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执行管辖争议

2024-07-11

劳动争议执行管辖争议(精选11篇)

1.劳动争议执行管辖争议 篇一

《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

(大劳仲委字[2005]2号)

(一)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经营的外地驻连机构;

3、市内四区省属以上企业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5、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省、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二)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用人单位;

2、外地驻连机构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市内四区除外);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各区(市)县因管辖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2.劳动争议执行管辖争议 篇二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跨国的商事交易成为经济生活的常态。在中国, 一个稍具规模的外销型企业, 经营中就可能订立大量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国又是全球最大的吸引外资目的地国家, 以中国作为履行地的各类涉外商事合同, 诸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商标或技术许可合同、与外资并购有关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 司空见惯。

在涉外商事合同的诸多 (法律) 事项中, 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合同适用的法律 (管辖法律) 是一项基本内容。交易双方在合同订立时, 就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中国法还是外国法) 和未来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还是诉讼) 达成一致, 一旦争议发生, 双方可以直接启动解决程序解决纠纷。当然, 即算事前没有约定, 双方仍可以依法定程序 (通过诉讼) 解决纠纷, 但面对各国错综复杂的法律 (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 纠纷解决的程序和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这种风险, 交易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

本文以中国的涉外商事合同为对象, 就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进行讨论, 并从实务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1. 仲裁还是诉讼

诉讼和仲裁是解决商事合同争议最常用的两种方式。实践中也有其他非诉亦非裁的争议解决方式, 比如, 在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合同中, 当事方有关技术问题的争议往往选择提交相关技术领域内最权威的专家 (或专家组) 判定;一些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 合资企业发生公司僵局 (deadlock) 时, 合资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各自母公司的管理层, 由各方高管出面解决争议。这些争议解决方式可能独立存在, 也可能与诉讼或仲裁结合使用。即, 如果上述方式不能解决争议, 诉讼或仲裁仍是最后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诉讼和仲裁在各类争议解决方式中最为主要, 本文的重点将放在这两种方式上。

在多数国家, 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诉讼和仲裁是相互排斥的。就是说, 选择了诉讼, 就不能选择仲裁, 反之亦然。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例外, 比如美国加州最高法院2008年一个最新的判例就确定, 即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 还可以同时约定法院对仲裁结果进行实质审查, 法院将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重新审理有关争议。

仲裁和诉讼之间存在众多区别, 对于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来讲, 最大的区别可能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 当事人对争议解决进程的控制程度不同, 或者说, 解决争议的灵活度不同。诉讼基于的是主权国家的裁判权, 系主权之一部分。诉讼的启动、开展和判决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法院 (法官) 的指示进行, 供当事人选择的余地有限。而仲裁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进行的, 对于仲裁程序的开展, 如谁来担任裁判者 (仲裁员) 、使用何种语言、适用何种法律等, 以至裁判的结果, 当事人都拥有选择权。

仲裁的这种“选择性”、“灵活性”对于商人来讲无疑具有吸引力。对于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来说, 一个自己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然比一个异国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更加合意并且内容确定。

第二, 相比外国法院的判决, 外国的仲裁裁决更有可能在他国法院被承认和执行。无疑, 可执行性对于争议解决的当事人意义重大。当前, 144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即1958年《纽约公约》) , 公约实施亦有较多的实践。

实践中, 中国已承认和执行来自英国、瑞士、瑞典、法国等《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已得到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或执行。无论是老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还是新兴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 都有裁决在外国依《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在加入纽约公约以来,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外国 (或者香港) 仲裁裁判在中国 (大陆) 的承认和执行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 比如, 1987年4月10日《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11月21日《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9年6月2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12月12日《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等等。

比较而言, 由于法院裁判涉及国家主权, 一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实践当中就困难的多。仍以中国为例, 尽管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以及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都作了规定, 原则是依照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 但实践非常少。

据胡晗2003年的研究,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判例当前“极为少见”, 截止其研究时有关判例只有两件。其中某日本公民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案件, 被中国法院驳回请求。另外一件意大利某公司申请承认执行意大利法院判决的案件, 则得到了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胡晗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一是中国与其最重要的两个贸易伙伴日本和美国尚没有共同加入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条约;二是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后, 很多涉外民商事纠纷都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并且在中国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因此, 实践中绝大多数与中国有关的贸易纠纷案件, 当事双方都尽量避免诉讼而采取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这使得在中国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执行的案件数量非常少见。

