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2025-02-04

学生保险管理制度(10篇)

1.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篇一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相继出现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现象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也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进的一步完善。但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根据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这无疑是一项充满人文关怀的政策优惠,这也显示出中国政府把大学生真正纳入劳动者之列,把大学生就业真正纳入了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宏观调控中,它使目前正在推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高校扩招和人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学生的就业压力空前增大,失业现象十分严重。《通知》首次提出,各地应将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学生纳入“低保”范围,正是希望给大学生暂时安定生活,以更好地面对未来。由此可见,目前要缓和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失业问题及由此所带来的社会隐患,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1.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困境

1.1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现象普遍

据国家教委统计,伴随着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招,从2003年以来,中国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338万,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413万,比上年增加75万,毕业总数为2001年的3倍多,是扩招后的第三个毕业高峰年。据估计,今年市场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为150万。另外,中央政府鼓励大学毕业生参与西部开发,到农村去任职,担任农村教师,到社区去任职,还有动员大学毕业生当警察、当武警、出任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参军,一共提供这样的工作位置有75万个。如此算来,今年还有200多万大学毕业生将面临失业。这样更是加剧了我国原本就十分严峻的待业和失业形势。从下面这条消息中则可以看出,今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严峻程度:2006年7月17日,浙江电视台报导,湖州市招收浙北高速公路收费员,名额一百四十七名,报名的有一千六百人,其中七百二十人是大学毕业生。高速公路收费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工作,只要高中水平就可以胜任,加上工资不高,每个月不到一千元,加上各种补贴、奖金,一年的全部收入约二万元,此外高速公路收费站都在城区之外,工作又是三班倒。然而却出现五个大学毕业生抢一个高中生饭碗的现象。

1.2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虽然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中将大学生纳入“低保”,但是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再加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

有求职要求的。”按此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体制只有把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之享受到失业保险。

1.3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

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而且很没面子的申请程序,会使大多数自尊心很强的大学生不去领“低保”。再说领取低保就等于告诉人家自己失业、无能,所以大学生“死撑”也不会去领。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已经建立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同时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也将更大程度的落到实处。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已经建立起来,我们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不仅带来了效率,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比如现在每个劳动者都有失业的风险,大学生也不例外。因此,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所有的劳动者在内,这样有利于贯彻社会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实写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

2.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

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包括劳动保障部在内的多个国家部委都曾出台过“有关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从2004年开始发布的“允许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特别困难的大学生还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政策,今年国家又出台了把贫困大学生纳入„低保‟范围的政策,国家这一系列的政策的出台,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

2.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失业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当一个群体的失业率超过一个阀值时,社会的失稳将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状况看,旧的就业岗位被摧毁的速度远远超过新的就业岗位被创造的速度,虽然我国经济一直保持7%以上的高速增长,但新增的就业岗位与在岗人员自然更替所提供的就业岗位与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所需要的岗位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大学生失业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暂时存在,很可能将长期存在。而高知识人群的就业危机,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到人们投资教育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很明显,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2.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有助于最终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另外,根据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68号文件《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失业保险对象为: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得不到适当工作,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大学生应该也是包括在其中的。可见将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纳入社会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是顺应国际趋势的。

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笔者了解到的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基本思路大致是: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由学生个人、学校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专业银行拿出一部分启动资金,参照助学贷款的方式进行;学校缴纳的部分可以由校办企业或是其他营利性机构支出;而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发行的国债中提取部分基金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中。并对失业大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统帐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另外,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构成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来源。笔者认为这种思路还有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3.1失业保险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并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本意相悖的。另外,还有一群自愿性失业者,这些失业者并非没有工作机会,只是他们在搜寻自己期望中满意的工作岗位,此时提供失业保险给他们不是很合理,并且这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救济的失业毕业生来说也不公平。

3.2从目前大学生返还助学贷款的情况来看,大学生的诚信还存在问题。我国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还不是很成熟,这与大学生由于诚信问题造成还贷不及时、拖欠等诸多问题有一定的联系。因而借鉴助学贷款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很有可能将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带到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来,这样不仅不利于基金的汇拢和运转,更影响失业大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4.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4.1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这样才能有效的约束保险基金的承担方,防止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基金的汇拢和运转。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保障失业者的权利,又要要求失业者履行义务。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贷款的返还以及是否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督促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4.2建立网络化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生失业者身份的确定和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立网络化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利用身份证拥有的特殊证件号码,建立全国联网的大学毕业生信息网,信息网内包括了大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校内的缴费情况等,当失业的毕业生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以后,劳动部门就可以在网上查询到该人员相关内容,可以根据此信息联合街道办、居委员会一起对失业毕业生的失业原因及现实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失业者也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不是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就业或导致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从而确定是否应该给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另外,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与监控,提高基金的调剂程度,严防基金的冒领和浪费,使其真正起到保证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作用。因此,当失业毕业生再就业以后,相关部门也应该有记录,防止失业后再就业的毕业生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也有利于对还贷的跟踪,加大对失业毕业生的还贷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失业毕业生再就业以后,没有及时、按时的返还贷款,那么将会直接影响该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在这方面用人单位应该起到积极的督促作用。

