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宪法

2024-07-02

学习中国宪法(精选8篇)

1.学习中国宪法 篇一

“学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演讲稿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因法矗立。”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以宪为纲,知法守法》。

我叫闫畅,是来自日照第二实验中学一名幸运的中学生。说我幸运,因为我出生在一个崭新的时代,生长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国家。

当我们站在岁月的肩膀上远眺,我们看到了,看到了那个旧社会里,封建腐朽的中国,看到了那个千疮百孔,令人心酸的中国。但此时此刻,我站在这里,用语言的力量来传达我的情感,这何尝不是一种幸运?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我们和平法治的国家,归功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从小,家里的老人就教我们:无规矩不成方圆。后来,老师告诉我们: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宪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甘露,如阳光;对于我们而言,如铠甲,如标杆。

今天我能够站在这里,因为宪法给了我受教育的权利,给了我了解民主法律的机会,给了我们大家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可以说,《宪法》是我们如今一切成就的根本。作为一名炎黄子孙,我们都知道,清朝末年的中国,是何等的落后,软弱,那些屈辱的历史犹如一把尖刀刻在每一位中国人心中,我们也常说,勿忘国耻,振兴中华。但是试想,如果我们国家没有《宪法》,没有民主没有法治,我们又该如果度过那段支离破碎的岁月,又该如何走向未来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爱国、守法,不止是说说而已。

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生活中,时常会有同学说,宪法离我们很远。但是,你是否知道,我们时时刻刻受着宪法的保护?我们每天上学、接受教育,是遵守《宪法》,我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遵守《宪法》,我们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遵守《宪法》,可见,《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宪法》陪伴我们成长。刘媛媛发表过一篇演讲,叫《年轻人能为世界做什么》,她说总有一天银行行长会是九零后,企业家会是九零后,甚至国家主席都会是九零后。其实同样,总有一天我们也会长大成人,也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角,那么我想问大家,如果在那一天,我们又能为这个世界做什么?为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做什么呢?我知道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成为那种站在风口浪尖上去把握国家命运的人物,你我都是再普通不过的升斗小民,是这个庞大的社会机器上一颗小小的螺丝钉,但我相信有一件事情我们都可以做到,那就是遵守《宪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用我们的法律知识,为我们的国家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让我们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自己遵纪守法,同时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宪法很薄,也很重。它的沉重,是我们十三亿炎黄子孙的信念与希望,更是照亮我们每一位中国人,照亮这个崭新时代的曙光!所以,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共同努力,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以宪为纲,知法守法,做一名新时代的合格中学生!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2.学习中国宪法 篇二

关键词:宪法,监督,复合,制度完善

一、宪法的监督制度

宪法的监督制度, 又称为违宪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或司法复核制度, 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产生的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国家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的制度体系。建立该制度的基础在于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各项建设中所具有的和应该起到的作用, 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宪法实施的监督一般应包括三个因素, 即监督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 监督的主体

根据不同国家的实践可以归纳为三种主体: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在实行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立这种制度。二是由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 即司法机关通过审查具体案件, 或以其他方式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 美国是这种类型的代表。三是由特定专门机关行使监督权, 这类国家大约有40多个, 且都为大陆法系国家, 这种专门机关被大多数国家称为宪法法院, 个别国家称之为宪法委员会。

(二) 监督的客体和内容

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 根据法学界对法律监督客体的认识的共同之处, “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 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监督的内容一般则被总结为三点:一是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二是审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在议行合一的国家, 国家机关的权限可能由于划分不细致而发生争议和冲突, 冲突双方或是企图扩大各自的权职范围, 或是放弃自己的职权, 这两种情况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如果宪法规定或有关部法律的规定不明确的话, 那么就应该采取立法措施来弥补, 否则宪法监督机关必须做出裁决以理顺有关机关之间的关系。三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三) 监督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不同国家的不同监督体制导致监督方式和程序的差异。在此我们进行简要的归纳的描述。一是事先审查, 其表现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由特定专门机关对其内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有关内容违宪, 则宣布其无效并不得公布实行。二是事后审查, 这是对业已生效的法律法令展开的审查, 在这种程序中, 必须由机关或特定的个人提起宪法诉讼, 由宪法法院或有关法院审理判决。三是附带性审查和抽象审查。在普通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附带性的审查有关法律, 即为附带性违宪审查。而宪法法院并不以发生的具体案件为前提案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人员的请求下, 可以抽象地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四是多审终审和一审终审。在普通法院审查制下, 违宪审查案件实行多审终审制。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才有违宪审查权, 但可以从判例推论出下级法院也拥有违宪审查权, 而最高法院握有终审权。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 宪法法院是唯一的审查机关。因其不具有一般司法权, 实践中其一审就是终审。五是关于判决或裁决的效力。有两种情况, 在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下, 法院审理的是涉及到某案件的具体法律的合宪性或违宪性。如果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宪, 法院可以拒绝将其适用于所审理的案件, 但无权撤消或改变该法律。因此, 判决只对当事人有效, 即只有个别效力。在实行普通法院制的国家, 除日本外, 个别效力结合“遵循先例”原则, 使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或普遍效力了。因而, 这种区分对这类国家的实践来说也是相对。而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大陆法国家, 裁决往往具有一般效力, 可以因此撤消某一被认为违宪的法律或法律之一部分。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的是宪法学者1981年以来关注较多的论题之一。为此, 也展开过严肃认真的讨论, 并形成了若干如何完善该制度的理论性建议。

(一) 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

1954年宪法作了如此规定:全国人民大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决议。这种规定过于简单, 同时也没有因此而确立监督的具体程序。后来, 极“左”思想盛行, 宪法原由遭到了践踏, 违宪行为也未得到制止和纠正, 甚至连宪法本身也被抛弃在一边了。

1975年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干脆只字未提。“文革”期间, 由“四人帮”炮制的“公安六条”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 把中央机关的权力集中于“文革小组”, 把地方机关的权力一律归之于“革命委员会”。一切无所谓违宪合宪, 公民的宪法权力遭到肆意践踏, 人权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

1978年宪法恢复了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于该宪法本身不尽完善, 况且也没有具体制度来落实有关条文, 要求全国人大经常性地履行监督权, 这不切实际, 也没法办到。所以, 这种规定形同虚设。不久, 该宪法为1982年宪法所取代。

(二) 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方面应形成的监督机制, 以保证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等内容受到严格的合宪法性审查控制, 以保证不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宪法, 宪法监督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表现如下:

第一, 宪法序言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确认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此外,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有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以上规定共同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 确立了宪法不可侵犯的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奠定了基础。

第二, 宪法第62条第2款规定, 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67条第1款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由此, 宪法确立了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主导地位。

第三, 宪法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 (即人民代表大会) 指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 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相对于前几部宪法来说, 这无疑是迈向法律监督专门化的重要一步, 也具体落实了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对宪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使。

第四, 宪法第99条规定, 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具体而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4条又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撤消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39条对此作了更详细规定。

第五, 法律文件的“备案”和“报批”制度也是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一环。宪法第100条规定, 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第116条另外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改革完善现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实施已二十余年, 宪法监督工作还不尽如人意。为此, 宪法学者们对中国应采用何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 主要表现为如下主张:

第一, 如下过渡性办法, 即在最高权力机关内设专门机构监督宪法, 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设立宪法监督机构。

