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4-07-15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选11篇)

1.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一

2010

5中共南皮镇委员会

南皮镇人民政府

关于“关爱女孩行动”优先、优惠和建立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关爱女孩行动”优先、优惠和建立救助制度,加快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建立南皮镇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和困难家庭实施有效的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特别是女儿户,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在计划生育宣传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的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量发放宣传品,组织种各样的文艺宣传形式,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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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活动日”,“世界人口日”等重大纪念日期间,以“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型婚育观念进行宣传,普及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法律法规。

二、制定优先优惠政策,建立关爱女孩的利益导向机制。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制定优先优惠政策,是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优先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纟升高问题的长效举措。我们要高度重视联合各部门共同做好关爱女孩的政策引导工作,结合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幸福工作”、“春蕾计划”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三结合”帮扶,深入各村广大群众当中,让他们认识政策,理解政策,真正感受到老有所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爱女孩行动”的积极性,努力提高落实关爱女孩政策的执行。

三、落实救助金发放,提高群众“关爱女孩行动”的认识。针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和困难家庭实施救助,落实救助金的发放,镇财政拿出专项资金每年进行救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救助金,确保真正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女儿户及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上学等方面得到落实。

四、救助范围及审批程序

1、因天灾病祸造成的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女孩家庭。

2、计划生育家庭女孩因生活困难造成辍学、退学的。

3、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因伤残或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

难的。

4、计划生育女儿户有实际困难的。

5、其他需要救助女孩和女孩家庭。

符合以上需要救助条件的,要本人申报先经村计生协会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初审,再由村计生专干调查核实报镇,调查审批后给予发放。

各镇直部门、各村委会要把“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奖励扶助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帮扶救助使女孩家庭,特别是只有一个女孩和两女结扎的家庭得到真正的帮助,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的政策,并把上工作公开、公示,增加透明度,发挥效应,在群众中得到认同。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中共南皮镇委员会南皮镇人民政府

2010年3月25日

2.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二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大多数,因此,农村问题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的全局性及战略性。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情况严重,农民看病就医无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突出,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倍受关注。2002 年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 13号)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 年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后,同年7月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和民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在全国农村开始建立医疗救助制度[1]。在建立新农合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后,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以及理论的创新发展,两个制度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有效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和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2009年4月7日新医改方案出台,新农合的全面覆盖与医疗救助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这些也给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带来了新的契机。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做好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2,3],而且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方案。近几年来的发展也表明,只有在新农合制度顺利开展的地区和农村医疗救助衔接,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全体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需求,才能在农村更好地体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均等化,使全体农民公平、切实地享受到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带来的实惠。

2 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异同比较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4]。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当前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项目,这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通过提供资金、政策与技术支持,对困难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医疗扶持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5]。此制度既是各种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减免医疗费用为主要形式,是一种低层次的的医疗保障,又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方面,是广义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方面,是解决贫困家庭摆脱贫困、重返主流社会的根本政策。对于促进社会进步、人口发展与保障人的健康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 两种制度的相同点[4]

(1) 两种制度都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200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因此,两项医疗保障基本制度同时在农村推出。这两个制度的筹资主体为各级政府,而且在制度建设中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2)两个制度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2003 年以前,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仅占9.5%,没有任何医疗保险覆盖的占79.0%,具有其他保障的也只有11.5%。建立新农合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都是为了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农村群众卫生服务利用率,减轻群众的疾病经济负担,最终目标是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2.2 两种制度的不同点

(1) 性质不同: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各级政府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属于保险范畴,是一种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政府主导。而医疗救助制度则是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来公平分配不同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卫生资源,属于典型的社会救助,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侧重点不同:从追求社会公平性的角度看,医疗保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横向公平,主要基于全社会角度,国家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障都能被不同人群平等地享有;第二类为纵向公平,主要基于参保人个体角度,参保者能同时拥有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服务。合作医疗是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考虑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所有人普遍受益;而医疗救助则是从纵向公平的角度来考虑的,采取的措施因人而异,主要是在农村实现完整的医疗保障公平网络。(3)资金来源不同:新农合采取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贴,由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经办机构管理。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是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3 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自2003 年两项制度实施以来,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多数地方是将这两种制度分开进行。大部分民政局的二次救助和新农合的大病补偿各自运行,在运作上的协调联系比较缺乏。基于被救助对象的需求,为加强和改进我国农村目前尚处于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过程中的医疗保障体系的效能,促进农村弱势群体对医疗保障的可及性,需要从制度设计上将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6,7,8]。

