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2024-07-24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精选15篇)

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篇一

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全部职工、雇工,或者公司下设项目部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适用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公司、项目部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项目部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或者项目部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九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十条 公司或者项目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公司或项目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或项目部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公司或项目部偿还。公司或项目部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十一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项目部填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一式三份,提交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按调查报告实际情况审核后盖公司公章,自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同时由项目部填写《常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工人或亲属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项目部章后提交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按调查报告实际情况审核后盖公司公章同意确认申请。并由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报送相关单位,自事故发生30内向事故调查股报送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公司工程部根据调查报告确认属于工伤,方可同意工伤事故备案及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部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一个月之内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于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一次性算断;保留劳动关系则按月享受相关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生工伤事故后,项目部与工伤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与工伤劳动者达成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在《工伤赔偿协议》中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全部由项目部负责支付到位。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赔偿费用由项目部先行垫付。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赔偿费用必须按规定先存入公司工伤专用账户。

项目部向公司申请拨付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赔偿费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由公司工程部审核签字的项目部财务领款单;

2、工伤人员在项目部领款的手续复印件;

3、项目部与工伤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原件;

4、项目负责人对公司写出工伤事故一切后果及工伤人员后遗症由项目部负责到底的相关书面承诺书。

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

2.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篇二

当车辆发生损失数额较小的保险事故后,车主可以将车开至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处,那里有定损打价权,让修理厂帮助索赔。这种情况一般经过以下几步为车辆定损理赔。

1.检验证件。出示三证及保单:本车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被保人的身份证、保户保险单;

2.坏车检查。初定车辆损失部位、坏车检查、填写案件审批表、复印所有证件等;

3.照相定损。照相定损,安排处理意见;

4.报案定时。按照案件审批表内容报案。修理完毕,带齐证件及修车发票到修理处接车即可,让修理处代理索赔。

(二)

保险理赔员理赔流程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

(1) 出示保险单证。

(2) 出示行驶证。

(3) 出示驾驶证。

(4) 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 出示保险单。

(6) 填写出险报案表。

(7) 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 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 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 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 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 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 交付维修站修理。

(14) 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 车主签字认可。

(16) 车主将车辆交维修站维修。

3.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篇三

关键词:和谐社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程序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政治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出上升趋势,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重点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而言,制定强制的制度进行惩罚并不是关键目的,而是让他们能够改正错误,从而早日回归社会。因此,构建并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很有必要。以下就此提出个人见解。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要求

(一)能够解决冲突,保障司法的正义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要对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关注不和谐的隐患,将其转变为和谐因素。从本质上来说,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不是喊着虚假的没有矛盾的口号,而是真正落到实处地去解决矛盾。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上,要保证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

要想做到以上要求,就要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体来说,第一,确保公正的实体处理结果,在解决冲突和矛盾时要时刻想着公平性理念。第二,确保正义的司法程序和行为活动,使社会中的冲突和矛盾能够在透明的规则中得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给予受害者安慰,使罪犯受到合理的惩罚。相反,如果诉讼程序缺少公正性,只会增加矛盾、使冲突进一步激化。

(二)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

对于未成年罪犯而言,不能采取成年人的惩罚措施,关在监狱里不是一项可行的方法。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心理都在发育阶段,因此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应该将惩罚作为一种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早日走向社会。所以,在惩罚未成年罪犯的过程中,要落实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实施恢复性司法,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迷途知返,也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二、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不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是比较零碎的一些片段,比如审理不公开、指定辩护人等。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制度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另外,由于各个法院的实际情况不同,有条件的法院在未成年人罪犯的审判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没有条件的法院在审判程序上和成年人的审判基本没什么区别。

综上,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上是残缺的,没有针对性的执行程序。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要遵守现行法律制度,结果就要产生矛盾或冲突。最终导致司法人员有心无力,没有合理的、创新性措施。

(二)司法活动中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的司法程序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举例而言,在审讯方式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审讯时,可以让法定代理人代替他们到场。而在实际工作中,审讯未成年人,往往直接使本人在场,不会通知相关代理人。未成年人由于突然间失去了自由,并且不知应该如何应对,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且可能产生心理阴影。再如在羁押上,应该采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羁押的方式。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对罪犯进行混合羁押。未成年人容易和成年人形成交叉感染,为教育和改造增加了困难。

(三)诉讼程序中体现不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在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罚过程中,加入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职能,在具体的诉讼活动和司法实践中,看不出来感化、教育、挽救方针的体现。

相关实践表明,如果在未成年罪犯身上实行成年人的诉讼、审判、执行程序,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自暴自弃,在逆反心理的作用下报复社会,走上继续犯罪的道路。因此,应该充分了解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家庭、品行情况,以及犯罪原因,从而对症下药,真正教育改造好未成年人,避免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最终能够保障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构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做法

(一)立案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存在差异,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在立案的时候应该遵守以下三点要求:第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进行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应该设置特别的机构,并且由专人负责,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准确立案,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检举、控告时,要做到及时迅速的开展立案审查工作。第三,在立案报告的制作上,和成年人的相比,除了和案件相关的资料材料以外,还应该重点标明未成年人罪犯的出生时间、生活环境、心理性格、犯罪原因等。

