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重量与道义散文(精选2篇)
1.人生的重量与道义散文 篇一
干细胞研究需以人类胚胎为手段,而美国社会对于胚胎的伦理定位分歧很大,因此一开始就引起激烈争论,且争论逐步升级并最终演变为政治较量。自1984年起,美国政府已经在这个问题上作出许多个“否定之否定”。2009年3月9日,新上任的奥巴马总统又否定了布什政府的种种限制,重新开放干细胞研究,以兑现其把科技和政治分离的竞选承诺。[1]
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表明,在大科技时代,科技不再是科技工作者个人的事情,而是受多方利益驱动、受价值观念影响、受宗教信仰限制的人类实践活动。这个事实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科技与伦理的关系问题,追问科技伦理的本质。
二 禁止与开放:
禁放之争的主体表现与本质考察
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的主体及其表现可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科研主体。
科研主体包括所有干细胞研究人员。这个主体积极从事干细胞研究,反对美国政府对干细胞研究设定限制,主张还科技以自由,并坚信干细胞研究必定能给人类带来极大福祉。
第二,开放主体。
开放主体包括犹太教和部分基督教新教信徒、科技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这个主体坚持“胚胎非人说”,认为干细胞研究不存在道德问题。他们坚信干细胞研究具有很好的医学前景,能够为人类带来利益与健康,反对政府在干细胞研究上设定限制。
第三,禁止主体。
禁止主体包括天主教、部分基督教新教信徒、社会知名人士等。这个主体坚持“胚胎是人说”,将杀死胚胎等同于杀死生命,因此认为以人类胚胎为手段的干细胞研究违背伦理道德,必须禁止。
第四,政府主体。
美国政府是由国民直选总统组阁成立的。由于总统是经全民直选产生,所以,他是民意的代表。任何政治人物只有在顺应民意的情况下,才能入主白宫。因此,美国政府对待干细胞研究的态度及措施基本上是民意的体现。
上述分析表明,各方主体均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出发对干细胞研究表明自己的价值立场,作出支持还是反对的抉择。他们的表现合情、合理、合法,无不妥之处。然而,本无不妥之处的外在表现却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知道美国96%的人口有宗教信仰。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口中,56%的信奉基督教新教,28%的信奉天主教,2%的信奉犹太教。[2]基督教新教、天主教、犹太教具有相同的信仰渊源,摩西十诫构成其伦理道德的基础,其价值观念具有很大的共同之处,然而,他们在胚胎的伦理性质上存在重大分歧。天主教以及基督新教的某些派别坚持“胚胎是人说”,认为在受精的一刹那,人的灵魂就已产生,人的本质已经显现,而犹太教以及基督教的某些派别的则坚持“胚胎非人说”,认为胚胎算不算人,要看是不是在母亲体内,母亲体内的胚胎被看做人,而母亲体外的胚胎则不被看做人。
干细胞研究需要从胚胎中分离干细胞,而最适合的胚胎是人类的胚胎。这就是说,进行干细胞研究,需从人类胚胎中分离出干细胞,而分离干细胞就势必损害乃至杀死胚胎。依据人类胚胎性质的不同伦理定位,干细胞研究损害乃至杀死人类胚胎便具有不同的伦理评价,干细胞研究便必然遭遇禁止或者开放的命运。依据“胚胎是人说”,杀死人类胚胎无异于杀人,是伦理道德所不能允许的,因此,禁止以人类胚胎为手段的干细胞研究就成为逻辑上的必然。然而,依据“胚胎非人说”,杀死母亲体外的胚胎不是杀人,是伦理道德所允许的,遵从这种逻辑,以人类胚胎(母亲体外的)为手段的干细胞研究势必要得到开放。
上述分析表明,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各方主体的分歧在于这个事实:把人类胚胎作为干细胞研究的手段是否具有价值合理性。科技主体是干细胞研究天然的支持者,与开放主体一道坚持认为,以人类胚胎作为干细胞研究手段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合道德性。因此,他们认为干细胞研究与伦理道德不矛盾,主张开放干细胞研究,使之造福于人类。禁止主体反对以人类胚胎作为干细胞研究的手段,因为在他们看来,胚胎已经具有了人的本质,杀死胚胎就是杀人。因此,他们否定干细胞研究手段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道德性,呼吁禁止干细胞研究。政府主体则从开放主体和禁止主体所代表的民意状况作出自己的决断,或者支持、或者禁止干细胞研究。
由此可见,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本质上是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价值观念的冲突,即以人类胚胎作为研究手段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合道德性。各方主体所以发生冲突,并最终演变为政治较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三 责任与义务:
对禁放之争各方主体的良心拷问
良心和义务与责任密切相关,没有良心,也就没有义务与责任。
所谓良心,就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过程,而在道德主体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内心的道德法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人的道德自制力”[3]207。它是道德主体一切行为的价值前提和评价准绳,是促使主体运用道德规范履行并审视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的内在动力。所谓义务,即道德义务,是指“生活在某一社会中的人所时常感受道德对社会、对他人的一种职责、任务和使命。这种职责、任务和使命,一旦为一定社会集团(在阶级社会中为一定阶级)用道德规范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就成为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道德义务”[3]195。如此说来,义务是“一定社会集团用道德规范的形式”规定的应当做的事情,而良心则是这种应做之事的内化形式。
责任是一个内涵复杂的概念。首先,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其次,责任就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4]。其三,责任即道德责任,是道德选择的属性,即随着道德选择而产生的后果。履行道德责任是道德选择的必然要求,而能否承担并履行道德责任则取决于道德主体的良心。
那么,上述各方主体究竟拥有怎样的良心、承担了怎样的义务与责任呢?
