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24-07-04

乡镇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共9篇)

1.乡镇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一

河道采砂管理安全形势分析

局安办:

一季度,加强了对 水事工程和河道采砂的管理,各县市 大队,认真履职尽责,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确保了工程和河道安全。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季度,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截止 月 日全州查处水事案件 件。实行最严格的 管理制度,牢牢把握三条“红线”,严格执行涉水工程管理,强化河道管理,整治 大河边、洪段等非法采砂户 户,开展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交通干线和主要河道采砂点基本得到了整治或取缔。确保了 涉水工程安全和河道采砂安全。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 工程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度较大。二是 度水事违法案件频发,与2015年相比,信访和举报案件同比增加 %,河道采砂和侵占河道等问题,影响行洪安全。

三、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对 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二是督促 大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河流,主要水事工程的巡查,同时开展好日常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做法,有效开展日常监管。

三是加大 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违法事件的严格查处,对各种

2.乡镇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二

1 强化宣传, 逐步提高管理相对人及沿江群众的认识

采砂执法管理属于水行政执法。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 创造一定的条件, 在物质、意识、组织、制度等方面均形成一套可靠的执法行政保障。而煤体宣传、舆论监督以及对相关群体进行采砂管理法律意识的培养, 也是采砂管理执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把对权为己用、利为己谋的管理弊病, 而且还要从制度上保证信息互通、联手作战的工作格局, 以保证一旦有非法采砂或因非法采砂而引起的损害防洪工程影响稳定的事件和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就能快速的反应, 联手查处, 从而及时打击非法采砂, 保护合法采砂。

3 强化措施, 建立高效运做的打防机制和控制网络

河道采砂的管理重点, 是对各可采区采砂现场的有效监管、其日常管理重在观动态、抓防范、施打击。真正做到执法行动的快速反映。

尽快建立短、平、快的情报信息传递系统, 并在沿江各可采区建立信息网络, 适时关注采砂人员的行为冬天, 使执法人员做到以动制动、以变应变, 以提高大防成效。

在底数清、情况明的情况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加大日常巡逻密度、集中看管好有证采砂的同时, 认真作好在可采区以外行驶的采、运船及采砂设备, 盯死看牢无证且可能偷采偷运的。

4 制定收费标准

江砂是国家的资源, 对其在开采使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实行“有偿”原则。《黑龙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时, 应向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河道主管机关一次交清河道采砂管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为了遏止暴利、公平施采, 应定高收费标准, 加大征收比例, 使施采者无暴利可图, 以促使其以一种健康正常的心态慎重对待采砂, 从而减少其盲目参与的可能性,

(上接305页) 压路机, 终压温度同时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管理。

5 适时清江打击

采砂管理执法也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一样, 应始终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大巡查密度、强化控管力度的同时, 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适时组织统一的清江、打击行动。以此达到震慑非法、保护合法的目的。

6 强化责任意识, 建立科学实用的约束机制

制度的执行、法治的实施、管理目标的实现, 必须以管理者责任的落实来保证。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依法落实责任人的法律、工作的责任, 是监督约束采砂管理人员是否真正负责、是否监管到位的最有效手段。也可根据本行政水域的情况、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 制定出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工作责任制。通过一系列联动互补的监督约束措施, 必将大大强化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从而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层层感到有责任, 人人感到有压力。监管责任的落实, 一定能够保证“依法、科学、有序”的采砂管理目标的实现。

纵上所述, 河道采砂, 禁采是相对的, 开采是绝对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的管理路径、有效的管理措施、高度的责任意识、扎实的工作作风, 必将开创河道采砂管理事业的新局面, 必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坚实的保障。

3.对河道采砂管理及整治问题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河道采沙;河道管理;监管系统

河道砂石作为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河床相对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因子。随着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的日益增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砂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造成了不少河道砂石地无计划、不适当开采,出现了在河道内乱采滥挖, 任意堆放弃料,违规违法作业的现象。建立科学的影响评价体系,加强监管非法采沙活动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河道采沙对河道的影响

(1) 河道采沙对河床演变的影响

无序的采沙在河床上形成散乱的采沙深坑,使河床局部变形,原有的水沙运功平衡被打破。采沙坑边缘上的水体在纵向上产生流动水面的跌落,水流运动的速度加快,挟沙能力显著提高,冲刷能力加强,河床面受到侵蚀。水流在采沙坑缘口附近形成回流,横向上产生了横向次生流,使得采沙坑横向发展,从而引起河床的全面调整与变形,破坏河床形态的稳定。

