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2024-11-10

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共15篇)

1.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篇一

琼山华侨中学新校区

土地纠纷问题对工程的影响报告

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琼山华侨中学新校区项目部

2011年9月14日

1.土地纠纷问题概述

琼山华侨中学新校区工程自开工以来土地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土地纠纷由施工场地西侧香蕉树园土地的征用问题引起。居住于场地东南角的原住居民主张该香蕉园为其耕种土地,由于未得到耕地征用补偿而多次阻止施工。由于纠纷土地位于2#教学楼处,我方现场施工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对施工的总进度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2.土地纠纷问题对工程的影响

(1)影响桩基础施工

目前我施工单位已完成1号楼桩基工程,4号楼桩基已完成过半,5号楼和3号楼桩基础完成近2/3,六台机器均向2号楼方向推进。根据目前施工进度,若10天内二号楼场地无法解决,桩基施工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届时六台桩机在场地内排布和运行的空间将比较紧张,施工时泥浆池的位置也难以选择。若出现该问题,桩基础施工的组织和安排将被严重打乱,施工成本将严重增加,工期无法保证必须顺延。

(2)影响施工组织

争议土地涉及工人临舍和活动区域,目前所平整的场地将为修筑临舍做准备。若土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以后200多工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我方后期工程无法展开。

(3)影响工地财产和安全管理

目前施工场地尚无完整的围墙,外来人员时常横穿工地通行,这些已严重阻碍了工地的现场管理,且工地已发生多起物品丢失事件。

2.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篇二

关键词: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权属争议,区别,审查,处理

在我们以往起诉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中,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土地恢复原状, 对方当事人往往提出该宗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这就是通常土地侵权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并存的情况, 人民法院就要基本的审查判断, 案件到底是土地权属争议还是土地侵权纠纷?是否必须由政府先行处理?笔者认为: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没有土地证是法院审查判断的基础。不能简单地一律认为政府要先行处理, 然后才能进行侵权之诉, 所以法院不同的定性, 对整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也是不同的。

一、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的含义不同

首先, 我们区别一下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不同的含义。根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发布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 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根据上述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对特定范围土地的权利归属有争议,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提出主张。土地权属争议一旦产生不能解决时, 那么就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

土地侵权纠纷, 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即土地权属明确、合法, 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形成的纠纷。因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主张侵权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土地证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作为证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是物权证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管理机关填写, 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并由其保存。

所以主张侵权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土地证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也是说主张侵权一方如果有土地证, 说明涉案土地权属是明确的, 排出了土地权属争议, 此案性质就是土地侵权纠纷;否则说明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三、具体的情形审查和处理

(一) 如果主张侵权一方有土地证, 另一方没有, 那么说明此案土地权属是确定的, 法院可直接受理该争议, 当事人可以主张土地侵权之诉

在司法实践中, 一方当事人有土地证, 另一方没有土地证, 有的法院认为, 没有土地证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其权属的, 该土地也是存在权属争议的。我们认为, 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因为一方持有土地证, 该证书是行政机关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针对同一宗地, 一方有当事人土地证, 另一方没有土地证, 说明在法律上该宗地的土地权属是没有争议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此问题专门的答复, 即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明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这种情况下, 法院仍认为是土地权属争议, 那么主张侵权一方将失去法律救济的渠道。

(二) 如果争议双方均没有土地证, 那么说明此案存在权属争议

双方均没有土地证, 一方或双方可能有证明土地权属的来源资料, 这种情况下土地没有得到确权, 根据权利的救济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首先应土地确权,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调解、人民政府确权和行政诉讼。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调查处理申请。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 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受理部门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名义, 应当及时、公正地解决权属纠纷, 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书;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在60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 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阶段发现此问题, 就应不予立案, 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发现此问题就应驳回起诉, 由政府先行确权处理。

(三) 争议双方均有土地证的情况的审查

争议双方均有土地证是指争议双方就同一宗土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分别取得了土地证, 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但还是有个别的情况存在, 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这种情况法院要针对案情具体分析, 采信哪个土地证, 确定唯一土地证后, 此案就按侵权之诉继续审理;如果法院不能确定哪个土地证是代表土地权属, 那么说明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这就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 需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处理。

参考文献

3.一块土地引发的纠纷 篇三

赵健勇是浙江金华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金华做房地产生意风生水起。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千里之外的西安有一个商机,便决定去试一试,但没有想到,很快就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我成了意外的受害者”。

官司一拖至今6年有余,其间惊动超过20名全国人大代表,三度联名上书直陈案中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两次致函陕西省高院要求纠正彻查,并作为案例分析写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撰的《执行工作指导》。

今年2月,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邀请了江平、潘剑锋、崔健远等国内顶尖的法律专家对此案论证,专家也一致认为,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有诸多问题需要反复核实。

不论各方如何指出问题,此案依旧尚未结局,作为一个生意人,赵健勇说,不知道还要等待多久?

