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教处函„2015‟235号)文件要求,结合《青岛黄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5-2016学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是考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认真总结上一学年工作经验,结合本院实际,继续完善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各学院在组织评审时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把握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条件要求、评审程序等方面的政策区别。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额度,实行等额评审,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3档,资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3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但不得突破资金额度。
(四)各学院要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做到零 错误、零失误、零腐败、零投诉,如发现有违规操作者,一经查实,涉及人员给予相关处分,涉及学院给与通报批评。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由各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院范围公示5日,再报市教育局审批。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由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院审核、审批,班级公示5日,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关于评审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年级、专业和班级排名前20%(无任何纪律处分、不恶意欠费),德育分成绩在100分及以上,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名额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在籍12级、13级、14级、15级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量化名次、资助工作成效等因素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名额见附件)
3.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 学金。
4.申请方式:经过困难认定的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评审办法:
各二级学院根据班级人数、量化成绩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由各班主任组织各班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选——二级学院组织教师和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学工秘书、教学秘书)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2-3天——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材料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0日上午9:00 之前上交所有材料(包括电子版)。
(二)国家助学金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任何纪律处分,不恶意欠费,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感恩奉献,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德育分成绩在85分以上。
奖励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2.名额分配: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量化名次、资助工作成效等因素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名额分配见)
3.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申请方式:经过困难认定的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评审办法:
各二级学院根据班级人数、量化成绩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由各班主任组织各班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选——二级学院组织教师和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学工秘书、教学秘书)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2-3天——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材料上报:公示无异议后,10月10日上午9:00之前上交所有材料(包括电子版)。
三、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划入卡内。学校会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 蓄卡,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及时到位。
四、其他材料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按年级由低到高顺序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汇总申报表的同时,要及时将学生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按报表序号排列汇总上报(将获奖和受助学生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办卡”和“不办卡”分开整理,在右上角标明序号,同时保证身份证复印件排列与上传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学生信息顺序一致)。
1.复印件必须清楚,且用A4纸顺向复印,不得上报传真件; 2.二代身份证必须正反两面顺序复印,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不得上报户口簿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籍号、户籍、生源地等基本情况,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为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不少于5年备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材料报送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纸质版(一式二份)、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版一份(需当地县民政部门盖章)、困难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一份(需学院领导签字确认)A4纸打印,各个材料单独排序,顺序与汇总申请表顺序一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申报表、国家助学金汇总申报表(电子版)。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开卡明细表(电子版、纸质版)。
(四)获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A4纸正反面打印)顺序与汇总申报表一致,开卡在上,不开卡在下,分别报送。
(五)学院公布的电子照片。
未尽事宜,请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董晓,电话:83175568/***。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二
学工部[2013]68号
各二级学院、书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3年省属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3〕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评审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学工部、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二)各二级学院、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书院候选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三)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民主评议工作。
三、奖励额度
(一)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二)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6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
(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年,其中一档为2000元/年,二档为3000元/年,三档为4000元/年,分学期发放。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无违纪、不诚信等记录。
(二)其他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12-2013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2012-2013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 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省政府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12-2013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2012-2013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5%,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3、国家励志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2)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2012-2013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2012-2013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国家助学金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被学校认定为2013至2014学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仅可以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比较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档或二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三档中任意一档国家助学金。
五、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按照分配名额1:1.2差额推荐,省政府奖学金按照分配名额1:1.5差额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详见附件1。
六、评审及报送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上报20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额,按照班级评议、学院或书院审核,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后,分别于10月14日下午4点前和10月18日下午4点前将材料报送到学工部。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须同时分别上报《国 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2012-2013学年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潍坊学院国家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见附件6)、《潍坊学院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见附件7)以及学生个人事迹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学校将于10月16日下午和10月21日下午举行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答辩会,候选人进行3分钟的ppt展示和现场答辩。各学院、书院将获奖学生信息分别于10月23日前和10月28日前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进行填报,网址为http://scholarship.xszz.gov.cn;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按照班级评议、学院或书院审核,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后,于10月30日下午4点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纸质版)、《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版)和《潍坊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见附件8)(电子版)、《潍坊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见附件9)(电子版)报学工部,同时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录入学生相关信息,网址为http://scholarship.xszz.gov.cn;
(四)学工部助学服务中心汇总评审结果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分时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七、有关要求
(一)宣传到位,正确引导。各二级学院、书院要高度重视,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评审通知,确保每一名学生知晓、知情;要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引导、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严格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各二级学院、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评审,严禁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标准评审、发放,不得另行调整标准,严禁提高或降低标准发放,或平分奖助学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于各二级学院、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中经认定确实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获奖资格,不再允许更换人选。
(三)统筹兼顾,协调评审。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省政府奖学金互不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在评审过程中,各二级学院、书院要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本学年学生获得的其它受助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四)各二级学院、书院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及时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录入学生信息。辅导员要严把材料关,指导受奖助学生填写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填写规范真实、准确无误。
(五)各二级学院、书院公示通知应张贴在本单位公共区域内醒目位置,明确注明反映问题的渠道,包括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人等信息;学校工作监督电话:8785565,工作时间:8:0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工作邮箱:wfxyzzh@163.com。
附件:
1、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A4纸正反面打印)
3、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A4纸正反面打印)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A4纸正反面打印)
5、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6、潍坊学院国家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7、潍坊学院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8、潍坊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汇总表
9、潍坊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10、填表说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三
林资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对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以进行登记范畴的,投资人申请登记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对于投资人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范畴的权利,要及时向投资人说明理由。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
