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24-06-28

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0篇)

1.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2007-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京政发[2007]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二

一、充分准备, 夯实后续管理

第一, 2005年, 赣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此举为中心城区的廉租住房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二, 在每批承租户入住前, 做好集中培训学习工作。管理部门以召开全体承租户动员培训大会的形式, 组织承租户集中学习《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让承租户学法、懂法、守法。

第三, 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 向每位承租户发放《廉租住房使用说明与注意事项》与《承租户须知》。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宣传, 规范承租户的生活行为与方式, 为以后的后续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动态管理, 彰显以人为本

第一, 承租户入住小区后, 管理站工作人员采取申请资料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逐户调查建档, 包括家庭人口、收入和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 并建立房屋管理资料和住房租金管理账册。

第二, 研发赣州市廉租住房住户电子管理系统, 详细记录每户承租户的住房情况、经济状况、人口结构、社会关系、身体状况和就业情况等, 做到如有需要可随时提供小区内每户的综合情况。

第三, 根据详实的承租户资料, 采取定期、不定期、月访、季度访、半年一核、一年一审的管理方式, 登记每户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变动情况, 调查核实每位承租户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条件。

第四, 在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同时, 管理部门坚持统一标准, 做到公开、公平、不徇私情, 但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 比如短时的租金迟交、乱堆 (丢) 垃圾等, 依据改而过之的原则, 重在教育。

三、多方合作, 创建和谐文明

小区内设廉租住房管理站、社区居委会、治安警务室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时, 建立了维权维稳服务站、健康医疗服务站、扶贫帮困服务站、文化服务站、再就业服务站、党员活动站等服务机构, 在住房的维修与管理、小区环境、计划生育、小区治安、邻里关系等综合治理上, 各部门信息与资源共享、协调联动, 齐抓共管。

第一, 设立管理站, 加强内部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 制订小区安全生产责任状、管理站长责任制度、房管员责任制度、维修人员责任制度等有关制度。

第二, 公开招标选聘资质高、信誉好的物业公司, 负责小区内保洁与安全,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并将物管服务费与住房租金捆绑, 采用由承租户自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再由银行定期代扣。最终统一由管理部门收缴后按合同划账给物业公司。

第三, 为了提高住户的文明意识与卫生环境意识, 管理站与物业公司设立集中晾晒区、垃圾分类箱和无障碍通道等。同时, 管理站不定期地举办各种讲座, 指导与教育承租户爱护居住环境, 营造环境优美、卫生洁净的良好环境。

四、真诚服务, 创“爱心服务社”

“爱心服务社”由“爱心超市”、活动中心、和谐创业社等三部分组成。

“爱心超市”的创立让社会爱心源源不断地流入承租户的心坎上。为了让这一惠民、利民举措规范化和制度化, 管理部门制订了“爱心超市”规范管理的七项措施等相关制度。广开渠道, 从市民政部门、慈善会等社会各界获得爱心帮助, 丰富困难承租户的物品需求。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张榜爱心物品与房管工作人员的嘘寒问暖, 有针对性地利用、采购困难承租户的生活必需品。

建立住户活动中心。管理站通过组建小区艺术团, 成立书报阅览室, 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 提供医疗服务、法律援助等帮助, 丰富承租户的精神与物质生活。

管理站联合社区居委会成立“和谐创业社”, 从根本上解决承租户的贫困问题。“和谐创业社”通过管理站与社区居委会收集社会各界用工信息, 为承租户提供创收与就业渠道, 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自强就业培训, 积极协助困难群众就业, 为缓解小区住户生活困难尽最大努力。

五、依托组织, 寓服务于管理

第一, 管理部门选派素质高、有爱心、事业心强的党员干部到管理站工作, 发挥共产党员的优良传统, 依托“爱心服务社”, 每位党员采用帮扶结对的形式把“送温暖”常态化, 让弱势群体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二, 针对小区承租户成分复杂、难于管理的问题, 在市公房管理处下属党支部的组织下, 在每个小区成立党建联席协会, 联合驻地居委会、治安警务室、物业公司等机构党员, 将小区住户内的党员组织起来, 并组建小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 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 以点带面, 积极管理小区与帮扶困难承租户, 建设和谐社区。

