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精选9篇)
1.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篇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夹江食品药品剑盾管理局要求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整改和完善:
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明显处,做到亮证经营。(√)
2、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
3、妥善保存日常卫生监督、监测资料。(√)
4、按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索证,索证资料保存完整,建立食品原材料进货台账。(√)
5、各类卫生标识齐全并张贴完整。(√)
6、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7、从业人员应着整洁工作衣帽上岗。(√)
8、单独设置厨房操作间。(√)
9、厨房内墙壁应贴瓷砖,灶壁瓷砖到顶,其余1.5米以上。(√)
10、设立三个以上洗涤消毒水池,备有消毒药品及消毒柜。(√)
11、厨房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均需安装防蝇、设尘。纱门、纱窗不得有污渍存积。
(√)
12、加工操作台以不锈钢或瓷砖贴面制作,不得使用木制材料。(√)
13、食品存效应分类上架、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通风良好。(√)
14、加工、存贮食品房间的门,下边应双面包60厘米铁皮,地沟应设防鼠设施。(√)
15、垃圾桶、潲水桶应密闭加盖。(√)
16、厕所的门、窗不得与厨房加工间直接相通。(√)
17、冰箱内的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存放。(√)
18、及时做好厨房及前厅卫生,保持墙壁、地面无油污、无积水、无纸屑。(√)
19、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蚊蝇滋生环境。(√)
20、前厅设有供就餐人员洗手的设施。(√)
2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操作。(√)
(打“√”为要求被监督人文山和整改的项目)
以上事项具体要求及方法已告知,请于年月日前完善。
被监督人签收:夹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年月日
夹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篇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 (局)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3.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篇三
【关键词】安全执法;煤矿;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发布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送达程序不规范
送达回执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受送达人,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该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难达目的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送达,都必须符合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没有在规定的七日之内送达。(2)为图省事,不是把直接送达作为首选。(3)送达回执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4)送达回执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二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5)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或虽发布送达公告却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卷中。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篇四
我们是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组人员,期中和的证件号码是和,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予配合。执法检查人员于2014年日在检查时要求你单位认真做好2014年清明节的安全经营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在序号中打“√” 的):
1、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
2、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3、零售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4、无烟花爆竹进货记录和公司防伪标签;
5、烟花爆竹摆放零乱,数量超多;
6、无消防灭火器或失效;
7、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8、烟花爆竹下货架经营;
9、通道堵塞;
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制度牌未上墙;
11、其他。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你单位在月日前整改完毕。对无证经营的当场予以没收,其他事项事后处理。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类型 篇五
按照定义,所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的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特性:一是职权的法定性,二是行使的独立性,三是意思的单方性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强制,三是行政许可,四是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法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县最主要的还是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行政许可、不可以设行政处罚,只可以划分明确安全职责、安排部署工作,要求从严从重打击。
(二)行政强制。紧急情况下撤出人员、责令停止作业、暂扣设备设施、制止非法生产(关门上锁)、执行罚。2006年8月5日,河南南召县白土岗任家窑发生一起小煤矿非法生产的透水事故,死亡8人,追究了县国土局张树俊局长、电业局副书记、纪委书记郭亦文、公安局张耀副局长、安监局杨之亮副局长等14人,县政府5月9日开会组织关闭,国土、电力、公安措施不力,7月20日,县政府派员督查,由于路不好,有关人员没有到矿上检查。
(三)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设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括对行业的准入(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农药、鼠药经营)、人员资质(高危行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测、培训、护品等人员培训)、设备检测(特种护品安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查批准(建设项目三同时、事故调查报告)、应急预案备案。
2、行政许可的受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由企业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和决定;二是由下级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查,由上级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3、行政许可的审查。分两种情形:一是只需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二是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核查只能进行一次,不能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审查。为了推托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将审查分为县、市、省审查,由县进行初审,由市进行复审,由省进行终审决定,这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市、县承担的行政初审、复审不属于行政许可中的审查和委托审查,严格意义上讲只能是对企业取证的辅导、指导。九批层层审查层层负责。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
行政委托:
1、受委托单位具备法定条件;
2、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
3、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
4、一级委托,不能再委托;
5、委托机关承担责任。政府临时交办任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牵头进行专项整治等,其本质是行政委托,而不是授权。
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委托?