4.3加大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在确保失业毕业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该把促进其再就业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这才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本意。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尽快再就业。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领取保险金期间必须每周或每隔一周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方面提供的工作情况和被拒绝的情况;领取保险金期间还必须按照当地失业保险申领办公室预先约定的时间去报告或面试,否则,将被取消领取保险金的资格。还有保险金的给付期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和差别。目前各国失业保险支付期多在90天到1年之间。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调整给付期限,也是为了在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激励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

总之,在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现象普遍的今天,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才能有助于准确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毛健.失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程绍萍.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对策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2月.卢红梅,马杰.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教育科学探究,2005年4月.“大学生就业首选企业调查”揭晓.人才市场报,2005-4.曾艳.毕业,失业?——大学生失业现象探析[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9月第21卷第3期.王晓曦.试论农民参加失业保险与加快城镇化建设

[J].经融经济,2005年.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年1月.[8]就业关注:刍议大学生失业问题及其治理.《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6年8月.梁平:(1954—)男,重庆人,原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及公共政策。

崔永鸿:(1978—)女,重庆人,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刍议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梁平崔永鸿

2.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篇二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个人和国家公共事业共同筹资的项目, 它不同于商业保险和公费医疗。它主要是指由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遇到法定的需要帮助的情形时, 即可用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有关精神,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自愿原则,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按自愿原则, 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湖北省根据国家的要求制定了相关规定:为方便各地大学生参保, 简化参保缴费办法, 将湖北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费部分) 纳入学校代收费管理。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 由各高校负责组织代收代缴参保学生医保费。医保费按年收取, 每年在秋季入学时, 高校按照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对参保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核定, 并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十堰市在具体实施此项制度时依据湖北省规定为指南, 结合十堰市市情做出相关实施措施。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集的资金, 纳入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统一运作, 单独核算。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 在开学一个月内集体组织本校学生进行参保、登记, 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办理医疗保险证卡, 向地方税务机关缴费等参保事宜。大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二、调查问卷分析

(一) 调查问卷的对象及方法。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 回收问卷447份, 其中有效问卷447份。调查问卷的发放涉及到十堰市四所高校, 分别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医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郧阳师范专科学校, 其中各年级人数构成情况为:大一年级74人, 占16.56%;大二年级150人, 占33.56%;大三年级175人, 占39.15%;大四年级48人, 占10.73%。调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

(二) 调查问卷的结果及分析

1、大学生每学期在医疗方面的消费额。

每学期花销达到40元的有44人, 占总人数的9.84%;40~100元的有169人, 占37.81%;100~300元的有153人, 占34.23%;300元以上的有81人, 占18.12%。

2、大学生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了解程度。

有44%的同学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只是停留在略有了解的阶段, 有45%的人只是听说过, 更有10%的同学是完全不知道。

3、大学生认为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69.57%的同学认为有必要参加保险, 仅有7.60%的同学认为不必要。保险市场是复杂的, 根据节约决策成本理论, 并基于大学生健康状况基本相同的情况, 由政府统一制定出合适的保险计划就会节省相当大的一笔决策成本。

4、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因。

66.83%的同学是因为学校响应政府的号召统一购买, 13.31%是因为参保费用低而购买的, 17.09%是因为家庭的原因。在校生家长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得比较长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预防风险的投资。只有2.77%的同学看到其他同学购买自己也就随大流购买了。

5、大学生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因。

对于那些没有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同学, 已经参加其他保险是造成他们不购买的最大原因达到33%;而有11%的同学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复杂, 所以不愿购买。

6、大学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了解程度。

仅有126名同学对保险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非常了解, 有147名同学只是听说过, 还有43人表示完全不知道。

7、大学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

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比较满意的仅有66人, 一般满意的有149人, 发生时才会想到有163人, 不满意的有70人。

8、大学生对改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其中, 位居首位的建议是加大宣传, 占30%, 其次是简化流程占23%, 再次是提高重视度, 占18%, 拓宽保险范围和完善制度则分别占到17%和12%。

(三) 调研结论。根据上述调查问卷, 得出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现状及问题结论有以下六点:

第一, 大学生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普遍性, 但是在试行阶段该项制度的渗透力不尽如人意。通过十堰市四所高校大学生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来看, 也反映出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确保渗透力。

第二, 大学生对该项制度的参与率较高, 被调查的447名大学生参与率高达89%, 这说明大学生对于为自己的健康投保比较重视。

第三, 大学生积极参加该项制度的原因多样化。从大学生个体来说是为了保证自身的身体健康, 从社会角度来说则是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生的关怀, 为此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努力转变工作方式, 将大学生参保由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

第四, 该项制度初步实行中存在较多问题。最突出问题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和医疗报销手续繁琐。这两项原因成为大学生不购买或者是不信任该项保险的致命原因。

第五, 该项制度的优惠力度不够彻底。该制度在制定时虽提及分层补助, 对特殊人群予以优待,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却未深入开展, 更重要的是政府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 信息不能有效畅通。

第六, 各种保险制度相互交织, 形成较为混乱的报销局面。在调查中发现有个别大学生可能会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农村信用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各种保险, 或参保其中的一两项, 一旦出险需要报销时, 各种报销手续交杂, 这种行为看似为自己增加了更多保障, 但是在后期的报销中增加了麻烦。