(二)侦查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第一,扩大侦查范围。在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要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和成年人相比,除了要调查案情、证据外,还要了解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成长经历、性格嗜好、精神状况、心理情况等,并且对这些收集到的材料进行证明。

第二,尽量不要使用强制性措施。一方面,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未成年人罪犯,应该优先考虑不逮捕,既不会对正常的学习造成影响,也不会增加心理压力。在执行措施的选择上,应该从轻进行,可以交给父母或监护人看管。另一方面,对于必须逮捕的未成年人罪犯,应该使用严格的限制条件,最好不要使用戒具。如果使用,要保证不会发生危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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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传唤方式、询问方式灵活、适当。首先,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传唤,应该避免直接传唤的方式,可以告知其监护人。其次,询问场所选择在未成年人比较熟悉的场地,并且法定代理人最好在场,这样一来能够使未成年人保持冷静,二是可以提供法律帮助。最后,在询问方式上应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性格和心理,营造缓和宽松的气氛,从而使未成年人不会有对立情绪,使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三)起诉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第一,未成年人的起诉工作,应该由专门的起诉科室、指定的人员进行。负责起诉工作的检察人员,不仅法学专业知识丰富,还要掌握心理学、社会学等,从而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第二,在起诉书中,要包含以下内容: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成长经历、性格嗜好、精神状况、心理情况等。第三,可以增加暂缓起诉的程序,给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改错的机会,做好帮教的延伸工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四)审判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首先,为了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应该建立少年法院。我国目前只有少年法庭,但由于发展空间有限,不能实现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审判功能。建立少年法院,能够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成长。

其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将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做好感化工作。根据被告人的发育情况和心理状态,审判人员应该选择合适的语言,把握庭审的节奏和气氛。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的案发年龄进行准确核实,并且坚持从轻处理的原则。

最后,未成年人的刑事判决最好不要使用监禁,应该使用缓刑或其他刑罚。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监禁会使他们失去自由,缺少友情亲情的关爱,从而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因此,在刑罚的选择上,要以维护少年的权益和人生前途为出发点。

(五)执行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第一,少年管教所改造未成年罪犯时,应该坚持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分管分押的措施。要有专职人员对少年犯进行文化、法治上的教育,为回归社会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污点消除制度。未成年人一旦判刑,其刑事污点会跟随一生,严重影响到升学、就业,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因此,对服刑完毕后的未成年人,应该消除他的犯罪记录,从而保证他的健康成长,不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行为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构建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时,要符合未成年的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要同时加入知识教育、思想教育、劳动教育等多种形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罪犯能够增强改错意识,早日重新走向社会。

参考文献:

[1]伍光红.和谐社会视野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

[2]陈华,齐萌.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0(01)

[3]赵秉志,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5)

[4]刘海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05)

[5]常智余.“两型社会”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J].湖南社会科学,2009(03)

[6]史立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制度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03)

作者简介:

任立斌,女,(1965.10-)辽宁省盖州市,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4.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篇四

1、补贴办法:实行先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补贴的办法。

2、“4050”人员每年3月和10月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人申请书。

②《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

③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证件(即:《重庆市职工失业证》、《重庆市城镇失业证》、《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的复印件;

④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书)

⑥社区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已实现灵活就业的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业主或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核实。证明内容包括:

1、在什么时间(从×年×月至×年×月)、什么具体地址和单位、从事什么职业或做什么事情;

2、月收入大约是多少。)

注意:要求申报人员每半年提供一次实现灵活就业的证明,对经核实未实现灵活就业的,不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⑦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委托书和盖有彭水县社保局缴费审核章的养老保险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申请补贴期间有缴费记录的部分和记载有参保人员姓名的页面),以及委托代缴的储蓄存折复印件(复印有存折账号的页面)。

3、经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报县就业局。

5.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程序 篇五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第一次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开户行的账户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新招用人员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新招用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8、新招用人员企业所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缴费证明及个人缴费明细的原件;

9、新招用人员的困难人员认定表,手写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机打件;

第二次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加盖当年年检章;

2、企业开户行的账户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原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所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缴费证明及个人缴费明细的原件;

二、企业招用新疆籍员工申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第一次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开户行的账户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新招用人员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新招用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8、新招用人员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缴费证明及个人缴费明细的原件;

第二次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加盖当年年检章;

2、企业开户行的账户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原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所缴的基本养老缴费证明及个人缴费明细的原件;

三、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申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第一次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开户行的账户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原件及印件;

4、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7、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9、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所缴的基本养老缴费、医疗、失业证明及个人缴费明细的原件;

第二次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加盖当年年检章;

2、企业开户行的账户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原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所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缴费证明及个人缴费证明的原件;

四、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申领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第一次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个人银行卡号(银行缴费回执单);

3、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原件及印件;

4、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7、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9、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所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缴费明细的原件;

第二次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要

加盖当年年检章;

2、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个人银行卡号(银行缴费回执单);

3、企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原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失业保险程序 篇六

●失业人员领取《求职证》程序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知 ●如何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

