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业务工作程序(9篇)
1.统计业务工作程序 篇一
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浅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05-18 14:32:00 ] 作者:张春燕 张和伟
【摘要】统计是图书馆的基本业务工作之一,是图书馆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论述了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提出了加强管理,提高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图书馆 统计工作
图书馆统计工作是一项传统的业务工作,是指运用统计学原理,根据具体数字来反映图书馆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图书馆工作中的各种现象、状态等进行量的描述与分析研究,为工作决策提供坚实可靠的数据支持。统计工作是图书馆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图书馆各项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和记录。搞好图书馆统计工作,对详细了解图书馆工作情况、提高图书馆工作效率和改进图书馆工作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包括:(1)统计调查。这是图书馆统计工作的基础,其目的是有组织地用科学的方法收集原始统计数据。(2)数据整理。原始数据往往杂乱无序,这就需要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整理工作是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之间必不可少的环节。(3)统计分析。图书馆统计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收集、整理、汇总数据,重要的是对这些数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进而对整个图书馆工作的内在规律加以揭示,并用以提高图书馆的各项业务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1)图书馆统计是认识图书馆现象和掌握图书馆工作规律的科学方法。它以图书馆全部工作过程所表现的数量特征为依据,采用大量观察法、统计分组法、统计图表法、综合分析法等进行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计算分析,进而揭示图书馆现象的性质和内在联系,且通过统计所特有的一系列指标来反映图书馆现象的规模、水平和速度,以表明图书馆发展规律在具体时间和条件下的数量表现。
(2)图书馆统计是开展图书馆业务工作的客观依据。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能客观地反映馆内各项业务工作的基本状况,并通过各种量化分析为领导决策及馆内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图书馆业务工作的开展,包括工作量的规定,采购、流通等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藏书副本量的确定、读者人数、借阅量的情况等,都离不开图书馆统计所提供的数据。而图书馆的业务工作本身,又是图书馆统计存在的基础,离开了图书馆业务工作,也就没有图书馆统计;反过来,离开了图书馆统计,图书馆业务工作的计量及分析也就失去了依据。
(3)图书馆统计是图书馆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图书馆统计能广泛收集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所需的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对薄弱环节加以改善;能全面检查图书馆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保持各项业务间的相对平衡,进一步发掘和利用潜在的人力资源,以获取最大的效益。图书馆统计要为图书馆管理决策服务,一切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都要从管理的需要出发,没有孤立的图书馆统计。图书馆统计要及时地为图书馆的科学管理提供反馈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图书馆运转的情况,以便管理者制定新的决策。
(4)图书馆统计是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高校图书馆只有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合理的奖励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为读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高校图书馆统计工作可以真实地计量出每个部门的总工作量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量,同时也可以反映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质量。以此为依据,实行量化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图书馆科学化管理水平。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读者统计。准确把握读者情况有利于确定藏书结构,更加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1)读者统计可为分析和提高读者工作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图书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统计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如读者数、借阅人次、册次等来评估图书馆业务工作完成的优劣程度,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措施。(2)读者统计是制定与检查计划的依据,是一种信息反馈。只有通过对现实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才能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以便制定出更为完善的下一个工作计划。
(2)工作人员统计。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中学历和业务水平差异较大,所以,通过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统计,可以了解全馆工作人员相关情况,为馆员找到最适合的岗位,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力优势。图书馆工作人员统计包括:1)总人数;2)年龄构成;3)健康状况;4)文化程度及专业情况;5)业务培训情况。
(3)藏书统计。图书馆藏书统计既包括图书期刊等印刷型资料,也包括各种网上资料其统计的作用是:1)图书馆藏书统计可以研究图书馆藏书是否符合目的性的要求。2)图书馆藏书统计有利于处理藏书建设中的各种关系。3)图书馆藏书统计可以为制定和检查藏书采购计划提供重要依据。
(4)文献流通统计。图书流通情况是反映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必须及时、准确、连续地进行统计。通过对文献流通各项工作的统计,可以及时掌握读者的阅读倾向、馆藏文献利用率和文献拒借率等,为制定和调整文献采访计划提供依据。
2.5 图书馆其它统计工作。如辅导、宣传等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特点
3.1 统计范围广泛
传统图书馆的业务工作大都局限于手工式操作,所能做的也多是借借还还的工作,其统计范围就相对狭窄。随着图书馆自动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数字图书馆的逐步发展,图书馆业务统计范围已从传统的文献采集、分类编目、典藏保管、参考咨询拓展到文献数据库建设、文献传递、网上信息发布、网络数据传输等网络电子文献服务工作方面。
3.2 统计内容深入、细致
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应用,使其统计数据更加精确、快速。3.3统计要求规范。传统的图书馆的统计意识薄弱、统计制度不完善、统计项目不系统、统计要求不明确、统计数据不精确、统计工作不及时等问题是影像图书馆业务统计质量和统计效果的主要因素,加之网络环境下一些传统的统计项目的消失和新的统计项目的诞生,使得规范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成为确保统计数据权威性的关键。
3.4 统计方式多样
在统计方法上,有观察法、分组法、对比法等,在统计手段上,有网络管理系统统计法、传统人工统计法。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和形式,可根据统计资料的统计内容、统计目的而定。加强管理,搞好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
4.1 加强重视
图书馆领导应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使图书馆上下都把业务统计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制定出完整、统一的统计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应使所指定的统计制度与图书馆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责任结合起来,并同时明确具体的统计任务和各部门中承担对统计进行监督和汇总的责任人。
4.2 建立健全图书馆统计指标体系
为了真实反映图书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现象和过程,需要首先确定一套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中所设置的各种指标必须全面和标准,以便能分别评价出各部门和全馆的绩效。指标的设置不宜过多,应突出核心指标,以免陷入繁琐,反而不利于管理。指标体系中,应突出三项核心指标:第一,文献收藏量指标,这对掌握藏书结构情况非常重要。第二,读者量指标,不仅要统计读者的总数量,还应按读者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反映读者对于图书馆的需求倾向。第三,借阅量指标,应反映文献流通的种类、册数、读者借阅各类图书的情况以及与读者数量的比例关系。
4.3 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统计工作不能仅仅满足于收集原始数据、整理汇总和上报数据,应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地运用数理统计知识进行分析和归纳,真正揭示出图书馆各项业务工作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如通过对读者借阅率的计算和比较分析,便可以准确掌握读者对馆藏文献的利用状况,及时向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建议。通过对购书数量和种类的统计分析,便可以随时调整订购工作中的偏差,提高文献收藏的合理性和实用性。总之,统计分析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图书馆应坚持广收集、细分析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分析工作,使图书馆的业务工作在质和量方面都更加科学合理。
4.4 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开展统计工作
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各种数据量越来越大,指标分类也越来越细,手工操作远远满足不了统计工作的需要,只有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新技术,改进图书馆统计数字的存贮和处理方法,才能使图书馆统计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图书馆加快统计工作的自动化进程、将收集的各种数据利用计算机处理分析,快速地为图书馆各项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4.5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统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统计工作开展的好坏归根结底取决于统计工作人员的素质。稳定的、高素质的统计工作人员队伍是搞好图书馆统计工作的关键。由于统计工作是一项长期繁琐的工作,所以一名合格的图书馆统计工作人员需具备:(1)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2)较强的数字计算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水平;(3)扎实的图书馆专业知识;(4)统计工作基础知识,包括统计调查和整理、统计分析、统计资料表现和运用等知识;(5)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统计人员应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并尽快学习和掌握各种先进的统计和手段,克服畏难和怕麻烦思想。图书馆领导应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帮助他们更新知识,及时掌握新的统计方法,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准,以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结语
总之,图书馆统计工作是图书馆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图书馆全面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基础和前提。做好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能更好地促进图书馆服务的发展,为图书馆相应的决策、评估提供依据。图书馆工作者应不断分析、研究、掌握统计这一认识事物的武器和科学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图书馆各项统计制度,强化统计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在图书馆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慰慈.图书馆学概论[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5年.[2] 张占荣,郑小月.实用图书馆统计学[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3] 吴淑梅.统计有助于图书馆的科学管理[J]信息技术,2001,(1).[4] 李海英,李柏洲.图书馆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初探[J].现代情报,2006,(10).[5] 胡文静.关于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思考[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1(1).[6] 周红兵.搞好统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2).[7] 樊五妹.高校图书馆统计与管理[J].图书馆界,2006(1).