3.1 主要衔接模式

两种制度的衔接主要使用事后救助模式、事中救助模式和事前救助模式这三种模式。事后救助模式:主要是出院时救助对象必须先垫付完所有住院费用,接着再分别到比较及时,没有资金垫付的问题;其二,新农合系统的服务平台与医疗救助系统互用,其管理成本大大降低,而且困难群众也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其三,医疗救助和新农合选择一致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了控制供方的行为。

3.2 衔接模式对策

只有在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事前救助模式才能得以正常运行,其要求较高。当前两种制度的衔接设计上还存在缺陷、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不稳定等不少问题。下面根据我国各地两种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实证分析[9,10],从制度设计方面提出几项衔接模式的对策:

(1)为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参合:新农合是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合费需要参合农民自费缴纳,在制度设计方面参合费可以由医疗救助给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救助对象缴纳,帮助其参加合作医疗,他们可以从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服务中获益,并且制度也从最低层次形成了衔接。(2)降低新农合起付线:新农合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设置起付线不但可以防止费用不合理增长,而且能够避免参合农民过度利用住院服务。医疗救助制度为了防止因起付线问题影响低收入人群利用住院服务和高收入人群获取更多权益,提高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服务的可及性,应尽量降低甚至取消起付线,更好地为救助对象服务。在操作的同时对不同救助对象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对待没有经济来源的五保户,应采取零起付,但是对待其他的一些困难群体,也需要降低起付线,使其能够承受,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3)合作医疗补偿后医疗救助进行二次补偿[11]:大部分新农合试点县采取按医院不同级别、共付比例不同和费用段不同的方式。医疗救助对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为了完善二次补偿,还须注重以下三点:一是区别对待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报销机构接收补偿;事中救助模式:主要是出院时先扣除新农合费用补偿,救助对象仅交纳剩下的部分,然后再去医疗救助点接收补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机构每个月会进行结算;事前救助模式:主要是出院时先扣除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双重报销,救助对象只需支付剩下的费用,事后定点医疗机构会自行与民政局和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结算。这种报销办法称为“一单清”,极具特色,其费用减免的透明度大大增加了,而患者的知情权也受到了保护。对三种模式衔接中的优劣分析如表1所示。

通过表1中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事前救助模式比另外两种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救助不同人群,设计不同的方案。比如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全额救助五保户、孤儿,按比例救助低保户,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二是分段累进补偿费用。分段累进补偿患重大疾病的对象,即在一定范围内补偿比例与就诊费用成正比。三是推进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把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和耐多药肺结核等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定额进行支付,就是设置病种收费限额,定额补偿和救助,比例设置为合作医疗补偿70.0%,医疗救助20.0%,病人自负10.0%,简称“721”。

4 结论

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是两种不同、不可替代的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可以认定, 无论国家经济如何发展,社会上仍会存在一部分贫困的弱势人群,只要国家没有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不论推行何种医疗保障制度,就必然出现贫困家庭无力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

实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除了需要设计制度衔接的细节、改进制度执行机构、完善制度支持机制和构建监督机制等方面实施措施外,更需要充分调动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获得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制度衔接执行顺利,并取得最好的制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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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雪非,张振忠.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8,21(8):7-10.

[3]涂饶萍,吴小南.公平视角下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的必要性[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11):730-732.

[4]张淑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模式分析与建议[J].现代经济,2007,6(8):78-80.

[5]李小华,董军.医疗救助的内涵、特点与实质[J].卫生经济研究,2005(7):9-10.

[6]代涛,朱坤,张小娟.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效果分析[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6):1-8.

[7]孙晓锦.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6):452-454.

[8]郭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的衔接策略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8.

[9]蔡洪滨,陈玉宇,周黎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前景、管理体制及社会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3(4):27-31.

[10]赵新龙,欧阳仁根.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接[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7):479-482.

3.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篇三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关于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3、因自然灾害或因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4、被评为区以上级别道德模范的困难人员,包括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等。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50000元,救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80000元,救助标准为3000元—5000元;个人支付医药费80000元—100000元,救助标准为5500元。

2、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难予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救助标准按第一学期学费全额支付。

3、小学、初中、高中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

成员长期患病,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4、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5、低保家庭中的婴幼儿童(0——6)岁可享受临时救助,每年不超过600元特殊困难补助费。

6、低保家庭中9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可享受临时救助,每人不超过600元生活护理费。

7、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根据生活困难程度,救助标准1000-5500元;家庭出现重大困难情况,可酌情一次性给予10000元救助。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一)居民户口本;

(二)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在职职工所在单位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社区居委会以及工会、残联、劳动等部门管理的困难人员,如符合上述临时救助条件,也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初审

1、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进行公示(3—5天),征求群众意见。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社区居委会要在申请人填写的《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二)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复核