纠纷乍起

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以及其担保企业多年来欠下巨额债务,作为债权人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迟迟无法收回资金,于是将现代农业诉上法庭。

那是2007年。当时在西安中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现代农业偿付东方公司2亿多元人民币,其中本金一亿两千多万。这一年的7月11日,西安中院保全查封了现代农业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高家堡的约93亩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地面附着物。

但现代农业仅支付了3000万元,便不再支付余款,东方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安中院于2009年1月14日向现代农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3日内付款。这年的7月3日,西安中院执行续封。但就在西安中院打算强制执行时,2009年11月15日,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分社(以下简称开发区分社)突然杀出,提出:现代农业曾经向其借款1.132亿元并以该地块抵押,据此主张对那块93亩土地的权利。

赵健勇便是在这一时期通过招投标公告,于2010年从东方公司购买了包括这块地在内的价值1亿元债权转让。他原本以为这个官司简单清晰,很快就可结案,但没想到,事情比他想象得复杂。

“法院只有在认为那块地是‘干净地时才会查封,我不明白,法院难道那时没有调查清楚吗?”赵健勇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法院此时承认查明:早在2002年12月,现代农业已将这块93亩土地及房产抵押给开发区分社,及至2005年11月30日,因现代农业无力偿还欠款,经雁塔区法院民事裁定,将那块土地以及地面附着物全部抵偿给开发区分社。

于是,西安中院撤销了对土地的查封。金华商人赵健勇也随即不安起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吊诡的是,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和公开资料发现,开发区分社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注册登记并成立的时间是:2003年7月31日。也就是说,在开发区分社成立前8个月,现代农业便已将93亩土地及附着物抵押给了它;另一方面,现代农业向开发区分社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借据。

东方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律师庄骏说,在调阅卷宗时他发现了很多疑点,比如雁塔区法院只能管辖标的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民事案件,而开发区分社与现代农业的案件标的为1亿多元,雁塔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由此而做出的裁定也应无效并被撤销;此外,就算当初裁定有效,但从2005年裁定之日起到2007年西安中院打算就现代农业与东方公司的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时,那块土地至今没有完成过户,从法律上讲,土地的法定持有人依旧是现代农业。

尽管东方公司提出诸多疑问,但受理复议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认为开发区分社享有这93亩块土地的权利。

封存僵持

无奈之下,东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陕西高院发执监字第88号函,要求此案发回西安中院重审,重新查封那块土地,并根据最终重审结果,确定最终是否解封。

无论对于东方公司还是金华商人赵健勇,看到最高院此函都感到欣慰,“似乎有了希望”,但出乎他们意料的是,被他们视为“捅上了天”的案子,开始进入新一轮漫长的拉锯和僵持。

第88号函中,明确要求陕西高院“遵照执行”,但该函下发后,陕西高院没有任何举动。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东方公司和赵健勇开始寻求人大代表的支持,了解了案情后,鲁冠球、周晓光等全国人大代表联署《关于提请最高法院立即直接纠正陕西高院有法不依行为的建议》,在此情况下,西安中院终于在2011年的3月19日作出裁定,重新查封那块土地。

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一年后的2012年,现代农业居然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书,开始在那块土地上开发商品房,并已于2012年12月31日取得了预售许可证。

律师庄骏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样存有争议的土地,纠纷尚未解决,一旦小区建成并出售,会造成巨大的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又有21名全国人大代表二度联名要求最高院督办该案。这份联名信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在申请执行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一案中,案外人以雁塔区人民法院的‘以物抵债裁定为依据对执行提出了异议,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该裁定是枉法裁判的结果,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继续枉法裁判,造成了当事人的巨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达到立案标准。”

今年1月,西安中院重审后再次裁定,认为虽然现代农业与开发区分社的《借款合同》项下没有相应的借款借据,但并不能否定借款和新增贷款的事实,同时以物抵债成立,故维持原来裁定,支持开发区分社对于该地块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开发区分社成立前8 个月,现代农业便已将93 亩土地及附着物抵押给了它

东方公司不服,继续向陕西高院提起复议。

不了局

在等待结果的时间里,东方公司又寻求法学专家的帮助。

2月3日,江平、潘剑锋、崔建远等一批国内顶尖的法律专家,齐聚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就此案做了专门研讨。

作为主持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期望专家们的研讨,能对陕西高院提供某种参考。江平等专家认为,本案中,现代农业与开发区分社签订的《以物抵贷协议》因违法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而无效,而涉及到的借款事实存在真实性的疑问,“无法准确证实以现代农业为借款人以开发区分社为出借人之间形成的贷款数额和批次事实,贷款关系的实际形成缺乏有效证据”。

此外,专家们还指出,雁塔分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强制规定,最高法院一直强调违法级别管辖要作为纠错事项来进行审查,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其实类似的疑问在最高院发给陕西方面的第88号函中也有提及:“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而当纠纷僵持时,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的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甘培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专家们一致支持最高院第88号函中的处理意见。

3月8日,《中国新闻周刊》来到西安中院联系采访,被拒绝,截至发稿时间,陕西高院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此案的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杨占起则表示:现在不方便谈论此案。

4.农民之间土地纠纷申请受理报告 篇四

姓名:黄福汾

住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村东平坡45号

纠纷地点:那马镇东平坡2队“米眼”山东面(即中铁十八局梁场对面南北高速边)

那马镇人民政府:

本人在东平村2队的“米眼”山东面有一片山地,属于开荒地,自1984 年开荒后经营至今,其中东面靠山脚部分,由于地势较陡不便耕作,所以本人自1984 年以来就在此地种植了一小片竹林、柠檬树、香蕉等。南北高速公路动工时曾挖了一丛竹子,还给我发放了200元的补偿金,目前剩余竹林还依然存在,每年生产竹笋。去年经我儿子对此地重新整理后种植了速生桉树,本坡村民有目共睹。

今年6月20日,本坡2队村民黄年青突然砍伐我经营了二十几年的竹林,非但不听劝阻,还对我恶言相向,他声称此地是他本人先开荒的。本人曾向那马社区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但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服,故特向那马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解决此地归属权问题。

申请人:黄福汾

2011年7月25日

5.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篇五

镇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1

按照《仪陇县多元化解宣传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县的关键之年。我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确保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以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扭住源头预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坚破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全乡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一、整合资源,构建联动工作体系

(一)整合组织资源。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力量,组建调处队伍。整合乡、村、村民小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组织严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布局广泛、代表性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队伍。在乡建立大调解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暨“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晰各方责任,完善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长效机制。