1、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乡镇政府已经具有安全生产执法管理职能,只是没有处罚手段。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只要省政府明确授权即可。
3、行政委托必须是双方同意,如果乡镇不同意,如何委托。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编办文件授权。洛阳局“三定”方案将煤矿排除在外。安监局执法大队是政府通过“三定”方案授权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安监所是县局执法大队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执法。
4、申请行政许可的不受理和不上报问题。
市、县在行政许可方面可以干点啥:一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二是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三是应急预案的审查备案;
(四)行政处罚
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安监局有依据的处罚,上次清理时有169项,郑州市细化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重点列了56项。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 一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处罚。主要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国家局令及规范性文件。
对非法生产的处理。十一批非法生产由县里负责打击。二是对人员安全资格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就施工、未经验收就投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设备设施安全条件许可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1、不保证投入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履行职责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功能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为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或者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瞒报事故或者擅离职守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处罚同上。新刑法第六次修正案专门对瞒报事故作出规定,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没有给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安全设备示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是对重大危险源的处罚。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是对生死合同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是对“三合一”和安全出口的处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被封闭堵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是对出租、发包责任的处罚。将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职责或者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是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撤销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关于行政处罚中几个概念:
1、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怎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3号《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2、关于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2006年1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没收可以,没收以后如果处理?一种情况是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要由当事人或者组织销毁;二是产品不存在问题,应当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不能充抵罚款。
3、关于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监管人员四项权利:查资料、了解情况,纠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撤出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查封扣押设备器材。查封扣押设备设施,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可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二是为了保护现场、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必须出具相应的清单,执法文书中缺少专门文书,15日内要作出处理决定:一是符合安全要求的,解除查封扣押;二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三是属于国家淘汰或者明令禁止的,要责令企业自行拆除或者组织拆除。
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精) 篇六
一、执法检查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程序
四、听证程序
五、纠错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二、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法律文书
二、生产安全事故案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内容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执法工作程序,是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执法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基本工作步骤。主要由执法检查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纠错程序组成。按照执法基本程序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是确保依法执法和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提高执法效率,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执法检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记录。
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1.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防范事故的发生。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责令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写明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关标准和责令改正、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等。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按整改期限,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对责令改正的内容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应明确记录未改正的具体内容,并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
(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接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应当做好伤亡事故电话报告记录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二报告和现场勘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并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臵,开展初步调查取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视事故级别和其它具体情况,及时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县政府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及事故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以上的事故应当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省、市安监局,直至国家安监总局,随后报文字报告。
(三立案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四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组成
(1造成人员轻伤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属市级以上企业的,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调查。属市级以下企业
(不包括市级,受县市区政府委托,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局、公安局以及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调查。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参与调查。
(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职责(1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①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②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经投票表决仍不能作出结论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2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其所属单位职责
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
措施,落实批复意见,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②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③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④工会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⑤检察机关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通过事故调查发现和查处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3、调查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
书;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处理
市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市县安监局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之内审查批复。市县安监局按照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五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批表,形成事故案卷,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存档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市政府批复,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报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图纸,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相关物证、人证材料,病史记录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伤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件,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相关经济合同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复印件,事故单位有关代理人员委托书,有关事故责任人处分决定和