1、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街道民政科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2、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将享受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区民政局审批

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成立西城区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

(五)因受灾较重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大困难的个人,救助款超过5500元以上的和群体群灾特殊事故报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关于临时救助资金

本区建立的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从2002年建立的2000万元“扶贫帮困资金”和1000万元“爱心助困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当年低保资金5%的比例编制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与医疗救助资金合并调剂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从西城区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区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六)救助资金的发放,内由街道财政垫付,每半年区财政与街道财政统一结算,各街道承担20%的资金,区财政承担80%的资金。

五、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街道要追回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三)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1、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2、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3、民政局定期向西城区临时救助审批小组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扣押、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4.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四

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以来,在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效,已成为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着眼于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征管分离、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方式,为参合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缓解参合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组织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组成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提取。

三、征缴管理 2014年人均筹资660元。个人出资及镇(街道)财政补贴部分的征缴工作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

市财政根据全市参合人员总数按260元/人·年的标准补贴(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参合学生的新农合财政补助款全额由市财政承担),镇(街道)财政根据各镇(街道)参合人员总数按250元/人·年的标准补贴;各类企业根据在册职工人数由企业按70元/人·年标准补贴,补贴金额纳入各镇(街道)财政补贴总额之中。

参合人员按15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保费;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负部分免缴,保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保费以年度为单位征缴,按整户参合的原则一次缴清,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要确保100%。

四、基金管理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面实施以总额预付和限额结算为主的支付方式。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集中至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补偿使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行使业务管理职责。基金补偿包括参合人员因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救助费用和对参合人员免费健康体检的费用。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在同一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每三个月为一个结算期,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20万元。住院补偿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门诊补偿范围仅限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制度。对符合《江阴市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澄政发〔2012〕161号)中规定的救助对象实行进一步的医疗救助,具体按照《江阴市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审计,主动接受市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参合人员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及不合理补偿。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格遵循“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费用”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住院及门诊政策,对违反各项管理制度、侵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单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或赔偿,追回或赔偿的资金充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六、医疗服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江阴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总额预付和限额结算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使用效率。

七、逐步完善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5.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五

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委 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重点办 市商贸服务业局 市水利局

市外经贸局 市高速公路指挥部 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州电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我市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209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行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

(一)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其中:

1、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承建的施工项目有跨两个以上县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2、其他情形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预存到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目前将上年度本辖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辖区所在地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市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政府。

(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职工人数为准)确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施工企业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对当事企业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其他情形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三)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额度认定

1、实行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须如实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并送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一般按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其他情形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3、经审核认定后企业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企业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贸、交通运输、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力公司等部门积极配合。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专款用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得挪为他用。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便于管理、效率和安全的原则确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按规定正常结算。开户银行应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支付指令支付款项,定期反馈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

(五)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工资应由劳动者本人凭个人身份证签字领取。

(六)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建设时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其他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从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

四、相关要求

l、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贸、交通运输、建设、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力等部门要把防止欠薪、处理欠薪和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

工资保证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人民银行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

2、不按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各类优秀、先进企业的评选,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评选。对因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而未预存造成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我市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时,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在近一年内有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或拖欠工资尚未清欠完毕的,中标的单位或企业与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拒不执行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

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没有固定生产场所或租用他人厂房设施的企业进行摸底登记,对其工资支付情况重点监控,建立、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5、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市直有关单位将适时对各地建立、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6.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六

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

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六项制度的实 施 意 见

为了规范机关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和区效能办《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投资环境提升年建设日常工作细化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遂船效办【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以强化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促进机关管理进一步改善,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切实为全区“投资环境提升年”服好务。

二、制度建设的内容

(一)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

政事项的制度。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

认真对待和办好各种限时办结的工作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限时办结。

1.上级交办的重要督办事项,在接到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必

须提出督办方案,2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单位和群众进行接触并认真调查落实,对明确办结时限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2.对人大、政协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在交办会后三

个月内办复,对工作难度大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需要制定

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对前来办事的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予以明确的答

复,能当场解决或办理的一般性事项,必须当场解决或办理,对不能当场解决或办理的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解决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所需补充的材料,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等。

(二)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首

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首问责任制的接待登记,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

牌上岗制度,向来办事人员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

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司法局各股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

时引荐到相关股室办理;若承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并督促承办部门执行AB角工作制;若承办部门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承办人(业务受理人)。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

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司法局其他股室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联系电话,尽力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

请示领导。

来访者对首问人的服务态度不满意,或因首问人失职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经查实后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防止推

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

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

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责任追究办法

1.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原因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

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办事人员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

而不办理的;

(4)办事人员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

告知清楚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任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撤

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办理交办事项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

