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网签合同范本(13篇)
1.房屋网签合同范本 篇一
南京网签合同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2、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坐落:。
编号 室号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用途 配室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_____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2、于_____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三、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___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者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的违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____方承担,营业税由____方承担、印花税由____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____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缴纳的手续费由____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房屋网签合同范本 篇二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 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 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 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 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3.网签合同 篇三
网签合同指因为无法面对面或为了更加方便而在网络上直接签订合同的行为。
2、商品房买卖网签效力
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违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在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进行网签,将使买房人不能正常过户,也不能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
网签对于保护购房人的交易安全意义重大。
网签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的合同,它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环节;
最终的合同效力以纸面合同为准,网签和纸面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3、二手房买卖网签效力
网签后卖方看到房价涨了要想毁约卖给第三方也必须注销网签后才能进行;
注销只有买方或双方一起向房管局申请,才能注销。
即需要有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不能对已经网签的房子进行处置。
一旦卖方毁约,买方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依法起诉卖方履行合同就行了;
不需要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者诉中财产保全。
二手房交易中,网签也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最终的合同文本;
只有最终的纸面合同才是最终的合同。
4.购房网签合同注意事项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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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网签合同注意事项
近年来网签购房合同逐渐成为签订购房合同主要手法,你真的了解购房网签合同吗?作为买房人,在购房网签合同时要注意什么事项?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1、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很多地方都说看五证,实际没必要,办理预售许可证必须提交其他四个证,让房地产管理部门替咱们把关更稳妥,我们只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
现在很多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是综合或者商住,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40年,所以大家在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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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性质是否是出让和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因为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住宅到期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业界一般认为会缴费续期。
3、看清楚房屋用途
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明确的就是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两小时,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一般来说,如果住宅入学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估计公寓将不能作为学区房,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这点要特别慎重。
4、物业也不能忽视
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虽然成立业委会后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但目前的现实是很多小区因为居住率不足或者业主不愿多操心,业委会的成立遥遥无期,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产生很多纠纷,作为业主单兵作战,难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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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
在合同签订时候,有时候开发商会答应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后不了了之。
另外就是是否是车库,一定要看规划,而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不一定能停进去车的就是车库,很多层比较高的贮藏室也可停车的,开发商一般都说是车库,此时要看规划是否是车库,另外就是人防的车位,不能办证,也需要特别注意。
6、面积的约定
这是目前纠纷多的情况,主要是大家都认为签订合同后,面积差距超过3%的,可以不用付费,实际这是错误的。
在这里如果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无约定再按照规定执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和购房人进行约定,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这样的话,就直接采用测绘面积了,有效规避了那个3%的法定条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这点,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超过多少不再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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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问题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答应帮你贷款,但合同中开发商又不写清楚无法贷款可以退房,而是约定因为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让购房人一次性付清房款,这点也要慎重,可以自己先行查询个人信用或者合同约定清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
8、逾期或者赔偿的问题
开发商和购房人会在合同中,对双方办证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进行约定,但如果你细心就会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的金额是不对等的,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求对等待遇。
9、交房的问题
合同约定交房的条件,一定要明确,是经过哪个验收之后,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备案,还有消防验收等等,必须明确,因为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也要约定清楚。
10、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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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会所或者公共场所,现在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开发商往往只是告诉你说,小区内的会所、健身场所等等多么规范,多么先进,绕开产权问题,如果你不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有可能终让开发商卖掉,买主不一定能让你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约定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11、对各类设施的约定
燃气、宽带等,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开发商让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譬如宽带,不能只让我们被动的选一家啊,都进来那我们可以选择的范围就大多了,就有主动权了。
12、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必须多研究
凡是前面提到纠纷的内容,后面写双方协商解决的,一般都是对开发商不利的,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不能简单的协商解决,否则出现问题之后,你就没有追责追赔的依据了。
借款人失踪如何借款追讨
http://s.yingle.com/y/ht/1132491.html
独家销售代理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32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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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房租赁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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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公告应该写明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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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 http://s.yingle.com/y/ht/1132487.html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http://s.yingle.com/y/ht/1132486.html 好心为
朋
友
牵
线
做
生
意
惹
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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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基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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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 http://s.yingle.com/y/ht/1132483.html 哪些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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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为购物摔伤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481.html
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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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违规操作中标无效
http://s.yingle.com/y/ht/1132479.html
承租人与房东因改 http://s.yingle.com/y/ht/1132478.html 合同
订
立的程
序