三、提升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的对策

(一) 重视制度融通,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做好各类医保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都是按各自的人群为覆盖对象, 但制度和政策之间需要必要的融合和衔接, 避免运行中出现“空档”和“交叉”, 防止制度间的交叉带来的损失。合理的公共财政安排, 适当的财政投入, 不仅反映出各级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度, 也决定了制度的生命力和吸引力。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加上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医疗费用的增长成为必然。因此, 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投入, 建立与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群众需求相配套、与个人缴费相挂钩的财政投入机制刻不容缓。

(二) 加大宣传力度, 简化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 组织开展相对集中的大型政策宣传解读活动, 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大屏幕等形式, 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扶持政策、保障水平等相关内容, 让广大学生充分了解中央政策, 知晓参保好处。由于医疗保险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层次的复杂系统, 这就需要大学生了解门诊、住院 (本地、外地) 等多种类型的报销程序, 其运作需要产生大量信息, 只有做到简化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才能使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 实现科学管理。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 使用流程图标注报销全过程, 专人引导提示如何办理等方式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三) 强化管理, 完善医疗保险给付机制。

为了强化管理, 各职能部门需要做到“五个强化”, 即:强化思想, 强化宣传, 强化责任, 强化督办, 强化奖惩。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全面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保证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质量。在业务经办的各个环节, 为参保者着想, 提供简捷、方便、高效的服务。政府应适当提高城镇医疗保障基金给付水平, 扩大医保报销比例和范围, 将一些在门诊就医的大病纳入保险范畴, 降低各医疗机构的住院门槛费用。对于家庭确实贫困者, 除了在费用上减少或者免除, 也可与医疗救助部门协作给予更多的物质帮助。

四、结束语

通过对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医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郧阳师范专科学校收回的447份有效调查问卷的相关分析论证, 以及在查阅资料相关信息探索中, 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以及该制度的发展空间。由于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执行力弱、宣传力度低等问题, 该项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加强。这需要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医保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强化管理, 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进而提高大学生参保意识, 达到完善制度的目的。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问卷调查法, 针对大学生加入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对十堰市四所高校调查问卷结果分析论证, 总结出大学生在加入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相关改进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黄丽媛.我国现行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J].学术论丛, 2009.2.

[2]刘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学探析[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1.

3.警察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探析 篇三

关键词:社会主义优越性;医疗保险现状;警察大学生;未来发展

21世纪什么最重要?我认为应是身体素质的提高。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逐渐迈向全面小康社会,在物质生活满足的前提下,更多的人追求的便是高品质的生活,这也是适应时代进步这个大环境的必然。生活条件的提升是身体素质增强的保障,一个好的身体才会与这个社会相得益彰。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提出到现在人民从医疗保险的政策中享受到的切实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渐渐走向正轨。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把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内,更是体现了国家对知识青年的爱护与培养。

警察大学生作为新世纪的新青年,肩负着富国强兵的重要使命,是未来中国发展的主力军。而警察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更是一切活动的根本。国家动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是为了呵护我们的成长,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切实履行国家的政策,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发展现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发展并不长久,在2010年之前我国对大学生实行的政策是由各学校负责医疗保险事项,一般是由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往往会造成学校的压力过大。2007年起开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试点,直到2010年我国才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部分费用国家政府补贴。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则开始于2011年。直到今年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经历了五年的发展,在这短暂的五年中,制度不断的调整,政策不断的更新,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大学生享受到最完善的医疗体系。

因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所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尽相同,以保定为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做出了很大的调整:①城镇居民统筹区域内住院报销比例为,超过起付金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80%保持不变,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5%调整为70%,三级医院由原来的55%调整为60%。②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大学生由原来的6万调整为8万。上述待遇的调整体现了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进步,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也随之增加,大学生的健康水平也就有了更高的保障。

同时,统筹区域内城镇居民参保后,不需选择协议普通门诊医疗机构,可以在参保地所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这也大大的方便了大学生就医问题,扩大了就醫的范围,提高了效率。其次,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由原来的属于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中的甲类项目调整为医疗保险目录内的甲、乙类项目,这样便减轻了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最后,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金由大学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以上这些调整减少了大学生的费用,提高了补助的比例,使每个大学生都能看得起病,为大学生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这都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赋予的。也正是因为国家的强大,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才有越来越多的人在满足温饱的情况下,注重身体素质的提升,更注重提升生活的品质。同时也是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体现。

以上的内容体现的是所有大学生都能享受到的待遇,但警察大学生这样特殊的群体,在日常生活中时时面临高强度的训练,随时会发生意外事故,有数据显示警察类院校的意外事故发生比例明显超过普通院校,这点不得不提起我们对警察大学生的格外重视。虽然现如今我国还没有对警察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特殊照顾,但是我们希望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来发展的道路上能更加关注一些特殊群体的补偿标准,扩大生病种类的报销范围,医疗保险制度能越来越完善。