失业人员领取《求职证》程序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有关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西安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西安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知

一、缴费核定时间: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缴费核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西安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六)《西安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西安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七)《西安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四、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1、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缴费时间与方式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西安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西安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西安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

3、《西安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劳动力花名册》;

4、《西安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5、《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如何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样式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二、档案材料清单(略);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西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西安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7.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研究 篇七

一、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概述

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 在许多著作和规范性文件中也被称作审前调查、审前社会调查或人格调查等, 是指由专门机构对拟适用社区校正的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专门调查和评估, 以供裁决时参考的制度。由于社会调查程序不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判决前, 也可能发生在刑事执行阶段, 比如假释前和暂予监外执行前, 因此称作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比审前社会调查更为合理。适用社区矫正还必须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 从这一角度出发社会调查的称谓比人格调查更为全面。

二、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 社会调查程序的立法现状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明确提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 控辩双方可以提供书面调查报告并明确了调查的主题、内容以及调查时间。2011 年5 月1 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 八) 》规定适用缓刑、假释应当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为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提供了实体性的法律依据。2012 年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建立了社会调查程序。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提请假释时, 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明确了假释案件需要社会调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 条规定正式将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上升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项正式法律制度, 但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并非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规范。

( 二) 社会调查在各地的司法实践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 年试点, 2009 年推广至全国试行。试点之初并未把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作为必要程序, 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 越来越多的省市认识到社会调查程序的重要意义, 通过积极尝试、探索, 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 将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作为一个重要的前置程序进行规定。

2014 年,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 ( 暂行) 》, 规定调查评估的委托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 调查评估对象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委托机关向调查评估对象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送《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相关材料,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函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委托机关在调查评估时限内, 未收到《调查评估意见书》, 一般不得提前作出判决、裁定、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作出的应当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湖南省2014 年出台的《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 委托机关和调查评估对象与山东基本相同, 委托机关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函并附相关材料, 应当同时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函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 对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意见书的, 委托机关不得裁判或者向决定机关提交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 三) 社会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1. 我国的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未实现立法化。虽然《刑法》作出了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实体性规定, 但《刑事诉讼法》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 并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社会调查并不是规定的必经程序, 因此, 各地制定的社会调查程序在适用对象、决定主体、启动社会调查的时间、调查结果的采信等的具体实践操作上不尽相同。一个是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随意性, 另一个对于跨省、区、市的社会调查没有统一标准, 异地社会调查工作可能会遇到推诿、拖延等, 给委托机关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带来困难。

2. 受法院审限的限制, 判决前的社会调查时间普遍规定较短, 影响社会调查质量。目前, 对成年犯罪嫌疑人, 没有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会调查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仅开始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 因此判决前社会调查程序一般是受人民法院委托而启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二十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审限短造成各地规定对判决前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在十日甚至更短, 司法行政机关囿于人员、工作情况的限制, 社会调查往往流于形式。如需要委托外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则需要时间更长, 与法院审限的冲突更加严重。

3. 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方面, 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监督工作研究还不够深入, 在认识上不够重视, 另一方面, 社会调查工作本身立法缺位,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文件对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 对具体的监督程序、方式、纠正方式等缺乏规定, 检察监督缺乏抓手和着力点。如果在社会调查中缺乏监督机制, 则难以保证调查评估的客观公正, 也容易滋生腐败。

三、完善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的建议

( 一) 制定社区矫正法, 明晰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设计

社区矫正法已在推动制定中, 这将作为社会调查程序的法律基础。立法应当明确社会调查作为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必经程序, 调查对象为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拟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拟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除未成年犯罪案件外, 判决前社会调查提前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 以保证社会调查的时间, 确保社会调查的质量。对于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判处监禁刑而法院认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 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

( 二) 构建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检察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的基本程序分为两个环节, 即决定和执行。每个环节还有各自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社区矫正的决定是指确定对什么人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样的社区矫正计划的过程。社区矫正的执行是指具体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决定的活动。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则属于社区矫正决定环节的一个必要程序。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决定环节进行检察监督, 自然也应将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纳入监督范围。通过检察监督, 一是能够保证调查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 使有权机关准确适用社区矫正, 从源头上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二是有利于交付执行监督, 防止漏管。交付执行环节一直是检察监督的重点。由于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都没有收到法律文书, 罪犯又未能按时报到, 就会造成漏管。而如果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对拟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后续跟踪监督其是否已纳入社区矫正, 则可防止漏管。三是可以提高群众接受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监督的意识, 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的监督活动中, 能使社区群众对社会调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得到了解, 取得群众支持, 同时可使群众发现问题时知道向检察机关反映, 拓宽监督线索来源, 提升社区矫正效果。因此, 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的检察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立通报制度。司法局在接到委托机关发出的委托调查函后, 及时将受委托调查的情况及调查人员组成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检察机关, 并将委托调查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司法局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意见后, 在提交委托机关的同时应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这样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介入, 对社会调查同步监督。

2. 建立申诉权利告知制度。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时, 应当告知被调查人, 对于调查过程中不当的调查行为、调查方式, 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 畅通被调查人及其他群众的举报渠道, 摸排违法犯罪线索。

