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

2024-07-20

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精选11篇)

1.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 篇一

随州市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人员级别评定办法

地、测、采、选技术员、电器机械维修工按技术岗位拿级别与效益工资,技术人员按能力和工作年限分级别,共分6个级别,初级为6级,在公司试用期结束转正后即为6级技术员,6级技术员拿基本收入,每月2500元,其中岗位工资1300元,绩效1200元,被评为6级技术员的员工有本科学历的一年后(大专学历的一年半后、中专及以下学历的二年后)有资格参与5级技术员评定,5级技术员在6级基础上每月加300元;被评为5级技术员的员工有本科学历的2年后(大专二年半、中专及以下三年)有资格参与4级技术员评定,4级技术员在5级基础上每月加500元;被评为4级技术员的员工有本科学历的3年后(大专三年半、中专及以下四年)有资格参与3级技术员评定,3级技术员在2级基础上每月加700元;被评为3级技术员的员工3年后(大专三年半、中专及以下四年)有资格参与2级技术员评定,2级技术员在3级基础上每月加900元,被评为2级技术员的3年后有资格参与1级技术员的评定,1级技术员在2级基础上加1100元,一级为技术员岗位最高级别,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基础扎实,进步快的优秀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提拔。

具体评定细则为:

一、基础资格:

(1)基础资格条件:司龄累计在3个月以上,与公司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含续签)。

(2)在工作期间未出现任何旷工,累计3次以上的迟到早退。

(3)未发生过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且未发生1000元以上的设备操作和安全事故。

(4)没有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总额为10000元以上产品技术质量事故。

(5)能严格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和调遣,及时圆满的完成各项技术任务。

(6)热爱本职岗位工作,责任心强,勤劳主动,人品正派,团结同事,顾全大局,积极进取。

(7)在工作期间没有发生严重违法公司规章纪律行为(如偷盗破坏财产、打架斗殴、屡次旷工等),没有受公司任何警告以上处理的。

二、技能资格:

1、技术员等级标准:

第六级(初学者):有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水平,需要在他人指导下完成工作,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岗位最低要求,会简单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比较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第五级(合格者):理论知识较为全面,有较为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独立操作上岗能力,获得国家初级职称认证,且相比六级技术员的技能水平较高一筹,可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各项指标相比本车间的五级工要高,能基本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第四级(熟练者):理论知识全面,有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指导五级技术员开展工作,且相比本车间的五级技术员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可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各项指标相比本车间的四级技术员高,能熟练维修处理设备故及解决技术问题,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第三级(优秀者):理论知识扎实全面,有相当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了解其他工序的相关技能,其他工序技能达到第五级水平,且相比本车间四级技术员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获得国家工程师资格认证,相当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指标比本车间的三级技术员要高,相当熟练的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及解决技术难题,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第二级(拔尖者):理论知识非常全面扎实,有非常熟练的专业实际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了解其他工序的全部技能,其他工序技能达到第四级水平,能协助上级开展主要工作,且相比三级技术员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相当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各项指标比三级技术员要高,非常熟练的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及解决生产、工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第一级(高工):有极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水平,能独自完成和带领其他人员完成一个项目或工序的工作,能为矿长、厂长、项目部部长开展工作提供重要支持,能独自或带领团队进行技术开发与革新,通晓各工序知识与技能,学习、指导与组织协调能力很强。

三、评定程序:

1、评定周期

技能等级评级工作半年(6个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公司将提前另行通知。

2、评定机构

公司组织成立技能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吸收其他部门有相关经验的干部和职工参加。

3、技能评定项目及方法

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理论考试主要为所属工种的相关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安全常识等。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和选厂拟定考试题库,办公室组织闭卷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由公司办公室会同考评委员会成员根据评定对象所从事的工种确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在指定场地通过现场实操的形式进行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两项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根据实际考核得分将一级分为三等,三等为最低(60~75分),二等为次之(75~90),一等为最高(分数90分及以上),被评为一等的享受全部涨薪,其它每一等减三分之一(实际尽量按整数减),二等和三等的每半年可再次参加评定,根据结果分数达到规定的分数可以升为上一等。