二、目前在校警察大学生享有的医疗保险政策及对医疗保险应有的态度

如今一般的警察大学生在入学后便由学校安排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本人所在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例,从学生入学开始就由校医院的专业医生来普及基本医疗保险知识,从2011年到2014年每人每年缴纳40元的医疗保险费用,其中20元是基本医疗费用,另外的20元是得大病的费用,当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需缴纳20元的费用,但从2015年开始,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是不需要再缴费的,这也是国家对条件困难的学生额外的补助方法。国家对大学生特殊的照顾,主要是因为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收入低,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于家庭,介于这种情形,国家给了大学生非常大的优惠政策,比社会其他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少很多,为的就是能减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使大学生的发展更加的健康无后顾之忧。同时我校还有一项优惠政策,那就是为新生办理医保卡需要次年的一月一日生效,在开学到次年的一月一号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大病或意外事件需要住院的,医保卡虽然没有开通,但住院费用是给予补偿的,这表明我们交了四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却享受了四年半的医疗保险。这是学校为学生的身体健康而做的努力。

另一方面,我校学校对于参保的学生一开始遵循自愿的原则,但大多数学生对医疗保险了解程度低,参保率低,所以从前年开始,学校规定是必须参保的,这不仅仅是从学校角度出发,更是为了每一个学生和每一个家庭。在大学这个阶段,人生正值青春,相较其他阶段的人群,与外界的环境隔离,自身抵抗力顽强,发病率低。同时身为警察大学生时时面临较高系数的训练,身体健康面临威胁,所以生病一般是大病或意外事件,这类病情也只是存在少部分学生身上,但往往这些学生的家庭会因为治病的费用过重而无力承受。而我们大部分的学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好,小病忍忍就会好,大病发病机率小就永远也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自信满满,可一旦发生,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每一次收取保险费用时大家都存在反感情绪,是因为交了保险费看小病也用不上,报销手续也很复杂就懒得报,感觉自己的钱都打了水漂,所以干脆不报,存在这种心理的同学大约占80%,甚至更多。

我们的国家推出非常好的政策来为我们的平安买单,而我们只需付出小小的报酬就能得到巨大的优惠,却只有极少数的人能够接受。举个例子来讲:当一名生命垂危的病人急需三十万元的钱来治病的时候,大家都愿意伸出爱心之手为一个陌生人捐款,并且出手都很大方,认为自己有一颗善良的心。对一个陌生人尚且如此,那对待自己和同样身为学生的别人又如何呢?我们每一次上交的医疗保险费用都到了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又把钱按比例分别补贴给生病后去报销的同学,在校医务室,我们吃得药,住的病房,化验的清单等都比外面的医院便宜,我们每一个同学生大病,费用都是政府的补贴和还有一些健康同学上缴的医保费用所补偿的。也许我们自己很健康,一年当中连自己交的费用都用不完,可我们的每一分钱都用到生病的同学身上,我们也是在用另外一种方式来献一份爱心。为什么大多同学对捐钱都能接受,可通过交保险费用这种方式帮助别人又反感呢?我们不能保证自己永远健康,所以当有一天,不幸降临到自己身上,请深信,你不是一个人在努力,还有许许多多的同学一起帮助你渡过难关。为了自己也为了更多同学的健康,请端正自己的观念,改变对医疗保险的偏见,只有这样,我们的未來才会更加美好。互助共济是每一个有责任的大学生都应学会的道理,未来需要我们彼此相互扶持,共同前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带给我们诸多的好处,这不仅能帮助我们的家庭、学校甚至国家减轻负担,更是我们身体健康水平判断的衡量标准。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努力提高我们的国民身体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全民参保的重要体现。在未来的日子里,学生与学生之间,家庭与学生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社会与学生之间将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网,各者之间都是医疗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认清主体,相互帮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提高医疗保险意识,发挥中国的传统美德,同舟共济,共同发展。而警察大学生更要重视对自己身体的保护,毕竟每一个警校预备成员的培养都是耗费国家的心力,我们要为自己、社会和国家负责,贡献自己的力量,早日共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

三、未来为提高警察大学生身体健康水平而努力的方向

目前,警察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认识程度不高,报销手续不清晰,导致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贯彻落实到实处,这便要求有医疗保险知识的人去引领警察大学生,让每一个警察大学生都能了解医保,清楚医保,最后能够使用医保,这也是我们努力的最终目的。同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年年更新,信息内容更新换代快速,如何能更好的把握最新动态,就需要机构设立专门的网页或平台来加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并对于新的政策变动有专人进行指导和解答。

警察大学生自身也更应该加强锻炼,提高健康水平,最好学校能组织学生一年做一次体检,来预防疾病和及早发现疾病。警校学生都是群居生活,每个人都应爱护卫生,防止流行性疾病的发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也是为了提高每一个大学生的身体素质,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靠政策的强制是不能完全实现全民健康的目标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个人都要努力去做,要靠道德去约束自己,通过社会和家庭的培养,拥有健康身体的意识,才能最终实现身体健康水平的提升。

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每一位大学生的健康水平,但是在大学生群体中也是有区别的,毕竟每所学校的性质不同导致了在平时教学中的差异,所以未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能更加层次化,重视警察类院校的发展,给予警察类院校特殊的照顾。本文的调查研究目的是希望提高警察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及到每一个大学生的身上,让每一个大学生都切实感受到医疗保险的好处,也为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基石。

