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车租赁合同(8篇)
1.铲车租赁合同 篇一
铲车租赁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铲车租赁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铲车租赁合同1甲方:
乙方:
一、甲方修建高性能稀土发光材料厂房车间一、二,需要租赁乙方挖机铲车开挖土方工程,乙方现有挖机铲车可供甲方土方开挖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同意租赁乙方挖机铲车开挖甲方所需车间一、二土方工程,现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车间一、二所需用土方开挖(额外由甲方单独承担的部分),由乙方进场进行施工,按挖机中机210元/小时,大机270元/小时,铲车220元/小时进行包干结算。
三、付款办法:乙方为甲方所开挖的台班,需与甲方在现场的代表共同确认,全部开挖完毕后,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后,甲方在5日内给予付款。
四、甲方租赁乙方担任车间一、二的土方开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造成工地其他施工项目停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以上事项是通过甲乙双方认真考虑,达成共识,所签订的本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x年 月 日
铲车租赁合同2租赁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兹有甲方因工作需要租用乙方铲车和翻斗车,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特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由甲方当天通知。
租赁铲车和翻斗车数量由甲方当天工程情况前一天通知乙方,租赁金额铲车每小时250元/台,翻斗车每小时120元/台。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租赁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甲方指定现场后,乙方司机服从甲方管理
五:甲方的基本职责
1.为乙方司机提供食宿。
2.甲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4. 乙方在施工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油料提供:甲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否则造成的停机损失由甲方承担。
2、租金结算:租赁结束后一次性结算租金。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铲车租赁合同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工程进度需要铲车一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租铲车一辆,租期暂定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总额人民币 整,包括司机工资一切和安全等费用。
2、乙方提供铲车壹台,每天24小时工作制,空闲时检修维护好铲车,必须保证随时可以使用铲车。
3、甲方负责铲车司机的吃住,提供然油和施工场地,保证乙方正常工作。
4、铲车司机必须服从甲方生产指挥,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6、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时,在停工十五天以内时,甲方照常按月支付租金,在停工十五天以上时,按实际停工天数扣除月租金为一万三千元计算,扣除实际停工天数,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应扣除影响时间的实际影响天数计算,机械故障在一天内不能及时修复,应另配铲车,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
7、甲方除支付租赁铲车费用外无其他任何费用。
8、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责任,均有乙方负责承担一切费用。
11、铲车在租赁期间的车辆保险金由乙方负责。
1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大洼区人民法院起诉。
13、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4、此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铲车租赁合同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本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承包方式
1、合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租赁台(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铲车给乙方。
2、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出租机械,乙方自行负责铲车司机。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
本租赁内容为统一合同单价,按每台铲车每月________元,机械使用费、机械维修费、机械用油费、铲车司机工资、福利、劳保和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量按实际使用月数进行计算。
2、结算程序及付款方式
①、结算程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使用后,统计出使用期数,并与甲方进行核实,确认后按合同结算要求进行结算。
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每月月底向甲方结算租赁费,如需重新协定结算方式,则应于租赁合同后附加协定,并以附加协定为主。
附加: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自合同签订当日至租赁款全部付清当日止。
第四条、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铲车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第三方进行抵押或转让。
2)甲方提供工作性能良好的机械,承担正常的机械磨损,但不负责机械维修。
2、乙方职责
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当发生机械丢失或不可维修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按合同及时支付机械租赁费。
5)乙方负责机械使用费、机械维修费、机械用油费、铲车司机工资、福利、劳保和其它费用。
6)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7)乙方归还甲方机械时,应保证机械具备良好使用性能,如不可使用时,乙方需维修该机械至可使用性能。
第五条、争议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___可以向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使用完毕租赁款项结清后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宜宾市方方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5甲方(租赁方) :______________
乙方(出租方) :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 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租赁乙方铲 车事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赁乙方铲车(规格___数量_台) ,每月按 28000 元/月 计算(每月 1 日起至 30 或 31 日止) .
