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2024-08-27

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9篇)

1.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篇一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总体目标是:从2011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努力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行列。

二、主要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引进的硕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重点引进以下人才和团队:

1.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拥有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其研究项目能推动我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半导体照明、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快速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2.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拥有具备较好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能推动我市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指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经认定评审后,可享受下列“5个100”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的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2.贷款贴息扶持。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对企业所获金融机构贷款给予2年期的贷款贴息,年贴息率按3%计,贴息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3.科研经费资助。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主组建创新科研团队,获省批准引进的,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资助。

4.创业场所支持。从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免租享受企业所在镇区提供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5.居住环境保障。从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免租安排海外高层次人才本人和家属入住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其创办企业在3年内实现了产业化,根据累计营业收入和纳税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助。

四、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1.设立一站式服务工作站。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政策咨询、人事代理、学历认证、职称评审、办理签证、科技项目申报、权益维护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2.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创新创业培训指导,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定期举办创业专题讲座,聘请创业导师对其创办企业进行全过程创业辅导服务;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资助其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资助费用每年最高2万元,资助期为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

3.协助配偶就业。对随海外高层次人才入户我市的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其就业。

4.解决子女入学。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有入学需求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安排在我市任何一所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或协助其子女入读国际学校。

5.医疗保健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可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6.社会保险服务。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协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1.积极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海外人才推介会、科技创业交流会、项目洽谈会等,充分利用各种活动平台,展示我市形象,增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的吸引力。

2.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适时组织海外人才中山行和海外人才联谊等活动,让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实地考察了解我市创新创业环境。

3.加强与各级外事侨务部门、外国专家局、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海外引才引智基地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和信息。

4.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成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

1.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认定、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审论证,负责扶持政策相关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工作;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对外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加强与我驻外机构、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侨团和外国专家组织等相关组织的联络沟通,构建海外引才平台;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镇区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订落实本办法的配套措施。

2.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扶持政策相关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有关扶持政策在我市其他人才政策中有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各镇区应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扶持。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外事侨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篇二

http://www.wrsa.net 发表日期:2009-09-24 13:28:21 来源:欧

美同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500名左右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业创新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

2.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经费预(决)算;

3.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由省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江苏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省内重点骨干企业或其它创业创新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省人事厅主要负责组团赴海外、省外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履历、工作能力与业绩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检查。

第六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

2、编制并发布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

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4、负责向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常年受理申报材料。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或愿意到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发布与对接。向省外发布江苏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省内相关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对接。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省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申报人才资助计划,其中省(部)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向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省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地方人事部门申报资助计划,经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该类材料也可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资助计划。

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和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三条 评审与审定。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专家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市、县(市、区)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本省各地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优先: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及省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5)优先进入省实施的“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6)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篇三

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为加快吸引凝聚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研发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孵化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企业,青岛市租赁建设了总面积约7万平方米的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现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条件

(一)入驻创业中心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核心成员应具有海内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内外大中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或经营管理工作三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内外工作一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入驻创业中心:

1、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科研成果;

2、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技术成果先进,具有市场开发潜力并在未来三年可实现成果转化;

3、能促进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先导产业发展;

4、拥有可形成我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新创业个人,可申请入驻创业中心: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已进入中试阶段,具有良好的市场开发潜力;

2、在国内外金融、会展、风险投资、物流等大中型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带资金、带项目来青创办企业;

3、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来青设立分支机构或领办企业;

4、国内外大院大所、研发机构来青设立技术研究中心,推进技术成果在青转化;

5、“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相应层次人选来青创新创业;

6、其他具有创新创业工作经历,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政策

批准入驻创业中心的优秀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政策支持:(一)第一年免费提供不低于11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第二年按70%免缴房屋租金,第三年按50%免缴房屋租金。

(二)对业绩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英才计划”,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安家补贴、周转住房等相应待遇。

(三)本市以外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及其他相应层次的领军人才,入驻创业中心创办企业或研究中心,享受我市同类人才相应待遇。

根据优秀团队和高层次人才需求,创业中心将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咨询、公共政策、工商税务、商务洽谈、产品展示、投资融资、人力资源代理、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引进程序

入驻创业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团队和个人,即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

联系人: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崔恒强 联系电话:(0532)68611097

4.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篇四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六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 “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第八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 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 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通过“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教育部、科技部申报。

第八条 教育部会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学校、院(系、所)、实验室等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三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四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 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 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5.珠海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 篇五

政策问答

1.我市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是否常年受理?

