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4-08-29

工亡补助金标准(11篇)

1.工亡补助金标准 篇一

6月9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从聊城市人社局了解到,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聊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37元,与2013年的2814元相比,提高323元,增幅11.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5级伤残22个月,6级18个月,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5级36个月,6级30个月,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参加工伤保险(放心保)且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欠费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另外,我们的工作人员了解到,2014年,聊城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待遇将提高至557922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为188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比上年度的508184元提高了49738元,增幅为9.78%。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一次性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本待遇执行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

2.工亡补助金标准 篇二

从10月1日起, 残疾军人 (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

调整后,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 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3.残疾补助金标准 篇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

地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4.油费补助标准 篇四

目的:为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员工车辆使用问题,明确公司配车、员工自备车辆的油费补贴标准,经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实行范围仅限于公司正式聘用员工,有驾驶执照并经总经理室审批通过,符合享受本办法的员工,特殊人员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决定。

二、补贴标准

1、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人员,油费补助标准由公司根据不同职务、岗位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分别确定,每人每月按照确定的定额享受油费补贴。

2、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经总经理室特批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享受公司配车,日常费用由公司承担。

3、自备车辆的员工,确因业务需要,经本人申请,经过总经理审批后,给予一定标准的油费补贴、车辆保险。

1)工程部长:当月80%报销 2)成本部长:当月80%报销

3)财务总监: 当月80%报销,三家公司平均分摊 4)财务部长:当月80%报销 5)综合部长:每月500元

6)机料副部长:70%报销,车辆主要配合机料部外出业务办事,若当月外出频率较大,总经理室根据车辆统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出纳每月500元,若当月外出频率较大,总经理室根据车辆统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人力资源主管每月500元,若当月外出频率较大,总经理室根据车辆统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9)刘伦勇:每月报销80%,公司与铣刨机班组各承担40% 10)经营部内勤、财务统计、办公室文员每月报销200元

11)每月采取油票报销,若当月金额大于报销标准,按照补足标准报销。若当月金额小于报销标准,按照实际油票金额报销。节余部分年底一次性补发。同时公司给予该员工500元节约奖。

12)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做补足,上班时随公司车辆出发。

13)以上油费补贴标准主要用于员工在成都市区范围用车的油费补贴

三、油费补贴管理

1、如到成都市区以外或到其他省市出差用车,在出车前应填写派车记录单(附表1在出车过程中详细写明用车事由、车程、油耗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综合部备案,回公司后凭发票及派车单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2、费用补贴的参考标准:

排量2.0L(含)以下的按9L/百公里,2.0L以上的按11L/百公里计算;油价按社会公布的最新汽油零售价格XXX元/L计算。

3、自备车辆的员工,除油费按标准补贴外,车辆的维护、修理费等其他费用一律由员工自理。

4、享受车辆油费补贴的员工,必须确保车辆为本人上下班及公务使用,不得私自外借(工作需要除外),特殊情况需向综合部备案,否则公司将取消该员工的油费补贴。

5、已享受费用补贴的员工,如职级或岗位变动,车辆油费补贴标准自变动之日起,重新核定补贴标准,并于次月开始按新标准给予补贴。

6、公司补贴车辆及员工自备车辆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员工自理。如公司购买保险的与保险公司联系处理。

7、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公司根据本人工作表现有权提高或降低油费补足标准。

5.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篇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1992年10月12日

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

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

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6.失独家庭补助标准2014 篇六

失独家庭补助标准2014

核心提示:失独家庭补助最新政策如何规定补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失独家庭补助标准201

4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7.标准化资金补助的请示 篇七

庵埠镇中心学校:

由于原校的基础建设非常滞后,改进的空间受限,完全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已新迁校址重新建校,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设备设施,扩大办学规模,添置设备设施,创建标准化的民办学校。

目前,我校标准化基础建设已接近尾声,各项软件设施已基本完善,但部分硬件设施亟待解决。计划2017年12月自筹资金22万,购置完成教师教学用笔记本电脑10台,价值4万元,配套理、化、生、科学等实验仪器,约10万元;体育、音乐器材价值8万元设备购置。

但因资金受限,现“补短”工作停止不前,特别是生用计算机45台,价值15万,无经济来源,为了尽快完善标准化建设,创教育强镇,办人民满意学校,恳请上级领导给予投入与支持。

谨呈 庵埠镇中心学校

潮安区庵埠镇金华学校

8.工亡补助金标准 篇八

《通知》明确,完善医保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122元),同时个人缴费在20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与此同时,新疆将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力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9.工亡补助金标准 篇九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农村户籍的孕产妇,人均补助400元。

二、运作程序:

1、村医发现孕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村级孕产妇情况登记台帐,动员孕妇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前检查。宣传住院分娩有关政策。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孕妇情况,对符合补助的孕妇进行登记,发放住院分娩补助卡。

3、孕妇住院分娩时,持住院分娩补助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有助产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4、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核实住院分娩卡和围产保健手册后,按规定和限价标准,在限价范围内为农村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收费服务项目,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

三、定点医疗机构:

乡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保山市二院、隆阳区妇幼保健院

市级:保山市医院、保山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

四、限价及补偿标准

(一)正常分娩(含会阴切开与缝合术)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例限价900元。(农补400元、新农合500元)

2、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1200元以内。(农补400元、新农合800元)

3、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1300元以内。(农补400元、新农合900元).(二)阴道手术助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例限价1100元。(农补400元、新农合700元)

2、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1400元以内。(农补400元、新农合1000元)

3、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1800元以内。(农补400元、新农合1000元).(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剖宫产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例限价1800元。(农补400元、新农合1400元)