二、乙方负责机械保管、安全、使用、保养、维修、燃料,铲车司机 工资、福利等费用。
1、乙方铲车及司机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
2、工作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影响甲方生产,如有出现根据情节每次给予乙方罚款。由于乙 方机械或人为因素影响甲方生产,甲方将有权扣除乙方铲车两天 费用。
3、乙方不能认真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提出变更协议或解除协 议,凡甲方解除协议必须 5 日前通知乙方。
4、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5、乙方不能履行协议时,需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不得单方面停止履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
6、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违规照章 处罚。
7、乙方车辆凡夹带甲方生产所有物资,违反管理制度的,将处 以十倍罚款并解除合同。
8、乙方在生产运行中,出现的铲车故障,修车时间乙方必须找其他铲车代替,保证甲方正常生产。
9、乙方铲车司机,由于消极怠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包者承 担。
10、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司机的食宿安排,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 。
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无效时,可提交 经济仲裁部门或通过法律诉讼予以解决。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 年_月_日至___ 年_ 月_日止。
3、协议期满前 15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约协议。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5、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
乙方:(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铲车租赁合同6立协议人:_______(以下称甲方)
租车人: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现有_______型铲车一台欲对外出租,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急租铲车,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铲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提供租赁标的物(铲车)为_______型铲车一台,乙方自愿租赁。
二、租价为_______元/月,此租金为纯利润,不包括租期内铲车所需燃油,所需燃油由乙方负责,铲车进场时乙方向甲方另支付押金_______元,并于当月_______日结清七月份的租金,同时于_______月_______日提前支付八月份的租金。以后每月_______日支付当月租金。押金待工程完工时结算,或抵租金或退还给乙方。
1、甲方提供铲车时,应随车配备良好的师傅,以保障乙方的工程顺利进行。
2、师付(开铲车)的日常生活起居由甲方负责。
3、甲方负责铲车的保养所需的附属机油。
4、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纯包月租金,不受其它任何原因影响。
5、在租赁期内,除正常工作时间甲方应保障外,乙方不得随意超负荷延长工作时间,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6、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障甲方的铲车和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除非甲方工作人员人为原因造成的除外(乙方不负责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7、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障甲方铲车的正常保养时间,以保障乙方的工程进度。
五、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相互遵守,如果乙方、甲方有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7立协议人: (以下称甲方) 电话:
(以下称乙方) 电话:
甲方现有 型铲车一台对外出租,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急租铲车,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铲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提供租赁标的物(铲车)为 型铲车一台,乙方自愿租赁。
二、租价为 元/月,此租金为纯利润,不包括租期内铲车所需燃油,所需燃油由乙方负责,维修由甲方负责。每月26日支付当月租金。
三、租期为不定期,按乙方工程的实际情况具体定租期:如不做够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乙方租用期间一切事宜全由乙方负责。
1、甲方负责铲车的保养所需的附属机油。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纯包月租金,不受其它任何原因影响。
3、在租赁期内,除正常工作时间甲方应保障外,乙方不得随意超负荷延长工作时间,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9月26日
铲车租赁合同8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工程进度需要铲车一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租铲车一辆,租期暂定从20xx年 3 月 1 日到20xx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总额人民币整,包括司机工资一切和安全等费用。
2、乙方提供铲车壹台,每天24小时工作制,空闲时检修维护好铲车,必须保证随时可以使用铲车。
3、甲方负责铲车司机的吃住,提供然油和施工场地,保证乙方正常工作。
4、铲车司机必须服从甲方生产指挥,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6、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时,在停工十五天以内时,甲方照常按月支付租金,在停工十五天以上时,按实际停工天数扣除月租金为一万三千元计算,扣除实际停工天数,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应扣除影响时间的实际影响天数计算,机械故障在一天内不能及时修复,应另配铲车,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
7、甲方除支付租赁铲车费用外无其他任何费用。
8、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责任,均有乙方负责承担一切费用。
11、铲车在租赁期间的车辆保险金由乙方负责。
1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大洼区人民法院起诉。
13、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4、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二0xx年三月一日
铲车租赁合同9甲方(承租方):
乙方(作业方):
为了确保挖机在租赁过程中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就挖机租赁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甲方承担挖机的柴油消耗和随机配备工作人员的食宿,以及设备的保管。
2、甲方提供作业任务,对于岩石部分应作出相应的爆破,严禁硬性作业。
3、甲方负责挖机作业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计划。