第二, 在目前国家政治体制内建立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在此, 在现有的体制内是指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审判庭, 或另行组建宪法权力保护法院。

第三, 建立一元多轨的宪法监督体制, 即:在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的同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 并适当确立对违宪的普通司法审查。具体可参照前罗马尼亚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以及前南斯拉夫和波兰的宪法法院。

第四, 建立德国式的宪法法院。该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并仅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但法院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不作为全国人大的构成环节。

第五, 在坚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的前提下, 设立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机构。第五种意见为宪法学界的多数意见, 但在该专门机构的性质和地位问题上, 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要最大限度地吸收以上方案的积极因素并避免其消极因素, 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 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 这两个机关构成宪法监督主体 (复合宪法监督主体) , 其中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 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复合体制符合宪法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宪法监督机关的专门化, 就是由专门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因为从技术层面上讲, 专门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处理宪法诉讼案件, 能够适应宪法问题专业性, 技术性强的特点, 也可以准确及时地为权利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证裁决的相对独立性, 公正性, 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平衡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实体。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相结合复合宪法监督体制不仅具有以上优点, 而且复合宪法监督体制下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的制衡关系还避免了专门机关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中专门机关的强制性建议权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性权力, 在这一权力形式之下, 专门机关提交的建议案, 立法机关必须无条件地列入立法机关的议程并付诸表决, 如果立法机关不能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普通法律通过时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否决建议案, 建议案将自动生效。一般来说, 强制性建议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 建议性。专门机关向立法机关提交的建议案并不立即发生效力, 该项建议案是否则生效有待于立法机关的认定。其次, 强制性。专门机关提交至立法机关的建议案, 立法机关必须列入议事日程, 并交付表决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决该建议案, 该建议案就自动生效。再次, 强制性建议权的适用对象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基于篇幅的限制, 关于复合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模式的基本内容如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效力等在次, 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胡锦江.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4.

[2]、许崇德, 胡锦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若干建议述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汤唯, 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大出版社, 2001.

3.浅析当代中国宪法渊源 篇三

关键词:宪法渊源 宪法性法律 政治典章

宪法渊源即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各国受本国法律传统、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原因所影响,采取了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各国的宪法渊源有着极大的差异。通说认为,中国的宪法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国际条约和协议。这几种观点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上述观点确实有其合理性,但没有结合中国的国情、党情,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宪政实践,离开了中国的真实情况,不利于确立我国宪法的权威,不利于宪法的实施。因此,本文将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去浅析中国的宪法渊源。

一、成文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定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因而便于实施,同时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我国的成文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原则和宪法性规范的主要渊源。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但又與其它法律明显不同: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是"国家"法,是"权力"法和"权利"法。它们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三、政治典章

有关国家政制结构和公权力配置与运行的政治典章也是我国宪法性规范的另一重要渊源。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体系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宪政的时间,政治典章的贯彻实施就成为我国宪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政治典章具有宪法的效力。宪法是政治典章产生效力的根本依据。政治典章和宪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衔接,相辅相成。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五、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又称宪法习惯,是指虽然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国家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和实际存在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社会基本关系,为国家机关、政党、公众、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宪法同等效力和实际约束力,并被反复运用的连续性、稳定性的习惯和传统。实际上,宪法惯例是有关宪法事项的一些基本的政治原则、信条、常规、习惯、先例等。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在成文宪法国家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虽然也是成文宪法国家,但也有宪法惯例。

六、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依据一定的程序,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的稳定性。宪法解释的最重要功能应是使宪法在稳定与适应社会变化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充分或者没有行使过严格意义的宪法解释权。其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全国人大常委会缺乏解释宪法所必须的专门时间和专业知识;宪法解释制度的安排与宪法适用等宪政实践活动相脱离,因而容易忽视宪法解释的现实需要;在宪法的具体变迁程序和技术上,过于重视宪法修改,轻视宪法解释;在宪法运行理念上,强调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服从与适应,而忽略社会现实对规范权威的尊重。

我国宪法解释现行的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对宪法作出解释。三是由修改宪法的机关对宪法草案和宪法修正案所作的说明或报告。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性法律的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也应视为宪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4.学习中国宪法 篇四

12月4日,13亿中国人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在此前后,我们常州市在企退役军官的中心学习组和学习骨干,两次近百人次,认真学习上述习近平主席的重要指示和宪法。经过研讨,对依宪维权,得出以下八条共识,现向各级领导汇报,并作为建设性的意见提出,如有不当之处,也请批评指正。

关于依宪维权的几点认识: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宪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在企退役军官忠诚于宪法,要做到“非宪勿作,唯宪是从”。在维权活动中,坚持依宪维权,站上维权的法律制高点。

二、宪法第33条是我们维权的宪法依据。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企退役军官,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战友一样,都是由组织安排决定的,都一样以青春献国防,尽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根据宪法制定的《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军衔条例》以及法律授权的一系列中央文件,具体规定了我们的法定身份和待遇。这就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障。

三、宪法第41条是我们依法上访、申诉、控告的宪法依据。

在企业改革中,由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向上级领导机关上访、申诉、控告,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民主权利,完全合法合理,受法律保护。而20多年来,人社部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背此项宪法规定,拒不接受批评建议,又不负责处理,还对上访群众,进行打压,涉嫌报复,形成严重的违宪事件。根据四中全会“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要求,必须严肃对待,从速处理。

四、在这起违宪事件中,周永康是罪魁祸首。

宪法第一条明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他在任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长、企转组组长(后升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违反此条宪法,以“稳定压倒一切”的错误思维,制定了中办发电[20XX]31号、企转组[20XX]1号、[20XX]2号、[20XX]1号等违宪、违法文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我们要求在贯彻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中,彻底清算,消除影响。为此要求:(1)仃止执行上述一系列错误文件;(2)对上述文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依法予以撤销;(3)要求对今年9月22日,北京警方打压进京诉讼代表事件作出处理,今后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依宪行政,势在必行。

今年5月27日第六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上,马凯副总理布置工作时又提出: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解困维稳”仍然是“稳定压倒一切”的产物,“解困”背离法律,“维稳”侵犯人权。这与四中全会精神格格不入,与广大群众学法、用法、政治觉醒的形势很不相称,所以纠正这一错误势在必行,要依宪、依法纠错,改正得越快越好。

六、依宪执政,专政手段不可乱用。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维权骨干和群众,仍在进行监控和打压。如对上访群众进行劝访、限访、压访、截访,有时动用警力,大打出手。把企业军转干部的代表,当作“挑头人”列入黑名单,监视行动、监听电话、有时以请去“喝茶”、“被旅游”等手段,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前几年还以维稳为借口动用专政工具加以迫害。(一些代表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非法关押、搜身、抄家,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等等),这些都已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以及公民的人身、住宅、通信、申诉等权利。严重触犯了宪法35条、37条、38条、39条、40条、41条等条款。应当在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中,自省、自律、自纠,从速改正。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头,有关领导机关,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杜绝。

七、“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企退役军官的问题,完全是由各级政府有法不依,违法行政,逃避法定义务所造成的一件历史冤案,既是政策性问题,又是涉法、涉诉的问题。如何处理?请求中央从速决策。无非两种可能:

1、各级政府主动纠错。由各级领导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依宪、依法纠正错误,公正解决。

