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精选12篇)
1.完善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篇一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全国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的提案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西藏自治区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出台各种政策,使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以2007年10月西藏自治区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标志,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100%,率先在全国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01年12月正式启动,设计覆盖范围为所有城镇就业人员,但由于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到2007年9月,实际覆盖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截止今年10月,经过多方面的准备,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灵活就业者等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目前,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400元;医疗药费共付段报销比例平均已达到83%。关注民生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了长足发展。2007年10月,西藏自治区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规定,每个参保居民年筹资水平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40元,个人缴费6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免缴,大中专学生缴半费。
二、2010年前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情况
自2001年西藏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地(市)级统筹。2010年前,我区有七地(市)和区级总共8个职工医保局域网,参保职工如果因病产生费用,在各自所属区域内可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随着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为了有效地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区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西藏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自治区统一管理和调剂;建设全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后,系统网络构架在现有的8个局域网基础上扩展为覆盖全区的广域网,达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目的,从而最终实现参保人员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而不再受局域网的限制。2010年年底我区参保职工实现区内‚一卡通‛。所谓‚一卡通‛区内异地就医医疗保险费用即时结算,就是让参保人员就医时只付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不需先垫付其他费用再到社保机构报销,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比如说,那曲地区的参保职工李某在林芝地区出差时,突然生病且必须当场就医。如果在以前,他必须先垫付其在看病就医时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然后再到那曲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而群众反映较突出的‚跑腿‛和‚垫付‛的问题也是这样产生的。我区实现参保人员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在全区范围内实现‘一卡通’无障碍就医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也就是说,我区参保职工只要持有医保卡,不管在哪个地区就医,都可以就地只结算医疗费用中的个人应承担部分,区内医保服务质量将得到提高。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经办业务流程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另外,实现省级统筹以后,对解决区内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将更便捷。截止2010年西藏城镇职工医疗费报销额度达22万人次。
三、各省内异地就医的即时结算工作展望
2014年,我国将全面启动各省内异地就医的即时结算工作,以逐步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报销医疗保险费用‘跑腿’和‘垫支’问题。‛这是全国医保即时结算的焦点问题。目前我们用的医保卡只能在区内使用,在内地就医都是自己掏现金,住院后回来才能补,不方便,加之当前,因为各省市医保政策的不同,各地区统筹层次高低不一,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千差万别。要实现与内地省市跨省的对接连通,需要投资开发针对各个统筹地区对应的管理系统。2009年,根据我区特殊情况,为方便我区干部职工看病就医,经多方努力,我区实现了区内医保系统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了区内参保职工在成办医院看病就医的直接刷卡结算。2011年,又在成都市设立了西藏基本医疗保险驻成都服务中心,专门服务于区内参保职工出差、休假期间和退休职工在内地看病就医结算服务。这些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职工外地休假、出差期间的看病就医需求。试点工作比较成功。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全国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的提议
西藏条件艰苦,高寒缺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患高原性疾病范围很广,不少疾病必需到内地条件较好的医院就诊,而医保报销问题非常突出。通过实现省级统筹、成都办事处医院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以后,除增强统筹基金的统一调剂能力,提高基金使用率及抗风险能力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布将进一步规范,从而更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们医务部门人员一定要解放思想、创新工作,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刷卡网点,积极创造区内职工区外就医的良好环境。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实现市级统筹,北京、天津、上海和西藏实现了省级统筹。全国联网刷卡的条件基本具备,而我区除了成办医院就医直接刷卡报销外,其他地区或医院看病还要回到区内医保部门报销结算,增加了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就医负担。有的托人寄过来,有的专门跑回来,又产生了其他费用。大家感到十分不便。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快进度,加大与具备条件的省市医疗部门的程报协调和沟通,增加服务单位,实现内地直接结算转移,为西藏医患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全国联网刷卡的业务机制,真正实现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2.完善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篇二
一、目前异地就医普遍存在的问题
1.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网络障碍造成异地就医不能即时结算
由于目前我国各地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医保数据库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造成我国异地就医不能即时结算的技术壁垒。而铁路行业的医保系统也是各铁路局自行开发, 各区域间的医保信息网络不联通, 有关医保的信息和数据无法分享。
2. 异地就医报销垫付费用高, 报销周期长
异地不能即时结算使参保人员就医先垫付现金, 给异地就医患者带来了不可想象的经济压力。特别是那些重症患者, 医疗费用较高, 而且异地就医报销不及时, 更加重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3. 异地就医行为监管难度大、效果差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人员、异地医院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监管和制约机制, 既不能实现对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实时监控, 又很难对异地医院的医疗服务人群进行监管。
4. 异地就医的政策难统一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参保地与就医地实行的医保政策也不同, 各地医保目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造成了医保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的医院不按病患的参保地的医保标准和项目提供服务的情况。
