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介绍

2024-06-21

镇海区介绍(精选4篇)

1.镇海区介绍 篇一

一、考生凭本人准考证进入考试点,准考证明仅限考生本人使用。

二、游泳考试考生按规定着装,其他项目考试考生着运动衣裤、运动鞋,不得穿钉鞋,不得配带首饰等物品,女生束发。

三、考生在考试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防止考试对身体的运动性伤害。

四、心、肺、肝、肾等重要器官有严重疾病,不适合参加中长跑、游泳等体能项目、跳绳等激烈运动的学生,不得参加上述项目的考试,凭有关证明由学校统一于指定时间办理免考手续。

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参加考试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考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凭有关证明由学校统一到指定地点办理缓考手续。

六、考生进入考试点后,须遵守各项规定,尊重裁判及工作人员,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安全、有序、认真完成各项考试。

七、严禁各类舞弊行为,不得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各类舞弊行为,经核实论证,取消该考生舞弊项目成绩,成绩为零分,并通报考生所在学校。

2.镇海区介绍 篇二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镇海区第二期人才公寓工作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经审核同意予以货币补贴的第二期人才公寓享受人,领取货币补贴时适用此办法。

一、根据工作时间安排,人才公寓办公室对各享受人发放《镇海区第二期人才公寓货币补贴通知书》,享受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货币补贴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不领取通知书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享受人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镇海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房一套。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第二期人才公寓货币补贴通知书》作废,不得再凭此证申领补贴并视为放弃一次。下一年度还需要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应当重新申请。

三、面积控制标准内货币补贴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实际购买房屋不足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不再另行补贴。阁楼、自行车房、车库、车位等辅房面积不记入补贴面积。

四、补贴自2010年起分5年发放,发放额度每年依次为补贴总额的50%、10%、10%、10%、20%,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0日和8月1日至10日两个时间段(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办理视作放弃当年补贴。

五、申请补贴的所需要材料 第一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购房者凭身份证、货币补贴通知书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后,办理补贴申请登记。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后,凭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货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办理补贴申请登记。此后4年,享受者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经区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公示后确认。

六、已办妥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在有关权证上注明“2009年人才公寓”,2014年12月31日前不得上市交易。未办妥登记手续并注明的,不得领取补贴。

镇海区人才公寓办公室

3.镇海区介绍 篇三

近日,人保财险镇海支公司联合镇海区慈善总会签出2张团体意外伤害险保单,为镇海区263名辛勤劳动着的“环卫工人”送上了共计保额为4221万元的团体意外险。

环卫工人工作环境复杂、工作强度大,面临多种意外伤害风险。环卫工人的保险也得到镇海区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近些年来也在各家保险公司挑选一家来承保。今年,在上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人保财险镇海支公司的积极努力,凭借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多重服务优势,于7月2日与镇海区慈善总会签发了该保单,共计保费6.72万元。

4.镇海区介绍 篇四

镇政发〔200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保障的重点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保障的重点是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用地。住房困难户指农户现行住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8平方米。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常住农业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除外。

2、用地选址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可计入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

2、原常住户口在本村的尚在劳教劳改的服刑人员。

3、失地农民参保农转非、撤村建居农转非和小城镇户籍改革就地农转非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口。

四、计户标准

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户,计户标准为:

1、全为农业户口的户,若有两个以上儿子且未分户的,其中一个已满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但父母亲必须与其中一个儿子合户计算;入赘女婿(以户口迁入为准,并有原所在村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参照儿子标准对待。

2、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户,按一户计算。但该户若有两个以上儿子且未分户的,父母亲必须与其中一个农业户口的儿子合户计算,非农业户口的儿子也必须与父母亲挂靠。若无农业户口的儿子,仍按一户计算。

父母亲将原有房屋继承、分户析产给非农业户口子女的,在今后拆迁、建房时必须按继承、分户析产前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房屋继承、分户析产应办理公证。

3、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农村的且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本村非农村民,按一户计算。

4、有两个以上“农嫁非”女儿的,其中一个女儿必须与父母合户计算。未婚女儿必须与父母亲合户计算。

5、夫妻双方离婚后三年内,一方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原家庭成员合户计算。

五、宅基地面积标准

符合计户标准的农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1、全为农业户口的户,1-3人农户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4-5人农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农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20平方米以内的用地面积,其中双农独女户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平方米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6人以上户的用地面积。

2、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户,农业户口人员按每人24平方米计算用地面积,非农业户口人员(迁入农村的非农业户口除外)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户型农户的用地面积。

3、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农村的且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本村非农村民,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用地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

4、农村宅基地面积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垂直投影占地面积计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达到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4、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尚有违法建筑的。

5、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中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

6、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或调产方式安置住宅的。

7、已享受过联建多层住宅的或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8、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9、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七、本意见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与镇政发〔2004〕66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上一篇:机关作风“百日整治”活动学习心得下一篇:教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