影响的;

(3)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4)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经批评

教育仍未改正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3)严重违反有关工作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5)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6)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7)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

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5.责任追究由局效能办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

报区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四)职位代理制

1、职位代理制是指某项工作的职权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因事

外出且时间较长,由他人代理其职位并负责办理相关事项。职位代理分指定代理和常任代理。

2、指定代理是指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相应的代理人;

常任代理是由本股室确定的业务相同或者相近人员担任的代理人。

3、在代理前,原责任人应向代理人移交工作和相关文件材料;

在代理结束后,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移交相关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告知制度是指到局机关办事或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

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宜的依据、时宜、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无法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宜,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

续和资料,对能即时办理的事宜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资料

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当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规定各工作岗位的职能及其责任并予严

格执行的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等,以保证各项业务活动能有秩序地进行。

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机关的总体职责,各科室和

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不断强化股室、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机关事务作风效能Δ意见抄送:区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

7.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七

党务工作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现根据街道实际,就加强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在构筑发展平台、保障政治权益、提高经济待遇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优化和改善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工作环境,促其积极投身党建工作,切实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薪酬标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应享有企业中层正职以上待遇,工资一般不低于所在企业中层正职工资标准。

(二)提高福利待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奖励优秀党务工作者。凡被评为街道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可免费安排体检一次,在工作时间外从事党务工作的,应给予党务工作者适当加班补贴。

(三)保障劳动权益。切实保障党务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企业解除与党务工作者的劳动关系时,应该事先征求所属基层党组织意见,详细说明解聘原因。对于不按规定程序的解聘事项,要及时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四)开展评优树先活动。定期组织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活动。在评选“劳动模范”等各种先进时,可安排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对于连续担任党组织书记10年以上,并为街道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创造特色做法和积累先进经验的,可授予荣誉称号,以激发党务工作者干事创业。

三、津贴发放

(一)明确发放要求。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的规模和实际,明确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党组织书记为发放对象。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并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明确发放程序。按照企业党组织申报、党工委考核的程序,每年年底,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目标考核细则》,对参评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一次性发放全年岗位津贴2400元。

(三)明确资金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工作者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街道党工委和所属党(总)支部按照1:1比例承担,从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和党员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街道部分由街道组织科于次年年初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下拨到各直属党(总)支部,由各直属党(总)支部负责发放。

四、考核措施

(一)目标任务量化。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任职,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工作机制、发展业绩、群众反映”五大考核内容及要求,细化量化具体任务指标,按百分制要求给每项指标赋予相应分值,增强考核的真实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二)考核过程分解。量化考核实行平时监控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要求各非公企业党组织对照考核标准每季度自查一次,主管部门党组织半年督查一次,街道组织科年底组织专人按照考核党组织班子集体与考核个人相结合的原则,对以上五大考核内容建立考核台帐,采取查资料、看现场、组织测评、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并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评定。

(三)综合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分数的多少,对党务工作者进行排序通报。对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年底考核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经街道组织科考察认定确有问题的,按组织程序免去党务工作者职务,取消个人享受补贴待遇和所在企业党组织本年度评优资格。对年度考核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任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满三年,个人历次考核均为“优秀”的,所在企业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实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提拔使用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8.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八

襄垣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风行风建设,充分发挥行评办明察暗访和跟踪督办反馈的有效监督作用,切实找准全县参评部门和行业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好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促进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推动我县转型跨越发展,推动各参评部门和行业及基层站所积极整改,确保明察暗访工作深入、扎实、有效、规范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明察暗访坚持以教育、规范为原则,以促进部门和行业转变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政廉洁、人民群众满意的部门和行业为工作主线,通过明察暗访工作的开展,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

识,确保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我县转型跨越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明察暗访范围

县直所有参评部门、行业以及设在各级的分支机构和基层站所。

重点检查的单位:

(一)县直所有参评部门和行业上报的重点科室或岗位。

(二)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

(三)交警队、派出所。

(四)交运局管辖的涉路科室和各类收费站、公交站点、超限检测点。

(五)住建局管辖的供水、供气、供热及其收费窗口。

(六)供电公司管辖的供电所、收费窗口。

以上暗访范围中涉及的工作人员,包括本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借调人员和临时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发生违规行为被查实的,视同本单位违规,在哪个部门违规追究哪个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本单位工勤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被查实的,视同本单位违规,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不严的责任。

三、明察暗访内容

(一)各参评单位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各类制度、方案、措施是否健全、完善、有效。

(二)各参评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具体情况。

1、作风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是否存在工作人员随意脱岗、串岗、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等现象以及参与赌博和其他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问题;