--要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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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特许经营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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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先锋汽车配件销买卖合同质量纠纷 http://s.yingle.com/y/ht/1132475.html
企业借款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ht/1132474.html 维修工抢劫后下跪实名打欠条罪名成立获刑4年 http://s.yingle.com/y/ht/1132473.html
什么是直接代理 http://s.yingle.com/y/ht/1132472.html 已做抵押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吗 http://s.yingle.com/y/ht/1132471.html
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http://s.yingle.com/y/ht/1132470.html 借款展期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32469.html 电子合同
成立
时
间
与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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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http://s.yingle.com/y/ht/1132467.html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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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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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http://s.yingle.com/y/ht/1132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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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尺乡一村委会因缔约过失被判赔偿 http://s.yingle.com/y/ht/1132463.html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县兴盛工 http://s.yingle.com/y/ht/1132462.html
厂房租售合同的订立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ht/1132461.html
什么是表见代理 http://s.yingle.com/y/ht/1132460.html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459.html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区别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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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 http://s.yingle.com/y/ht/1132457.html
借款证明 http://s.yingle.com/y/ht/1132456.html 订立劳
动
合同的原
则
及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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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 http://s.yingle.com/y/ht/1132454.html
借款合同格式 http://s.yingle.com/y/ht/1132453.html 特许
经
营
合同
纠
纷
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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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 http://s.yingle.com/y/ht/1132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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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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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解释 http://s.yingle.com/y/ht/1132449.html 合同是否有效纠纷 http://s.yingle.com/y/ht/1132448.html 什么叫特许经营 http://s.yingle.com/y/ht/1132447.html 借款合同特征 http://s.yingle.com/y/ht/1132446.html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 http://s.yingle.com/y/ht/1132445.html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444.html
国外特许经营 http://s.yingle.com/y/ht/1132443.html 关于缔约过失 http://s.yingle.com/y/ht/1132442.html 房屋贷款合同中的不合理格式条款 http://s.yingle.com/y/ht/1132441.html
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y/ht/1132440.html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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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风险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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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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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 http://s.yingle.com/y/ht/1132436.html
招标违规操作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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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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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自己出具的欠条后赖账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433.html
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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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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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短期借款 http://s.yingle.com/y/ht/1132430.html 特许经营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32429.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 http://s.yingle.com/y/ht/1132428.html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427.html 剖析“
不
平
等
格
式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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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425.html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http://s.yingle.com/y/ht/113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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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 http://s.yingle.com/y/ht/1132423.html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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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案例探讨 http://s.yingle.com/y/ht/1132421.html 房子出租后还可以在抵押或者买卖吗 http://s.yingle.com/y/ht/1132420.html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 http://s.yingle.com/y/ht/1132419.html
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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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买卖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417.html 效力待
定
合同的补
救
和
处
理
http://s.yingle.com/y/ht/1132416.html
先合同义务合同法渊源
http://s.yingle.com/y/ht/1132415.html
合同履行与风险负担制度
http://s.yingle.com/y/ht/1132414.html
关于最高额抵押 http://s.yingle.com/y/ht/1132413.html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芜湖市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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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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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如何确认用人主体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410.html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合 http://s.yingle.com/y/ht/1132409.html
怎样写借条 http://s.yingle.com/y/ht/1132408.html 论合同
履
行
中的附
随
义
务
http://s.yingle.com/y/ht/1132407.html
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
http://s.yingle.com/y/ht/1132406.html
单方口头告知:并未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y/ht/1132405.html
违反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404.html
解除劳动合同第一证据: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ht/1132403.html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http://s.yingle.com/y/ht/1132402.html
后合同义务不履行共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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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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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关注“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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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导游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ht/1132398.html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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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理人 http://s.yingle.com/y/ht/1132396.html 签了买房定金协议后反悔定金难讨 http://s.yingle.com/y/ht/1132395.html
