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职工工伤认定须知(精选15篇)
1.申请职工工伤认定须知 篇一
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医院、职工 :
为规范工伤医疗行为,减少职工或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依据《潍坊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要求,现将工伤诊疗过程中应遵守和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望履行:
一、入院: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送往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医院救治(紧急抢救的可就近治疗,待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后,及时转往协议医院),并先行垫付有关费用,同时将本《须知》交与经治医生和护士长阅知,待医患双方签字后带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市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
二、用药及收费:严格按照《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手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下称《药品目录》、《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三、特殊医疗审批:院方在实施下列特殊医疗项目前,主管医生应履行告知义务;
1、《药品目录》、《收费标准》之外的项目及收费。
2、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
3、安装假肢、假牙、义眼、矫形器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需先办理确认、申请等手续。“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由主管医生负责填写《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由伤者所在单位或其家属报市社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紧急抢救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
四、治疗:院方应严格遵守因伤施治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药品及国产手术材料。用药及辅助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与伤情无关的用药及辅助检查,院方应与伤者讲明,征得伤者同意并签字后,应单独处方、分别收费。
工伤门诊实行“双联处方”,凡需收费的处方应复写一式两份,并详细注明检查治疗项目、药品数量、单项金额等,门诊开药一次不得超过7日量。
五、住院:伤者“挂床”(挂牌)住院期间的费用,与医嘱内容不相符的收费;入住保健、高干病房超出住院标准(一级医院1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三级医院30元/日)的床位费,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六、转诊:伤者入住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科、转院,确需转诊的,事前必须由院方提出意见报市社保中心审批(紧急抢救的3日内补办)。
七、工伤职工医疗信息联网:凡因外伤住院治疗的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均应询问其是否为因工受伤,是否已经加入工伤保险。对已经加入工伤保险的,协议医院应提示职工或陪同人员及时办理工伤医疗信息联网手续。工伤职工也应主动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或《职工工伤保险手册》等有效证件,以便协议医院及时进行身份甄别和信息联网。出院时打印《潍坊市工伤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市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
八、出院:伤者出院时,院方应积极协助复印病历,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每日清单等。伤者出院不得带药,确需转门诊治疗的按门诊治疗规定执行。九、二次治疗(或旧伤复发):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因违反本《须知》内容以及未履行审批手续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主管医师签名:
护士长签名:
伤者签名:
****年**月**日
2.让工伤职工人人享有工伤康复 篇二
一、绍兴市区工伤康复工作的基本情况
经过几年的努力,绍兴市的工伤康复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2008年底,绍兴市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3.71万人,工伤认定1113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18例,工伤保险基金共支付842万元(不包括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赔偿数额)。2009年4月,绍兴市率先在绍兴市人民医院成立了浙江省工伤康复中心。由于该中心由市人民医院单独出资建立,还承担了医院其他科室病人的康复任务,因此,在康复病房床位的数量上、配备康复支具安装室,还是拥有康复专业医师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工伤康复的宣传力度,树立科学的工伤康复理念
要加强全社会、专业工作人员和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重要性的宣传和引导,树立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强化“先康复、后鉴定;先康复、后补偿”的科学理念,为伤残职工提供平等的参与社会的机会。
2.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政府要尽快建立关于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企业主的行为,使工伤职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管理服务模式上可以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伤康复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模式,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多层次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
(1)选择规模较大的医院,充分利用该医院现有的医疗卫生设施和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2)由于工伤康复绝大部分属于骨科范畴,可以选择设有骨科的,医疗资源相对比较闲置的一级医院作为工伤康复服务站。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实行双向转诊机制,即在大医院医疗康复结束后,定向转到一级医院,为工伤职工提供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服务,这样既方便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节省了康复费用,还可以提高闲置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3)随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的日趋完善,对需要长时间康复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转到就近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甚至可以请康复护理师上门服务。既有助于工伤职工进行长期康复治疗,又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3.适当放宽辅助器具配置政策,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质量
部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而辅助器具质量、档次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因此,对特殊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可允许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绩效。
4.加强监督和指导,努力规范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运行
由于工伤认定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导致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只能采用后付制。后付制的特点是对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有着充分的依据,也不存在支付审核的技术难度,但出于医疗服务方自身利益,会变相扩大或刺激诱导医疗消费,从而导致基金浪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也就难以及时到位。因此,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根据目前的情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医疗服务的范围、数量给予严格的限定,并尽可能符合基本医疗诊疗范围,将各种技术参数和控制管理措施体现在协议上,以保证监督管理有充分的依据。
其次,尽量缩短工伤认定的时间。缩短工伤认定时间,可保证经办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及时对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进行管理和审核。
第三,建立严密而系统的监管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要进行年度核查;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社会公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和管理情况的不定期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公示制度,不走形式,不做表面文章,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工伤康复制度是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任务。通过利用现代康复手段和技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工伤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将有力地促进工伤人员全面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3.申请工伤评残须知 篇三