第三, 为了调动小区住户子女的学习积极性, “爱心服务社”每年定期采购一批书包、护眼灯等学习用具, 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 实施“教育、管理、服务”并重的管理理念, 对住户加强行为规范、文明、卫生、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帮助住户去除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

3.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三

一、知悉基本案情,理解行政目的

常熟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群众来信反映的常熟市某廉租住宅区存在的物业管理问题核查处理时,发现五个家庭(简称甲乙丙丁戊)已另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有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决心清退原有廉租住房,但在具体处理问题上急需顾问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设计清退行政处理程序,起草行政文书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处理清退廉租住房户,缺乏具体规定。考虑行政清退行为涉及住房保障资格取消、腾退房屋强制义务履行,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确定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同时考虑廉租住房户基于原有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先行采取民事程序处理。具体建议分步实行如下程序。

第一,由租赁合同出租方签约主体房产管理处依照租赁合同相关规定要求住户限期退房,对涉及的空调等设施拆装或留用根据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对拒不退出的住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收集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房产信息等相关证据,再告知拟处理意见及告知陈述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最后作出并送达廉租住房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住户,则向法院就生效行政处理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按照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程序予以审查办理。

对上述程序涉及的退房通知书、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均经律师起草设计,及时提交供行政部门参考。

三、全程参与清退,系列问题建议权衡抉择

第一,在清退范围上,是同类型集中整治清退还是个别清退以儆效尤?建议在一段时间对因住房面积有变化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所有住户集中清退,强化动态管理,防止单个住户抱有观望或不公平对待情绪。

第二,在清退方式上,是强势治理还是刚柔相济?建议不采取堵门、断水断电等逼迫强退措施,而是强调法律刚性的同时根据不同对象合情合理操作,尽快实现行政目的。

第三,在清退方略上,先刚后柔还是先柔后刚?建议实行先刚后柔再刚原则,上门宣传法律规定严肃性,发出书面通知,形成强势清退氛围;然后在逐户退房时有情操作,考虑缓冲、过渡宽限、家庭户内部商议等因素;对拒不腾退的,坚决依法清退;每个环节上尽可能刚中有柔、柔中有刚。

第四,在柔性劝退处理措施上,是口头说理还是多样化劝退?建议不能仅仅面对面口头宣传、说理,而是综合采取行政指导、约谈劝诫、行政合约等多种行为,使住户确立廉租房并非终身制之观念。

第五,在依法清退的特定途径上,是民事诉讼途径还是行政处理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途径?这一问题突出困扰承办人员,因为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廉租房保障办法》第26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部门规章对如何依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30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普通租赁合同处理,应进行民事诉讼,拒退户会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等较长周期,形成不良负面影响。承办人员积极通过法律顾问律师联系法院立案庭、行政庭沟通座谈,相关方面争议较大,最后承办人员及律师坚持按照拒不履行行政处理行为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理思路向法院据理力争,并提供建设部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5条“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处理依据参考。

四、处理结果及若干思考

廉租住房户甲,经工作人员上门劝退后愿意考虑自行退出,常熟市房产管理处立即与其签署廉租住房退出协议书,对搬家过渡期、逾期退房后按退租前原日租金的三倍向承租方收取房屋占用费、户口迁出、结清欠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负有连带义务等具体事宜作出明确规定,该户按照合约履行腾退义务。廉租住房户乙、丙在收到常熟市廉租住房处理决定书后退出廉租住房。住房户丁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查行政处理决定时经法院沟通同意退出廉租住房。住房户戊在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强制执行通知后自行退出廉租住房。

应该说,相关住房保障部门通过顾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保证法律刚性的前提下根据住户不同情形运用行政引导、上门服务、全过程说理、约谈劝退、合约劝退等不同的柔性处理手段,增进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与沟通,减少了摩擦与矛盾,并选择先行政处理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是对务实善治廉租住房清退路径的积极探索。但当前在廉租住房退出管理上,也存在亟待完善的若干问题。譬如,相关文件层级低,使退出机制执行力遇到法律障碍。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廉租房保障办法》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的,仅笼统规定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但是我国目前并无专门住房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廉租房相关的法律文件多为规章、通知、办法等,效力层级较低,执行起来权威性不足,让法院作为行政案件法律适用依据更是困难,何况相关文件还规定通过诉讼处理,致使具体实施机构无所适从。建设部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规定“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该通知文件不具有法源性,难以作为法院非诉执行适用依据,且仅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处理,并未明确对住房保障条件变化后退出机制处理。再如,目前住房保障文件对对拒不退出的住户仅仅规定“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缺乏其他惩罚性措施规定,同时对主动腾退廉租住房户缺乏奖励激励规定,使得廉租住户违规不退的成本小,对违规行为及其相互仿效起不到警戒作用,使主动退出没有内在动力,不退出也没有外在压力,导致廉租房“退出难”。今后亟需通过立法完善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4.廉租住房管理经验总结 篇四