除了上述两点不同外, 仲裁与诉讼相比还具有如下特点 (或者说优点) :

第一, 仲裁是一审终局, 不存在上诉问题。只需经过一次程序, 仲裁即产生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判。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则可能经历一次上诉。因此仲裁比诉讼更有效率。

第二, 仲裁比较中性。在从事商事仲裁时, 仲裁员较少地涉及国家和利益集团, 而诉讼则与国家的审判权有关。

第三, 仲裁员一般都是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士, 相比一般法官, 对于国际商事活动的了解以及处理争议的经验要丰富的多, 而专业知识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经验, 往往是公平高效地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关键。同时, 仲裁赋予当事人选择裁判 (仲裁员) 的权利, 而诉讼中谁来担任法院当事人是无权决定的, 审案法官是否了解或理解有关争议, 当事人不能控制。

第四, 仲裁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事交易双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 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此外, 如果发生泄密, 追究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的责任, 无疑要比追究代表国家权利的法院的责任要更可能和容易的多。

正是由于相对诉讼的众多优点, 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特别是跨国商事争议, 越来越为从事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青睐。在中国, 尽管诉讼当前仍然是民商事和海事纠纷 (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 的主要解决方式, 但在涉外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越来越普遍。

不过仲裁也并非完美无缺。首先, 仲裁机构的收费往往不菲, 如果小的经济纠纷也诉诸仲裁的话, 当事人经济上可能不划算。其次, 仲裁的众多优点和好处是相对诉讼而言的, 如果选择了仲裁解决争议, 合同当事方必须仔细应对, 方能保证这些优点和好处得以实现。第三, 由于仲裁机构众多, 当事人需要花费时间了解有关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因此, 总体上说, 选择仲裁实施诉讼来解决争议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 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注意, 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同并不一定是涉外合同, 除非有别的涉外因素, 这类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选择中国法院和境内仲裁。第二, 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如果仲裁机构距离当事双方遥远, 进入仲裁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费用双方事先应当考虑。第三, 合同事项的性质。如果争议事项价值较小, 就没有必要选择仲裁, 此时诉讼可能要经济很多;反过来, 如果争议事项价值巨大, 双方须理解此时仲裁的费用也将非常巨大。第四, 双方的关系。选择仲裁更有可能在维持争议双方关系的前提下解决争议。当然选择中国法院的话, 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当前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如前所述, 仲裁的进行在相当程度上将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选择。因此, 一旦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接下来应当考虑选择仲裁的类型、机构和程序, 并通过仲裁协议加以确定。可能发生争议的性质, 是进行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具体包括:争议标的价值高低?争议涉及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争议是否需要快速解决?争议是否涉及多方当事人?争议涉及事项是否需要保密?争议当事方是否有国家因素 (如国有企业) ?等等。还应当了解供选择的仲裁机构和未来仲裁裁决执行的因素, 具体包括:当事人各方是否为纽约公约成员国、仲裁机构的专长、仲裁员的语言能力、将来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对仲裁的干预、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拟聘用的律师对仲裁机构和有关法院的了解、甚至有关国家出入境的管理, 等等。这些具体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是否选择仲裁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仲裁更为适当。

2. 境内还是境外仲裁

一般来讲, 国际著名的仲裁机构通常都是从业的商人自发成立并运行多年, 机构管理规范, 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多并富有解决争议的能力和经验。但中国商人甚至律师往往少有国际仲裁的经验, 加之语言障碍, 所以不大愿意使用境内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这时候合同双方的合作意愿和谈判筹码的多少, 将决定选择的结果。

如果考虑境外的仲裁机构, 首先必须确定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不具备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如果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仲裁, 其裁决在中国法院可能不能得到执行。换句话说, 法院执行境外仲裁机构裁决, 还是以“涉外争议”为要素。什么合同或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呢?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78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 为涉外民事案件。”

因此, 合同或者争议的所谓“涉外要素”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 合同或争议的一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或者外国公司。对于自然人来讲, 要求至少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公司来讲, 要求至少一方当事人注册在中国以外。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无论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还是外商独资, 都属于中国公司。但是一方当事人来自香港、澳门、台湾, 无论自然人还是公司, 通常视为具有涉外因素。还要注意的是, 对于自然人来讲, 国籍而非住所是确定因素, 如果非中国国籍即便住在中国也是为外国人, 反过来, 如果是中国国籍即便住在外国还是中国人。第二种情况是,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一个合同涉及的货物因运输而途径境外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目前尚不确定。第三种情况是,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一个合同仅仅在境外签字是否构成涉外因素, 也还不清楚。