科技主体(受政府资助的)秉承科技精神,以追求真理和科技为目标,坚持科技的客观性,努力揭示干细胞所蕴涵的生命奥妙,为人类的福祉作贡献。科技主体将这种“社会道德义务”转化为内心深处的“道德自制力”,从而形成了自己的良心,并进而在这种良心的促使下履行自己作为科技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努力进行科学研究,追求科学真理,发现并把握干细胞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使之服务于人类社会。同时,科技主体服从政府的法规政策,通过合法的渠道向政府、社会陈述自己的开放干细胞研究的请求,表明自己的价值立场。可见,尽管现代科技已经完全脱离了以探索宇宙奥妙为唯一目的的传统格局,成为充满利益纠葛、与经济、政治、文化紧密联系、具有明显目的的人类实践活动,但在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中仍然看到科技主体追求科学真理的道德良心,仍然看到科技主体在道德良心的支持下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禁止主体和开放主体均是从其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决定自己在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中的立场的。无论是禁止主体还是开放主体,其良心均来源于宗教信仰,或者说,正是宗教信仰使得“社会道德义务”转化为禁止主体和开放主体内心深处的“道德自制力”的。禁止主体把“胚胎是人说”内化为自己的良心,并依从这个良心来反对干细胞研究,因为胚胎既然是人,那么,以胚胎为手段的干细胞研究在动机上、手段上、目的上就是非法的,因而是应当禁止的。而开放主体则把“胚胎非人说”内化为自己的良心,并依从这个良心来支持干细胞研究,因为既然胚胎不是人,那么以胚胎为手段的干细胞研究就是合法的,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政府主体的良心源于选民,受选民的意愿所左右。政府在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中承担了行使政府权利的责任。政府责任来源于民意,其决策与行为均可看做民意的具体体现。此外,政府始终在禁止与开放两种民意中进行取舍,既要维护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念,又要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机会。
由此观之,各方主体都在坚守自己的良心,并依据自己的良心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当他们的良心共同展示在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这个平台上时,则其间差异颇显巨大,甚至不可调和,以致于最后演化为以政治较量为表现形式的严重社会价值冲突。各方主体越是坚守自己的良心,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他们之间的鸿沟就越难以弥补,他们的价值冲突就会越来越巨大。
四 科技与道德:
利益之善与价值之善的双向运动
大科技时代,科技秉承科技探索宇宙奥妙、追求世界真理的价值传统,把发现事实之真并将事实之真转化为价值之善作为自己的目标。科技对事实之真的探求越具体、越深入,带来的物质经济利益就越大,其所带来的利益之“善”就实现得越彻底。
科技之“真”转化为利益之“善”,并由此与道德产生关联。所谓道德,就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3]7,就是“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3]7。道德作为利益调节的手段必定要干预由科技之“真”转化来的利益之“善”,监督、评价利益之“善”,并使之在动机、手段、结果上拥有道德合法性,即价值之“善”。价值之“善”与利益之“善”有着本质的差别。利益之“善”是说利益的多少好坏,属于经济范畴,而价值之“善”则是一种“应当”,是对科技行为作出的价值评价,属于道德范畴。伦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价值之“善”决定于利益之“善”,又对利益之“善”具有反作用。
利益之善和价值之善的关系,决定了大科技时代的科技不仅要肩负追求事实之“真”和利益之“善”的双重责任,而且还必须接受道德的审查,使利益之“善”符合价值之“善”,同时也决定了科技与伦理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双向运动,即由科技到伦理的运动和由伦理到科技的运动。科技对于伦理道德具有时间上的优先性,即科技总是首先给伦理道德带来冲突与挑战,引发社会的价值冲突。在价值冲突发生之后,人类社会必然要进行反思,并依据自己的价值需要规范科技。在这个双向运动中,由科技的事实之“真”所产生利益之“善”是引发社会价值冲突的根本动因,而价值之“善”则是人类社会对于这种利益之“善”所作出的必然回应。可见,事实之“真”是科技的内在本质,利益之“善”就是科技的外在表现,价值之“善”则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是人类通过自己的价值原则向科技发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利益之善与价值之善之间的关系范式在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干细胞研究作为大科技时代的重大科技研究活动,既肩负实现科技探究人类生命奥妙、追求真理的责任与义务,也肩负着将科技的事实之“真”转化成现实物质利益之“善”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干细胞研究的动机、所采用的手段、所要达成的结果都应当也必须接受道德价值之“善”的审视。在美国社会中,几乎所有的人,包括宗教界人士,都能理解并接受科技既追求事实之“真”又追求利益之“善”的事实,而引发他们之间冲突的乃是他们对于价值之“善”的不同理解。
