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2024-08-29

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共16篇)

1.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一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健康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我乡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特签订本责任书。

1.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确保我乡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2.按照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各村、居委会、各乡级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检查记录。

3.加大农村家宴的监管力度,及时对5桌以上农村家宴申报,对流动厨师登记,报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4.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食品统一配送率达80%。

5.定期对辖区内餐饮店、药品卫生抽查;学校要加强对校内食堂卫生和小卖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卫生制度、进货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

6.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学校学生、家长、乡食堂、超市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教育

7.积极配合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8.强化与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工作衔接,及时报送工作情况、报表资料。

9.辖区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故,要及时报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10.配合执法部门到本辖区内的企业、摊点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不得在查处案件前先通报案情。

11.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为执法人员办案提供条件。不得消极对待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不为当事人说情,不干扰办案,不搞地方或部门保护。

本责任书由各目标责任单位与乡人民政府签订,一式三份,乡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单位、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各一份。

光华乡人民政府(盖章)负责人:

责任单位:(盖章)负责人:

二0xx年二月

2.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二

本刊讯 在2015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 (以下简称“三节”) 来临之际, 为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 日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办下发通知, 要求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部署, 结合本地实际,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防范食品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 确保“三节”期间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通知提出,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巩固年初以来全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和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 突出重点,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点内容、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 明确任务, 责任到人。要严格检查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等, 强化过程控制, 严防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交叉污染等情况的发生。同时, 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一旦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要依法从严惩处。

3.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三

关键词:食品;药品;检察监督

近年来,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呈易发、多发态势,食品与药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未来、人民群众福祉、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为回应人民群众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2015年3月到2016年12月,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一、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与药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健康,而且关系到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愈加严重,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从不合格狂犬疫苗到毒胶囊,再从三鹿奶粉到双汇瘦肉精,更不用说随处可见的“激素速生鸡”。这一系列问题,不禁让我们对食品药品安全感到担忧。而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案件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以及相关人员的行贿受贿交织在一起。一些负有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涉刑案件移送情况以及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以前我国刑法对食品监管的渎职行为没有规定,这次列入修正案中,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针对性,也显示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监管力度。

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行政案件处罚多,主动移送少。公安机关侦办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摸排发现,经由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少之又少。二是移送案件证据转换难,食品与药品类行政案件量大面广,又具备专业知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普遍存在无现场检察材料、现场照片,证据收集、鉴定结论不规范等问题,且行政部门取得的证据在转为刑事案件后,因证据规格不一致而造成大部分无法使用,公安机关不得不重新调查取证,有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检察官受机关性质和知识面的影响,不可能对社会各界的知识面面俱到。在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某个违法事实可以适用几种行政处罚规定,每种处罚都合法但结果却并不相同。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进行“私了”,既可以使执法人员得到好处,也可以使相对人得到从轻处罚,在案卷上还能不留痕迹,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三是伪劣食品药品的缓效性可以掩盖执法者的渎职行为,商业贿赂无处不在,伪劣食品药品对生命、健康的损害后果难以在短期内显现,因此追究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难度更大。这就使一些玩忽职守或收受好处甘当违法经营保护伞的执法人员获得侥幸心理支撑。

二、针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检察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一)强化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严厉打击食品与药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

严肃查处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增强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多发态势。

(二)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等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台账和案卷,以及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增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同时,重点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情况。加强惩治与防范食品与药品犯罪,需要“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三)综合行使检察权,对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除了侦监、反渎等部门之外,预防部门可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使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控申部门可以利用网站、举报接待室、电话举报等方式加强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了解和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四)对案件追踪、积极参加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对疑难复杂、当事人有不满情绪的案件,在结案后仍要继续追踪,依法依理继续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当事人的困难要尽力帮助或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案外延伸工作,认真剖析破坏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走访交流、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建议,促进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理应承担起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李梦婕.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查处困境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7)

[2]覃俊翔.完善我国药品安全监管若干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1

[3]陈丽.我国药品监管研究[D].沈阳:沈阳医科大学,2007

[4]“两高司法解释”新闻发布稿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语

作者简介:

4.桥头集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篇四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努力营造安全饮食用药环境,保障本镇食品药品安全,桥头集镇人民政府明确各村(居)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村(居)委员会应对本村(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村(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本村(居)食品药品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及时部署本村(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积极配合县、镇有关部门在本村(居)的工作;建立健全本村(居)食品药品安全和药品“两网”建设管理体系,将食品药品安全和药品“两网”建设列入村(居)目标考核内容。

2.确定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结合镇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村(居)实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有计划、有部署、有记录、有考核,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全部食品药品安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开展专项整治,消除重大隐患。抓住本村(居)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或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无照食品加工点、无证照餐饮、游医药贩、村(居)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涉药单位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及食品药品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及时收集上报相关信息,坚决杜绝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4.落实应急机制,控制事故危害。认真落实《桥头集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止、果断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控制事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镇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对各村(居)委员会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将按照事故等级给予相应处罚。

桥头集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

领导(签字)责任人(签字)

5.幼儿园食品药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篇五

1、管理好班级保温桶,加盖上锁,规范操作,杜绝水污染及烫伤事件发生。

2、监督幼儿及家长,不带任何食品、饮料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入园,定期做好宣教工作。

3、禁止擅自给幼儿服用任何药物。

4、禁止擅自给幼儿吃(园方提供的除外)任何食物,包括糖果。

5、幼儿午餐、午点的领取、分发、进餐环节应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着工作装,戴手套、口罩,杜绝食物污染,保证食品安全。