2、走法律程序。依法立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八、我们坚决相信和依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和经验优势、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继续发挥正能量。“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我们满怀信心地迎接法治的春天,争取维权的最后胜利。

宪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教育部要求各级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晨读宪法、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并且明确校长要主持一次教职工宪法学习活动或者为学生讲授一次宪法教育课。同时表示研究制定开展宪法教育的基本要求,形成科学的教学安排和常态化的教育机制,明确中小学宪法教育的专门学时,并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测试范围。这些要求,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

不久前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中的一个。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之母,法中之法。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精神,只能在宪法原则框架内进行制定,绝对不能与之悖离。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仅此就不难看出,宪法是何等重要的法律。

但是,宪法在人们头脑中的地位,未必达到了敬畏的高度。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违宪行为,大都与此不无关系。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就有忽视宪法教育的因素。一个人不懂得宪法的性质,不了解宪法的内容,难免会有出格的言行。所以从小掌握宪法知识,加强宪法意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基础中的基础。

有了宪法这个标准,就能从根本上厘清是非的边界。比如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宪法第1条),那么任何诋毁、否定、亵渎、破坏这个制度的言行,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抵制。比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13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9条)。 那么任何强拆公民合法住宅的行为,都涉嫌违背根本大法。又比如,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第43条),那些从来不让员工享受“带薪休假”的单位,都是对宪法的轻慢。

我们太需要宪法的普及了。日常生活中太多的违宪表现,哪怕有其他法律法规做借口,都是站不住的,因为从法律位阶上说,宪法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全部法律的统领,这就是“宪法”的独特内蕴。只可惜,这个认知并不坚实。故而,从小给孩子根植宪法概念,形成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树立法律权威,就是十分重要的了。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范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的法。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学习新宪法,一是自觉拥护宪法的权威。要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宪法,自觉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二是树立淡泊名利的价值观。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考验是名与利、得与失之间的思想斗争,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既然选择,就应该全力以赴,用平常心,做平凡事,不为权利所束缚,不为名利所拖累。三是保持勤奋努力的进取心。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不论我们的工作是繁重还是轻省,都要时刻保持一颗进取心。任务在手,责任在肩,我们惟有时刻保持紧迫感和使命感,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5.2015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篇五

1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宣誓制度

2广东某校女生因高校教材“污名”同性恋起诉教育部及类似案件 3《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引发涉嫌侵犯宗教信仰 自由争议事件

4习近平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签署特赦部分罪犯的命令 5香港立法会否决特首普选方案

6国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进行户籍改革 7南充公款拉票贿选案

8河南商丘五名青年拒服兵役被处罚事件 9《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宪法争议

10安徽省政府发文件取消花炮生产企业行政诉讼案及类似典型个案

一、《立法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经第20号主席令公布。主要修改内容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

二、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四、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

五、加强备案审查;

六、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字: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决定明确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

四、广东某校女生因高校教材“污名”同性恋起诉教育部及类似案件

因认为高校教材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是错误的,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秋白(化名)向教育部申请公开其对此类教材的监管信息,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获回应,于是她将教育部告上法庭。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她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

五、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出台《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限制法官辞职事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中重申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限的法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此外对于已解决子女入托入学、配偶进京落户问题以及享受住房分配、公费求学深造等待遇的法官,则不管是否满五年服务期,均要求延长五年服务期。

六、《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涉嫌侵犯宗教自由事件

浙江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浙江省建设厅2015年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对天主教、基督教教堂十字架的设置、教堂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等进行了限制,引起了国际国内宗教界的质疑。

如何理解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这个事件中引发讨论。

七、习近平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签订特赦部分罪犯的命令

国家主席习近平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八、香港立法会否决特首普选方案等系列事件

香港特区政府2017年特首产生办法决议案经香港特区立法会两日审议后,获8票赞成、28票反对、0票弃权,未能获三分二议员通过,意味着香港政改方案被否决。

2017年特首普选将沿用2012年120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办法。

九、国家取消暂住证制度等户籍改革系列事件

2015年2月1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党中央审议通过,并在之后印发实施。该方案规定将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至此,在中国实施了将近三十年的暂住证制度彻底结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十、专车司机陈某起诉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行政处罚案件

济南司机陈超,因为今年1月被当地运管部门查处,不服决定,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由于本案是涉嫌专车营运的司机与运管部门第一次在法庭针锋相对,被媒体冠以了“专车第一案”的名号。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评论》协办的“2015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议程”于2016年1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正如胡锦光老师所说:“一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和研讨是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品牌,这个品牌是作为中国的宪法学者对中国社会所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运用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和载体。宪法学者们通过剖析中国社会所存在的问题来给高层和民众提供了一种更好的选择和判断。”

本期推送2015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研讨会评议的精彩片段,敬请关注!壹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相较于6月24日决定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时规定的65字誓词,通过的决定无论从字数上还是内容上都做了调整。

点评人: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第一,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这样可以增强公职人员内心对于宪法的崇尚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让宪法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第二,通过庄严的场合进行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可以向全社会昭示宪法至上的理念,不仅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一种责任的约束,同时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价值的引导,让全社会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管理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执政党执政的最高法律保障。

第三,公职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彰显宪法的权威。总书记指出,宪法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所以只有让各级公职人员对宪法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不能触碰的理念,并且带头遵守宪法,依照宪法办事。只有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依法行政,而且也像总书记说的那样,依宪行政,让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使人民群众感到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我们国家的宪法实施和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最后一点。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标志我们国家统一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将有利于完善宪法实施。

点评人: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依宪办事,应该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每一个细节当中,自己说的话办的事都要符合宪法的规范精神和原则,这才能体现出宪法宣誓的意义。如何来防止宪法止于象征意义的形式呢,最重要的是建立宪法监督与实施制度,目前在我们国家缺乏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无法保证宪法,因为仅靠宣誓是靠不住的。首先,在我们国家缺乏像德国关于任何人的权利收到公职人员侵害都可以提请诉讼的规定。第二个,更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更谈不上司法性的宪法权利救济制度,如果不加以制度性的外在保障,最终会出现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的局面,如果真出现这种局面,这种制度与其有莫如无。说几个建议。

第一个建议,要制定出单独的宪法宣誓。

第二个建议,一定要增加宪法宣誓的责任追究。第三个建议,在程序上追加由第三人来主持公职人员宣誓的环节。最后,宪法宣誓主体层次要区别对待。贰

广东某校女生因高校教材“污名”同性恋起诉教育部及类似案件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秋白(化名)发现很多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甚至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因认为高校教材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是错误的,她向教育部申请公开其对此类教材的监管信息,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获回应。于是她将教育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她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

点评人: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个问题,教育部对于出版教材到底施加多大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出版教材的这个事情从教育部角度来看,有没有直接公权力的影响,是不是有相关文件存在。第二个问题,涉及出版教材里边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是精神病,它到底侵犯了同性恋群体什么样的权利,主要从这两个问题出发来谈一下。从第二个问题的角度,我觉得从《宪法》第38条角度更贴切一些。“污名”是一个社会学的用语,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动态过程。、我想在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我们第一印象肯定觉得这就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一种歧视,但是实际上这里面并不涉及平等权的问题,因为平等权涉及区别对待,这里不存在区别对待,它只是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的,或者精神病,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污名”要从《宪法》38条人格尊严,宪法当中人格权的角度谈一下。