3. 对重点监督对象的调查走访过程积极派员现场监督。检察机关应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被告人或罪犯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 积极派员至被告人或罪犯的居住地, 现场监督调查走访活动, 确保调查程序合法规范。

4. 对调查评估结果在书面审查基础上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所附调查笔录等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选取调查走访对象范围是否合理, 是否2 名工作人员调查, 调查笔录是否规范, 了解内容是否全面,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对于委托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有异议的, 被害人及其亲属态度与调查评估结论有重大分歧的, 调查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调查核实。

5. 有效行使监督建议权。检察机关对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有异议的, 应及时向委托机关和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 对于本地法院判决前委托的社会调查, 应同时将书面意见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对于外地法院或监狱委托的调查评估, 应同时给委托地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抄送。发现调查评估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12 (1) .

[2]梅义征.社区矫正制度的移植、嵌入与重构[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1 (1) .

[3]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3 (1) .

8.正确利用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 篇八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的要求,中国引进外资和涉外工程要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索赔管理。工程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建设工程索赔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根据作者多年工作经验,简单介绍5"7-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

关键词:工程索赔管理程序

1工程索赔的含义

狭义的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它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于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而广义的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1.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要求:

1.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1.3了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

2工程索赔原则

2.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2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2.3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3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3.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1.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①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50%]用索赔。

②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例七合同97年5月13日18日济南市骤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桥承台基坑、部分涵洞及砂垫层受灾,我部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费用。

⑨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④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⑤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⑥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⑦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3.2同期记录

3.2.1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3.2.2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3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4最终索赔报告

3.4.1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4.2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②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业主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只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口头汇报或只填写索赔意向书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故业主使很多本来对施工单位有利的索赔项目不进行最终批复。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③批复的索赔意向书o④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⑤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4索赔的管理

4.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4.2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4.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账,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5索赔存在的误区

可以说索赔是对施工单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然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以下几点:

5.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5.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5.3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5.4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6结语

9.生育保险申领程序 篇九

(2010年12月)

一、初婚女职工确诊怀孕3个月后,到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壹孩《生育证》,由本人带齐以下资料每周星期二去星沙计生办办理(所有证件都需要复印件):

① 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 夫妻双方户口本,户口页上婚姻状况一栏内必须由公安机

关改成“已婚”;

③ 结婚证;

④ 壹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⑤ 夫妻合影相片一张(两寸);

⑥ 已孕女职工医院验血的检测结果(TORCH检测);

已孕女职工也可回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证》,各单位的计生兼干应及时向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汇报这一情况,待女职工办好《生育证》后,再将《生育证》送到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女职工怀孕20周以上、参保满10个月并在长沙城区定点医院生育的,其备案登记改为本人到就诊定点医院办理。办理定点后请向处计生办汇报以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所有证件都需要复印件)。

(一)在长沙市分娩的女职工所需资料:

①《生育证》;

②《孕产妇保健手册》;

③《医保手册》

④选定分娩的长沙市内医保医院,一经选定,不予更改。

(二)异地分娩的女职工所需资料:

①《生育证》;

②《孕产妇保健手册》;

③《医保手册》;

④选定分娩的异地医保医院,一经选定,不予更改。

三、女职工分娩后3日内,将分娩情况报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计生兼干向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生育情况,胎儿性别,分娩时间及健康情况。

四、女职工休完产假后一个月内应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有证件都需要复印件)。

①《生育证》;

② 夫妻双方身份证;

③ 一家三口的《户口簿》;

④ 结婚证;

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到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

⑥夫妻合影相片一张(两寸)。

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

育证》的女职工,原则上回户籍地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女职工休完产假后三个月内,须办理生育津贴(或一次性补助金)的申领。由各单位的计生兼干将以下所需资料交到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生育保险专干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所有证件都需要复印件)

① 生育证;

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 女职工《医保手册》;

④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

⑤ 定点医疗单位结算表、发票(发票金额需与票面金额相

符);

⑥ 难产需要提供医院盖章的疾病诊断书;

⑦ 单位停发工资证明;(由处政工科开具)

⑧ 夫妻双方身份证;

⑨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异地生育的需提交《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和本人异地分娩的申请书;

另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一方需提供参保或未参保的证明(未参保者须说明理由)。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领取一次性补助金,除

6⑧⑨材料外,还须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提交上述①②④⑤○

委会或城市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结婚证和男职工的《医保手册》。

六、职工不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或未取得有关合法许可的生育、终止妊娠,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10.失业保险领取程序 篇十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11.确保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程序规范化 篇十一

规范是政府采购制度永恒的主题,更是集中采購机构得以健康发展的核心与基石。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自成立以来,按照“高起点开局,超常规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始终坚持以提升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程序规范化水平为核心,带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8年年底,中心已累计组织完成采购项目571个,项目预算为35.9亿元,实际支出为31.4亿元,节约资金4.5亿元,节支率为12.53%。采购规模逐年成倍增长,年均递增164.58%,2008年达到23.5亿元。

中心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依法规范操作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逐一推进工作的同时,也根据自身工作需求科学设置集中采购业务流程,运转顺畅的同时还实现了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的公正透明新格局。