二、南昌铁路局异地安置情况现状
南昌铁路局 (江西省内) 医疗保险一级参保单位123个, 参保对象14.8万人, 其中在职职工6.8万人, 退休职工4.1万人, 离休和建老578人, 家属3.9人, 在职与退休比为1.66:1。这些参保人员主要分布于江西、湖南两省铁路沿线26个地级市、64个县级市, 其中有6722人办理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为了规范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 我局医保经办管理部门下发了一些规范异地就医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转诊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转往就医医院的性质、转诊的时间规定、报销的时间材料要求、先行负担的比例、执行的报销规定等。
三、南昌铁路局对异地安置就医采取的应对措施
1. 规范异地就医经办流程
(1) 对医保网络联通的地区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
按照我局医保规定,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必须持医疗保险卡、医疗证, 医务人员核对人证相符, 即进行医疗处置, 刷卡结帐。铁路沿线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与参保地南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的流程是完全一致的。
(2) 对医保网络未联通地区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
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由参保个人先垫付现金, 然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报送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费用由单位转汇参保人, 报销比例与参保地政策一致。
急诊、转院异地就医, 参保人需要先行垫付现金, 然后再持医疗保险卡、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当天报销、当天支付, 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相关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3)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的结算
我局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签订医疗服务和付费协议, 按月结算, 年度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实时传送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记录。并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结算材料报送医保。医保根据日常稽核情况, 打印出结算表, 双方确认盖章, 医保财务于次月30日前将上月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其他费用按规定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年底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清算考核款。
2. 完善技术方案, 在江西省统筹区域内异地就医基本实现联网结算并逐步向省外试点扩展
我局医保系统经过软、硬件和网络架构的整体升级, 目前采用实时的三层架构传输方式, 主机为两台IBM小型机;后台数据库为Oracle 10G;网络核心设备由CISCO7206路由器两台、CISCO4503交换机两台及两台联想POWER V-306防火墙组成;另通过5台IBM中间件刀片服务器运行东方通中间件软件与各医疗机构前置服务器相联。目前, 整个医保网络通过2M通道与江西、湖南境内24家医院、36家社区医疗机构、21家定点零售药店相联。
3. 加大宣传, 定期稽核, 用各种办法减轻异地参保人员负担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分布面广, 参保地经办机构的监管力量根本不可及。南昌铁路局社保处每年都组织各单位经办人员培训班, 要求各单位制定专人负责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报销工作, 减轻异地人员负担;同时社保处每年组织医保中心人员对部分费用较高、疑点较多的案例进行实地稽核, 解决问题。
四、对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建议
1. 提升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整合规范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
将县、市统筹逐步提高至省级统筹, 使省内各县、市间的人员流动就医实时结算。实现更高层次统筹, 就能实现更大范围的自由就诊, 减少异地就医。省内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的时候, 可以实行统一管理, 执行就诊地的医保管理规定, 享受参保地的医保政策待遇。
2. 建立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机制
异地就医的管理不同于一般性的定点机构或参保人员管理, 涉及范围比较大, 跨地域横向关系比较复杂, 管理归属多头。对异地就医中长期居住外地, 特别是投靠子女定居的退休人员来说, 解决异地就医最好的方式是把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住地。
3. 建立通用的医疗保险网络
借助各省“金保工程”主干网络, 通过省社保中心实现与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实时联网, 扩大覆盖面, 解决偏远地区铁路职工家属的定点联网就医。
4. 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通过省级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 统一信息系统, 包括统一数据库、操作软件、结算平台以及统一医保服务中心结算手续标准, 提高服务效率, 统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三大目录”, 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就医实时的结算问题。
摘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大学生医保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已基本实现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异地就医将成为越来越多的参保人员的需求, 将成为一种持续、不断增长的趋势。异地就医管理, 难在费用稽核、费用结算、医疗行为的监管等问题上。本文结合铁路行业点多线长的特点, 以南昌铁路局 (江西省内) 异地安置工作实际情况为例, 对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方便参保人就医。
3.完善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篇三
吉医保字[2007]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范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一)退休后异地居住,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吉林省省直单位的参保人员;
(二)省政府、省直各厅局等参保单位的异地派驻机构在职职工。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退休人员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异地居住情况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
(二)派驻异地的在职职工要提供成立驻外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本人任职、调转的相关文件。
(三)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情况,并签章;
(四)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和《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统一到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医疗待遇
(一)首次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自办理完毕的次月起,3个月内为待遇审核期,异地居住人员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常规门诊用药、治疗,享受异地就医待遇,突发疾病按照急诊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审核期满后,异地居住就医待遇正式生效。
(二)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待遇、支付范围,按照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有关规定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四)工伤人员的医疗待遇由省医保局报销时,根据工伤部位和病历诊断、费用清单等审定。
第六条 就医管理
(一)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四所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要求其中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一所,专科医疗机构一所,各级别、类型医疗机构不得重复选定,可以放弃。
(二)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异地居住人员,可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三)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居住就医待遇自进入待遇审核期时起,封锁本地医疗保险待遇。