(二)整合人才资源。一是实行人员分类。把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划分为综合性人员(政府机关干部)、专门工作人员(乡大调解中心业务骨干)、联系村人员(驻村干部)、基层干部和群众(村两委、调委会人员)四类。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整合这四类人才资源,明确涉及区域的1-2名人员牵头,其余人员协同配合。二是选配专业人员。打破身份界限,选配有特长的人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发挥调解人员的专业特长。将综治办、司法所、国土所等站所负责人纳入其中,既实现了人岗相宜,又实现了专业力量与群众力量的有机整合,使人力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变政府部门“单兵作战”为专业力量与群众工作队伍的“协同作战”。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强化调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同性。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参与作用,吸收各类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在当地德高望重、人缘关系好、善于做群众工作、乐于参与基层治理的调解志愿者为工作组骨干成员,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干群结合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预警,完善分析研判机制

(一)建立排查发现机制。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工作机制。明确信息联络员和责任领导,通过群众与联络员的对接、联络员与责任领导的对接,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政权组织为基础,以调解组织为龙头,以基层干部为骨干,以群众队伍为依托的信息网络,使信息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从而及时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预警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信息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加强对社会面、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的排查监控,动态监控矛盾纠纷信息,提升动态掌控和及时有效化解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健全矛盾纠纷综合研判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让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常态研判工作机制。板桥乡每月一次、下辖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收集、汇总、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分析研判趋势动向,提出有预见性、指导性、实效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意见。

三、强化保障,形成联动化解格局

(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性矛盾纠纷,同级调处组织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调处化解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在调处化解工作中,做到人员集结迅速到位、问题症结分析准确、事件动态及时掌握,形成“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模式。

(二)建立联动调解机制。一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乡调委会与各村调委会密切配合、协调沟通,联动发力、共同出击,集中力量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依法处理,规范调解。坚守依法调解底线,进一步规范调解流程、调解台账和调解协议。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决,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摒弃“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防止出现违法乱调和随意“滥调”、“空调”行为。三是以人为本、疏导为主。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化解工作的全过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沉下身子,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诉求,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

强化“目标责任”意识,实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凡因履职不到位,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情况、未能及时开展调处工作从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民转刑”重特大命案等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于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2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为提高工作要求,镇、村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了《xx镇综治信访和维稳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全面实行了“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落实,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求融入责任体系中,区分党政领导、科室村居、镇村干部等各个层面,督导各村(居)、各科室和镇属单位严格落实上级工作精神,明确时限、严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始终保持工作常态。20xx年以来,完成矛盾调解xxx件,主要类型为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损坏赔偿等方面,从调解情况看,各村居调解委员会严格落实上级要求,积极主动抓好了调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隐患,和谐了邻里关系。

二、经验做法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组织领导促进工作统揽。

按照县委、县府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xx镇党委政府规划明确了矛盾纠纷调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对象和要求、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等,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机构,完善了调解工作制度;积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落实工作要求,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村

(社区)建立常态化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主动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对策,确保了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做到了应对有策、化解有效;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将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列入、季度党建考核内容,强化了工作督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片面性较强,缺乏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创新方法。主要表现为在调解中多事运用道理、人情进行调解,没有更好的从法理、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在很多矛盾问题的处理上还需要加强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机结合。

(二)责任体系健全有效,以岗位责任促进工作开展。

按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结合扶贫攻坚工作要求,自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来,我镇紧密部署,召开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动员大会,建立以镇、村(居)、组为三级网格,司法所、派出所为两翼的“三格两翼”人民调解大格局,为了确保这项工作快速稳步推进,我镇整合现有资源,努力探索建设结构合理、运行有效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调处体系。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召开群众院坝会、发放宣传资料、推送公众号等宣传形式,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全镇平安建设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村(居)、单位综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加强阵地建设

一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依托镇综治办,组建“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内设接待室、调解室、等办公室,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调处化解等职责,协调指导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主导、协调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网络。健全完善镇、司法所、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托镇综治办和网格化管理体系,设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同时设立调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指导调解工作站、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和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1个村(居)设立调解工作站,由各总支书记或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工作站长,具体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各调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

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会议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统筹协调调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报的要求,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录入台账;同时建立研判例会制度,对上报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化解。

(三)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进行政策上的宣传和耐心的疏导解释,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到目前为止,我镇排查矛盾纠纷95起,已调处91起,调处成功率达95.78℅,有效维护了全镇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纠纷类型多样化

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也趋于多样化,从过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转变为家庭、邻里、经济、土地、林地、保障、维权等各类纠纷共同存在。矛盾纠纷的范围和牵涉面不断扩大,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融合在一起交织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他纠纷,调处的难度加大。

(二)纠纷主体多元化

随着广大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从过去表现形式单一的矛盾纠纷发展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因项目征地、林权纠纷、赡养纠纷、社会保障、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些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蔓延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

(三)纠纷上访率升高

村(居)调委会的纠纷解决功能相对较低,调解纠纷的主动性和数量明显下降,纠纷当事人受“没人管”和“法不责众”等心理因素的影响,认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访就越容易解决问题。有了矛盾和问题不是逐级反映协商解决,而是采取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办法,给政府和各部门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影响,也成为困扰镇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

(四)纠纷调处难度增大

新的发展形势下,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牵涉范围广、持续时间久、对抗程度强等新特点。有些矛盾的解决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些矛盾在现有的条件下难以得到解决,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彻底化解,或是现在解决了将来还有可能再次出现甚至加剧,致使形成重复访、越级访和缠访。旧的问题没有解决的同时新的矛盾还在不断产生,新旧矛盾相互叠加相互影响,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难度。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健全完善矛盾调解组织网络,制定综治维稳月任务清单,通过清单对各村(居)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的落实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督促,使矛盾纠纷排査得到全面落实。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村(居)调委会对本辖区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深入排査,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镇综治办对各村(居)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身上,做到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和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做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结合“法律明白人”培训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升其法律素质。

