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规章制度汇编

2024-07-11

行政单位规章制度汇编(精选10篇)

1.行政单位规章制度汇编 篇一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的有关组织纪律,树立窗口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所有窗口负责人请假;

窗口负责人或当事人向大厅值班长请假。临时请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二、因公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事前做出书面申请,由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1天以内(含1天)报行管办副主任批准;

1天以上报行管办主任批准。

三、因私事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实行双向请假制度。

无论是窗口工作人员或者窗口负责人,均应事前向原单位报告,凭原单位批准的书面请假条,报行管办批准(特殊情况可由窗口部门分管领导与行政管办行政审批科电话联系)。

四、工休假、探亲假、产假、产后哺乳假等向原单位请假,报行管办备案。

工作人员请假后不得影响窗口工作,需要派人顶岗的必须由原单位派人顶岗。

五、只有一个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实行双向请假制度。

经原单位同意并由原单位派人顶岗后,行管办方可准假。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病假以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视为旷工。

八、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行管办定期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在行政审批网站上公示。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2.行政单位规章制度汇编 篇二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行政与事业单位仍属于公立性质的企业, 也是我国的统一的财政拨款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市场的竞争, 统一规范使用了我国的企业纳税人的税务资金。这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 这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事业单位的各种职能的使用状况, 所以其核算的质量要求更高, 制度要求更完善。因此提升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状况以及效率高低, 使我国事业单位的拖拉散漫现象逐渐减少, 这是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时期, 逐渐减少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弊端, 通过职能的不断转变, 快速的跟上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大步伐。我国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仍不够准确, 无法达到我国企业的资金管理那样精准, 另外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无法达到企业的严谨, 所以造成当下的情形。

二、我国要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

旧的会计制度核算的方法很简单, 其核算的内容也不是非常的全面, 缺少了些科目, 其中的资产无法予以核算以及计提相应的折旧, 这就导致我国的资产核算不符合真实性的原则, 进而导致我国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与项目不合理, 不准确, 以及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充分, 同时缺少相应的回答。会计信息的传达不准确, 我国的当下农民的各素质还不是很高, 无法做成角色的转换也是正常的, 这便要求我国的事业单位更加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及时准确的将我国的财务信息解释给我国的农民子弟, 让我国的农民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了解了我国的国情。可以进行一些农民的培训, 以提升技能为目标才可以综合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使我国农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社会需要对财政加强监督监管职能

我国的基层要对我国的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以及监管的强度, 来保证我国财政部门对基层负责的原则。加强力度, 大力打击的财政违法行为, 本着不妥协不迁就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工作, 没有的职业道德的财务工作者, 应加强力度处理, 不可手软。此外, 我们还应建设很多的监管渠道, 公开可以举报的电话, 对于投诉的情况要认真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立刻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与其进行核对与查实, 确定一切属实后, 我们立刻进行处罚, 来控制内部与外部的平衡。

四、我国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为一体

在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与进步的条件下, 我国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更是融会贯通, 这样有效的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 以来保证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立足之地, 可以让其更好的发展。可是, 我国的企业会计相关工作人员, 在一些操作和认识上还是大不相同, 并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工作的工作结果, 使我国的财务管理在企业中并没有发挥相关的工作职能。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大市场中可以在竞争中求发展, 是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更好的结合, 不仅可以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资料, 同时使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加最大化, 成本与企业利益达成完美媲美。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与改进,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者更加了解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形, 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之中。当然我们的路程也在不断进步中, 需要我们的长期努力。使我国的经济逐渐慢慢的发展, 而财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经验等各种原因存在一些工作态度不端正, 适应了我国的社会职能, 不断努力发展社会的多种要求。不断的更新各种财务管理制度, 使我国财务更规范, 促进我国发展。同时我国的经济也不断顺利开展打下了严格的基础, 我国的财务预算管理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财政发展与决策, 同时也提高了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相关的其他保障。我们利用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其财务的工作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同时也需要我国的各层领导的大力支持, 需要提高我国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也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振.预算会计初探[J].经济学, 2012 (9) .

3.再议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 篇三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只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的涵义

内部控制系统是由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组成,并体现为与行政、管理、财务和会计系统为一体的组织管理结构、政策、程序和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是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换言之,对非经济活动的风险即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不属于内控的范围。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现状及若干建议

1.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在行政事业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尤其重要

我们很多的腐败都是官员的腐败,普通老百姓手中无权,无法腐败。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官员在一定的位置上,有了权力,就有滋生腐败的土壤。所以内控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预防腐败。