(2) 河道采沙对堤防安全的影响

不规范的河道采沙引起河槽变形,洪水走向发生偏离,流向开采的低洼区,特别是当采沙坑离堤脚过近,采沙深度过大时,水流对堤防和护岸工程冲刷的频率和强度增大,影响堤岸基础稳定和堤身安全,使得原有险点险段出现的几率增加,也使得一些非薄弱段出现险情的可能性增加。违法、违章的采沙活动使得堤岸上种植的植物遭到严重破坏,这些植物对提高堤防工程的抗冲能力起着重要的重要,在降雨天,护岸植被遭到破坏的堤防势必出现水土流失,可能引发管涌、滑坡等险情。

(3) 河道采沙对河流环境的影响

河道采沙属于机械作业,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同时干扰到水生动植物的生存场所。研究表明水流形态的变化和河道演变的加快,对水生生物的觅食场所、栖息场所、繁殖场所和回流线路都将产生严重影响[3],在采沙密集区的生物多样性和丰富性大幅度地下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西若溪安吉段水域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表明,该江段由于挖砂使河床加深、加宽,浅滩消失,急流变缓,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使得灵芝塔附近的鲍鱼产卵场因此而不存在。

二、河道采沙的管理措施

(1) 建立河道采沙影响评价体系

河道采沙会对自然河流产生人为影响,在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采沙行为的影响作出科学评价,就能对采沙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河道采沙影响的评价体系应建立在采沙行为影响的适度性控制和河流系统的自我调整、自我适应两个方面作用的基础上[4]。评价体系应该包含对河流系统的影响以及河流系统的反馈相应。通过科学的影响评价制定出河道的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量。

(2) 利用高新技术加强河道采沙监管

目前, 我国河道管理以人工作业为主。自2003年开始, 河北省水利厅从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管理人手,集中整治。2004年省政府明确河道采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砂、治理河道内违规乱采滥挖的集中整治活动, 取得了显著成效。

21世纪, “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新的治水思路,已经把水利信息化放在优先的位置。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的河道采沙监管系统可采用雷达探测、GPS定位、GIS整合、视频监控技术以及人工智能识别技术, 改善目前依靠人工巡逻检查的监管方式, 扭转监管设备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的被动局面。高新技术的监管系统减少了时间、空间、气候以及人为因素对采砂作业现场监管过程的影响, 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 提供及时、生动、直观、可靠的信息, 还可以有效地防止采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提高了工作效率, 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防止河道采砂滥采乱挖的对策和防治措施

(1) 出台规范性文件

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作为砂石资源开采业的依据,以便于全面规划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充分发挥砂石资源的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 )組建执法队伍

规范砂石市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为彻底扭转当前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应成立由水务(河道管理)、环保、工商、城建、交通、公安、法院、乡镇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对砂石料开采市场进行全面的集中整治。

(3)营造舆论氛围

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特别做好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采砂秩序,依法采砂的良好氛围。

(4)引入市场机制

完成砂石开采市场集中整治后,将河道可开采区进行普查划段,科学界定开采区、开采范围和开采期,规定开采方式,规定年最低开采能力,制定开采弃料回填强制措施,引入市场机制, 科学合理和有偿开采砂石资源,既发挥资源效益,又能够及时河道清除障碍物,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人身安全。

(5)加强巡回检查

4.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四

渝府令 第157号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边界河段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沿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和岸砂采掘点的控制数量。

第八条河道的下列区域应列为禁采区:

(一)河道堤防、桥梁、闸坝的保护范围;

(二)现行的航道范围内,航标周围20米内,埋有航标地下管道和线路的区域,主航道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维持山区河流通航条件的石梁、石嘴等;

(三)下河引道3米内,电缆线架3米内;

(四)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车、客渡通道,系舶设施3米内,危险品锚地;

(五)其他依法应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拟订和报批。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河道采砂管理权限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发放。

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限期内有效。

第十二条在河道内申请采砂的单位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采砂的个人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申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江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为80至150马力,嘉陵江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为50至100马力,其他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不超过50马力;

(二)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在市直管河段内采砂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申请在其他河段(河流)内采砂的,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申请河道采砂,应填写河道采砂申请表。河道采砂申请表应包括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开采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后,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和下列条件的,应到现场踏勘,并绘制采砂范围地界图: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岸砂采掘点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采砂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砂申请书后3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河道采砂许可证应明确规定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采砂范围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书应附采砂范围地界图。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对拟批准的采砂范围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可能造成河势变化或航道变化的采砂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对确有可能危及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通报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发证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定,但不得因此阻碍采砂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因特别原因确需在第八条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年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采砂控制总量。

受委托审批发放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河道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三)不得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挡水坝、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邮电、通信等设施,不得破坏文物古迹;

(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禁止运砂船舶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