2.统计业务工作程序 篇二
1 业务逻辑
统计平衡是在油品平衡的基础上, 以罐存和进出厂计量数据为基准, 通过基层统计日数据的获取和确认, 获取完备可信的全厂日数据, 为全厂范围内的日数据平衡提供基础数据, 形成全厂一致认可的基础数据, 同时综合考虑气体和固体等相关数据, 并实施人工干预调整, 进行全厂统计平衡计算, 最终生成企业一致的统计报表数据。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数据流程如图2所示。
(1) 数据汇总:收集和汇总油品平衡结果数据、罐存数据、产品进、出厂量数据、生产方案及其切换时间点信息、销售数据, 获取完备可信的全厂日数据, 提高数据的质量, 为全厂范围内的日数据平衡提供基础数据;
(2) 初步审查:从全厂物料平衡的角度对汇总上来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查, 形成全厂物料平衡计算的基础数据;
(3) 基于完备的全厂日数据, 进行日数据平衡, 形成全厂一致认可的基础数据;
(4) 采用自动平衡与人工干预相结合的策略, 生成全厂一致的统计数据, 完成全厂范围内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和生产装置的平衡;
(5) 对平衡计算的输出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结果, 作为全厂物料平衡的最终结果;
(6) 基于一致的日数据, 形成以日为单位的时间段的累积数据:形成调度要求的平衡累积数据, 作为各种物料报表的数据源, 如:形成生产流程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平衡表。
2 软件功能设计
统计平衡的数据归并功能将车间班组录入的物料平衡数据按照一定业务规则进行自动提取, 相关业务人员在WEB页面上从统计物料或者装置的视角对提取归并后的数据进行展示查看, 并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选择是否进行校正, 确认数据后对数据进行保存后即可利用统计平衡报表软件按照报表模版生成所需报表。
统计平衡模块为三层体系结构, 系统应采用B/S架构的设计, 通过WEB浏览器方式实现各级信息的采集, 查询, 审核确认和报表生成等功能。整个系统作为MES系统的一部分, 利用MES的数据平台和WPKS发布平台, 做到了和MES的结合和统一。
统计平衡子系统有效的统一和集成了企业各级的生产数据, 包括装置的投入产出, 逻辑罐的收拨存, 并进行车间级和分厂级的数据归并。系统应用的同时, 需要对这些数据按编码规则进行统一的编码, 增强系统的可移植性和可维护性。
系统以数据录入、审核、平衡、查询为流程较好的满足了炼化企业实际业务, 使企业生产数据的充分集成和展示, 并以报表形式进行企业数据的展示。下文将详细的介绍系统的体系架构。
对于物料平衡客户化开发软件2.0以上版本的软件。
统计平衡主要定义的应用为数据录入、基层数据归并和审核、分厂级数据归并和审核、报表展示。其应用分布于管理层和生产车间。系统结合了MES信息发布平台WPKS, 用户通过WEB方式即可方便的应用该系统。
1) 统计平衡基础数据配置。
统计平衡基础数据主要包括装置投入产出的移动数据、物理罐收入、拨出和库存数据。其中设备基础数据、设备层级数据、统计模型路由数据都是通过HoneyWell公司的TPI软件配置到后台数据库中的;而归并时的逻辑罐数据和统计平衡组数据则是通过WEB程序在浏览器中进行配置的, 并且通过WEB页面方式进行维护。
2) 数据查询归并功能。
统计平衡基础数据配置完成后, 在数据审核界面, 这些基础数据就会根据软件的布局, 展示在操作界面上, 用户通过简单操作即可方便的对企业各级单位生产数据进行查看且可以审核校正。对于分厂级的统计数据是按分厂+物料的模型进行归并的。
3) 其他数据录入。
除了装置, 罐区等班组录入的数据, 还有计划数据, 环保经济指标等也是统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使数据更加完善, 设计开发了此部分, 业务人员可以在此完成这些数据的录入。此部分首先要配置相应的指标, 然后由相应的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数据, 如:装置月计划加工量, 公司计划损失率, 公司计划商品率等等。
4) 统计报表展示与ERP接口。
为了将班组和统计人员录入、审核后的数据呈现出来, 设计了专门的报表组态软件, 该软件采用了先进的OWC控件, 用户可以灵活的, 通过无编码的形式来组态, 修改调整报表。报表中数据的一部分将作为ERP所需数据通过ERP接口提供给ERP系统应用, 为财务等更上层应用提供数据支撑。报表组态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建立数据模型:根据报表规则建立相应的表或视图, 编写相应的存储过程, 运行后, 报表软件将可以利用该模型的数据。
组态报表模板:根据不同的模型建立相应的状态:如库存, 装置投入产出等, 即可选择模型, 选择指标, 选择状态, 选择相应报表模板属性, 如上反复, 报表模板完成, 报表模板可以修改。
生成报表:选择相应模板, 选择日期之后即可生成报表。
ERP接口:接口集成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直接集成和间接集成。在此, MES与ERP接口采用间接集成的方式, 而间接集成又包括通过中间文件, 中间数据库以及XML数据流等, 在此, 采用的是中间文件集成模式。
具体实施时, 首先调研ERP所需数据, 包括数据范围, 数据格式等, 然后进行编码对照工作, 按照ERP需求, 按照规定格式将数据按照一定的频率放置到指定位置, 由ERP调用, 即完成ERP接口。这种策略即解决了MES与ERP的接口问题, 又使得双方数据库不受影响, 保证了数据安全。统计平衡与ERP接口数据流程, 如图3所示。
摘要:介绍了炼化企业统计平衡的业务逻辑及在MES中的实现方式, 明析了业务逻辑, 并针对业务逻辑, 详细地介绍了实现方式和功能模块。
关键词:统计平衡,业务逻辑,软件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宏安.化工生产执行系统MES[M].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7.
[2]彭瑜.加速制造执行系统MES的发展[J].电气时代, 2003.
[3]袁林, 赵向海, 何力健.炼油物料平衡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数字石油和化工, 2006.
[4]纪晔, 徐定宇, 雒士军, 等.国内炼油化工企业物料平衡系统的应用[J].石油规划设计, 2007.
