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合同范本免费

2024-09-29

合伙协议合同范本免费(精选6篇)

1.合伙协议合同范本免费 篇一

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

第四条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万元。

第六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按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经营。

第七条本合伙协议生效后,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企业经营场所:邮政编码:

第九条合伙目的:

第十条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十五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 清缴所欠税款; ④ 清理债权、债务;

⑤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2.多人合伙协议合同 篇二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日期: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定、互利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合伙人以自愿为原则,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创造一个行业,把合伙人自身的价值体现出来,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一、合作经营的具体情况。

该合作店铺位于

主要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不锈钢铁艺铝材门窗工程,防护围栏等金属焊接安装工程,二、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如房租,水电,购买材料及施工工具)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出百分之五十。每做一笔生意所赚金额除去开销后平分(备注:无论承接的工程大小,每向客户交完货之时,无论是否完全收款,双方都应立即做好亏盈账目,除去开支,应立即平分所赚金额,留有余款的工程,双方共同承担向客户收余款的权益与义务)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平等,乙方对工作的一切事宜,拥有发言权,和决断权(如材料购进,工程外包,工人聘请,包括与客户溢价,签单,收款等一切事宜)甲乙双方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购进和出售产品;④支付合伙债务;⑤开支实行公开制度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投资额、方式、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投资,具体投资金额,按实际所需待定(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投资为共有财产,(如施工工具,办公用品,店铺装修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资仍为个人所有,投资款合伙人自行约定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入伙、退伙,投资的转让

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伙:1需所有合伙人认同的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投资初期的投资金充公,不予退还。

3、投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投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七条:禁止行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以合伙人名义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经证实后,确有此事,将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置,责任由个人承担,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进行业务活动期间,禁止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邀请中间人和公证员清算并给与公正;2清算后如存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投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投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共同有同等效力,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3.合伙协议范本 篇三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并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就合伙办厂签定本合同,供三方共同遵守。

一、合伙目的:

保障合伙人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队伍的操作规程,共同发展,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合伙范围:

1、经营范围:。

2、以甲方名义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该个体工商户实际为三方的合伙企业。

3、合伙地址:市。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二0一一年月日起至二0年月日止。

四、合伙出资:

1、甲方以现金出资,占合伙份额50%。前期购厂房所需的10多万元(具体以实际需要确定)由甲方负责投入。

2、乙方以劳务出资,占合伙份额20%,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

3、丙方以技术出资,占合伙份额30%,负责合伙企业的技术。

4、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由甲方借给合伙企业流动资金30万元,月利息1%

五、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

1、首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甲方,再按两年分摊由出资方回收投资,减去分摊及成本后为盈余。盈余分配,甲方占50%、乙方占20%、丙方占30%。有盈余时,每月分配一次。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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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如甲方的借款本息及投资款未能返还完毕的,由三方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乙丙方应相应返还给甲方。

六、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3)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结算。有债务时先偿还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清偿。无债务或债务可以清偿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退还给退伙人。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工程事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时有未收回的债权的,待收回后再按出资比例退还给退伙人。

退伙人在合伙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份额的转让: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合伙份额,应先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等转让人。

七、合伙事务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对外事务执行人及代表人。合伙期间,因承接加工皮鞋等对外事务需签订合同的,均由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未经甲方授权,任何人不得因合伙事务对外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个人行为,由其个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购买厂房、租赁合同由甲方代表合伙企业签订。

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为执行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合同,效力及于全体合伙人,其权利义务由全体合伙人分享和承担。

2、财务制度:

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明晰财务状况、有利于合理开支,特建立“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其中包括:

“收款”:所有业务收入统一由经办人存至三方共同指定的帐户,另行确定。收款后,经办人须制收款凭证,向其他合伙人知会收款事宜,并由全体合伙人书面确认。

“开支”:正常的办公费用(以清单为准)先由甲方同意后支付,再由各方每月进行确认;而其他开支,必须由三方签名认可,交会计统计核准金额后支付。甲方有权开支的费用或全体合伙人所确认的各项合理费用,由财务人员到银行取钱支付。