(六)紧急防汛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七)服从通航安全要求,设立明显标志,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河道采砂未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予以公开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就地拆卸、销毁。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干扰或破坏采砂管理秩序、对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乱发证、乱收费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管河段,指长江从钓鱼咀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建成后,市直管河段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位和水势变化重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4日下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水利河流采砂管理办法

报送: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委,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5.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五

第41号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NO:SC12266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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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及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

(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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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场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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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

(四)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六)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利用采砂船舶作业的,还应当提供采砂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

—4—

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符合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继续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等的,还应当到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村民因生活自用自采少量砂石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解缴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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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条 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通航条件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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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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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对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河道采砂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砂船舶、抽砂浮动设施、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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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论文 篇六

辽宁省河流众多,全省流域面积达5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845条,河流长度28560余km,浑河、太子河、清河、大洋河、爱河、鸭绿江等大型河流,以及辽东、辽南、辽西部分中小河流砂石资源非常丰富。由于辽宁省大部分河流属于季节性河流,河道采砂以旱采为主,存在采砂工艺简单、流动性强、破坏力大等特点,加上存在着采砂立法滞后、思想观念不适应、监管能力和执法手段软弱等共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管理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多年来,为突出抓好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省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强化采砂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开展。

1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由于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砂管理权的规定存在交叉,导致多年以来水利、国土资源和交通等部门均参与河道采砂管理,在全省不同区域存在不同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河道采砂多家发证、多家收费、多头管理状况,导致采砂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在水利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省、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不明确、权限不清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11年,省编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全省(不含辽河凌河保护区,下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交水利部门负责,实行水利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征收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有效解决了河道采砂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同年,省编委批复设立了省江河流域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明确了河道砂石资源监管保护和打击水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此后,全省各地也参照省模式相继成立了市县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队伍,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机制逐渐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建立和推广。

2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2.1谋建章立制,健全采砂管理政策

2011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水利厅加大了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设力度,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2014年,针对采砂政策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国家对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下放了部分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重点工程用砂和“河道清淤”等程序,2015年又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使全省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得以基本健全。为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保障,积极配合开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中专设了“河道采砂”章节,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许可权限和管理权限,理顺了河道管理责、权、利之间的关系,细化了管理要求,加大了处罚打击力度,成为保障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开展的“基本法”。

2.2抓贯彻落实,强化制度刚性运行

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执行是规范采砂管理的关键。省水利厅在指导地方开展采砂许可工作中,严格监督各地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采砂权公开出让制度,坚持未列入年度采砂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群众进行采砂监督;积极探索推行采砂前、中、后动态监管和采砂视频监控试点建设等措施,规范了砂场日常运行;在全省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主体、频次等要求,强化各级管理部门防范非法违规采砂管理能力。省水利厅还加大了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制定了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激励政策以进一步调动地方采砂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河道采砂各项制度刚性运行。

2.3落管理责任,强化采砂监管执法

在采砂日常管理方面,2014年以来,省水利厅又先后下发了多个管理文件,推动建立河道、水政、公安“三位一体”巡查防控体系,明确各级河道、水政、江河公安部门及乡镇水利站、村水管员的责任,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采砂巡查监管队伍和日常管理责任人,实行对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人的考核与聘用挂钩;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和鼓励全社会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全面推广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执法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合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据初步统计,2013—2015年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打击处理非法采砂案件1101件、扣押设备718台套、行政罚款1644.2万元、刑事查处案件53起,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有力地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刑事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难

由于水法律法规不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致使在追究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责任时,存在定罪难和量刑难的问题。尽管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全省按“非法采矿罪”探索打击了一批,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法院在审判时大多判处当事人缓刑,打击震慑效果未充分发挥;对类似已危及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又达不到“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非法采砂活动,缺少刑罚的罪名和判例,部分司法机关不愿“冒险”。

3.2河道采砂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与河争地、侵占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河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带来隐患,也导致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护权力,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难度大。二是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任务重,基层管理单位普遍存在采砂监管经费短缺、管理队伍不稳定问题,严重制约了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的正常开展。三是对于“昼伏夜出”“蚂蚁搬家”,以及“闪电”“游击”式的盗采活动,取证较难,管理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建议

4.1加强河道采砂法制建设

因河道采砂管理所依据的水法律法规不完善,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在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中定罪难、量刑难。因此,强烈建议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修正,单独增设“非法采砂罪”,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量刑定罪难的问题。

4.2出台指导政策,探索采砂管理措施

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河道采砂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探索采取“保证金”“特许经营”措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开展。

4.3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扭转重建轻管

建议国家制定出台有关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和人员编制设置的意见,将基层管理单位运行及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扭转“重建轻管”现象,实现河道采砂长效监管。

5展望

河道采砂管理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强化采砂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通过不断推进河道采砂体制、制度建设和进行持续的创新实践,进一步开拓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徐勤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回顾与展望[J].中国水利,2012(10).