2、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在公开专栏或政府网站公示政风行风承诺内容及办事程序等;是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规范、流于形式等问题;

3、服务效能情况。是否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受理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无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结等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办事程序是否顺畅,投诉监督电话是否畅通;

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暗箱操作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

(三)群众反映、举报或政风行风评议方面发现问题的核实、检查整改情况。

(四)其他需要明察暗访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县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与群众对话、随机抽查、电话暗访、委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记者和群众代表明察暗访等形式组织实施并开展工作。

五、对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处分意见

依照“有责必问、失职必究”的原则,对明察暗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县行评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党纪政纪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严肃责任追究。建议存在问题的单位根据以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查、警告等处理,对部门负责人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查等处理,同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1、上班迟到、早退的,单位或部门未认真执行签到和

请销假制度的;

2、上班期间不坚守岗位,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未实行AB岗工作制的,未设置告示牌告知服务对象的;

3、服务、投诉电话无人接听或接听电话不文明的;

4、工作人员上班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胸卡或未设置台卡,执法人员执法时未佩戴执法证(上岗证)的;

5、办公环境或服务大厅脏、乱、差、秩序混乱的;

6、服务窗口没有切实可行的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纪律,没有公开透明的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程序的,或业务不熟练、效率低造成排长队、客户有意见、影响部门和行业形象的;

7;公车私用、执法车辆滥用警灯、公务用车停放在饭店以及公共娱乐场所门口等影响政府、公务员形象的行为和现象。

(二)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被检查部门、行业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查、诫勉谈话、警告、停职检查、行政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理,当事人是党员的,可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可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临时或借调人员的,辞退或退回原单位,并作出工作鉴定及处分建议;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警告等处理;同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8、没有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

9、在收费过程中存在“捆绑”、“搭车”收费或乱收费、乱罚款、超标准收费的;

10、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经转办、督办仍推诿扯皮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解决的;

12、对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转办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投诉案件以及职责范围内投诉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的;

13、违反规定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

14、在《政风行风热线》、《政风行风面对面》、《交通热线》、《聚焦政风行风》等栏目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彻底解决,重复或反复出现的;

15、承诺事项不兑现的;

16、工作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无正当理由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17、与明察暗访人员发生争执,或在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后消极应付,阻挠、威胁检查人员正常检查的。(注:被检查人采取突然关机、拔掉电源等行为的,按照既有事实从重论处)。

(三)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被检查部门和行业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议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查、诫勉谈话、警告、停职检查、行政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理,当事人是党员的,可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可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临时或借调人员的,辞退或退回原单位,并作出工作鉴定及处分建议;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警告、停职检查等处理;同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8、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上网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玩游戏、听音乐、看小说、看影视节目、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睡觉、长时间闲谈(包括电话闲谈),以及在洗浴中心、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19、参与赌博和其他公用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20、未把县委、县政府承诺给百姓办的实事落到实处的;

21、在执法和行政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收红包、收黑钱、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22、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方面出现错误、失误的;

23、对举报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明察暗访问题处理

(一)处理程序:问题查实后,检查人员必须当场填写《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日常检查(明察暗访)登记卡》和《扣

分通知书》,并由被检查部门有关领导签字确认;检查组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处分意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并在《登记卡》下发一周内,将问题处理结果及整改报告报县行评办,同时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或曝光。

(二)对存在的典型问题,经领导审批后,暗访短片可酌情在市电视台《聚焦政风行风》专栏中进行播放,或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导共同观看。需督办解决的问题,行评办要填写《政风行风问题和案件登记督办卡》,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行评办。

(三)县直单位被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县行评办责成存在问题的单位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审核其处分是否恰当,并向县行评办上报处理结果及整改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对明察暗访中发现县直参评部门和行业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县行评办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或曝光,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个人,由县监察局直接以《监察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处理意见或以《监察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形成案件的,经领导同意,由县纪检监察局纠风室直接立案查处;对情节恶劣,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凡被通报或曝光的部门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

位,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其他处理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六)凡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和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均按规定扣除相应分数,并在年终工作考核时统一归集。具体扣分标准依据《长治市政风行风评议明察暗访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七、明察暗访纪律

1、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不得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生冲突;

2、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馈赠和安排的娱乐活动;

3、不得随意向外界公布录像、文字资料,不得私自删除录像资料;

4、不得将明察暗访组行程向被检查单位透露,不得替被检查单位或人员说情,明察暗访组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较为密切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9.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九

豫政 〔2005〕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范围

农村特困户主要是指因病、因残等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以及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当地特困户救助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

二、农村特困户审批程序

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确定。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评议确认的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填写《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名单在村里张榜公示3天,确无异议的,颁发《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按照科学合理、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出台的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2元。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财力较强的市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盲目攀高。