4.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篇四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 加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四)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五)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六)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九)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释 义

5.学生保险理赔提示 篇五

1.医疗补充原则:因湄潭为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试点城市,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必须先行在社保局或新农合进行报销后,方可到我司进行补充报销。第三方侵权的必须由第三方先行赔付。

2.就诊医院:就医限在遵义地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被保险人就诊医院必须是遵义地区以内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各镇医院、社区医院、私立医院、私立诊疗所均不在报销范围内;但针对湄潭县统保的学生就诊医院可放宽至各乡镇卫生院,报销限额不超过500.00元。我司认可医院:湄潭县人民医院、湄潭县中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院、三四一七医院、遵义市人民医院、遵义市妇幼保健院、遵义市骨科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遵义地区内各县、市人民医院。特殊情况处理: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需要就近在非认可医院治疗的,我司仅承担首诊当天的合理医疗费用。

3.转院、异地就医:若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遵义地区以内医院无力救治的,需要转往遵义地区以外的同级或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经当地就诊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后,在转往异地医院48小时前向我司提供书面申请,我司将视情况在不超过24小时内作出审核。未经我司同意的异地就医不可向我司提出理赔申请。

4.实时报案: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我司报案,遵义机构报案电话 0852-8828578,全时报案电话 95511.若因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报案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由此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额外支出的费用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承担。

5.未尽事宜:请参照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本保险凭证或电话咨询我司理赔部。咨询电话 0852-8828578.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中心支公司

2013年9月1日

理赔须知

1,保险凭证:申请理赔时请出示我司当年有效保险凭证;2,学校证明:该证明需简述保险事故的原因及经过,学生概况。3,关系证明:被保险人与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我司收取户口本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若户口与监护人不在一起时,请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4,意外事故的证明:若涉及车祸,请出具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赔偿裁决书;若涉及刑事案件的请出具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的事故证明;其他情况则出具事故处理单位证明。5,医疗诊治资料: 住院:需提供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病历。意外门诊:需提供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发票。以上资料均需原件。若已经报过社保或新农合手工报销的,则提供医疗诊治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报销单位公章)和社保局或新农合原始报销结算清单。

6、给付转账存折:提供被保险人监护人存折或卡(复印件),要求存折或卡的名字与关系证明中的监护人是同一人,要求载明有账号、开户网点、户名的活期储蓄且为结算账户的存折或卡。

7、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身故,需要提供事故处理单位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复印件),若为土葬或水葬需提供当地村委会的证明。

8、委托书:被保险人身故的,其保险金法定受益人为父母双方,在申请理赔时可由其中一方出具委托书,同意将保险金转入另一方账户。

9、交案地址:贵州省湄潭

县湄江镇塔坪枫香湾大桥桥头平安产险湄潭县支公司

10、湄潭地区理赔服务电话:0852-4255558

理赔服务提示

6.保险管理制度 篇六

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组织人事部设专职社会保险管理人员。

第六条 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

每年年初,组织人事部申请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各项保险费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各项保险登记证的申报、验证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一)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依据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于每月3日前携工资表到组织人事部核定。

(二)由集团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依据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于每月30日前到组织人事部核算各项保险缴费额(含企业、个人缴纳两部分),并于次月8日前将所有保险费交至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并将凭证复印件返至组织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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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核算单位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集团公司停止代理社会保险业务。

(四)组织人事部于每月10日前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纳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第八条 社会保险的转保、停保

(一)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新进入集团公司的人员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无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集团公司不予接收。

(三)组织人事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新进入人员的续保手续。

(四)员工死亡,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保险费返还手续。第九条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一)每年年初,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上账工作。

(二)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第十条 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遇到问题,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章 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强制性的法规。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企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二)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每年年底核算一次,所核定的共9页 第2页

缴费额从下年度一月份执行。

(三)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按起薪之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集团公司发工资的请长病假离岗休养人员、借入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和下岗由集团公司发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集团公司与员工个人共同缴纳;集团公司不发工资者,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组织人事部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第十五条 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第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项税费后,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与员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挂钩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员工个人所有,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员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可由员工一次或分次领取;员工跨地区调动,随本人转移;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失业保险

第十七条 为保障员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员工失业保险。

第十八条 员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企业以全部员工工资总额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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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员工档案转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集团公司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延期登记,不予补发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障员工疾病医疗,集团公司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年度,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按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员工患病按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就医并办理费用分担事宜。

第六章 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是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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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 员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十条 部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向安全质量环保部提出工伤报告,集团公司在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报工伤报告,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安全质量环保部在收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组织有关部门或配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15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员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向安全质量环保部和组织人事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在抢救和住院治疗期间,如伤残或患职业病员工生活不能自理,可由员工家属与员工所在单位协商妥善解决。

员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转职工医院以外的医院或转外地医院治疗,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的确定由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普通床位)、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报销时需附带工伤(职业病)认定证明、就诊经治医师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复印件)、双处方、费用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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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员工治疗终结后,如相关部位伤、病复发,需继续治疗,须经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意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工伤报销。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和护理等级。