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依法审查林权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书不齐备、不合规,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缺失的,不得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四、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
(一)对于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承办登记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状况,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及时完成现场勘验定界工作。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五、加强林权登记原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要健全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审查材料齐全,图表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申请表、登记册、林权证载明的登记内容与登记物现状一致。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要加强林权管理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林权动态管理。
六、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岗位培训,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准确无误
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事宜承办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要加强对从事林权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使其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严禁乱收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林业局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系部:
为做好2012-2013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进一步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328〕号)文件精神,依据《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院字2011〔67〕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评审程序和时间
评审程序: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选,系部审核并公示,学院批复。
三、报送材料
本系部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档次划分、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和《2012-2013学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案表》。
个人材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评审要求
1、各系部需在认真总结上一学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本系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2、各系部在组织评审时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注意区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条件要求、评审程序等方面的政策区别。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必须是经过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为困难的学生。学生上有补考不及格者降档发放。受到学院处分的不能享受助学金。
4、国家助学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分配给各系部。在下达的额度内,学院分为3档评审,一档20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4000元/年。由于我院75%以上来自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要注意掌握好档次,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得到资助。
5、保证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按二档发放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按三档发放国家助学金,剩余的额度在认定为“家庭一般困难”的学生中评选发放。
6、各系部要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班主任不得集体保管学生的银行卡,不得要求捐助班费。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报学院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六、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
(五)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
(八)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八、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九、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
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实的,可以要求企业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资报告。
十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分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事验资业务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该分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提高收费,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争揽业务,或以任何名义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企业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作的管理。对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设区市信访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信访部门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目标,从加强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着手,大力加强信访工作,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信访秩序明显好转,全省信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信访渠道仍显不畅、办理信访事项仍然不规范,特别是基层信访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工作渠道,规范信访工作制度和秩序,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质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贯彻《信访条例》。一要积极宣传《信访条例》,引导、教育群众依法信访,规范信访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二要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在信访工作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完善信访信息网络建设。各市、县(市、区)信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确保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保证信息掌握在第一线,力求矛盾、纠纷、问题在第一线解决。
三、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各市、县(市、区)信访局要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咨询,设置举报意见箱,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四、规范信访档案管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信访事项都要规范登记,原始数据记录准确,内容齐全。信访事项办结后,要从受理、办理、办结等全过程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制度。一是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应在60天内办理完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延长30天。二是做好信访事项的受理告知工作。信访人采用走访、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电话提出的,也可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天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及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对具备告知条件(署真实姓名、地址)的信访事项,应在15天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三是省、市信访受理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若需转请下级信访部门或其它部门办理的,必须在3天内予以转办。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四是做好信访事项的办理答复工作。对于办结的信访件,办理单位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六、定期开展信访排查。全省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排查疑难信访问题,排查中要做到“五个不放过”:疑点没核查的问题不放过,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不放过,定性缺乏依据的问题不放过,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不放过,案情没有查清的问题不放过。对
上访老户要认真清理和分析,区别情况逐个研究,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7.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七
现将天津市外汇局转发的汇发2011年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各位,此文件是针对于资本金结汇相关汇宗发2008年142号及2011年88号文件的重要补充,现将文件要点及相关要求汇总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人民币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资本项下境内划转,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人民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需提交
A、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B、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
除以上两种单据,还需审核支付路径是否合规。
3、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人民币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4、资本金结汇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应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件,并按规定进行核查及签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如贷款合同用途不明确的要求企业提供加注贷款行审核的资金使用计划。
5、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资本金结汇人民币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币保证金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保证金内的资金不得结汇。
贸易金融部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八
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品学兼优的贫困生设立的一项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每年4000元,3000元及2000元三个等次,主要用于资助贫困生生活费。根据教育厅相关通知,现将我校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各学院(部)名额分配及额度见附件1。
二、评审依据及程序
(一)评审依据
1、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2011-2012学年基础性素质排名前1/5(评选范围内),当年无补考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三本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
2、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三本学生及留学生)。
(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当年无补考记录,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当年有补考记录的学生可考虑降等级评审。
(二)评审程序
1、学生在规定时间段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学院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5、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复审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
6、学校将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最后将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自治区教育厅进行终审。
三、材料报送具体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学院(部)于2012年10月13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1、《内蒙古医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1份。
2、2011-2012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附件3)。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3、评审情况报告。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形成文字材料,以学院正式文件上报
以上所有材料需要纸质版及电子版同时报送。
(二)国家助学金
各学院于2012年10月19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1、内蒙古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1份。
2、2011-2012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5)。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3.评审情况报告。各学院(部)将国家助学金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各档次受助学生人数、受助学生总人数、占本学院学生比例,名额分配及实际受助人数分析、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形成文字材料,以学院正式文件上报。
以上所有材料需要纸质版及电子版同时报送。
四、其他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形成两个文件分别报送。
(二)报送地点:金山校区E楼102室
(三)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资助工作,继续加强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特此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推荐阅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09-07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交换管理工作的通知11-05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07-30
【201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06-23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10-10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07-0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