(四)首次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半年内不得变更,半年后,享受待遇的地点一个自然内可以在参保地和居住地之间自由变更两次。
(五)变更异地居住地的,视同首次办理。
第七条 异地就医手续有效期为2年,仍需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重新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下发前,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方便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申办范围。
以下需要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须提供申请人近期明确诊断所患疾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完整病历复印件(恶性肿瘤需提供病理报告)和诊断书原件(需要明确写明诊疗方案);
(二)填写《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情况,并签章;
(三)将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材料和《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统一报送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医疗待遇。
(一)特殊疾病人员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即时生效,定点医院选定后当年不得更改,变更日期为次年1月;
(二)特殊疾病支付范围:特殊疾病基本治疗费用;
(三)一个内累计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结算(不参加与本住院次数累计,其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计算)。
第六条 就医管理
本地居住参保人员就医时须持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本及省医保局核发的《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处方本》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可以在其异地就医所选择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其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院,经省医保局批准后,在该院发生的治疗该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第七条 特殊疾病审批手续有效期为2年,到期经复审通过办理延期手续;到期未及时办理复审手续的,或复审未通过的终止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报销范围。
(一)经省医保局批准的在本地或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二)经省医保局批准的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经省医保局批准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但无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报销人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报销人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票据;
(三)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需提供处方,或带有用药及检查明细的票据副联,报销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四)门诊病历(手册)或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加盖有效印章的完整住院病历;
(五)转诊转院审批表、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或急诊备案表。
第五条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医疗费结算的最终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
第六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省直生育保险。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收支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93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费缴纳和基金报销申领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收支管理规程》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省直医疗保险费收支业务管理规程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发[2001]5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吉政办发[2003]10号),结合参保单位实际,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保证财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更好的为广大参保职工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单位及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享受待遇资格,补记个人帐户。参保单位中断缴费超过1个月以上,又重新开始缴费的,须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一并补齐,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从重新缴费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及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由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条 省直医疗保险费收款业务规程。
(一)参保单位每月按规定时间到征缴部领取征缴通知单,根据征缴通知单核准缴费的金额、帐号、单位全称,于每月25日前(年末12月20日前)足额将次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存入到省医保局指定的基金收入帐户,同时将本单位的医疗保险编号填写在银行进帐单的第3联上。缴款4个工作日后及时到省医保局财务部核对并领取收据。
(二)以现金形式缴存医疗保险费时,参保单位需持现金到省医保局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后,凭银行加盖现金收讫印章的现金存款凭证,到省医保局做到帐处理、领取收据,对未到省医保局办理到帐录入手续的视同欠费,系统将自动封锁医保待遇。
(三)对不按时打印征缴通知单,直接按上月应缴数额缴费的参保单位,数据库里无应缴信息,无法到帐处理、打印收据;参保单位缴费不足时,将导致封锁医保待遇、参保患者无法正常就医。
(四)缴纳IC卡、病历本、处方本、医疗证工本费时,需凭业务部门开具的通知单到财务部足额缴纳现金。如金额较大,可通过银行划转,并在进帐单第3联上标明工本费款项。
第五条 省直医疗保险费各项支出业务规程。领取各种款项需提供的资料:
(一)携带的基本资料:
对领取终止个人帐户款属调转、出国留学等,需提供相关手续的原件、复印件;如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领取生育保险费时如男职工配偶没有工作或失业的女方,需提供单位证明、街道证明或失业证、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并提供男方的医保卡、本;
对领取独生子女政策奖励(生育津贴)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奖励申领表原件、复印件。
(二)取款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本人领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报销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报销人或终止个人帐户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单位经办人代领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报销人或终止个人帐户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其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报销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报销人或终止个人帐户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在办理领取款业务签字的同时,需填写联系电话。
(三)对报销人姓名(指医保数据库中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的,要及时更改信息,否则不予支付。
4.社保异地就医报销 篇四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异地医保报销比例(最高90%)
1、门诊报销的比例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连续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一诺财务发现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三、异地医保报销的流程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四、异地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发票(国税局财政部监制并在发票上列出所购药品明细)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4、本人存折银行卡账号(农村信用社除外)(外地账号需要开户行名称)