答:我市从2012年3月27日起正式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同时进行,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但对留学人员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珠海创新创业人员,可视实际情况为其开辟评审绿色通道。

2.高层次人才划分为几个层级?

答: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3.高层次人才通过什么方式产生?

答: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特定领域中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通过评审方式确定。

4.青年优秀人才通过什么方式产生? 答:青年优秀人才只通过评审方式产生。

5.是否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人才,都可以申请高层次人

—1—

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答:不是。只有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6.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审有名额限制吗?名额如何确定? 答:高层次人才认定原则上不受名额限制;评审则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确定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的名额分配。

7.青年优秀人才选拔有名额限制吗?

答:青年优秀人才有名额限制,每年为300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名额。

8.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等方面的限制吗。

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等限制。

9.是否必须调入珠海者方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 答:不是。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评审。

2— —

10.对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者,有年龄限制吗? 答: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必须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其中,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一级)”者,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二级)”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三级)”者,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但对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11.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者,须具备什么具体条件? 答:申报者必须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所列认定条件,方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

12.虽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来珠海后不再从事与认定条件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以认定高层次人才吗?

答:不可以。申报者从事的主要工作必须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方可直接认定高层次人才。

13.5年前取得符合认定标准的奖项、业绩、成果及担任符合认定标准的相关职务的人员,可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获得相关奖项或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方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

—3—

14.申报高层次人才评审者,须具备什么具体条件? 答:申报高层次人才(一级、二级、三级)评审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申报者必须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所列的评审条件方可申报。

15.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2)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3)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4)“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

16.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标准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不是。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 4— —

情况,适时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17.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者必须经过单位推荐吗? 答:高层次人才申报除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外,亦可由2名以上业内知名专家书面推荐。由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公示后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由专家推荐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8.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必须经过单位推荐吗? 答:是的,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者必须经所在单位推荐方可申报。

19.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的办理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办理时限为受理材料后3个月内发证;高层次人才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的办理时限为评审结束后3个月内发证。

20.获得高层次人才证书可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获得高层次人才证书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创业项目启动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21.获得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可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获得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可享受青年优秀人才工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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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租房补贴。

22.对申报较高层级高层次人才评审的,如未通过所申报层级的评审,可以自动转入下一级别再进行评审吗?

答:对申报较高层级高层次人才评审者,如申报时已承诺服从评委会安排的,则在未通过所申报层级评审的情况下,评委会可直接将其转入下一级别再进行评审。

23.获得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称号的人员,是否永远享受珠海市的相关优惠待遇呢?

答:不是。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24.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满后,还可以继续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吗?

答:可以。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满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

25.青年优秀人才在培养期满后,还可以继续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吗?

答:不可以。

26.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可以申报认定、评审更高层级的高层次人才吗?

6— —

答:可以。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

27.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离开珠海或不再与珠海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答:对离开珠海或不再与珠海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将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6.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篇六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

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上报的岗位需求须为本单位空缺职位,对于列入引进人才专项计划的需求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再变更。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通过其他途径招聘的人才,不列入专项引才计划。

第八条 报名应聘人选应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符合本市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50 2

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二)主持过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三)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中高等学(院)校、卫生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工作5年以上,具有行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六)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师、高级技师等优秀技能型人才;

(七)其他北京市紧缺和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根据高端人才需求岗位汇总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按行业领域公开发布职位信息。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需求信息公布后通过招聘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

第十条 按照发布职位规定条件,由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入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提前7天将笔试面试安排、考官组成等情况报各主管部门及市人力社保局备案。面试考官不得少于3人,至少1人为本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招聘人选为非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用人单位可设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试用考察期(在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招聘人选在京期间工作生活便利,试用期间可直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参与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全市通报并取消该单位引进人才资格。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公开招聘经验,对列入专项计划的单位进行跟踪和监督,重点做好已引进人才使用、成长和作用发挥情况的追踪评估,实现引进人才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建立引进人才跟踪和绩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机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

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企业;

(二)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工艺美术、文化用品生产制造等文化创意企业;

(四)机电产业、交通运输设备产业、医药产业、都市产业等现代制造企业;

(五)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国有重点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各区县重点支持企业;

(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来京投资企业、驻京研发机构、在京产业技术联盟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7.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篇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本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省和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申领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二)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迳送工作单位或者企业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批准设立人事户头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