6、密切观察幼儿在园期间的身体、情绪变化,如有异常,及时联系保健医生,并立即向园方上报。若发现传染病须立即上报,不得谎报、瞒报,并按要求做好卫生消毒、记录工作。

7、按要求做好班级卫生、消毒、通风等常规工作,积极预防传染病。

8、管理好班级内的物品,尤其是消毒药片、洁厕剂、刀、剪刀等存在潜在危险的物品应放在幼儿触及不到的地方,确保幼儿安全。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生效。

班级(签字):

保健医生(签字):

幼儿园(签章):

6.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六

2013年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学校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宁,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一)严格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

学校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卫 生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负责,要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层层明确责任并落实校长、分管校长、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堂管理员、卫生室负责人的职责,严格问责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应积极落实各项卫生规章制度(各卫生规范、卫生制度上镜上墙)。

(二)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食堂流程布局合理。

食品功能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程,并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入口,原料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具回收通道、入均宜分开设置。并做到人流、物流分开。

(三)严把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关

1、严把采购关,各类食品,包括肉类、蛋类等要到统一指定的单位购买,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应索取生产单位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近期合格的卫生检验

报告,严格原料出入库登记制度,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严禁购买《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各类食品原料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与水产食品分池清洗、分案加工。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与容器必须标志清楚,分开使用,保持

清洁。学生公用餐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做到消毒合格。

3、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做到烧熟煮透,熟制加工完成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凉菜、生食水产品、隔夜饭菜、改刀熟食。坚持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留样食品应在48小时以上。

4、学校食堂一律不准承包,切实实行餐前检查和经常性卫生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5、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并做好个人卫 生。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便进入食堂,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二、学校环境和公共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

学校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蚊蝇孳生地,及时清运垃圾,定期消杀蚊蝇。必须保证给学生供应热开水,学生住宿的房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

三、学校要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研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设立传染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建立学生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建立因病休退学档案。若发生拟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其它污染事故应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患者的救治和事故的调查工作。认真做好学校内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食物中毒隐患预报工作。

四、责任追究

依据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校负责人:办公室责任人: 总务处责任人: 教务处责任人: 政教处责任人: 电大责任人:

7.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七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国家强调要把食品药品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近年来, 药品监管政策不断推新, 药品伤害事件不但没有减少却有增加之势, 严重伤害了百姓身心健康。政府部门困惑, 平民百姓不解, 药品市场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这么乱, 以至于国家会发出如此要求?

贾谊在《治安策》中为汉文帝分析国家形势时指出:“天下之势, 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腰, 一指之大几如股”, 说的是各地藩王如“瘇”, 势力强大, 不受朝廷管制, 对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影响就像“一胫之大几如腰, 一指之大几如股”, 不加以整治, 将祸及国家。我们不能用这样的夸张语句形容现在药品市场, 但是药品监管确实出现了让人们无法满意的现象, 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问题

(一) 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监管不到位

药品的研制监管很乱。“药品标准不够高, 管理方式比较落后, 审评审批体制不顺, 机制不合理”, 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吴浈如是说。有资料显示, 2007年到2009年, 基本没有新药批出;2009年到2013年, 化学药品 (包括新药和仿制药) 的批复数量均呈直线下降趋势, 五年一共批复国产药品文号2663个, 仅占到市场上文号总量16.7万个的不到2%。

药品注册审批作为药品质量监管源头, 新药概念模糊, 侧重仿制药, 暴露出国家药品法律法规的滞后和整体系统性的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3条“新药”的含义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而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利益驱动导致“新药管理”申报远远多于“新药”申报, 仅在2004年国家受理新药申请10009件, 同一时期世界药品监管最严格的美国FDA仅受理148件。企业对新药拥有自主定价的极度诱惑, 致使众多药品生产企业竞象申报新药;由于政策法律的不完善及缺失, 研发企业间竞争激烈, 在大打价格战的同时, 偷工减料, 造假制假, 研发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编造伪造之风盛行, 整个制药行业误入歧途, 问题十分严重!

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出台, 批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这种从体制上进行伤筋动骨式改革, 就是要在药品市场的源头上, 铲除药品市场“瘇”之根。

(二) 药品监管组织不完善, 生产经营等环节问题突出

药品生产流通监管很乱。一些通过《GMP》认证、《GSP》认证的药品企业, 依然生产假药劣药, 企业为利益而伤害百姓的事件从未间断。GMP认证注重总体评估和综合评估, 注重书面资料审核, 却不涉及制药企业具体产品, 忽略对质量检验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查, 部分制药企业认证成功以后放松管理, 降低要求, 表现出极差的自律性。

制药企业长期污染环境, 已经成为社会热点, 问题难点。“污染门”事件屡屡被曝光却不能从根本上得以整治, 药品监管组织及地方政府不作为, 结果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 平民百姓深受其害。

药品行业集中度低。在国外成熟市场2-3个中间环节就可以完成药品从厂家到消费者的转移, 而我国要经历5-6个环节。药品流通环节的增加, 导致价格攀升, 监管难度增加, 药品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带金销售、挂靠、过票等充斥市场, 显示出国家对药品流通业监管的严重缺失。

药品监管组织不完善, 还表现在部分官员严重渎职。药品监管人员手握大权, 却很少受到有效监督, 权力成为敛财致富的工具。“大道至简, 有权不可任性。”看似简单朴实的道理, 要付诸实施, 却是困难重重。

(三) 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思淡薄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 群众对药品法律知识和安全用药知识掌握不多, 识别假劣药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分薄弱, 还有易图小便宜、贪恋方便等思想作祟, 也为假劣药品的泛滥提供了生存空间。