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的规定。中心成立伊始,即打破传统的一个采购项目由一人或一个处室承担“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而实行一个采购项目由不同处室按流程操作的“四段式”的方式,进而形成合理分工、流转顺畅、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即综合处负责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采购项目任务单,并按职责分工提出交由承办处的意见,报主任审定后,送达归口采购处承办。同时,承办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受理以及对各业务处室的工作考核。各归口采购处负责承接综合处转来的采购项目承办单,明确项目负责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制订操作方案,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并将采购项目移交招标处依法组织采购项目开标(谈判、询价)和评审工作。招标处负责承接归口采购处转来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放情况、采购项目评审所需专家情况等文本资料;负责开标(谈判、询价)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开标(谈判、询价)和评审工作,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将采购合同文本移交归口采购处。归口采购处负责承接招标处转来的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负责协调督促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做好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工作。

12.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篇十二

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农业院校也逐渐走上综合化发展的道路。目前, 我国所有农业类院校都设有经济类相关专业, 并且专业范围和招生规模也有扩大趋势。相比农学、畜牧、食品等自然学科的专业, 农业院校经济类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相对较弱, 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提高。近年来, 为了提升经济学生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 很多农业院校在实践教学体系方面设置了农村社会调查, 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然而,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对农村社会调查的科学规范缺乏正确的认识。本文根据多年指导经济类本科学生农村社会调查的经验, 对农村社会调查的科学程序以及每个环节对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并指出在农村社会调查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2 社会调查应遵循的科学程序

2.1 调查主题的选择

主题选择关系到社会调查研究的是否有现实意义。主题的选择既要考虑到学生的研究兴趣, 又要反映当前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热点问题, 还要结合学生的现实条件和研究环境。通过主题的选择使学生更加了解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 更加明确自己调查的意义, 能激发其科研的积极性。这个环节对于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独立思考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状况调查中, 同学们了解了当前我国农村的热点问题, 感受到国家的政策不是高高在上, 而是就在我们身边, 如此贴近我们的生活, 加深了对国家政策认识。

2.2 调查前的组织与培训

根据社会调查的主题, 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 进行调研前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调查的意义、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研究需要掌握的知识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通过培训, 使学生明确社会调查的要求、自身知识结构与社会调查要求的差距, 促使学生补充学习相关知识, 使学生的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目的明确, 从而取得好的学习效果。

2.3 相关文献研究

社会调查目的和内容明确后, 即指导学生进行文献研究, 以了解同类社会调查的研究状况和进展。文献研究既是一个研究的过程, 更是一个学习的过程。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 可以使学生了解到相关的社会调查的侧重点、调查方法、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借鉴好的调查经验。这可以有效地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树立正确的科研态度和科研意识, 培养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

2.4 问卷设计

问卷调查是社会调查最常用, 也是最为实用的一种方法。社会调查达到其目的关键是高质量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设计要遵循基本的问卷设计原则, 内容上要围绕社会调查的目的, 使所想要了解的实际状况能够充分、准确的了解, 因此调查问卷设计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调查的效率和质量的高低。在充分认识到调查问卷设计的重要性后, 学生更加深入地研究、理解社会调查的内容和目标, 在此基础上才能将抽象化的东西转变为具体的、简单的问题。这个过程使同学们对课堂上讲授的关于调查问卷知识的理性的、模糊的认识具体化、生动化。学生通过调查问卷的设计可以很好的将理论知识与现实相结合, 提高学以致用的能力, 同时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并提高了实际操作能力。

2.5 实地社会调查

通过前面几个过程, 同学们对社会调查的目的、内容、注意事项、经验等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这个过程则侧重于将理论上的东西转化为实际。调查问卷方法的一个特点就耗时长, 工作复杂。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不是简单的发和收, 而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 需要同学们合理有效地配合, 所有的问题都得同学们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这对于锻炼同学们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与人交往, 团队协作精神和能力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作用。除了调查问卷外还要结合其他一些有效的调查方法, 比如亲身体验、与村镇领导干部座谈、与农户交流等等, 这都是取得第一手资料的很好的形式, 是对调查问卷的有效补充, 需要充分的利用。这整个过程对学生加深对现实的了解, 基本原理和概念的认识, 以及理论与现实的结合, 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避免成为“书呆子”, 并激发学生对所学专业的热爱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2.6 数据整理与分析

在取得了实地调查资料后, 就需要对第一手资料进行深处理, 以得到有效地、与调查目的和研究问题相关的资料。这是一个综合运用统计学、计算机、相关数据处理软件的过程。首先是数据的录入。面对几百份, 甚至是几千份的调查问卷在当前的技术下就只能亲自动手一份份输入, 需要若干人几天甚至更长时间的连续输入, 可以充分锻炼同学们的耐性和细心。数据录入完之后就是数据的处理, 若不熟悉相关EXCELL、SPSS的使用, 面对如此大量的数据资料同学们便会陷入茫然, 不知道如何处理。这就要求同学们主动学习这些知识, 熟练运用这些软件。例如:在参加新农村建设状况和统筹城乡发展状况的调查中, 在老师的指导下, 学生就学会了用EXCEL、SPSS软件对数据资料进行处理、分析的方法, 这无疑增强了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自我学习能力、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性思考的能力, 同时同学们在相互交流中潜在的提高了交际能力、团队协作能力。