、提供挖机一台,工作人员壹名,确保车况正常,如因机械故障,月度内维修保养时间不得超除三天,若有超出甲方可按租金比例系数扣减乙方的实际误工租金(月度工时达到时免扣)。
2、乙方自理挖机的维修配件和付油开支,以及业务往返的差旅费用。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自理施工过程中自身人为造成的安全责任。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月度租赁作业工时为210小时,如因甲方原因或者是无作业任务等,乙方作业工时不足210小时,乙方的租赁费不变:如作业工时超出210小时以上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时350元的标准再支付乙方的超时作业款。计时方式为挖机电脑计时,月度到期之日开具完工单。
甲方租赁乙方挖掘机期限不足2个月的,进场费用由甲方承付,达到2个月的进出场费由甲乙双方各付50%。
按月度租赁计取费用,即每月(三十天)挖机的基本租赁使用费为40000元整,超出小时,以外的超时款另外计算(乙方不提供税票)。
挖机自进场之日起每月租赁时间达到25天后一次性付清当月租金。
1、甲方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正确指挥施工,如乙方觉得施工环境太差,工作难度太大,作业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再施工。如甲方强行施工,造成设备及人员伤亡,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如出现甲乙双方事先没有预测的事故发生,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甲方承担责任。
3、属乙方挖机手责任,造成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责任人员必须听从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责任人员的指挥,优质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并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和规章制度。
5、挖机在租赁中如出现被盗或人为破坏甲方负责赔偿。
八、综上所述,甲、乙双方互相遵守,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10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将型号铲车用于甲方施工工程使用,特订立本合同如下(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第一条、工程名称和地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原地倒运渣土、平整施工现场,倒运灌注机具以及钻机成孔和灌注所需要使用装载机所做的一切工作及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
第三条、租赁单价
施工期间月租价格_____元/月,折合元/天,如因拆迁或其他原因停工及时通知乙方退场,恢复施工后按本单价执行。
第四条、结算方式
每个月计价一次,报送经营部,根据甲方结款情况,按照疆土的比例,支付铲车租赁费,结算以支票或转帐形式付款。
第五条、工作量包月计价
1、工作时间满30天(含31天)按整月计算。
2、每月25日为结算日,乙方必须与甲方现场经理签订工作量及每天确认的原始工作内容明细表,报送甲方经营部进行结算(上述表格必须每日签订,补签无效)。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照甲方约定的时间进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中途未按规定时间进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时必须主动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与特种设备操作证,并接受现场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否则不能上岗。
3、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状况良好,不能影响甲方正常施工,甲方可根据需要随时租赁其他设备。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及合理的设备调动和安排,否则甲方有权停止该设备的施工。
5、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确保甲方生产的正常进行。
6、乙方铲车司机必须每天与甲方现场经理签认原始记录单,如不按时签认原始记录单,甲方经营部不予结算。
7、乙方须配备技术娴熟、且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铲车司机进入本工程施工,如不能达到甲方的施工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铲车司机。
8、施工用柴油由甲方承担,设备维修保养用油和材料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现乙方有私自倒卖柴油情况,甲方有权利追
1、乙方使用的铲车应有设备合格、驾驶员应有特种机械操作证。
2、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签定安全协议和安全技术交底协议,拒不签定协议的,不允许施工。
3、铲车司机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及调动,铲车司机须24小时在施工现场随时待命,并按操作规程施工,如不按照规范操作或工作结果达不到甲方和项目部满意的,造成甲方和项目部责令其退场的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4、铲车司机不得野蛮施工、违反操作规程,如违规操作、发生机械、人身等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铲车司机须按规程操作,如果甲方人员野蛮指挥,则铲车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6、乙方保证铲车正常使用,进场时须满箱柴油,维修保养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但不能因设备原因而影响施工,如要影响甲方正常施工,甲方可根据需要随时租赁其他设备,临时发生的.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根据所耽误时间扣除相应租赁费。
7、设备维修保养时间,每月累计维护保养时间不超过2——3天。
8、乙方应看护并保证自身的设备安全,同时,爱护甲方的
9、乙方铲车司机住宿甲方承担(与现场施工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施工中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其他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如须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
协商未果,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11租赁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兹有甲方因工作需要租用乙方铲车和翻斗车,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特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由甲方当天通知。
租赁铲车和翻斗车数量由甲方当天工程情况前一天通知乙方,租赁金额铲车每小时250元/台,翻斗车每小时120元/台。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租赁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甲方指定现场后,乙方司机服从甲方管理
五:甲方的基本职责
1。为乙方司机提供食宿。
2。甲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4。 乙方在施工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油料提供:甲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否则造成的停机损失由甲方承担。