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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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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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贸易 http://s.yingle.com/y/ht/1132392.html
5.网签与购房资质审核 篇五
签订网签合同须按要求到网签窗口提交以下要件:
卖方: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买方: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团级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已婚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有未成年子女提供户口簿。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5、买房为集体户口的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另需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复印件,单位集体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
1、购房家庭有未成年子女,户口簿户主不是其父母的,另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公证处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
2、买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院判决监护人代其办理房屋买卖。
3、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供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的“放弃优先回购权”证明,以及产权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已购公有住房(央产房)出售的需提供央产办公室开具的“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变更通知单”。
6.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六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7.房屋维修合同范本 篇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1、2、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8.房屋赠予合同范本 篇八
赠予人(甲方):
身份证编号: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为母子关系,为赠予房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自有的坐落在 ,产籍号:
字第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予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予乙的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即弟兄、姐妹、妻子、儿女都无权享有甲方赠予的房屋继承权)。
二、上述赠予房屋交接时间
年 月 日,赠予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予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赠予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合同签订时间
9.房屋网签合同范本 篇九
1.案件分析
不久前,我单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中,当事人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担保主债权合同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此前,我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尚未办理过此类主债权合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具备主债权合同资格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登记。理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登记机关难以操作。《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桂林市房屋登记工作指南》(2015 年修订版)等均没有明确此类合同可以作为主债权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登记。我国金融创新实践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该类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其中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人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从法律上说,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将被提保的对象规定为“由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可知,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依其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行为,国家经管理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定资产收益权定义是在特定资产有效期内,优先取得特定财产经营、管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在民事活动中,如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二、办理抵押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要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同时也要满足一般主债权合同要求。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要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条款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范围等,主合同与从合同内容要具有关联性。
10.房屋租借合同范本 篇十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租借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出租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乙方(承租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乙方承租甲方出租房租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意:
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
1、房屋位置: 租赁用途:
2、房屋套型: 建筑面积: 楼层: 其他:
3、配套设施:
租期:
1、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及由甲方所配置的家具、家电、乙方应如期完好交还。
3、乙方如要求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续租权,但必须在本租约届满前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租租金双方另行协商。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每月为(即)
2、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予调整。
押金:
乙方向甲方交付 的租赁押金。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结清室内水、电、气、网络、电话费、光纤、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并将附件一所诉物品完好(自然磨损除外)的交给乙方后,且乙方无违反合同约定时、甲方无息归还乙方该押金。
其他费用:
租凭期间,所发生的水、气、光纤、物业管理等费用按房屋内人数平均承担,所产生的电费则由甲、乙双方按户承担。
其他:
1、乙方入住前,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屋内设施完好。
2、乙方在租用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并爱护室内一切设备(第一条第3条所述)。
3、乙方应与甲方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4、乙方入住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缮并据实赔偿,如因乙方不慎或者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由于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甲乙双方各对自己的财产负责。
5、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付租金、押金和各项费用。且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公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和暂住区域内的各规章制度。
6、乙方租用期满,如乙方不需续租、则应在到期日30天前告知甲方。且应允甲方或其代理人带领有意租凭或购买房屋的客人看房。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第六条第2至6条不利情况发生,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且所交租金及押金不退。
补充约定: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同具法律效力。
注:该房内水电气底数为:水 吨、电 度、气 方。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11.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模版)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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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街XX道XX小区X栋XXXX室,身份证编码:2202XXXXXXXXXXXXXXXXX
受赠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街XX道XX小区X栋XXXX室,身份证编码:2202XXXXXXXXXXXXXXXXX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2006年赠与人自行出资为受赠人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XXXXXX小区XX栋XXX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总价值为283,488.00元(人民币大写:XXXXXXXX整),系私有产权,房名现落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附义务赠与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赠与目的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XXX、XXX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电话)见证人(签字盖章)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
签订地点:长春市
签订时间:2 0 0 8年9月12日
(后附双方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
12.房屋网签合同范本 篇十二
一、第18条的适用条件
第一,预售合同必须是有效的。由于合同标的物是建设中的房屋,使房屋预售合同有了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的特点,如标的物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周期长、交易关系复杂、交易程序繁琐等,导致其在有效性上需满足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条件。如果合同因不满足相应的条件而被判定无效,该条当然不能适用。另外,如果预售合同的签订被证实不是为了房屋买卖而是另有他图,如为了借贷的担保等,则其也没有预售合同的效力,该条也不得适用。
第二,合同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则不能适用该条。需要明确,破产法中“均未履行完毕”的含义是不同于合同法的,合同“履行完毕”并非是指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合同义务等在内的所有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而是仅指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而主合同义务要看合同中哪项义务的履行可以起到决定合同类型的作用。