2.7 撰写调查报告

研究报告是社会调查的最终成果, 是调查工作的集中体现。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不仅需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写作水平, 是锻炼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写作过程中, 首先需要学生拟定写作提纲, 经教师多次修改后, 才能进入研究报告的初稿写作。教师对学生完成的初稿进行反复的修改, 才能最后定稿。通过指导学生撰写调查报告, 一方面提升了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另一方面培养和锻炼了学生思维的全面性、逻辑性、条理性, 组织材料的合理性以及语言表达的流畅性。因此, 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是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过程。这一锻炼, 可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和今后参与社会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农村社会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社会调查研究是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 没有坚持基本的调查原则, 就不能达到调查研究的目的;没有资金的保障、适当的的软硬件基础, 调查研究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 就不能充分发挥调查研究的功能;不考虑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 调查研究就缺乏现实意义。因此, 在社会调查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3.1 坚持“五方面”原则, 提高调查质量

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调查者应按照事物本来的面目进行考察, 做到实事求是, 在调查过程中正确处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坚持客观性原则;在调查中应做到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坚持实践第一原则;正确处理盲目性与计划性、针对性的关系, 坚持目的性原则;调查中要正确处理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坚持深入性原则;调查是研究的基础, 研究是调查的结果, 通过研究得到新的认识、新的方法、新的思路, 调查工作要正确处理调查与研究的关系, 坚持创新性原则。

3.2 软硬件结合, 确保调查的顺利实施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 以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 资金成为限制软硬件升级, 社会调研实践的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 高校和相关部门应将经济类本科生参与农村社会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每年拨出一些资金用于资助学生独立完成相关的社会调查, 并将其作为专业综合考核的一部分, 全面提升学生素质。另外农村社会调查涉及经济、管理、计算机、社会学、心理学等很多领域, 需要组建专业结构合理、知识面广和指导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队伍, 提高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质量。

3.3 结合专业方向和经济形势, 与时俱进

对不同的专业应结合其发展方向确定调查主题。金融类可以从农村贷款环境、农村养老保险等方面调查;贸易专业可以从农产品的加工及出口贸易等方面调查。同时, 社会调查要收到效果, 就必须根据政治经济形势要求确立主题, 抓住重点, 更新内容。如在当前主要是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一号文件, 围绕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民生、城乡统筹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另外, 调查内容要丰富多彩, 形式要多种多样, 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作用, 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接受多方面教育, 提高综合素质,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增进高校与基地的关系。

摘要:农村社会调查是当前农业院校经济类本科学生提升综合素质的重要平台, 研究农村社会调查的科学程序对于促进社会调查的有序展开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阐明了农村社会调查流程的七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对于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作用, 并提出应该注意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以期对科学有效利用农村社会调查工具, 全面提升农业院校经济类学生综合素质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社会调查,操作程序,农业院校经济类学生,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张启宇、张文秀, 提升本科生综合素质的研究与实践[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8, (12) :111-113.

[2]龙显均、成华青, 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高校综合素质教育中的作用[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6 (2) :40-43.

[3]王斌、王蓓, 创新型法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 (2) :166-167.

13.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篇十三

一、申请手续

怀孕两个月内到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申请手续。提供材料分别为:

二、报销手续

产后40天内到向计生办办理报销手续,提供材料分别为: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上环、取环、上环后怀孕所做的流产手术、引产手术医疗费用均按新规定予以报销。术前携带证 件到计生办办理申请手续,术后1个月内携带证件到计生办办理报销手续。

1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程序 篇十四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

批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15.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篇十五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诉机制探索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渊源

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竞争的前提,企业竞争对社会负责是时代的要求。[1]从社会的发展演进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价值诉求,也是社会不断演进的必然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渊源可从两个方面来观照:其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践行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尤其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报以“善”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助于企业自身逐“利”目标的实现和达致;其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符合社会的发展目标,它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其他社会主体)的正当需求。从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来看,企业的雇员、顾客、供应商以及所在社区与企业的股东一样,都为企业的生存和运行发展作出了投入与贡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要求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顾及这些相关主体的利益。这两个方面都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第一性渊源。[2]从历史的维度观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背景正是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以及环保运动的高涨,同时各种非政府组织和行业组织参与其中积极推动,而许多跨国公司在此背景下纷纷自行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继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超越了自律阶段,引发了相关的立法热潮。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是企业内在需求与社会外在强制的统一,它不仅代表了商业文明的进步,也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其他成员对企业行为的理性期望[3],这说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始终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和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范畴