一、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后(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
(二)被鉴定人申请书一份;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被鉴定人的单位意见证明书一份;
(五)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审核);
(六)原始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各项有关检查(检验)报告单、X光或CT片(入院与出院的片)。
二、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市劳鉴会递交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补齐材料后再受理。
三、鉴定
(一)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其他
(一)需要到医院借片和复印住院病历资料的,由我办出具介绍信;
(二)凡是医院复印的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印章;
(三)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
4.申请职工工伤认定须知 篇四
职工未申请认定工伤不能直接起诉索赔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状告莒县某橡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因李某未认定工伤,不符合受理条件,只得申请撤回了起诉。
李某自2009年3月份起在该公司从事机器操作工作。2011年3月19日,李某在工作中将手指挤伤,伤后住院治疗。李某于10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该公司辩称:根据《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据此,法院向原告说明应先申请认定工伤,才可以按工伤要求赔偿。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5.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指南 篇五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2、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期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3、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即1993年8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所在单位现仍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6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4、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广州市工伤职工医疗/职业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病历需复印封面);
6、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非伤者本人申请需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可向鉴定受理窗口领取。
注:以上材料必需用A4纸复印。
三、办理时限
1、符合条件、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四、收费标准
详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
(三)《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六、领件须知
领件时,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直接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资料。
七、受理部门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平康路40号一楼大厅 邮编:511400
6.申请职工工伤认定须知 篇六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对于加班事宜,只有冯某本人和用人单位是知情人,现冯某已死,对于用人单位否认安排冯某加班的说法已死无对证。某木材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如冯某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单方提供的可规避工伤责任的证据材料是否采信应综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慎的考虑。用人单位有严格的加班制度和下班后进入材料仓库的制度,但冯某在正常下班后,作为材料仓库的保管员,仍能进入仓库。从这点上看,无法排除冯某在事发当晚是经批准后进入工作场所加班的可能。另外,公安机关已确认冯某的死亡无他杀迹象,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冯某事发当晚是因在仓库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死亡。冯某在仓库堆放的货物前被其日常所能接触到的叉车挤压致死,属在工作场所因生产工具致死,冯某的死亡与工作有关。
其次,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是否违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无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以冯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不予认定冯某的死亡为因工死亡的理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此外,冯某正常下班后仍能进入仓库,在工作场所因生产工具致死,用人单位亦应为其管理不严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综上,对于冯某的死亡,笔者更倾向于认定为因工死亡。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7.申请职工工伤认定须知 篇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单位工伤职工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86号)及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等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____年___月___日认定职工________为工伤,认定编号________,并于___年___月___日鉴定其为工伤伤残____级,鉴定编号_________,现提出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附: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审核原件)
2、工伤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殊情况提供)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签字:
(印章)
(印鉴)
****年**月**日
8.工伤认定须知(写写帮整理) 篇八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
1、单位申报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此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该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个人申报时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相应的证明)。
2、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单、工资卡、工作证、2个人的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证人证言需要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未住院或者住院但申请时未出院的须提供此项)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上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面退回)。
4、受伤害职工本人自述(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面退回)。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证明受伤过程(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铜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铜山新区北京北路与同昌西路交叉路口南)出具的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无论参保与否都应开具,单位注册地不在铜山的,应同时提供注册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7、属于下列受伤情形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因工外出期间,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a、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c、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8、派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9、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申请职工工伤认定须知 篇九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4个月前,我在卸载原材料时,不慎被砸伤。治愈后,我曾于近日持医生亲笔签字的治疗病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却遭拒绝,理由是我所应提交的是医院诊断证明,而非治疗病历,我不能用治疗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可我觉得治疗病历同样可以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具体地反映我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从而达到证明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纯属刁难。请问:我的想法正确吗?