在对待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问题上,各方主体均有自己的价值之“善”。禁止主体的价值之“善”就是“胚胎是人,杀死胚胎就是杀死生命”。他们坚信上帝创造世界、创造生命的教义,认为只有上帝才掌握生命的秘密,任何窥探人类生命的奥妙、创造生命的企图都是在扮演上帝、僭越上帝的权威。开放主体的价值之“善”就是“胚胎不是人,杀死胚胎不是杀害生命”。与禁止主体一样,开放主体同样相信上帝创造世界和生命,也同样奉行“不可杀人”的教义,但在胚胎的伦理定位方面拥有不同的主张:生命虽然从胚胎而来,胚胎却不是生命,因此,杀死胚胎并不是杀死生命。有鉴于此,禁止主体与开放主体必然会从各自的价值之“善”对干细胞研究作出不同反应:前者主张禁止,后者主张开放。
可见,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实质上就是干细胞研究与禁放主体伦理道德双向运动的产物。在此双向运动中,显示出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即价值之“善”的通约性问题。各方主体间的价值之“善”不可通约,乃是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形成并延续至今的根本所在。
五 调适与坚守:
禁放之争展现的价值背反与张力
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表明:迅速发展的现代科技已成为社会价值背反的重要原因。所谓价值背反,是指社会各方对于某行为对象所表现出的非此即彼的价值选择。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已对美国社会价值体系形成严重冲击,造成严重的社会价值背反。
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所以引发社会价值背反,其根本原因在于科技与社会高度相关这个事实。科技“在根本意义上取决于社会生活之必需”[5],科技的重要意义也必然随人类需要的加剧而更加凸现出来。这一切已在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中得到证明。干细胞研究作为21世纪最先进的生命科技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备受世人关注,与人类社会产生高度的相关性。然而,各方主体由于对胚胎伦理性质的不同认识而对以人类胚胎为手段的干细胞研究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抉择,造成了社会价值的背反。
社会价值背反在其实质上就是一种价值理念性生态危机。所谓价值理念性生态危机,是指混乱的价值理念所造成的人类生存紧张。价值理念是人类实践行为的内在尺度,规定着人类实践活动的目的、动机、手段以及实践行为本身的评价指向。因此,价值理念性生态危机必然不同于物质环境性生态危机而显示出更容易触及人的心灵、具有更大、更深刻危险的特征。历史地看,科技不仅为人类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物质保证,也恶化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造成了威胁人类生存的物质环境性生态危机,同时,也正在成为引发现代社会价值背反的主要原因。
然而,必须看到,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价值背反,另一方面也酝酿出强烈的价值张力。所谓价值张力就是背反价值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信念关切。各方主体由于干细胞研究的手段问题而产生价值背反,而价值背反所以产生乃是由于各方主体均关注人类自身的价值。这种关注使得各方主体既存在严重的价值对立,同时又能共同关注人类的现实与未来。譬如,开放主体力主开放干细胞研究,使干细胞研究早日取得有益成果,促进人类的福祉,而禁止主体则时刻不忘对价值信念的坚守,是对人类道德、宗教信念的一种坚定信仰,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尊严的尊重与捍卫。背反价值之间存在的这种张力使得整个社会既斗争又团结,既有现实目的的分歧,又有终极目标的统一。可见,无论是禁止主体的坚决反对,还是开放主体的坚决支持都是为了人类发展的终极目的——人类的幸福、尊严与安康。因此,可以说,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所引发的价值背反一方面导致了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价值理念性生态危机,另一方面还蕴涵着促使人们共同关注人类福祉、促进伦理道德的提升与发展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背反与张力并存,使得价值自我调节机制成为可能。