单就字面含义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负有的或应当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指企业负有保持或者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负有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涵盖十分宽泛的术语,它究竟包括怎样的具体责任形式并不明确。加之,“责任”一词本身的含义就相当模糊且存在歧义,因此导致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出现诸多纷争。不只如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畴,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如“道德(伦理)责任说”、“法律责任说”、“道德(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统一体说”和“综合性复合型责任说”(即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经济、法律、道德、政治、文化等为一体多重复合属性)等。整体而言,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是极具争议的。有学者认为,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争论的深入,社会责任的内容已扩展为以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框架体系。[5]有学者则从对企业社会责任从伦理意义、法律意义和企业内生意义三个维度予以解构,其同时指出三种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既是相互依存的,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6]笔者认同上述观点,同时认为切勿矫枉过正,在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法治秩序的当今中国,不仅应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多重意义,更应洞悉强化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蕴———这不仅仅是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是不健全的,而且其他层面或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某种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意涵

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起码可以从“企业”、“社会”和“责任”三个维度来把握。

1.“企业”的维度。

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即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序位的主体不是企业的股东、董事个体,而是企业。企业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它不仅属于运行中的经济体,而且属于社会的分子。经济性(逐利性)是企业外在的、表见的属性,而运行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外部性问题,社会性可对“经济性”的肆虐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必要的节制。企业不只是经济组织,而是“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二元存在”。[2]企业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的运行离不开天然主体即自然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的行为,既然企业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那么,企业经营者就应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如果企业未履行其应负社会责任,当然应首先由企业承责。同时应该看到,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经营者未尽职责所致,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7]笔者认为,提出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对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意义重大,这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深化和实践运行推进的必然要求。

2.“责任”的维度。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8]通常前者被称为积极责任,后者则成为消极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积极责任,这也就是一种预设责任,即面向未来的,要求企业以自身行为积极履行完成的责任。但如果企业不履行其积极责任,消极责任机制就将启动,这种责任机制是一种过去责任,即面向过去、要求企业对已发生的未履责(主动完成积极责任)行为承担的责任。

3.“社会”的维度。

社会是企业责任的权利主体,这里的“社会”既可指“社会整体”(即犹如一个整体的日益高度社会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又可指“社会整体”中的“个体”(即处于社会关系网络各节点的“社会成员”)。如果缺乏社会成员的参与,所谓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就企业社会责任的语境而言,“社会”主要是通过企业生存和发展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即“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要求来体现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是“责任”,而对于其相对方(即利益相关者)而言则是权益,这种责任是社会(关系或网络)中的相关成员均可以主张的权益。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演变

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脉络看,其大体经历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表现—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的演变过程。这其间,尽管各种理论的分析路径不同,但它们共同指向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基本理念与内核———对企业所有者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和对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给予一定的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狭隘单一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立场,当然也不是奢求企业秉持“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崇高立场。单纯的经济利益计算不但无法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也会威胁到人类社会赖以存续的一系列的基本价值。企业作为一种人格化的经济社会组织,有责任尊重各项支撑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基本价值,不仅超越其自身利益,而且以超越单纯经济计算的理性态度来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9]

在各种理论表达中,“企业公民”理论的确可以在理论上支撑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石。但也应看到企业公民理论本身是理想型的理论,现实的问题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关键在于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方,这样才能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找到现实可依的力量。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全面结合,恰恰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恰好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权利。法谚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据此,假设没有特定主体来主张具体的诉权,企业社会责任终将落空。

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诉权保障为视角,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毫无疑问是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

(一)程序设计的科学性

科学的程序设计是程序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这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性质保持清醒的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只能解决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的法律责任部分,而不能解决其全部,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当也只能作为对企业履行最低标准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其目的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凝聚成社会力量,将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经由司法途径传递给企业,从而对企业行为的外部性予以必要的控制。

(二)程序选择的效率性

讲求效率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性。程序的效率性通常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不论对于何种性质和形式的诉讼活动,程序的运行都应有效率意识,即不仅要讲求处理结果的公正合理,而且应追求处理过程的迅速及时,反对无故拖延和贻误,即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都积极推动程序的进行,以确保诉讼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以终结。这里提到的程序选择的效率性,除了上述通常含义外,还包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诉讼这一独特的诉讼类型,在选择和采纳何种诉讼模式时,应考虑到效率的因素和要求。

(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多个领域产生了诸多外部负效应,从而推动着“利益相关者”概念、范围及理论的演变。尽管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常而言,除企业的股东外,企业的员工、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所在社区以及当地政府均可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畴。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必须充分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借助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对企业的绝对营利性追求予以约束和制衡,以有效遏制企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的侵略性。

(四)相关制度的衔接性

企业如果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基本上存在着可以进行追责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后违约,依照《合同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企业在招工、用工中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启动实施《劳动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超标排污、破坏环境,可纳入《环境保护法》加以约束;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或缺陷,将面临《产品质量法》的查处和惩罚;企业如果将质量存在瑕疵或缺陷的产品作为商品出售给消费者,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责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可以说,除了极少数的立法“空白”,企业的大多数具有外部性的行为都有对应的部门法加以规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与这些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消费者诉讼、职工诉讼等)的衔接性,避免完全另起炉灶甚至与既有制度发生断裂性的冲突。

以上四个原则应该是互补共生,而不是彼此排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对上述各项原则进行综合考量,而不是偏执于其中的某项原则而忽视其他原则。