随州市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10日

2.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 篇二

1. 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种类及标准

1.1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按年度学生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发放, 在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 班级内评选, 由各系推荐1-2 名, 全院等额评审6-8 名, 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 每人每学年8000 元, 国家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

1.2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学生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发放, 在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 班级内评选, 由各班推荐1-2 名, 各系按照学院所分配名额等额评审, 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 每人每学年5000 元, 占学生总数的5%。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1.3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学生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发放, 在全院班级内评选, 由各班按照学院所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 分三个档:三档 (一般困难) :每人每学期2000 元, 占学生总数的10%。二档 (困难学生) :每人每学期1500 元, 占学生总数的20%。一档 (特殊困难) :每人每学期1000 元, 占学生总数的10%。

2.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条件

2.1 基本条件。2.1.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1.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未受学院的处分和通报批评;2.1.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和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行为;2.1.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体育 (军训) 成绩合格。2.1.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综合素质较高。

2.1 其他要求。2.1.1 在当学年成绩优秀, 或者全国统一高考 (学院单独招生考试) 成绩优秀 (评审当年新生) , 在同一专业内综合测评排序名列贫困学生人数前30% 的名次, 申请者须无补考或重修科目;2.1.2 家庭经济困难 (有乡镇以上单位贫困证明或为我院家庭困难学生信息库内贫困学生) , 生活俭朴, 无任何铺张浪费行为。2.1.3 有突出表现学生优先。

3. 评选程序和办法

3.1 成立各级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即班级、系级、院级评审委员会, 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3.1.1 公正原则, 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3.1.2 公平原则, 即在评审过程中, 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3.1.3 回避原则, 即发生与评选对象为本人或存在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 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2 本人申请。在学习和领会了关于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文件精神之后, 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 撰写申请书, 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 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等。

3.3 班内评选。以班级为单位, 由辅导员负责, 班委会及全班学生共同参与, 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操行量化考核成绩进行综合测评排序, 根据划拨名额择优分配。评选参照《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国家助学金测评成绩的取得还要考虑评选对象的家庭经济情况 (本人申请、佐证材料) 、班级个人量化考核成绩 (出勤、平时表现) 、10 项违纪行为①、顶岗实习整体评价 (毕业班) 等因素, 因此, 国家助学金测评成绩 (F)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F1) ×60% +家庭经济情况 (F2) ×20% +个人量化考核成绩 (F3) ×10% +十项违纪行为 (F4) ×10%。遴选出候选资助对象, 并在班内公示不少于3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 报系部审核。

3.4 系内审核。各系党总支在学院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内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资助对象, 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综合全系贫困学生的情况评定, 经系部会议研究同意, 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 报学生处审核。

3.5 学院审批。在各系评选工作的基础上, 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审批, 同意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无异议后, 报省教育厅审核。

结语

教育承载着国家强盛和民族振兴的伟大希望, 国家的资助政策和资助工作寄托着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殷切期望。

参考文献

[1]王传中, 朱伟.《辅导员工作指南》.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年6月.

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三

一、总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其评比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评比等级、比例和条件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

1、奖励金额和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元,按学生人数的12%评定。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2、一、二、三等奖学金在总金额和总人数不突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获奖等级和比例。

第四条 评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未受到违纪处理或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

第五条一、二、三等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1、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工作有突出成绩。

2、在院级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科技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3、学习进步幅度较大者。

三、评比和表彰办法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主任组织实施。各班在推荐过程中必须严格对照条件,从严把关。

第十条 各班级按照标准和比例推荐,由各系审核、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后,由学校审批。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南通纺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奖学金停止发放。

四、附则

第十三条,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企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参与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发给奖学金证书,但不发放奖金。

4.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四

1、第一学年,第一志愿学科门类国家复试分数线以上录取的各类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统一按二等计发。

2、从第二学年起,根据研究生思政表现、学业完成情况与创新成绩,以学院为单位分学年按比例组织评定等级。一等比例为20%,二等为50%,三等为30%。国家复试分数线以下破格录取者从第二学年起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3、普通奖学金等级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九月初完成。