检查材料,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报告,案件移送相关材料等。
三、行政处罚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一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询问有关证人或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相关笔录。调查需经以下环节:询问、收集证据、勘验、调查取证、鉴定、撰写调查报告。
(三事前告知
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10000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
(五案件处理报批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报请局领导审批。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留臵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等第三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④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咸阳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2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3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八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天。
(九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四、听证程序(一受理
当事人按规定在收到市县安监局送达的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二通知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组成
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四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五举行听证会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六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领导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五、纠错程序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一执法人员主动发现行政处罚错误
1、执法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罚中存在错误的具体内容;
2、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局务办公会议讨论,确认是否存在错误;
3、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4、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
1、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当事人陈述笔录;
2、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当事人陈述笔录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可能成立的,应当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3、经局务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错误;
4、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5、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经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
1、经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后,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2、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相关人员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发现有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并送达
没有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已改正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 复查,制作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逾期未改正的,制作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陈述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结案归档 结束
3日内报本局备案
二、事故处理工作流程
1、一般事故处理流程 接事故报告,赶赴现场
执法人员(2名以上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县市区政府或安监局代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领导审批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填写《结案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结案归档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报局领导审批
2、较大事故处理流程 接事故报告,赶赴现场,应急处臵
执法人员(2名以上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2小时内报告省局
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报局领导审批
市政府或受政府委托市安监局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填写《结案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结案归档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
查阅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勘察事故现场、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
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当事人放弃听证 3日内报本局备案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笔录 收到缴款回执后,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
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把握执法文书使用的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是对每个执法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比2002版的22种有所增加,共有以下36种,适用于除煤矿安全监察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以外的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1.立案审批表;2.询问通知书;3.询问笔录;4.勘验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0.现场检查记录;11.责令改正指令书;12.整改复查意见书;13.强制措施决定书;14.鉴定委托书;15.行政处罚告知书;16.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7.听证告知书;18.听证会通知书;19.听证笔录;20.听证会报告书;21.案件处理呈批表;22.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2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27.罚款催缴通知书;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30.文书送达回执;31.强制执行申请书;32.结案审批表;33.案件移送审批表;34.案件移送书35.案卷首页;36.卷内目录。
二、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
(4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3.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全称。
4.地址应填写××市(县、区××街(路××号或××市(县、区××乡(镇、办事处××村。5.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破书类别+[年份]第(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
6.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后签名,均填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
7.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违法案。
8.案由应简要填写案件的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如果栏目空格较少,需要简写时可写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例如:×××强令冒险作业。
9.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
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处写上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10.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11.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12.审核意见对于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重大违法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意见,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而生成的各类文书资料。行政处罚案卷主要分为简易程序处罚案卷、一般程序处罚案卷、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卷三种。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法律文书:
(一立(销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
1、立案审批文书
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立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2、销案审批文书
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销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报告等
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询问笔录,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应标注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应有询问人、记录人姓名、表明身份的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确认该修改属实;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应标注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臵、状态、情节、程度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 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抽样取证文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取证的事由;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的依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监管部门印章及年、月、日;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应标注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物品处理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将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鉴定结论