3.报纸广告业务的统计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报纸广告业务;统计管理;分类广告;媒体形式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7-
挂在大众嘴边的“传媒”、“媒体”、“新闻媒介”,已经说明了在市场化不断深化发展的中国当下,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信息来源。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媒体。网络、手机等等各式各样的新型媒体形式,在改变人们信息接收模式、不断提升信息接收速度的同时,无疑也冲击着传统的媒体形式——报纸。与此同时,作为报纸最主要收入来源的广告业务,也逐渐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经济不断发展的浪潮中,大到经济的发展,小到公司的崛起,广告都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生产与消费中负责联通的是广告、为企业的产品开拓市场的是广告、引导大众消费的还是广告。可以说,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广告是最重要的沟通桥梁。如何使困境中的报纸媒体借助不断呈上升态势发展的广告业务走出低谷、冲破短板、告别瓶颈呢?这成为众多“报纸人”努力的目标。本文通过对我国报纸媒体广告业务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试图通过统计管理途径,提出可行性建议。
1 我国报纸广告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的广告也是我国国内发展最快的“朝阳”产业之一:1979年,中国广告营业额仅为1000万元,经营单位也只有几十家而已。10年后的1989年,广告营业额已经能够达到20亿元,广告经营单位超过1万家。20年后的1999年,广告营业额已经能够达到622亿元。到了2003年,中国广告营业额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078.68亿元,广告从业人员发展到87万人。2009年,中国广告营业额突破2000亿元大关,达到2041亿元,广告经营单位20万户,广告从业人员133万人。进入2011年,中国的广告营业额更是首次突破了3000亿元大关,达到了3125亿元的水平,实现了33%的增长率。从广告营业额占GDP的方面比例来说,从20年前的不足0.04%到2011年的0.66%,可以说完成了质的飞跃,如表1所示:
理论上讲,广告行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应该能够带动各类媒体的同步发展,但是,事实却不是如此。从表1中可以看到,除了2006年以外,其他年度的广告营业增长率均高于GDP的增长率,但是,分配到平面媒体“头上”能有多少呢?分配到报纸“头上”又有多少呢?事实上,在2010年,我国的报纸业广告业务营业收入为381.5亿元,同比增长率仅为2.98%。从数据上看,是“拖了后腿”了。不难看出,报纸广告市场的增长空间正在收紧,报纸广告业务经营的整体环境正在面临巨大的困境和挑战。
2 统计管理下报纸广告发展新途径
从以上的种种统计数据不难看出,广告业的繁荣并不意味着报纸广告业也“生机勃勃”,相反,这种传统的广告形式却面临着挑战。
在报纸行业发展遭遇瓶颈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套路”——分类广告。在欧美等媒体行业较为成熟的国家,分类广告一直是读者获取消费信息的主要媒体渠道。但是,具体应该如何良好地运用信息化手段突出分类广告在报纸广告业务中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呢?应该怎样利用实时数据辅佐报纸分类广告业务来整合读者、广告主、报纸之间的利益平衡呢?下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2.1 实时统计数据,创新分类广告的内容和版面
从分类广告的本质上讲,其应该成为信息交流平台的桥梁,应该良好地发挥其纽带作用。但是,事实上分类广告的广告业务内容与版面设计还有很多亟需改善的问题。从相关的统计数据上来看,我国读者对报纸的分类广告内容和版面设计并不尽满意。我国的报纸的分类广告中更多的还是启示、遗失、企业产品供求等很狭窄的内容范围,还没有将其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有些报纸即使意识到了分类广告的版面问题,但也只是在其艺术设计上动脑筋,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分类广告应该做到和必须做到的就是能让读者迅速地获取信息,因此,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应该充分利用计算机来调查记录读者对广告内容和版面的满意度,按读者要求将分类广告在内容、版面和分类的科学性三方面改革上下功夫。定期制作统计数据表格,分析不同报纸广告业务类型的增减比例和销售量变化,分析需求变化,并适时做出调整
2.2 借助信息化手段将分类广告“分类”
报纸分类广告要“分类”,意思就是说要将其进行差异化经营。主要包括内容的差异化和地区差异化两个方面:
2.2.1 信息化手段帮助分类广告实行内容差异化。分类广告的内容差异化,具体就是说要有侧重点地发展自己的强项部分,将有把握且有优势的分类部分做细做精,成为自己的特色,从而带动其他的弱势部分。如此一来,报纸便可以通过分类广告内容差异化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也为全面发展的分类广告夯实基础,在加强差异性的同时也抓住了读者的眼球,也就抓住了市场机会。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离不开现代化信息手段的介入,定期地记录分类广告不同内容的版面占有量,并定期将其与报纸的销售量和满意度进行分析比对,方便针对读者的兴趣和需求进行适度的调整。
2.2.2 信息化手段帮助分类广告实行地区差异化。分类广告的地区差异化是指将广告依区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以归类,划分到各个地区不同的版面上。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读者在自己关注的广告区域内迅速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满足读者的阅读要求。当然,每一次改革都要有详细的数据进行跟踪比对,分析哪个区域的目标读者较多,哪个区域更为受欢迎、更受欢迎的原因是什么等等。最后根据数据,适时地对分类版面进行调整。调整版面的时候,还有注意记录对内容调整了多少、整合了多少,都要有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在现代化信息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再好的方法都应该由客观的统计数据相辅佐,利用科学的统计管理手段,对报纸的分类广告进行分门别类的记录,并定期进行统计数据的趋势分析,是实行报纸广告业革新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石鹏飞.论报纸广告经营中的统计管理[J].广告经营,2008,(11).
[2] 陈丽华.中国平面传媒广告经营统计分析[J].山东商学院,2006,(4).
[3] 阎瑜.媒体间广告份额及其趋向分析[J].传媒,2005,(3).
作者简介:朱云英(1972-),女,浙江诸暨人,供职于诸暨日报有限公司。
4.统计业务工作程序 篇四
9月23日上午,区卫计局召开全区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当前全区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存在问题,部署计划生育统计年报工作。副区长苏子汉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区局局长黄德明,副局长李华金、陈金南,各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办主任、统计员和电脑员,区人民医院、各镇卫生院卫生网络直报系统负责人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区局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股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分析今年以来全区计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指出全区的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黄德明同志传达全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基础工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二是要加强工作督导,各镇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对照省考核方案抓好各项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要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最后,苏子汉同志作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和考核工作的严峻性,对推进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5.统计业务培训简报 篇五
动员会上,县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县统计局局长杨智安同志通报了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准备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如何做好“两员”的选调和培训、收集相关部门数据、区划绘图、摸底、组织好现场登记、严格质量控制、做好数据处理和资料开发利用等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会上,曹副县长作了动员讲话,他对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前期准备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指出了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中存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首次采用互联网自主填报和手持PDA电子终端进行调查登记等各种困难,要求参会人员迎难而上、沉着应对、积极克服。同时,他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提出了六点要求:一要认真执行方案,强化责任落实。二要认真参加培训,掌握调查技能。三要认真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底细。四要认真做好登记,确保数据质量。五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六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最后,他强调,这次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开展的一项大型国情国力调查,要从调查工作的全局出发,超前谋划,科学安排,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力争用高质量的调查数据向全县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6.生产经营统计业务流程 篇六
生产经营统计业务流程2007-02-02 21:55:49
生产经营统计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经营目标
××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财务目标
××及时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保证财务核算及对外信息披露的需要。
××合规目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
××
二、业务风险
××经营风险
××统计数据不准,导致使用者决策失误,给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统计数据提供缺乏时效,不能满足使用者要求。
××含有商业秘密的统计数据违反规定被披露,导致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等方面损失。
××财务风险
××统计数据不准确、口径不一致,统计、财务核算数据不平衡,导致财务报告失真。
××合规风险
××违反统计法和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导致政府统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罚。
××
××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收集原始数据,形成原始记录
××岗位操作人员根据准确的计量,记录原始数据,形成原始记录,不能随意更改,不得漏记不记。原始记录应由记录人和复核人签字。统计人员审
核督促原始记录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登录统计台账
××各级统计岗位都应建立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综合或分类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统计人员将收集的原始记录和整理的统计资料按照统计管理分类台账登录。
××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
××各单位按有限公司规划计划处制定的统计制度的要求根据台账数据编制统计报表。
××各单位按照有关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将生产经营等数据传输到有限公司规划计划处统计科,并上报统计报表。
××有限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工作责任制度,加强审核工作,避免出现逻辑性、技术性及人为的差错,保证及时汇总上报各种统计报表。报表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有限公司规划计划处统计科,上报报表应有单位盖章、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各单位统
计工作负责人对上报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负全面责任,有限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最终责任。
××报表的收集、整理、汇总