每月的8号前财务必须将每月的开支情况统计并打印好,将统计表格交给三方签名确认。为了配合财务做好会计统计工作,逢周六三方必须将开支的单据审阅批核好交到财务手上。

4、下列合伙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财产的不动产及重大动产;2)对外借款、提供担保;3)聘任经营管理人员;4)增加分店或合伙项目;5)依照合伙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

5、三方在合伙过程中有互相监督的权利。

6、合伙人为了解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7、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赔偿。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9、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10、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11、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利益的活动。

12、合伙人应保守商业秘密,非因合伙事务的必须,禁止告知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合伙期间因合伙事务产生的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客户资料、社会关系均是合伙无形资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退出合伙后,应继续保守合伙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利用合伙期间所知悉的信息、客户资料、社会关系来营利或进行竞业行为。

八、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或有损害合伙利益的行为的,应法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或擅自转让合伙出资的,视为违约,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十万元;若赔偿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3、合伙人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按该业务额的30%补偿给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擅自以合伙名义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购臵资产的,其行为由个人承担责任,若造成其他合伙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如合伙人违反本合同禁止性条款(包括“禁止”、“不得”)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下列事由之一终止:1)合伙期期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4)本合同约定的合伙目的根本无法实现;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邀请一名中间人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之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日期:日期:

丙方(签名):

4.合伙经营投资协议(合同) 篇四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合伙经营投资协议((合同))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合伙经营投资协议(合同)

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市(县)______街道(乡、村)______号

合伙人:__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市(县)______街道(乡、村)______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

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经营企业协议范本 篇五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范本阅读

甲方:装饰服务部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装饰服务部(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装饰服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金,甲方全权负责运营,实现双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四万元启动业务资金,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资金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利益受到损害。

四、甲方经营盈利后,甲乙双方各占50%利润;如经营亏损,由甲乙双方另立协议书协调补充资金。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双方在分配利润时,如涉及帐面争议,可提请相关劳动部门仲栽。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装饰服务部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6.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 篇六

合伙协议

二〇一七年【六月】 1

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XX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获得的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保证已在签订本合伙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四、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五、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保证其用于投资基金的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伙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六、基金投资者承诺向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目录

声明与承诺....................................................................................................................2 前言................................................................................................................................4 释义................................................................................................................................5 第一条 基本信息..........................................................................................................7 第二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7 第三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8 第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10 第五条 有限合伙人....................................................................................................12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14 第七条 管理方式........................................................................................................16 第八条 托管事项........................................................................................................18 第九条 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18 第十条 投资事项........................................................................................................22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25 第十二条 税务承担....................................................................................................25 第十三条 费用和支出................................................................................................26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制度............................................................................................27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28 第十六条 终止、解散与清算....................................................................................29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的修订........................................................................................30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30 第十九条 一致性........................................................................................................30 第二十条 份额信息备份............................................................................................30 第二十一条 报送披露信息........................................................................................31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31 第二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31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32 第二十五条 其他........................................................................................................32

前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是约定本协议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释义

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所指含义: 本协议:指《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合伙企业法》: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包括对其进行的不时修订、修改或重新制定。

基金、合伙企业:两者均指根据本协议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的新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业务的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指XX。

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指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签署本协议或通过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有限合伙人指。

合伙人:指届时作为合伙企业出资持有者而登记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的各方投资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统称或单称为“合伙人”。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募集专用账户:指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指由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托管机构:指与基金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并据此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协议:指合伙企业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关于保障合伙企业资产安全的书面协议。

合伙企业资产:指合伙企业拥有的合伙人出资、各类投资项目的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目标公司/投资项目:指本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投资:指本合伙企业进行的以股权及债权投资等权益性投资,或经普通合伙

人及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的其他性质的投资。

人、法人: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

季度:指每个公历季度。

/会计:指始于每一公历的1月1日,终于该的12月31日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首个应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并于成立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

工作日:指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一条 基本信息1.1 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面书面决定,可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1.3 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行业前景好、且受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的行业或企业,以期通过所投资项目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1.4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1.5 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10年。根据投资回报情况和本协议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二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2.1 本协议签订之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名:

