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2024-08-11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共12篇)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颁发

明确“十二五”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2-02-06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颁发。《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指导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切实强化火灾预防;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指出,“十二五”消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 制。

《意见》根据《消防法》确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重点对政府、部门、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充分依托公安消防专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一) 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 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三) 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优化交通资源配置的有效举措。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四、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九) 编制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组织制定城市配送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配送发展目标、通道与节点布局、运力投放规模与结构、运输组织、信息化建设、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以及城市配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等。城市配送节点布局应当考虑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快递营业网点、大型商业网点的货物接卸场地、大型货物装卸点和停车设施等。

(十) 强化规划衔接。要将城

市配送发展规划有关内容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城市配送发展模式和需要, 完善城市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做好城市配送发展规划与城市土地、商业、交通、物流、快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保障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满足城市配送发展要求。

五、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十一)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应当依托中心城区以外便捷的交通条件, 规划建设大型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和连锁超市利用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及运力资源, 加快发展共同配送, 从源头上减少中心城区货运车辆交通流量。

(十二) 完善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高等院校和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城建项目, 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设置城市配送所需的停车和装卸场地, 应完善大型商场、超市等设施配送停车场地的配建标准并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用停车场、配送站点向社会开放。

(十三) 开展城市配送交通影响评价。

六、强化运输市场管理

(十四) 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要抓紧制定适用城市配送的车辆相关要求, 积极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 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 加快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行业标准, 城市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 研究出台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十五) 严格经营许可管理。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城市配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改进城市配送经营管理方式, 明确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许可准入条件以及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要会同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 定期开展城市配送需求量调查, 科学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投放计划, 研究建立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机制, 探索实施城市配送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制度。

(十六) 规范货运出租管理。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货运出租企业的监督管理, 研究制定城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规范货运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禁止城市货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和转让;要结合交通运输部开展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 引导企业建立城市配送货运出租运营指挥调度系统, 促进城市货运出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十七) 健全诚信考核体系。城市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城市配送企业和快递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科学制定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周期等, 完善激励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 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保障安全。

七、优化通行管控措施

(十八) 加强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城市中心区车辆流量、流向、流时、货品货类以及城市配送需求, 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 根据需要为高峰时段通行的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 并提供通行便利;充分听取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 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配送车辆通行许可发放制度。

(十九) 完善车辆停放管理措施。城市负责停车管理的部门要会同公安、规划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限制措施, 在部分一般车辆禁停的路段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给予城市配送车辆必要的停车便利;施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临时停车港湾;完善标志标线及停车位设置, 在大城市推广配送车辆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 全面清理停车设施挪用、占用现象。

八、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二十) 清理不合理收费。城市发展改革 (价格) 、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城市配送领域包装、搬运、装卸、仓储、运输等各环节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 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费用, 切实降低商品流通环节成本, 稳定城市消费市场价格。

(二十一) 加强价格监管。城市发展改革 (价格) 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城市配送价格的动态监测, 研究建立价格监测分析制度, 适时公布城市配送平均运价, 引导市场合理价格的形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严肃查处城市配送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串通商定价格和以低运价抢夺货源、排挤竞争对手等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城市配送企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

(二十二)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 督导配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停车作业, 减少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影响。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货物运输市场监管, 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非法改装、假牌假证、无证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 营造良好的车辆通行秩序和市场环境。

(二十三) 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物流企业监管, 督促物流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驾驶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加强配送车辆的例检、例保和维护, 切实落实物流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MARKET市场

九、加快科技推广应用

(二十四) 鼓励发展先进的配送组织模式。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通过集中存储、统一库管、按需配送、计划运输的方式整合资源, 降低物流成本, 提升物流效率。商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鼓励物流配送企业针对特定的商业聚集区和生活居住区制定专业的配送实施计划, 提供个性化的配送服务, 提高配送效率。城市交通较为拥堵的大型城市, 城市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 为有需求的商贸和物流企业提供便利。鼓励快递企业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件配送体系, 探索“仓储一体化”等新型配送模式, 提升电子商务配送水平。