伤残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每年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确定残废等级变更。集团公司伤残员工的伤残等级由安全质量环保部报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第三十五条 评残标准分为一级至十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员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一次性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组织人事部根据伤残员工本人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集团公司同意,可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离岗休养,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四)项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员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集团公司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项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工死亡,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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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和组织人事部按各自职责负责工伤保险的分工管理。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工伤(职业病)认定、工伤医疗期确定、评残报批、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确认。

组织人事部负责工伤待遇确定、协调政府社会保险部门兑现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费审核、工伤员工安置。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办理聘用手续前,组织人事部应当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进入集团公司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第七章 生育保险

第四十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女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集团公司建立生育保险。

第四十二条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计划内流产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女员工生育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凭生育女员工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和生育者个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及有关诊断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八章 丧葬补助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五条 员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具体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员工生父(包括本企业员工,下同)、生母、子女死亡,可向企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员工从小(十六周岁以前)离开生父、母,由养父、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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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抚养长大,其养父、母、抚养人死亡,可予支付丧葬补助费,但其生父、母死亡,不再支付丧葬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丧葬补助费标准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死者年龄在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死者年龄不满一周岁者,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然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起交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办理有关事宜。

证明材料包括:医院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管理机关证明、乡政府证明、街道办事处证明,上述证明有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十九条 家庭成员中同时有两人以上为集团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死亡,只能有一名员工可领取丧葬补助费。

第九章 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五十条 公司应为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获得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认真做好企业责任保险工作,对到期的企业责任保险必须按时办理转换手续,并建立保险记录台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有关劳动法规相抵触,按相关劳动法规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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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起草 起草人: 审核人:郝尔庆

审批人:张玉国

7.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篇七

1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5 市比较分析

1.1参保范围5市的参保范围均是在国办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框架下制定的, 主要对象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包括民办高校) 、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但5市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解释有所区别, 其中西安市、南京市、武汉市明确规定包含独立学院[3,4,5], 西安市、南京市将成人院校也纳入其中[3,4]; 武汉市则规定大学生居保对象不包括成人高校和自学助考等学生, 但符合条件者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5]。

1.2筹资机制城居医保的筹资中, 政府补助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针对大学生居民医保, 截止2013年, 广州市政府每人补助320元, 西安市政府每人补助300元, 长春市、南京市、武汉市政府均每人补助280元。个人缴费分别为120元 ( 广州) 、100元 ( 南京) 、35元 ( 长春) 、20元 ( 武汉) 和20元 ( 西安) 。人均筹资水平自东向西逐渐递减, 主要源于各地发展水平存在差异[6]。另外, 5市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均低于成人居民医保, 这主要考虑不同年龄和群体在健康风险和医疗需求上的差异, 有利于缓解逆向选择问题。

对于缴纳方式, 长春市规定可以逐年缴纳或一次性缴纳[7]; 其余4市均未规定是否可以一次性缴纳。但随着参保人群的不断扩大, 经办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8], 分年度缴费的方式加大了学校和人保局的工作量。

1.3保障范围

1.3.1住院城居医保在试点之初的重点是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9], 体现出居保互助共济的精神, 因此住院保障亦是大学生居保重点保障对象之一。对于住院费用的报销制度设计, 除长春市外, 其余4市均针对不同医疗机构等级设计不同报销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越高, 报销起付线越高, 且报销比例自东向西逐渐递减。这种方式对引导患者在基层医院就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3.2门诊大病和慢性病治疗门诊大病是大病统筹的另一个关键部分, 也为城居医保门诊保障的组成部分。5市的门诊大病和慢性病保障方式有所区别, 其中除南京市外, 其余4市均将慢性病保障纳入大学生居保范围内。对于门诊大病的种类数也有差异, 武汉市大学生门诊大病 ( 慢性) 疾病保障项目与职工医保保障项目相同, 并根据不同的病种设定不同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补偿比例, 且大学生居保补偿比例高于一般居保[10]。在保障方式上, 南京市、西安市、广州市的大病保障, 均不设起付线, 直接按照比例报销; 长春市大病保障设定100元的起付线, 并且每年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等级高的医院报销比例略低。

1.3.3普通门诊和门诊治疗意外伤害从目前国际医疗保障发展趋势来看, 只保大病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不合时宜的[11], 加强小病治疗和预防可以降低大病发病的概率, 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且对于身体素质普遍良好的大学生而言, 能否做好日常门诊医疗是大学生更为关心的内容。

对于日常门诊, 除长春市居保门诊统筹尚未纳入大学生群体外[12], 其余4市均建立了大学生门诊统筹制度, 其中南京市、西安市、武汉市采用门诊包干的方式, 分别将大学生医保基金中的每年60, 50, 20元/人作为门诊统筹资金拨付到高校包干使用。南京市规定此项金额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 并由高校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管理方法[13]; 西安市和武汉市均规定了大学生门诊基金支付比例, 另外西安市还设定了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二次补助制度。相比来说, 广州市的门诊统筹政策更加灵活, 其规定学生可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以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 且就诊时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均高于普通居民。也可以是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保障模式, 高校选择这种方式后, 医保基金按照每人60元/年拨付给学校包干使用。此种做法赋予高校一定的选择权, 提高了大学生群体的就医自由度。