[2]涂剑.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提高采砂监管水平[J].中国水利,2012(21).

[3]王瑞,杨玲.关于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的思考[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0(3).

7.乡镇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七

河堤除了受到雨水、地下水渗流、地下洞穴、交通荷载的影响外, 其沉降还会受到河道开采的影响。堤体会在各种力的作用下, 不断减少土中的孔隙气和孔隙水, 随着孔隙体积的不断减小, 土体也会不断压缩[2]。本文将研究开采对河堤影响的变形规律, 分析河堤在开采的影响下出现的移动变形的分布规律。

1 某河道采砂区概况

该采砂区位于天台山的南段西侧, 河流向着东南方向流动。此地的地形较为复杂, 且沟谷发育、地势陡缓、切割剧烈, 仅仅在河流的东岸有较为狭窄的平地。整体的地貌形态是西北高、东南低, 属于丘陵区。通过分析发现, 地表的标高为650m-1160m之间, 河流及其直流均流经井田的东部和南部, 河谷的两侧属于侵蚀堆积的地形, 从而构成了河漫滩以上的三级阶地。

该采砂区主要的含水层为奥陶系石灰岩, 该石灰岩具有较强的富水性[3]。区内的东南面和西北面都露出了大面积的奥陶系灰岩, 从而形成了补给区, 补给的面积为3000km2, 补给量为14m3/s, 年平均降水量为516mm。静水位的标高从西北向着东南逐渐递减, 水力坡度为1.0‰-11.0‰, 地下水的流向为东北-西南方向。

该采砂区位于“山”字形的脊柱构造上, 构造的形式主要是褶曲, 很少有断裂。奥陶系石灰岩是主要的含水层, 其上覆盖了良好的粉砂岩和泥岩作为隔水层, 因此在无断裂贯通的情况下, 在垂直的方向上对砂层没有水力联系, 所以对采砂区的充水影响非常小。在经过开采前期的准备后, 明确了在河堤下使用长壁垮落法进行河砂开采时的导水裂缝带的高度, 从而保证了河床下的回采工作的安全。通过前期准备, 我们还掌握了该河流流域地表裂缝的规律以及地表移动的规律, 堤体和堤基的工程地质条件, 并测定、分析土层的力学特征, 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河砂开采对堤坝造成的变形规律和预测预报模型, 从而保证堤坝虽然受到采动影响, 但是在不同的水位差的条件下均能够保持动力稳定、静力稳定和渗流稳定[4]。

2 河堤受开采影响的数值模拟计算

为了研究河道开采对河堤的变形影响, 我们使用FLAC3D这种有限差分计算软件对5201、5202、5203这三个开采工作面所产生的采动影响进行模拟。

在拉格朗日有限差分方法当中, 将边界条件和基本的方程组近似地通过差分方程进行表示, 也就是说, 将二者通过空间离散点的场变量相关的代数表达式来代替。注意这些单元内的变量都是非确定的, 因此能够将求解的微分方程变换成为代数方程, 从而降低求解的难度。另一方面, 在有限元的法则中, 需要通过场变量使每个单元当中的特殊方程发生变化, 而这些特殊方程还会受到某些参数的控制。在公式中会对这些参数进行调整, 从而减小能量项和误差项。

有限差分的数值计算是通过有限差分网格实现的, 各个网格间隔等距, 均为h, 且直线均平行于X轴和Y轴 (如下图所示) 。因此如果加设f=f (x, y) 表示弹性体内的某个连续函数, 那么它可能表示某个位移分量或者应力分量, 同时也可能表示应力函数、渗流、温度等等。

3 计算模型的建立及本构关系

(1) 建立计算模型。模型的东西方向长1500m, 南北方向长1500m, 地层的深度为600m。模型的基点位于地表的左下角, 其坐标为 (20374500.000, 3703900.000, 0) , 该模型总共划分了134681个单元, 结点的总数是154216。X轴的方向是西-东走向, Y轴的方向是南-北走向, Z轴的方向是竖直向。这三个坐标轴之间均满足右手规则[5]。该模型的4个侧面均添加了位移边界条件, 而切断工作面竖向边界的位移限制, 竖向及切向只有, 模型底面与其余3个竖向边界面三向固定。

(2) 本构关系分析。根据岩石力学的试验结果和现场的取样分析, 计算中通过莫尔-库仑屈服准则对岩体的破坏程度进行判断, 公式如下:

