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用地申请书(精选9篇)
1.住房用地申请书 篇一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刘群章律师
河南锐达律师占务所
电话:***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的处置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如何处置是一个值得商洽和探讨的课题,其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好坏和社会稳定与否。
一、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管理的基本现状
企业经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后,原有企业从现有的法律关系上讲已不复存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破产管理人独立承担。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用地,往往无人过问,或暂搁一旁。就其性质而言,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位分配房。即单位统一征地,建造职工宿舍或向房地产商购置的商品房,按照分房条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的,土地产权归原单位。二是职工集资房。即单位提供“三通一平”和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其余土建费用均由职工集资,职工享有有限产权。三是集体宿舍。即企业提供给职工居住的非成套住房,法律关系上职工无任何产权。在用地方面情况较为复杂。从用地区位看,有在厂区内的,有在厂区外的;有连片的,有零置的。从土地权属看,有的是出让的,也有的是划拨的;有的是经批准的,也有违章搭建的;有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也有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房屋的使用上比较混乱,有原厂职工居住,有的已发生买卖转移关系。由于情况复杂,矛盾较多,不少企业虽已破产终结,但职工住房以及用地仍搁置一边,无人问津,造成了土地权属管理上的真空状态。
二、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管理的法律依据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一般均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的房产,其产权的分配和确定,涉及到我国现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必须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大家知道,住房制度改革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权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管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用地的管理应按照上述用地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主动帮助职工理清住房的产权关系,按照程序帮助职工进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三、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的处置方法
㈠已出售给职工成套住房的土地,应确权给职工。根据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职工出钱购买的住房,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原企业已经和职工签订合同,进行房改给个人的,在职工交付房款后,住房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其所占土地以及应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按照国家有关商品房、房改房土地登记的规定,直接确权给职工。原是划拨性质的土地仍保留划拨性质;原是出让的土地,直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㈡未出售给职工的成套住房的土地,可确权给职工。在企业宣告破产时尚未进行房改,意味着职工可以享受的住房房改优惠政策尚未享受,但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已不具备给职工房改的主体资格,在操作上不具可能性。这时,可由管理人代替破产企业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房改办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房改优惠政策向破产企业的职工出售。目前情况下,住房困难是城镇居民的主要困难之一,住房是下岗职工生存的主要的物质条件,在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应当按照成本价((国发[1994]43号文: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和房改优惠政策向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出售住房。㈢未出售给职工的非成套住房的土地,可租赁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的,例如企业的集体宿舍,或者产权不明的住房,或者职工在房改中没有能力购买的住房,可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以保障该住房原有住户的合法权益。若这些住房具备出售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尽可能想办法,按房改优惠政策给原企业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虽然在这种条件下转让住房的价值不高,但比不处理房地产还是有利于保护破产债权人的。若这些住房不具备出售条件,则可由政府按直管公房的管理办法,委托其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租赁,其土地使用权可办理相关租赁手续。㈣成套住房已发生买卖关系的,现居住者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从土地产权关系讲,应先由破产管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有关事项,向原有职工出售住房。在上市交易时,由原居住者按“补交土地价款(元)=宗地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一般确定为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的公式计算,补交土地收益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企业的破产清算难,职工安置难,其清算职工住房用地的土地资产处置也难。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操作办法,作为政府管理土地的部门,不仅要做好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公开拍卖、出让工作,而且也要积极稳妥地办理好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用地的土地变更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才能使破产清算在真正意义上得到终结,也才能达到每宗土地都有“主”的要求。
破产职工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第八十三条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 企业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发展训-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 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河南省总工会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 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十一)房产的处理
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
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3年6月3日)
(三)非经营性资产处置
(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破产和改制资产,其水、电等设施改造后移交物业部门管理。
(4)企业改制时对已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七)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十九)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二十)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住房用地申请书 篇二
1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状况分析
1.1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总量
“十二五”期间, 武汉市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2011年计划建设3万套公共租赁住房。这项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及计划目标的完成都要建立在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的前提之上,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数量提出了要求。