对于门诊治疗的意外伤害, 西安市、长春市规定了门诊治疗类型、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南京市将门诊治疗意外伤害保障放在高校经费中包干使用, 由各高校制定政策。大学生群体在参加体育项目等活动中, 难免会受到擦伤, 甚至骨折等意外情况。因此, 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的保障, 应成为大学生医保的一个特色项目。

1.3.4生育保障生育保障可以对在读期间生育的女大学生, 特别是女研究生进行生育补偿, 以保障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身体健康。从5市的政策来看, 西安、武汉和长春均设定最高补贴限额, 南京市则按照住院标准补偿。南京、武汉和广州均设定产前检查保障项目, 其余2市则未涉及。大学生生育保障是大学生居保的一个突破, 虽然惠及到的群体较少, 但是其体现出保障人权和保障适龄女学生群体生育权的社会进步。

1.4续保管理由于大学生居保大多采用分学年收费的方式, 因此涉及到续保管理政策的设计。南京市对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设定了6个月等待期。广州市则规定当年11月30日 ( 规定缴费截止日期) 前参保缴费的学生, 从当年9月1日起追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4]。笔者认为, 南京市设定6个月的等待期的规定, 对于风险意识较强的大学生而言具有一定的威慑性, 但对于一些风险意识薄弱的大学生, 在逾期缴费或中断缴费后会放弃参保。

1.5与其他医保制度的衔接大学生群体属于流动人口, 稳定的大学生居保衔接制度是医保整合的重要部分, 也是实践意义重大的环节。南京市规定在大学生毕业后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 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仍愿参保的, 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保。西安市规定新生在入学初若参加了新农合或原籍居保, 且在保障期内, 可选择享受完当地医保待遇后, 自付部分再按照大学生医保进行报销, 也可直接采用大学生医保进行报销。但对于入学前已经参加了当地居保的学生来说, 缴费年限是否继续计算5市均未规定, 这使得在医保衔接过程中会产生多数健康学生退保的风险。

1.6参保年限挂钩机制及最高支付限额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 设定参保年限与保障待遇挂钩的机制, 能够发挥经济激励功能, 并争取到稳定的参保源。南京市将参保年限与最高支付限额挂钩, 规定在基金基础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上, 每连续参保1 a,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 并且设定封顶限额。广州市规定连续参保2 a及以上的大学生, 医保基金住院支付比例增加5百分点。

5市大学生居保政策均规定了最高支付限额, 且由于各个城市筹资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高支付限额也存在差异。5市最高支付限额确定方法不同, 广州市和西安市规定其为本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6倍; 武汉市规定其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南京市则根据参保年限确定最高支付限额; 长春市在基础支付限额上, 又针对40种大病设立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规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可以启动大病基金, 再次进行补偿[15]。

2 对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2.1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加大补偿力度加强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 均衡医疗卫生资源, 有效引导大学生到基层机构就医; 降低报销起付线范围, 提高报销比例, 设计更为精细化的报销制度, 降低大学生灾难性的医疗费用。如武汉市、南京市规定, 参保大学生在1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时, 起付标准逐次降低。南京市为了适当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大学生, 给予住院二次补助[16]。

2.2规定适宜的门诊大病 ( 慢性病) 病种从5市政策的比较来看, 大学生居保大病保障的报销比例均高于成人居保, 武汉市已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保门诊大病 ( 慢性病) 进行统筹, 对于2种制度的衔接和统筹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另外, 考虑到大学生疾病谱的特征, 可将大学生的一些高发慢性病逐步扩大到门诊大病 ( 慢性病) 的保障范围。在扩大疾病种类的同时为保证基金的稳定性, 可以依据不同病种设定不同的报销起付线和封顶线; 并且可以逐渐推出按病种付费的策略, 从卖方进行医疗费用的控制, 让更多的大学生患者得到保障。

2.3落实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加强大学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 适当扩大大学生门诊医疗的自由度, 为落实门诊统筹制度, 保障大学生门诊治疗的关键。此外, 一些学校尚无能力或者不愿意管理大学生门诊事务的, 可以采取广州市的做法, 给予高校一定的选择权, 这样即可以避免一些高校因管理不善, 无法保证大学生门诊治疗的事件, 也可以扩大大学生的就医自由度, 让大学生居保更加便民化。

2.4实施强制参保并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加强大学生风险意识的教育和互助共济思维的普及, 将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强制参保的范围, 这样既可以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健康权益, 也可以有效避免续保制度设计导致的退保现象和投机事件。从5市的个人缴纳金额和对特殊学生的补助来看,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费用并不多, 一般家庭均可以负担, 笔者认为将大学生居保纳入强制参保的范围已条件成熟。

在缴费方式上, 可以采用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 这样可以增加基金抵抗力, 保证基金的良性循环, 减少管理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在2008年以前大学生普遍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在新生入学之初就缴纳了全部的保费, 大学生居保比平险个人缴纳额度更低, 且满足条件的学生可以减免。如今大学生医保已逐渐走向平稳阶段, 将强制参保与一次性缴纳结合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8.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篇八

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外实习岗位中意外伤害事故概率较高,很多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大多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都不愿承担责任,而现有法律法规中的内容也过于笼统、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法规甚至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人身赔偿请求权,因为赔偿的前提要求提高了;另外有些法规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对此,2009年11月,教育部联合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共同推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从此终于有一种适合于职业院校实习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险种,减轻了学生、校方、企业方的后顾之忧。