四、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筹集

农村特困户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按民政部门审定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人数,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已经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方,省财政对农村特困户补助资金可以用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县财政不得因省财政加大投入而减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面。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救助农村特困群众。

根据工作需要,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经费。

五、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救助资金预算和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特困户救助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月发放到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地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特困户救助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六、加强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助资金发放、通信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救助政策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特困户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和救助款物发放与使用情况。省、县财政部门要确保救助资金的落实。各省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救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救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对各地农村特困户救助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本意见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10.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十

内容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和国家为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大决策,担负着保障农民健康的重任,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运行至今,成效显著,得到农民的普遍拥护,虽有一定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简单介绍了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实施中遇到的一些困境,同时也相应的提出了一些建议性对策。完善新农合工作的任务比较艰巨,须不断总结、探索建立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现状、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新时期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至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覆盖全市所有镇(乡)、村,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制度,实现了信息化管理,财政投入不断加大,筹资标准不断提高,基金总量不断扩大,补偿比例不断提升,群众受益度不断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逐渐深入人心,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逐渐高涨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

启东市新农合工作于2003年正式启动,通过几年的运行与不断完善,目前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形成了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以乡为单位统筹,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建立了由卫生部门经办、财政部门审核、代理银行支付的结算办法和基金审计、公示制度;确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补偿原则,实行了参合农民在本市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场结算补偿费用办法;形成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等方面的规范。目前主要由市、镇乡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负责新型农村 1

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及日常事务的管理。

一、关于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遇到的困境及问题

虽然我市新农合的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优秀成果,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不足。

(一)认识不到位

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是农民,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至关重要。由于部分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较弱。农民欢迎合作医疗制度,但对医疗消费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是年老体弱的愿意参加,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好的就不大想参加,会有一种“干嘛拿钱给其他人治病”的思想,对合作医疗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降低了参合率。

(二)机制不健全

筹资是首要环节,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筹资机制越来越成为新农和制度发展的障碍。由于没有规范统一的筹资机制出台,在筹资过程中总会遇到不少问题和情况,如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了解度不够,限定的筹资时间短容易错过参保时间,农民对政府推行的制度缺乏信任度,农民对报销比例的期望值过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导致筹资难度增大,因此出台规范完整的筹资机制比较关键。

(三)实施效果弱

大部分人口目前还居住在农村,传统合作医疗解体后农村的卫生状况令人担忧,自费医疗制度再次成为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医疗制度。而就近的乡医院等一些卫生医疗机构的配套措跟不上,只能医治一些常见的小病,一旦生的是大病、重病就得去市医院或市外外医治。而新农合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制度,如我市虽然对生小病的也报销,不过像一些只需门诊医治的疾病都报销不到,生大病的去大医院看,虽然报销稍微多一点可也不是全报还有一些也是需要自费的部分而且中间的花销较大,这些都是新农合实施效果较弱之处,也影响了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

(四)监管不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市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完善,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够完备,体制也不健全。一系列符合农村社会发展水 2

平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够成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经费及专业的人员来培训相应的工作人员,而且我市的农村人口较多,可工作人员较少,尤其是乡镇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这会造成新农合基层工作不能很好的落实也会影响到新农合的整个监管工作的。

二、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遇到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宣传不够到位,认识存在偏差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我国农民(农业户口)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项好的惠民政策,从无到有,农民对政策的认知必定有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我市在推行新农合制度过程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尚不够深入,还有如部分镇村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他们认为新农合的主要工作是筹资,而把应居于重要位置的宣传工作重视不足,结果出现了由于宣传不到位导致的筹资难问题。由于宣传的不到位,农民群众对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精神实质了解不透,有的认为自己年轻力壮,白交冤枉钱,有的农民对新农合的补偿期望过高,对目前的补偿不满意,这都影响了他们参合的积极性。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对潜在医疗风险认识不足,都导致了部分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

(二)筹资难度较大,缺乏长效机制

导致农民筹资难的原因可能有:一是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知情度不高。一些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心存疑虑:担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圆满地解决公平、公正、持久、高效和方便的问题,担心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农民的就业状况复杂,农业人口中大部分都会外出务工和经商,留下老人和孩子在家,会造成部分农民想参保又无法及时缴费,错过参保时机。三是农民对政府信任度不高。以前农村的各种基金很多,但大都不了了之,使政府公信度降低,部分农民选择等待观望。四是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期望值较高。农民总是希望钱交得越少越好、最好不交,反之却希望报销比例越高越好、最好全报,而合作医疗基金是以大病统筹为主,低水平、广覆盖、对住院报销和门诊报销都有一定的政策,使部分农民始终不能满意。因而,加强对新农合制度资金筹集机制的研究,3