异地医保报销发展方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统计数据表明,省内异地就医的占比最大。截至底,我国已有30个省份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持卡结算。 第二步:今年上半年实现异地退休安置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尹蔚民说:“把退休后的父母接到子女工作所在地,在异地直接可以看病就医结算。”
第三步:在今年年底之前,实现所有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据人社部介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20底已上线试运行。在试运行过程中,已有15个省份接入该系统开始试点。
异地就医主要针对4类人群,分别为:
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即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④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此前,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等到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拿票据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实现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参保市民不需要个人垫付医疗费(自费除外),也不需要拿发票报销,只需拿社保卡在定点医院就医。看病时,该报销的比例直接从卡中结算,个人只要把自付的资金直接存到卡上就可以了。
5.异地就医各市注意事项 篇五
1、成立专门工作组,主管局长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分设经办要协调同步安排
2、文件、会议纪要、业务档案、备案表及流程、宣传资料等齐全
3、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结算系统顺畅,有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4、定点医疗机构有专门服务窗口和显著服务指南、宣传资料或条幅、显示屏宣传
5、嘱咐走访的定点医疗机构介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和结算服务,勿谈其他医保管理与结算和收费事项。
6、经办机构服务平台服务流程清晰,咨询服务电话必须有人值守
6.异地就医管理政策建议 篇六
关键词: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
异地就医管理问题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一个事关民生的现实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就参保人群来说,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尚属少数。但是,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问题,是从一个特定的局部维护与保障参保人应有的基本医疗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做好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又是一个事关权利公平问题,不可小视。医保经办机构应该从维护参保人权利,建设公平医保、便捷医保、和谐医保的层面,思考和筹划异地就医管理问题。
一、构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方便异地就医人群,缓解费用垫付压力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先垫付,治疗终结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要想一步到位,直接实现全国范围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彻底消除异地就医人群费用垫付的压力,其难度的确较大。但从各省省内情况特别是内地省份来看,解决垫付问题还是具备条件的。一方面,省内各地“三个目录”基本一致,便于信息互通传递;另一方面,国家金保工程推进力度较大,使各地的信息系统具备了联网的基础条件。因此,在近阶段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实现省内实时结算的基础上,再逐步向省外推进,最终实现全国实时结算目标。费用实时结算还是能够做到的。在
二、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医疗保险目前多数还是县级统筹,即使是在同一个城市就医,只要涉及跨统筹地区就需要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同时,各统筹地区医保政策不尽一致,给参保人带来诸多麻烦。因此,提高统筹层次,无疑能在较大程度上缓解异地就医问题。把目前的县级统筹提至地市级统筹,从绝大多数地区来看还是具备条件的。以江苏省为例,各个市的经济情况、医保政策的差异性都比较小,完全有条件实现市级统筹,实现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四统一”,即统一建设信息系统、统一数据库、统一操作软件、统一结算平台。这样一来,市内各个统筹区参保人员可自由转诊,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均能联网实时结算。
三、推进省级联网计算机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联结筹资体系、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重要媒介,是加强管理监督的关键手段。因此,建议以省为单位,逐步统一数据库标准,统一医保结算项目代码,统一就医凭证(社会保障卡),统一计算机操作软件。考虑到结算、监管等异地就医管理的多个方面,省联网系统应该由系统管理、卡管理、异地就诊、结算管理和统计查询五个部分组成。各部分又由相应内容构成。
四、完善异地协管机制,对医疗行为进行监控
针对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失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异地就医人员全部划归就医地管理。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各统筹地区的缴费与待遇水平不一致,会造成异地就医人员与统筹地区人员的待遇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异地就医管理应借助金保工程,建设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监控。这是一种比较先进且一步到位的管理方式,成本低、有助于管理水平和效益的提高。但是,建设这样一个网络系统,从各统筹地区需求的提出,到全国汇总再到业务需求的论证;从应用程序开发到网络系统的建设;从管理部门设置到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事。立足统筹地区,发挥异地协管的作用,彼此加强配合,这种办法更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也被不少协作地区的实践效果所证明。
异地协管的需求和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从需求方面说,异地就医管理已经成为经办机构共同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各地加强异地就医管理的意愿非常强烈和迫切;从优点方面看,把一些管理方面的事交由就医地完成,异地与统筹地区之间能量互换,形成互为异地,彼此帮助,可以实现两地的双赢。
异地就医协管是一项协作性的工作,全国有2600个统筹地区在管理上自成体系,要把异地就医协管业务流程的操作落到实处,须有一个权威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总协调。这个权威部门应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方式包括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异地协管职责、内容,组织交流协管经验等。
五、提高异地就医服务质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异地就医管理,考验着经办管理能力,检验着经办管理水平。对经办机构既是挑战,也是加强能力建设的契机。因此,经办机构首先要提高对异地就医服务的重视程度,从民生高度、制度可持续发展高度看待异地就医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自己的管理需求和实际条件采取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例如,选择在退休人员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异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站。又如,针对重点城市发生异地就医频率高,医疗费用数额大的特点,派一名工作人员,经常在几个重点城市之间流动巡查。再如,流动性大的成建制的参保行业和参保单位,大量职工在异地工作,对这类行业和单位的管理,可由参保单位推荐一名医务人员担任专管员,医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合格后专门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异地就医管理工作。还如,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发生异地就医费用较大的地区,或经常发生医保报销欺诈问题的地区,招聘退休的医生担任协管员,委托其协助管理部分异地就医业务。
参考文献
[1]茅竟伟.打破医疗保险的壁垒[J].当代医学,2006,(9):34-35
7.北京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指南 篇七
【导语】: 北京本市退休人员外出旅游生病了,异地就医可以报销吗?异地怎样就医,怎样选择医院,医保怎样报销?