(二十五) 推广应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使用先进技术, 大力推进标准化仓库和专业仓库建设, 推广标准化托盘、自动化搬运装卸工具、无线射频识别技术、配送路径优化技术和配送车辆动态导航技术等在城市配送中的应用。鼓励各地对用于城市配送且符合技术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实施车辆购置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十六) 加快配送信息平台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物流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设完善城市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引导城市配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 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城市配送运力调整、交通引导、供给调节和市场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快组织落实

(二十七) 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 开展示范工程。

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三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订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法律法规,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订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4.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四

国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财政部要会同民政部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绩效评价。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国务院

5.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五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 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 1

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六

【发布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2009-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举各项程序,做深做细做实选举各个环节工作,有利于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目前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凡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要积极指导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真正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县乡两级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牢固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县乡干部以及在选举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联络沟通,妥善解决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要列入审计范围,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扎实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乡级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已经完成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扎实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选举结束后,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规划,广泛培训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增强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的监督,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理顺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按规定渠道,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及时拨付工作运行经费;乡级政府需要委托村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对于一心为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

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六、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切实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级党组织选举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加强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司法、综合治理、妇联等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参与、配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果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及时纠正解决;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要尽快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认可;对群众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群众误解。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上报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在选情复杂的地方,县乡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加大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同时结合实际,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作用。要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县乡村三级都要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贯穿于选举工作全过程,把依法办事贯穿于选举实践全过程,把为什么举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该选举什么样的人进村民委员会、什么样的选举行为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等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诉广大村民,引导他们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努力形成和谐选举的良好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贯彻到农村干部群众中,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央。

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七

高中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用于招生使用的材料,学生要签字确认,并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相关教师要对公示后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

各省(区、市)要对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格式提出基本要求。学校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主要的成长记录,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突出表现;学生毕业时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教师在学生毕业时撰写的简要评语;典型事实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意见还指出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

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八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我县人大宣传工作,根据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佳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大、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分别在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在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处于重要地位,尤其是在依法治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方面担负着更加重要的职责,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宣传工作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乡人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人大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把人大宣传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认真抓好。

二、新形势下人大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人大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为指导,充分调动一切宣传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坚持民主、求实、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动员和引导全体公民积极支持和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和参与人大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新形势下,人大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宣传中央三代领导集体的民主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二是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是宣传宪法和法律;四是宣传县、乡人大依法履行职权的生动实践;五是宣传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典型事迹;六是宣传全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的进展。

三、努力提高人大宣传工作水平

人大宣传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地实践。县、乡人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人大宣传工作水平,以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

要进一步拓宽人大宣传的领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它的工作涉及本行

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需要宣传的领域极为广泛。对“两会”特别是常委会会议的宣传报道,要突破程序性报道的老模式,着力反映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反映会议的议事深度,逐步使报道内容深入化。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还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如视察、执法检查、评议以及“两会”议题准备等等,这些都是人大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应当全面地、经常地加以宣传报道。要从人力、物力、版面、时间等方面保证人大报道任务的完成,以增强人大新闻宣传的经常性、系统性,增加宣传的密度,提高宣传的效果。

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人大宣传工作要突破旧框框,探索新路子,力求“生动活泼”,讲求丰富多样,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现代化传播手段的优势,创造和采用贴近群众生活、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对人大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要重视抓好典型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要善于从县、乡人大的实际工作中,从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具体活动中,捕捉有社会教育意义和新闻价值的典型题材,热情讴歌新人新事,弘扬时代精神,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四、加强对人大宣传工作的领导

县、乡人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领导同志,要把人大的宣传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县、乡人大要分别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宣传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的意见》精神,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人大的宣传工作,并要相对固定政治业务素质好、熟悉人大工作的记者负责人大报道工作;各有关方面的领导同志要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心、爱护和支持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逐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宣传效率和质量。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及时通报情况,提供报道线索,推荐宣传题材,为他们搞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创造条件。人大机关与新闻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或联席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改进工作。

要加强对省、市“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参赛活动工作的领导。各方面的领导同志要重视人大好新闻的参选工作,认真安排,精心组织,积极参评,努力提高参评作品的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评选制度和评选方法。建立健全优秀通讯员评选,对口联系、经验交流、工作考核、奖惩激励等项制度,实现人大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我县人大好新闻在省、市评选作品的整体质量。通过参加评选活动,调动广大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