(1)普通合伙人:XX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2)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2 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壹佰万元(¥1,000,000.00),各合伙人认缴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1)XX认缴出资额为玖拾万元(¥900,000.00),占总出资额90%;

(2)XX认缴出资额为拾万元(¥100,000.00),占总出资额10%。2.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2.4 出资期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分期缴付。其中:

第一期共计缴付10万元,其中:XX缴付1万元,XX缴付9万元。XX与XX应在接到普通合伙人出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付本期各自应缴付的出资额,将其本期各自应缴付的出资额缴付至合伙企业募集专用账户。

后续各期出资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普通合伙人确定后向合伙人发出出资通知书。XX与XX应在接到普通合伙人出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资通知书的要求缴付相应的出资额,将相应出资额缴付至合伙企业募集专用账户。2.5投资冷静期

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并且已认缴了投资款后,有权在24小时之内无理由自由退出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之内为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全额退还合伙人的投资款。投资冷静期是从本合伙企业指定汇款账户收到合伙人的投资款之时开始计起。2.6 合伙人登记册及变更工商登记

(1)合伙企业注册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2)合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三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1.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行使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2)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资产和投资进行管理;(3)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

(4)参加合伙人会议,并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本协议约定须经合伙人全体同意的事项除外;

(5)有权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其所占的实缴出资份额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6)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参与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调解、和解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但对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可能严重侵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应经代表全部实缴出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

(7)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因业务而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以自己的名义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0)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之基本原则,采取为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3.1.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其承诺的出资;(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之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如普通合伙人利益与合伙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普通合伙人不得采取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合伙企业最佳利益之措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否则,普通合伙人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2.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合伙人会议决议、投资协议等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

(2)参加合伙人会议,并根据实缴出资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有权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其所占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4)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5)有权了解和监督合伙企业的业务状况并提出意见。3.2.2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其承诺的出资;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若相关合伙人会议决议、投资协议等有另外约定的,按另外约定承担义务;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4)授权管理人负责项目的选择和投资管理事务,根据投决会的决定签署进行对外投资的所需的法律文件并配合实施;

(5)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能将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向其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

第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

(2)系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4.1.2 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

4.2.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

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

(2)主持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3)管理、维持和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权益)、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但应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4)制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7)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8)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9)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力;

(10)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4.2.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4.3.1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4.3.2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程序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4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4.5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4.5.1 全体合伙人同意选定普通合伙人XX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全体合伙人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4.5.2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收取报酬。鉴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已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为避免双重收费,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不再重复收取。4.6 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有限合伙人在此同意并认可,本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将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利益冲突,普通合伙人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尽最大商业努力在本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合理分配投资机会;普通合伙人在上述前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不应被视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

第五条 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1)其系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如适用),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已获得普通合伙人此前向其提交的募集文件并仔细阅读了该等文件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风险提示内容,其理解参与本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其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不依赖普通合伙人或管理顾问或其管理团队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6)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并确认其并未违反中国关于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等类似法律或其适用的其他地域的该等类似法律;

(7)其向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该等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其将立即通知普通合伙人。5.2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 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执行以上八项事务,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其行为不代表合伙企业,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不由合伙企业承担。5.3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

6.1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

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6.2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2)决定合伙企业举借债务事宜;

(3)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出资转让和处置事宜;

(4)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事宜;(5)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6)评估管理人管理业绩并提出建议;(7)决定聘任、解聘和变更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6.3 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为会议和临时会议。6.3.1 会议

合伙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讨论如下事项: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报告;(2)合伙企业的投资规划报告;

(3)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的报告;

(4)有限合伙人认为需要提请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会议不应讨论合伙企业拟议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6.3.2 临时会议

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讨论如下事项,普通合伙人亦可在召集会议时将下述事项提交会议审议:

(1)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2)决定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及清算;(3)决定除名或更换普通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认为需要提请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5)决定普通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6.4 会议召集和召开

6.4.1 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经提前二十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并主持。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召集和主持义务时,由其他普通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如其他普通合伙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召集和主持义务时,由全体有限合伙人半数以上推荐的有限合伙人召集和主持。