《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详细解读异地就医医保手续怎样办理。
异地申请审批
1.异地就医人员需先通过参保单位或街道社保所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异地安置审批,在当地申领一张《×××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即领取《医疗保险手册》的部门),填写好相关内容。
2.到异地医院(你所选的要去城市医院的医保办公室)医保部门盖章。
3.把《×××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返回到申请地经办机构,等待批准。
4.异地审批期限为一年(即办理日期开始至次年的当天),一年内不能变更;审批期限到期后,如异地安置人员仍需保留异地就医,应重新审批。
异地选医院
各地对异地就医可以选几家医院的规定不一样,一般是两到三家。如果规定选两家医院,可以选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再就近选一家医院;如果规定选三家医院,可以在前两家医院的基础上,再选一家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专科医院。
异地报销
1.异地就医的门诊和住院报销人员需出示费用的收据和清单,处方底方,明细表,医保手册,疾病诊断证明书(尽量详细,以免因诊断不全而发生拒付)。同时要开具一张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交用人单位(或社保所)汇总,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2.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可以通过邮寄报销单据、家人代报的办法返回原所在城市报销,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完全按照所在城市的医保待遇执行,报销款可由家人代领或设立专用存折领取。
温馨提示
1.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尽相同,需要异地就医的人员对于具体的政策还需要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特别是各地医保规定的报销范围不一样,来北京的异地就医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医保范围内可以报销的,外地医保不一定能报销。因此,异地就医人员一定要注意当地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范围,以便在看病时提醒大夫调整所开药品,减少个人负担。
2.异地申请审批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需要异地就医的人员应提前办理申请,否则“断档期”医药费无处报销。
相关链接
北京参保人员怎样在异地就医
北京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基本上与上述情况一致。北京市在2001年23号文第五条中规定,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驻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这条规定告诉我们,第一,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和在职人员长期驻外就医都用此审批表。第二,异地就医人员可以在北京市选一家医院,在外地选两家医院。
温馨提示
1.北京市异地就医者在选择北京市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以不选择A类医院或专科医院,因为这两类医院不选择也可以报销。
2.北京市退休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3.此表一表两用,异地安置填写“异地医院”栏,外转就医填写“外转就医”栏。
4.“人员类别”栏,填写“在职、退休或离休”等。
8.异地急症就医申请报销报告书 篇八
尊敬的市社保局:
我的父亲***,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到广州探亲期间,出现双眼视力严重下降的症状。于****年*月*日到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诊查。经检查,中医诊断为左眼视衣脱离、脾虚湿泛,西医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双眼老年性白内障、高度近视,需立即手术治疗,现申请异地急诊就医,请批准。
此 致
9.完善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篇九
【医疗警报】如何预防异地就医欺诈骗保
在实际工作中,异地就医存在着监管难度较大、医疗费用结算滞后、个人医疗负担偏重等问题,并成为欺诈骗保的频发点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难点。如何加强异地就医的医疗管理,防范医疗道德风险,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很有现实意义。
一、典型违规案例分析1、按程序办理正常转诊手续,完全虚构所有报销手续案例1:某男,在本地已被确诊为多发性硬化,因治疗效果不佳,由本地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正常转诊手续,于2005年及2006年连续两次转往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治疗,共发生并报销医疗费用20余万元。经查实后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发现经过:患者为慢性迁延不逾病人,所花医疗费数额巨大,根据其家庭收入,生活应该较为拮据。但据知情者介绍,其生活较为宽裕,日常消费与其病情和收入不符,引起医保经办机构的重视。通过追查其两年报销医疗费情况,发现有两张报销发票号码相差不大。在北京知名三甲医院,两年住院病人数量巨大,两年内使用同一本发票应为不可能。经电话与派人前往调查,确认系北京专门从事造假之人所为,其伪造的病历、清单、发票、印章及其他报销手续几可乱真。
这是一起金额最大的医疗保险诈骗案,造假是专业人员所为,是一种新出现的造假行为。患者及造假者熟知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程序,完全按正常手续办理,如不是事后发现其家庭生活上有异常表现而追查,难以发现。
2、串通医务人员,冒名顶替案例2:某男,退休后异地安置病人,提供的诊断为创伤性关节炎(患者病历上记载原有关节外伤史),在其定点的某二甲医院发生医疗费近10000元,清单上显示其治疗主要为抗生素与理疗。
发现经过:因创伤性关节炎在正规医院不可能长期使用高档抗生素,故前往调查,发现根本没有此人住院记录,在财务科追查发票,发现存根联姓名不一致,后查实病人系该院某职工亲戚,实为其爱人住院,经串通收费人员与医生,采用手工开票换姓名方法,伪造清单及出院诊断、出院小结等。
冒名顶替是异地就医最常见的违规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严格规定患者就医应出具查验身份证,患者只要虚报姓名,或者串通医务人员即可达到目的。
目前大多数医院已采用电脑结算,手工开票已少见,对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如遇有手工开票应引起重视。
3、门诊医疗费用改为住院医疗费用案例3:某男,退休后异地安置病人,在其定点的某乡镇卫生院发生医疗费用5000多元,诊断为肺部感染,住院10天。成都九星医院
发现经过:一般情况在乡镇卫生院发生医疗费不可能达到500多元/天,故与其单位经办人员前往调查,发现该卫生院上年度因违规已被当地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经查,该病人在该院无病历、无处方等就诊记录,其子为卫生院医生,发票与病历、处方等皆系其子伪造。其医疗费用实为其平常门诊费用,且金额已数倍放大。
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一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票可任由医务人员开具,极容易发生冒名顶替和虚开发票。
4、将范围外病种串换成范围内疾病案例4:某男,退休后异地安置病人,提供的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受伤原因为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在当地一级医院与二级医院共发生医疗费用30000多元。
发现经过:因考虑到退休人员骑自行车一般不可能发生严重的脑外伤,与单位经办人员前往调查,确定系晚间无证驾驶摩托车摔伤所致,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报销病种范围。
将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和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纳入报销,并采用换诊断、换药名和诊疗项目等手段是常见的违规行为,且在审核时较难发现。
5、特殊病种造假案例5:某男,患有肺结核特殊病种,提供的门诊记录在一周内连续两次肺部CT检查。经办机构认为不符合病情,前往调查确认门诊医生为患者熟人,CT室医生未进行身份确认,两张检查单皆为他人检查所用。
门诊最容易冒名顶替。医疗保险虽然有专用病历本,但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医务人员很少会进行查对。因此在对特殊病种报账时要对其既往病历进行查对,仔细核查病人诊断治疗与用药情况。
6、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行为和乱收费行为较为普遍案例6:某女,退休后异地安置病人,因脑出血在某二甲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23000多元,长期住监护室应用各种心电监护及多种辅助治疗。提供的清单上显示,收取心电监护费同时收取动态血压测定费,在行脑脊液置换同时收取腰穿费。经电话与该院医保办联系,退还病人过度监护和乱收费2000多元。
案例7:某男,因血吸虫性肝硬化在某血防所医院住院两月,共发生费用20000余元。审核时发现床位费、各种治疗费皆明显超物价标准,药费清单上数量明显多于医嘱数量,且治疗方案两月几未更改等。经书面提出上述问题,医院承认错误并退回9000多元。
因为异地就医病人采用现金支付,缺少医保的监管,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过度医疗行为较为普遍,违规收费屡见不鲜。一些经济条件好的转外就医病人,往往提出一些较高的消费需求,而在缺少医保监管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更易迎合 成都九星医院
病人的这种需求,甚至为了留住病人,相与勾结,采用将自付费用转为三个目录内项目。