第三,并非对所有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都可适用该条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如果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则管理人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实务中每份房屋预售合同都存在着不同,有着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处理预售合同时需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具体的处理,而不能不加区分的简单适用破产法第18条或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
二、不能适用第18条的几种预售合同的处理
(一)无效的预售合同
为了防控房屋预售合同的风险,法律为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附加了额外的强制性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方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五证”。如果房地产企业“五证”不全,则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某山庄项目破产案”(3),就是因为该房产项目的开发商在预售楼盘时没有预售许可证,在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认定当初的预售合同无效。
虽然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但由于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权利或义务。因此购房者无权主张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只能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向房地产公司追责,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在上述“某山庄项目破产案”中购房者就只能接受返还房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同时,由于购房者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尽到查询核实房地产企业的“五证”的义务,在合同的订立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二)名为预售合同实为担保合同
实务中一些预售合同的签订实际是为了给双方的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由于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在其需要借款而对方要求提供抵押的情况下通常会采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办法,以达到类似抵押的目的。双方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外往往另有借款合同,或者虽未另签借款合同,但所谓的购房者定期会收到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
例如“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4)就是名为预售合同实为担保合同的情况。为了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对抵押合同规定了不允许流质的条款。(5)因此,此种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只拥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而无权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如果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该合同相对人只能作为有担保的一般债权人获得受偿,而无权要求取得房屋。
(三)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预售合同
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最常见的是其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包括已经缴足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情况。对于按揭贷款的情况,购房者实际已经用从银行借的钱向房地产企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此时,购房者已经完成了房屋预售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义务,该预售合同已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状态了,所以破产法第18条对此种状态的预售合同不能适用。
有些管理人认为,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的义务不仅是支付房款,还包括其他的合同义务。上文已对“均未履行完毕”在破产法中的内涵进行了明析,在此只需判定预售合同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的主合同义务为支付购房款,所以对买方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预售合同为破产法中买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类合同第18条是不能适用的。
基于对购房者合同利益的保护,只有在由购房者提出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撤销,房地产破产企业此时需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将购房者的购房款和损失作为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予以清偿。否则,管理人只能履行合同,尽最大可能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如若不能,应将该合同作为在建工程的一部分进行处分,即将合同与在建工程进行整体处理。
(四)已预告登记的预售合同
预告登记是指对于不动产物权转让如房屋买卖过程中,在当事人就交易已达成协议但债权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防止债务人二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物权,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的登记。当事人对是否进行预告登记有自主选择权。具体到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就尚未建成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以限制房地产企业把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不会使购房者拥有房屋的物权,而是使其对将来获得房屋的物权有了物权担保的效力,即物权的公示效力。(6)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使预告登记的物权担保效力仍然能够得以实现,学界一般认为,此时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即排除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而保障预告登记人对该物的请求权能够发生既定的效果。(7)如果管理人对此类合同行使解除权,则有违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即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该类合同不能适用破产法第18条。
对此类预售合同,管理人只能继续履行,如果能交付房屋,管理人应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如果确实无法交付房屋,房地产破产企业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同时基于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应赋予购房人对该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适用第18条需考虑因素
如果预售合同符合破产法第18条的适用条件,破产管理人则可依据此条对预售合同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然而什么情况应继续履行合同,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使破产财产的价值实现最大化。然而如何判定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务中多参照美国的“商业判断标准”,即管理人依据是否能够给破产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来选择对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对于管理人来说,选择解除预售合同通常会使已预售楼盘的拍卖或变卖更容易操作,更容易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因而管理人通常会选择解除预售合同。
然而在此过程中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即购房者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但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此时处于无过错但完全被动的地位,其合法利益理应受到保护,特别是对住房有着迫切需求的购房者,所以仅对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设置“使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最大化”这一单一的标准是不够的。
待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否应作为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目前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管理者在适用第18条时需考虑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理由有三:
第一,在很多房屋预售合同中卖方会要求买方为其未来支付房款的义务提供担保,而卖方向买方未来交付房屋的义务却没有担保,从而造成双方的请求权风险大小不对等;再加上在房屋的建设、公司的运营状况等问题上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决定了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买方作为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对其利益进行倾斜保护。当卖方进入破产程序后,也应对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方利益予以特别考虑。
第二,法律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如果法律适用导致了实质的不公平,则说明其适用的预设条件是有问题的,应当寻求新的更合适的法律适用条件。对于房屋预售合同来说,解除合同导致的是购房者无法得到住房的结果。首先,从经济利益上来说,购房者面对当前房价的飙升其承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远大于其根据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所得到的赔偿,更何况该赔偿还不能够得到全部清偿。解除合同实质上是把原属于购房者的经济利益向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分配,这对购房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其次,从合同标的物来看,房屋不同于其他商品,其对价极高,导致多数普通人已无经济能力再买第二套房子,与破产企业签订的预购合同已剥夺了购房者与其他房地产商签订合同的机会和能力。如果管理人在行使解除权时不考虑购房者的现实利益显然对其是极其不公平的。最后,从人权角度来说,房屋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决定着生活质量,甚至决定着婚姻等人生大事。居住条件、居住环境等还会不可避免的引发很多其他问题,解除合同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和问题是无法用金钱所能衡量的。
第三,对于多数预售合同,解除合同无疑会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继而使破产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率,如果只考虑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这些待履行合同都应当解除。但法律将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没有赋予债权人委员会而是赋予给了管理人,且管理人是独立行使该项权利,其权利不受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债权人的影响,笔者认为,法律的这种设置就是要求管理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考虑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非仅考虑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管理人在适用破产法第18条对房屋预售合同进行处理时,其合同解除权需受到限制,使破产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和对合同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均应作为其限制条件。只有这样,管理人对其解除权的行使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使其行使得到购房人的认可,从而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宏,王道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J].法学论坛,2000(6).