读者:刘芳芳
刘芳芳读者:
你的想法是错误的,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
一方面,诊断证明不同于病历。诊断证明是医疗单位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代表医疗单位意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认定书、医学死亡证等,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病历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于它只是代表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且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甚至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故不能作为相应的认定依据。另一方面,工伤认定中不能用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即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而非病历。
江西 颜东岳
10.工伤保险待遇办理须知 篇十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间: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的:(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门诊治疗: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检查报告单;(3)、住院治疗: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或出院证明);并填写《昆明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本人工商银行卡/存折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鉴定费发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认定通知书》、《死亡证明书》、《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有效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子女的在校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6、申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3)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获得的待遇或第三人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资料;(4)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
7、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2)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资料;(3)《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
8、申报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同意材料、交通费和住宿费的票据、医疗票据。
11.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篇十一
二、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工伤,就医后3天内由单位或个人将情况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备查。
三、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因病情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由患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在转院就医后7天内补办。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规定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垫付,治疗结束后由单位持工伤认定报告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有效发票、病历、相关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单位帐号、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属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五、凡治疗非工伤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费用及不符合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用材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2.申请职工工伤认定须知 篇十二
三个月前的一个上午,我在上班期间由于地滑,不慎跌倒后从二楼楼梯滚到一楼。经送往医院救治,现已痊愈出院。可当我于近日持有医生亲笔签字的治疗病历,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我必须提交诊断证明。我坚持认为治疗病历同样能够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具体地反映我的受伤情况、治疗经过,并拒绝补正交付诊断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表示不予受理。请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对吗?
读者:张晓莲
张晓莲读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即其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
一方面,诊断证明和普通病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于它只是代表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而且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决定了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诊断证明是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等证明文件。它代表医疗单位的意见,而非医务人员个人,由医疗单位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是司法鉴定、工伤认定、残疾等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另一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用普通病历代替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是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非普通病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仅有权要求你补正,而且如果你拒不补正,则可以拒绝受理。
13.北京市西城区工伤报销须知 篇十三
北京市劳动保障政策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参保单位请于每月1-20日及时申报医疗单据,本费用报销截止日期: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申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证明材料:
①、工伤证复印件(首次申报须核实工伤证原件)、诊断证明
②、门诊:收据、底方(加盖工伤专用章)、单项检查费(附检查报告)、治疗费用附明细;口腔科所有检查治疗费用必须附各项明细。③、住院:费用清单、收据、诊断证明。
2、门诊、住院单据分开填写申报(如:同时申报同一个工伤病人的医疗费用时,要求门诊、住院单据必须分开填写申报),认真填写除*项外各项。
另:五万元以上填表七(一式三联)。职工医疗费用审批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3、收据及底方按费用发生日期整理好后左上角装订。注意事项:
1、首次报销必须先到社保支付部(二层西大厅)窗口做工伤登记。
2、调动工作或单位减员之前务必先申请报销工伤费用。
3、工伤人员认定工伤之后,到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共80家医院)就诊时请全额垫付(不可持卡结算),交单位整理后手工申报,否则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自2013年1月1日起。
4、单位工伤人员15名以上按照要求(工伤登记表)可自行打印申报。
5、工伤报销须知、大额表格、申报表格及工伤定点医院名称可到咨询台拷贝。
6、领取工伤退单,请于每周五到二层东大厅14号窗口领取。
7、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是与工伤认定部位有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审核遵循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使用药品有适应症限制的,严格按照适应症要求支付。
8、工伤人员发病当天乘坐救护车,入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转运或其他交通费不予支付。
9、丢失单据于次年4月1日开始申报。要携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证明》(在医院领取)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在区县医保中心咨询台领取)。