二、审核报销异地就医费用的几点体会异地就医人数的增多和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给医疗监审和医保基金带来更大的压力。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发现违规行为,根据笔者长期在基层从事审核工作的经历,介绍几点做法及体会。
1、建立异地就医申报制度和转外就医审批制度。对转外就医和异地就医,申报时应详细记录申报时间、诊断、就诊医院、入院时间等,并根据病情告知费用超过一定限度时再予申报。在报销时仔细核对病历、清单、接诊医院,如与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引起重视。我市实行转外就医限额制度,如发生费用与限额费用相差较大时,应仔细审核并落实费用的真实性。案例1报销时如能联系转诊医院当即即能发现。
2、异地就医在患方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是冒名顶替和过度需求。审核人员在审核时要时刻保持警惕性,遇有下列现象时应予注意并追查:冒名顶替时他人疾病常与参保人不一致,有可能病历记载前后不一致,注意查看既往史;冒名顶替常为事后在发票上做手脚,故可能存在清单日期、住院日期与发票时间不一致、清单费用与发票费用不一致;冒名顶替时常用病人原有疾病,而实际治疗的是他人其他病症,此时常有明显的不合理医疗行为,如案例2的串通医务人员冒名顶替和案例5的门诊特殊病种造假;出现较重的意外伤害,原因可疑,如案例4;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手工开具发票,如案例2;基层医院床日费用过高或住院时间过长等,如案例3;提供资料有涂改现象等。可从侧面向经办人员或病人了解情况,一旦有疑问时暂缓报销并进一步落实。
3、专业造假公司的出现,致使医疗审核时发现漏洞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有了案例1的教训后,我们的做法是在审核外地大额费用时,往往先电话与就诊医院医保办联系,查证姓名与诊断、发生费用等是否相符。
4、异地就医的现金结算容易发生过度医疗和乱收费。目前绝大部分地方对异地就医采用现金结算,再回属地经办机构报销。一方面,这种办法给病人往返带来极大不便及经济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服务提供方缺少医保的经济制约与监管,容易产生过度医疗,出现乱收费行为。如案例6,在收取心电监护费的同时又收取动态血压测定费,在行脑脊液置换同时收取腰穿费。由于各地的收费分类、标准与名称可能不一致,因此审核人员在审查清单时应注意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对比,如案例6和7即是对比我市收费标准和物价收费标准发现,并与对方医院沟通后才退费的。
5、对长期慢性病费用大的病人进行追踪走访。一方面,可掌握病人的病情及费用情况;另一方面,可体现医保对病人的关心。如案例1即是追踪再发现的。成都九星医院
三、加强异地就医监管的几点建议1、逐步构建跨地域医保监控网络目前的医保统筹层次较低,医保卡属于层次低的“地方粮票”,病人住院报销费用极不方便,异地医疗监管难度大。如在湘潭市分别设有8个统筹单位。同一市内如湘乡的病人转往市中心医院,病人都需要现金结算,极不方便,也难于监管。
在目前无法达到全国医保联网的情况下,应逐步在病人相对集中和发生费用较大的地方实现联网。在省内病人转诊最多的是省会,随着统一医保软件对接,则大多数异地住院的结算与监控在网上能够实现,可增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制约与监控。
2、设立异地定点医院,实行协议结算选择一批设施比较先进、技术比较全面、医保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有一定声誉的异地医院作为对口转诊病人定点医院,建立省、市、县逐级转诊机制,并完善相关的各级管理制度,从而构建起定点医院机制和全国范围内就医费用监控网络。
异地住院病人特别是转诊病人病情相对较重,要实现网上结算,关键是要有较为规范合理的结算方式。各地可在异地就医相对集中的城市建立对口定点医院,采用就诊地病种标准与定点医院进行直接结算;也可由就诊地经办机构代管代结,如湘潭市内所有医保病人在长沙某院住院,采用省直医保标准按病种纳入省直医保管理,由省直医保结算,各地再按实际费用跟省直医保结算。不过第一种方法方便直接,只要能谈妥结算标准,易于实施,第二种方式相对复杂烦琐,实施难度较大。
3、强制推行身份和医疗费用验证制度目前卫生政策没有强制实行身份证查验住院制度,使异地就医冒名顶替较为容易。人社部门应强调异地医保病人住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各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医院医保办要把异地病人等同于市内病人对待,做好身份查对和医疗监管工作,出院时必须将费用清单、发票、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交医保办审核盖章,并注明已经医保办查实系患者本人。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把定点医疗机构异地住院病人的管理作为医保考核内容之一,经查实的异地病人过度医疗行为和乱收费可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在预留金内代扣。
4、建立各地医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网在网上公布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和医保办的电话,各医保经办机构能对掌握的异地住院病人进行随访,在报销医疗费用遇有疑问时方便查对。对因严重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布,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取消违规医院的定点资格。
与此同时,还要加快立法进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违规事件报告和举报制度;建立异地经办机构之间的协查机制等。特别是建立协查机制尤为必要。因为对异地就医行为的调查成本较大,如案例1花费了数万元,几次和 成都九星医院
10.完善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篇十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一)大力开展异地就医政策宣传,让参保人了解异地就医相关政策。2018年利用“三下乡”活动、“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活动、科普宣传、农民夜校、春节送政策下乡活动等多方式多渠道宣传。采取进医院、进乡镇、进社区、进车站、进企业进行大力宣传,张贴异地就医结算海报100份,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播放宣传视频500余次,接受群众咨询2000余次,及时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惠民便民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二)接入全省及跨省联网结算平台的医院情况。目前,我县接入全省联网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有4家:**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荥兴医院和**县烈太乡卫生院;
接入全国联网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有2家:**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接入省内特门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1家:**县人民医院;
接入省内普通门诊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1家:**县人民医院。2018年10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省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成功结算,2019年2月东城大药房、德康药房、高济和康药房四十四店、福芝林药房成功接入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至此,我县共有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4家定点药店接入全省、全国异地就医平台,实现看病就医购药无须垫资费用、即时结算,下一步我县将继续扩大接入省内联网医疗机构的规模。
(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情况: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参保人员住院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共956人次,即时结算率达65%,即时结算的总医疗费用为1793.7万元,基金支出962.9万元;
我县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30人次,即时结算率达14%,即时结算的总费用为55万元,基金支出30.5万元。我县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特殊门诊即时结算共693人次,即时结算的总费用为74.9万元,基金支出54万元。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参保人员异地定点药店购药和定点医院普通门诊成功即时结算250人次,即时结算的医药总费用为4.2万元。
市外参保人员在**县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情况: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成功即时结算市外参保人员住院65人次,医疗总费用40.2万元,基金支出27.2万元(其中省外参保人员5人次,医疗总费用2.5万元,基金支出1.6万元)。
(四)异地就医基金结算拨付情况:异地就医资金通过省平台和国家平台完成清算,清算情况由市医保局通知下发到县上,县医保局再如数上划相应资金,与定点医院结算,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社会保障卡办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使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卡是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唯一凭证,各商业银行在社保卡办理过程中存在办卡周期长、未成年人办卡手续复杂的情况。
建议:相关部门督促各家商业银行提高社会保障卡办卡效率,即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发放并激活社会保障卡;
下一步将加大社保卡有关功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参保群众充分了解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和作用,提高使用率。