2、租金结算:租赁结束后一次性结算租金。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xxx 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年xxxx月xxxx日 xxx年xxxx月xxxx日
铲车租赁合同12甲方:_____市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
个体运输户:《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修建高性能稀土发光材料厂房车间一、二,需要租赁乙方挖机铲车开挖土方工程,乙方现有挖机铲车可供甲方土方开挖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同意租赁乙方挖机铲车开挖甲方所需车间一、二土方工程,现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车间一、二所需用土方开挖(额外由甲方单独承担的部分),由乙方进场进行施工,按挖机中机210元/小时,大机270元/小时,铲车220元/小时进行包干结算。
三、付款办法:乙方为甲方所开挖的台班,需与甲方在现场的代表共同确认,全部开挖完毕后,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后,甲方在5日内给予付款。
四、甲方租赁乙方担任车间一、二的土方开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造成工地其他施工项目停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以上事项是通过甲乙双方认真考虑,达成共识,所签订的本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13立协议单位: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XXX风井冻结项目部7月份开始筹备施工,因处没有给项目部配备铲车,经请示并取得同意,暂由项目部租赁铲车以供筹备使用。为了保障工作的正常展开,本着互利互惠,互相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特订立此协议。
铲车型号为龙工50型,铲车租赁费300元/时,(含一名铲车司机工资)。待租赁期结束经调度人员和项目部领导签证汇总后一次性付清。付清完结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每工作一天结束后由我单位调度人员给予签证认可,租赁结束后由财务部门结算。
1、服从承租方在施工现场的工作安排,积极完成承租方所安排的工作。
2、如果因出租方原因耽误施工,承租方可以按影响情况扣减出租方租赁价款。
3、出租方驾驶员工资和及维修配件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4、消耗的油料和司机的住宿饮食由承租方提供。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14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本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承包方式
1、合同内容:甲方租赁_________台(型号为_________的)铲车给乙方。
2、承包方式:甲方出租机械,乙方自行负责铲车司机。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
本租赁内容为统一合同单价,按每台铲车每月_________元,机械使用费、机械维修费、机械用油费、铲车司机工资、福利、劳保和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量按实际使用月数进行计算。
结算程序及付款方式
结算程序:乙方使用后,统计出使用期数,并与甲方进行核实,确认后按合同结算要求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乙方每月______日向甲方结算租赁费,如需重新协定结算方式,则应于租赁合同后附加协定,并以附加协定为主。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自合同签订当日至租赁款全部付清当日止。
第四条、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铲车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第三方进行抵押或转让。
(2)甲方提供工作性能良好的机械,承担正常的机械磨损,但不负责机械维修。
2、乙方职责
(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2)当发生机械丢失或不可维修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按合同及时支付机械租赁费。
(4)乙方负责机械使用费、机械维修费、机械用油费、铲车司机工资、福利、劳保和其它费用。
(5)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归还甲方机械时,应保证机械具备良好使用性能,如不可使用时,乙方需维修该机械至可使用性能。
第五条、铲车租赁押金
铲车租赁押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如乙方无违约情况,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且,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的,须返还乙方合同保证金;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已交合同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2、合同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租赁方:郑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合同内容:
1。甲方租赁乙方铲车一台,租赁费用每月__元。
2。租赁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3。租赁期间甲方为乙方铲车提供燃油。乙方负责铲车的维修、保养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每月维修铲车时间为三天,超过三天,超出天数从铲车的租赁费中扣除。
4。乙方必须保证铲车能在24小时正常工作,不得因车辆状况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如铲车出现故障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安排其它铲车代替。如需甲方安排铲车代替时,乙方必须提前告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够及时安排代替铲车,代替铲车费用从租赁费用中扣减。
5。乙方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因无法联系而由甲方安排铲车时,每小时按__元从其租赁费用中扣减。
6。铲车在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损坏场内设备,影响生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7。乙方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方须提前__日通知乙方。
8。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乙方需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必须经得甲方同意方能终止合同,并须结清有关手续。
9。合同期内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则合同自行终止,并不负违约责任。
10。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调解决。
1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
年月日年月日