5.进一步落实调解人员补贴,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坚强的后勤保障。

镇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3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因社会变革的加剧、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导致的基层矛盾纠纷明显增长,近年来,因劳动用工、婚姻家庭、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征地补偿、村级村务、财务及干部作风、城市化建设、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点,它不仅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社会稳定、全面小康建设有着重大影响,仅靠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已经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为此,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状

山亭区坚持以人民调解为中心,不断发展和完善“枫桥经验”,以化解热点矛盾纠纷和社会管理创新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全区形成了以区级调解中心为龙头,镇街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区镇有法律顾问、村居有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协理员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体系,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目标。

目前,山亭区共有各类调解组织300余个,其中区级调解中心1处,镇街调解委员会10个,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276个,行业性调委会8个,诉调对接1处,公调对接10处,以个人名义命名的调委会2个。共有调解员1293人,年龄结构大都在40-60岁之间,文化程度60%以上为大专学历,各镇街聘请法律顾问37人,276个村居都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联系帮扶,今年以来先后调解、普法宣传170余场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5100余人次,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500余起。围绕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如庄里水库建设、东西鲁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等中心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挺在前面,真正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此外,严格履行《枣庄市市级矛盾多元化解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加大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力度,以案定补,极大调动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截至目前,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316件,全区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没有因矛盾化解不及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为大调解提供有力保障。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多元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从而在全区形成了党政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抓、有关部门配合抓,调解、治安、信访等各项职能互动的工作大格局。统一制作《调解文书档案》,规范调解程序和调解档案,增强调解工作的合法性,提高公信力。在队伍建设上,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司法行政协理员轮训班,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吸收为人正直、知识水平高、热心调解工作的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调解代表充实到乡镇调委会。在经费保障方面,区财政每年拿出30余万元用于发放补助,并将这一专项经费纳入了区财政,从20xx年起,村司法行政协理员每人每月发放50-100元不等的补贴,极大提高了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广大调解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和肩负的重任。

二是组建行业调委会,畅通百姓维权渠道。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与医院、民政、交通、人社、老龄委、妇联、工商等有关行业、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上述部门退休的老领导、老党员、老干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吸纳到行业调委会中来,优化调委会人员结构,形成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完善行业调委会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信息通报、联动协作、联席会议等多项工作制度,确保行业调委会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规范运作。目前,山亭区正式运行的行业调委会有8家,其中山亭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委会和“蓝青组合”消费者维权调委会都建立了相应的专家库,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特别是“蓝青组合”消费者维权调委会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医患纠纷调委会主任刁宗合被省司法厅评为最美人民调解员。

三是实施“三联工程”,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夯实基础。为切实解决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人才匮乏、专业调解人员不足的问题,山亭区创新实施了以执业律师联镇,法学会会员联村,司法行政协理员联户为内容的“三联工程”,即由执业律师与各镇(街)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关系,作为法律顾问参与镇(街)重大疑难纠纷和涉法矛盾的处置工作;由法学会会员联系帮扶村(居),每月到村两次,主要负责就村民自治、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等事项接受咨询、作出解答,对村级较大矛盾纠纷就行调处化解;司法行政协理员发挥驻村(居)优势,承担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的职能,负责矛盾纠纷信息的采集和小型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群众咨询较为简答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将法律服务延伸到户。

四是创新排查形式,实现重大矛盾纠纷零激化。在坚持“一季一排查”的定期大排查、重大节庆期间和政治敏感期间(十九大、全国两会、青岛峰会)的专项大排查、根据发展需要的应急大排查及涉法信访“四查”活动基础上,还实行区、镇街、村居三级联动,构筑立体化排查格局。区级实施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分片联系制度,不定期带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区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联户包案责任制;镇街实施驻村干部每周进村入户访谈民情和排摸纠纷;镇街党委、政府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研究解决重大民情和矛盾纠纷;各基层司法所实行例会制度,分析、排查当地不安定因素;村(居)有司法行政协理员,同时又设立矛盾纠纷信息联络员,在特殊时期实行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各镇街还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了适合自身的工作模式,如山城探索成立群众参事会,架起党委与群众沟通桥梁,部分镇街试点推行“调解员专业化”工作,店子镇在村居设置了“龙虎言和室”,冯卯镇成立了以退休法官杨守华命名的“守华调解室”,较好地促进了基层矛盾化解,筑牢了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在十九大、两会安保、青岛峰会期间,区司法局机关干部、10个街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协管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40余次,调解案件580余件,有效管控矫正帮教人员270余人,接待法律服务电话咨询、网络咨询、接待来访等共计900余人(次)。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解力量比较薄弱。区级虽然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调解工作中心,但没有固定的调解员;各行业调委会中的调解员大多是单位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工作人员不固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足;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缺乏,队伍性别结构、年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职,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调解工作;大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二是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除“个案补贴”、“以奖代补”外,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是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预防纠纷的作用,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四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联动联调中,有些部门和单位缺席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四、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公证、信访、诉讼等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在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都表现出一定的优势和缺陷。如人民调解方便、快捷,双方当事人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当事人真诚地握手言和,几乎没有成本,但达成的协议容易反悔,要强制执行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往往不能成为纠纷解决的“终局”;法院判决,虽然有强制执行力,但进入程序后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要交诉讼费,执行也比较困难。因此,必须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搭建综合平台、强化工作保障入手,构建由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多元化解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当今新时代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要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问题,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紧紧围绕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需要,因地制宜出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二是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根据各职能部门承担的职责、服务的对象、管理的范围不同,加强对相关社会矛盾和问题隐患的排查、分析和研判,积极建言献策。要将各职能部门化解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纳入追责范围。三要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纠纷化解。要坚持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方主体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协同作战、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成立调解组织,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优势,激化工作动力,积极依法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发动法律明白人,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法律志愿者、退休党员干部等热心工作的人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和“条块结合”的原则,网络管理员日常排查收集,村(社区)每半月一次排查收集,区、镇(街道)、部门(单位)每月一次排查收集本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逢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时段,各级各部门要组织集中排查收集。建立逐级上报制度,对排查的社会矛盾分类登记、汇总建档,以月报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紧急事项,要第一时间排查上报。二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研判分析制度。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例会制度,对收集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总结分析矛盾纠纷规律,不断调整、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时效。区、镇两级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遇重要节点和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三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分层分级化解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责权明晰、分层级管理,多种调解手段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压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化解,提高社会矛盾化解整体合力。