作为******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落实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方面责任重大。其中,在廉租住房管理方面,自2008年接管我市首个廉租住房小区——“****”后,我公司于2011年又成功接管“*****”廉租住房小区。目前,我公司管理下的廉租住房总面积达*****㎡,全部分配后可解决市区****户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难题。截止到今年*月,“****”和“******”廉租住房小区已分别入住***户和****户。

多年来,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公司广大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拼搏争先,在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提升服务水平,践行“***************”的宗旨,为小区住户提供了一个环境优美、治安良好、功能齐全、氛围和谐的园林式家园,也树立起了良好的单位形象。

现就我公司在廉租住房小区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总结如下:

一、坚持“三管齐下”打牢基础,为实施小区标准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我公司始终将不断加强和提升廉租住房小区管理水平作为公司的主要工作来抓,坚持领导上重视,资金上投入,管理上规范,着力推进廉租住房小区标准化管理。

一是健全组织抓保障。为抓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公司选拔出精干力量成立物业科,全面负责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和住户信息动态复核工作,并且安排“一把手”亲自负责日常监管,分管的

副经理担负全面管理。在小区的日常工作中,全体干部职工按照管理责任要求,明确责任,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考核。

二是投入资金抓创建。廉租住房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惠及广大住房困难家庭的的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交付给我们的光荣使命。一直以来,我公司始终坚持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建设之中。近几年,我们在小区管理建设上累计投入资金达25万余元,有效的保证了小区管理的良性运营和持续改善。

三是亲情管理抓合力。廉租住房小区的使用者是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相当一部分为老、弱、病、残户,所以管理起来需要投入更多的耐心和热情。我公司以亲情服务为依托,在努力践行“************”宗旨的同时,大力倡导“互敬互助、和睦包容、健康进取、爱家护院”的小区文化,积极引导小区住户,甚至孩童自觉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并相互监督,形成了“大家参与、共同建设、个个受益”的良性循环,让小区不仅自然环境优美,还充满了家的和谐氛围。

二、着力“四大工程”创新服务,为增强小区人性化功能打造特色亮点

在廉租住房小区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围绕以人为本、人与小区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小区管理与环境美化、小区服务、文明创建同步推进,不断创新和完善了小区的服务保障功能。

一是坚持开展形象工程,以优美的环境愉悦人。在小区环境建设上,我们坚持小区建设统一规划和管理,比如,对整个小区作统一要求,一律不准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同时,又充分考虑广大住户的生活需要,统一规范了停车场、地下车库、休闲场、花园等各种功能区,保证了小区的日常运转。在环境净化方面,我们在小区组织了专业的保洁人员,专门承担小区的环境净化工作,并详细规范了环境净化要求,比如,道路要达到“五不”、“六净”标准,即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乱倒垃圾、不漏收堆和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净、墙根净,此是小区的一大亮点。在环境绿化、美化方面,我们不仅聘请专业的绿化养护人员对小区林木花卉进行专业种植、养护,还发动全体员工和广大住户参与到小区的绿化建设和保护中。目前,“******”小区内景观乔木、花卉、灌木与草皮搭配有致、观赏悦目,放眼整个小区,高楼林立,花草一片,让人们有“住在城市中,生活在花园”的感觉。

二是切实开展民生工程,以周到的服务温暖人。在小区服务上,我公司坚持资金投入,落实各项民生服务。现在,小区内健身体育器械、超市、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棋牌休闲等设施和活动场所齐全。公司还统一规划了停车场地,并见缝插针地在住宅楼周边的广场上安置了晾晒架,以方便广大住户晾晒大件衣被。同时,公司对小区内的水、电、消防等系统等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努力为广大住户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娱乐环境。今年8月1日,由于“******”廉租住房小区附近自来水管爆裂,导致小区居民家中突然断水。时值盛夏,又正是用水高峰时段,小区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想住户之所想,急住户之所急,在第一时间联系到附近的***派出所,为小区居民提供了三个供