选择仲裁机构必须对相关机构有所了解。国际上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有:

国际商会仲裁院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 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 尽管根据法国法律设立, 但它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国际商会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程序。国际商会仲裁院深受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 。成立于1917年, 其仲裁机构组织设立于1949年, 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SCC解决国际争议的优势在于其国家的中立地位, 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伦敦国际仲裁院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 Arbitration, LCIA) 、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 成立于1892年。

美国仲裁协会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 成立于1926年, 受理案件中劳动争议等美国国内案件占绝大部分。

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也成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 为跨国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 比如: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Dub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DIAC)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 , 还有位于莫斯科的国际仲裁中心 (Internationa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ICAC)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er) 、韩国商事仲裁机构 (The 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 、吉隆坡地区仲裁中心 (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 以及中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或者贸仲) , 等。

从1994年起, 贸仲已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在国际争议受案量方面, 贸仲一直排在世界前列。近年来, 贸仲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也有大副增长。随着贸仲仲裁规则的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贸仲将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值得一提的是, 贸仲在作为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同时, 现在也同时受理纯中国国内性质的仲裁申请。

摘要: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 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 可以避免纠纷出现后久拖不决, 增加交易的可预见性。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比诉讼为当事人间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为《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更可能在外国法院执行。利用仲裁解决纠纷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选择本国还是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在跨国交易当事人间最难达成一致, 选择第三国仲裁可能是公平的解决方案。如何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语言, 则需要当事人综合考虑。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 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我国, 只有具备“涉外因素”的合同方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3.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立案 篇三

一 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此期限为义务人的自动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止,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属于本院管辖。

备注:期间按照日、月、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期间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二 申请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劳动者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加盖生效确认章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用人单位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确认;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申请人是三来一补企业的,列外方单位同用人单位为共同申请执行人,提供营业执照复

印件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加盖生效确认章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备注:如果案件经二审的,应提交加盖生效确认章的二审裁判文书一份,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一份。

(二)对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三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费缴纳说明:

4.执行副总经理的职责及管辖范围 篇四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及董事会决议,抓好公司的政治思想工作。

二、组织抓好公司的安全思想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服务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九、抓好公司的财务及会计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十、组织抓好公司的人力资源及人力管理。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副总经理的职责及管辖范围:

一、贯彻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协助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和检查。

三、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则、经营计划、市场拓展计划。

四、负责人事制度、各部门日常操作规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掌握控制及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方法及步骤,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

六、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七、协助总经理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总经理的意向指导各部

门的工作。

八、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九、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日常工作情况。

十、当总经理外出时,受总经理委托,代理行使总经理行使职权。

管辖范围:主要管理公司生产方面工作、协助总经理工作。

十一。抓好各部门生产线上的安全工作。制定好生产上的安全制度。搞好安全制度的落实。

行政副总经理的职责及管辖范围: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后勤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系,并负责行政管理类制度的具体执行。

三、建立健全公司的文书管理规范标准,体现公司的良好形象。

四、营建公司内部良好的企业文化,强化企业精神、团队精神的宣传。

五、加强与各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沟通,有效为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六、策划和主持公司的大型活动,并负责予以实施。

七、参与策划及市场方案的制定完善工作。

八、主持日常公司内部工作会议。

管辖范围:主要管理公司综合部及人力资源部。具体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和商保的购买与管理、物品采购。

2、部门报销审核、各部门后勤及财务稽查。

3、公司内务事项处理及外来客户接待工作。4.负责公司管理人员的招进工作,和学习工作。

公司财务总监职责及管辖范围:

1、在董事长和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总管公司财务监查工作。核查会计、报表、各部门工资的发放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3、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制定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5、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6、监督各分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

7、管辖范围:公司财务、各部门账务监督和管理。

8、监督各部门现金流量的支出。

区域副总经理职责及管辖范围:

一、协助上级管理好所管辖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1、建立、规范、更新标准:合理建立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拟定并完善对内对外各项业务文本文书,使其得以规范、统一,以便各项业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理可依。

2、上传下达:及时传达公司各项方针、策略、精神、文件、工作任务等,加强执行力,做到联通无限,沟通无限。

3、加强引导区域合作:加强本区内全体同事同公司其它区域的互动合作意识,充分利用公司信息资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积极配合部门业务开展:耐心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总部生产部认真处理甲方投诉,跟进本区应收未收之劳务款工作。