4、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扣除部分或全部普通奖学金。

(1)累计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未达到70分,经重修仍未达到70分者,从出现情况的下月起停发全部普通奖学金,并按学校标准缴纳包括出现情况学在内的全额学费。

(2)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偷盗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累计有两次以上记过及更严厉纪律处分者,从出现情况的下月起停发全部普通奖学金,并按学校标准缴纳包括出现情况学在内的全额学费。

(3)从事政治、刑事方面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以上更严厉处理者,从出现情况的下月起停发全部普通奖学金,并按学校标准缴纳包括出现情况学在内的全额学费。

(4)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期注册者,扣除注册当月普通奖学金。

(5)受一次记过及更严厉纪律处分(不含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偷盗),扣除3个月普通奖学金。

(6)休学期间,延期毕业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研究生工作部

5.第一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五

评定资格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全年无不及格科目(补考不计成绩),且学年考试考查平

均成绩(不含操行分)在80分以上,操行分80分以上。

(二)全学年无旷课(学生手册为准)。

(三)全学年的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不含操行)占70%;

(四)获系级以上奖项情况(个人提供材料)占10%;

(五)参加社会实践,义工等活动情况(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占5%;

(六)参加考研情况,参加实训,实习情况占5%;

(七)进校以来承担院,系,班工作情况占5%(由系团总支,班主任打分);

(八)家庭经济困难占5%;由班级评定小组参照贫困生档案执行;

(九)英语过级加5分;

(十)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加5分,过三级加8分,过四级加10分。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评定资格

(一)家庭经济困难并列入系特困生动态档案中,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无

补考情况,已均交家庭经济调查表和申请表者)。

(二)全学年无旷课节数。

(三)全学年的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不含操行分)占50%;

(四)进进校以来承担院,系,班工作情况占10%(由系团总支,班主任打分);

(五)参加院系活动占20%(由系团总支打分);

(六)进校以来承担院,系,班工作情况占10%(由系团总支,班主任打分);

(七)家庭经济困难占10%;由班级评定小组参照贫困生档案执行;

(八)英语过级加5分;

6.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

(一)从每年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设立学校奖学基金;

(二)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励基金;

(三)由国家或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若获得2种以上奖学金(不含单项奖学金),奖金发放额度设定最高限额为5000元,保留其获评各种奖学金的荣誉称号;若所获奖学金某一项超过5000元的,按照其所获最高项奖学金的金额据实发放。

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7%;

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考虑或特殊考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2范围的;

(四)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

(一)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定1次,以上一学年成绩为评选依据,评选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开始进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生毕业前夕举行,以大学期间所有A、B类课程成绩为评选依据。

(二)按年级专业建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等成员组成;

(三)根据综合测评结果,按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排队,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人员名单;

(四)学院分党委对名单审查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由学校批准。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分学期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章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及省(部)级评优或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优胜与表彰的学生;

(二)在学校重大活动或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三)在学校重要推优评比中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

(四)在政治、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学生;

(五)毕业时到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学校单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本院学生单项奖励条例,并负责发放单项奖。

第五章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五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六章 国家和省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类、自学考试类学生的奖学金分别由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九条 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

7.“华研自强助学金”评定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规范研究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华中师范大学贫困研究生认定及分类资助管理办法》,特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研究生设立“华研自强助学金”。

第二条 “华研自强助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不含委培、MBA、MPA等在职培养类型研究生。研究生在同一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和5000元以上(含5000元)社会捐赠奖学金者不再参评。

第三条“华研自强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和现阶段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评定依据。

第四条“华研自强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布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予以落实实施。各培养单位助学金的总额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拨付。

第五条 “华研自强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1、依据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助学金资助额度最小的一档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每生。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参照《华中师范大学贫困研究生认定及分类资助管理办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六条申请“华研自强助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学院和研工部认定的贫困研究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3.学习刻苦努力。

4.原则上同等条件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优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华研自强助学金”

1.有课程不及格者。

2.有违法违纪、道德品行、学术行为不端者。

3.个人生活铺张浪费或有不良消费习惯(如酗酒、铺张请客等)者。

4.恶意欠费(学费、住宿费等)。

第七条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1、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华研自强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