透过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可以清楚地发现,美国社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价值自我调节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容许存在干细胞研究所引发的社会价值背反;其次,社会价值背反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价值主张;其三,政府主体采取主流民意作为施政的价值基础,从而保证了这种主流价值观念的合法性。美国社会的价值自我调节机制控制、包容了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所造成的社会价值背反,既为科技冲破传统价值观念的束缚而获得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又为整个社会在价值信念上有所坚守、保持社会道德的纯洁性和超越性以使社会道德免于沦丧提供了可靠保证。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价值自我调节机制具有调试与坚守的特点,即在科技与伦理的双向运动中,社会主体能够自觉地在科技与伦理之间寻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点。借助于这个平衡点,社会主体既能够为科技发展提供合理的价值支撑,享用科技之“真”带来的利益之“善”,又能为伦理道德的超越性保留足够的空间,提升人类社会的价值之“善”。
六 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对科技伦理建构的启示
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对于合理解决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问题、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科技伦理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科技发展必须服从道德应然,否定道德的科技必定否定人类的未来。
人类所以异于其他存在物,就在于他拥有道德并依据道德展开自己的实践活动。科技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冲突面前否定道德的价值。如果为了科技的发展而否定道德,那么也就否定了人类存在的价值基础,进而直接否定了人类自身。
第二,依赖机制解决价值冲突,单方主体为科技背书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了。
现代科技是与社会高度相关的实践活动,任何一方主体都无法为现代科技背书。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价值调节机制,保证社会各方主体在价值背反面前均有机会表达自己的价值主张,从而使科技责任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为科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价值支撑。
第三,科技与伦理须双向运动,伦理的建构乃是功利与道义的调适与坚守。
伦理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价值基础,不仅必然地规范科技,而且还必然地遭受科技的冲击与挑战,伦理与科技之间存在双向运动。因此,科技伦理的构建并不是坚守传统的理念与规范,而是在充分认识科技冲击与挑战本质的前提下,在功利与道义之间作出适当的调适与坚守。
第四,伦理精神需要不断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使现代人拥有安身立命之所。
伦理创新必须既要发展传统伦理规范,使之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坚守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坚守人之为人的本质和尊严。刘大椿教授指出:“科技伦理精神的创新,有助于找到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价值和伦理精神,进而使人们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科技社会拥有安身立命之所。”[6]
总之,美国干细胞研究禁放之争,较为清晰地展示出大科技时代科技发展的人文选择性特征,即科技的发展不仅要为人类带来利益之善,更要使利益之善符合人类社会的价值之善。
参考文献
[1]任海军.新闻分析:奥巴马为何取消美国胚胎干细胞研究限制[EB/OL].[2009-03-10].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3-10/content_10979233.htm
[2]美国概况[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1/28/content_257426.htm
[3]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4]现代含义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574.
[5]霍克海默.批判理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6.