××有限公司规划计划处统计科负责收集各单位的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处理,形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统计资料,统计结果需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复核、签字。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应用
××有限公司规划计划处和各单位计划科负责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统计部门设专人保管统计资料,严格遵守统计资料的保密规定。
××有限公司规划计划处在对内和对外提供统计资料时,要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加工整理,由统计科核对,报分管处长审定后报出。
××有限公司、各单位非统计部门对外提供的数据,必须引用经统计部门审定的统计数据,保证数出一门,避免泄密。
××各业务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提供给相关部门或对外批露;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供给统计部门。
××每月财务、开发生产、销售、物资供应等部门应与有限公司规划计划处统计科核实数据,若发现差异,由各方共同分析差异原因并协商解决。
××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应确保所引用统计数据与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每季度编报统计报表时,同时编报分析报告。
××统计工作检查
7.统计业务工作程序 篇七
统计衔接是指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 在系统内新研发的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AJ2013相衔接的新功能, 通过衔接把办案系统内的案件信息由统计员手动操作后生成检察统计报表数据, 促进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是2015年1月正式衔接, 因工作尚在初步摸索阶段, 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 希望通过学习可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统计衔接的实质意义
(一) 反映案件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统计衔接不同于以往的AJ2013, 因笔者以前也负责过旧AJ2013统计, 对此项工作深有体会。旧AJ2013案卡的生成是由各业务科室的内勤在每月25号之前将本科室本月所办的案件逐项填入到相对应的案卡中, 再通过导出导入功能导入到统计员的AJ2013中, 整个过程完全手动完成, 内勤可以在报送案卡的前两天集中填写案卡并报送。而进行统计衔接后, 导入到新AJ2013中的案卡信息是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根据承办人自己填写的案卡及案件进展信息生成的数据库每天晚上9点自动更新到临时库, 由统计员把自动生成好的案件信息手动导入到中间库, 通过数据衔接后在AJ2013中生成案卡, 保证了检察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办理信息。
(二) 保证案件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旧AJ2013中, 单独使用统计软件进行案件信息统计, 完全手动, 缺少相互遏制的手段, 为了年底考核或者其他的一些业务数据的检察规避软件漏洞、拆案现象和一些“造假”现象时有发生。但实现统一业务办案系统与统计AJ2013相衔接后, 整个办案流程完全按照系统所设定的流程开展, 无法手动新增也无法手动删减, 遏制部分业务部门的“造假”行为, 保证了案件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在旧AJ2013中, 如果上月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漏填了一个案卡或者案卡的某一个时间, 在下月中依然可以补上, 实行统计衔接后, 案件的办理是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同步进行的, 所以只要案管认真负责核对, 是不会存在漏填漏报的问题,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保证了每月案件的真实性。
(三) 责任分工更加明确
把检察统计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衔接, 导入到AJ2013的案卡信息完全是案件承办人自己填写, 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谁办理、谁填录、谁审批、谁填录的原则, 一方面明确了案件信息源头的主体责任, 不至于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情况, 另一方面改变了以往的案卡信息只有内勤填写的局面, 工作任务分散, 减轻部分干警的工作, 以至于有更多的时间完成其他检察事务。此外, 对于案管统计员而言, 也不用等到每月将近月底的时候追着各业务科室内勤要案卡、要数据, 把统计工作集中在月底完成, 而是通过数据库的每日更新可以掌握到案卡信息, 分散完成检察统计工作。
(四) 促进了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进一步完善
一套好的应用系统, 除了详尽的业务需强、强大的技术支撑外, 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实践不断地改进和完善。1就笔者在案件管理部门工作后,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以来, 案管部门就新增加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和统计衔接工作, 在系统不断完善的同时也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在统计衔接过程中, 对于系统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高检院也印发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常见使用问题解答 (三) 》以及一些培训学习资料进行了详细解答, 通过系统的不断升级, 填录规则的不断完善, 系统中出现的问题逐渐得到改进, 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监所部门的案卡还不能形成数据项的搭建等, 但通过及时的反馈和不断的修改, 可以促进办案系统的进一步完善。
三、统计衔接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一) 案管部门人手缺乏
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人手不足, 无法分出专人从事统计衔接工作。就笔者所处的基层检察机关而言, 案件管理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合二为一, 不是独立的部门, 控申部门加上案管部门一共6人, 有2人是临近退休的老同志, 不熟悉电脑操作知识, 控申业务复杂繁琐, 承担着信访维稳、刑事申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多项工作, 一人多职, 控申案管工作交叉进行, 无法配备专人全力负责此项工作。且检察统计工作是在2014年在案管部门开展, 案管部门干警大多都是对案件管理较熟悉, 缺乏统计相关知识, 对统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能力较差, 虽然经过学习培训, 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很好独立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 案管统计员缺乏检察业务知识
检察统计工作需要统计员同时具备三项能力:统计基础知识、检察业务知识;检察技术基础知识。其中统计基础知识以及基础的技术操作经过认真学习加之相关实践后可以逐步掌握, 但检察业务知识相对复杂且具有专业化, 没有经过长时间的基础知识学习及业务积累很难掌握。案管部门自身成立较晚, 笔者所在的基层院的案管部门是在2012年底成立的, 案管干警一部分是新招录的年轻干警, 他们专业知识强, 但缺乏业务经验, 实践操作相对薄弱, 在进行统计工作的时候相对比较吃力。
(三) 统计衔接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检察统计是一项全院性的工作, 是检察工作的客观反映, 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不能简单的认为哪项工作分配到哪个科室哪个干警就是哪个干警应该独立完成的工作。部分检察机关多重视业务部门办案工作, 不重视检察统计工作, 且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统计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并没有赋予案卡查询权, 仅仅只有统计权限, 如此以来, 审核检查、数据信息比对、统计监督工作无法发挥到最大效果。因此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赋予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足够权限, 否则, 既不便于开展工作, 也将可能成为统计人员不认真履行统计审核、检查职责的借口和理由。
四、确保统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的机制
(一) 配备专业案管人才的机制
目前在基层院案管部门的人员配置较匮乏, 专业案管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案管工作高质高效的开展。且案管部门设立较晚, 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 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优点在于学历高、素质高、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扎实, 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比如是法律科班生, 不懂检察统计, 入职时间不长, 缺乏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经验, 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等, 无法全面完成统计工作。案管部门应该具备一名熟悉统计知识、业务经验丰富、懂得检察技术的案管人才, 作为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统计衔接培训、到业务科室短期的轮岗学习、向技术科请教等方式培养优秀的统计员, 进一步推动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与业务部门协作运行的机制
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与各业务部门协作运行密切相关。相对于统计员而言, 各业务科室内勤更加熟悉在统一业务系统填录的案卡信息及其后续进展信息, 所以案管部门应与各业务部门协作运行开展统计衔接工作, 把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临时库的案卡信息导入到中间库的权限相对应的分配的各业务科室, 统计员则负责把业务科室内勤导入到中间库的案卡信息与AJ2013衔接, 报错的案卡信息告知相关承办人修改补填, 再次导入, 进行统计上报。就笔者了解, 目前部分检察院就是通过此种方式开展统计衔接工作, 且效果良好, 通过相互协作运行的方式, 减少了案卡在衔接过程中错漏的可能性, 保证了检察业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三) 高度重视统计衔接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统计衔接工作, 在统计衔接的培训学习中, 与业务科室相关的内容, 比如案卡填录规则等的学习, 具有承办案件资格的检察干警都应该集中学习, 这一方面保证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的更加规范, 另一方面减轻了统计衔接过程中因漏填、错填案卡等造成反复修改导入的工作量。统计员在加强自身检察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应赋予其查询案卡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足够权限, 保证检察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而更好的全面服务检察业务工作。
注释
8.统计业务工作程序 篇八
【关键词】部门统计;管理
1.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的理论探讨
1.1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需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是推进统计依法行政的需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是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的职责之一,统计部门既不能乱作为,更不能不作为。
1.2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的法律依据
现行《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这些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1.3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的预期目标
按照“政府统计一盘棋”思想,加强部门统计管理,要以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建立起一种“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合作关系,形成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为目标。
2.嘉兴市开展部门统计管理的实践
近年来,嘉兴市在部门统计领域积极探索,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强考核、形成机制等手段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按照总体规划、由易及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在部门统计管理方面采取了系列措施,有效加强和改进了部门统计工作,开创了部门统计工作的新局面。明确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建立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联审制度、部门统计数据公布核准制度等,全面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的管理。