(二)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问题。部分参保人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将异地就医的单据拿回参保地医保局报销的比例要高一些,导致不愿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有的医疗机构存在服务意识不到位,推诿结算病人的现象,对异地就医病人费用结算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解决,导致参保人员只能将单据拿回参保地报销。
建议:加大异地就医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参保人员了解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是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在就医地医疗机构和参保地医保局是享受同样的待遇,消除参保人员思想顾虑;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加大对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督促检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率。
(三)大型综合性医院病人多、结算流程复杂、病人或家属排队等候时间较长,严重影响病人或家属即时结算的积极性。
建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督促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增设结算窗口、进一步优化结算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减少病人或家属排队等候的时间。
(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错及时处理难。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时如出现问题或系统报错,就需就医地医疗机构经办人、医疗机构系统工程师、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系统工程师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医保系统工程师、省平台系统工程师、国家平台系统工程师多方协调处理,问题节点较多、沟通困难,处理效率低。
建议: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错问题处理机制及处理平台,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处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错问题,保障参保人顺利实现即时结算。
(五)**市参保人员特殊门诊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只能结算药品费用,检查费、治疗费等其他费用不能即时结算,病人需全额垫付检查费用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11.完善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篇十一
一、申请程序
(一)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工作的省直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一式三 份),交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加盖公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办理时间为每月1-10 日。
(二)探亲、出差期间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参保人员,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疾病发生3 日内持单位 开具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备案。
(三)因病情需要转省外治疗的参保人员,由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另两家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的主任医师会诊后,填写《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医保 中心审批备案。
二、异地就医费用报销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月1-10 日
(二)门诊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
2、门诊处方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报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 就医申请表》
(三)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出院证或病情诊断书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报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5、《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申请表》或《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所持 原件)、备案证明(原件)。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确保基金合理开支,收支平衡,根据《昆明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第三条 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
三、按规定不得用个人帐户支付的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 药费;
五、医疗保险IC 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 小时内所发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 规定自行开支;
七、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 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八、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 药品费;
九、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药费;
十、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 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十二、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第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支付: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 执行;
二、参保人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先由个人自付40%,剩余部分再按 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置换安装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国产人工器官,自付比例按《昆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置换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对超出国产价的费用,先由个人分 别自付20%、3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5 年8 月18 日云南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 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 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 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 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 疗项目。(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 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 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定价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处置费和保管费。(2)人工肝。(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手术费及相关 治疗费用。(4)近视眼矫形术。(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儿童、婴儿的各种检查、化验、治疗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 的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 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急诊监护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无 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门诊诊查费、初诊病人建档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20 元/床;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30 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2、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 过5 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3、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 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4、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 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 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需把参保人 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加强 对基本医疗基金支出的管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