出版教材里面的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事实认定的错误,或者说是明显有违事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放到宪法当中言论自由的范畴里面去。所以说这里面并不涉及我可以用言论自由去正当化,我出版教材对同性恋群体的一个判断,这里面涉及明显的事实认定的问题,言论自由保护的是价值性言论。

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看,出版教材这个事情无论有没有直接公权力的影响,即便他没有直接公权力的影响,出版社涉及对同性恋“污名”化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入到了,或者说造成了对《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

点评人:邓静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我们梳理中国的制定法框架以及司法审判实践它提供了非常好的在中国法的视野下去理解和分析同性恋问题的这种本土资源,而不是长期借用西方那一套话语体系。而刚刚李老师是围绕着人格尊严条款对于同性恋者这样一种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作为分析。

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同性婚姻维权案,所以我们是不是要对中国《宪法》第49条婚姻自由条款重新做出解答,如果在短期内中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没有办法提上立法议程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内为他们争取更多的空间和包容,这个是我们现在更加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然,在美国去年这个案子之后,出现了非常多讨论同性婚姻的问题,这是一个跨越国境的宪法争议,如何界定宪法当中的婚姻,我们更多的需要结合自身的宪法文本以及我们本土的宪法语境和社会环境,依靠自身的宪法学术对它加以分析,对婚姻本身的宪法建立保持一种抽象性的或者说面向未来的一种开放性,去界定它的一种可能性偏见,同时又结合我们自身的传统情况以及我们未来对于同性恋包容的传统文化,在可能性的范围当中做出选择,做出符合中国宪法国情的一个决定。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引发涉嫌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争议事件 浙江省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浙江省建设厅2015年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并于5月5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对天主教、基督教教堂十字架的设置、教堂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等进行了限制,陆续引来众多基层教会的关注,其中有教会发出反馈意见表示其中对于“十字架”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和教会传统不合。

此事件引起了国际国内宗教界的质疑,如何理解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这个事件中亦引发讨论。

点评人: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首先,它涉及宪法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条款规范含义是什么,由于我们缺少事件机关的正式解释,但是从国际人权保障领域,宗教信仰自由分三个保护理由。第一个是内心信仰的自由,教徒和教义信条内心的信仰,这是纯精神领域的自由。第二个是宗教行为的自由。第三个是宗教角色自由。我理解是这三个层面。浙江省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对十字架进行了限制,十字架是基督教、天主教信仰的象征,寄托了教徒的精神,你、通过这样一个公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强行规定它的大小位置,我认为是对宗教的不尊重,伤害了教徒的情感,对内心信仰自由造成侵害。对布局也进行了规定,对宗教行为自由也进行了限制。我认为对宗教自由信仰的限制是这两方面。

第二个我的评议,立法权的界限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是立法学,引起我的思考的是,你有没有必要去管这个事情,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教堂十字架怎么布置这是私人的事情,通过立法权力规定它,这是立法权的滥用。立法权的边界在哪里,这是我们中国宪法目前没有解决的问题,哪些东西可以立法,哪些东西不可以立法,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最后一个方面,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还涉及宗教歧视,它对基督教和天主教限制比较多,但是对佛教和道教的限制比较少。

点评人: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来讲,防止引起其他宗教信仰无神论者的不满,引起宗教秩序的不稳定,我认为主要看两个标准。第一,信仰其他宗教或者无神论者他们对此能否容忍,这种做法是基于传统还是宗教团体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而有意为之的,显然历代教堂顶上是传统。

第二,背后是否得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教堂的建筑规划和用地本身是要经过国家批准的,如果为了防止宗教影响力的不均衡,国家可以在批准过程中进行控制,而不是批准以后让他把十字架拿下来,因为你这种做法丝毫不会导致他实质影响力的减弱。我认为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来讲,它目前的手段无法实现该目的,处理不妥当。

习近平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签订特赦部分罪犯的命令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最近的一次是1975年,此后40年没有再特赦。

点评人:李勇,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这次特赦是一次非常务实的思维方式,刚才介绍这是75年之后第一次特赦,为什么说这是一次务实的思维方式呢?这次启动我们注意到是非常谨慎的,但是在我看来,这次启动的时候未来我们一定会用这个方法解决很多社会问题。什么叫转型?转型就是从原来的非正常态向新常态转变,非正常态下的制度塑造的以前的问题,或许将来通过宽容特赦制度就解决了。

为什么说南非曼德拉伟大,蹲监狱那么长时间,最后搞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搞了之后社会普遍宽容了,和谐了,起码形成了社会稳定。我们中国现在转型时期是留了很多问题的,在我看来这个头开了之后,未来要用这个方法解决更多的问题。所以我说它是一个务实的思维方式。另外,也给人一种预期,好多问题我们还可以有一些弹性的方法解决,不至于那么死板。点评人:李秀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反思本次赦免,根据全国人大的发言和解释来说,有这样评价本次赦免。说为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制度的自信和制度的感召,为了化解一切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构建社会和谐,彰显德政的感召力。所以做出了特赦部分罪犯的决定。

我认为这样的概述没有抓到点子上,应该是彰显我们宪政的魅力,我们依据宪法来实施,这个行为肯定是宪法作用的凸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反思本次赦免整个过程,本次赦免如果做一个评价,它是依宪治国的一种典范,是宪法实施非常突出的事件,我们学界的人更应该广泛为这个事件去呐喊,推动更多人关注这个事件。

香港立法会否决特首普选方案2015年6月18日,在经历了历时数年包括“公民提名”、“人大8·31决定”、“占中运动”等在内的事件后,香港特区政府2017年特首产生办法决议案在特区立法会付诸表决,获8票赞成、28票反对、0票弃权,未能获三分二议员通过。

这意味着香港政改方案被否决,2017年特首普选将不会采取一人一票方式,而仍将沿用2012年120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办法。

点评人:吴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现在有一种论点认为,政改在立法会没有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所以没通过,如果立法会建制派达到三分之二,那么对于香港的政制发展有好处。我个人对此持保留观点,现在在立法会当中有一些泛民制衡的力量,所以使社会上有很多争议,在立法会,在法治框架内,他们有渠道去反映、去发泄或者去救济。

如果说有一天建制控制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席,可以通过各种各样议案的话,那么很多时候人民的怨气或者说他们需要解决的方式就无法诉诸体制内,那么最可能的结果就是诉诸法治以外,演变成街头政治、社会运动,就像占中这样的事情,这对于香港的法治、社会稳定,毫无疑问都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点评人:黄明涛,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这个事例迫使我们慢慢去接纳和习惯于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规则。一般规则就是说当你设定一个可以推动政治改革框架情况下,尤其当你设定投票规则情况下,它就有可能通过或不通过,通过和不通过都符合法制框架内的结果,但可以积极追求和呼吁去争取通过。但如果出现了不通过的结果,它仍然是一个正常的结果,仍然符合游戏规则。我们为了寻求共识和走出这样的困境,有的时候我们是否过多强调了当年立法原意的问题,用这样一种论辩的方式对于解决现实问题到底有没有实际用处。首先原意有可能是不可考的,这是回溯的,有时候带有理论建构和想象的问题,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原意本身作为论证它的说服力也是有限度的。第三个,从当年基本法的起草质询到后来发展到现在,香港本身政治生态有很多的改变,内地跟香港的关系也有很多的波澜,包括内对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观感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变得更加自信了,我们强调了更多的主体性。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诉诸原意,它的论证意义能有多大,能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对于香港到底是什么样的体制,如何往前走,赢得更多的支持。其实在这方面我觉得诉诸原意的作用是有限的,但似乎现在还没有能够很好的认识到这一点。对于香港特区的政治发展只能尽可能的寻求妥协,在目前基本法框架内,它拥有了权力制约,有很多机制和机会,如何运用到这些机制,真正回归到法制思维。