搭建综合平台,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一是加强三级调解平台建设。继续加强区、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建设,建立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实现“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在区层面,进一步加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建设,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在乡镇(街道)层面,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平台建设,通过设立矛盾纠纷受理窗口、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信访接待室,实现“一条龙”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在村(社区)层面,规范综治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及时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专业性调解平台建设。在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基础上,以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物业管理等领域为重点,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拓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范围。三是加强诉调、检调、公调对接平台建设。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公安机关要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要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一时处理不了的矛盾纠纷,通过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分流引导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及时有效调处。

强化保障,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6.乡镇土地确权自查报告 篇六

一、宣传发动

1、召开全镇机关干部、财政员、村级确权专班人员专题培训动员会,参会人员97人。2、召开村组干部会、党员、群众代表大会共44次,参会人员890人次。3、以自然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207次,参会人员25900人,参会率达到90%。4、张贴市统一印发的致农户的公开信,拉标语横幅。共张贴公开信351张,横幅60条。

二、组建专班

1、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的25人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综合协调、政策宣传、后勤保障三个工作专班,每村派驻一个工作组。

2、组建村级工作专班11个共55人,组建组级工作专班204个共414人

三、村组方案制定。

共制定村级方案11份,签字人数209人,占村名代表人数

100%,制定组级方案204份,签字人数19846人,占总农户数的90%。

四、组织培训

1、财政业务专班培训。主要培训财政专班人员13人次。

2、骨干培训,包括行政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报账员、财政专管员。2月5日全镇集中培训,时间一天,参训人员97人。

3、村组干部培训。分村由财政专管员进行专题培训12次,培训人员177人。

五、入户调查。

已完成入户调查农户数8107户,调查地块34606块,有76个农户因无法联系或有纠纷暂时无法登记。签订的各类文书有:更换户主458户,办理授权委托135户,合并53户,分户72户,整户消亡9户,互换转让75户,补登9户,放弃经营权1户,调处矛盾纠纷145起,暂未调处的11起,

六、自查整改。

镇确权办组织三个专班,开展交片检查,采取村级看方案制定、表册填写,每个村走访20个农户,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各个工作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工作不走过场。检查结束后,针对检查中出现的七大问题,形成清单,在确权专班会议上进行通报,责成包村干部、财政员在规定时间整改完成,确保测绘公司按期进驻。

7.土地承包纠纷及其对策探讨 篇七

1 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

(1) 土地流转不规范。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纠纷。例如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民将转让或转包土地时, 由于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 导致土地流转合同格式不规范, 因而产生纠纷。还有代耕代种过程中, 因农业税改制、粮食直补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2) 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承包纠纷案例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由于部分农户家出现人多地少的情况, 因此与村里产生的纠纷;二是重新承包土地过程中农民与村里的纠纷;三是村里占压农户耕地所引起的纠纷。

(3) "两补"带来的新矛盾。按照国家政策, 只有在现有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才能享受粮食直补, 但在实际操作中, 部分农民却因为不能按原计税面积得补贴而感到不满。还有就是, 在应该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被作为机动地发包给大规模经营的农户, 而这些农户不但享受不到补贴的待遇, 还要缴纳承包费用, 所以引起纠纷不断。

(4) 机动地发包与承包。在农业税改之前, 由村集体开发的机动地, 作为其它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税改之后, 承包户不愿履行原承包合同, 并要求减免原有合同规定的承包费引发纠纷。还有就是村上将未开发的土地, 以机动地的形式承包给农民, 在税改之后, 农民不愿意再按原来的标准缴纳承包费并因此引发纠纷。

2 化解矛盾, 解决纠纷的方法

(1) 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实际情况, 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 调解和化解纠纷。对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 曾经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户又回来要田分地的情况,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解答和调解, 但一般情况不能再次分配土地。还有一些曾经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户再次想要分配土地的, 可将"机动地"、"垦荒地"以及承包者交还的耕地调剂给这些农户, 并且要订立明确的承包合同和完善相关手续。

(2) 人多地少, 灵活变通。解决人多地少的问题, 应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在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 首先要稳定原承包关系, 同时对于要求分田地的农户, 适当调剂机动地耕地让其经营。在没有搞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 应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 尽快完善承包工作, 避免矛盾的发生。

(3) 耕地被占压后有关补偿的落实。农户耕地被占压的, 村里应该及时、充分落实各项补偿款全额发放, 在此基础上, 对于还要求耕地的农户, 应尽量给予调剂, 实在无法调剂的, 要想办法落实农户的最低生活保障;此外, 还存在这耕地占压补偿费大部分由村上收取的情况, 这时也应该给予农民土地调剂或者是更多经济补偿。