2.铲车租赁合同 篇二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 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 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 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 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 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3.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三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铲车租赁合同范本 篇四
乙方(出租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铲车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赁乙方铲车一台,每月租金为23000元,具体时间从乙方施工第一天算起,三十天为一月,如果乙方在一个月内工作不超过二十五天,按每天765元计算,如果大于等于二十五天按一月租金计算。
二、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租金,工期结束后结算。
三、租赁期间,乙方铲车施工所需燃油由甲方提供,并提供乙方伙食。
四、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每天的施工时间按时施工,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施工,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费用或者解除合同。
五、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安排,听从甲方的调度指挥,不得拒装、拒载、拒卸货物、严谨野蛮作业,由于乙方运输不及时,运力不到位、不服从调度指挥等原因影响甲方生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包括机具和人员伤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如果由于天气原因(比如下雨、洪水)而导致的甲方停工三天以内的由甲方负责,如果超过三天的,甲方应扣除乙方停工期间产生的租金,具体以实际停工天数为准。
八、正常施工期间,乙方铲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产生的修理费、误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乙方不能履行协议时,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不得单方面停止履约,否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十、如果乙方不能认真履行以上义务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
十一、协议执行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无效时,可提交经济仲裁部门或通过法律诉讼予以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范本2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然油和施工场地,保证乙方下常工作。
2、乙方提供中国宜工50型铲车壹台,每天24小时工作制,早、晚各半小时保养设备,每月必经保证28天工作日,小一天减一天,多一天加一天(按月租金÷30天价格计算)。
3、设备维修,配件、及润滑油由乙方负责。
4、租金每月21000元,租期暂定三个月,租赁时间从车到工地开工计时,甲方须先付一个月押金。
5、进厂费由甲方负责,出厂费由乙方负责。
6、乙方配随车司机一名,工资乙方负责,另二名甲方负责付工资,由乙方雇司机(月工资1200元)司机必须按时上班,服从甲方生产指挥,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7、甲方因故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按正常生产计算月租,乙方因故不能正常生产,应扣除影响时间,机械故障在2天内不能及时修复,应另配铲车,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
8、乙方雇请司机由甲方提供食宿,自带被盖和日常用品。
9、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0、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范本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装载机壹台(带装载机司机)为甲方提供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装载机及装载机司机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装载机必须为加长臂装载机,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运行状况良好,能连续作业,保障甲方的使用要求;装载机司机必须为守法公民,持证上岗,身体健康,服从甲方各项制度的管理。
2、服务内容及时间安排。原煤销售装车;煤场平整、整理;煤场道路清理(用铲车清理矿区路上洒落的原煤);服务时间服从甲方安排。
3、乙方服务期限:年月号至年
4、装载机及装载机司机管理。乙方完全承担装载机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及财产安全责任;乙方完全承担装载司机的工资、福利等费用及人身安全责任、管理责任;乙方必须遵循甲方的文明、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装车等工作安排,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据其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乙方不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乙方如对甲方财产及人员造成损害,乙方无条件承担完全责任;甲方将给予夹带、占用物资价格十倍(低于贰仟元的按贰仟元计)的罚款;甲方允许乙方的装载机故障时间(耽误甲方装车销售)10小时/月,如超出,每小时罚款500元,乙方装车速度不得低于55吨/15分钟,否则甲方有权每次给予壹佰元到伍佰元的处罚。
5、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一间房子,饮食费用自理;服务期间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加油费用(甲方采购价格加上管理费)从乙方服务费中扣除。
6、服务费价格及结算方式。服务费根据甲方销售吨数(乙方装车吨数)进行结算,每月一结算。服务费含税单价为1.8元/吨。乙方开发票、甲方挂账后给予支付。
7、如甲方需乙方提供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可依据市场价格协商。
8、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无效时,可提交经济仲裁部门或通过法律诉讼予以解决。
9、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本合同手工改动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5.经典的铲车租赁合同范本[大全] 篇五
铲车租赁合同范文1
租赁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兹有甲方因工作需要租用乙方铲车和翻斗车,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特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由甲方当天通知。
二、租赁设备概况
租赁铲车和翻斗车数量由甲方当天工程情况前一天通知乙方,租赁金额铲车每小时250元/台,翻斗车每小时120元/台。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租赁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乙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甲方指定现场后,乙方司机服从甲方管理
五:甲方的基本职责
1.为乙方司机提供食宿。
2.甲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4.乙方在施工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油料提供:甲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否则造成的停机损失由甲方承担。