其实, 药品监管信息滞后, 问题处理不透明, 也极大的伤害了百姓参与药品监管的积极性。制药企业制造假劣药事件、污染环境事件为什么需要央视曝光, 才得以处理?监管部门不知、不想还是不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百姓对政府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同样的情形, 百姓的身边看不到焦裕禄式的干部, 缺少真正关注、关心百姓用药安全的守护人, 百姓需要榜样, 需要榜样的引领和带动。

二、对策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强烈愿望、更成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与时俱进, 是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出的更高更好要求。所以要彻底改善以上三种状况, 必须做好以下三种工作:

(一) 完善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 药监部门必须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为谁监管, 执法为谁”是药监执法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大问题。健全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不仅要考虑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 还要落实在实施性上。“邦国虽有良法, 要是人们不能遵守, 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前药监局局长邵立明也说:“食品药品作为公众权利的体现, 必须建立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 药品监管的根本目的是确保社会全体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而不是为哪个行业, 为哪个企业服务的!

其次, 药监部门应当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 履行政府职责, 做到监管环节无缝隙, 监管区域无缝隙, 监管时间无缝隙, 监管责任无缝隙, 促进药品监管科学化、法执法、制度化,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的满意度。

(二) 完善药品监管组织, 加强日常执法, 落实长效监管

如何在有限药品监管资源下, 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日常监管, 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是我们亟待思考和解决的大问题。应该积极建立并完善企业首负责任制。建立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者, 在经济上重罚、法律上严惩, 使之不敢、不能、不想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建立并完善“黑名单”制度, 对违法者, 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 加大宣传氛围, “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情节严重者要实行清退和行业禁入。治乱宜用重典, 对那些蓄意谋财害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 应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以儆效尤;应该积极探索完善食品药品民事赔偿制度,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扩大药品监管主体范围, 建立多维监管体系

食品药品安全, 人人有责。要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应该积极拓展渠道动员全社会力量, 尤其应该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力军作用, 让亿万双眼睛帮助政府监督, 监督社会上一切违法违规企业和贪污腐败分子, 并将其置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

我们还要积极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要支持行业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药品市场的监督监管工作。

药品监管模式要实现药品监管的“单兵作战”向“社会协同”转变。要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 多管齐下、内外并举, 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凝聚起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三、结论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面落实“四个最严”, 才能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才能确保广大人民及病人的安全与健康;而落实“四个最严”最有效方法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 形成一种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只有这样才会出现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8.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八

【关键词】食品药品 分析检验 技能训练 安全隐患 防控

R15-4

在食品药品分析检验技能训练教学中,实训室是一个重要载体,保证实训室的安全性才能保障技能训练教学的顺利进行,可见实训室的安全隐患与防控是提高食品药品分析检验技能训练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目前中职学校的生源普遍存在学生自觉性、学习能力以及素质相对较差等问题。而随着扩招的实施,学生数量不断增多,造成实训室的日渐拥挤[1]。因此,只有确保实训室的安全和有序管理,才能推动食品药品分析检验技能训练教学顺利展开。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技能训练安全高效的进行,就必须在实训室管理中加强对其安全防控的探索,为整个技能训练保驾护航。

1.分析中职食品药品分析检验技能训练常见安全隐患

1.1隐患类型

在食品药品分析检验技能训练室开展技能训练时,会存在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常见的主要有火灾、中毒、爆炸、以及机械伤害等。这些隐患所引发的事故,轻则损坏实训仪器设备,重则威胁师生的生命安全。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实训安全高效的开展,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就必须针对安全隐患的类型对其成因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在安全防控管理机制的建立中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1.2安全隐患的成因

一是火灾事故,此类事故主要是因为:(1)电器电路短路问题所导致,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实训室内存在很多电器设备。由于电路的容量设计不科学,并在增大功率的同时忽略负荷的计算,导致电路发热和过载,甚至引发火灾。而所使用的各种电气元件、插座电线等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和使用时间的增长,元器件的不断老化也会增加其安全隐患,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亦会发生短路进而引起火灾,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2)食品药品实训室内经常存放着氨水、丙酮、酒精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一旦遇明火或保管和使用不当就会发生火灾事故。

二是爆炸事故,此类事故主要表现在危险化学品爆炸。例如可燃危险化学品气体与空气混合,当两者比例达到爆炸极限时,受到热源的诱发,就会引起爆炸。一些气体的爆炸极限见下表(1)。

此类爆炸事故虽然在食品药品技能训练室中很少遇见,但是一旦发生其导致的后果不堪设想。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面缺乏科学的合理性管理、实验操作中不按照正确流程进行,使得化学反应达到极限而引发爆炸。

三是中毒事故。中毒事故一般有三种形式:1、通过呼吸道吸入有毒的气体而中毒。例如吸入过量氯气、氨气、粉尘、烟雾等有毒气体。2、通过消化道误服而中毒。例如氰化钾、氰化钠及其氰化物,三氧化二砷及某些砷化物、二氯化汞及某些汞盐、硫酸、等化学试剂只要吸入或食入少量即能中毒致死。3、通过接触皮肤而中毒。

四是机械伤害。例如在氯化钙注射液含量测定的技能训练时,只要在切割针剂瓶或取用针剂时不按操作规程训练的人员,稍不小心就会被弄开的针剂瓶切口伤害。此类事故一般是由于操作不当引起。

总之,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事故,一旦发生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直接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而且严重时还会导致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必须高度重视。