6.4.2 临时合伙人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提前十五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一般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但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或合伙人讨论事项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利益关联时,由全体有限合伙人半数以上推荐的有限合伙人召集并主持会议。6.5 程序和表决方式

6.5.1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所议事项应经代表全部出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生效。若审议的事项与某一合伙人有关联,则该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并经代表剩余的合伙人出资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以合伙企业的资产设质或抵押;

(2)讨论并批准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出资转让或处置事宜;(3)讨论并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事宜。

6.5.2 临时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及/或非现场方式参加并表决,非现场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一种或几种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对于属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临时会议讨论的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决定不召集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征求有限合伙人意见,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件后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书面表示同意的合伙人的数量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同意数的,可形成有效决定。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合伙人视为对会议讨论事项弃权。

6.5.3 合伙人会议通知、所有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及其他联络可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讯方式做出。通知可当面递交,或用特快邮件递至合伙人显示于有限合伙企业文件记录中的地址。任何合伙人可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更改邮送地址。当面递交的视为当日送达,邮送的视为寄出后第四天送达。

第七条 管理方式

7.1 基金管理人

7.1.1 全体合伙人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7.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7.1.3 管理人与合伙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企业,管理人的资产、费用等与合伙 企业也是相互独立的。

7.1.4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7.2 管理人的权限是:

(1)负责合伙企业的资金管理;(2)负责为合伙企业寻找投资目标;

(3)负责对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建议;

(4)执行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决议;

(5)聘任为合伙企业自身提供服务的会计、法律、审计等人员或服务机构。7.3 管理人报酬及支付方式

7.3.1 管理人所收取的报酬由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组成,全体合伙人同意按照本款的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7.3.2 管理费

管理费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为基数,由管理人按照每年2.0%的费率收取。相应实缴出资的管理费收取期限为5年。5年内因投资项目退出而减少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的,退出出资对应的管理费收取期限不变、仍为5年。管理期限超过5年后,不再支付管理费。

基金应在全体合伙人该期出资全部资金进入本期基金托管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该期缴纳出资的初期管理费,初期管理费=(该期实缴出资×2.0%÷12)×出资到位该自然季度剩余月份(从全体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该期出资首笔资金进入本期基金基本账户当月开始计收管理费)。

上述出资在缴纳初期管理费之后的第二个自然季度起,应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管理费。

各季度管理费计算方法为:季度管理费=该期实缴出资×2.0%÷4。最后一季度的管理费计算方法为:季度管理费÷3×协议终止当季度月份(如协议终止月份为11月,11月为4季度的第2个月,则乘以2),在终止月份30日前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管理费。若合伙企业实际终止期限与协议终止期限不同,按实际终止期限计算管理费。

如5年内有投资项目退出的,则退出出资对应的管理费在项目退出分配时一次性支付完毕。

如5年内基金解散或清算的,则本期出资对应的管理费在解散或清算时先行一次性支付完毕。

7.3.3 业绩报酬

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总净投资收益的20%提取对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总投资收益=全部投资项目退出时的直接总收益;

总净投资收益=总投资收益—投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受让款、增资款 17

和为了成功投资项目而支付的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投资费用)—国家规定直接扣除的税款—合伙企业本身的运作费用—合伙企业应交纳的其他税款等;

管理人在总净投资收益中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即管理人对本期基金提取的业绩报酬=总净投资收益×20%。

第八条 托管事项8.1 资产托管

为了保障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应托管一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托管。8.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全体合伙人同意在托管事宜上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开立托管账户、决定和更换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本着确保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的原则挑选信用良好的托管机构,托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协议各方在合伙企业资产的托管、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监督、合伙企业资产日常划拨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8.3 托管账户

合伙企业应在托管机构开设基金专用的托管账户,用于收取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中转项目的出资和投资回收时的资金支付等,合伙企业不得在托管机构之外的机构开设托管账户。

合伙企业财产由基金管理人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回收。合伙企业单独在托管机构开户,开立的基金专用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使用和投向进行监督。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处置、回收及其他行为均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不因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而使用基金管理人名义。8.4 账户管理