水点。但由于小区住户较多,供水不能满足住户需求,物业工作人员又紧急求助消防队,得到******消防一中队出动消防水罐车和***民官兵支持。经过物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官兵协同奋战,至第二天零时许,共连续为小区居民提供***车,约***吨自来水,基本解决了小区住户生活用水之需。

三是着力开展安全工程,以可靠的环境保护人。通过在小区的公共领域装设闭路摄像监控系统,我们实现了对廉租住房小区消防、治安等情况的24小时全方位监控。公司还制定了严格的治安管理细则,要求值班的保安人员负责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询问,并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及闲杂人员、小商贩进入小区,每天对小区的巡逻不少于8次,形成了技防、物防、人防“三位一体”的治安防控体系。另外,在“******”小区,公司通过积极和附近的七里河派出所协商,在小区实现了警民联合巡逻,为小区的治安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同时,我们还通过开展消防演习、邀请安监、公安等部门的专家讲授安全防范知识、在小区内制作安全知识专栏等形式,提高干部职工和广大住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近年来,我公司管理的廉租住房小区未发生一起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很好地保障了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是注重开展文明工程,以丰富的文化熏陶人。在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上,我们不仅注重硬件设施建设,更注重将小区管理与文明理念、文明行为、文明生活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小区的文化建设,以良好的人文氛围衬映优美的小区环境。近年来,我们一方面积极从细微处着手,通过在小区的绿化区、楼道口安置温馨小语牌、文

明提示牌,开展健康生活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大力倡导“互敬互助、和睦包容、健康进取、爱家护院”的小区文化;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在小区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定期在小区进行电影义务播放服务,并组织了腰鼓队、京剧演出队、“学雷铎”服务队等开展相关活动,极大地丰富了小区住户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院美、人美、情更美”小区环境。

三、落实“三项结合”加强管理,为推进小区规范化运转提供联动支撑

优化小区建设,管理是关键。为此,我们从制度建设上着眼、从队伍培养上入手、从严格考核上着力,统筹协调,积极落实“三项结合”的联动模式,有效提高了小区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素质提升与制度约束相结合。我们一方面注重加强小区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升:通过定期组织保安、保洁和水电工等小区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小区管理无小事”、“小区形象就是公司形象”的服务理念,让大家通过日积月累的职业教育感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美德的服务品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加强小区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增强物业管理、基本礼仪、治安防范、紧急情况处理、卫生保洁、水电维修等日常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我们不断推进小区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并根据管理实践不断制定、修改和健全小区管理制度。近年来,公司在廉租住房小区管理方面先后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办

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多项管理制度,2次修订了《物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物业工作人员工作规范》,对公司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和检查考核等予以逐一明确,加强了制度的执行性和考核性。

二是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激励相结合。我们一手抓紧岗位责任考核,对小区管理人员逐一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纪律和规定,建立权责对称、控管有力的岗责体系,比如,对保安人员在值班、巡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对于巡逻不及时或未巡逻的人员,第一次予以警告并扣减夜间值班费,连续二次予以辞退。同时,一手抓紧奖惩制度兑现,将小区工作人员的奖金与工作实绩挂钩,严格落实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并对工作上有突出表现、群众评价较高、技能上有创新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鼓励工作人员立足岗位,在安全管理、卫生防疫、节能降耗等方面加强学习和探索。近年来,我们通过奖惩制度的兑现,先后处理各类工作违纪事件***次,辞退严重违纪人员***名,表彰和奖励工作人员***余次。

三是落实日常管理与重点整改相结合。我们在坚持做好日常防管,打牢小区管理基础的同时,针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事件的管理需要,整合人力、物力,加大小区的巡查和安全防控力度,对水、电、火、门等重点部位加强巡逻和监控,对进出小区的可疑分子进行登记和严格询问,确保小区安全。同时,我们根据上级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认真查漏补缺,加大整治力度,做到“缺什么就补什么,哪项不达标整改措施就跟到哪里”。今年7月,为做好“******”小区人