2.中职学校食品药品检验技能训练室的特点分析

一是危险源较多。在技能训练室内,存放的化学品多数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如果保管和操作使用不当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二是实训室的面积有限,近年来,随着中职学生人数的增加,相应的实训设备和耗材也随之增加,因此实训室使用频率非常的高,很多实训室设备处于高负荷的运行状态,如果实训人员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三是在安全设施方面投入严重不足,由于中职学校在资金方面相对缺乏,所以在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往往不足,一些食品药品检验技能训练室由于没有设置智能化的监控预警系统,导致很多安全隐患难以及时的发现和处理。

四是安全意识不足,尽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会反复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但是由于近年来中职生源质量在不断的下降,学生对安全教育的接受意识淡薄,并且校方对于违反实训室安全规定的人员处罚力度低,导致很多安全隐患无法及时的排除。

五是在安全管理机制方面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忽略了安全管理机制的内容创新和发展,尤其是安全预案的缺乏使得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性较差,从而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中职食品药品检验技能训练室安全防控的探索

3.1安全防控中的责任架构系统

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实训室安全防控责任架构系统、应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管理结构必须严密。学校的实训室实施由学校、实训室和班级共同管理的三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选派专人组织、管理和协调实训室安全防控工作,由实训室管理部门负责对实训室的安全防控管理,再由每个班级负责本班级每次实训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通过制定从上到下的安全防控管理责任机制,促进整个安全防控管理机制的严密。

二是规章制度必须完善。为了保证食品药品技能检验训练室的安全,我们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药品技能检验训练室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危险化学药品管理条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食品药品技能训练室“三废”处理管理办法等;建立从学校一把手、教务科长、实训室主任、实训指导教师,层层实行安全职责制,做到各个环节有人管。

3.2安全防控措施的安全宣教系统

一是紧密结合系统的优势,切实加强训练室安全防控措施的重要性以及常识的宣传,可利用各种网络社交平台、学校网站、微信等加强与师生的互动,确保不断强化师生的安全防控意识的同时,安全防控教育工作也可得到高效开展。

二是加大培训深度的提升,定期在电脑上开展有关食品药品技能检验训练室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的仿真教育培训,并通过实践演练,加强有关压力容器、实训室电器、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不断强化学生的安全防控技能。

三是采取准入制度,在学生进入实训室之前,凡是与实训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带进实训室,并加强对学生实训室安全防控知识的学习和考核,只有合格之后才能进入实训室进行训练,从源头上预防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四是学生实训前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强调本实训的安全防控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例如,配制硫酸溶液,要强调将浓硫酸沿波棒缓缓加入盛有蒸馏水的烧杯中。切忌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以防浓硫酸飞溅(浓硫酸浓度大于水的浓度),伤及皮肤(浓硫酸有脱水性和腐蚀性),若不慎将其溅到皮肤上,应先用布擦干,然后用3%-5%的小苏打溶液冲洗,不能直接用大量水冲洗;又如苯酚溶液若不慎沾到皮肤上,应立刻用酒精洗涤,不能用水冲洗(苯酚属于有机溶剂,易溶于酒精但不溶于水);还有,使用酒精灯的过程中,若不慎把酒精弄在桌面燃烧起来,应立刻用湿抹布扑灭等等。

五是学生实训过程中实训指导教师要来回走动密切关注学生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是学生实训结束后实训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将训练剩余的药品统一放入指定容器中,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带出实训室。学生必须清洗仪器,整理实训台,打扫实训室,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实训习惯,经实训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能离开实训室,最后,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再次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闭,确保安全后方能离开。

3.3安全管理机制中的安全预警系统

安全预警工作,主要是应对实训室安全防控管理预案进行完善,对实验训室实施专人专管。实训室专管人员除了准备和指导计划内的食品药品检验技能训练外,还必须负责对其专管实训室内的所有仪器的维护管理,同时加强对各种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尤其是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定期清理、严格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保管,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控预警机制。如在实训室安装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监测易挥发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将其控制在安全极限范围内。确保所有的安全防控管理预案的科学性得到提升。

4.结语

综上所述,在食品药品检验技能训练中,安全隐患防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必须促进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并在安全管理機制的支持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尽可能地将各种安全隐患消除,确保整个技能训练可安全高效的开展。保证中职学校每个进行过此类训练的学生都达到规定的标准,符合企业用人要求,培养出新一代的符合时代、社会需求的高级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9.食品药品责任书 篇九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与各村(各企事业单位)、驻村干部、包片片长签订本责任书

一、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各村(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本村(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片日常工作及考核内容,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重要问题,认真调研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的实施细则(10分)

二、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村(企事业单位)工作片时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村(单位)监管员、村干部、驻村干部为具体负责人,并与食品安全各村委会、相关企业、工作责任人签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详细分解职责,及时召开食品安全会议,解决食品安全有关问题,健全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实施好食品放心工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放心村(单位)建设。根据村(单位)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业特色,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启动本辖区小餐饮、小作坊硬件达标改造工程,继续完善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程建设,逐步建设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序推动无公害弄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规范进程(14分)。

四、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的监管,重点加强寄读学校食堂及群体性就餐的监管,严防发生事故。每季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大力加强农村自办家宴申报备案,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县、乡、村三级网络,探索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农村食品安全新机制(14分)。

五、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版报、传单、集市等媒介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长城(8分)。

六、建立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好应急机制所需的人员及设备(6分)。

七、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佳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抓好村(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等工作。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及综合平台,构建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桥梁,村办公室要及时向工作片报送食品药

品安全信息,行政片及时落实措施,并报送镇食品药品办公室。(8分)。

八、配合执法部门肯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多渠道的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加大对食品药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本年度辖区内不得发生食品安全事件(6分)。

九、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今年在我镇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启动新颖体系建设,完成信用十点企业比例为20%,全面推进信用+质量+规范的运营模式,不断塑造企业的自律性和人民群众满意度。(10分)。