2、租金结算:租赁结束后一次性结算租金。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乙方有壹台铲车租给甲方,经双方协商,按月租给甲方使用,租金为壹万叁仟元整。为保证正常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如下合同,望双方互相遵守,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设备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良好的操作设备和操作机手。
2、乙方机手必须听从甲方的安排。
3、如乙方不听从甲方人员的安排,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每月至少工作25日,不够25日,每日扣租赁费,按平均价扣除。
5、合同履行期间,机械的保养、维修、零配件一切费用均由乙 方负责。
6、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机械、人员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确保机械在工地的正常使用,如地方干扰,乙方应自 行协调解决,因此而造成的滞工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的基本责任:
1、为乙方机手免费提供食宿
2、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
3、因天气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补助乙方每天100元。
四、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l、租赁期间:自年____月日开始计算租金。
2、结算方式:设备租赁按包月计算,若挖掘机带炮锤则另行计算,按大合同结算。
3、油料提供:甲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柴油。
4、设备维修:乙方负责设备的维修,并保证甲方的正常施工,所有的维修费由乙方支付。
5、设备因故障造成的停工每月不得超过3天,如超出一天,则超出的天数不计算租赁费。
6、每月机械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天(含4天)不扣租金,如超过天者按4日平均租金扣除租赁费。
7、施工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停工撤场,如该机械不撤场,看管机械费用及安全由乙方负担。
五、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铲车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____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依据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机械租赁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租赁设备明细、用途及使用地点
1、租赁设备名称:
2、租赁用途:道路工程施工
3、使用工程项目:饶抚公路胜利至前锋农场公路工程项目
二、租赁期限:甲方向乙方租用设备,租期起始时间为 年日。
三、租赁费用
1、租赁费用为每个月 元,不足一个月按每天元计算。
2、租赁最后截止时间按双方共同签署作业工票为准。
四、双方责任
甲方:
1、负责设备单程运费。
2、因甲方指挥不当,导致设备损坏及机械事故,由甲方负责。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随车人员的食宿及必要的生活条件。
4、甲方应在乙方设备维修、保养时提供必要修理费用,借用资金在设备租赁费中扣除。
5、甲方应在施工前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作好安全生产及技术交底工作。
乙方:
1、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2、乙方随机人员应服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安排,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甲方正确使用设备完成施工作业,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规操作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3、乙方设备应达到完好状态,每月正常工作天数不少于二十八天,如少于二十八天按少于天数抵减月租金,每天按
4、乙方设备保养应在非施工时进行,出现故障抓紧抢修,否则按上款处理。
5、甲方提供负责提供主油,并承担费用。
五、双方约定
甲方应在工期结束后,完全支付设备租赁费,在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作业时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租赁费按三条2款结算。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铲车雇佣司机合同 篇六
甲方(雇主): 乙方(司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铲车雇佣司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工资结算日期:玉米脱粒结束,即结算工资。第四条:在工作期间乙方不得随意耽误工,如耽误工必须找到合适的顶替人;如需甲方找顶替人,工资每天500元,从乙方工资中扣除;如乙方中途不干,甲方不予发工资。
第五条:在工作期间,机器如有人为损坏,维修费用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在工作中出现的人身安全(包括乙方自己及其他人)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7.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七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8.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篇八
关键词:租赁合同;解除权;转租;违约金
租赁合同纠纷为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尽管最高院已出台《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多年,但在若干问题上仍有诸多争议。笔者于2013年代理了一则最高院的租赁案件,从审理过程来看,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一、问题之提出
A公司与B公司于2010年8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
(1)B公司承租A公司在北仑的堆场,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租金第一年36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45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500万元,第七年至第十年每年600万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每次提前3个月承付,即每年5月11日、11月11日前各付一次;
(2)约定的违约行为有: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和擅自将租赁物抵押和转租;