破解筹资困境成了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保证参合率的关键,而参合率不仅要看农民对新农合的认识愿不愿意参加,还要看基层干部的工作。目前参合率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基层干部工作的努力程度,而少数镇村干部认识程度还不足,重视程度还不够,工作马马虎虎,被动应付,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部分镇乡垫支现象尚还存在等等。大量的镇村干部进村入户上门收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筹资成本相对较高。

(三)保障水平低,受益面较小

首先,农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在农村基本实现了乡镇有卫生站,村有卫生室的医疗机构布局,但是农村基层公共卫生落后,设备简陋,医疗专用人手不足,服务能力低,难以满足农民的就医需求,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基层医疗机构自身也难以为继。老百姓对乡镇卫生站的评价是“小病懒得去,大病医不了”,所以出现许多农民看病舍近求远到乡外或县外就医的现象。农民对药品价格和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也存在怀疑。有些农民,谈到某些病症治疗费用未参合农民自费看病和参合农民报销后自费部分相差无几;普通小病,到小诊所或药店买药,药价比定点医疗机构便宜得多。定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渠道是比较规范的,但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高于市场药店却是不容回避的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抱怨“药费太贵”是农民对新农合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现行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但由于医疗费用高,报销比例低等原因,住院看大病和得慢性病的农民负担重,许多家庭难以承受,还有一部分特殊人群如五保户、低保户仍存在有病难以医治的问题,这部分特殊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筹资金虽然是政府垫付的,但他们的经济十分贫穷,无经济来源或低收入,与正常参合群众一样对待他们实难付起应得补偿以外的医疗费用,根本看不起病。

(四)缺少相应的监管体系

目前由于我市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少、工作量大,人编制、工作经费虽已纳入财政预算,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比,其工作对象和编制人数形成强烈反差,由于培训的不到位和业务知识的匮乏,导致工作人员对识别假单据能力不高的问题,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出现问题。尤其是乡镇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导致对新农合工作没有一定的责任感,而对乡镇新农合要害 4

部位人员实施监督的主体仅是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系统的监督体系。正是由于乡镇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而又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这直接导致缺参合农民利用政策漏洞套取新农合基金,个别参合农民出租(借)合作医疗证,如有的将合作医疗证转借给未参合的亲友使用,在农村拿着别人的就诊卡冒名顶替去看病开药的大有人在,这个漏洞不仅和镇乡工作人员有关而且和相关卫生服务站的乡村医生有关,这些乡村医生可能和参合农民也认识都是邻里乡亲的,对于拿别人合作医辽卡看病开药的事更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乡村医生的管理又不属于我市新农合工作人员的监管范围,他们的上级应该是乡医院,因此导致监管不到位的原因有不少,不仅和经办工作人员有关系,还需其他部门如医院医生的配合。

三、关于启东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困境的对策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考虑,把握关键,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计划性,确保进一步取得实效。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合率

宣传发动的深入与否直接关系到参保率的高低,宣传的面越广、越深入,工作做得越细,农民的积极性就越高,自觉性就越强,参合率也就越高。为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自愿参加的积极性,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既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又要宣传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合作医疗相比,统筹层次更高,抗风险能力更强,政府支持力度更大,农民群众受益更多,管理制度更严,看病更自由等优点,消除农民群众的种种疑虑和担心,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要实事求是,原原本本地向广大农民宣讲。可将经常性宣传与集中性宣传相结合,在适当时候开展宣传月或宣传周等活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多做公益性宣传。要讲政府的决心,讲各级财政的配套补助投入,让农民看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真情,消除疑虑,树立对新型合作医疗的信心。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优越性和具体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参保的积极性。要加强互助共济意识、健康风险意识的宣传,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参加合作医疗,既 5

是为自己的健康防范风险,又体现团结互助的美德。因此我们要在宣传发动方面要做到:一是要进行媒体宣传,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在筹资时间不断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方针政策。二是要进行镇乡宣传,各镇、村在宣传发动期间,要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广播宣传,在各镇乡的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在各镇、村醒目位置张贴固定宣传标语,把医药费结报情况公示到各村委会,组织宣传车在所辖镇、村范围内巡回宣传,反复播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等。三是要定点医疗机构宣传。医院是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块至关重要的阵地。因此要充分利用开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实时结报系统这个方便群众实惠群众的大好事,进行现场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和好处,真正认识、认知、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通过广播宣传、橱窗宣传,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要把医院的各收费处,登记处,咨询台,病房、办公室、各卫生服务站等可利用地方都作为宣传阵地,进行大规模宣传。我们要充分相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会越来越得民心,广大农民群众参合积极性一定会越来越高。