才公寓的入住工作,根据******的要求,公司集中人力、物力在短时间内做好了***名人才的入住准备工作,并在接待人才入住后,重点加强了对人才公寓的物业服务工作,使入住人才反映的问题都得到及时处理,工作成效不仅受到入住人才的认可和表扬,亦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和高度评价。

数年来,我公司在廉租住房小区管理上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成效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发展中求完善,在创新中求提高,使我公司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高效,小区内所有住户的生活更加舒适、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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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65%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4元/平方米。

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5%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兴建、购置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等,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主要来源:

(一)腾空的直管公房,符合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用于廉租住房安排;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普通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与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

住房和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款的减、免。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房管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报表,每年四季度报告全年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方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的;

(二)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没有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补助。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住

户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40元,少于40元的按40元给予补助。

(二)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照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房租金减免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实物配租:对甘南州级以上劳模,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老城区改造的被拆迁人或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在政府建设廉租住房后,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第十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

(一)户的计算

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计算。

(二)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

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确定的人口为准。

(三)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应纳入计算:

1、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2、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3、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下列情况不纳入计算:

1、空挂户口;

2、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3、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四)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使用面积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落地壁橱、室内走道等,其中共同使用的堂屋、厕所、厨房按其分摊面积计算。计入申请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应认定为保障对象其住房:

1、私有房屋;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租住的私有住房;

下列住房不认定为保障对象住房:

1、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

2、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

3、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五)下列情况不属住房保障范围

1、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2、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的,申请家庭推举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经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

6、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将其住房情况在辖区或居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同时,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依据各街道办提供的资料,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保障方式,交市房管局审批。

(四)市房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书面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根据市房管局通知的保障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确定为租金补贴方式的申请人,自行寻找合适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1)《房屋租赁合同》要在市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到市房管局盖章确认后,要与房管局签订《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房管局、民政局、申请人各持一份。

(3)申请人按季度到房管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通知,由申请人将通知交房屋出租人(户主),房屋出租人凭此通知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2、确定为租金核减的申请人,要与市房管局签订租金核减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3、确定为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由房管局落实房源。双方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入住。

(六)申请人原住房属违章搭建的,应当无条件拆除。在拆除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七)保障对象属旧城改造的直管公房租赁户,在拆迁时已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解除公房租赁合同补偿金的,在退回安置补助费或补偿金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安排方法:

(一)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如同一时间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首批数量较多,时间相近,暂按困难程度及批准顺序办理。

(二)对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申请应优先办理。

(三)实物配租的视房源情况轮候配租。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房管局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属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补贴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月起执行,每季度发放一次。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属租金核减的,经审批后从次月起执行;属实物配租的,自房

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因家庭人数发生变化,保障标准应相应调整。人口减少时,按规定降低或停止其保障额度。人口增加需要增加补贴额度或住房面积时,可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一年以上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终止租金减免协议;实行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廉租住房。对立即退出实物配租住房有困难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不能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市房管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共同提出是否继续保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意见。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转租或变相转租、转让、过户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保障对象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房管局停发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退还其非法所得,且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

(一)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的;

(二)将政府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条 申请人不服市房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从事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6.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时间:2007-1-31 11:54:50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

(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立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等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条城镇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筑面积标准建设:一房或一房一厅为40平方米以下;二房一厅为55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水电、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按照不超过上一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城区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九条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登记。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通过城区人民政府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

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7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市辖县的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七

——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 以配建为主。要求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 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 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 (车辆和户籍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 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再购买其他住房的, 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 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 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8.《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篇八

现行的《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镇(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建设部门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建设部门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住建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市住建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9.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篇九

2008年10月06日 15时45分298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民族民政

“廉租住房”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市国房中心应及时向市房管局通报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落户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

(三)复核: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还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诉。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将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转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经查档并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福州日报》和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在接到异议后转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房管局。通过审核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房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市国房中心

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内将当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名单和保障方式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70周岁以上的孤老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应与市国房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10日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将租赁意向书报市国房中心把关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国房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包括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资金),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房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住用情况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国房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

市国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及有关街(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房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