(一)至

(四)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五)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七、八、九条的规定,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婚姻状况公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以下简称《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写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申领人凭签注的《申请表》,到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事企业单位聘用不改变其户籍,港、澳、台籍和其他国籍的人才,应当按照岗位(拟聘任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一)、(四)项、第八条、第九条

(三)、(五)项的规定,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第十八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四章 待遇

第二十条 港、澳、台籍、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本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参加广东统一高考,报考本省部委属高校,省、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省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参加本省机关养老保险;在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本省企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按照粤劳社[2002]26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按照企业办理。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终止合同离开本省时,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省时,本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九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省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省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广东省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人员,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号码在本省内的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省工作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即行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了《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并在其个人信用档案里加注失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8.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篇八

【发布文号】粤府〔2003〕81号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200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

(粤府〔2003〕81号)

2003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本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省和地

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第六条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第七条 申领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二)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第八条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迳送工作单位或者企业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批准设立人事户头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

(一)至

(四)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五)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七、八、九条的规定,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婚姻状况公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以下简称《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写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领人凭签注的《申请表》,到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有事企业单位聘用不改变其户籍,港、澳、台籍和其他国籍的人才,应当按照岗位(拟聘任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一)、(四)项、第八条、第九条

(三)、(五)项的规定,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本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参加广东统一高考,报考本省部委属高校,省、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省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参加本省机关养老保险;在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本省企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按照粤劳社〔2002〕26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按照企业办理。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终止合同离开本省时,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省时,本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省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省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广东省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人员,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号码在本省内的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省工作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了《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并在其个人信用档案里加注失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工作,最大限度地缩小行政人员在审核资格条件时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审核工作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引 进人才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并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学科带头人;

五、博士生导师;

六、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

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

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

九、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

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一、获得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十三、持有《港、澳、台专家证》的;

十四、持有《外国专家证》的。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不含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的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四条第四条 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创业分两大部分、共12个要素 分组成,满分为200分。

申领《居住证》人员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2个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

第五条第五条 一般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9个要素分组 成,满分为200分。

一、基本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住房情况等4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55分。

(一)年龄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35周岁以下计10分

2.36――40周岁计8分

3.41――45周岁计6分

4.46――50周岁计4分

5.51周岁以上计0分

(二)受教育程度要素分最高为30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得分;学士、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计分标准:

1.博士计30分

2.硕士计25分

3.学士计20分

4.大专(高职)计10分

5.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计0分

(三)受聘情况要素分最高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省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计分标准: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计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计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6―12个月计5分

4.未受聘计0分

(四)住房情况要素分最高为5分。计分标准:

1.申领人在本省有产权住房计5分

2.其它计0分

[注:“申领人在本省有产权住房”是指申领人本人为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产 权人。]

二、专业能力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2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35分。

(一)专业能力要素分最高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要素分的,只计 其中一个最高要素分。计分标准: 1.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30分

①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

③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

2.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25分

①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

③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④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3.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20分

①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取得技师资格的;

③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④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4.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10分

①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③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5.获得执业(职业)资格的计5―15分

6.拥有发明专利的计5―10分

7.其它0分

[注:“获得职业(执业)资格”的,根据不同的职业(执业)资格,给予 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 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二)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要素分最高为5分。参加中国(包括港、澳、台)和外国合法 的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培训证书,经认定计 1―5分。相同的专业技术培训证书分值只计一次;有多种不同专业技术培训证 书的,分值可以累计,累计分超过5分的,只记5分。各类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省人事厅申报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 予以公布。计分标准:

1.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1―5分

①取得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5分

②取得省级政府(国家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 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3分

③取得地级市(省级政府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 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1分

2.未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计0分

三、导向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3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30分。

(一)专业类别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根据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三个专业类别。计分标准:

1.紧缺专业计10分

2.需要专业计5分

3.控制专业计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受聘于高新技术产业(行业)的计10分

2.受聘于本省重点发展的传统产业(行业)的计10分

3.其它计0分

(三)地区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本省区域经济发展 规划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计分标准:

1.受聘于重点发展地区的计10分

2.受聘于一般地区的计5分

第六条第六条 创业分由在本省投资创业、纳税和聘用本省户籍员工数量3个要素 分组成,满分为80分。

一、在本省投资创业要素分最高为30分。在本省创办多家企业多次投资额 可以累计,以50万元人民币计1分为起点,每追加投资50万元人民币加计1 分,累计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以1500万元人民币计。确认投资额以 合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