应标注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部门印章、年、月、日及鉴定人员签名。
5、听证文书
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延期听证决定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委托代理书等
(1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名称、地址、印章及年月日。
(2听证通知书
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听证公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4听证笔录
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申请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
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陈述、申辩的内容;听证申请人(代理人签名。(5听证报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要求的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6、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单上签名。
(二审查决定主要法律文书: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1、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载明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
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载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及年月日。
4、责令改正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5、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
(三送达执行主要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执行文件
1、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 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方式:留臵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送达人、收件人员应签名。
2、执行文书
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销单等;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三结案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文书
结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由;案情;执行情况;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二、生产安全事故案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1、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10、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12、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13、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14、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15、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16、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17、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18、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案卷主要内容
一、简易程序处罚案卷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是指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执法中,使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而生成文书资料。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交纳罚款的银行证明等内容。
简易程序处罚档案材料,要按照材料生成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存入《简易处罚程序案卷档案盒》中。二、一般程序处罚案卷
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是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对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所实施的除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和简易程序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
一般程序处罚档案案卷主要包括: 1.案卷首页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通知书 5.询
问笔录6.勘验笔录7.抽样取证凭证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2.现场检查记录13.责令改正指令书14.整改复查意见书15.强制措施决定书16.鉴定委
托书17.行政处罚告知书18.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9.听证告知书20.听证会通知书21.听证笔录22.听证会报告书23.案件处理呈批表2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27.罚款催缴通知书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30.文书送达回执31.强制执行申请书32.结案审批表33.案件移送审批表34.案件移送书3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7.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8.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9.交纳罚款的银行证明。
在案件处理终结后,要按照以上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存入《一般程序处罚档案档案盒》中。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卷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卷,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而形成各类的文书材料。
安全事故案卷主要包括: 1.案卷首页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调查询问笔录 5.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7.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及影象材料 8.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9.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10.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11.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12.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3.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4.案件处理呈批表15.行政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16.行政案件审理报告书17.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18.行政处罚决定书19.送达回执存根20.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2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22.注明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和单位23.结案审批表2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6.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案件处理终结后,要按照以上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存入《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盒》中。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标准
1、案卷名称
案卷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被检查、被处罚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事由,类别(如行政处罚案卷,即为“案”。
2、案卷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
副卷。
3、案卷书写 卷内文书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 份正本。
4、案卷证据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取证时间、地点等内 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 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 内容。
5、案卷装订 卷内文书顺序排列: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 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 的应折叠整齐。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 页在左上角编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 《档 案法》的其他要求。
6、案卷时限 事故档案的保管
期限分为永久、30 年两种。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7.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篇七
上午7点, 记者看见昌平区一所离学校不远的胡同口的早点摊, 早早就开了门。为了图方便, 商户把热气腾腾的蒸锅、油锅一起摆在门外便道上, 三张小方桌也毫不客气地支在便道两侧, 丝毫没有注意到学生们在本就不宽的便道通过时的小心翼翼。胡同里, 一无照商贩也趁着开学卖起了小食品、文具等物品, 电动三轮车加装的铁皮箱, 侧面开了一扇小门, 里面堆满了各种物品。不久, 胡同里来了很多城管执法人员, 看到执法人员过来, 无照商贩立刻驾车离开。记者跟随学生的脚步沿路走向学校, 原本就不宽敞的道路被各个商贩摆出的东西占用了大片面积, 导致道路来往的自行车和电动车辆多次拥堵, 执法人员立刻要求商户纠正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中午吃饭的时间, 学校食堂也开始热闹起来, 食堂每天为学生供应早餐和午饭。可是, 不少学生还是走出校园在校外的小饭馆吃饭, 在学校附近的面馆、快餐店等一系列餐厅, 中午还是可以见到很多的学生消费。记者随机询问了一位学生为什么不在学校食堂而在校外用餐, 卫生方面有顾虑么?她说:“学校人多, 排队久, 外面吃快一点, 还可以用剩余的时间逛逛街, 现在的餐馆卫生条件还可以, 比以前好多了。”
下午4点, 记者赶到了昌平区另外一所中学处, 学生还没有放学, 门口很安静, 没有商贩的痕迹。在学校对面, 一家动漫饰品超市老板告诉记者, 这里以前有小贩来卖东西, 被赶走了, 卖东西的都在较远的地方。记者在拐弯处的巷子里看见, 水果超市的水果用箱子摆放在外面, 不少水果周边还飞舞着苍蝇, 超市门口还聚集了很多人打牌休闲聊天。
8.坚持科学执法 保障生态安全 篇八
府谷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成立于1983年7月15日,前身为府谷县老高川林业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共有20个乡镇,辖区总面积480万亩,林地面积120万亩,总人口21.8万人。建所以来,在省、市森林公安机关,县林业局、公安局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探索新形势下警务改革思路,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稳定、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经济建设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自2000年以来,府谷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共查处各类案件400起,其中罚款912万元,赔款304万元,先后被省公安厅,县公安局、林业局评为执法先进单位。