(4) 应依法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应以二轮承包为基础, 保障农户基本利益, 并且甄别和确认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程度。土地流转不规范的, 应以当事双方自愿为原则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凡是违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签订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的。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利益。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也要注重细节, 对时间、用途、金额等事项要细致明确地说明, 以避免纠纷。另外, 欠税、抛荒等原因, 不能改变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 代耕代种和集体收回的, 都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5) 完善"两补", 保障权益。对于"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政策应当完善, 避免虚报面积、非法套领等情况发生, 同时还要有效落实"两补"政策, 保障农民权益, 做到应补尽补, 公平合理。

要让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更加稳定, 才能使农民安心务农耕种, 同时还应引导广大农民通过科学种植、合理发展, 提高土地耕种效益, 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

摘要:近年来, 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日益凸显, 找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方法是解决农村矛盾, 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要结合农村土地问题的特点, 建立完善的法规和制度来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对策

参考文献

[1]邵晓茹.土地承包纠纷及其对策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 (07) .

8.村委会不能裁决土地纠纷 篇八

案例:2002年5月,葛某与丈夫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原户主)名下的两块承包地转由葛某和随其生活的儿子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在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他们重新修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两块承包地转到了葛某的名下。今年春天,王某的现任妻子要求要回这两块承包地的经营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村委会经调解无效后,作出了“葛某拿出其中一块地给王某的续妻经营”的“裁决”。对于这一“裁决”,葛某表示拒绝接受,并向乡政府提出申诉,最后又要回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点评:首先应该明确,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无土地纠纷裁决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处于发包方的地位,属于当事人一方,无权居中裁判。其次,该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葛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及时到乡政府进行申诉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直接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基本生活来源。我国法律对保护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婚姻法》都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祖爱华 张兆利 邮编:262400)

9.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篇九

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项目的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3】1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县××镇等4个乡镇7宗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项目,经组织实施,目前工程竣工,恳请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验收。

特此报告。

附表:

10.土地转让纠纷事例 篇十

原告孙某欲购买土地用于建设厂房,通过中介机构找到被告何某,被告何某从朋友处获悉位于某地的某地块即将挂牌出让,可拿下该地块。得知该消息后,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及中介机构三方签订《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何某将该地块转让给被告孙某,约定以孙某的名义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孙某向被告何某支付定金50万元。合同签订2个月后,被告何某得知无法取得该土地,故将定金50万退还给原告孙某。而后,孙某以何某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何某赔偿50万元。

11.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篇十一

“我想,这两千多亩地是能要回来的。”11月8日,王瑞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和村民近期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回2000多亩土地。

王瑞茹他们想要追回来的土地是指,2004年2月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2000多亩地。

确权风波

南安河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阳台山脚下,村域面积有8480亩。该村传统的耕作方式是果粮间种,水果收入是村民重要的经济来源。

2004年,南安河村开始按照北京的政策,对村里的耕地林地进行“确权”“确利”时,村民被告知,全村实际可分的农地只有一千多亩,“1500多口人,人均一亩地”。

所谓土地确权,是指按照中央要求将所有的农地都分配给每个农民。这是在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

北京市在2004年具体落实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南安河村村委会主任张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全村可利用农地有一千多亩,1500多口人,2004年开始确权时,人均一亩地。但当时由于部分农地被用于长期租赁,实际可分配的农地并没有那么多,最后村里每人实际只分得4分地。“不过我们还是明确每人有1亩地的地权,差的6分地,我们按每亩每年300元的标准确利。”

村民认为,应该有更多农地可用来确权。之后,王瑞茹等5人被选为村民代表,寻找村里“可以确权的土地。”今年51岁的王瑞茹是该村特吉祥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村民认为见多识广,法律意识较强,故顺利入选代表村民维护农地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南安河村村委会租给本村私营业主王令的2000亩地也被村民认为,应该确权分给每个村民。

王瑞茹和代表们发现,该村南山一块空地被村委会租给狂飙公司,并盖起了豪宅。

狂飙公司的老板王令是本村人,在上世纪80年代末以家庭式的锻造加工厂起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创办了北京汇通诺尔狂飙机电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启动游乐场项目,命名为“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同年7月,该项目被海淀区政府确定为重点发展项目。王令本人先后当选为海淀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2004年2月25日,村委会和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租土地东至南安河地界、西至南安河村地界、南至部队禁区、北至西小山,范围包括荒山及荒山上的一切附属设施,土地使用年限为60年,年租金为70万元。

据村民回忆,2004年2月份村委会把土地承包给王令之前,召开了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不过,王瑞茹他们认为,村委会所说的“讨论通过”的事实是:当时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应到52人,实际只参加了30多个人,这些与会者被告知“把地租给王令是上边儿决定的”。村委会主任张彬就让村民代表签字,质疑的声音并没有得到合理答复。

王瑞茹说,向外出租2000多亩土地这么大的事,按照法律规定至少应该经过2/3以上村民同意,“村委会决定根本没有经村民同意”。

在2004年南安河村开始农地确权时,土地的价值已经开始显现。村委会主任张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村里种植的果树中,樱桃产值最高,每亩收入2万元左右;杏树在年景好的时候每亩收入也有四五千元,而桃树每亩均产值也就六七百元。

“现在大家都想要地,怎么可能同意租给他60年呢?”王瑞茹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2000亩地一年才70万元的租金,相当于一亩地350元钱,现在北京哪里有这么便宜的地?”