公式中的σ1表示最大主应力, σ3表示最小主应力, 而c表示粘结力, ψ表示摩擦角。如果fs>0, 那么表示材料出现了剪切破坏, 在一般应力状态下, 岩体所具备的抗拉强度非常低, 所以可以根据σ3≥σ3T这一抗拉强度准则来判断岩体是否出现破坏。

通过图解法对5201、5202、5203三个工作面的倾向边界角进行计算, 求得倾向边界角为45.7°, 倾向移动角为49.3°。根据分布曲线预测, 河堤最大的下沉值在2000mm左右, 而三个工作面所测得的最大的下沉值是1694mm。而从5201工作面进行开采到5203工作面最后开采的观测来分析, 连续观测到的最大下沉值为2176mm。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开采对河堤会产生移动变形的影响, 通过变形规律的分析和探究能够为保护河堤提供可靠的依据, 从而保证开采的正常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常西坤, 郭惟嘉, 黄冬梅等.伊家河河堤下河道采砂危害性分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1, 28 (14) :725-729.

[2]田文书, 陈长华, 刘波等.河湖下厚煤层开采河道损害机理及综合防治技术研究[J].治淮, 2012, 17 (23) :1021-1022.

[3]王庙春.孔庄矿湖堤下河道采砂沉陷规律实测研究[J].煤矿开采, 2011, 16 (24) :655-657.

[4]王柏荣.淮南矿区淮河堤下煤层的开采实践——堤体采动变形规律与维护[C].中国煤炭学会2010年综合性学术年会论文集.:204~212页.

8.乡镇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八

安徽省水利厅(2008年12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年多来,我省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陆治水打、综合治理,始终对非法采砂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长江安徽段一度猖獗,社会反映强烈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较为有效地遏制。为实现对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我省紧紧围绕法制、体制、机制三个环节开展工作,逐步健全了以《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基础的长江河道采砂地方性法规体系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组建了一支400余人的长江河道采砂专职执法队伍,形成了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关系较为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长江安徽段的河道采砂活动始终处于一种可控局面,采砂管理工作业已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现将我省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确立了政府负责、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长江河道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支持,是难以有效地管住、管好的。过去长江采砂活动之所以开采混乱,管理无序,主要是由于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国家对这种特殊的水事活动又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由此导致政出多门所致。《条例》的出台,从法制层面上确立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的体制,对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基本理顺了长江采砂的管理关系。几年来,我省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忠实履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逐步建立了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以及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能力建设不断增强

按照水利部“四个专门”要求,我省及沿江各市、县(区)努力克服经费、编制等各种困难,从队伍、装备等硬件建设着手,努力增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执法能力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沿江六市的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已初具规模,目前六个市共配备专职长江采砂管理和执法人员400余人,配置水政监察艇22艘,执法车11辆,照相机13部、摄像机12部,夜视仪4架、雷达2部、实时监控系统1套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通讯、执法和防护器材装备,省、市、县共设立专门执法基地17个。

针对非法采砂活动流动性强的特点,为克服行政事务属地管理原则对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制约,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建立了三个执法基地,并组建了三支直属省级的采砂管理执法大队,按省境长江上、中、下游分段把守,对长江河道采砂实施监督检查对416公里的长江安徽段进行有效控制,随时根据执法形势需要,机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任务。

此外,为加强与有关部门地配合,促进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加大对非法采砂活动的

打击力度,保障防洪、通航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2007年8月,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分别与安庆长江海事局、芜湖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和芜湖分局等四单位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签署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动工作机制(试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凝聚了各相关单位的力量,实现了信息、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共享,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目标统一、协同作战、高效有力的执法团队,为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并在长江采砂管理实际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得到进一步遏制

几年来,我省严格执行《条例》以及水利部和安徽省的实施办法,克服各种困难,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打击相结合,与公安、海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非法采砂频出重拳。自2000年10月长江安徽段禁止采砂到2008年9月底,省及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77,362人次,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370条次、非法运输船411条次、小型采砂船14,969条次。2008年是水利部确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打年”,我省按照水利部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江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采砂管理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严打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的严打实施方案。“两会”、主汛期、奥运会及重大节日期间,沿江各级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要求,普遍增加了巡逻查密度,通过明查暗访,及时掌握所辖江段动态,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河段、敏感河段以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周边水域的监控,一旦发现有偷采活动,坚决实施严厉打击。据初步统计,今年1~9月,省及沿江各地累计出艇3411艘次,出车1,915车次,出动执法人员22,062人次,共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只12艘次、运输船只79艘次、小型采砂船只912条次,行政罚款 888.33万元。其中省级组织的执法行动出艇120艘次,出车194车次,出动执法人员1,391人次,共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只11艘次、运输船只28艘次、小型采砂船只126条次,拆除采砂设备120台套,行政罚款 197.4万元。通过有效的执法,保障了长江防洪、通航安全以及水上治安秩序、水事活动秩序。