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账户资金的使用由托管机构根

据相关协议进行监督,托管机构的托管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8.5 账户封闭管理

合伙企业对银行账户进行封闭管理,即从合伙企业账户支付的投资款项,在投资退出时,回收资金必须回到合伙企业账户。

合伙企业在托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涉及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收付在上述账户结算。

第九条 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9.1 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且须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9.1.2 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9.2 退伙

9.2.1自愿退伙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9.2.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资格。

9.2.3 除名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本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

9.2.4 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当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分担亏损和承担债务。9.2.5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9.2.6 合伙人因本条上述情形退伙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本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9.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9.2.8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9.3 合伙权益转让

9.3.1 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相应的修改合伙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9.3.2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转让。其他合伙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合伙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出资,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普通合伙人不受让,则有限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同一顺位的多个合伙人都愿意受让出资的,则按各自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进行受让;

9.3.3 受让人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按入伙对待和处理。且受让人必须承诺遵守本协议、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决议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承诺继续承担转让人的义务;

9.3.4 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9.3.5 转让出资后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9.4 出资质押

9.4.1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质押给外部第三人;

9.4.2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出资质押给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9.5 身份转换

9.5.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9.5.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5.3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投资事项

10.1 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对下列类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1)节能环保;

(2)新兴信息产业;

(3)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产业;

(4)高端装备制造业;

(5)新材料;

(6)医药医疗产业。

(7)投决会一致同意的其他产业。10.2 投资运作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信息收集;(2)项目初审;(3)项目立项;(4)尽职调查;

(5)执行事务合伙人内部评审;(6)投决会会议;(7)项目投资;

(8)项目投后管理和退出。10.3 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业务为对外投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投资方式包括:(1)风险投资;(2)股权投资;

(3)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

(4)占合伙企业出资额三分之二(2/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其它投资方式。10.4 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如下业务或投资:

(1)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2)不得投资于其它类型的私募基金;(3)不得对外提供资金、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

(4)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项目、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5)不得从外部借款进行投资(银行配套并购贷款除外);(6)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10.5 投资决策

10.5.1 投决会为决定立项、投资、转让和退出投资的决策机构,向合伙企业负责。

10.5.2 合伙企业设投决会,由3位委员组成,其中深圳XX委派2名委员,XX委派1名委员;投决会主任由深圳XX委派的委员担任。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上报投决会会议决策的事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2/3以上(含本数)的委员表决通过。

投决会由投决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投决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投决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作出最终决策,普通合伙人依照投决会的决策传送决策命令,并具体执行及实施。

10.5.3投决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含管理顾问报告等);

(2)对投资方案、投资策略进行审议;

(3)对以上(1)和(2)所涉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4)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及退出事项做出最终决策;

(5)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10.6 关联方

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所议事项所涉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关联方”)应当回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为关联方:

(1)交易的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其他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10.7 投资退出

10.7.1 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资产应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投资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及时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10.7.2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资退出和实现投资利润:(1)上市后转让;(2)上市公司并购;(3)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4)被投资企业回购;

(5)有利于投资增值的其他退出方式。10.8 现金管理

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允许购买货币基金、协议存款、保本性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的收益产品,降低资金沉淀成本。10.9 投资风险防范

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实施投资后,合伙设专员与企业保持信息沟通,全面、及时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发展状况,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为其提供发展战略咨询、现代企业制度构建、资本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增值服务。10.10 举债及担保限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1.1 利润分配

11.1.1 利润分配原则、顺序及方式

在项目正常退出后的3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扣除本协议项目费用(包括出资)、维持有限合伙企业运营所必须的预留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后的金额,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如后续合伙人会议决议或相关协议有特殊约定的,按最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相关协议分配),但该等分配应满足工商登记要求。

11.1.2分配金额复核及分配时间

就合伙企业每期应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利润、费用,应以普通合伙人确认计算结果为准。若合伙企业出现计算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合伙企业应确保于应分配利润日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利润的分配。

11.2 亏损及债务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担: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但超出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1.3 本金分配