十、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强化综合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新增资源,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测能力和科学监管水平(6分)。

十一、对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向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请示县政府后再发布;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平均每月不少于2条(6分)。

十二、落实工作措施。各村(单位)应将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年终前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考核。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也将安排专人对各村(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直接上报镇政府及有关领导,对考核好的给予100-600元的奖励,考核差的村(单位),降低、扣除补助并通报批评,否决评优、提拔、晋升资格。(4分)

十三、责任书期限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食品安全委员会(章)村(单位)(章)

分管镇长:书记:

包片片长:主任:

驻村干部:信息员:

10.社会食品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 篇十

1,原料质量难以保证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其他国家一样,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工业、农业的过程中,因经济条件限制,各种生活垃圾、工业污染、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还不能做到全部无害化处理,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水源、土壤和大气的污染,影响原料产品的安全性,通过产业链最终存在于食品和药品中,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污染及生态环境治理因牵涉产业结构、科技水平等众多因素,甚至和有些地方的财政、农民收入、劳动就业等产生矛盾,因此提高原料安全性,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生产厂商良莠不齐

食品药品产业的优化升级,引导企业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大道,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从现实来看,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发展水平的不协调。目前我国共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40多万个,中小企业还是占了多数,制药企业几千家,同样是中小企业占大多数。已经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不仅直接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而且还带动了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低技术工人再就业机会,为维持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时有发生的“瘦肉精”、“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事件均涉及人为故意使用禁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反映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食品安全意识比较淡漠,存在安全隐患。

3部分中间商追求利益最大化

对于一些中间商来说,不是什么产品质量好就经销什么,而是什么产品利润大就销售什么,这点我们都有切身体会。近几年,价格便宜的氯霉素眼药水、四环素、复方新诺明、氟哌酸以及急救药丁胺卡那霉素、西地兰几乎都找不到,这些长久以来被老百姓认可的价廉物美的老药、好药、常用药正在逐渐从市场上消失。这些药品因售价便宜,生产商和中间商基本都是亏损或微利生产的。个别大型国有企业,从产业链的角度考虑,仍然低利润坚持做下去。但是,这种低利润经营并非所有企业都能承受,利润低了,药品代理商及基层药店都不愿意再沾边。

在我市发生的昌黎假葡萄酒事件中,许多企业有着出厂价几块钱一瓶的低价葡萄酒,生产过程存在大量造假行为。部分昌黎葡萄酒在北京回龙观交易市场,最便宜的一瓶还不到10元。作为生产者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并无主观制假的意愿,但中间商为追求其利润最大化知假售假,使得假货泛滥,相对于生产者,他们似乎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食品药品监管环节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总体来说,目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难做,体制不顺,遗留问题太多。职能及责任不清晰

食品药品行业产业链条长、环节多,职能部门责任划分不清,监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如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的是分段管理体制,种养、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分别由农业、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多头管理,最后再由低半格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局来综合协调。多头管理导致职能部门责任划分不清晰,监管效率低下,作为低半格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局来说,协调难度大,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破除这种职权交叉的体制势在必行。

2法律法规不统一

法律法规不统一,执法难。比如,在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部门执法时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卫生部门依据的是《食品卫生法》,质检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这些法律的标准不统一,执法部门执法时左右为难,在适用法律上难以取舍。同时,在具体处罚时,由于食品涉及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既存在重复处罚现象,也存在单笔处罚金额偏小,力度不够等弊端。

3基层监管部门监管受到各种因素制约

虽然近几年财政支持力度加大,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还不是很顺,经费需求还有很大缺口,监管部门人手相对较少,快速和常规检测能力不够完善。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及福利,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罚款的目的本来是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到了基层监管人员那里,罚款竟成为工作任务。许多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这样的怪象下,监管人员与违规企业难免成为利益共同体。

此外,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削弱了监管力度。在许多地方,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监管部门如果只是管管小企业、打打苍蝇还无所谓,要是对于地方“有重要贡献”的企业、行业“铁面无私”,难度可想而知。如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从当年3月起三鹿集团、有关部门就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在前期长达四五个月时间内,各级检测机构先后多次对三鹿奶粉进行检验,“均未发现问题”,直到9月被媒体曝光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才开始真正行动起来。

4极少数监管部门人员责任心缺失

作为百姓食品药品安全把关人,少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得过且过。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可以看到少数监管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

3.消费者环节

1部分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人群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薄弱

人民群众安全意识薄弱也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造成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容易做出不符合要求的高风险操作行为;另一方面造成消费者不太清楚如何科学合理选择和处理食品药品。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薄弱的现状,主要与文化程度、经济发展、用药习惯、获取知识渠道等多种原因有关。

根据湖北宜昌市对当地乡镇居民问卷调查显示:虽然几乎所有人知道“过期食品或药品不能食用”、“是药三分毒”等问题,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人会在购买食品药品时查看生产日期、合格证、保质期等,将近一半的群众不知道发现假劣食品药品该如何投诉处理;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绝大多数人在购买食品药品时不会要发票;超过半数的人在服药前“偶尔看”或“从来不看”说明书。村民们还普遍存在患病后硬扛、药物乱放、消炎药是万能药、保健品当做药品等问题。受到经济条件制约,低消费群体存在受到经济条件制约,我国存在一个十分庞大的低消费市场,价格竞争手段在这个特定的消费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一般而言,这个低消费群就分散在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学校、工矿企业周围。该群体由于消费能力不高、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优质饮食用药的认知水平和意愿支付水平不高,饮食用药不安全现象不易根除。使这个低消费群体成为伪劣、不安全食品药品的主要受害者。同时,他们购买食品药品,没有索证索票习惯,因为缺乏发票等相应证据,一旦发生问题无法追根溯源,致使他们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相应的维护。