国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进行户籍改革2015年10月21日,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并于11月26日公布。《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七项便利,成为最大亮点。《条例》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居住证制度将在全国落地,标志着实行了30年的以城市外来人口治安为重点的暂住证制度彻底地告别了历史舞台,更反映出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重大一步。

点评人:齐小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对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户籍制度有两个基本职能,但目前作为社会管理制度,在我国户籍制度还有调节人口分布的职能,这个职能还是有它存在的必要性,改革户籍制度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的改革中国的户籍制度。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改革的重要内容,迈出了重大一步,但还不是户籍改革的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平等权,将来有条件的宪法规定公民居住迁徙自由,这是终极目标。取消附加在户籍上的附加功能,使户口和利益脱钩,还户籍管理本来的功能,这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当然,居住证制度是过去户籍改革中的重要一步,这是不可否认的。

点评人:李元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的城乡二元制度造成中国人口极端分化两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我们已经看到害处所在,全面改进现在还做不到,只能一步步来,打破城乡差别第一个制度就是居住证制度改革,宪法落实和居住治理的重要举措。第二个角度,因为居住证制度实施打破城乡二元化固化状态,使我们的公民在流动方面的自由,对于我们思想的解放,对于个人人性的解放和我们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重大促进。第三个角度,居住证制度的推进对我们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也是非常有重要意义,我们城乡分化管理造成的实质上是严重的城乡对立,争夺着对立导致我们国家人和人之间不平等。居住证制度对整个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政权巩固,都有重大意义。

居住证制度是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新的选择,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一种选择,只是一种制度之一。只有这个条例真正得到落实,在各地都能够不受阻碍的执行下去,我们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不能因为我们有了这个条例就以为我们做到位了。第二个方面,居住证制度也仅仅是一种过渡的制度,不是最终目标,我们最终是要通过这种制度的实施,推动我们户籍管理制度的发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也保障公民的迁徙权。

南充公款拉票贿选案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

2014年下半年案发之后引发中央高层震怒。随后,中央和地方联合组成200多人的调查组入驻南充。

2015年3月,杨建华被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15年10月,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查处情况公布,涉案人员达477人、涉案金额达1671.9万元,被定性为一宗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恶劣案件。

点评人: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选举制度来讲,我们没有一个包括人大的选举调查委员会,如果选举有问题了有专门机构调查,我们现在没有,所以他们告也告不下来,没人受理。最后通过动用中央资源才能解决地方的问题。所以这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里面问题比较严重。这里也包括新闻自由的问题。这个案子很长时间包不出来,一涉及南充的事就是在非常秘密的情况下弄,这个事发了很长时间最后我们才知道。作为一个新闻媒体,如果他不能监督到包括选举这些事情的话,那么我们的新闻,包括民众怎么来监督这个国家,我觉得这个问题是比较现实的。点评人:胡弘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执政党内部的法规体系是否需要内部自恰,内部是完整的,也是法制的,或者追问一个,是否能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衡量执政党内部的法律法规体系,这里有好几个问题都涉及,一个是党内的,一个是国家的。

第二,党内立法上面,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做出了表率,系列党规党纪都进行了梳理,但里面还是会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规范,也就是组织内部的规范体系是否是自恰的。

第三,党内权力制约途径制度有哪些。

第四,党内组织制度的产生。差额条款到底是形式条款还是实质条款,而组织意图是否像影子宪法一样,是不是实质性条款,党员内心遵守的是不是组织意图,党内选举规定的差额条款是不是只是形式条款。

第五,党内监督问题,整个事件里面全部表现出来的是从上到下监督,中央第九巡视组监督,但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几乎是很难有效的途径,也没办法实施。

第六,党的问责机制与国家问责机制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正当利益。我想他选的主要对象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到底怎么认定他。

河南商丘五名青年拒服兵役被处罚事件《宪法》第55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015年12月21日,河南商丘丁军华、魏朝阳、牛浩、郭文武、马旭等5名“90后”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但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以各种理由逃避服兵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被处以各单位禁招、两年内禁止出国(境)和升学等6条惩罚。

2015年12月24日,微信公众号“虞城县征兵办公室”发布《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丁军华等5人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公告》。

点评人:甘超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是一个基本义务的事例,在我参加的宪法十大事例评审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这在我们国家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很多国家宪法里没有规定,但是实际上各国也都是基本义务。第二点,这个义务应该说是男性的基本义务,很多国家规定都是男性,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性别,对女性来说女性的基本权利,想当兵就可以要求当兵,国家还不能拒绝。另外,我们法律上现在是义务兵役制,但各国都认为中国是事实上非强制性兵役制,也就是说,我们不需要非得强制,像韩国那样。但是这个事例告诉了我们一个重大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不是非强制性的征兵制,以后真的强制性,这是我要传递的一点。

点评人: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个事情从宪法意义上讲谈两个方面。一个是因为拒服兵役根据兵役法规定,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在宪法意义上讲我觉得有助于处理的公民树立国家观念,国家观念和你的公民身份是联系在一起。我们知道,中国的传统社会,家国一体的社会,加上长期农业社会,人员缺乏流动性、封闭性等等,家国一体的概念非常重。

所以中国人相对来讲对国家的观念也非常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个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司法经济实行以后,个人利益逐渐被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对家国意识的观念产生冲击呢?我想是的。

特别是中国人过去的观念上对国家的认同更多是精神层面的,现在主体地位得到承认以后,对国家认同可能转向利益层面,国家享受多的利益,特别是现在人员流动增加以后,出国和移民很方便。因此这种背景下,你不履行公民义务,根据兵役法规定受到处罚,我觉得是有利于树立公民国家认同的意识。

《刑法修正案

(九)》中的宪法争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九)》。

此修正案的内容在许多地方引起宪法争议,如修正案第31条新增两款作为刑法第290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款规定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内容带来诸多争议。

点评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说到自由与秩序价值也好,涉及权利和义务关系界定也好,我自己看来,我们要引入或者导入一个即便是立法也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又特别欣赏或者赞赏一定要有宪法保留的概念,不仅仅是法律确定的就是权责和义务,法律所确定的自由和秩序一定要尽早引入宪法保留的概念,强调宪法在国家执政施政,在行政领域,在司法审判领域独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的全部和尊严才能真的得到尊重,否则的话就是两张皮。所以宪法保留,或者是通过对于立法或者司法过程中违宪审查制度尽早的植入和确立我觉得是在期待之中的事情。

点评人: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刑法中本来的条款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科研秩序、教学秩序是并列的,现在把这个拿出来,似乎那些可以不犯罪,这个就是扰乱国家秩序不可以,这个我觉得很奇怪。51条本来国家和社会他人放在并列考虑,不能妨碍。