10、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先由保险公司理赔或经法院判决的,不赔偿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差额报销。
11、非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先由保险公司理赔或经法院判决的,不赔偿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差额报销。
12、工伤保险对于特需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3、自2012年1月1日后,伙食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目前伙食费的支付要依照出入院时间支付,但因住院结算周期问题,伙食费的支付应在出院结算后20个工作日以上。
14、工伤人员符合出院标准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15、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工伤基金不支付。
16、工伤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定点药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
17、职工被派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工作,发生工伤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抢救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到本市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因工伤导致精神疾患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治疗精神疾患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西城区医疗事务管理中心
14.申请职工工伤认定须知 篇十四
答: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企业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申请工伤的地方:
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即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企业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不是农民工,而企业注册地和职工工作地不一致的,需要根据各省市具体规定来确定申请工伤的地点。比如,江苏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同,即如果企业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工作地即企业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参考法规: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
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第1条。
例:
赵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07年4月3日,赵某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其申请不在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赵某应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赵某不服,遂诉至石家庄市公司所在区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和赵某工作地河南省南阳市均未为赵某等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
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因此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并口头告知赵某应尽快向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仍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在公司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都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及享
受工伤待遇以生产经营地为准;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选择有权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本案中,赵某的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和赵某工作地都没有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此种情况,赵某应该向公司生产经营地,即赵某工作及事故发生地的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公司注册地石家庄。
操作提示:
1)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的,应选择其中之一为职工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选择参保地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与在两地参保发生的人力资源相关成本支出的对比;
当地医疗技术水平,尤其是在企业所属行业易发生的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医疗水平
如何,医疗收费水平如何;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网络是否发达,能否在企业及时送医的情况下有效地把工伤对职
工及企业的损害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因职工工伤实际需支付的费用在两地的差别; 参保地手续办理的简易、繁琐和速度;
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标准数额、工伤保险实际可支付数额与
工伤治疗实际发生费用的比例大小。
15.申请投资移民须知:有条件绿卡 篇十五
美国:首次登陆是有条件绿卡,2年后申请去除条件
对于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者而言,其首次申请到的美国绿卡是有条件的,但是只要投资人选择了安全的项目,2年后就可以合法地去除条件。提醒申请者,两年后移民局需要审核绿卡持有人的投资和该投资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是否依然存在。每183天登陆美国境内一次。如符合移民局的要求,将换发10年期的绿卡。
澳大利亚:不同类别条件各异
永久居留(绿卡)是一种权利,让申请者可以在澳大利亚居住,并在许多方面与澳公民享有同等待遇。但是,获得澳大利亚163、165签证的申请者得到的是一个4年的临时居留签证,要转成永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请永居可以申请州政府担保的892类别,这样要求较低,但一定要在担保的州做生意和居住。
加拿大:一步到位申请枫叶卡
满足加拿大投资移民(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一旦获得移民审核通过,完成了规定的投资,就可以获得全家的移民签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加拿大登陆申领“枫叶卡”,一旦获得枫叶卡就可以享受与当地居民一样的福利(除政治权利)。但加拿大枫叶卡的时间是5年,每5年都需要更新一次,如果没有满足相应的居住要求(5年内居住满2年),将会对枫叶卡的更新有影响。
英国:满足移民监即可申请成公民
英国投资移民成功后,若要申请永久居留身份需要总计5年的时间(在这5年内投资者及家人享受移民全部待遇)。如果主要申请人在至少五年内完成以下三个步骤,主要申请人、配偶和18岁以下的受供养者将可取得永久绿卡。
1主申请人(投资款可以来自家人)首先必须在原居地向当地英国外交办事处递交申请。如果入境审批官员审核通过后,英国政府将向主申请人、配偶和十八岁以下的受供养者发出临时许可证,准予入境和在英国居住三年。若年满18周岁已在英国留学的子女作为主申请人的话,直接在英国申请。
2当三年临时逗留期限届满时,主申请人必须在英国境内申请“延长逗留”。主申请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英国政府将批准全体家庭成员延长逗留两年:申请人已入境英国,而且大部分时间都是逗留在英国和以英国为其主要家园(即每年至少逗留六个月,但如果想申请成为公民,每年最好逗留九个月以上);申请人的配偶和孩子则没有居住上的要求(这对国内有生意的人来讲,是很理想的一种投资移民方案)。已按照规例所指定的其中一种方式,在英国投资至少一百万英镑;需有一定的资金用来维持自己和家人生活。
3当两年延长逗留期限届满(申请人已经在英国居住满5年),申请人就可申请无限期逗留(简称“ILR”,即为无限期永久居留)。如果主要申请人再次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申请人在英国居留满5年,英国政府即批准申请人及全家获得无限期居留身份。申请人也可在5年内随时进行入籍的基础英文考试,考试合格,在居住满6年后转成英国籍。
新加坡:一步到位拿绿卡
新加坡投资移民是一步到位拿绿卡,获得绿卡后两年内在新加坡住满一年,即可申请入籍。拿到新加坡护照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就可以自由出入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香港:需7年之后取得香港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