5、定期组织会议:定期组织所辖区域的区会、部门主管会,加强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

6、市场调研:收取市场的资讯及下属的意见并加以分析,及时向公司反映,与时俱进,推动公司上下一起改革创新;关注行家动态,有敏锐的市场触觉,善于根据情况的变化部署自己负责的辖区内工作;

7、做好员工思想工作:了解下属的工作情况,培养提高员工忠诚度,指导及协助解决具体困难并及时和他们总结经验,善于调动下属的积极性,鼓舞他们的斗志,提高整体的士气;善于处理和下属的关系,既有威严又能使下属信服。处事公正,促使员工团结工作,创造一个愉快的工作环境,减少员工的流动量。

8、控制业务风险:主要控制合同风险,坚决贯彻按照公司规定签署合同,认真审核每份成交报告和合同、收据等资料。

二、区域行政管理

1、贯彻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与监督本区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3、检查与监督本区各部门行政纪律,有义务对本区各部门员工着装,仪表仪容进行检查,组织学习公司企业文化,负责规章制度的培训工作,要求各部门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

4、协助生产部及时将公司各项公告《中高层以上管理会议》的精神传达,并负责跟进监督所辖区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5、严守职业道德:①严禁利用公司赋予的职位徇私舞弊,欺下瞒上;③严禁对外泄漏公司各项机密。

三、区域人力资源管理和培养

1、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行政部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如所辖区经请假申请的签注工作,所辖区经外出或因工作需要而提前下班时,考勤卡的签注工作等。

2、签署岗位入职、异动、晋升、离职等人事表格,严格把好关。

3、准确掌握所辖区的编制,做好招聘计划,挖掘人才与培养人才;在工作中能通过培训、言传身教等有效的方法为公司培养内部人才,同时能及时了解行家动态,挖掘行家优秀人才到公司工作,为公司的发展献力献策。

四、区域财务与资金管理

1、严格各分行资金管理,按照公司要求检查与监督本区各部门的资金报表情况,做到日清日结,严禁公款私用,督促所管辖部门人员共同遵守。

2、审核负责监督本区部门主管用支程序,所有的业务支出申请单须由区域副总经理签名及总部管辖领导同意放可。

3、熟练掌握各项清款标准流程,确保各项收支无误,防范风险。

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1、认同公司,忠于公司。以公司利益为重,以大局发展为重。有激情,有责任感。

2、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能够帮助下属快速成长。能够在管理培训中让同事有所学,有所得。并能有效的处理工作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3、要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能及时的和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解,并及时有效处理下属部门中的问题。让每一个同事能够认可公司,服从公司。

5.劳动争议执行管辖争议 篇五

练习题

提示: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 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 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 B、具体的工资、奖金的数额 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 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B、一调一裁一审 C、一调一裁两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D、一调一裁两审

4、在我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组织是()A.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 D.各级公安机关

5、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审结期限为

A.立案之日起3个月 B.立案之日起6个月 C.立案之日起9个月 D.立案之口起1年

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

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C、依法发出支付令 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下列不符合担当仲裁员条件的是()

A、曾任审判员的

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A、30天 B、60天 C、90天 D、1年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A、5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 A、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 B、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 / 6 C、不受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90日内

1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对部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下列申请不能先予执行的案件是()

A、追索劳动报酬 B、确认劳动关系 C、追索工伤医疗费 D、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12、上下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来纵向确定受理范围的管辖是指()A、地域管辖 B、级别管辖 C、移送管辖 D、指定管辖

13、劳动争议仲裁中,委托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

A、法律规定 B、亲权 C、当事人委托 D、仲裁委员会指定

14、一般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是()

A、1人 B、3人 C、5人 D、7人

15、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构成是()

A、用人单位与劳动管理部门 B、劳动者与劳动管理部门 C、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D、工会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16、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

A、行政性 B、司法性

C、民间性 D、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执法行为 17广义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除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外,还包括()A、鉴定人 B、第三人 C、代理人 D、证人

18、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A、合议制 B、独任制 C、复合制 D、多层制

19、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的形式特征是()

A、合法性 B、客观性 C、关联性 D、主观性 20、下列不是劳动争议审判基本制度的是()

A、合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D、一审终审制度

21、下列关于劳动仲裁代理人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仲裁代理人能同时代理同一劳动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