另外,从41条来讲,公民是有建议检举,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这个权利,从表达自由角度来讲要考虑界限的问题。所以从宪法这几条来讲,我觉得这个条款的制定在依据上,我看了它原来的罪名,好像能找到并列几个秩序当中的其中一个,它强调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从那几个并列当中拿出来,你不能说它没有依据。但是我们在解释的时候发现它的用意好像不符合刑法本来的原意,也不符合宪法本身的精神。

安徽省政府发文件取消花炮生产企业行政诉讼案及类似典型个案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政府以(2013)皖政办45号文,决定关闭省内所有75家花炮生产企业,之后各市县下达文件执行。

省内最大的花炮企业翔鹰公司开始联络,最后24家企业决定于2014年6月24日联合提起对省政府的行政复议,之后联合起诉。起诉100天后法院立案。2015年4月20日,经过一次审理延期,合肥中院判决省政府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中各地县镇政府补偿花炮企业总计约1.3亿元,但还有一家企业拒绝政府补偿方案。二审经历了数家花炮企业撤诉等情况迟迟无法开庭。

本案及类似案件涉及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保护,公共财政的支出程序等宪法问题。

点评人: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我们搞行政法的人说宪法是根本大法,具体执行的时候是先法律先规章,先规章后法规,然后才是法律,宪法抛到九霄云外去了。这个往往先后顺序是这样的。但是最近奥巴马关于枪支控制的问题说我在芝加哥大学教过宪法,我知道控制枪支管理的行政令不违反宪法第二条行政案,行政领导干部执法过程当中是不是首先要依宪执政。

本案当中政府在管理烟花炮竹的时候是不是也要想烟花炮竹企业在宪法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享有合法经营自主权,如果首先依宪行政,如果首先考虑到宪法的话,这个规定可能就不会出台。所以说,如果这个观念能够得到大家的共识的话,通过我们的研讨会把这个观念扩散出去的话,有利于避免类似直接与宪法相抵触的文件出现,有长远意义。

点评人: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它本身违背了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而且是在四中全会决定刚刚颁布一个月多几天的时候来做这样的事情,完全违背四中全会的决定,因此“两会”期间中央媒体追问当时深圳的一把手。后来到了省里。违背了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的要求。

二、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的联合法制建设纲要的要求,这都是政治决策层面。

三、宪法总纲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比如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它也违背了广东省和深圳市自己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86条规定,这一系列重大变化的决策应该经过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6.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 篇六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20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是一部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

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说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它的特点与其他宪法有什么不

同?它的作用又在哪里?于是我们就开展对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的探究活动。

①、通过查阅资料,认识中国宪法的特点和作用,加深我们对我国宪

法的认识。

②、通过探究活动,将书上获得的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培养社会

实践能力,提高整理,分析资料的学习能力。

③、发挥个性特长,学会与人协作,交流;增强团队精神,学会

与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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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研究方案确定之后,课题组成员开始行动。首先是收集资料,同学们通过学习明白,研究工作必须建立在充分拥有和利用资料的基

础上。一般来说,获得资料的方法有三种。

①、请教相关领域的专家。我们的课题探究主要涉及我国宪法,但

由于我们能力范围有限,所以我们向教政治和教历史的老师们

请教,了解我国宪法的有关内容。

②、利用因特网的搜索功能。我们课题组成员分工协作,从网上查阅

与此课题有关的材料。

③、查阅文献。课题组的每个成员都参与到查阅文献的工作中去。他

们利用课余时间到图书馆、阅览室、书店去查阅相关的书籍、报

纸、杂志等。

接着,我们对已收集的资料分门别类,将有价值的信息纪录下来,最后我们就进行文字的表达。

(一)、中国宪法的特点

 宪法的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法律家族的龙头老大——宪法。我作为国家的总章

程,我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位法律成员的立法根据,我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我有三大特点,这些特点是别人没有而我独有的。

①、我规定了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如我规定了我国国家性质是:

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有我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

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除此以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都是有我来规定的。这是我的特

点之一。

②、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马克思赞扬过我,说我是法律的法

律。因为各法律成员的制定是根据我来制定的,他们是我的具体化。

如民法通则是根据我来制定的,他是我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

化。而且各法律成员不能和我相抵触,否则他就要被革职。如以前制

定了一个收容制度,但他更我相抵触了,因此他就被撤消了职位。这

是我的特点之二。

③、我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各法律成员的更为严格。由于前两个

特点使我有了第三个特点。因为我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国家能否长治久

安,社会能否健康发展,人们能否生活得美好,所以我规定我的修改

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通过。

我的介绍就到这儿,希望你们在以后的生活中对我有更深的了

解,因为我会帮助你们取得你应有的权利,而且我还要求你们为我做

好每一个义务。

(二)、中国宪法的作用

我国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

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

用。

概括起来,我国宪法有以下四大作用:

第一,我国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

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我国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

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

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我国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

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

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第四,我国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

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现行宪法强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以及对残废军人、烈属、军属、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和老人的保护。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两者缺一不可,这次探究性学习使我们充

分体会到这一点。在探究本课题的日子中,我们为搜索资料、整理资

料而整天埋头苦干,苦在其中,乐在其中,得也在其中。由于有了这

个探究活动,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团结合作的机会,课题组成员从开始的选题,工作中的互相帮助,到探究活动有了一定的成果,没有人说

过一句累的话。而且,对于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的课题探究,使我们对中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有了更深的理解,我们要从现在开始做到认

真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宪法,热情宣传宪法。

7.学习中国宪法 篇七

一、哈萨克斯坦宪法及民族政策

哈萨克斯坦是前苏联的重要加盟国, 1936年12月成立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 其宪法和苏联一致。1978年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根本法) 》的基础上通过了《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根本法) 》, 1990年10月25日哈萨克最高苏维埃通过《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 1991年12月10日改国名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1年12月16日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独立法》, 正式宣布独立。同年12月21日以创始国身份加入“独立国家联合体”。1993年1月28日第12届哈萨克斯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共和国新宪法, 1978年通过的宪法终止生效。新宪法是哈萨克斯坦独立后作为主权国家的第一部宪法, 该部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是三权分立的单一制国家, 总统是国家元首, 领导共和国统一的行政权力系统。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公决通过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自公决结果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哈国宪法, 后来基本没有发生变动。

新宪法全文共9章98条, 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 实行总统制, 议会实行两院制即由参议院和马日利斯 (相当于众议院) 组成。

整体来看, 哈萨克斯坦宪法当中没有关于民族方面的专门的大范围的规定, 但是有一些零散的规定。首先, 从宏观上规定“禁止建立旨在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和民族仇视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 也禁止成立未经法律规定的军事武装。”这是在社会组织方面以宪法的形式来进行规范, 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等形式的暴力组织的建立。其次, 规定任何人在法律和法院面前都是平等的, 都不应该有因出身、社会、职务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居住地点等原因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歧视。也就是规定, 任何人不论民族、种族、宗教等, 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再次, 在语言政策方面, 规定哈萨克语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语, 另规定在国家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中, 俄语和哈萨克语一样, 平等地正式使用。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使用本民族语和文化以及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的语言的权利。一方面体现了哈语作为国语的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也照顾到了国内其他不会说哈语的民族的实际工作和生活情况, 并且在此基础上鼓励各民族成立自己的文化团体, 在政治一体的基础之上, 发展文化多样性。