嘉兴市统计局出台《嘉兴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考核促进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对象主要是具有统计工作职能并承担政府统计任务的主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经授权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业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嘉单位等。考核内容包括统计法治建设、统计机构队伍建设、内部统计制度建设和调查任务完成情况、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统计数据质量、依法实施统计调查、统计服务工作、统计资料提供、发布和管理。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实施,嘉兴市级部门统计职能几经变化不断发展,在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嘉兴市统计局不断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健全完善跨部门协作制度和联动机制,促进了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了政府统计整体功能。部门统计具有统计调查项目数量大、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且继续增多的特点。
目前,嘉兴市已形成了上下贯通的部门统计调查系统。统计作为部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已普遍被各部门领导所认同。各部门纷纷加大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投入,逐步加强部门内部统计机构建设和基础统计工作。大部分部门成立或明确了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统计调查项目也逐步纳入规范管理。依法统计建设卓有成效。部门统计制度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服务能力提高。目前,嘉兴市的部门统计不仅为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还配合政府综合统计完成了重大國情国力普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必需的统计、财务、业务核算资料,同时,积极发挥智囊参谋作用,采取统计分析研究、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的制度、编印部门统计年鉴或年度综合统计资料汇编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为各级党政领导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的统计服务。
嘉兴市各部门积极探索和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促进统计现代化,提高统计生产力。一些部门实现统计工作从方案设计到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管理、发布全过程的网络化、信息化。
3.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的思考
3.1充实和完善统计法律法规
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由《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统计管理条例及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为我国统计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部门统计的管理来说,只有以国家统计局令形式发布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且管理范围不全、约束力不强,使政府统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法统计的约束。因此,必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统计法律体系,制定出台部门统计管理条例或政府规章,明确政府综合统计协调与管理全社会统计工作的职责,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都给予明确的、详细的规定。
3.2对部门统计实施全方位管理
统计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实施过程多阶段的专业性工作,部门统计也不例外。因此,对部门统计实施管理也应是全方位、多方面的,这是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的基础。只有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和公布、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持证上岗、统计资料的发布、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地对部门统计工作加强管理,系统推进,才能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3.3改革和完善部门统计制度方法
如何引导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整体框架下逐步推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是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从部门自身来讲,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统计的整体改革,删除冗余指标,增加反映市场经济、结构调整、经济效益、科技进步、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内容的指标,积极采用统计标准,构建具有中国特点并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来讲,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宣传政府统计改革的思路和进展,以部门统计体系基本框架为基准,为部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供制度咨询、设计指导,积极拓展统计范围,推进相关部门的全行业统计。
3.4加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
通过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基本趋于规范。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还应进一步加大管理的力度,定期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及时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备案名单和到期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名单,运用社会监督机制,遏制违规统计调查。同时,严格监督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等,对到期后不经审批而继续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各种非法调查,要依法废止。
3.5建立部门统计工作检查制度
对部门统计的执法检查,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统计工作往往也不在检查之列,造成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履责不到位。因此,有必要建立部门统计工作检查制度,通过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检查,推进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促进各部门重视统计工作,理顺统计工作关系,不断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完善部门内部统计管理,改进统计条件,提高统计效能,依法保障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Z].1996(05):15.
9.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材料 篇九
2011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概述
第二部分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流程及网上申报实务 第三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实务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实务
注:本材料仅供业务培训参考,统计申报具体业务操作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概述
一、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对外经济金融交往不断扩大,有必要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一)统计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我国跨境资金规模和流动趋势,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涉外经贸稳定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
(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定期编制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报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以此履行IMF成员国的基本义务。199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颁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标志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我国仅有外汇收支统计,其中主要项目是进出口贸易以及非贸易。由于当时实行的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外汇收支和外汇储备的规模都很小。
第二阶段:1980年-1984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初步建立。在这一期间,有两个原因促使国家宏观决策当局开始重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1)我国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法地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有关条款规定,其成员国有义务向基金报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同时,提供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资料是从国际金融组织取得优惠贷款的必要前提;(2)1979年以后,我国大量引进技术设备造成外汇收支逆差,给宏观经济平衡带来了困难。1980年,当时的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提出,应着手制定国际收支编制计划,以国家统计局为主草拟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1980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试编制了国际收支平衡表。1981年,上述有关部门在“国家外汇收支报表”的基础上,初步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第三阶段:1984-1995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不断改进。1984年11月,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原有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进行了修改,所采用的标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1985年9月,正式对外公布了我国国际收支概览表,并自1988年开始,每年公布上一国际收支平衡表。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1995年8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随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即我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居民进行交易,均需通过该金融机构间接地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交易内容,并在所有银行推广运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BOP系统)。1997年,又陆续推出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制度、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以及一些专项抽样调查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对间接申报制度的有益补充。在此基础上,1997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照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1998年开始按照季度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供内部参 考和与基金组织磋商使用。至此,我国全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三、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有何主要特点?