如项目正常退出时涉及对合伙人出资本金的分配的,则在前述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原则下,向合伙人分配该退出项目对应的出资本金,但该等分配应满足工商登记要求。

第十二条 税务承担

12.1 税务承担原则

合伙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合伙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

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12.2 税率

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相关税费的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费用和支出

13.1 合伙企业费用和支出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组建、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开办费;

(2)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

(3)合伙企业之会计、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4)合伙企业聘用为其自身服务的会计、出纳、审计、律师等人员或专业服务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该人员或专业服务机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收取);

(5)合伙人会议费用;

(6)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支付的税收、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费等税费;(7)经合伙人会决定立项且需要委托审计、评估、律师、技术等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和研究分析所支付的费用;

(8)项目实施或转让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税收、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费、其他费用;

(9)与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其他费用。13.2 管理人费用和支出

以下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1)管理人办公、聘用员工的工资、差旅等日常经营费用;(2)管理人寻找投资项目、调研分析等费用;

(3)在投资项目未被合伙人会议立项前管理人聘用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咨询或辅助决策等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制度

14.1 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14.2 会计

合伙企业的会计始于每一公历的1月1日,终于该的12月31日。合伙企业的首个会计应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并于成立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

14.3 报告及审计报告

14.3.1在合伙企业成立的第一个日历结束时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报告,内容为上一投资活动总结及投资业绩评估。

14.3.2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中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各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期间的变化。14.4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第一个完整日历结束时起,每半后的2个月内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半报告,报告其代表管理事务执行情况、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情况。半报告应附上合伙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14.5临时报告制度

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期间,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被投资企业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合伙企业利益的任何重大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立即(最迟不得超过该事项发生或得知可能发生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遭受的损失。14.6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

事由查阅及复印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此外,有限合伙人有权从普通合伙人处获得与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活动相关的税务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

15.1 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1)合伙协议;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3)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4)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5)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6)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7)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8)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

(9)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15.2 信息披露方式

合伙企业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以书面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合伙企业运行的财务状况以及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发展前景等信息;

(2)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15.3 信息披露频度

(1)书面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报告,于每半后的2个月内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半报告,临时报告最迟不得超过重大事项发生或得知可能发生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

(2)基金业协会平台披露: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暂行办法》和《披露办法》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伙企业的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终止、解散与清算16.1 终止和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和解散并清算:(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提前退出,经普通合伙人提议;

(6)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7)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8)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9)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16.2 清算

16.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全部参加会议并全体一致通过决议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6.2.2 在确定清算人之后,所有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任何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16.2.3 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货币资产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16.3 清算清偿顺序

16.3.1 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第(3)三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16.3.2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的修订

17.1 本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地方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或颁布新的规定,将对本协议及时作出修订,以保持与国家或地方立法相一致。

17.2 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17.3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及由此发生的任何争议,合伙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除非人民法院另有裁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第十九条 一致性

19.1 当本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若本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份额信息备份

20.1 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一条 报送披露信息

21.1 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22.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2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有限合伙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各合伙人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1)如该方为有限合伙人,其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退伙,在此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批准该方的退伙要求;及(2)如该方为普通合伙人,则有限合伙进入清算程序。

第二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23.1 本协议约定的各类通知及文件约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应当以邮递方式送达各方,可以同时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各方的邮递送达地址等信息以如下载明的信息为准,如各方的住所等信息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住所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若一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相关通知及文件按照原送达地址等信息寄送的,视为已送达。

一、普通合伙人:XX投资有限公司

收件人:

收件单位:XX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二、有限合伙人:XX

收件人:XX

地址: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24.1 全体合伙人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对全体合伙人(包括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未履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24.2 普通合伙人违约责任

对于普通合伙人,如普通合伙人未按时足额缴付出资,导致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的,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包括设立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24.3 有限合伙人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有限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有限合伙人追偿,追偿范围不受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 各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5.2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正本一份,合伙企业留存正本三份;本协议副本不限,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之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5.3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5.4 本协议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为准。25.5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签署页之一)

XX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017年6月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签署页之二)

XX(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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