2.内控意识淡薄,单位内控缺乏基本保障

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之间相互挤占,有可能导致单位预算失控或者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支出未经适当的审批,重大支出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能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国家有关规定,可能导致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采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报销,可能导致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等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因此,现阶段要加大支出业务的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风险:①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预算制定各支出项目的标准和范围;②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各项支出都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范围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才能向财务部门申请资金办理报销手续;审批人不能越权审批;③加强预算支出审核控制,各级领导应强化预算意识,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单据的审核,检查单据的真实、完整性,开支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对于超预算支出或因计划安排不当造成超预算的,单位不予保证用款;④严格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控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⑤加强支出业务分析控制,单位应及时分析预算支出结构,评价预算执行结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3.关于预付款和定金的管理

有些行政事业单位预付账款金额很大、预付的定金很多。预付款环节无人管理,会导致很多的问题。如某单位当检查人员查看该单位财务报表时,发现“预付账款”和“在建工程”余额很大。从账面来看资金筹集来之后用于建设项目,所以“在建工程”发生额很大,采购的业务很多,所以“预付账款”发生额也很大。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预付账款中的资金不是用于采购,而是“装进自己的口袋”。所以对于预付账款的管理,关键是对六个往来账户的管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如果管理不好,会很容易出现问题的。

4.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欠缺

现阶段,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较为简单,部分单位的会计人员只能称作是会计核算人员,或者是业务部门人员兼任,这些人员对财务知识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对财务知识也不甚了解,也就能满足控制制度要求。因此,建立健全财务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理顺财务管理体制,适当采用财务集中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如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管理办法、库存现金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等;依法依规开展会计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变化,内部控制制度也要不断修改完善达到其有效性 ,以控制各种漏洞的发生。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严峻,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着新的挑战,内部控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2013年中华会计网校高级会计考试辅导讲义

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和月度。会计、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具体科目说明(略)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情况分类、分项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编制。

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编制。

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二)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受托代理现金的,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服务提供者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处理损溢。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6)“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各种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公共基础设施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 期末余额填列。

(21)“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应缴税费”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3)“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9)“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1)“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项目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资产基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三)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分“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项目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6.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不一致,应对上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二)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项目的数额相等。

2.“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以及本年因调入、上缴或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类非财政 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使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5.“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财政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其他资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其他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6.“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只在编制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种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下,根据每个项目设置;行政单位取得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的,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细项目。

(二)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初各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各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的数额相等。

2.“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对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3.“归集调入或上缴”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归集上缴”和“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号填列。

4.“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以“-”号填列。

5.“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四)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六)或有负债情况的说明、1年以上到期负债预计偿还时间和数量的说明;

(七)以前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5.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练习题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0.0分,共100.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规定缴纳的税种是()。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印花税

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限定空载重量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税收优惠,其实限定的空载重量是()。

A.10吨以下

B.15吨以下

C.25吨以下

D.25吨以上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费服务取得,适用的税率是()。

A.2%

B.3%

C.5%

D.7%

4.同一,一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百分比是()。

A.10%

B.15%

C.20%

D.30%

5.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的结果中不包括的是()。

A.不符

B.一致

C.缺联

D.重号

制做 广告费税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营业额3%缴纳;

6.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好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

(一)、财务预算与管理

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

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核算会计管理。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办理预支资金超过1000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2000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7、核算会计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严格审核,报销票据,准确核算登记帐务,每月30日前记清当月账务,并及时、准确填报个单位会计报表。

8、核算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的结算,做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财产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财产登记簿,所有财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并指定专人保管。

2、定期盘点账务是否相符,需购置、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报请乡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审批。

3、对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对丢失损坏集体财产者,保管员要按账面财产原值予以赔偿。

4、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5、新购财产、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向采购办申报审批,然后根据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

1、乡财政所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

2、乡财政所每年必须对各单位的账务审计一次。

3、乡财政所负责统一管理票据的领发、缴销和保管,并对有收费的单位依据票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领销票,各单位对领取的票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法规,妥善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4、乡属各单位干部离任时,凡涉及到有关财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结清财务手续,并健全移交档案后,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四、处罚办法

1、会计账务的处理必须坚持日清月结,每月25日前各单位必须结清当月账务,否则按《会计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2、对坐支现金、侵占、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留用各项收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对未经领导同意的借款,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银行同期最高利息计收利息,并及时追回借出款项。

4、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如发现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开支的,谁批准,谁负责,冰锥、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5、对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者,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试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七

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改良和完善,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越来越注重对内部各组成机关的管理、分工和统筹。在单位的管理系统中, 会计的日常流动、统计和核算就成为了行政事业工作交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加强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 有效地统筹好单位的日常收入、支出及其他财务资金的变动。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机关内部的财务流动时, 需要通过财务部门去及时跟进单位的财产流动状态。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重心是在及时跟踪行政方面的变动, 很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对实际开支的考核和跟踪。因此, 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和实施国家统一的财务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时, 就需要结合单位机构的内部组成分工, 综合树立出规范性的会计制度, 提升财务管理系统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完整性, 增强部门内部的工作成本效率和价值, 从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制度的优化实施与建设。