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申报办法》规定,由交易主体根据国际收支交易性质,按不同的国际收支交易类型进行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度,主要是因为只有交易主体才能够真正了解交易的性质,交易主体能够根据详细的国际收支交易分类进行准确申报,从而保证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二是统计申报体系独立完整。1996年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来自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申报数据质量和报表公布频率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国际收支申报办法》实行之后,我国逐步开始建立了以间接申报为主、直接申报为辅,独立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采集体系,并且设计了四个补充性的统计申报制度和多个专项调查制度,涵盖了我国所有涉外经济领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
三是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接轨程度高。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创建过程中,对世界各国的统计申报体系进行了全面考察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组织最新要求,设计创建了现行的制度和体系。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荷兰和法国等欧洲国家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这些统计申报方法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各方面已趋于成熟。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是以先进的统计申报制度和统计申报方法为基础创建的,制度和体系创建起点高,统计申报数据国际通用性强,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包括哪几项具体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目前主要由以下各项具体制度组成:
(一)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制度。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制度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主体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主干电子化系统,该系统近年来进行了两次升级和改造,一般以该系统逐笔统计申报业务量来衡量各省市自治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量。
(二)金融机构直接申报制度。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非居民人民币存款、贸易融资等多项直接申报制度。我国境内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需要定期向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直接申报其自身对境外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变化情况、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存量情况、贸易融资情况等。
(三)多项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国际收支专项统计调查以企业和个人为调查对象,为调整部分国际收支统计项目、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提供调整参数,目前主要包括贸易信贷调查、换汇成本调查、国际货物运输费保险费调查、国际旅游支出调查等制度,其中贸易信贷、换汇成本等专项调查已经开发运用了相应的电子化统计申报系统。
五、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法律框架是怎样的?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际收支申报办法》;第二个层次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层次为各种业务操作规程,包括:《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
第二部分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流程及网上申报实务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金宏工程,即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电子政务一期重点工程中的十二大业务系统之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承担。目标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业务管理信息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间的业务协同与互动。
(二)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简称外汇金宏系统)。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银行版、外汇局版和企业版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四)网上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五)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六)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帐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七)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八)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九)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二、外汇金宏系统的构成和功能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1、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包括申报单管理、统计核对、基础档案管理、公共数据查询、网上申报管理、国际收支业务准入管理和系统管理七项业务,以及提供业务操作员的管理功能;
2、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包括申报单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公共数据查询、网上申报管理和统计核对等五项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用户角色的管理功能;
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包括申报单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和公共数据查询等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用户角色的管理功能。
(二)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子系统
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子系统,主要实现对整合后的数据进行查询统计,提供报表和多维分析,实现决策支持功能。
(三)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简称代码系统),代码系统包含公共代码和档案信息的维护、注册公共代码、公共代码外部服务和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主要实现对标准代码统一管理,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功能。
(四)消息传输系统
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主要实现系统间数据传输交换。
根据不同用户权限,所涉及的应用系统也有所不同。其中,外汇局用户涉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国际收支综合查询系统、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系统、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和MTS消息传输系统;银行和企业用户涉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MTS消息传输系统。
(五)整合数据库 整合数据库,主要实现对网上申报系统及其他系统国际收支业务数据整合功能。
(六)应用服务平台
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为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统一的支撑平台,包括提供统一的用户管理、界面集成、单点登录、权限控制等。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简介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任务
1、外汇局总局主要操作任务包括:网上申报按地区和银行开通、代码管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的审核。
2、外汇局分支局主要操作任务包括: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建立、国际收支业务准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单管理。
3、银行主要操作任务包括:企业网上申报开通、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立、申报单管理等。
4、企业主要操作任务包括:申请网上申报开通、申报。
(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业务功能特点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业务与旧版国收系统业务流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实现数据从分散模式到集中模式的变革。旧系统采用数据分散模式,全国800多家外汇分支局、6000多家商业银行分支行都是独立的小数据库系统,层层读数、层层汇总、层层制作、层层上报。网上申报系统采取数据集中模式,全国只有一个数据中心,数据中心设在总局,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没有数据库系统,只有业务客户端。银行端同样采取了集中模式,银行各业务网点只需银行版客户端,连接其总行或数据集中。
2、开发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网上申报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 了“物理上集中摆放,逻辑上分散管理”模式。银行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与总局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3、提供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功能。网上申报系统采用全国集中模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申报,银行可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对企业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处理。
申报主体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供涉外收入申报,暂不提供对外付款网上申报。
4、建立外汇代码标准管理。通过制定外汇管理局统一的公共代码体系,达到信息系统内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无障碍采集,并为业务系统提供服务。具体包括公共代码和基础档案信息管理。
5、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系统紧密结合。网上申报系统同进出口核销系统关系更为密切,其涵盖了全部进出口核销系统数据信息,既包括需要核销的跨境收支信息,也包括需要核销的境内付款信息(境内特殊经济区域)。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数据采集范围
现行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数据采集范围已扩展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跨境收付款业务(包括跨境人民收付业务),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所发生的收付款业务(汇发[2010]22号文),但暂不包含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汇发[2011]34号文)。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管理考核
(一)准确性。指银行是否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准确审核申报人报送的申报信息;是否选择正确的申报单、申报单的填报内容是否与相应的实际业务内容相符,交易编码、国别等申报单重要要素是否准确,银行录入的申报信息是否与实际收付信息相符;是否“单单相符”。
(二)及时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三号,从2003年1月1月起,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性为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 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填报、传输申报信息。主要是指解付银行是否在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收款人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申报银行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付款人是否在办理涉外付款前在付款银行办理申报手续;付汇银行是否在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全面性。主要是指申报银行有否将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的信息全面、完整的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申报主体和申报银行有否将申报单留存联保存两年、申报单各栏目是否全面填报、申报银行是否将申报信息全部传送到外汇管理局。
附件: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汇发[201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
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九条 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单退回的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三条 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
(一)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款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 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 行版)。
第三十条 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退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七条 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八条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付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境内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四十条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第六章 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外汇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第四十四条 外汇分局在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外汇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并将该标准和程序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二)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三)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四)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八)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十)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二)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十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四)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五)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六)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十七)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八)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第四十九条 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境内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涉外收入款项和涉外支出款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文件附件3、汇发[2009]35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37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3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5号文件附件7)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实务
一、现场核查实务
与非现场核查实现数据表面准确性不同,现场核查是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有力保障,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及时发现被核查单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错报、漏报、重报的问题,督促被核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其核查对象包括银行和企业;其内容主要包括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申报、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统计申报的核查;其方法主要是采取调阅会计凭证、逐笔勾对、审核账户开户资料等,同时运用电子化技术,快速高效地查找问题。
(一)银行现场核查流程
1、入场听取汇报,展开现场核查。
(1)听取被核查对象汇报相关情况,汇报内容要求包含该行国际收支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并对照目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作出初步评估意见。
(2)发出《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调阅核查所需资料。
2、跟踪数据源头,进行“三性”核查。
(1)对银行涉外收支数据核查采用逐笔勾对的方式。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全面性和及时性。
①将取自外汇局版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与被核查对象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进行逐笔勾对。
②将取自外汇局版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与由银行提供的有关会计科目的流水清单进行逐笔勾对。
③ 逐笔勾对核查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无会计数据的情况或有会计数据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④ 对未能勾对到的数据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予以查证,对属于错报、漏报、重复申报等的数据应填写记录清单,同时保留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并要求被核查银行有关人员签字及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准确性。
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主体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凭证上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是否匹配;境外收付款人的国别、结算方式是否正确。
2.对银行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通过取自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对公单位在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的核对,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对银行留存的纸质申报单进行核查。核查采用随机抽取以往月份申报单和当月申报单的方式。
4.对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二)企业现场核查内容
1、核查目的
(1)增强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意识,提高申报主体履行申报的自觉性,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影响力。
(2)全面了解核查对象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核查对象国际收支申报行为,从源头上解决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的问题。
(3)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的监测预警功能。
2、筛选核查对象原则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随机抽取、轮换选取核查对象。也可根据工作重点通过非现场监管信息,如日常非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其他关联业务系统信息,筛选和确定特定的核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3、核查项目
(1)熟悉了解核查对象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外汇收支业务性质及外汇资金核算流程,并根据核查对象办理外汇业务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核查方式、方法及应采用的相关手段。
(2)现场核查核查对象国际收支申报单的留存情况。
(3)现场核查核查对象是否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通过金融机构申报其国际收支活动。
主要包括:
①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申报时,是否准确无误地 向银行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单位情况发生变动时,是否及时向银行提交变更后的信息资料。
②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收取境外汇入的款项,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解付银行填报相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③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支付的款项,是否在银行办理该款项支付时一并申报。