(3)违约责任有:a.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b.B公司未于合同终止(含解除)的当日将租赁物交给A公司实际控制,自次日起B公司则须比较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2010年9月,B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堆场门口挂关联公司“C集装箱堆场”牌匾。2011年11月,B公司延期5天支付租金225万元,A公司于是在11月27日发送律师函,以延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自解除之日起交还租赁物,逾期交付按照年600万元的标准支付双倍租金,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500万元。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向宁波中院起诉,A公司遂即提出反诉。双方在宁波中院、浙江省高院及最高院发生三起诉讼,B公司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并以擅自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赔偿500万元违约金;A公司以延迟支付租金和转租给C公司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500万违约金及自2011年11月27日起按年租金600万元支付双倍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本文通过三级法院的诉讼将要论述的问题有:
(1)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2)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3)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4)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二、问题之分析
(一)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必须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否则再也无法挽救合同被解除的命运。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解除通知必须要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条件,如果解除权未成就的一方,擅自通知解除合同,即便过了三个月亦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关于第24条的理解,最高院自己出版的《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对《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条文理解” 明确为:“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事实上,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期登载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摘要”亦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否则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因此,解除通知的接收方如果认为发送方解除权条件未成就,不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大可不必提前诉讼。法院在审理解除权引起的纠纷时,不单是要审查是否在三个月内提出过异议,更重要的是审查通知解除的一方是否具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换言之,在上述案例中,即便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三个月内未起诉解除行为无效,法院在审理A公司的诉请时仍会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B公司的率先起诉尽管符合法律规定,却因为打官司反而引起了双方关系的完全破裂。
(二)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在租赁案件中对于逾期支付租金可否解除合同,视是否在合同中約定该项解除权而定。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的,则适用《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出租人的解除权必须经合理期限的催告。但如果双方约定了解除权,而该解除权又无约定期限催告的,出租人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这便产生的《合同法》第93条与第227条之争论。因为根据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无须任何合理期限的催告,即可立即解除合同,那么究竟是否需要合理催告呢?
从宁波中院和浙江省高院的判决来看,均认可了对于合理期限的说法,即仍然应根据第227条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催告后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社会普遍事理、交易习惯、行业常规、当事人认可的清理综合加以判决。具体而言,应根据堆场交付租金普遍情况、租金的数额、租期的长短、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判断,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长达10年租期、租金数额高达225万元、B公司又一向准时支付租金,本案中A公司在没有催告B公司的情况下,B公司便立即支付了租金,故不能判决解除合同。最高院对此的评论是“A公司以延期5天为由解除合同,对B公司过于苛刻。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二审判决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从法律适用上讲,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即优先适用第227条的规定,而非合同法总则第93条之规定。
(三)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1.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
对于转租的认定,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由第三方在使用租赁物,那么第三方使用是否就等同于转租呢?对于关联公司的使用是否又有不同情况呢?
转租的认定其实是租赁关系的认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不可能会取得承租方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笔者以为,在出租人仅能取得第三方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转租。但问题又来了,如果第三方使用场地真为无偿使用,那么是否仍可推定为转租?
在上述案例中,租赁堆场门口悬挂C公司牌匾已经取得了第三方使用的初步证据。但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C公司为B公司的关联企业,人员为一套人马,且查阅历年财务账册并未发现有租金支付,那么是否就不存在转租了呢?宁波中院持肯定态度,但省高院却持否定态度,其判决认为B公司将部分租赁物归C公司使用,可以认定存在转租,最高院亦维持了省高院的觀点。
笔者以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第三方使用推定为转租,但在承租人有证据表明第三方事实上与承租人高度混同且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不应推定为转租。因为,如果第三方与承租人方高度混同,那么事实两公司实质上为“一公司”,不应将形式上的第三方使用归为转租。
2.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外,出租人享有因转租而产生的解除权是确定无疑。即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租产生的解除,出租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限制,即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六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如何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呢?