四、不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省长江取得来之不易的禁采成果,一方面是坚决贯彻国务院《条例》和部、省《条例》实施办法等采砂管理政策法规,坚持对非法采砂活动严打重罚,有力地震慑了不法采砂业主的违法行为,树立水行政执法的权威。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不懈地采取各种形式加强采砂管理宣传工作,使沿江广大群众特别是采砂业主对国家有关长江采砂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程度地了解,从而逐步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为依法、科学、有序管理长江河道采砂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实践证明,一部法律法规或者是一项政策的实施,单靠护法机构去强制推行是不够的,首先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让群众真正熟悉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知道什么样的行为符合国家规范,自己应当怎么去做,只有这样,才会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才

会保障国家法规政策能够顺利、有效实施。

五、加大对小型采砂船管理和打击力度,巩固禁采成果

通过多年的不断努力,我省境内长江水域的大中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明显减少,但是小型采砂船却利用船体小、机动灵活的优势频繁活动,是我省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取缔和打击小型采砂船一直是我省长江采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在应对小型采砂船问题上,近年来我省着重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早在1998年,省政府在《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令沿江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小型采砂船。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省实施《条例》办法,又再次作了强调。因此,我省始终把《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的宣传作为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向广大采、运砂船主和沿江群众发放法规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引导采(运)砂船船主学法、知法、守法,非法采砂行为大大减少。同时,通过宣传,也使沿江广大群众逐步树立了“长江安危、与己有责”的观念,对发现有偷采江砂活动的,能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监督作用,为有效管理长江采砂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我省在不断打击小型采砂船偷采活动的同时,积极做好广大采砂船民的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利用小型采砂船从事偷采活动的危害以及取缔小型采砂船是政府的一贯政策,只有尽快转产改行另谋出路才是上策。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小型采砂船实施有效的就业安置与扶持,引导和帮助他们另谋出路,解决其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早日从水上走到岸上。2006年上半年,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对乌沙镇人均不足0.3亩并拥有小型采砂船的农民每月每船发放300元的过渡生活费,在船户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对小型采砂船设备实行“拆、改、封、转”处理的做法,为我省解决小型采砂船出路问题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三是严格管理,依法打击。沿江各地采砂管理机构经常检查易于小型采砂船藏匿的水域,做到上下游、左右岸相邻的采砂管理机构之间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不定期开展对边界水域和小型采砂船频繁出没的重点水域实施联合巡查和清江行动,一旦发现小型采砂船有偷采行为,做到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对没有按照规定拆除采砂设备的,就地拆毁其采砂机具。据统计,从我省禁止长江采砂到今年9月底,沿江各地共查获非法小型采砂船14,057条次,拆除小型采砂船采砂机具12,412台套。

对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行为若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显然远远高于小型采砂船本身的实际价值和船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实际上也难执行到位。而且这些小型采砂船大多是“三无”船只,水行政主管部门无船舶管理权,同时造船行业(“三无”船只的改造)的管理混乱,也给打击小型采砂船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我省执法过程中对抓获的小型采砂船,一般做法是现场将采砂机具拆除或摧毁,责令其按指定地点停靠,实行集中看管。

四是陆治水打,综合治理。近几年我省沿江两岸砂场无序布建,逐步发展到180

余座。这些砂场所有相当一部分砂场就是依赖小型采砂船供应非法偷采的江砂而畸形生存,从而使小型采砂船的偷采活动有了产、供、销一体的产业链。可以说,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屡禁不止问题在水上,根子在岸上,正是由于非法砂场为非法采砂提供了销赃渠道,才助长了非法采砂者的不法行为,是非法采砂特别是小型吸砂船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省在取缔和打击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的同时,着手对沿江砂场进行整治,努力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堵塞采砂管理漏洞。去年,我省在枞阳县和芜湖市开展了沿江砂场整治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为我省沿江砂场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一步,我省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长江河道管理机构将在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的前提下,从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及河道滩地稳定的角度,统筹考虑砂场的统一布建和建成后的规范管理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坚持“因地制宜、堵疏结合、以人为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沿江砂场整治工作,实现陆治水打、综合治理的目标。

六、依法实施采砂许可,不断探索科学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在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可采区准予其从事采砂活动的前提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自2004年底以来,我省本着“条件成熟一个,解禁一个,不搞一刀切”的原则,积极、慎重、稳妥地做好可采区解禁工作。相继对芜湖市黄泥滩、池州市塔基山下和扁担洲、马鞍山市何家洲以及安庆市鹅眉洲和华阳河口等6个规划可采区实施解禁,并由可采区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规定,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江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有偿出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水利部批准的采区范围、开采总量和采砂船数量依法实施采砂许可。