2011年武汉市中心城区计划住宅用地供给18880亩, 而保障性住房用地为6890亩, 占中心城区计划住宅用地供给总量的36.49%,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用地300亩;开发区和远城区计划住宅用地供给15450亩, 而保障性住房用地为690亩, 占开发区和远城区计划住宅用地供给总量的4.47%,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用地630亩。可以看出,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供给量占整个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供给总量的比例较小。
按武汉市住房困难户30万户, 户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 共需建公共租赁住房1200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容积率按不大于2.5计算, 需用地480万平方米, 约7180亩。而实际上, 武汉市的“夹心层”群体人数远远超过30万,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量非常大, 这也就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的数量要更大。
可以看出, 尽管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有相关的计划做指导, 量化其用地供给总量有利于缓解“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局面, 但是其用地供给总量偏小, 还远不能满足所有“夹心层”居民的住房需求。因此, 政府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供给量, 使“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
1.2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价格
2011年5月, 武汉市房管局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中指出,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给计划, 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予以重点保障。已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给。政府所属机构或者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其用地可采取租赁的方式, 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其它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给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出,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对于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 政府应降低土地供给价格, 通过减少土地出让金、降低土地租金等方式减少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成本, 让利于开发商, 从而有利于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真正惠及到“夹心层”群体。
因此, “十二五”期间, 武汉市要重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降低其土地供给价格, 减少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成本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1.3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区位
2010年6月, 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 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2011年5月, 武汉市房管局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中也指出,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 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等设施的建设。这表明国家和武汉市政府都非常注重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的区位, 体现出了区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重要性。
而实际上, 2011年武汉市中心城区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300亩, 远城区为630亩。可以看出,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主要集中在远城区。而远城区相对于中心城区而言, 交通不够便利, 公共基础设施也不够完善, 增加了“夹心层”群体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负担, 导致这项惠民的住房保障政策并没有真正给需要的人带来实惠。因此, 政府应遵循土地供给区位的均衡性原理, 依据实际情况, 认真规划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 合理安排其用地供给区位, 完善不同地段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让这项好的政策真正带来好的结果。
2 确保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给的措施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实现“住有所居”, 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强调要重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又是政府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 因此, 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重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的管理, 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合理建设, 促进其有序发展。
(1) 挖掘城市土地供给潜力,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给长效保障机制, 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长期有效供给。由于城市土地资源十分紧缺, 各地方政府应通过盘活城市存量土地, 通过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来保证建设用地指标缺补平衡以及通过利用农村零散的宅基地等多种方式来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 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纳入地方年度土地供给计划中, 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给,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长效保障机制, 保证其长期有效供给。
(2) 降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成本。对于由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地方政府应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供给土地,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的降低土地投入的成本;对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占地的方式供给土地, 承担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政府通过最大限度地降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其利益真正惠及到住房困难群体。
(3) 合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区位。地方政府应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的原则, 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合理的选址和规划, 避免造成居住隔离、贫困集聚, 形成不利于社会融合的公共租赁住房“贫困陷阱”现象。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包容性区域规划等政策手段, 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安排在商品房社区中, 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社区融合在一起, 形成混合社区, 既方便中低收入居民的生活, 又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活动和就业机会, 促进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社会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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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辉.城镇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研究[D].浙江大学, 2008.