10.廉租住房PPP项目应用研究 篇十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 (单位) 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 向具有本市非农业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由于廉租住房的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特点, 使得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仍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资金为主, 资金来源单一、数量有限且供给不稳定, 成为制约廉租住房建设的瓶颈。鉴于此, 本文引入了目前国际上流行的P P P模式, 并对该模式在廉租住房建设的方面的应用进行了分析, 以有助于解决廉租住房开发和运作过程中的资金问题。

2. PPP模式简介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模式, 即公共私人关系, 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形式, 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有效运营。

PPP模式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 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 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 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 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照英国的经验, 适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卫生、公共安全、国防、公共不动产管理等。其主要运作思路见图1:

3. PPP模式在廉租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渠道分析

P P P模式在廉租住房项目中的具体应用渠道可以有以下四种:

(1) 当以集中构建模式或以分散构建模式大规模新建廉租住房时, 一般所需的资金较多, 可引入相应的P PP模式融资。这一渠道我们可以称其为合作建房的P P P模式。它采用的是典型的公私合作模式, 即指国家主导、私人房地产公司积极配合参与的形式, 各方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 将现有私人机构开发项目中部分新建积压房产或二手房市场上的房产调整为廉租住房, 即以分散构建模式提供廉租住房。对于私人新建但空置、积压的房产或二手房产, 政府和私人达成合作协议, 由政府出面以低于消费者个人购买的价格购入, 同时给予私人一定的利润, 然后将其转为廉租住房出租给低收入人群, 巧妙地将商品房积压问题转化。

(3) 政府腾退现有公共用房并经过一定的改建、维修提供给租户。

(4) 私人投资者参与的现有廉租住房的改建、维修和物业管理, 即指政府对一些旧的, 已不适合居住房屋利用私人资本进行修复与改建, 或者进行公共房屋的物业管理。各应用渠道对应的P P P模式如表1所示:

4. 廉租住房PPP项目运作的两个关键问题分析

4.1 私人投资者“有利可图”

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私人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廉租住房作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效应, 相应的经济效应比较低。目前各大城市对实物配租家庭收取的月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0.5至2.5元之间。如按月租金1.5元/m2测算, 每年的租金仅为18元/m2, 根据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现状, 普通砖混结构建筑物造价约10 50/m2 (不含土地取得费用) , 不考虑后期管理及维修费用, 投资者要收回成本需要5 0多年, 项目投资回收期过长, 投资效益比较低, 仅仅依靠项目本身收益难以实现投资方的投资回报。因此, 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给私人投资者税收优惠、贷款担保及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 以增加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

4.2 合理的风险分配策略

应用PP P模式是否能够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否合理。政府部门在设计风险分担结构时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吸引力, 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一个项目方案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P P P模式分配风险应注意的问题有:

(1) 由对引发风险的事件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方对某一风险最有控制力意味着他处在最有利的位置, 能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从而保证了控制风险的一方用于控制风险所花费的成本是最小的, 同时由于风险在某一方的控制力之内, 使其有动力为管理风险而努力。

(2) 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这主要针对P P P项目存在的一些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的风险, 如不可抗力风险。对于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的风险, 应遵循承担的风险与所得的回报成正比的原则。

(3) 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该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实施阶段, 项目的某些风险可能会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变化或风险带来的损害比之前估计的要大得多, 出现这种情况时, 不能让某一方单独承担这些接近于无限大的风险, 否则必将影响这些大风险的承担者管理项目的积极性。廉租住房P P P项目合理的风险分配过程如图2所示:

5. 廉租住房项目应用PPP模式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在私人投资者的谈判与合作中, 所遵循的不仅是我国国内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要考虑到国际惯例。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鼓励, 支持P P P模式在我国的应用, 完善我国的投资法律法规, 使其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

(2) 转换政府角色, 建立有效的监管构架。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角色转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同时, 政府必须建立纳入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监管机制。

(3) 加强人才培养。PPP模式操作复杂, 需要懂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在我国P P P模式尚属新生事物, 我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因此要着重加强培养复合型、开拓型人才, 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6. 结束语

廉租住房项目引入P PP模式将有助于改变“廉租住房建设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的资金安排为主”的局面, 推动廉租住房建设市场化进程, 促进我国住房分类供应体系的完善, 使更多公民特别是低收入公民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摘要:针对目前我国廉租住房项目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 本文将PPP模式引入廉租住房项目, 并对其应用渠道、风险分配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以期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关键词:PPP模式,项目融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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