13.房屋承包建设合同范本 篇十三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xx街xx号住宅三层钢筋水泥结构楼房完成50%工程量(扣除三层楼房工程款元)的基础上,给乙方承包三、四层及前五层楼房建设工程,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按时完成施工,按照国家建筑承包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书。
一、工程名称:xx街28号住宅升层建设工程。
二、工程量:共计二层半,实际建筑面积(包括上五层楼房天面、楼梯的面积)平方米。
三、工程质量: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
四、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五、工程承包费: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职责:
(1)提供设计图纸。可根据门、窗框购买的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临时变更门、窗框施工,不另付人工费。
(2)提供门前施工防护网、工程建设用水、220V电、火砖、钢材、水泥、石灰、沙子、石渣等建筑材料,并运到xx街28号门前,由乙方自行上料,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职责:
(1)负责建设过程中所有的模板顶筒及一切施工工具和辅助材料;施工门前、门面天井上搭建好防护楼,防止建筑材料掉落打伤人或打坏物品,便于今后批烫和建筑垃圾的清理。
(2)认真看好图纸,按图纸说明施工,有疑问的地方应和甲方商量清楚后再施工,保证工程建设有条不紊的进行。
(3)建设过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以便提前准备,避免延误工期。
(4)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倒柱要求笔直、不得歪斜,砌砖要砖路平整、灰浆满缝、不得歪斜,搭架装模要平整牢固,扎龙布尺寸要均匀、每一格都要绑牢,倒模用的石渣、水泥、沙浆要按标准配方、准确下料、搅拌均匀,灌浆倒模要均匀饱满、振动平整,每层倒天面后至少保养7天后才能上料砌砖,至少保养22天后才能拆模板,以保证质量。
(5)负责主体室内、楼梯间及三层楼房后面房间留下来的墙基全批烫,要求结实平整,过2cm压尺;做好厨房案板、洗池、卫生间及便池的安装;做好厨房、卫生间排污管、天面排水管、门和窗框等的安装和预埋;做好四层和五层楼房天面四周压墙并批烫;做好天面防水围。
(6)隐藏工程必须经甲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7)每倒置一层天面的当天,乙方必须要安排好时间,倒置当天要一次性倒置完毕,不得隔日倒置,倒置完毕后要及时过面,施工场地要及时清理干净。工程完工后,要清理室内垃圾,清除地板上干结的灰浆,把垃圾搬放到底层楼门前指定地点。
(8)乙方应具有资质,在承包主体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承担主体工程外的项目,按标准合理收取人工费,倒柱等包焊接钢筋每个烫每平米元;天面天井四周砌围墙,不搭架砌砖,每 块元;门前镶瓷砖每平米元。在工程建设中,乙方应为甲方着想,从节约的角度出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计划好、用好建筑材料,避免浪费。
(9)本工程建设必须是签约乙方来完成,不得转让或者卖,甲方不承认第三方。倒置天面的当天,甲方应按实到上工人数发给乙方招待费,中餐每人元。
(10)凡因不按甲方要求或不按施工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要承担所有责任。
(11)在施工中,要确保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期间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12)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若因此影响到工程进度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工程款的结标,按工程进度支付,主体每层完成合格后付给乙方每层工程款的70%,工程全部完工后,五天内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八、施工期限:5月28日上午8时开工至20月
九、工程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责任免费修理,如需要返工的,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十、本合同书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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