为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正常实习活动的秩序,解决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填补市场空白,英硕(北京)保险经纪公司携手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应教育部门及广大职业学校的需要,耗时三年,广泛调研,设计开发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这标志着职业学校实习活动有了专业保险保障。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作为一款专用险种,其保险责任范围涵括了校方责任、学生实习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导致学生伤残、死亡、医疗及法律诉讼费用,最高保障限额为40万元/人,基本构筑了一个完整的职业院校风险转移的保险覆盖,具有“针对性强、保障范围广、保险金额高”等特点。

据了解,职业教育的部分专业如数控、烹饪、机电工程等,在专业实习场所都有一定的危险性,过去,只有部分学生实习时自愿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障安全。按照三部门此次通知的要求,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职在籍学生都要参保。中职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实习责任险。费用方面,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该责任险对学生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10种情形,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9.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报 篇九

导读: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报?沃保网小编介绍,根据条款第十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方式可通过业务员或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报案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保险名称、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就诊医院等,主要形式有两种:电话报案和上门报案。报案之后才进入理赔程序。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身故随身财产损失赔偿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随身财产的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所需单证。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定本附加合同时约定的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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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生医疗保险简明条款 篇十

甲方:中国人寿保险汕头

分公司

乙方:汕头大学

投保对象:在校注册的非定向全日制学生。

保险期限: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保险金额:壹万壹仟贰佰元(其中身故保险金额壹万元,意外或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壹仟贰佰元)。

1、指定门诊治疗医院:汕头大学校内校医院。

2、被保险人因疾病需到汕大所属附属医院医治,须经汕大校医院同意并出具转诊证明书。

3、门诊医疗费用的检查费每人每天赔付以200元为限,其它门诊医疗费用总和每人每天一次赔付以20元为限。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甲方不负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不在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非因治疗需要而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检查或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或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检查或治疗的费用。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酗酒、斗殴、故意自伤、洗牙、镶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费用。

4、被保险人在寒暑假、休学及离校期间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且脱离汕头大学。

6、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限终止起360天后提出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

7、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8、被保险人弄虚作假或其他欺诈行为的。

索赔事项(报销事项):

1、被保险人索赔相关资料由各班级生活委员统一收集,每星期三(节假日、寒暑假暂停)上午

8:00至11:30,下午2:30—5:00送交校医院313办公室审核。甲方每月到校医院接收索赔资料一次(寒暑假暂停),在收到校医院汇总的完整索赔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赔付手续,赔付保险金经由校财务处转入学生银行帐户。申请门诊医疗保险金赔付时,必须提供甲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原件、与医疗费收据对应的病历(病历封面须填上身份证号码、学号,要保留原件的可提交病历封面及病历记录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发生此项费用的,要保留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不在校医院就诊的还须提供“校医院转诊单”原件。

2、有关申请保险金赔付的医疗费收据等单证由甲方存档。如属甲方拒付的申请,则将有关单证返还给被保险人所在班级的生活委员。医疗费用指在甲方认可的医院就诊的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不包括挂号费、护理费、床位费等。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以本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准。

住院医疗事项:

1、按规定参加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学生,住院医疗费报销参照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详情可查阅: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

页:http://csi.shantou.gov.cn/

2、随家庭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报销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

身故与伤残保险金索赔资料要求:

申请项目应备材料 残疾保险金1、3、4、5 身故保险金2、7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益人身份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帐户;

3、与医疗收据对应的病历及处方;

4、疾病诊断书以及住院、出院证明;

5、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需提供照片);

6、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7、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法医鉴定书。

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1. 校医院实行初级全科医疗服务,为了方便患者就诊,除全科综

合医疗服务外,各诊室专业有所侧重,设有内科、外科、口腔科

中医科、妇科等。

2. 校医院实行 24 小时门诊急诊制。正常门诊挂号时间:

上午 8 : 00 — 11 : 45 ;下午 2 : 30 — 5 : 15,挂号费壹元,门诊病历壹元。

急诊挂号时间:中午 11 : 45 — 2 : 30 ;

晚上 5 : 15 至次日 8 : 00 之前,挂号费两元。

3. 学生就诊时须带病历,出示医疗证。急诊患者就诊后,先交押金,于次日正常上班时间带医疗证到药

房结帐。

4. 对于急、危、重、疑难疾病患者须转上一级医院者(如汕大 — 附院、二附院、肿瘤医院等)需要首

先在校医院就诊,医生确认后开转诊证明,患者可转出就医。

5. 汕头大学在册全日制学生参加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学生团体医疗保险。

6. 每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为学生办理医疗保险索赔手续日(节假日、寒暑假除外),学生医疗保险索赔

资料由各班生活委员统一收集后于星期五送至校医院三楼 313 室审核。索赔资料包括病历、发票等。

7. 患病需要住院治疗者 , 应自住院之日起十天内将入院通知书或住院登记卡复印件送交校医院,由校医

院传真保险公司备案。

8. 保险费、保险范围、保险金额、赔付金额及索赔手续以当年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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