我省对规划可采区实施采砂许可的主要做法是:拟组织开采的规划可采区,首先,由可采区采砂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探、测量、设计单位对采区进行砂石资源勘探、水下地形测量和采砂可行性论证。然后,由采区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同时要求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承诺并组建现场监管机构,保证开采后的采区管理有序。通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采区准备工作验收认定基本符合开采条件并予以同意的前提下,由可采区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的规定,对江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有偿出让。拍卖或有偿出让公告事先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和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文件公开出售。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以及重要事项的决策,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均采取集中办公,集体研究的形式决定,实行阳光操作。在召开拍卖会之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向竞买人现场展示采区砂样,召开风险提示会,增强竞买人的风险意识。对通过拍卖或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可采区开采经营权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所组织的采砂船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和安徽省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的审查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受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长江河道采砂审批工作中有关文书发放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公告等具体工作。准入可采区的采砂船实行一船一证,进行统一编号。

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采砂入口关的合理控制和可采区的有效监管,是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科学、合理、安全地选择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基础上组织好可采区的开采,是当前采砂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我省对先后解禁的6个可采区,在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上,既学习借鉴了外省一些成功的做法,同时也结合本省实际,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许可方式:

(一)公开拍卖方式

2004年底,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首次进行公开拍卖,以100万t江砂开采经营权拍卖出2268万元的价格,此后买受人历经数月,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正常开采经营,结果以解除开采协议而告终。之后,相继实施解禁的池州市塔基山下采区、马鞍山市何家洲采区以及池州市扁担洲采区,开采经营权同样采用了黄泥滩采区首次拍卖方式。由于拍卖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价高者得”,加上竞买人的不理性或恶意抬高报价,曾出现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额报价,不仅给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也给采区现场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其他有偿出让方式

为合理引导和调控采砂经营权许可价格,不断探索更适合长江采砂实际和有利于现场监管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经多方面研究探讨,并征求有关法律专家意见,我省在吸取采用拍卖方式所带来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尝试。

1、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2006年4月,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重新组织开采时采取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具体做法是:

采取密封递价和复合标底现场确定的形式进行。(1)确认有效报价及平均值。由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会现场递交密封报价书,并在公证、工商、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持人现场宣读申请人报价并公示,主持人将所有有效报价取平均值,在首次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范围内的有效报价为入围报价,高于或低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的有效报价均不得入围;(2)再将所有有效入围报价取平均值,并将所有入围有效报价与第二次平均值比较,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绝对值)的报价单位和个人即为受让人,当场确定;(3)如有多个入围有效报价相同并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则现场抽签确定受让人。同时规定,如果最接近第2次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黄泥滩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因控制采砂量100万t,综合分析当时市场因素,设定底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没有设定报价上限。共有18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参加密封报价,由于没有设定最高限价,个别参与人恶意抬高报价,最高报价为9000万元,最终确认报价990万元者为受让人。

2、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基于对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的利弊分析,2006年9月,安庆市鹅眉洲可采区解禁时又作了新的探索。即采用设定区间报价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进一步改进了确定受让人的办法,使采砂经营权出让价格处于可控的合理区间之内。具体做法是: 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既设立有最低价,同时也设立了最高限价,低于最低价或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然后对所有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当场确定受让人。如果与平均值最接近的有效报价(以绝对值计,单位为元,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以抽签方式产生受让人。抽签规则为:第一轮按受让牌号由小到大抽取抽签顺序号,然后按抽签顺序号由小到大抽签确定受让人。如最接近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鹅眉洲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河道江砂开采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综合考虑各相关部门税费征收项目与标准以及受让人开采成本和开采期间江砂价格的市场变动等因素,砂石开采经营权转让费单价确定为5~7元/ t的报价幅度。此次控制开采量为60万t,最终确定本次保留底价为人民币 300万元,最高限价设为人民币420万元。共有60人报名,57人到会参加了报价,最高报价416.6万,最低报价309.2123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报价397万元者成为受让人(平均报价为394.9066万元)

从这次有偿出让运作情况看,一是对出让文件多次进行了座谈、修订,并请法律顾问进行了把关,文件较为严谨。二是从出让规则以及出让会活动过程看,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随机率大,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参与人是心服口服的。三是设定了最高限价,避免恶意炒作出现天价,有利于今后现场监管。