.3 消费者行为生活方式影响

食源性疾病与人们行为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关系,在我国长期以来有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利用野生动植物作为中药原料的传统。随着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推进,这种不良习惯得到了改善,但仍然未能杜绝。近几年,因食用野生动物和滥服中草药导致一些疾病的病人屡有发生,因此必须提高人们对野生动物中传染性疾病及中草药毒性的认识。

11.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十一

1.建立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食安委办、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应对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并组织演练。各部门的专业机构之间建立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业务协作机制,实现技术上的优势互补。

2.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疾病病原检测、检疫查验、媒介有害因子监测与排查等实验室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生物、化学、食品药品等检测能力。根据国家制定的实验室能力建设标准购置设施设备,补充专业人员,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菌毒种保存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要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培训支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食品药品检测标准方法。

3.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控能力建设。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数量,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确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测所、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为省级应急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区域性应急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系统和风险评估制度,遇有接报食品药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进行通报,涉及人体伤害的事件信息在2小时内进行通报,实现事件信息在同级食安办、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之间及时传递、互通共享。

4.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坚持专群结合,发挥优势互补原则,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各级各类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依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建设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应急队伍;依托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检验检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

5.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采取协议、实物储备等多种方式进行储备。物资储备要满足突发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的需要。

12.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十二

1.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成。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涉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个方面, 涵盖了各方在食品药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总的要求就是“地方政府负总责,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 就是要求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并作为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总体规划, 统筹安排。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就是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找准定位, 明确职责, 积极工作。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必须强化管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确保安全, 应把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

2. 国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成。

被国际上公认为全球第一流的食物与药物监管机构——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 是一个负责美国国产和进口的食物、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器械, 以及放射性产品安全的科学监管专门机构。一旦问题出现并被充分证实, 该管理局就将立即采取行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在法国, 由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负责对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全程监督, 包括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督。日本则由日本保健所和厚生劳动省等机构负责对食品的监管。除此以外, 发达国家还有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对食品药品的监督, 构成一个官民结合的严密的监管体系。在这些国家, 不仅机构健全, 而且技术手段先进。检测技术方面, 美国、欧盟和日本掌握了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检测技术日益趋向于高技术化、系列化、速测化、便携化。

二、国内外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的比较

1. 我国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现状。

目前, 我国尚未普遍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也没有法律文件对此进行规范。随着国家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全社会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的要求亦日益强烈, 部分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也已经开始实施药品召回。一些城市如上海、大连等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管理, 率先实行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召回制度, 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武汉市2006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并于2006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关于药品召回方面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2. 国外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现状。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缺陷食品药品的召回制度。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药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 必须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 及时通知消费者, 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 予以更换、赔偿的一项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可以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 (FSIS)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FDA) 。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 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德国为了让消费者享用更安全的食品, 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食品召回委员会”。

三、国内外对惩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比较

1. 我国惩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

以药品为例, 我国《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等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这些法律,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销售假、劣药的, 除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外, 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消费者因假劣药品受到的损害则可以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通过提起违约或侵权诉讼等方式得到赔偿。

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假劣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 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的企业承担着主要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仅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承担监管不力或失职的责任。这种偏重于追究事后责任的现状虽然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但却是建立在耗费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基础上, 而且无法弥补人民群众遭受的生命健康损害。

2. 国外惩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

2004年初, 韩国发生了“饺子风波”后, 政府立即修改了食品安全法规, 加重了对制造和销售有害食品的惩罚力度。一是加大对假冒名牌食品的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二是规定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个人为“保健犯罪”, 所处刑罚最高可到10年, 罚款2亿韩元 (约合143万元人民币) 。更为严厉的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公司, 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 10年内禁止再重新营业。欧盟、日本等国家也都用严厉而明确的法律来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安全。在美国, 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 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只有提高制造伪劣食品药品的成本, 才能根本杜绝此类现象。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到,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治理和监管, 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 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摘要: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寻找国内外的差距, 为我国的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比较

参考文献

[1]欧阳万坤:在依法行政中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机制[J].食品药品监管, 2006, 15 (21)

[2]徐蓉邵蓉:美国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药品安全的启示[J].中国药房, 2005, 16 (6)

1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篇十三

3月29日,弹子镇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会议,贯彻落实全区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区动员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工作,部署今年任务,全面推动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分管领导和镇卫生院院长都做了重要的讲话,会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村居向镇政府递交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首先传达了区三次会议“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区动员大会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精神。

其次指出镇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监管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要求各单位、卫生服务站必须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必须充分认识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树立必胜的信念;必须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今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出问题。

再次强调突出重点,着力“三抓”,一要抓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各村居、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帮助,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二要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政法书记、分管领导、宣传委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落实责任、突出隐患整改、管理规划、应急管理等重点。三要抓好新农合,全面规划筹资报费程序、信息录入准备率100%、特殊病例调查摸底和监督管理责任。

14.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 篇十四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去年以来,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顺利完成了全年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2011年,我公司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成立了以董事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制定了具体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方案,根据计划、方案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了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先后组织召开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深入学习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有力推动了我公司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完善保障机制。公司与各部门签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与管理相对人签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在公司食品药品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登记制度》、《食品药品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药品召回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各部门综合目标考评内容。同时,制定出台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将责任制和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监管部门,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了“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全员齐抓共管”的良好推进局面。