四、我省基本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维护中有异议的由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审核 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我 厅将另 行制定有关规定。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医保中心:
为做好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169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本省内异地就医、购药费用结算行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持卡”)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云南省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异地结算中心”)统一负责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对统筹区外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工作;做好与其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昆明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持卡在昆明市由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其费用审核、结算和资金垫付由省医保中心负责。
第五条 办理异地就医的情况指:
(一)转外就医(异地转诊);
(二)异地工作;
(三)异地退休安置和长期异地生活;
(四)出差、探亲、度假;
(五)其他符合办理异地就医的情况,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直接持卡进行异地普通门诊就医及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但下列情况须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一)异地住院医疗;
(二)异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就医;
(三)其他涉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就医,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参保人员如发生异地医疗机构抢救的,本人或亲属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均可持卡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实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转外就医,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再次转外就医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地所属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属于个人现金支付的,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机构抢救、异地住院、异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等涉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的待遇政策进行结算。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与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费用按就医地规定予以扣除。
第十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式为委托付款。各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托垫付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再按规定在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间进行清算抵扣划拨。
第十一条 各州市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的清算由省异地结算中心负责,每季度清算一次。省异地结算中心根据各统筹区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出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和应付医疗费,收支相抵后,清算出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收回的医疗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拨付省医保中心。
第十二条 就医地和参保地在同一州市内的异地就医费用清算由该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每季度清算一次。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省异地结算中心生成的结算数据,结算出垫付的医疗费,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完毕后,应支付费用的统筹区须在一个月内予以支付。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异地结算中心要协同技术支持部门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对接工作,确保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数据及时、安全、准确和完整,保障全省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 省异地结算中心、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须知
一、办理范围
省外参保昆明居住的退休人员由昆明市社会保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省内异地参保昆明居住的退休人员实行九迁办理的原则,即在其居住地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二、办理要求
经办人必须是退休人员本人,不得他人代办;
三、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提供的资料
(一)退休人员的身份证、退休证(简称两证);
(二)本人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刷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两份)。
四、认证工作程序
(一)首先要求经办人员在登记表上登记基本情况(灵活处理方式):如经办人员不能写字,由昆明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代写);
(二)昆明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只填写“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情况”栏目,并加盖资格认证专用章;
(三)办理后的表格一份留下存档,一份返给经办人员。
(四)如果退休人员只提供一份表的,由昆明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先复印后办理;如没有退休证,可酌情办理。
五、特殊情况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对长期卧病在床或高龄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办理方式:由退休人员亲属向社保局稽核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局稽核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实行上门办理,要求提供以上相同资料(两证两表)。
12.福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篇十二
实现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市民不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自费除外),也不需要抱着一大堆发票报销。
1.广东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2.河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3.什么是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4.2016大连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最新消息
5.河北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6.云南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怎么办理?
7.2017年基本实现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
8.医保“漫游”最新消息: 2016年异地就医将直接结算
9.2015年将基本实现异地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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