二、事业单位在处理会计制度时面临的困境

1. 对单位资产管理的忽视

单位业务财务流动的组成因素之一, 行政事业的单位资产不仅要统筹好物质和非物质多种因素的基本管理, 而且也需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从而在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合理地配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会计制度。

然而, 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大特点是在于该类单位与市场经济中的一般私营企业有一定的差别, 客观上, 是附属于国家政府机关的, 在资金流动方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获得部分的政府补贴。因此, 行政事业单位自身机构的内部经济流动与工作管理者的工资分配是没有直接的联系。正是由于两种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特别是会计部门工作人员, 在工作过程中就可以结合机构的独特性质, 淡化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因此, 在大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中, 很多管理者的工作态度有待改良, 资金的管理和流动会在保管的过程中过于松散, 从而导致单位固定资金的模糊化。

2. 单位会计体制分支不明确

行政事业单位在核对各个部门的具体财务变动时, 需要以统一的体制要求去对比和衡量各个部门的资金收入和支出, 因此, 为了加强管理的合理化、系统化和真实化,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及时梳理、确定和公示会计科目的详细设置, 规定出良好的科目统计系统。

不过, 在实践过程中, 大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以上内容, 造成行政内部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相同或相似的会计科目时, 出现不同的活动种类, 从而不仅影响到行政管理的统一性, 而且也很可能会造成会计科目设置的不公平。在类似的相对空间中, 部分违法人员就会通过凭借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管理的不严谨, 偷偷使用会计基本流程中已经暴露或暗藏着的很多工作隐患和缺陷, 在工作交接中私自挖掘社会责任漏洞, 从而导致会计体制分支的不明确, 甚至危害到事业单位的正常流动。

3. 单位财产的利用率低下

结合我国当前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和支出, 大部分的财政补贴在进行钱财运行时往往是无法确定工作活动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同时, 行政事业单位在人际关系建设中往往会过分或不合理地纳入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这一方面导致单位的员工人数过多, 另一方面也在不知不觉中降低每个工作员工的工作效益, 从而在长远的发展中拖累了国家政府财政管理的负担。

面对如此困境, 事业单位在开展行政活动的过程中, 会不由自主地安排和预计很多业余的活动经费支出, 而在运用财政补贴时, 大部分的资源都会在效率相对比较低的工作氛围中出现严重浪费的结果, 甚至恶化了事业单位的行政制度会计制度的实施, 导致单位中流动性较强的财产在使用的时候降低了利用率。

4. 监督机构有待加强

当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内部监督管理时, 不仅需要单位内部监督部门的及时、客观、全面检查, 而且也需要配合国家的新政策要求、社会经济发展的动脉方向和单位行政机构的实际工作效益等多种因素去共同合作。在管理的过程中, 监督机制是结合了行政管理的会计制度, 在有限的环境中融合了多个方面的财产流动, 从而获得的重要的实施效果。

在客观上, 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其独特性。在单位的特殊身份中, 其行政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活动中, 就很容易会造成不合理、不公平、不理性等不良现象, 导致机构与社会、国家失去了一定程度的互助, 从而使行政内部隐藏多种隐患。另一方面, 由于事业型单位的行政管理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所以, 当单位的财产资金出现漏洞时, 就可能使监督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做出一些违法违规的考核结果。

三、行政单位管理会计制度的优化建设

1. 合理安排行政活动的会计预算, 完善事业型单位的财务报告

为了增强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 单位在开展日常的会计预算和财务报告等程序上就要做到其公平性。在开展行政单位的资金的流动、财务的管理和机构的运行之前, 行政单位的相关财务部门需要实施相关活动之前, 提前合理地配合会计制度的法章、法规, 考虑行政单位的内部运行, 从而客观、全面地统计好行政日常活动的会计预算, 并全方位地对单位发展前景进行科学的分析, 从而统计和策划出合理的财务报告。

在合理地安排好行程活动的会计预算的基础上, 行政事业单位也要及时面临社会给予的机会和挑战, 打破会计目标定位处于模糊状态的现状, 保持和健全会计统计体系, 从而在新时势中合理地反映单位的财务流动情况, 如跟进事业型单位在行政过程中某些大型活动中资金支出和收入的策划价值、预计效果和详细流程, 并全面地考虑到工作中可能隐藏着的安全隐患等, 从而提交出一份效益性强的财务报告。

2. 梳理单位会计体制的实施形式, 提升单位的资金利用率

如果要梳理好行政事业单位的跨级体制的实施效果, 单位内部的工作负责人就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发展的动态体系, 适当调整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行政管理单位中经常存在着单位工作人员过多, 效率比较低的客观现状, 因此, 单位在梳理会计体制时, 就要结合社会的科学教学、政治文化、行政安全等多种因素, 有针对性地对单位的管理系统进行合理的改革和调整。