(三)注重协调配合,深化专项整治。2011年,我公司食品药品安全小组各成员认真履行职能,齐抓共管,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源头治理保证产品安全。对公司经营的食品药品采购专项管理,从源头防范影响产品安全的现象发生。二是对于公司正在经营的品种进行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大力净化经营品种,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为进一步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发挥全员监督作用,公司食品药品安全小组组织采用印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营造全员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还加强了对监管人员及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培训。

(五)全面执行日常监管四项制度。目前,我公司各部门建立了完善的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制度、监督抽查和食品药品例行监测制度、不合格食品药品的召回、销毁制度及食品药品质量信息公布制度。

15.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十五

惩罚性损害赔偿 (punitive damages) , 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 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美国在1784年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并在二战以后广泛的运用到产品责任法领域, 为维持国家的食品药品安全秩序,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

美国历史上有关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是Grimshaw v.ford motor Co.案。当时因为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具有瑕疵, 导致汽车爆炸, 车上小孩严重烧伤。随后, 陪审团裁决被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25亿美元, 其中实质性赔偿仅有2500万, 其余为惩罚性赔偿。法庭认为福特公司在明知该型汽车有瑕疵的情况下, 为避免可能高达1亿美元的修复成本, 而不采取召回措施, 结果导致损害发生。福特汽车公司漠不关心他人安全, 严重蔑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所以基于报复主义, 应予以金钱惩罚。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 除了要对受害人损失的给予补偿外, 更是对因为欺诈而导致的严重侵权行为的惩罚与制裁, 其目的在于通过高额惩罚性赔偿剥夺侵害人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所有不法利益, 使其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 这样才能一方面防止将来再犯, 另一方面也可以告诫他人, 从根本上断绝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念。

二、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现状及立法情况

近年来, 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卫生情况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大案要案频发, 各种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层出不穷, 触目惊心, 从瘦肉精、地沟油到问题奶粉、甲醛毛血旺和毒胶囊, 严重弱化了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的制衡力和老百姓的安全感, 社会稳定已经面临很大挑战。

究其原因, 除了检验检测技术不够, 监管部门监管不严等因素以外, 由于立法缺陷而导致的标准不清, 处罚不力也是重要原因。

比如曾经轰动的深圳哈根达斯“黑作坊”事件, 最后仅被处以5万元罚款了事。其违法成本之低, 不及其一天利润的十分之一,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者置法律于不顾, 甘愿铤而走险。但是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美国, 那么结果会完全不同。不仅哈根达斯在全美的业务会受到影响, 而且它还必须拿出整个公司以应付对消费者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和法律规定的巨额惩罚性罚款, 最终信誉扫地, 从此一蹶不振, 甚至破产。追逐利润是生产者、经营者的本性, 当他们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可能的违法利益时, 将迫使他们不得不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并成为一种秩序。这正是惩罚性赔偿的精髓所在。

目前, 我国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门立法有《食品卫生法》 (2009年) 、《药品管理法》 (2001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 和《产品质量法》 (2000年) 等,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商品时, 也可以适用《合同法》 (1999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 和《侵权责任法》 (2009年) 等进行索赔。

在这些法律文件中, 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同小异, 行政处罚措施无外乎吊销营业执照 (许可证)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其中罚款一般二千元到十万元, 最高不过货值金额的十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完全不足以达到震慑作用。

对受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条款很少, 迄今为止仅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食品卫生法》第9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即所谓的“双倍赔偿”, 被认为是我国最早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 并成为了消费者打假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因为该条款中对哪些情形属于欺诈行为, 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争论很大。况且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太低, 根本无法遏制住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欲念。

2006年, 全国人大颁布《食品卫生法》, 其中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款首次明确了消费者对损失以外的赔偿请求权, 即惩罚性赔偿, 而且10倍的赔偿金也远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倍数额赔偿金, 因此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 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该条款同样具有我国立法的通病, 内容简单僵硬, 一律10倍价款的赔偿, 缺乏灵活性, 实践中未必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 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一部重要民事立法, 其中产品责任 (包括食品药品) 部分, 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款首次明确采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表述, 并提出了不设限额, 由法官斟酌个案情事具体判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但对于“健康严重损害”的程度, 本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还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和设想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的严峻形势, 使得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变得迫切和必要, 而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卓著成效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下面笔者想谈谈几点建议和思路:

(一) 将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组成部分, 在民事基本法 (民法典) 中加以确认, 并在特别法中对其适用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而在我国构建起严密、系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上, 注重主观恶意因素, 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而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 打击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 在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上, 适当做出限制。在美国, 20世纪70年代以后, 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断提高, 引起一些人的不满, 因此很多学者主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行改革, 重点就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限制。目前已被采用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1.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数额的比例关系, 即先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 然后再根据一定比例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2.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制, 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和陪审团滥用裁量权;

3.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进行限制, 将全部或部分惩罚性赔偿金交给政府, 该主张认为, 原告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其不应获得的金钱是不公正的。

笔者认为, 在我国目前的情势下, 可以采纳第一种观点, 根据“比例原则”,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数额的比例关系, 在制裁和发展中取得平衡。

(四) 修改现有条款, 增强可操作性。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可以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欺诈行为的范围。

摘要:近年来,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 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而且引起了极大的信任危机。究其原因, 主要是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太低, 法律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无法实现, 以至于变本加厉, 屡禁不绝。本文从介绍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入手, 通过分析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的现状和立法情况, 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卫生,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与设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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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书 篇十六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152-03

一、我国食品安全及相关责任保险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的严峻现实

1.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企业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营利性是其首要特征。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为了300%的利润,资本家们敢于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一些企业生产者不惜铤而走险。为了更多的瘦肉而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为了增加蛋白质的检测指数而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故因此频繁发生。这些事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仅三鹿毒奶粉事件就造成6人死亡,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4万人[1]。