派出所领导深刻认识到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的命根子。建设现代林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必然要求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多年以来,紧紧围绕“发案少、秩序好、辖区稳定、群众满意”的奋斗目标,始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的基本思路,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三基”建设。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认真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在开展队伍大练兵活动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全所民警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用实际行动有力维护全县经济建设的大局,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了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林区秩序稳定。
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森林公安充分发挥其主要职能和作用的首要责任。根据省、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具体要求,府谷县林业局与派出所在全县开展了以“打团伙、挖窝点、破大案”为重点的破案攻坚战。对全县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集中力量,依法查处。紧紧围绕林业建设和经济建设工作大局,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采石、采矿及盗伐、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2010年府谷县林业派出所共受理各类森林案件68起,结案66起,罚款94.2万元,行政处罚65人次。其中: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33起,结案31起,罚款89.6076万元,行政处罚31人次;采土毁坏林地案件2起,结案2起,罚款1.6924万元,行政处罚4人次;滥伐林木案件1起,结案1起,罚款0.3万元,行政处罚1人;修房毁坏林地案1起,结案1起,罚款0.15万元,行政处罚1人次;整顿木材厂9起,关闭2家,罚款1.2万元,行政处罚9人次;调解民事纠纷3起;查处封山禁牧案件19起,结案19起,罚款1.25万元,行政处罚19人次。
在森林执法办案工作中,他们首先狠抓宣传工作不放松,充分发挥警车的作用,将其作为宣传车经常下乡,并在府店公路、野大公路、府准公路等绿色通道和县上林业重点工程现场巡回宣传。同时,对公路沿线各中小学入校进教室宣讲,加大了宣传力度,不断延伸宣传广度,增加了宣传的实际效果。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使林业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林区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其次是加强防控建设机制,巩固警务协作,有效地抑制了绿色通道和林业重点工程地带案件多发的现象,逐步形成派出所、县级其他单位、乡与村四级联动机制建设。巩固了警民协作关系。通过案件的侦破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大大震慑了违法犯罪人员,有力地保护了绿色通道、林区生态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了良好的林业生产秩序,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森林公安作为生态建设的重要参与者、生态安全的首要保护者和生态文明的创造者,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高森林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是完成自身使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该所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深入贯彻“五条禁令”,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坚定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在县林业局的领导下,成立了作风整顿组织机构,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总结了心得体会。深刻学习了十七大精神及“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要求。
坚持科学执法,保障生态安全。为了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患于未然,针对去年夏季以来林内杂草生长茂盛,进入冬季以后全县降雨量特别少,干燥的草木极易引发火灾的现状,派出所充分利用下乡巡查时间,对乡政府驻村干部、村长、村支书和村主任等宣传防火知识,做到了“见人就讲防火,见烟就查,见火就罚”的管理模式。同时,印制了森林防火宣传资料和固定宣传标语,不断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另外,派出所和林业局防火办、林场、杜松站共同研究,制订了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及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他们将警钟长鸣,毫不松懈,使林木安全度过防火期。同时,严厉整顿了木材市场,规范木材来源,减少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确保了府谷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
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深入贯彻“五条禁令”,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森林公安作为生态建设的重要参与者、生态安全的首要保护者和生态文明的积极创造者,新的时期、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森林公安队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断提高森林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是完成自身使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1、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坚定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宗旨。该所继续坚持贯彻学习教育制度,紧抓学习不放松,不断加大了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力度。按照每周集中学习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民警自学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的标准,狠抓政治、法律和业务学习。民警都认真作了学习笔记,有的民警还写出了学习体会。除了“基础管理”工作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外,派出所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公安民警新时期形势、政策教育等作为主要学习内容,同时积极利用网络认真学习上级领导的一些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民警进一步坚定树立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做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要求。同时,各民警都坚持边学边改,边学边
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篇九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32号)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强力推进依法治安,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岳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綦新桂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工会主席黄广亮担任,成员由商务事业促进股、经信供销管理股、粮食行业管理股、科技发展股、综合执法大队、市场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王金明担任,负责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日常事务的处理。
三、检查主体
对全区范围内的三个加油站、四个超市、316家宾馆客栈、8家规上企业、600家餐饮监管、35家粮油供应进行重点执法检查。
(一)共性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等级等制度及相应台账记录。
3、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履行职责记录情况。
4、企业依法履行职业卫生职责情况。有关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害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业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检查企业学习落实《规定》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
对加油站的检查: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新建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对宾馆、客栈、餐饮的检查:
1、宾馆客栈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是否齐全、执行是否到位,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经营活动(包括餐厅洗碗间的消毒记录,洗衣房的工作记录,门房的出入登记,锅炉等)。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各种应急预案的演练。进一步强化宾馆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岗位安全意识及安全责任意识。
3、对餐厅的食品卫生安全和餐具的消毒卫生安全及厨房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宾馆楼层的服务操作安全,洗衣房的设备操作安全;锅炉房当值人员的操作安全和门卫的日常安保工作等,部门负责人做好每日的自检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安全专员要随时做好记录。
4、对宾馆、餐厅和后勤的消防器材使用期限及摆放位置要做细致的排查。
5、对餐厅、宾馆主楼、宾馆门房及后院办公区域的房屋设施设备及门窗安全认真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严格执行经由南岳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的实施执法计划,增强执法计划指导监管执法的刚性;坚持权责法定原则,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安全生产监管制法人在执法行政检查计划时,发现本部门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和其他法律措施,并运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及时正确下达法律文书。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按“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要及时送交当事人,并在南岳区党政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对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查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复查;对复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三)铁腕查办重要典型案件,发挥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治国重器,安全监管人员要自觉地学法、信法、崇法和正确执法,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处理措施严格执法到位。对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要典型案件,哟啊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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