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九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98号 【发布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2006-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 〔2006〕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目前仍有近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加强我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规划为先导,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扎实稳步推进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实现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遵循城乡建设发展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优化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简便易行的治理方案。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中原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突出乡土和民族特色,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

安全经济、省地节能。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美观的要求,推广节地、节能、节材技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稳步推进。

(三)目标任务

2007年,启动全省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40%的建制镇、乡集镇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镇总体规划修编全部完成;10%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初步开展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工作。

到2008年,全省35个扩权县(市)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60%的建制镇、乡集镇完成总体规划修编;20%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到2010年,全部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乡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原特色的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机制。小城镇建设稳步推进,在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村镇基本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城乡协调、设施配套、整洁优美、特色鲜明、和谐共荣的可持续发展局面。

二、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科学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部印发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要求,优化城镇、村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县(市)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事业,科学制定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总体规划。

(二)合理编制村庄规划。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村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条件,区分山区、丘岭地区、平原地区及河流滩区、采矿塌陷区等情况,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住宅布局,安排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保护乡村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风貌,塑造各具特色的村庄空间形态。

(三)优化新农村建筑设计。在村庄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及传统习俗,优化农村民居和公共建筑设计。要注重传统与现代理念相结合、外观与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方便生产生活,反映现代文明。免费为农民设计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不同户型住宅,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农民的建房需要。

三、扎实推进村庄治理工作

(一)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小城镇服务“三农”能力为重点,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改善城乡公共交通和路网、电网及通讯设施,加快构建城乡公共环境卫生体系,抓好村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合理共享,逐步推行城镇供水、供气、公交等公共服务向乡村辐射延伸。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把好村镇建设规划选址关、施工许可关和建设监督关。县(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向农村延伸覆盖,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二)加强对村庄治理工作的指导。以村庄规划为依据,积极开展以“五改”(改路、改水、改厨、改厕、改圈)、“三清”(清垃圾、清污水、清乱搭乱建)和“四化”(硬化、亮化、绿化、美化)为内容的村庄治理,尽快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问题,抓好村庄河道、沟渠、坑塘的综合整治,指导和帮助村庄沼气、太阳能建设,逐步推行集中供水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三)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和文化风貌。注重特殊地貌和河源、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力求做到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保持农村原本具有的空气清新、景致优美、环境宁静等生态优势。注重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和自然遗存,延续农村历史文脉,传承传统建筑文化。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农村历史文化的丰厚底蕴。村庄规划建设切忌盲目照搬城镇模式,不搞整齐划一的营房式布局和火柴盒建筑。住宅布局和民居设计应充分结合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推广各具特色的民居设计,真正体现出聚散相宜、错落有致、风格各异的新农村村容风貌。

(四)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在村庄规划、治理、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搞运动、搞“一刀切”,防止大拆大建加重农民负担。村庄规划要实行民主公示制度,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规划成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按程序报批,增强农民对规划的认同感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各类新农村建设的项目、经费等情况要定期公布。建立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落实群众监督和维护村庄公共设施的长效机制。

(五)典型示范,稳步推进。坚持试点先行。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重点抓好试点村庄的指导和组织实施,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以点带面,扎实稳步推进。支持和引导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提升整体建设水平,不断总结新经验。坚持分类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农村了解情况,耐心认真地指导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具有中原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途径。

四、积极探索村庄治理的有效途径

要根据各地城乡自然环境与发展状况和各类村庄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不同的村庄治理途径。

(一)就地整理。对地理环境条件适宜且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布局较为合理的村庄,或虽然规模不大但区位优越、生产生活便利的村庄,要注意基本保持村庄整体布局结构和农民住房现状,以公共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为重点,着力改善道路、供水、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电力、通讯、能源(燃气、沼气、太阳能等)等基础设施,发展教育、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目前,宜以就地整理为主要途径开展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

(二)整体迁建。因城市建设、重大工程等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或处于环境恶劣的深山区、河流滩区、采矿塌陷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村落,可采取土地置换等方式,另选新址迁建新村或直接迁建到小城镇、中心村。对村庄规模偏小、位置偏远、基础设施配置困难的村庄,可就近集中向基础设施条件好的中心村迁建。

(三)保护限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他具有地域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传统古集镇、古村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限制一般性开发。对传统街区、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对古树名木要登记造册,严禁砍伐、损毁。严禁乱拆乱建和盲目开发行为,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