二、中国宪法及民族政策

1949年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共30条, 被称为七五宪法。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 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共4章60条。被称为七八宪法。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也就形成了今天我们所实行的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主要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共五个部分。其中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总纲的第四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时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章的第六节, 专门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这一主题详细的规定, 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角度, 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自治权, 尤其对政治权利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并从经济、文化、教育、资源、干部培养等多个角度来进行详尽阐述, 同时明确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 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 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明确提出,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对民族自治的地方实行了许多照顾性倾斜政策。并且有相应的具体的法律保证这些宪法规定能详细的落到实处。

三、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宪法关于民族政策的差异

由以上我们不难看出,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两国由于国体、政体、基本国情、历史文化等这些根本方面的不同, 造成了两国在宪法制定关于民族政策的内容时存在着极大的差异。首先, 总体来说, 我国宪法当中明确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 以及有相当一部分的篇幅是对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权利的阐述, 并且较为详尽。而在哈萨克斯坦的宪法当中, 不存在关于民族自治的内容, 没有将少数民族作为一个区别于主体民族的一个部分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来规定。其次, 我国当代宪法也即2004年修改以后的宪法在民族政策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和建国初的具有内在的延续性, 虽经多次修改, 关于民族政策方面的内容更加完善, 这也就注定了我国当下的民族政策多少受到了前苏联的民族政策的影响, 更多地强调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制定的许多政策是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加快少数民族落后地区的发展, 而哈萨克斯坦从前苏联脱离后, 在民族政策方面出现180度的大转向, 基本否定关于本国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更多的是强调中央联邦和地方自治权利的关系和国家公民意识的构建。再次, 我国宪法当中的许多关于民族自治的规定, 在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等方面有许多对少数民族倾斜性的政策, 而哈萨克斯坦则基本没有, 或者根本没有去提, 而是在许多方面强调国内所有公民无论任何民族一律同等对待, 但是它鼓励各民族文化的多样化, 并且更多的重视社会组织在这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宪法角度对比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两国的民族政策, 能使我们对两个国家民族政策规定的许多重要方面有一个更为清晰和深刻的认识。由于两国在国体、政体、基本国情、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 两国在宪法制定时关于民族政策的内容存在极大差异。

关键词:宪法,民族政策,中国,哈萨克斯坦

参考文献

[1]姜士林.世界宪法丛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 1997.

[2]费凡.比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郝文明.中国周边国家民族状况与政策[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0.

[4]赵常庆.列国志.哈萨克斯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8.许崇德:见证中国宪法60年变迁 篇八

灯光打在他满是斑点的脸上,85岁高龄的许崇德擦去了额头细小的汗珠,微微调整了一下坐姿,对着摄像机缓缓讲述着新中国60年宪法变迁。那一天是2014年3月3日,全国的焦点都落在刚刚开幕的两会上,30年前,许崇德曾向国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每年在3月份左右召开,这很必要。

作为新中国第一代宪法学者,许崇德参加过1954年宪法起草的辅助工作,全程参与了1982年宪法修改,同时,他还参加起草了香港、澳门两部特区基本法。2003年,许崇德穷尽毕生所学,耗时5年,完成了70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这部专著以大量史料阐述了新中国每一部宪法的发展、演变历史。因此,他成为法学界第一个获得“吴玉章人文社科奖特等奖”的人。

“我这一生似乎都是与宪法结缘为伴,历史已经证明,重视了宪法,国家就兴旺发达,忽视了宪法,就会停滞不前。”

采访完毕,许崇德蹒跚起身道别记者,他缓慢摇动的双手,直到大门关上也没落下。

当天晚上,这位老人平静地走完了一生。

与宪法结缘

1929年,许崇德出生在蘇浙边界、湖光水色照映下的小镇——金泽(今属上海市青浦区金泽),这里佳才辈出,状元糕远近闻名。许崇德半岁时父亲离世,留下孤儿寡母相依为命。

许崇德母亲出身书香门第,在她的引导下,许崇德自小就酷爱读书,即使后来在抗日的颠沛岁月里,母亲总是想方设法让他到当地的学校继续学业。在最初的启蒙教育中,母亲总是反复吟诵着“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这首童谣式的古诗教会了他爱和感恩,在日后1982年宪法草拟的过程中,许崇德极力支持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写入宪法第49条。

许崇德与法结缘源自对日本侵略者的“报复”——“因为战争原因,当时我讨厌侵犯中国的日本人,就想着怎么‘整’他们。”许崇德说,二战后,他非常关注报纸杂志关于远东军事法庭的动态报道,当他看到中国法官梅汝璈,用其无懈可击的雄辩说服其他几位持不同意见的外籍法官,最终将七名首要战犯处以绞刑时,高兴地拍案而起,他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律无与伦比的威力,当1947年许崇德考入复旦大学后,他毫不犹豫报考了法律专业。

复旦大学教授张志让是许崇德的宪法启蒙老师,那时国民党宪法颁布不久,张志让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认为蒋介石五权分立是假,集权才是真。在许崇德印象里,张志让的宪法课总是人满为患,也总是遭到国民党当局的捣乱。许崇德成了张志让的“关门”弟子,不久张志让就进入解放区,日后成为新中国“三大宪章”起草者之一。

1951年从复旦大学毕业后,许崇德被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读研究生,成为根正苗红的第一批红色教授,又是机缘巧合,他被分配到国家法(后来成为“宪法)研究室,每天如饥似渴地学习苏联的宪法学理论,“一些年轻教师往往是今天听了苏联专家的宪法课,明天就去给本科生讲课,连消化的时间都没有。”

1952年,《选举法》起草,要在全国普选,许崇德参与了泰安的试点工作,这是他学习宪法学以后第一次面对基层民众,“因为过去从来没有过普选,所以在老百姓心里,选举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他们对选举的热情都很高,可是无奈没有文化,很多人连名字都没有,我们给他们很多人取了名字,顺带搞了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

1949年建国初始,制定宪法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只能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三年后大陆军事行动结束,土改也基本完成,制宪条件基本具备,1953年1月13日,中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许崇德被借调委员会办公室参与搜集材料,集体编印参考物,供内部使用。毛泽东考虑到当时党内多半同志都在战场上厮杀,对于宪法的基本知识未必熟悉,所以提供适当的学习文献和资料很有必要。许崇德主要从事宪法文本编纂,将中国苏区宪法大纲以及苏联、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美日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文本摘要汇编成册。

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在将近三个月的讨论中,全国各族人民提出的意见达到118万多条,这些意见汇总到宪法起草办公室后归纳分类,刊印成《全民讨论意见汇编》16万册。1954年夏季全国遭遇特大洪灾,当许崇德打开被油纸包裹得严严实实的材料时,不禁热泪盈眶。

“1954年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开天辟地的第一部宪法。我们虽然参考了苏联宪法,但五四宪法是中国化的宪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1949年以来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可以说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许崇德日后评价道。

“野夫好发不同声,急雨催风四座倾”

许崇德设想着宪法公布后,中国势必走上法制大道,然而1957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反右派运动,使得宪法形同虚设直至尊严丧失。多位宪法专家被打成右派,这其中包括中国宪法组组长吴家鳞、苏联宪法教研组组长王向明以及许崇德在武汉大学执教的挚友何华辉。