3.试论城镇住房用地分户登记及评估 篇三
随着我国房改制度的深入,绝大多数公房均已进行房改,房主取得了房产证,但由于多种原因,其中很大一部分未取得相应的土地证书,为此,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限期完成。时至今日,居民住房持有土地证越来越多,交易随之也越来越多,这就涉及到税费交纳等相关事项,从而需要核定地价。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发现,由于受时间及各项因素制约,个人住房土地证登记时存在先天不足,为土地估价带来了难度。本文试图从土地的登记入手,分析个人住房用地分户登记的特点,从而为地价评估中技术路线的选择及评估方法的确定提供支持。
一、城镇住房用地土地分摊登记
(一)范围
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城镇住房用地。
(二)作用
一是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现实中房屋权利主体和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带来了管理上的混乱,造成了土地权属纠纷不断,现实要求加强登记来明析产权。如开发商私自将小区公建、改建、出售等。三是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特点
一是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分摊登记。二是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拥有产权。三是宗地位置明确,但个人分摊土地一般无明确坐落。四是分摊面积种类多且不规范:有的只分摊建筑物基底面积,有的按建筑物基底外放1~1.5米的形式进行分摊,有的公用设施参与分摊,有的地下室参与分摊,有的只登记不分摊。
二、分摊城镇住房用地的土地评估
(一)适用估价方法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几种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二)评估技术路线
针对不同的分摊发证情况,设计不同的评估技术路线,原则是合理界定土地价值,保护个人、国家利益均不受损。
1.规范的分摊土地技术路线。结合前述规范的分摊方式,首先对整个住宅小区进行评估,其次以幢为单位进行修正,再次以层为单位进一步进行修正,得到最终结果。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不含公共设施分摊价值,有人认为既然公共建筑属公共所有,那么作为其中的一分子,理应自有其价值,分摊地价为公共建筑分摊地价,再按建筑面积分摊,总价就应为自身住宅分摊地价+公共建筑分摊地价。笔者认为这样不合理:第一,公共建筑单独存在,不依房主变更而变更,其客观存在,有单独价值,在其不单独转让前,房主对其价值是虚拟的,不应对虚拟价值再进行分配。第二,现有的地价中已包含了公共建筑价值,正是由于公共设施的存在提高了房价与地价。
二是以楼面地价表示更合理,虽然分摊较规范,分摊面积也准确,但其分摊土地毕竟不同于独用土地,有实体性,不易被接受理解,楼面地价是以建筑物为载体,为确定的实体,明了、确指、易理解。
2.不规范的分摊土地技术路线。关键点是宗地范围的界定,其步骤与规范的分摊相同。宗地范围的界定方法,一是按街坊确定,既然是历史形成的开放式小区,就以现街道路作为区分,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宗地,调查封闭区域内的所有建筑,进行总体评估。二是以现有建筑为单位,按习惯活动区域界定宗地范围,设定容积率,计算楼面地价,最终确定总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登记分摊面积只是表示对该种状态的确定,不应只表明房主拥有的全部土地,所以国家登记国家的,但作为估价人员应将此种状态固定,才能合理评估其价值,不能简单地以土地单价乘以分摊面积做总价了事,应以楼面地价乘以建筑面积作为最终结果。
三、评估方法注意要点
(一)市场比较法
在选择案例时,一是以小区为单元进行选择对比;二是在同小区内以建筑物为单元进行选择对比;三是在同一建筑物内选择对比,不能在不考虑整体影响的情况下直接选用不同小区的分摊地价或楼面地价进行对比。
(二)剩余法
适用于现行住宅直接评估楼面地价,难点是在现有房产价值的量化,一是整体考虑重置成本;二是房产价值不只是重置成本减折旧,还应包括房产收益的折现,这个可以直接以住宅为单位进行评估。
(三)收益还原法
一般不适合分摊土地评估,涉及此类评估的一般以转让为目的,并且现实中住宅租售一般受市场影响较大,处于一种扭曲的状态。
(四)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4.建房用地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彭庆,男,侗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
石阡县汤山镇城关村泗沟一组。
申请事项:用地建房
申请理由:
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在汤山镇城关村泗沟一组农村,一
家老少共四口人,直到至今,无论在任何地方都居无处所,常年租寄于别人屋檐。现为了改变这种无家可归的困境,让一家老少有一个安身之处,申请人特与本组居民王世明协商,将王世明承包的位于黄立佬的荒地一块大约111平方米的使用权转让给申请人建房。现特向上级部门提出建房用地申请,请求上级部门批准将该地划拨给申请人建房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彭庆
5.建厂用地申请书 篇五
金阳新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严方勇,男,XX岁,金华镇干井村三组村民,现
住金华镇上。
申请事由:近年来,在金华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带动下,个人发展较好。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农民兴办小企