起诉国土局

王令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起了占地526.8亩的狂飙乐园,兴建了跑马场、马厩、售票房、豪华大饭店、人工湖和游乐公路等建筑,村民还发现了树林中的别墅。

“一次次找政府,上法院,我们知道耕地上搞建筑是违法的。”李德禄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2005年5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的立案审批表中记载的违法事实是:“2004年5月至6月,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连同院落占地6741平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的询问笔录显示,南安河村村委会主任张彬在2005年5月11日说,对于狂飙乐园建房之前有无批示、是否跟村里打过招呼等,他都不清楚。

而王令在同一天向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他是在2003年底从南安河村租下2000亩地,所建房屋暂时还没有批示,“我已经跟乡里打招呼了。”他说,“整个院落所占用的面积一共有6700多平方米,实际建房用去了1700平方米。”

据王瑞茹回忆,就王令租用的土地上所建的豪宅以及其他破坏国土的行为,村民在2006年9月10日曾经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提交了控告书,认为村委会主任张彬和村支书冯国立犯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请求该国土部门对张彬、冯国立及其租赁者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勘测,并要求追究张彬和冯国立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1月23日给南安河村信访群众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道:“经初步调查,你们反映的南安河村张彬、冯国立将集体土地出租给本村私营企业主王令,并将部分土地建起了豪宅一事,情况基本属实。”

北京市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北京汇通诺尔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意见,本应是“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因“土地所有权为南安河村集团所用,而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则为国有”,“如此造成的矛盾不易解决,全国尚缺乏如此处理的先例。目前正在协调具体操作问题”。

因此事久拖不决,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村民们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在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30日的《行政裁定书》中认为:被诉处理意见涉及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海淀区,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4日的《行政裁定书》中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王瑞茹等人的起诉。

王瑞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院驳回行政诉讼请求时说这是合同纠纷,所以先要让合同作废,然后上面的违规建筑由公安局治安科接管。

王瑞茹说,从法院回来之后村民又联名去海淀法院起诉,告南安河村委会和狂飙乐园,要求这2000亩土地的合同作废,“现在一年多过去了,海淀法院山后法庭也已经开庭三次了,到现在国土局不出证明,调不出南安河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法院也没法判。”

同时,王瑞茹他们请求公安局治安科处理违规建筑,“公安局海淀分局治安支队队长答应近期和我们见面,共同解决这问题。”

耕地怎么变成了荒山?

《中国新闻周刊》还注意到,王瑞茹等人认定王令租用的土地属于耕地,而南安河村委会和北京汇通诺尔狂飙运动休闲有限公司王令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界定的却是荒山。王令租用的这块地到底是荒山还是耕地?

村民们认为,这2000亩土地不是荒山,而是耕地,是应该发包给村民的责任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委会无权出租、转让应承包给村民所有的耕地。

王瑞茹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了几份证明材料,这些材料表明被出租的这片土地并非荒山荒地,而是果粮兼种的耕地,被出租之前曾经抛荒多年。

例如,自1955年至1974年,曾担任南安河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的李秀在证明材料中写道:“我们村有耕地3100多亩,如果执行《土地承包法》,人均可分得两亩多地。王令租用的1700亩土地,多山坡地不假,但没有一亩是荒地或林地,全是粮果兼种的耕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4月6日的《行政诉讼答辩书》中认为,王令租用地块的性质是“林地”,并认为,“该案占用土地在规划上为建设用地”。但据王瑞茹回忆,公安局海淀分局治安支队队长曾告诉村民,“海淀国土局说是建设用地,得要有国务院的证明才行。”

狂飙乐园是一个小有名气的赛车场,有资料显示,自2002年至2008年的全国越野摩托车锦标赛北京站的比赛,都是在狂飙乐园举行的。

12.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举措 篇十二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全面发放到户, 农民心里不踏实。二是有的地方集体预留机动地超过了耕地面积的5%限额。三是仍有少数地方城郊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四是外出务工农户的承包地极少数地方甚至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竞价发包。

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的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 强行组织土地流转。二是有的村组织在流转中侵占农民合法流转权益。三是在流转中改变农业用途:有的搞非农建设和开发、有的搞植树造林。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对象不明确。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流转, 口头协议, 现在免税补贴转让方要求收回土地;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虽有协议, 但由于土地升值, 转让方要求收回土地或提高承包金, 受让方不同意, 有的承包户把土地交给村里, 通过口头协议代为管理, 村里发包几年甚至十几年合同没有到期, 原承包户索要承包地。

承包土地被征用中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一是不尊重农民知情权、征地项目、补偿标准不告知农民。二是补偿不及时, 补偿标准低, 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补偿标准更低。三是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 农民反映比较强烈。

“机动地”、“五荒地”和“册外地”发包引起纠纷问题。过去承包金低时, 农民对这几类地谁来承包, 承包金高低并不关注, 现在地价升值, 甚至成倍上涨, 农民纷纷要求承包, 通过多种办法翻旧帐, 找漏洞, 试图推翻原来的发包合同, 与原承包户发生纠纷, 甚至部分农民以种种理由要求现承包户终止合同, 按人口全部平均分掉或按户平均承包这些土地。

缺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而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 由于缺乏依据, 矛盾往往集中到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 问题一时得不到妥善解决时, 直接影响了干群关系, 造成反复上访, 越级上访。

2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 表现形式多样, 针对这些问题, 今后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本思路是: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确保规范有序。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继续采取贴进农村, 贴进农民的多种方式,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 一方面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律水平, 增强依法行政, 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另一方面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各地要按土地承包法要求, 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

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严禁搞暗箱操作或仗权发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发包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机动地发包合同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 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以前合同制定承包期较长, 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 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合同的, 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积极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 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 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输出方和受让方要签定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要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 要报发包方备案, 流转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鉴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法审核合同, 对约定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容易引起纠纷的, 要建议双方做必要的修改。