2.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只重经济效益,漠视食品安全;有的怀有侥幸心理,甚至铤而走险。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是由于行政监管体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收购的猪肉未经检测就直接加盖合格印章。三鹿事件发生后,对国产奶粉进行全面检查,22家奶制品企业生产的奶粉均添加了三聚氰胺[2],这说明质监部门疏于检测,给生产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制裁的力度不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3.政府承受高昂的赔偿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若企业无力赔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政府便成为最终的埋单者。我国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中规定,无论哪一级事故发生,相应的善后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2004年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中,受害儿童的治疗费用全部由阜阳市政府提供,并承担了每个死亡婴儿家庭人民币10 000元的救济金支付责任[3]。另据媒体报道,政府已拨付约9.2亿元经费用于解决三鹿奶粉事件[4]。笔者认为,政府在事故处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待转换。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对食品安全的源头、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形成预警机制从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善后工作的重心在于惩罚致害人,协助受害人获赔,而非承担赔偿责任。

4.消费者获赔难

首先,公司资本往往不足以承担高额赔偿,而有限责任制阻碍了消费者向股东求偿。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之一,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企业仅以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企业债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往往无力支付赔款,加上大多数企业未参加相关保险,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其次,消费者无权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即使企业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仅保险公司有权选择赔偿对象,受害第三人并未被赋予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无法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再次,消费者难以举证,诉讼困难。事故发生后,由于食品包装袋、销售发票等证据保存不全,客观上对消费者求偿造成了阻碍。最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有限。尽管一些情况下会有政府善后,但由于人数众多,政府往往是“一刀切”地定个统一的补偿额,且这样的补偿只是象征性的。

(二)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不足

2008年7月,江苏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家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5],此举标志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正式兴起。然而,就该保险本身而言,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1.保险标的与相关立法存在冲突

我国并没有法律单独规定食品安全责任,其归责应以产品责任为依据,有关产品责任的归责问题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亦有类似规定。依此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现有普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则为“过错责任”。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中第4条规定:“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大大限缩了保险赔付的范围,不能充分体现责任保险的应有功能。

2.除外责任的设计欠合理

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将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六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为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其第7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排除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即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足额投保后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小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较未投保时更高[6]。但责任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分担责任人的风险,其主要功能还在于对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积极的保护。且纵观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数都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列。如此保险,对消费者受害人和投保人而言有何意义?并且,“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判断保险人是否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对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7] 166故保险公司不能一概地将故意、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列为除外责任。

3.投保率低,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发挥

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重要功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8] 17,从而实现保险的功能。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广大投保人,从整体上提高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前提就是“团体共济”。这是因为,“保险是建立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具体法律关系不能孤立地存在,而是作为一个庞大群体中的一分子而存在”,“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结成共同团体,才能积聚足够的资金,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补偿。”[8] 9产品责任保险虽然早已在市场上推出,但投保率却很低。目前中国市场上,企业投保产产品责任险的比例仅为4%[9],其后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也不足10%。投保率低,事故发生后企业又无力赔偿,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保险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4.赔偿限额低,保障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一般数额较小,保险公司只在此限额内赔付。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规定,一年内保险公司的累计赔偿限额为5万元。但随着食品领域企业市场的不断扩大,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亦不断增大,低数额的保险赔偿无法弥补损失,一旦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功能难以实现。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通常是针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标的,以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8] 187。

商业保险要实行强制投保,一般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其次,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第三,虽然存在商业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10]。

如前文所述,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能实现有效的供给,造成食品安全行业企业发展运营风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质疑,政府承受着赔偿负担,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下,设立强制保险十分必要,其意义体现为: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其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团队,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埋单’。”[11] 137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益借鉴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

我国台湾地区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而是以强制食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方式实施的。

台湾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台湾行政院卫生署于2007 年5 月2 日发布了卫署食字0960400307 号令,规定了保险的范围是:“食品产业发生被保险产品未达合理的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补偿。”并规定了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理赔为新台币100 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为新台币400 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 000 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100台币约合人民币21.5元)。

(二)德国的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

在德国,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对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法规定:不论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其都须对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生产、销售转基因食品须以投保责任保险为前提[11] 101。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食品业的保险直接归入产品责任保险进行承保,并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险在具体设计方面是灵活和复杂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对适用严格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当强制保险,完全取决于该国的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11] 82笔者认为,我国虽已开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基于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与一般的产品责任存在差异,为突出其重要性,十分必要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开设。依前文所述,域外食品业的保险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分配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责任,同时规定的赔偿限额数额较大,有利于应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这些特征我国在设计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时可以借鉴。

(三)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强制保险中制度设计较为完善的一个险种,其制度设计对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立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1.保费的厘定

我国的交强险的保费分为基础保费和浮动保费。对基准保费的确定采取从车原则,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被保险机动车分为若干类,每类适用不同的基准费率(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了浮动保费,“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基础保费区别对待,是因为不同类别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致损程度一般不同,依类别设定费率合乎实践需要。浮动保费的设计,有利于发挥保费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使被保险人安全驾驶。

2.追偿权

追偿权是减少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一般的责任保险免责事由,特定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本不应由保险人承保,但为了保障受害人利益得以救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优先赔偿义务。”[7] 175但由此一则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二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追偿权制度因此应运而生。规定保险人在法定情形下的追偿权,有助于实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间的利益平衡。

3.社会救助基金

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定位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辅助制度,其宗旨是“弥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障阙如,周全受害人利益救济保险制度,保障特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

《条例》第25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四、结语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但是,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在中国目前状况下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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