人娱乐中轻信别人的传言,相互引诱尝试化学合成毒品,以至于走上不归路。所以,广泛宣传新型化学毒品的危害,让全社会了解化学合成毒品,形成自觉抵制化学合成毒品的文化氛围,对遏制化学合成毒品蔓延的势头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戒毒文化的容
戒毒文化宣传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文化宣传容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各种文化宣传给戒毒人员灌输禁毒戒毒的理念,形成戒毒光荣、吸毒可耻的思想意识,不断强化戒毒意志。戒毒文化宣传的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毒品犯罪的法律知识宣传。让戒毒人员一定要明确一个概念,吸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行为,这一概念一定要树立起来。吸毒绝不是个人行为,它危害的不光是个人身体,它还会诱发其他犯罪。所以对吸毒行为的法律定义宣传十分重要,要消除各种错误认识。
2、传统毒品和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知识宣传。对这些毒品知识的宣传是为了增加戒毒人员的鉴别力,消除他们对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的模糊认识。当他们在社会上面对这些毒品时候,就会在大脑中自然出现毒品的概念,增加抵御能力。
3、毒品危害知识的宣传。毒品的危害主要有对吸毒者身体健康的危害、诱发社会犯罪、导致传染病的蔓延、败坏社会风气等。这些危害都有大量的实例作为实证,各种图片宣传很有说服力和震撼力。毒品危害知识的宣传不能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上,要从病理分析、深层次社会原因分析的角度来讲解毒品的危害,加深戒毒人员的理解。
4、戒毒方法的宣传。戒毒康复要遵循科学的方法,既要开展体能训练,增强体质,又要开展教学,增加文化知识,更要参加生产劳动,锻炼意志。戒毒康复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才能从身体心理素质、戒毒意志、文化素养等各方面有一个较大的提升,戒毒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5、戒毒成功实例的宣传。戒毒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但是我们身边戒毒成功的实例比比皆是。这些戒毒成功的实例对戒毒人员具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特别是在他们心理脆弱的时候,在戒毒十分艰苦的时候,这些成功的实例可以增加他们戒毒的力量和信心。
6、传统文化的宣传。戒毒文化必须根植于传统文化。传统文化讲究修身、养性,讲究仁以为己任、任重而道远,等等,这些观念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容易接受。可以利用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来讲解人生的义务,培养他们爱亲敬老的思想,从而放弃毒品。所以,充分利用传统文化来开展戒毒教育工作,戒毒教育容易产生心理共鸣,容易被戒毒人员接受。
三、戒毒文化的表现形式
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必须成为戒毒文化宣传的制高点,各种形式的文化宣传集中起来形成一种戒毒文化的力量,共同作用于戒毒人员,熏和影响他们,使他们在两年期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戒毒文化得以提升,戒毒意志得以巩固,为出所后彻底戒除毒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戒毒文化的培养在戒毒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充分利用墙体视觉宣体,打造强大的墙体文化。墙体文化具有位置固定、视觉效果突出的特点,在场所能够形成一定的文化宣传氛围。在戒毒人员活动的围,每一面墙壁上都要有主题的宣传戒毒文化,在他们寝室要有文明生活、讲究卫生的标语,在生产车间要有安全生产、按规章操作的口号,在教室要求努力学习、勤于思考的名人名言,在大院四面墙壁上要有图片、文字宣传戒毒康复常识,形成立体式的戒毒文化宣传圈,让戒毒人员处处感受到文化宣传的力量。
2、大力开展演讲、征文、歌咏比赛、篮球比赛等文体活动,让戒毒人员在活动中感受戒毒文化。墙体文化是静态的文化,而文体活动是动态的文化。在演讲活动中,戒毒人员可以控诉毒品的危害,畅谈自己的戒毒心得和今后的打算,抒发自己的感想。在歌咏比赛中,戒毒人员演唱励志歌曲、红色经典歌曲,鼓舞士气,活跃生活,增加情趣,使戒毒生活丰富多彩。篮球比赛具有对抗性,既是体能的较量,也是团队协作精神的体现,戒毒人员在比赛中可以锻炼意志,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对于戒毒康复具有重要的作用。
3、课堂教学是戒毒文化宣传的主阵地,应该得到持续加强。对戒毒人员开展法律常识、思想道德修养、戒毒知识和戒毒康复系统化的课堂教学,有利于形成新的知识结构,提升他们的文化素养。课堂教学具有稳定性,教学容体系结构完整,能够开展一些深入的学习,是戒毒文化形成的主渠道。戒毒人员通过系统的课堂学习,对戒毒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他们形成戒毒文化和巩固戒毒意志具有基础性作用。
4、充分发挥《戒毒小报》和广播站的作用,增加戒毒生活的鲜活容。《戒毒小报》一般为月刊,分设综合版、戒毒版、文艺副刊版,主要反映戒毒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是戒毒人员的精神食粮。广播站每天早、中、晚进行三次播音,容贴近戒毒人员的生活,设有新闻播报、民警讲座、学员论坛、历史故事、生日点歌等栏目。广播可以让戒毒人员增长知识、丰富业余生活,也是场所戒毒文化宣传的一道风景线。
5、建好文化活动室、阅览室,举办好兴趣特长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拓展戒毒文化培育空间。文化活动室主要包括图书、棋牌、健身、卡拉ok等活动容。开展读书活动,可以开阔戒毒人员视野,丰富知识。兴
趣特长班可以开设书法、绘画、舞蹈、乐器等兴趣活动,冶他们的情操,提高自身素质。职业技术培训班可以开设微机操作培训、电子装配等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回归社会的自我生存能力。
6、组织戒毒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做广播体操,背戒毒誓词等活动,增强戒毒心理暗示的作用。开展心理咨询,可以缓解戒毒人员的心理压力,疏导心理症结,引导他们树立健康理念。组织戒毒人员每天起床后做早操,上午10点做课间(工间)操,可以增强体质,调节心理,起到劳逸结合的作用。晚点名前集体背诵戒毒誓词,巩固戒毒意志,发挥心理暗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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