业的扶持力度和优惠政策宣传深入人心,大力发展和支持兴办中
小企业,有这么好的党委政府和政策,我思之再三去了深圳、青
岛等地考察和参观,回来后便想与人合伙在干井村兴办一个五金
机械加工厂,需占地4.7亩(其中:生产车间占地约2.7亩、成品库房占地约1亩,办公区占地约1亩)。如贵单位同意划地建
厂,我厂可解决当地农民近50人的就业,投资资金将超过500
万元,可为干井村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干井村正处于大开发
大发展之际,现在周边都没有门业加工厂,如我厂门业投入生产
销售,不仅可为当地农民节约用门窗成本,各种门窗外销还可提
升我镇知名度,为我村的发展、推广和宣传做好带头示范。
有好的党委政府支持、有好的政策支撑、有好的项目发展,特向金阳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建厂用地4.7亩,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严方勇
2012年4月5
6.农村用地申请书 篇六
为了充分利用当地农副产品资源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拓宽农民就业渠道,示范带动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结合本人经济实力状况,特拟建牛、羊养殖项目。
该项目拟选址位于城关镇,顺城关北环三职高北,占地面积20余亩,该土地为非基本农田,按照程序20xx年元月已与顺城关十一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期为2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提交用地申请,望给予批复!
申请人:谢xx
7.农村建房用地申请书 篇七
xxxx 县国土资源局:
我是 xxxx 镇村小组成员,因 xx 需要在本村(地名)的 xxx 上兴建。长 xx 米,宽 xxx 米,面积 xx平方米,东至 xx;南至 xx;西至 xx;北至 xxx 交界,现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给予批准用地手续。
村小组会议讨论意见(盖章)[本小组共有 xx 户]
村委会讨论意见(盖章)镇规划部门意见(盖章)
申请人:xxx
8.农村建房用地申请书 篇八
兴家庄村委会: 申请人:黄明友, 住本村下高榜 下高榜组 申请人:黄明友,男,49 岁,汉族, 住本村下高榜组,全家 4 口人, 现有住房二间 35平方米,平方米, 因人口多, 居住面积小而无法居住。 口人, 现有住房二间 因人口多, 居住面积小而无法居住。 现特申请建房,建房地址:屋当门,地类:平方米, 现特申请建房,建房地址:屋当门,地类:土,面积: 140平方米, 面积: 敬请批准为谢! 敬请批准为谢! 此致
申请人:黄xx
9.土地用地申请书 篇九
办事处:
本人,家住,身份证号,因开设游乐场需要,特此依法向贵办事处申请用地 亩。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旅游业已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加之大量的农家乐以及游乐园的开设更是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了一个集旅游与休闲为一体的好去处。为了能进一步丰富当地的旅游娱乐项目,进一步提高当地村民劳动就业率,从而进一步推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因此,我申请在黄瓜山恐龙乐园附近开设一个小型游乐场。下面围绕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措施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环境方面
此项目本身对环境没有污染源,我将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尽可能地减少对地貌的破坏。鉴于此项目可能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是游客的废弃物、生活垃圾。所以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我保证将严格采取如下措施加以防范:
(1)加大对游客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游客的环保意识,对游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统一带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2)严格管理好娱乐设施和自身的环境卫生。
(3)生活污水利用化粪池进行处理达标后再按指定地点排出。
(二)安全方面(1)在游乐场周围设立安全警示牌,在醒目地方标明安全须知。时刻提醒游客游玩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2)定期对游乐设备进行保养和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建立维修保养记录,如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维修。
(3)加强对自身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普及并建立应急预案处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可以及时迅捷、有条不紊的开展救援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土地面积 亩,地址: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为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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