1959年人民大学法律系停止招生,“文化大革命”爆发后,许崇德虽然没有出身问题,却也因知识分子的身份下放劳动,多年积累的笔记付之一炬,让他心痛不已,对于每日掏茅坑、倒粪便的任务,许崇德曾写诗称“汗水何如信水长,书生翻作种田郎。肩挑大粪穿街过,大粪臭污人发香。”

许崇德一直惦念着何华辉,在当时周围人都对其避之不及时,许崇德只要一有机会就去武汉出差,看望老朋友。上世纪80年代,当中国宪法学整体荒凉落寞的时候,他们两人合撰的《宪法与民主制度》、《分权学说》,对于开创新时期宪法学研究立下典范。

“中央当时决策都尽可能首先考虑是否符合宪法,只是后来逐渐脱离了宪法,以政治运动代替法律。”许崇德说。

“文革”之后的1977年10月,中央决定修改“文革”中制定的1975年宪法,许崇德大胆建言应当恢复国家主席职位,当时很少有人敢涉及这个敏感话题——曾经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就因此栽了大跟头,许崇德很快遭来了“两个凡是派”批判:“毛主席说过不设国家主席,所以不能设”。虽然许崇德据理力争,但1978年宪法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设置。他发诗感叹:“野夫好发不同声,急雨催风四座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此时,宪法已经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发展的需要,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作出修改宪法的决定,成立了由叶剑英任主任,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而此时的许崇德连续发表了《修改宪法十议》等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文章,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于是他被派至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要负责《国家机构》部分的起草,“我的正式立法生涯严格来讲应当是从1982年全面修改宪法开始的。”

一开始,以哪部宪法为基础来制定八二宪法,产生了巨大的争议,许崇德回忆道,“最后,彭真说,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很不完善,宪法修改要以五四宪法作为基础。这就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和‘两个凡是’对宪法起草的影响。”

而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54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从54宪法到75宪法、78宪法,事实证明最终都没有发挥任何作用。许崇德当时提议建立宪法委员会,至于权力有多大,后来讨论稿提出了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负责审理违宪问题。第二个方案是,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讨论后,多数意见倾向于第一个方案。

但最终,在经历了长久的讨论后,由于争议较大,这一方案没有被采纳。

最后通过的版本,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分别写入“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对于许崇德来说,一直萦绕在他心头的是国家主席的设置问题,82修宪时,设置国家主席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但是,围绕如何给国家主席定性,仍有争论。一直到今天,宪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的条款。

虽然在82修宪中,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之间对条文往往有不同的见解,比如有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检察院的存废问题的争议甚至持续了两三个月。但在许崇德看来,“82宪法”的修改充分发扬了民主,将“公民的权利义务”单设专章,位置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同时增加条文明确提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些都是其中极具重要意义的修改,是在充分吸取“文革”教训基础上作出的理性抉择。

“我亦草书根本法,从来笔下不输人。”

“当时感觉真是荣幸。”回忆起起草香港基本法的这段经历,许崇德曾说,“之所以觉得荣幸,不仅因为‘一国两制’史无前例,而且因我自幼學史,每读到鸦片战争割地赔款,丧权辱国时,总是痛心疾首,义愤填膺。今日祖国强盛,使我得以站到收复香港、洗雪百年民族之耻的前沿,怎能不感动,兴奋不已呢?”

然而,摆在许崇德面前一个现实难题是,当时香港公开资料及信息少之又少,甚至连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多篇讲话都不是公开的。于是接下来许崇德首要工作就是恶补文件知识,然而纸上谈兵未必接地气。于是在半年之后,高层领导组织许崇德等5名起草委员会人员深入香港实地调研。

启程之前,许崇德就患眼底出血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医生一再劝阻他此次香港之行,许崇德径自戴上墨镜赴港,没想到第二天某些港媒的头条打出“许崇德戴有色眼镜看香港资本主义”。还有一家报纸发表专栏,大量引用许崇德在内地发表的文章中有关揭露西方国家宪法反动本质的段落,进而得出结论:“请想一想,由这样的人来起草基本法,香港的资本主义能得到保护吗?!”

但大多数媒体及舆论对访港团的到来表示支持,许崇德一行同当地的工商、金融、教育、文化、宗教等各界人士座谈,拜访总督府,旁听立法局会议,并且深入棚户区家访,通过一系列活动,访港团给香港市民留下了良好印象。而英国出于自身利益,对许崇德等来港的内地起草委员会的工作尚能持合作态度。

起草委员会共由59人组成。其中23人是香港委员,由于彼此成长生活的环境不同,受到不同的教育和文化熏陶,内地和香港委员之间的思维方式与看问题的角度有很大差距,要想达成统一意见绝非易事。“从中央与香港关系的界定到行政长官的产生等草案的每一条款以至每一个用词,都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甚至经过激烈争论的磨合,最后草案逐条由起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起草历时五年之久。”日后许崇德回忆这段经历,仍为过程的细致和艰辛感慨不已。

许崇德特别关注香港的文化繁荣问题,但很多同他接触的香港居民都认为香港是经济中心,却是“文化沙漠”,但许崇德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认为香港的文化发展具备一定的高度,比如有香港大学、中文大学这一类的一流学府,多种多样的学术团体,香港的科技和管理水平都对内地有所帮助或有正面影响。“但是香港文化的殖民主义气息比较浓厚,欧美文化的侵蚀根深蒂固。”许崇德说。

许崇德除参加政治专题小组外,还参加了文化专题小组,他还特别发表了在教育领域的看法,香港的教育基本法最终确定的条文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终获得了邓小平的高度评价。1990年2月17日,在起草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结束时,邓小平赞扬他们“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

不过香港基本法实施以后并非一帆风顺,在一个判决书中,香港法院不仅撤销了香港临时立法会通过的两个出入境修正案例,而且宣称: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并称香港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同基本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其无效。

这是对香港基本法的公然挑衅,许崇德联合三位基本法起草委员挺身而出——香港虽然实行高度自制,但绝不可以超越地方权力干涉中央,最终香港终审法院有所醒悟,开始摆正同中央的关系,许崇德等人被香港媒体称为“四大护法”。

2013年关于“宪政梦”的那场争论,自然也引来许崇德的关注,他直言不讳地说,某些比如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说法,是“误导舆论,欺骗和蒙蔽高层领导”,“这种挥舞大棒试图重启反右运动的做派,很不合时宜,这种随心所欲用满天乱飞的‘西化’帽子来吓唬人的做法,是深化改革的‘拦路石’。”

许崇德从不怀疑中国未来的宪法道路。就像那年,他参观华盛顿·杰弗逊(《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纪念堂后,跨出大门时脱口说道:“ 我亦草书根本法,从来笔下不输人。”

(本文文中部分内容参考自《许崇德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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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为宪六十载

许崇德,著名法学家。

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奠基人之一、新中国宪法制定的重要见证人,他参与了1954年宪法起草的辅助工作,全程参与了1982年宪法修改,并参加起草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区基本法,后来被称为“四大护法”之一。许崇德较早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观点,曾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十六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等场合,向高层讲授宪法知识。2003年,许崇德穷尽毕生所学,完成了70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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