(四)治理“空心村”。对那些在原有村落周围建成新宅并已入住,其旧宅未拆或旧宅基地迄今空置的“空心村”,要按新的村庄规划要求进行治理,调整充实“空心”部位,合理安排公共基础设施或住宅建设。

(五)改造“城中村”。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自然村落,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逐步改造为城镇社区。

五、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目标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辖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责任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指导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具体项目的建设与治理工作。政府县(市)长、乡镇长对规划编制与实施负总责。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的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健全管理机构、完善保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对试点村庄选派专兼职指导员,现场指导规划建设与治理工作。省、市有关部门要举办县(市)长、乡镇长村镇规划建设知识培训班。各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将试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三)强化服务意识,密切部门协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深入县(市)、乡村,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利用国债资金发展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用地管理,做好“空心村”治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养殖项目及农村沼气建设;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绿化工作,重点支持环村林带建设;水利部门要安排农村供水、排水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和建设、环保部门共同做好村镇垃圾、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沟渠、坑塘的综合治理;环保部门要负责实施并监督指导农村各类污染的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交通部门要做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实施行政村通水泥路(油路)工程;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要做好农村相关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文化大院、学校、幼儿园、卫生所、体育活动设施等社会事业。

(四)完善推进机制,落实督查制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有效整合各类资金,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逐步建立合理稳定有效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对公益设施投工投劳,建立政府补贴、农民为主的村庄公共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对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规划的法定权威性。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体系,省、市人民政府将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情况列入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防止出现一哄而上和不顾客观条件、不尊重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现象。责成省建设厅按照循序渐进的方法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10.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十

根据XX市委办公室《关于20**年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都委办2009]5号)精神,结合我办近年来信息工作实际,按照《关于20**年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委、政府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现就2009年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到政务信息工作是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重要工作,也是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途径。信息工作做的好坏,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和对移民工作的领导。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发挥以“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移民办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落实好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要做好本科室的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收集、登记、审定和报送工作。

二、加强管理,建设高效稳定的信息员队伍

建立一支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工作出色的信息员队伍,是做好信息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一是要抓好信息员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信息员重点学习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以及其它相关知识,使他们积累广博的知识,了解熟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同时鼓励他们要多调查、多研究、多思考、多动笔,在实践中加强锻炼,提高素质。二是要支持信息员工作,协调各科室配合信息员的信息采集工作,为他们采写信息提供便利。

三、加强学习,明确重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各科室要加强学习,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及时排查分析上报涉及紧急重大情况的预警性信息和综合分析报告。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落实灾后重建政策的措施及建议;移民后期扶持的问题和建议;上级部门领导到我市视察、检查、指导移民工作的情况及讲话要点;我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新亮点;我单位的主要工作成效和取得的成绩;信访稳定情况;电子政务应用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移民安置条例情况;行政监察和政风建设情况;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经验做法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大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坚持一周内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常委以上领导到本单位检查工作的,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四、着力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水平

要着力提高信息报送质量,以为增强政务信息在领导就决策中的参与度。在信息报送中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和要求。要多挖掘有一定深度、有独特角度的信息,经常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

五、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十一

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对推动消防工作的发展,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印发后,我乡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学习,领会上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各村召开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会议

各村全面总结2011年各村消防工作,并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内容,各村干部均表示消防安全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一定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内容,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努力完成全年消防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成立消防预警小分队

按照《消防法》和《意见》要求,为提升防火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我乡组织成立消防预警小分队。切实履行统一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亲自督导、调度,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其他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积极落实政策措施,全力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签订二〇一二消防安全责任状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乡与元氏县人民政府签订二〇一二消防安全责任状。责任状内容包括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履行消防职责、完成乡镇“四有”、农村“八有”内务、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贯彻“防火墙”建设工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六项内容。并规定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xx乡人民政府

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精神,在校园中大力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和传播先进文化,为推进学校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是高校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需要。高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培育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首要的就是要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和教育全体干部师生。

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业型人才的需要。造就高素质的创业型人才,必须通过思想教育、舆论引导、典型示范、实践锻炼等途径,促进学生达到更高境界。