④填报的申报单种类是否正确。
⑤申报单填报的要素是否准确、全面、规范。⑥申报信息与对应的实际交易内容是否相符,交易附言是否正确反映该笔收付汇的真实交易性质,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是否相对应,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⑦纸质申报单是否经申报主体和银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如果银行代申报,核查对象是否与银行签订代申报双方协议。
⑧核查对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每一笔应进行申报的涉外交易办理了申报,是否存在错报、漏报、迟报、重复申报的现象。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
(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
(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 现场核查:
(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
(三)各分支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保存24个月,并将核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银行,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修改,应按《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核查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选择是否正确;
(二)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三)核查(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币种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收/付/汇款人名称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之间、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与申报主体类型之间、境内非居民项下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有外债编号的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是否准确、规范。
第八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及时性。
(一)核查银行基础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二)核查银行或企业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对方“付/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第九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范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的情况;
(二)核查银行删除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含特殊机构代码)的准确性;
(二)核查机构名称是否准确规范,包括机构名称是否采用简称、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乱码等;
(三)核查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经济类型与常驻国家之间、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
(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及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等。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是对银行和申报主体涉外收付款申报业务及相关情况的核查,具体包括对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制和保存情况、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信息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或申报主体留存联)填制和保管情况以及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核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一)各分支局每年至少应对辖内4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如辖内银行超过30家,则应在三年内至少完成对辖内30家银行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辖内业务情况的变化,不定期的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最低银行数量要求。
(二)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依据申报数量及申报质量合理选择该银行一家或几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励对该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展普查;
(三)各分支局应结合非现场核查中大额交易和重要项目重点核实的情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不定期现场核查;
(四)各分支局可根据申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组织下级局之间对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交叉核查。
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核查内容:申报信息中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二)主要核查方法: 1.汇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汇款科目项下的流水清单以及留存的相关业务档案进行;
2.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明细数据以及相关信用证来单资料和托收协议进行;
3.各分支局可结合现场核查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内容: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
1.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4.是否存在既有会计数据又有申报数据,但不属于申报范围的情况。
(二)主要核查方法:采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综发[2010]122号附件)。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申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一)核查内容: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域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主要核查方法:通过比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机构申报主体在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留存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凭证。1.是否准确使用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
2.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填写的信息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3.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4.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
(二)核查当月涉外收付款凭证。
核对当月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留存联)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应申报数据,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凭证导(录)入不及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一)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核查经办银行是否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二)核查银行为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入账或结汇是否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可开展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一)核查方法: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关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其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有效凭证(合同、协议、发票等)进行核对。被核查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应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一致。
(二)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在执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前,应制发核查通知书,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
(二)各分支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或本单位的介绍信,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核查人员持有“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各分支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可疑申报数据如涉及采用纸质申报方式时,应调阅相关的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查证,确认责任归属,并应对现场核查调阅的资料进行记录,填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
(四)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了解其国际收支项下实际收付汇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况,通过逐笔勾对会计凭证、核对会计报表等方法,对其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
(五)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分支局应进行材料取证。材料中应包含该材料与原件一致的意思表达、材料提供人、提供日期和银行业务公章。
(六)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离场前,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
(七)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违规情况和处理方案撰写并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要求被核查单位根据《现场核查报告》上报整改报告。
(八)各分支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根据“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以及《现场核查报告》对被核查单位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价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集体审议记录”,作为是否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建立现场核查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核查档案主要包括:核查通知书(复印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核查报告(复印件)等。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四章 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对辖内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重点核实。
如辖内当季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如辖内当季非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非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二)为确保大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各分支局应采取非现场核查、通过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各分支局应向银行或申报主体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通知书”(参见格式五)进行再确认(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下发,通过电子方式下发时,不需加盖公章),并留存银行或申报主体反馈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确认回执”及经确认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表”。各分支局对于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后仍有疑问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于在大额交易重点核实中发现的申报错误,各分支局应督促相关银行及申报主体及时进行修改。
(四)在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结束后,各分局应汇总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填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变化,不定期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的金额标准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局可结合核查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当期辖内涉外资金流动的情况及特点,选择所需核实的重要交易项目,不定期组织对辖内重要交易项目的重点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当建立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核查单位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案件移交标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视被核查单位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情节及其整改情况,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汇发[2001]2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汇案件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将违规案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按照对银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间接申报核查情况纳入当期考核。
第三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核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核查报告内容可包括:
(一)当季开展非现场与现场核查的情况;
(二)当季开展大额交易和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情况,并附汇总的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三)结合具体实例归纳总结核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核查方法;
(四)当季对被核查单位的处理情况;
(五)上季被核查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内容。如日常核查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某些交易项目下的异常收支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07]8号)同时废止。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
问题1 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如何申报?
答复:
1、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收付款(包括外汇与人民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外汇局;
(3)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4)此类收付款的交易性质同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银行应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接口程序的数据采集范围;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款,境内居民无需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字样(如果通过境内非居民离岸账户办理付款,则注明“OSA payment”字样),以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收款银行在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
(4)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外汇款项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支付外汇款项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该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境内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应当要求该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 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5)自2009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6)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4、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5、“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包括按照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账户的非居民。
问题2 外币现钞形式的边境贸易应如何申报?
答复:按照现行规定,边贸外币现钞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销方面的处理流程:
1、企业首先要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银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留存该申报表的银行留存联复印件,且银行不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无需将该申报表的数据录入间接申报系统;
2、企业凭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正本、结汇水单、核销单、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
3、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的相关信息补录入出口核报系统后为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并留存该申报表和结汇水单。
问题3 福费廷、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答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1、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代付业务由申报主体在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收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则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 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应根据实际性质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的利息分别填写相应的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的交易编码。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始经办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境内代付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2)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境内受益人应在其解付行/结汇中转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时,境内买方应在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它债务利息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3”和“302031”。
问题4 交易附言如何才能较好地描述涉外交易内容? 答复: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规则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根据其收付款项的交易性质选择适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是指申报主体对该笔交易的交易性质所做的详细描述,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人员在判别交易编码填写正确与否时使用,如对交易附言进行统一规范,则会使其失去核对功能,此外,交易附言还可以用来监测国际收支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因此,申报主体在填写交易附言时不能仅仅照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项目名称,而应当对该笔交易进行详细的表述,且交易附言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
问题5 目前关于间接申报限额内免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答复:根据有关规定,限额内免申报仅限于等值3000美元(含)以下的对私涉外收入,对私涉外收入之中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收汇则不实行限额申报,其他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涉外收付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进行间接申报。限额内免申报是针对申报主体而言,对于属于限额内免申报的对私涉外收入,申报主体可以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外汇局鼓励个人对此部分交易也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
问题6 一笔收汇系统仅提供两栏可申报的性质,如单笔收汇存在三种交易 性质,并且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银行该如何申报?
