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缓注、注销申请

2024-09-28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缓注、注销申请(精选3篇)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缓注、注销申请 篇一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 年〕司法审批第 号

申请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上海市(区/县)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执业律师; 2.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4.关于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说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口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核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材料。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在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已与原律师事务所终止合伙关系;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 月(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盖章)年 月 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篇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一式三份);

3、东方律师网“在线培训”培训课时证明;

4、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会员部。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实习人员在东方律师网上填写完《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后,点击“申请考核”按纽,进入考核排队系统,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将在东方律师网上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三、市律协出具考核意见

1、考核结束后,市律协将对考核合格人员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名单;

2、通过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在《实习鉴定表》上盖章认可。

3、未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四、其他事项

1、考核小组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如当月申请考核人数较多,当月考核次数会临时增加,具体时间请随时关注东方律师网。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缓注、注销申请 篇三

发布时间:2008年7月30日

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温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填写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中):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要求其

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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