在上述案例中,承租人对于C公司的牌匾于2010年9月便已悬挂,而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为收取租金或其他事宜多次到堆场,是否可以认定其知道C公司使用堆场了呢?更为关键的是,A公司的注册地就在租赁堆场,那么应推定其经营地便在堆场,岂有不知之理?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院并没有直接回答,仅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而涉案仅为集装箱堆场,不具备适用该解释的前提”为由,回避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最高院以集装箱堆场不属于城镇房屋,而排除适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过于草率,值得商榷。因为租赁物不光是场地,还包括场地内2000多平米的房屋,而C公司使用的正是部分办公室,因此本案应该完全适用该司法解释。
而对于该问题,笔者以为,如果承租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多次进出堆场门口,即便其辩驳说未曾看到门口的牌匾,亦应认定为“应当知道”。但对于其注册地本身为租赁场地,尚无法直接推定其应当知道,因为租赁物已作整体转租,A公司事实上不在场地内办公,无法推定其“应当知道”。
因此,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从出租人获取的第三方信息中推定,如牌匾或广告牌的悬挂、名片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中地址记载以及其他有效的信息等,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四)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由于省高院与最高院均认定B公司存在转租构成违约,所以对承租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双方产生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a.500万元违约金与延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并存?b.实际损失如何确定?c.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1.违约责任如何并存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租赁物按照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事实上是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责任,这与5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直接并存且冲突,应该只能择其一。但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两条均属于违约金条款,但500万元违约金是针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约定的违约责任,双倍承付租金是合同终止后果的约定,两个条款适用对象不同,可以并用”。
虽然在案例中两种违约金可以并存毫无异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多种违约责任,如定金责任、延期付款违约责任、延期交付租赁物违约责任、转租违约责任以及纯粹的违约金等等,可以说只要涉及主要义务的地方,当事人均可以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的越详细,越容易确定违约责任,因为针对某一违约事项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可以援引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真约定繁杂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很容易导致重复约定的情况。笔者以为,对于同一事项,重复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只能援引一种同类的违约责任。在案例中,如双方约定的是“B公司延期交付租赁物,除赔偿500万元违约金外,B公司还需承担双倍租金”,则可视为约定了同种类的两种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
2.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根据约定两种违约金明显偏高,违约金的支付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但事实上B公司在诉讼期间从未停止过租金的支付,一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此,A公司并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一观点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省高院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未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最高院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其认为既然B公司构成违约,且又约定了违约金,那么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但如何确定实际损失呢?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实际损失应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是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应得到的与其实际得到的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損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因此,在租赁纠纷中,积极的损失应该包括租金、搬迁费、装修费、改造费、占用费、押金、水电燃网费、拆除费等,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引起租金损失、逾期搬迁引起租金、房屋瑕疵引起的营业损失及房费损失等。具体到案例中,积极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租金的损失及逾期5天的利息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计算可以是,从合同解除后A公司若出租给第三方获取的更高租金与现有租金差额计算得出。由于诉讼过程中,租赁环境不佳,A公司也无法举证出可以获取更高租金,因此,最高院仅以合同解除后租B公司占用赁物期间支付的租金(占用费)作为其实际损失。这里需要将B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与作为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基数相区分,不能因为B公司已支付了租金,就认为实际损失基数就不存在了,在确定实际损失基数时应包含违约方已支付损失款项。
3.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对于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及双倍租金的违约金明显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B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对此,A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故,最高院对于A公司惩罚性违约金的观点并不认可,但近几年最高院民二庭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允许在更大范围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也正因为如此,最高院在双方对于转租事实甚有争论、B公司实际履约尚好且违约的过错较轻的情况下,仍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上浮额30%判决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
三、结论
从上述案例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1)租赁过程中,收到一方的解除通知,接收方应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再决定是否起诉;
(2)在迟延支付租金情况下,出租人应尽合理期限的催告后才可解除合同,迟延支付租金作为违约,可以向承租人主张利息损失;
(3)租赁物内存在第三方使用的,可以推定为转租,除非第三人与承租人构成混同且未支付租金;
(4)租赁合同解除后,若约定承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可以以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占用费)确定;
(5)最高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更大范围内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所约定的违约金。
注释:
①本文案例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②为行文方便,本文案例简介尽可能简化判决中无重大关联的事实以使论点突出,同时以A公司和B公司代称判决中的双方当事人。
参考文献:
[1]沈德咏和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75页
[2]赖秋蓉、卢胜乾.对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理解与适用.天府新论.2007年第1期
[3]李慧国.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4]李华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国审判.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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