答复:目前,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收入/支出)提供了两栏,如果一笔涉外收入/支出款项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例如:一笔涉外收付款(举例10000美元)有三个以上(含)交易性质,其中最大金额为服务项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额(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额(2000美元)均为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该笔款项填写交易编码时,首先根据货物贸易核销项下优先的原则,在第一栏内填写货物贸易项下较大金额(即3000美元)的交易编码;然后根据金额从大原则,在第二栏内填写服务项下交易编码,相应金额填写余额,即7000美元,但应在交易附言栏内注明其中5000美元的交易性质和2000美元的交易性质。
案例1 银行间头寸调拨以及汇路原因的间接申报实例
1、国内A银行在国内B银行开有结算账户,两行在调拨头寸时需通过两行的境外分行,再由境外分行划拨到两行的境内总行清算,则两行在汇往境外分行时,是否需要申报?分析:银行间头寸调拨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
2、银行对外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有关的费用,如对境外本行员工支付的工资、房屋租金,培训费用,非贸易小额购物等是否需要申报,如果要申报,是否视同一般公司进行申报?分析:境内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有关的对外收支行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案例2 各种类型的个人涉外收付款间接申报实例
1、境内居民个人收到一笔亲属从境外汇回来的汇款,其亲属是在境外工作半年的中国工人,该笔收入款应如何进行申报应?分析: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下的中国工人仍是中国居民,其将在国外取得的收入汇回中国国内,国内亲戚收到汇款时,应当申报在“收益-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1010”。
2、境内居民个人因私或因公出国,从其账户中取现或携带旅行支票或汇款至其境外个人账户,收款人为该境内居民。则此类款项申报时收款人国别应如何填报?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回时应当如何办理申报?分析:对于中国居民因私或因公出国,其取现、携带旅行支票或对外汇款申报的处理如下:(1)如从外汇账户中或用人民币购汇后取现、开立旅行支票,则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2)如汇款至其境外个人账户,则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款人国别应为中国,国际收支交易性质应为“存放境外存款”,交易编码为“801031”。(3)中国居民归国后将未用完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境内居民个人从其现汇账户将外汇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在境外经商应付的房租费、购设备费、购货物款等,如何进行申报?分析:如该居民个人在境外短期经商,则房租费应申报在“服务-公务及商务差旅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20”,交易附言注明:经商期间房租。购设备费、购货物款申报在“货物贸易-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中注明“设备/货物采购”。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 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涉及的概念
(一)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是其是否在我国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以上的视为中国居民。实践中,在缺乏相关辅助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中国居民。
(二)关于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1.《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 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三)关于国别的确定
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三、关于部分特殊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一)关于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并根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分类(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项目下。
如果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2.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如果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出口商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向境内供货商购买货物,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二)关于QFII、QDII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 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QFII项下的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即申报单证中的境内收/付款人)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商业银行外)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非托管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其他跨境收付款,申报主体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由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QDII项下境内托管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收到利息收入时,投资股票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回”。境内托管人应按照13号文的规定,将以境内托管人名义在境外开立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余额纳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进行统计。
(三)关于特殊贸易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等特殊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关于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
(五)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货物贸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某些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类收付款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9000”,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邮寄货物”、“网络购物”等。但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
(六)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若银行为一居民个人和一非居民个人开立了联名账户,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由境外汇入,则应将该联名账户视同为非居民账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该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为境内汇入或存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为境内居民账户,即该联名账户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支交易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关于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八)关于银联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内提现与消费的,统一由银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应的收支应申报在“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30”。
(九)关于不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22号文规定,通过不结汇中转行划转的涉外收入款项,应由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必须注明原始收款行,以便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十)关于不足0.5美元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收付款金额为正整数,对于不足0.5美元的涉外收付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四、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22号文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就国际收支统计有关事宜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现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的要求。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确立的原则,并按照《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设臵网上银行系统界面,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信息,如汇款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汇款币种及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以满足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要求。
(二)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申报流程的要求。以电子银行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根据22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范,对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或核销信息的录入/导入、纸质申报凭证打印和签章、信息审核、修改等作出规定,以规范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报送。
(三)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纸质申报单的要求。境内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方式办理客户对外付款业务时,可根据汇款人的电子银行汇款指令直接打印《境外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签章”栏内注明“本笔付款来自电子银行”,同时在“银行签章”栏内加盖银行印鉴。
(四)境内银行就其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有关国际收支统计事宜进行备案时,应提交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流程等材料。若同意上述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进行回复;若不同意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受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境内银行办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还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外汇分局特殊处理措施标准和程序的备案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分局应将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上述标准和程序应适用于外汇分局全辖,下属支局无需另行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分局制定辖内“不申报、不解付”标准和程序后,在实施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对此备案进行批复。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关于现场核查报告的具体名称,各分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该条第(七)项与第(八)项的执行顺序可由各分支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中所提及的“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国复[2002]1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部分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问题的复函(汇国复[2003]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等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复函(汇国复[200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2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驻华机构、驻华国际组织、外交官个人和驻京外国新闻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批复(汇国复[2007]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买入海外代付资产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事宜的批复(汇国复[2007]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7]5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核销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7]7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汇综复([2007]5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电子银行对外付款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7]15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外付款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综复[2007]23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汇款业务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综复[2007]24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30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41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73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人民币跨境流动国际收支漏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17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诺基亚公司对外付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1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5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有关汇兑业务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7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9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汇综函[2008]48号)
2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国际收支申报事宜的批复(汇国复[2009]2号)
2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
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实务
第一章 金融机构代码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定义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是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唯一性的标识代码。
例如:440000000101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编制原则及结构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采用12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1-6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网点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7-10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11-12位是数字或字母顺序代码。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发布后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申请及发放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汇综发[2009]82号),广州地区金融机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标识码申领:
(一)广州地区各金融机构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领。各金融机构分行应根据此前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标识码申领顺序,初步拟定新申领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并在书面申领材料中列明;
(二)各金融机构分行统一申领机构标识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领材料并加盖公章,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5),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
(三)各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编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级别、金融机构地址等基础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各分行需在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日期之后1个月之内,前来我分局申请办理基础信息更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2、《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7),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
金融机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是指金融机构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之后,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准入权限,经核准后登陆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入权限需要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系统准入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请,并就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以下说明:
(一)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编制情况;
(二)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管理部门设臵、岗位职能设臵、人员从业经历的情况;
(三)说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设计原理、申报系统与业务系统基础信息对接、申报信息录入环节和具体操作的情况;
(四)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的外汇业务种类情况。
第二章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一、特殊机构定义
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部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例如:广东省军区司令部、亚迅(香港)有限公司、意大利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二、特殊机构代码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三、特殊机构代码申领步骤
(一)由申报银行审核该机构是否应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企业情况、名称填写、数据库)。
1、该企业真实情况;
2、企业名称正确性(关键);
3、在特殊机构数据库里查询该企业是否已赋码。
(二)银行向外汇局递交申领表(邮件、纸质)及企业登记证(准备办理登记的企业需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协办单)。
1、电子邮件发送申领表到外汇局;
2、递交纸质申领表及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3、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协办单与第2点要求一起递交外汇局。
附件:
关于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系统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
(粤汇综字[2011]85号)
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为便利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规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确保外汇业务机构信息的一致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汇综发[2010]122号)规定,现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及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是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唯一性的标识代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申领:
(一)广州地区各金融机构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领。各金融机构分行应根据此前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标识码申领顺序,初步拟定新申领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并在书面申领材料中列明;
(二)各金融机构分行统一申领机构标识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领材料并加盖公章,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5),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三)各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编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级别、金融机构地址等基础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各分行需在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日期之后1个月之内,前来我分局申请办理基础信息更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2、《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7),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各金融机构广州地区分行在申领机构标识码和维护机构基础信息过程中,应全面掌握汇总辖属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最新设置情况和外汇业务开办情况,协助我分局及时更新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基础信息,防止由于标识码不规范、基础信息陈旧导致外汇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现象发生。原则上,标识码经我分局 录入“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并发布后将不再变更。由于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原有标识码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金融机构应申请对原有标识码进行停用处理,并重新申领新的标识码。为保证标识码的唯一性、前后一致性,已停用的标识码将不再赋码给其他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使用。
二、金融机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是指金融机构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之后,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准入权限,经核准后登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入权限需要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系统准入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请,并就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以下说明:
(一)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编制情况;
(二)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管理部门设置、岗位职能设置、人员从业经历的情况;
(三)说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设计原理、申报系统与业务系统基础信息对接、申报信息录入环节和具体操作的情况;
(四)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的外汇业务种类情况。
各金融机构广州地区分行应按照规定创造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各项基本条件,在申请自身及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时,可提供汇总以上各项情况的详细书面说明材料。我分局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书面说明材料以及现场查看情况,审核申请系统准入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是否已经具备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基本条件。对已经具备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我分局将及时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予其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如需停止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应在计划停办业务日期之前一周通知我分局,并在停办日期之前正常完成每笔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我分局接到通知后,将及时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取消相应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三、为确保广州地区外汇业务机构信息的一致性,促进各外汇业务系统之间机构信息共享,我分局将定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取标准格式的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标识码信息,发给相应金融机构进行核对、清理,具体核对、清理要求我分局将做进一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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