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前期宣传、方案设计、材料收集及名单报送等常规工作。

2、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华研自强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培养单

位提出申请,递交《华研自强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认定材料。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华研自强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单位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单位“华研自强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4、各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资助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但须同时

兼顾学生隐私权保护。

5、各培养单位上报材料由研工部审批后,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学院报送的名单将助学金一

次性打至研究生银行账户。

6、“华研自强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杜绝弄虚作 假

行为,防止一切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做到管理到位,给予

政治思想上关心爱护,学习生活上指导帮助,使他们在财力支持和素质支持下健康成长。

第九条 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8.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 篇八

评定办法(修订)

为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努力刻苦、严谨朴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优秀人才,学校从2004年起设立南京师范大学校长特别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是学校目前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

一、评奖范围

南京师范大学在籍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校长特别奖学金评选。

二、评奖名额及金额

全校每年不超过25名,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8000元。

三、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立志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校期间曾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至少有1次获得过滚动式奖学金一等奖;

3.每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所在专业前3名。

(二)在上一年中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者; 2.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具有发明专利或其他科研成果者;

4.承担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者; 5.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作为者。

四、评奖时间及程序

(一)每年10月份评定。

(二)校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推荐,并填写《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审批表》,同时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核通过后,由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上报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校长特别奖学金是我校最高荣誉的学生奖学金。奖金由学校提供,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六、校长特别奖学金日常管理和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定办法实施和解释。

9.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 篇九

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奖学金、校级人民奖学金名称和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有: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校三好学生奖学金; 4.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5.学习优秀奖学金; 6.学习进步奖学金; 7.自强奖学金; 8.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9.社会公益奖学金; 10.校科技创新奖学金; 11.校三好学生标兵; 12.校三好学生; 13.校优秀学生干部; 14.校优秀毕业生; 15.其他荣誉称号(校级)。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参照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第四条

获得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当学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4.当学未受到校纪处分;

第五条

获得三好学生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2. 本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25%; 3.勇于创新,乐于服务,有公益精神。

第六条

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本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50%; 2.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3.积极热情地做好所承担的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不怕困难,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能力突出,成绩显著。

第七条

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本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25%;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要求; 3.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第八条

获得学习进步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认真,或明显转好; 2.在本专业中的成绩排名进步明显。

第九条

获自强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2.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院系或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3.学习认真,本学年成绩排名达本专业前50%。第十条

获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组织并参与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2次以上; 2.在院系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一名,个人前三名;或在全校举办的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

第十一条

获社会公益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自发长期坚持某项公益活动;

2. 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社会工作,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成绩显著; 3.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担任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取得良好效果。第十二条

校科技创新奖学金

校科技创新奖学金分为创新个人奖学金和创新成果奖金两类,评选标准分别为:

创新成果奖金用于奖励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在校学生,由校团委每年年底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细则参照校团委当年下发文件。创新成果奖金获得者可参评校科技创新标兵和校科技创新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细则参照校团委相关文件。

创新个人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获得一定成绩的在校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组织并参与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3次以上;

2.在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一,个人前二名;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三名;

3.在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担任第一负责人。

第十三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社会赞助奖学金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和评选。具体获奖比例和条件由学生工作处当学年有关文件决定。

第十四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校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堪称楷模。

1.校三好学生标兵必须从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校三好学生当中挑选;

2.参评者英语必须通过国家六级考试(属于艺术类或英语专业等无大学英语四级通过要求的参评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3.各院系参评人数为1~2人,由院系推荐。全校评定校三好学生标兵人数为20人; 4.校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才艺展示”活动。第十五条

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符合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获得三好学生奖学金者即可获得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直接获得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及奖金。第十六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条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者即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评选。具体评选细则参照当学年学校相关文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从国家需要,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

2.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任何处分; 3.大学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等一项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并至少担任一项学生干部或社团职务一学期以上;

5.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第十八条

其它荣誉称号

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选,并报学校审批。名额不限,获奖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有见义勇为表现,或在紧急事件中有突出贡献者; 2.其他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十九条