三、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的思考

(一)建立分离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

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可否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或者说其与企业行为在部门法的具体责任之间属于一种怎样的逻辑关系,有无交叉,是否重叠。以下对此试做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各个部门法上的具体责任是不同的。各个部门法所确定的责任往往是确定的、单一的,而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范围是宽泛的。依据部门法追究了企业的某一违法责任,并不等于使其承担了社会责任,如某企业对外交往签订了买卖合同,其违约固然可根据《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但由于其违约而造成的商事流转链条的断裂以及这一行为产生的反面示范力量对于社会利益的影响并不能因此得到修补。所以说,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必然引起同一受害方因此获得重复补偿,也不必然导致对企业的重复惩罚。[10]这就是说,企业依据某一部门法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只在一定范围内补偿了对社会权益的损害,还未能完全填补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行为在部门法的具体责任之间是一种交叉但不重叠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决定了可建立分离与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即可以单独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也可以在传统的个案诉讼中主张企业社会责任,还可在传统的个案诉讼之后另行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到的权利和利益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建立分离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一方面可以使因企业行为受害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获得应有的利益分配,从而使受损的社会利益得到现实的弥补,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企业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对潜在的预期违法行为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

(二)科学、合理地设计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制度

1. 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主体制度。

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原告应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被告应是负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当然,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开放性和发展性的概念,具体在多大范围上认可某一自称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可以行使权利,则是动态的。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与企业本身并不存在利益关系,则不具备原告的资格,除非属于法定的公益诉讼范畴;并且在确定原告资格时以直接性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为宜。我们知道,企业社会责任源于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影响,而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又具有传导性,如果企业A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利益相关者B、C等,B因此受到的影响又传导给了B的利益相关者B1、B2和B3等,C因此受到的影响又传导给了C的利益相关者C1、C2和C3等,这时适格的原告应是B和C,而B的“下线”B1、B2、B3和C的“下线”C1、C2、C3等则不应享有对A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诉权。就被告而言,除企业外,企业的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应可作为共同被告。

2. 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范围划定。

企业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往往是广泛而深远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成立,应以利益基础受到威胁或影响为前提,而不是以权利的实际受损害为前提,即使还没有造成现实的实际损害,为了避免损害的真实发生,也可以提起诉讼。同时,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义务或者责任和权利或者权力不一定是同时存在的。在某种责任和义务产生的原因方面,不能排除他人期待的因素。”[11]他人(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某种(或某些)合理期待成为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又产生义务和责任,从而逐渐形成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这也正体现了法的发展过程。

3. 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费用承担。

诉讼费用的算定与缴纳往往会影响诉讼程序的启动。企业社会责任诉讼费用制度设计可以参考域外股东派生诉讼费用的作法。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对于诉讼费用的算定和缴纳,可将企业社会责任诉讼视为非财产诉讼案件,按件收取一定额度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当然具体标准不宜太高,应以不会对原告造成较大的负担为限。当然,最终诉讼费的承担应以被诉的企业承担为原则,除非原告的诉讼毫无根据甚至属于恶意诉讼。诉讼费以原告预付为原则,有助于防止原告的滥诉;而以被诉的企业最终承担为原则,有助于鼓励原告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保护自己、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注意诉权保障广泛性与司法能动有限性之间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形式也不是简单划一的。就企业社会责任的来源而言,不但法律可以设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也可以为自身设定企业社会责任。如企业对社会的承诺,就可以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渊源。因为企业通过承诺获得了社会的认可,提升了自身的社会美誉度,这时其承诺的事项就构成了一项应当具有执行力的责任条款。其时,企业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排除自身的责任。同时,企业所处的社会关系是网状和开放的,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开放性和发展性的概念。利益相关者的诉权应当是广泛的,并不是每一次诉讼都可以把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最终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作出司法确认,而是它可以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为人们检视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时效性提供一次机会。所以,即使一次诉讼不奏效,依然不应阻挡其继续前行的步伐。唯此,才能推动着企业社会责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推动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司法能动,但司法能动决不等同于司法万能,司法从来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也不是至高。即使我们倡导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秩序构建,也不应过高估计司法的效果,司法者更应掌握好分寸,绝不能以积极主动出击的姿态介入纠纷之中。具体而言,司法过程中需要适用“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裁判时,必须合理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并应充分阐明适用这一条款的理由。同时为审慎起见,可参照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做法,由高级人民法院对在司法实践中拟适用“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裁判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12]当然,司法能动的限制性不是司法逃避职责的借口,对于不宜直接裁判的案件,司法人员可以积极调解尽力促使当事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协调解决纠纷,或者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发出司法建议,申明价值立场,引导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四)建立、健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

为了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方面的社会和法律变革,“公益诉讼机制”被人们广泛论及。通常认为,公益诉讼是依托于社会正义的概念,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以公益律师和公益法团体为主体展开的诉讼活动。企业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义务,危害的正是社会公共利益。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通过诉讼维护公益的案件开始屡屡见于报端、网络,但公益诉讼的正式法律制度建设却依然滞后。建立、健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无疑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一种较为适宜的路径。利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的设计目的,应在于利用私人掌握的侵害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的信息,利用理性人对利益追求的本性,激励私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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