特别是在处理财务工作人员的活动分配和责任承担中, 要做好单位管理的合理性, 从而在多个方面调节事业工作人员的工作分配。另外, 也可以适当参考财务工作人员的实际效率, 对单位内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小规模的人员调配, 确定单位会计体制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应有的员工客观性和活动资金的利用效率。

3. 挖掘行政活动的安全隐患, 培养和健全单位的监督机构

事业单位在安排行政工作时, 可能会出现多种多样的安全隐患, 例如行政活动的策划效果与客观社会现象的毫无联系, 会计预算与资金实施时产生的差别, 和行政活动的灵活性与行政人员的违法违规手段的分歧等。因此, 会计制度的健全和实施, 就成为挖掘行政活动中安全隐患的重要途径之一。行政单位需要结合自己内部的实际情况, 联系会计制度的相关法规法制, 从而建立出单位的基本发展方向。

在事业型单位的行政管理中, 监督机构是控制和调节事业单位财务流动的重要考核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是具有其拖延性, 因此, 事业单位在管理人员流动时, 要合理地监督部门内部的技术负责人员、管理领导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多元化的工作人员, 并参考单位的发展重点去交换相关人员的岗位实施, 从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竞争性, 增强会计制度的实施和优化。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在实行会计制度时要结合会计制度的概念, 理性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从而促进单位在开展行政管理时能够优化和建设相关的会计制度, 促进单位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困境,优化建设

参考文献

[1].王书敏.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1 (19) .

8.行政单位规章制度汇编 篇八

【关键词】行政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其行政管理工作。会计内部控制需要符合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环境,通过问题的发现、经验的总结,不断提升会计内部控制力度,使其更好的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提供帮助。

一、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1.领导人员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够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特殊的工作性质,其内部的领导人员都是具有丰富管理经验与政治思想的人才,但是,一些领导对于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仍然有所忽视,这是由于其长期工作的性质以及年龄的增长,使其对当前社会的一些经济发展态势不甚了解,对于新形势下的会计管理制度不能很好的接受与采纳,他们害怕新制度的实行会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因此,不愿意也没有经历去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这无疑使得我国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遭到阻碍。

2.会计运行的权责划分不明确

在具体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权责划分模糊就是较为严重的问题,首先,我国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连带关系,下属对于上级的安排惟命是从,尤其是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做假账为领导谋取个人利益,这样的行为正被严厉的打击当中,一定能够将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遏制。其次,就是每名会计人员所承担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出现问题的时候找不出相关的负责人,造成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表报混乱,一些会计人员被无端牵连,严重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这对于事业单位未来的长远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

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

任何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与实施才能够确保经济效益的获得与正常的运营,然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仅包括日常花销报表、行政拨款和工资发放等,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审核存在偏差,尤其是在政治色彩的影响下,更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难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与此同时,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比较低,不能严格遵守会计行为准则中的要求,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会计人员还要学会与行政专员打交道,对于一些复杂的财务问题也要灵活应对,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非常缺乏的。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举措

1.增强内部控制观念、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管理理念的提升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行政财政问题,首先,在事业单位的内部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度,将具体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每名工作人员身上,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尤其是会计人员的工热情和责任心。另一方面,就是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来健全会计控制制度,也就是将众多与财务相关的事务按照管理规范进行约束,对于违反规定的会计人员应予以惩罚,工作绩效高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同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控制战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问题的解决原则

任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都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那么,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就需要坚持依法办事,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行政事业单位更应该以身作则,因其不仅受到全国人民的热切关注,更关乎我国政治经济的整体命脉,因此,财务部门的工作意义非常重要,对于日常报表的审核以及资金的运转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严禁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另一方面,就是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这是我党提出的战略发展目标,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分析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步伐的会计控制措施,同时具有创新性与时代性,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发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应有的价值。

3.加强内部控制监督与会计人员素质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需要相应的监督措施,最好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整体的经济运行与制度实施予以监督和指导,通过形成一种系统的、动态的监管体系,帮助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更好的实行,实际上,监督所起到的约束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增强监管力度,适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能够促进我国经济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就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我国有很多会计人员,但是真正具有实践经验与丰富专业技能的会计人员非常短缺,尤其是综合素质高,不为权势与利益折腰的人才更少,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严把人才选拔关,还可以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与素质水平的提升,从多方面、多角度加强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强化措施。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提升社会服务的关键环节,其不仅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更要不断的完善自我、超越自我,总结经验与教训,政府职能部门在这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只有让广大的人民信任政府、支持政府,才能够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艺璇.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9100

[2]唐廷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研究[J].河南科技(上半月),2012(05)

9.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九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10.行政单位规章制度汇编 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所内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所长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第四条、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六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上一篇:八年级下册英语冀教版下一篇:《三行一会一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