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是动员和鼓舞全校师生员工,同心协力实现学校新发展目标的需要。校党委提出了建设一流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新发展目标,宣传思想工作能否在其中发挥教育、动员、鼓舞的作用,关系到这一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是提高我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塑造我校品牌形象的需要。学校要在激烈的高等教育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我校改革和建设的成就,宣传报道校友创业事迹,以进一步扩大我校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落实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任务要求

1、牢固树立中心意识,积极深入地宣传我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难点工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突出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围绕学科建设,广泛宣传我校学科优势与特色学科、品牌专业、科研精品、申博申硕工作,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大造舆论。二是围绕“评建创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教育观,明确办学思路,浓厚办学特色,不断推进我校办学治校水平迈上新台阶。三是围绕人才强校战略,广泛宣传我校人才政策、人才成果,努力营造尊 重知识、珍惜人才的用人环境。四是围绕培养创业型人才,深入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树立创业理念、提高创业素质。五是围绕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解惑释疑,扫除思想障碍,营造“人和”氛围。六是围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宣传法规法纪,倡导文明言行,净化校园环境。七是围绕毕业生就业,大力倡导正确的择业观,培育艰苦创业精神,同时,全面展示我校人才培养特色,积极宣传我校优秀毕业生群体为国家和社会建功立业的典型事迹。

2、紧密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际,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1)以务实的态度抓好理论学习。学校中心组的学习应紧密联系领导干部成为当代“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思想实际,联系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学院中心组学习要联系保证院长正确行使职权,推动教学、科研创特色上台阶的实际;教职工的理论学习,要联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实际;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要联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科学规划未来人生的实际。(2)以真诚的态度做好人才工作。要继续贯彻“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环境留人、待遇留人、领导形象留人”政策,使各类高层次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成为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的骨干。(3)以对待亲人般的热情帮助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学生。要关注贫困生,把经济扶贫与精神“扶贫”相结合,帮助他们树立在逆境中奋起的信心;要关爱少数民族学生的成长,通过经济援助、学习帮助、文化交流、生活照顾等多种途径,让少数民族学生融入到温暖的校园大家庭之中;要关心沉迷网络而不能自拔的学生,以极大的耐心引导他们尽早走出虚拟世界,回归到正常的现实生活中来;要关怀即将走向社会的毕业生,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社会,勇于迎接竞争。(4)以警醒的态度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让遵纪守法意识深入人心;要通过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人力与技术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构建人防、技防、物防、犬防四位一体的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3、筑牢宣传阵地,加强舆论管理,引领健康、正气、鼓劲的舆论导向。(1)校电视台、报纸、网站、广播站是校内舆论宣传的主阵地,必须按照弘扬主旋律与体现多样性的原则,以第一时间、在第一现场,准确、客观、适度的宣传报道各类新闻事件。(2)宣传橱窗、宣传展板、宣传条幅、信息栏、报栏、墙报等是舆论宣传和信息聚散的重要场所,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宣传部的统一要求,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进行设置;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宣传和信息内容的审核和更新,防止传播谬误。(3)规范发行校园内部刊物。校属各单位及学生社团编辑的内部刊物,均必须报宣传部审批,经核准后方可发行。(4)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9号文件和江西省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强化各类学术论坛及学术交流活动的监管。在与国内、外高校及相关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中,坚决禁止借学术自由之名行传播错误的思想政治观点。(5)防止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错误言论。各学院要通过师德师风教育,增强教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务部门要通过强化教学督导,掌控教学过程,及时查处课堂上有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和谐校园。(1)持之以恒地开展以升挂国旗为标志的爱国主义教育,以“爱心传递”、“爱心接力”为主题的爱心奉献活动,以发扬雷锋精神为宗旨的“学雷锋新事一月一评”,以井冈山、瑞金为基地的民族精神和革命传统教育等有特色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2)深入开展“一做三创”(做文明大学生,创文明寝室、文明班级、文明校园)活动,通过评选“十大素质标兵”、“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人物和集体,促进大学生文明养成。(3)每年九月,由宣传部牵头、学工处、团委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广泛参与,开展以“戴校徽、观校史、诵校训、唱校歌、举校旗”为主题的“爱校月”活动。(4)每年“教师节”前后,由宣传部牵头、教务处、工会、团委配合,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师德师风主题教育。认真组织“网上评教”、评选“教学十佳”和“师德标兵”、“我心目中的好老师”征文等活动。同时把师德师风评价纳入教师的评优评选和年终考核,把师德一票否决纳入职称评聘。(5)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刚要》,进一步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栋”、“五好家庭”等群众性评选表彰活动,加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