2、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2800元以内。(农补400元、新农合2400元)

3、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3200元以内。(农补400元、新农合2800元)

(四)到隆阳辖区外住院分娩的,参照相应医疗机构级别补助标准补助。

(五)危急孕产妇抢救及严重产科并发症救治

危急孕产妇抢救及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先由新农合按比例报销,剩余部分由省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配套资金按标准补助:

10.工亡补助金标准 篇十

一、所报项目必须是扶贫规划中的规划项目,若是原扶贫规划中没有的,要马上补充完善,并上报。

二、项目名称规范:

1、交通:

(1)组与组间道路建设:项目名称为“通组道路建设”,建设内容为“××至××道路建设,长××公里,宽×米”镶边砂石路。

(2)村寨道路硬化:项目名称为“组内道路建设”。建设内容为“××组道路建设,长××公里,宽×米,××平方米,厚度不低于0.15米”,每平方米投入财政扶贫资金不超过45元。

(3)机耕道建设:项目名称为“机耕道建设”。建设内容为“××至××机耕道建设,长××公里,宽××米”。

2、种植业项目:项目名称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防护林、用材林、中药材、茶叶、经果林等种植”,建设内容为“种植××面积××亩”。

3、养殖业项目:项目名称为“家禽养殖、生猪养殖、牛养殖”等,建设内容为“养鸡、鸭、鹅、兔、二元猪、商品猪、商品牛、能繁母牛等”××只(头)等。

4、村综合服务室建设:项目名称为“村综合服务室建设”,建设内容为“村综合服务室建设,××平方米”,建设规模不能超过120平方米。

5、贫困户农房改造:项目名称为“贫困户房改或低保户房改”,建设内容为“贫困户房改或低保户房改共××户××平方米”。

6、水利:

(1)沟渠建设:项目名称为“灌溉沟渠建设”,建设内容为“××至××灌溉沟渠建设,长××公里,断面多少cm×多少cm”。

(2)河道治理:项目名称“河道治理”,设内容为“××至××河道治理,长××公里,断面多少cm×多少cm”。

(3)人畜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内容为“建水池×座,×立方米,铺设管道××米,解决××人××头(牲畜)饮水困难”。

(4)小水池建设:项目名称为“小水池建设”,建设内容为“多少口×30立方米”。

三、建设性质:所有项目必须注明是“新建、改建、扩建或是续建”

四、补助参考标准

(一)种植业项目补助标准

1、种植粮食作物(优质水稻、玉米、大豆、高粱和荞麦等)每亩100-150元。

2、种植经济作物(烤烟、花生、芝麻、甘蔗、麻类、薏仁米等)和推广脱毒马铃薯每亩200-280元。

3、种植蔬菜(辣椒、西红柿、生姜等)每亩400-600元。

4、种植防护林、用材林(竹、杉、松和直杆桉等)每亩不超过250元。

5、种植中药材杜仲、黄柏、厚朴、头花蓼、金银花、红花、辛夷和菊花等每亩300元;吴萸、栀子、牛旁、枳壳、石斛、艾纳香、丹参、板蓝根、穿心莲、何首乌等每亩350元;半夏、黄莲、三

七、灵芝、茯苓、黄姜等每亩不超过700元。

6、种植茶叶、经果林(核桃、板栗、苹果、梨、桃、柿、柑橘、枇杷、杨梅、荔枝、樱桃、葡萄、猕猴桃、草莓等)每亩500-700元。

7、种植绿肥每亩20元。

(二)养殖业项目补助标准

1、购养商品仔猪每头500元;二元杂交能繁母猪每头600元。

2、购养商品羔羊每只250元;能繁母羊每只300元。

3、购商品牛每头1200元;本地能繁母牛每头1500元;能繁杂交母牛每头2000元。

4、购养雏鸡、雏鸭、鹅等每只5元;兔每只10元。

5、稻田养鱼每亩250元;池塘养鱼每亩600元。

6、牧草种植每亩80-100元。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

1、通村道路(有效路面宽不低于4.5米标准、不含桥涵)新建每公里60000元;改造每公里20000元;村寨道路硬化及组内道路硬化(厚度为15cm以上)每平方米60元。

2、农村低压电网(新建)10KV线路每公里10000元;04KV线路每公里7000元。

3、人饮工程小水池建设(每口容积不低于30立方米标准)每口2000元。

4、修建引水渠(断面40cm×50cm规格、M5浆砌石、C10砼底板、侧墙)每公里30000元;(断面20cm×25cm规格、C10砼底板、侧墙)每公里15000元。

5、粘瘦型稻土、潜育性稻田和冷烂锈田改造每亩100元。

(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学校教室建设每平方米650元;购双人座课桌、椅每套120元。

2、村综合服务室建设(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50元。

3、贫困农户住房危房改造每户不超过5000元,低保户不超过6000元。

4、沼气池建设(容积8立方米标准,含改厕、改圈、改厨)每口2000元。

(五)培训项目补助标准

1、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性培训每人790元;引导性培训每人370元。

2、农业适用技术培训每人次5元。

3、绿色证书培训每人100元。

4、贫困地区干部培训每人每天80-120元。

5、农民初级技工培训每人3000元。

6、农业产业化技能培训每人300元。

7、普通农民工培训每人400元。

11.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文件 篇十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人社发[2013]86号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肥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6500元调整为90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310元调整为46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65元调整为390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85元调整为4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 由现行的260元调整为385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25元调整为33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85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5元调整为1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20元调整为16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90元调整为13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手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三、经费来源与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其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他有关事项,按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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