B、劳动仲裁代理人只能以仲裁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和合法权益

C、劳动仲裁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劳动仲裁代理人的劳动仲裁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和当事人委托

2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6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4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 D、因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妇女怀孕期的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3、下列各项不属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代表的是()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B、同级工会代表 C、劳工代表 D、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2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

A、一经送达当事人 B、当事人收到调解书15日后 C、当事人收到调解书30日后 D、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25、简易仲裁庭负责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组成简易仲裁庭的仲裁员共()A、1名 B、2名 C、3名 D、5名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1分,共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符合题目要求。

1、与其他争议相比而言,劳动争议的特征有()

A、劳动争议主体特定性 B、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双重性 C、劳动争议内容多元性 D、劳动争议影响严重性 E、劳动争议主体多元性

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劳动实体法律规范包括()

A、劳动法律与劳动行政法规 B、劳动法律与法规解释 C、劳动规章 D、地方性劳动法规与劳动规章 E、劳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劳动争议协商的原则主要有()

A、主体合法原则 B、平等协商原则 C、合法协商原则 D、工会主导原则 E、权利共享原则

4、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包括()

A、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D、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 E、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5、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邮寄送达 E、公告送达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5题,每题1分,共5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能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2、集体争议主要是指多数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团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4、地方检察院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的是()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时,实行两审终审制()/ 6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6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主要区别。

2、简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范围。

3、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特征。

4、简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5、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

6、简述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的分类。

五、论述题(本题10分)

1、试述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

1、肖某2010年3月进入某食品工厂,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6月10日,肖某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肖某上班时间被班组长及副总经理累计四次抓到偷吃加工食材,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被抓到三次以上偷吃加工食材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肖某认为,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肖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职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问:在本案的裁决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姚某是某咨询公司的业务经理。2010年2月1日,姚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11年1月31日。2010年5月起,因咨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姚某5月和6月的工资5000元。7月起,咨询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姚某支付了以后各月的工资,但5月和6月的工资一直未支付,姚某也未索要。2011年2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13年10月,姚某向咨询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咨询公司拒绝支付,姚某提起仲裁申请。

请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此案?

天津市调解员培训-劳动争议仲裁课程

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B

2、D

3、D

4、C

5、B

6、C

7、C

8、D

9、A

10、C

11、B

12、B

13、C

14、B

15、C

16、D

17、B

18、A

19、A 20、D

21、A

22、B

23、C

24、A

25、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

1、ABD

2、ABCDE

3、ABC

4、AB

5、ABCDE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主要区别。

答:(1)争议的主体不同。(2)争议的内容不同。(3)争议的客体不同。/ 6(4)产生争议的原因和处理争议的依据不同。(5)争议引起的诉讼程序不同。

2、简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范围。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发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特征。

答:(1)他依附于申诉人或被诉人。(2)他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尚未作出终局裁决之前。

(3)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厉害关系。

(4)他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

4、简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答:(1)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及时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系和谐的劳动关系。(3)前置处理争议,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5、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

答:(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4)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

6、简述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的分类。

答:(1)本证与反证。依据证据与举证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劳动争议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将劳动争议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劳动争议诉讼的证据的来源,可以将劳动争议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1、试述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答:虽然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和民事诉讼仍有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民事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它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劳动争议诉讼中,涉及案件的性质是劳动争议,它是在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劳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6(2)诉讼当事人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是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分别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而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比较特定,一方是用人单位,性质上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性质上是自然人,并且他们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在某些方面并不完成平等。

(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劳动争议主体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举证责任有所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

1、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和平等性,以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等因素,举证责任既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公司对肖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肖某因不服该决定而提起仲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龄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举出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并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肖某有上班时间累计四次被抓到偷吃加工食材的情况属实。如果公司不能举证,则需承担败诉的风险。

2、答:(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分)