5、围绕培养创业型人才,建设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要认真贯彻落实我校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通过思想教育、环境构建、艺术熏陶、实践锻炼、制度完善等多种途径,创建以企业文化、校友文化、滕王阁文化为核心的创业文化,为大批具有高素质的创业型人才脱颖而出营造浓郁的文化氛围。

三、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创新宣传思想工作方式、方 法和途径

1、适应多校区发展的新格局,构建新的舆论宣传网络。一是各校区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本校区宣传干事,负责与宣传部联络与沟通,协调处理校区内日常宣传事宜;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维护好各校区电视、广播、网络、校报发行系统,保证全校范围内宣传信息统一、畅通;三是要根据各校区内部布局的不同,合理配置宣传栏、报栏、信息栏、宣传展板等宣传阵地。

2、适应学校管理重心向学院下移、学生管理重心向宿舍转移的新形势,构建新的信息调研网络。一是明确各学院党总支干事(或党总支宣传委员)具体负责日常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和调研宣传思想工作信息,及时报送宣传部;二是各楼栋要成立信息小组,及时向学工处、宣传部报送信息动态;三是各学生社团必须指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向校团委报送信息动态,校团委将综合信息报宣传部。

3、适应建设和谐校园的发展要求,强化校园新闻媒体的“三贴近”功能。校报、电视台、网络、广播站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真实报道全校师生员工建设一流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实践活动,生动表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如实反映师生员工的呼声和愿望,多用师生熟悉的语言,多出师生喜闻乐见的精品,不断丰富内容、改进方法、转变作风,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

4、适应网络发展和影响力不断扩大的实际,占领网络思想教育新阵地。一是大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加强示范网站建设力度,构筑网上教育基地。通过不断创新,进一步提升“山东财经大学网”、“映山红网”、“明德网”在师生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之成为弘扬主旋律和师生接受信息的重要阵地、重要渠道;二是各学院要适应学生特点进一步改进院网站的表现形式,使之成为受学生欢迎的学习和生活的新平台;三是全校各级政工干部、班主任、任课老师,应主动介入学生的网络生活之中,与学生进行零距离的交流,做学生成人、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四是以制度为保证,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建立网络行为监控系统。

5、适应塑造山财品牌的新要求,做精、做活对外宣传。一是通过制订和实施《山东财经大学外宣奖励办法》,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参与外宣和积极性,充分发掘外宣资源,形成大外宣格局;二是要把策划活动与策划新闻结合起来。宣传部与其他校属单位在策划任何一项特色活动时,要考虑 其新闻价值,主动与各新闻媒体联系,共同策划与实施,使活动既具有教育和实践意义,又具有外传报道的社会效应;三是宣传报道的视觉要“内”、“外”结合。不仅要及时、生动地宣传报道发生在校园内的新闻事件,还要把新闻视觉延伸到我校师生参与省乃至国家的各类建设实践、延伸到活跃在社会各界的校友事迹。

6、适应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高标准要求,着力提高队伍素质。首先,要合理配置宣传思想工作干部,使宣传队伍的知识结构、技术结构、年龄结构保持良好状态;其次,要强化对宣传思想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列出专项经费,有计划地选派专职干部到校外专业高校或机构进行脱产培训,对各单位兼职宣传干部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第三,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和使用上关心爱护宣传思想工作干部,解决好他们的职务、职称、待遇和出路问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宣传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宣传思想工作的新机制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凝聚动力。每季度研究和布置一次宣传思想工作,各单位要把宣传思想工作列入每月的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贯彻落实宣传工作事宜。根据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定期制定《山东财经大学宣传思想工作指导要点》,加强对全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2、团结协作,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各单位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讲政治、讲团结、讲协调、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整体协调,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要戒除等、靠习性,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独创性,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依靠自身的优势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思想工作。

3、调查研究,总结提高,注入活力。各单位要注重调查研究,在实践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学校今后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校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宣传思想工作,表彰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提出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新举措,部署宣传思想工作的新任务,促进宣传思想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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