(二)健全管理机制,探索长效筹资办法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基本医疗,分担大病经济风险,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于合作医疗基金有限,为便有限的资金合理使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同时,必须制定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检查项目,合作医疗不予报免项目等相关规定,对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加以限定。今年我市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的同时并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资助。基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00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自交80元,所筹资金全部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2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15元(含省、南通市两级补助)、镇乡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5元,补助资金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划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从世界范围保障实践来看,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应当作为一种全体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医疗保健已成为生存权的一部分。从理论上说,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收支相抵结果为零,当年所有的钱都用到当年该用的地方,这是制度设计的理想追求。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基金运行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留有一定基金节余是必要的。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 6

政府集中了大量的财政资源,显然,无论从社会责任、国外的经验还是资源保障能力来看,中央政府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已经承担了重要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取信于民的根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

(三)注重信息化建设,完善服务体系

为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定点就医不规范、医疗监管不透明、费用补偿不及时等突出问题,政府不惜投入,已全面开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结报管理系统,实行了网上审核报销,实现了参合者医药费结报工作的网络化、透明化、及时化的“三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最便民服务。不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管理,不断完善网络设置,坚持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基金、侵害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为此,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非常必要。首先加大力度提高农村医疗设施的质量,加大对乡镇定点医院医疗设备、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医疗环境,缓解城市大医院的压力,方便农民就医。其次深化卫生院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药品采购制度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在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前提下,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大农村卫生投人,全面加强农村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保证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农村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到位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这是推行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四)强化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标准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繁重和艰巨的任务,必须有足够的经办力量。目前我市共有十二个镇乡,工作量较大,有部分镇乡经办人员数量少、业务能力不够强、流动性大,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扶持越来越多,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加强管理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不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是当务之急。要加强工作机构力量,要组织经办部门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感,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执行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7

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能安全平稳地运作。而制订监督计划,是实施监督的关键步骤之一,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是: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卫生服务机构和合作医疗参加者,这三者构成合作医疗监督的客体。监督标准是实施合作医疗监督的依据,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监督标准一般可根据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合作医疗的目标提出监督标准。监督标准可以是:1.合作医疗资金及时到位;2.合作医疗资金专款专用;3.收支平衡;4.资金筹集符合筹资原则;5.补偿未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比例;6.报销手续齐全,经严格审批;7.合作医疗明细登记表、月报表属实;8.用药范围末超过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9.转诊经批准,有转诊证明;10.帐目公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要定期对我市乡、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包括处方、病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药品价格、医疗收费等。对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可以根据违纪违规的情节轻重,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给出相应的查处办法:1.经济处罚;2.给予通报批评;3.行政处分;4.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医药费结报,直至取消定点资格;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要医院配合管理好各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不能因为邻里乡亲互相认识,而无视新农合制度的管理,他们是和参合农民直接接触的,在看病买药现场刷卡报销的同时要做好正确的引导及教育,对冒名顶替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告知其后果,而为了更好的加强监管,新农合工作人员应不定时的突击检查,这样以确保乡村医生工作的认真负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符合了大多数农民的心意,完成了广大农民多年来的心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责任艰巨,责任重大。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不懈努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关于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29日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启政办规 [2012]8号

3.《关于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方案》 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13日

4.刘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1.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十一

【发布文号】萍府办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2005-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为加快建立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赣民发〔2005〕12号),现就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救助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地区差别、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和救助项目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审核意见、审批结果实行公开,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医疗救助由当地村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

(三)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二)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三)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

(五)超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四、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衰竭);

(三)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贰万元以上的其他疑难杂症。

在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救助病种应与当地合作医疗补助范围相配合。

五、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 特困户中的重点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六、救助标准

坚持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不同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个人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为3000元以下。对于特殊困难人员,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七、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大病救助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民政所。

(三)乡(镇)政府民政所审核。乡(镇)政府民政所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镇)民政所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镇)民政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大病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或其他发放方式。

八、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由农村合作医疗乡(镇)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区)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 理转院手续。

(三)农村五保户凭《五保供养证》、特困户凭《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到当地定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具体优惠措施,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九、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资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1、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省级民政部门每年从财政安排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的资金。

3、市、县(区)财政各按中央及省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含彩票公益金)的50%,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

5、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3、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收支计划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于每季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季报》。

4、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县(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

5、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从其“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救助对象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由县(区)民政部门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所发放,或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6、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十、组织与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按规定核拨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结合年初预算,统筹安排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一、监督与处罚

(一)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要如数追回款数,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严肃处理。

(三)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五)对侵占、挪用、贪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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