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下,由院系实施;

2.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不可同时获得第二条中4至10项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参评第二条中4至10项奖学金的学生至多同时获得其中任意两项。

3.各项荣誉称号(除校优秀毕业生外)的参评申请和评选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三周之内,过时不再受理。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单独进行;

4.校三好学生标兵是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每院系推荐1至2名人选报学生工作处,综合考察其学习成绩、担任社会工作、学术成果等情况,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展示”活动;

5.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个人事迹材料,经院(系)组织评审,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6.各院系可在“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院系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及人数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20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20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自强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比例总和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23%,且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比例不低于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2%,其余四项各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不低于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3%,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项800元。2.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并填写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自强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由院系制作证书,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获院系级荣誉表彰的学生由院系颁发荣誉证书,加盖院系公章。

3.校三好学生标兵每年评选20人,在享受已获奖学金的同时,享受校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2000元;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该院系本科生人数5%,享受三好学生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享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10.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 篇十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央属、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57号)精神,规范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工作,省政府安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尚未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级别评定管理办法的部门、行业(领域),可参照《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级别评定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安办联系。联系人:尤志桂 联系电话:0591-87557075(带传真)电子邮箱:yzg7070@163.com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存档(2)。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2月29日印发

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工作,推动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安办负责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安办负责本地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级别评定。

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级别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别评定意见书》和《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表》(附件2,节选于《级别评定标准》);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五)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考评(认定)审核 公告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抽调本行业专家或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考评审核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审核工作。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可酌情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评审核。

省安监局承担的冶金等工贸二级企业的级别评定工作,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进行考评审核。

第十二条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工作,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级别评定工作。

考评审核工作采用资料初审、现场评审、审核定级的方式进行:

(一)资料初审。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考评审核小组开展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主要对企业《级别评定意见书》和工作资料进行核实;对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岗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掌握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知识等情况进行询问或问卷。

考评审核小组应对现场评审的日程做出安排,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现场检查可以重点抽查,重点岗位人员询问或问卷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

考评审核工作人员应对照《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表》据实评分,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考评审核小组应根据评审情况,如实填写《级别评定意见书》表三的有关内容,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可另附页),由考评审核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核定级。经现场评审,评审结果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等级。

评审结果未达到申请等级但达到下一等级标准的,经企业同意,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等级。

评审结果未达到标准化等级的,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情况和整改意见通知企业。企业经整改合格

8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应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

第二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原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审核单位评定,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审核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及时修订、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自我评定要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抄送原审核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审核单位应到现场抽查、核查。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和考评审核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开展工作,确保考评审核工作质量,并对考评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严禁在考评审核过程中收取费用,严禁为难和借机刁难申请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相关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11.奖学金级别评定办法(补充) 篇十一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学院决定设立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比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的评比,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凡我院在籍学生,综合测评优良,成绩突出者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特等奖学金800元/学年/人、一等奖学金600元/学年/人、二等奖学金400元/学年/人、三等奖学金200元/学年/人;

(二)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2%、一等奖学金4%、二等奖学金6%、三等奖学金8%。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方面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4、各科成绩及格。

(二)具体条件

1、特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各门考试课总评成绩平均达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综合测评为优。

2、一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各门考试课总评成绩平均达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为优。

3、二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良,学期各门考试课总评成绩平均达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综合测评为良以上。

4、三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良,学期各门考试课总评成绩平均达7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综合测评为良以上。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无资格评定各类奖学金:

1、综合测评未达到良好等级者;

2、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和发放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以班级为单位,每年10月份进行;

(二)学工处统一安排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班按条件,按比例(比例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对参评学生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本系,各系复审后将复审通过的名单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各系将复审结果上报学工处。学工处对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资格终审,并将终审名单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当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学院奖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的发放及使用

(一)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二)奖学金获得者应将奖学金用于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用于挥霍浪费,如发现此种情况学院将追回奖学金,并取消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第八条 其他

(一)严格按照奖学金评比标准评定奖学金,坚持宁缺毋滥原则。

(二)申报学生在申报期间有不符合评定条件行为的,一律取消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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