2.人生的重量与道义散文 篇二
关于教师的一些负面报道, 令大家产生一些焦虑。公众潜意识里对教师群体一直以来的信任或道德依赖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教师是社会的道德堤坝,如果教师的道德水平长期纠缠于底线上下,我们有理由对未来社会的文明状况担忧。我们极有必要对当今教师所承担的道义责任进一步打磨、擦亮,进而涵养之、 光大之,使之成为中国社会强有力的正能量源泉。
去年教师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师大并作重要讲话, 号召广大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 有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这对优秀教师的素养内涵给予了新的界定, 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需要不断深入学习领会,为好老师的培养添砖加瓦。
教师对下一代道义责任的自觉度越高,社会文明也就越发达
“四有”中的“三有”,都指向教师人格魅力、道德精神素养。 这启示我们,好老师的第一品格是对理想的追求、道德的坚守、仁爱的拥抱。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教师的理解从“圣人”跌到 “俗人”,把教师岗位等同于一般性的谋生职业。其结果,教师道德的自我期许也和社会其他领域一样,不断降低,甚至越过底线。 近年来,“范跑跑”少了,但一些把教学当娱乐、把学校当秀场甚至师生互殴的事件,仍时有所闻。这一方面是部分家长、学生不把教师当教师,引发家校、师生关系不协调,另一方面也是教师群体在道德标尺上滑坡造成的某种反弹。
在现代社会,所有领域都不同程度地被祛魅,教师当然也不再是“天地君亲师”的“师”,而成了所谓的“平等中的首席”。但师生平等并不意味着教师道德素养的庸俗。无论时代如何变化, 只要师生之间还是一种教育关系, 而不是买卖关系,教师对学生精神成长、道德发展就负有相当的责任。“国将兴,必贵师重傅”。 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教师或相当于教师角色的人对下一代的道义责任自觉度越高,其文明也必将越发达;相反,其社会很可能价值颠倒、黑白混淆。
重拾教师的道德责任,重视教师的信念、精神培育,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我们民族历来重视教师的道义责任。 《礼记》 说: “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 什么叫师严?“大学之礼,虽诏于天子无北面,所以尊师也。”也就是作为“道”的化身的“师”, 是可以与天子分庭抗礼的。这需要多么强大的精神人格!所以推崇师道的韩愈就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弘道传道是教师的第一责任。用今天的话说, 就是教师的第一使命,是要影响学生的精神成长、道德养成,是要把优秀文化精神的火种播撒到孩子的心里。可惜,在一些唯 “新”是从的人看来,“师道尊严”是封建垃圾,“传道解惑” 竟成了灌输知识的代名词,他们把教师的精神使命批得体无完肤。 今天学校教育出现精神荒芜的现象,与此不无关系。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是人民精神的圣地。 如果教师在思想、精神上被侏儒化了,学校还能成为社区、社会的文明高地吗?今日教育的一个迫切任务,是让教师在思想、精神上重新强大起来,并对自身承担的精神责任有深刻的自觉。
对于人生大境界、“大人” 哲学,虽不能至,但至少应保留一份敬意
当然,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不可能用过去的眼光要求今天的教师,教师职业也难以像过去一样笼罩着神圣光环。红烛精神的单向输出式奉献,对年轻教师已没有多少吸引力。教师的自我意识也似学生个性一样逐渐张扬起来。的确,没有一个个强大的个体,又如何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欲兴一国之魂,必先一个一个地立人。但是,小我的独立、 张扬,不应以牺牲大我的利益、 规则、精神为前提。
每个生命都有存在的价值, 都有实现自我的冲动和权利,不过实现小我的过程应与成就大我融通起来。尤其是教师,在有了生存保障、个人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之后,精神境界要尽快从小我的小圈子里挣脱出来,开阔胸襟, 提升境界,把一己的斤斤计较升华为对人类精神文明的欣赏、拥抱。岳阳楼上镌刻着一副对联: “四面湖山归眼底,万家忧乐到心头。”一个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需要这样的人生大境界。
北宋理学家张载说,士人的崇高责任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种“大人”哲学在今天似乎已不合时宜。一些人认为, 一个人是选择为自己活,还是在为自己活着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两者并无价值高低之分。 这是典型的犬儒主义。不管是乐于奉献还是自私自利,是光明磊落还是蝇营狗苟,其人生价值如果都是一样的话,那么道德人格、 社会舆论还有什么意义!实际上, 正如人的精神有丰富、贫乏之不同,人生道路、道德义务的选择也有境界高低、价值多寡之别。 作为学生人生引路人的教师,对于“大人”哲学,对于人生大境界,虽不能至,但也应心向往之, 至少留存一份敬意,或许自己的人生追求就会更纯粹、更有趣味一些。
一位好老师的快乐、幸福, 要遵从自然、必需的原则,而不能沉溺于无尽的欲望中
好老师应该是一个幸福的人。 过去,我们一些人形成了一个刻板印象,教师就是红烛,“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除了付出还是付出。这样的人生当然很难说是幸福的。以前媒体报道的一些教师典型,虽然赢得了学生的尊敬,但个人健康、家庭生活等往往都不太好,甚至有点惨,读者感叹这样的“楷模” 学不来!的确,一个老师如果不能有尊严地活着,他如何有力量带给学生有尊严的梦想!
在开放的社会,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老师也不例外。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老师已经摆脱过往那种窘促的生活困境, 小康生活已不是梦想。但随之一个问题产生了:老师真的幸福了吗?或者说,他们过上了幸福的教育生活了吗?幸福不简单是一个物质满足的问题,而常常与欲望相关。在解决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之后,幸福的有无、大小,关键在于人的精神追求。恰恰在这一点上,有的人迷失了方向。一些教师演变为学生的老板,个别学生把师生关系看成雇佣关系, 原因主要在于人的物质欲望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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