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老年人体育锻炼现状的问卷调查

2024-11-25

海口市琼山区老年人体育锻炼现状的问卷调查

1.海口市琼山区老年人体育锻炼现状的问卷调查 篇一

《海口市琼山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运作,规范透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口市琼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琼山区国有企业包括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区属国有控股公司及区属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持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处置的行为,具体包括对企业所持股权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车辆、船舶、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形式包括资产无偿划转、转让、报

损、报废。

(一)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二)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将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资产转让包括整体转让、部分转让、单项转让。

(三)资产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企业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资产报废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处置申报

(二)资产处置审批

(三)资产评估

(四)资产处置

(五)账务处理 第八条资产处置的申报

(一)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和改制的需要拟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向区国资局

提出申请。

(二)区政府或区国资局根据企业改制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区国资局组织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报区政府决定并通知企业执行。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向企业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也可以向区国资局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申报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资产转让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书面申请;

(2)待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3)待转让资产的产权证明;

(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6)法律意见书。

(三)资产报损

(1)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凭证及资产权属证明;

(2)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非正常损失,提交本企业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意见;

(四)资产报废

(1)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凭证及资产权属证明;

(2)对报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以上报损报废的资产确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由公司出具专项说明,报区国资委审定。使用到期报废的设备可不提供鉴定报告。

第十条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企业占有、使用的单位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经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占有、使用的单位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各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单位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经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报废,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各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报废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发生非正常毁损,损失可得到补偿而未形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

案。因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而需申报损失的,由公司按财务报损程序在审计或清产核资时申报。

(四)企业所持有股权、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转让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未设立董事会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根据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可以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受让一方在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涉及资产转让的,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报废的资产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防止重新流入市场。对经过维修还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进行资产评估后出售或调剂再利用。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一)因企业改制处置资产的收益,纳入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企业再生产有偿转让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主要用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经完成政策性关闭、且由区政府垫付职工安置费的企业,其资产处置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四)其他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企业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凭“资产无偿划转批文”“产权交易凭证”“报损、报废文件”等文件相关办理账目或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企业章程如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可根据本细则作相应的修正。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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