二、在本省纳税要素分最高为30分。在本省纳税额可以累计,以10万元 人民币计1分为起点,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人民币加计1分,累计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的,以300万元人民币计。确认纳税额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收税 证明为准。

三、聘用本省员工数量要素分最高为20分。在本省创办的多家企业聘用的 员工可以累加。总数超过1000人的,以1000人计。计分标准:

(一)聘用本省员工1000人及以上的计20分

(二)聘用本省员工800人及以上的计17分

(三)聘用本省员工600人及以上的计14分

(四)聘用本省员工400人及以上的计12分

(五)聘用本省员工200人及以上的计10分

(六)聘用本省员工100人及以上的计8分

(五)聘用本省员工80人及以上的计6分

(七)聘用本省员工60人及以上的计4分

(八)聘用本省员工40人及以上的计3分

(九)聘用本省员工20人及以上的计2分

(十)聘用本省员工10人及以上的计1分

第七条第七条 确认《居住证》期限的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 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或1年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省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 别办理相应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81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5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 住证》;

2.分值在80分以下、66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 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5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 住证》。

第八条第八条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本省人才队伍结 构和人才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9.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程 实施办法(暂行) 篇九

(琼发〔200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有突出工作业绩或重大成果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遵循按需引进、重点引进、按管理权限分级引进的原则,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才与引项目相统一,通过刚性调入和兼职兼薪、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技咨询等柔性流动形式,采取环境引才、项目引才、产业引才等多种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引进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围绕我省重点领域、优势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的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以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我省重点发展的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新型工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现代金融服务业、创意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经济、生态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高级研发人才、高级创意人才;落户我省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软件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突出的工作业绩,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过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刚性调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柔性引进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每年驻我省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征集引才需求。省组织人事部门向用人单位以及创新创业载体征集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七条 信息发布。省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国外留学生信息联络渠道,发布海南省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与招聘公告,多渠道做好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省内用人单位的对接。

第八条 资格认定。由省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以及省宣传文化部门,对拟来海南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基本情况、有关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贡献以及真实性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其它佐证工作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三)可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九条 评审和报批。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科技、管理、财务、金融、风险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专家组,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其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后,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上报省委批准认定。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奖励。

(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

(四)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国(境)外创办实业的,其在我省创办的企业或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国外组织和个人的研发机构,其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交纳的营业税,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

(五)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注入。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六)可重复享受省、市县及有关单位制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六项重点支持:

(一)启动资金资助:对携带科技成果或优秀项目来海南创业的,可根据本人申请以及其创新创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拨给100—2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经费。

(二)办公用房补贴:用人单位、创新创业载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租金补贴,或免费提供项目启动办公场所。

(三)住房、安家补贴:对刚性调入到我省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或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或提供一套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辆工作用车或配备工作助手。

(四)跟进风险投资和项目贷款支持: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重点投资扶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琼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的重点项目。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

(五)跟进科技保险保障服务:支持保险公司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以及高管人员和关键研究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特种保险服务。

(六)身份支持:对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聘任期间,组织部门可依据其以往经历、实际能力和业绩,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留或重新确定其相应的级别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柔性流动到我省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一样申报科技项目和科技奖项。

(二)优先申报科研经费、工作设备采购、专业职称评定以及国家特殊津贴、优秀专家评审等。

(三)优先向国内、省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其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优先实施奖励,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与贡献大小相匹配的奖励、政治荣誉和宣传表彰。

(五)优先安置家属子女,刚性调入到我省工作的,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选择在海口、三亚等省内市县落户,家属就业优先照顾,子女就学可自由择校,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柔性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其家属、子女随同来海南,可酌情提供免费度假服务。

(六)优先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每年提供不少于半个月的疗养和学术休假。

第十三条 优化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为高层次人才打造创新创业平台。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权属关系,加强协调,积极构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直接服务平台。建立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在办理居住证、企业资格证、土地征用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海南工作的无障碍机制;努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下放管理、审批权限,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科研经费使用、工作设备采购、专业职称评定等方面,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服务、监督。

(二)省政府和有关市县政府在适当区域规划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等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完善创新创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打造良好的事业平台。

(三)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同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四)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完善动产评估、流转市场体系,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抵押业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委领导、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具体指导下进行。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宣传文化部门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载体引进人才计划申报、评估以及实施各类科技重点计划配套支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主要负责资质、职称等审核,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人才引进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以及落实相关产业优惠政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财政预算、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发布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受理或委托受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

(三)提出年度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经费预(决)算;

(四)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呈报省委和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个人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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