继续抓好延包后完善工作。一方面一些地方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由于工作不细致, 使部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土地或承包经营权证未完全落实到位, 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 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彻底解决, 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纠纷隐患, 因此要给予高度重视,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抓紧组织做好有关延包后续工作,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落实到户的, 必须抓紧落实到户。再一方面, 超限额多留机动地的要将多留的机动地按公平合理原则分包到户。

妥善处理征用征收或占用农民承包地问题。凡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规定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 限期兑现到位。

保证“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户在人不在”的农户, 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 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权流转的, 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后应办理相关手续, 退给集体。土地延包时, 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 暂无力解决的, 可通过侯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 从其待定。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干部要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依法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体系,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使这部法律尽快运用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去,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 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土地纠纷问题, 影响了农村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文论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主要问题及表现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13.土地纠纷调解书 篇十三

土地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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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14.土地纠纷答辩状 篇十四

因原告张xx诉答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无权对答辩人承包耕种的土地主张权利,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能证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即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此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已过期,无法律效力,亦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据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要求答辩人返还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诉称“代为耕种”不属实,并以此要求返还耕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之女张xxxxx年嫁到东后村,原告便将学东地分给其原家庭成员之一的女儿张xx承包耕种,xxx年经xx后村委会和东后村委会同意,张xx作为土地的承包耕种人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答辩人和张xx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即“张xx将其在xx后村的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在东东后的村的耕地转让给张xx耕种”,后张xx将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东后地转让给张xx耕种,至今已,显然原告诉状称“代为耕种”不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和张xx间系土地互换法律关系,和原告张xx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争议耕地乃是张xx和答辩人订立互换协议后交给答辩人耕种的,而非原告张xx交由向答辩人耕种,且张xx做为原告原家庭成员之一流转自己分得并耕种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

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xxx年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并交给答辩人耕种后,村委会也同意张xx和答辩人的互换,便将此耕地转到答辩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块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均以答辩人的丈夫的名义负担,即答辩人和村委会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的义务是负责此地块的税费,村委会的义务是让答辩人承包经营此块土地,直至国家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后,国家也是将此地块的补贴直接给付答辩人,上述事实有xx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为证,鉴于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给答辩人,那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和村委会就此块土地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答辩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张xx,故事实上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种人。

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耕种土地系合法耕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损失与答辩人合法耕种土地的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粮食直接补贴发放给答辩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现在耕种诉争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李xx

李xx

15.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篇十五

1 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

农村的土地纠纷问题, 实质上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 都属于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之所以产生, 究其原因, 各有各的客观因素以及历史依据。大多都是长期以来的管理不良造成的, 概括起来, 可以分成以下几大类。

1.1 承包土地使用权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土地纠纷中所占比例比较大, 产生原因也多种多样, 如妇女因离婚后回了娘家, 而其承包地却在婆家, 男方强硬耕种, 经多方协商, 男方也不给地, 本来问题很明显, 但就是不好解决, 最后只能是走法律程序;有的邻里之间有矛盾, 往往两家的耕地在一起, 这样就容易产生你占我一条垄或者是我占你一条垄的纠纷。

1.2 承包土地流转不签订合同发生的纠纷

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践中, 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

1.2.1

大多数都是以农民自行的流转为主, 几乎很少有履行上述规定中所要求的程序, 随意性非常大, 按照《土地承包法》所进行的或者是正当备案的只占到了其中的百分之五, 有许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甚至经过了多次流转, 几经转手, 土地本身原始的承包人到最后不知道去跟谁索要土地, 然而村中对这种情况的流转也是了解不多, 非常容易因此产生矛盾。

1.2.2 大多数农民的土地流转都以口头约定为主。

由于历史背景比较特殊, 承包人在流转开始时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太重视, 所以各种约定也是非常不明确, 有一些流转双方的确是有相应的口头约定, 但是没有让任何人做书面记载, 双方在发生问题时极易产生矛盾, 一旦形成纠纷, 很难去查证当初约定的内容。

1.2.3 极少数农民有书面流转协议, 但这其中也很包含着众多的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 由于书面记载文字含糊不清, 双方各自持有自己的原则, 也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

1.3 征地补偿不到位或者补偿标准不同而引起的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也是随之增加。难免需要占用一些村民的责任田或者是承包田。占地的村民低于拆迁款已经重新分配土地的问题, 近年来也是引起村民的大量上访的原因之一。

1.4 农村宅基地的纠纷

1) 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2)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 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3) 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4) 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5) 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6) 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 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7) 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

8) 农村宅基地继承发生的纠纷。

2 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办法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所引起的土地纠纷上访案件, 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尽可能地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采取提前预防、超前介入、事后监督、宣传引导等方式, 积极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排查不稳定因素, 把社会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 努力解决在基层, 化解在萌芽状态, 力争把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主要应采取协商、调节、仲裁、诉讼四种办法, 强力调处土地纠纷和信访案件, 取得良好效果。

2.1 诉前调节疏导

因涉农土地纠纷有一定的家族和地缘性特征,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最早发现纠纷的一级机构, 他们能及时掌握各类案件信息, 如果矛盾伊始,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能抓早、抓小、抓苗头, 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将能避免引发更大的纠纷, 同时基层人民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较为熟悉, 了解他们各自的特点, 以及产生纠纷的真正缘由, 利于调解, 也利于最终的执行, 因此, 应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的调解疏导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优势和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防线”的作用, 将纠纷尽早彻底解决在诉讼前。

2.2 强化仲裁机制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并开展相应仲裁工作, 目前, 建平县各乡镇都已建立仲裁机构, 但因缺乏专业人员、经费不足, 缺少相关工作经验等原因, 此类纠纷仲裁程序缺乏具体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在纠纷解决中并未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此, 应建立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 仲裁机制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尽可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以达到多种途径解决纠纷的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3 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 严格按照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 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 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 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 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 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 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 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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