6.劳动争议执行管辖争议 篇六

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王荣

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实践中有不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受理了劳动者提起的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劳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其中的“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因“保险”发生的纠纷是指因“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说明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金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应交缴而欠缴保险费无请求权。当然,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该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第三,劳动者享有的是请求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来看,它属于一种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劳动者只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只在退休、失业、患病等法定情形出现才实际享有权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因此在国家和单位间形成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在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受益人,不是征缴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该权利在法定情形没有出现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只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和单位就形成债的关系,劳动者就具有诉权。在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事由时,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享有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第四,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时的强制征缴措施,没有必要再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确定单位是是否应该缴纳。按照《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如果将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由于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一般不会只拖欠或者拒缴个别的`职工,()而是拖欠和拒缴的是全体或者大部分员工。如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由每个员工都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那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其二,在个案中如果最终裁决由单位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操作。比如,某单位有数百职工,单位一直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有一个职工通过仲裁裁决有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实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机构是以用人单位全体职工作为参保对象,而不受理以个人为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除外)。如果保险机构因此要求单位为其他没有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职工一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那其他没有行使申诉权或者诉权的职工同样也可以得到保护。这就印证了是否行使申诉权或者诉权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必然的联系。

最后,如果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在实践中由于对仲裁时效的理解的偏差,在仲裁和诉讼中往往以劳动者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为由不支持劳动者的请求或者只支持缴纳最后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这是极其不利于劳动者的,也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相符合。

7.劳动争议范围 篇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

第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劳动者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纠纷,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12、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产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

8.代理词(劳动争议) 篇八

尊敬的仲裁员: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长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孙XX与被申请人长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通过查阅该案的案卷材料,调查了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是否为3500元/月;

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工作失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再为此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三、申请人是否因被申请人未为其购买保险、拖欠其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是否有事实依据;

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并结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于2014年6月入职,工资发放标准是双方明确约定后执行的,且被申请人公司其他成员也严格按照公司约定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2000-4000元/月不等的工资和补贴,月平均工资达到了3400元/月。10月24日,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在没有进行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职,删除了需要交接的工作成果,对被申请人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延迟了工作进度。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基本工资3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要求支付所谓的拖欠工资更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孙XX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还要求我司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公平原则

申请人孙XX自2014年6月入职,负责被申请人公司运营及人力资源工作,被申请人公司CEO在公司例会上曾多次提出要求其准备人事制度和劳动合同,并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份,被申请人公司CEO在公司例会上再次提出要求其将人事制度和劳动协议落实到位,并将相关内容记入了会议记录,但是申请人孙XX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职责,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申请人孙XX身为被申请人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明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但其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故意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损害被申请人利益,谋求个人的利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现申请人严重失职不履行岗位职责,还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

三、申请人主动提出离职,现已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通过微信、邮件多次向被申请人CEO提出辞职,2014年10月24日再次提出离职时,并没说明其辞职是因为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或是所谓的拖欠工资,在其发给被申请人合伙人的辞职信里明确表示:“一直干下去挺拖你们后腿的,也不想消耗公司资源,所以辞职了……”。现又以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CEO于2014年10月1日发送了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大意是商量工作安排,同时也发给了公司其他两位员工,邮件中没有明确工作分工,也没有明确工作完成时间,更加重要的是,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答应接手该工作安排的回复或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仅以一份工作安排商量邮件就主张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显然没有实事依据。

五、被申请人要求补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该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答记者问中阐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社保问题,欠缴和未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1、2、3、4项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第5项仲裁请求。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芳

9.劳动争议案例讨论 篇九

(在法院有认定此为工作原因的情况之下,单位可以从此次受伤为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发生是在正常训练所致的范围之外)

案例二:张先生于2009年1月初进入上海市一家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张先生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先生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持? 答案要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

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案例三:张某系烟台市牟平区某印刷厂职工,于2007年与该印刷厂建立劳动关系,自2008

年以来,单位一直未安排其休年假,张某与单位交涉多次,均遭到拒绝。无奈,张某于2011

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至2010年3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印刷厂辩称,张某要求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了仲裁时效。答案要点: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另外,此案中要注意把握劳动报酬具体

包括什么内容(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

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

财产等保险金)。明确劳动报酬中哪些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讨论: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

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

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务。

该条款是否与先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 民法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

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本条所称的担保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

而是用人单位以此为名义非法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行为。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

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

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

无效。

附表: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

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

(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

乙方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

各承担8.5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甲方%、乙方%。作为确定盈余分

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

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

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10%。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

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元额度(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

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甲方:乙方:

10.工伤劳动争议案例 篇十

杨师傅于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20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杨师傅于2014年5月27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14年6月1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元。2014年8月27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物流公司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杨师傅的伤残等级过高,但未申请再次鉴定。由于某物流公司不同意向杨师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杨师傅发生工伤,故某物流公司应承担杨师傅的工伤保险待遇。杨师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杨师傅于2014年8月27日与某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杨师傅因工受伤,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1.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十一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XXX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XXXXX。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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