3、采取定价摇号的有偿出让方式

在今年10月份组织实施安庆市华阳河口可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时,我省采取摇号机摇号的许可方式。即在进行市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拟采区砂石资源状况、控制开采量以及各项费用成本等测算,核定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出让价为人民币900万元(不含砂石资源费240万元)。所有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受委托的拍卖公司报名,同时开具30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须缴纳应收取的砂石资源费的30%即72万元的出让保证金,然后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拍卖公司通过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认受让人。

摇号规则是:

1、所有受让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均应参加摇号活动,不入场参加摇号活动的,视为弃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2、进入出让会现场的受让申请人,由主持人按照其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点名,点名确认后请受让申请人凭报名资料自行从密封的号码箱中随意抽取号码球,其号码球号码即为自己的代号。若点名确认后的受让申请人不抽取自己的代号,视为扰乱出让会场,属违约行为,取消其受让资格,所缴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

3、为保证摇号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摇号活动全程在纪检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摇号方式为:

先由公证人员对摇号器具和号码球进行验审,验审完毕后,根据有效受让申请人数采取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先摇出十位数再摇出个位数,摇出的十位数和个位数组合成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受让申请人即为受让人。若出现弃权号码且在摇号中摇出此号码,该号码为无效号码,并按上述规则重新摇号,直至摇出有效号码为止。摇号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由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须当场与受委托的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申请函承诺的时间内与安庆市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委托他人代签的须提供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取消其受让权,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①当场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②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采砂申请;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④不履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义务。

我省在采砂许可方面通过不断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还不够完善,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作深入研究。

七、认真做好长江河道采砂规划修订的有关工作

2007年6月,长江委启动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订工作。为配合长江委做好采砂规划修订工作,我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并按照长江委砂管局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按时上报了采砂规划修编成果。我省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主要思路与做法是: 在总结上一期规划可采区采砂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长江河道实际情况及有利于今后采砂管理的需要,本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筹兼顾,国家和采砂业主互利双赢的原则,我省根据长江河势演变趋势,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以及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用前提下,综合有关资料并征求沿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首轮规划中暴露的可采范围过小、区域交叉、砂层不明、控制性条件与实际差距较大等问题,按照“严格划死禁采区、适当放大可采区、灵活设置保留区” 的修编思路,规定了十类禁采区域。即:(1)长江崩岸区、抛石护岸工程区上下各200 m,距对应区域400 m范围内;(2)江心洲头前500 m、天然矶头前100 m 范围内;(3)主流顶冲区上100 m、下200 m范围内,距相应区域300 m范围内;(4)长江两岸防洪工程距离堤脚一定范围内,堤段直接临江的,一级堤防距堤脚400 m范围内,二、三级堤防距堤脚300 m范围内;(5)长江大桥上下各1500 m范围内;(6)港口保护区上下各500 m范围,距划定区域外缘100 m范围内;(7)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 m至下游500 m,对应其水域外边界200 m范围内;(8)锚地、轮渡区、过江管(缆)线及沿岸重要工业设施一定水域范围内,如在此范围确定为可采区,须有其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书;(9)长江主航道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一般为250 m,如需使用或临时占用,应有其管理部门相关证明;(10)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不宜作可采区的水域。

同时,对拟规划可采区按照以下原则考虑:(1)可采区规划范围一般应当在已经界定明确的本行政区划内;(2)在不影响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将可采区规划范围扩大,以利今后可采区控制实施范围的适时调整和灵活性操作;(3)江砂开采必须服从于长江河势稳定及河势控制的要求;(4)江砂开采必须服从防洪的要求,以保证两岸堤防、涵闸和护岸工程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5)江砂开采必须服从航道安全的要求。规划的可采区不得侵占主航道,不得影响沿江港埠、码头正常运行,并服从于航道整治规划的要求;(6)江砂开采必须保证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与安全;(7)开采江砂必须保证水质不受污染,不恶化水生态环境。

为更加准确地探明拟规划可采区砂石资源储量、砂质及砂层分布等基本情况,以便于科学、合理地推荐上报规划可采区,我省部分市、县还分别对上报的拟可采区进行了江砂资源勘探。根据各地勘探试采情况,综合考虑市、县采砂管理平衡关系,我省及时向长江委上报了拟规划可采区建议方案。根据今年3月份召开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安徽段采砂规划修编调研座谈会精神,综合相关因素,我省对原上报的拟规划可采区又重新提出了修改调整意见。

当前,长江安徽段正处在“采禁结合,以禁为主”的关键时期。由于江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江砂的稀缺性必将诱发追求高额利润的偷采、滥采、超采等行为,非法采砂现象难以彻底消失,禁采管理和开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面临的困难不少,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我省将在水利部、长江委的关心和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坚持不懈地以强有力手段遏制长江干流水域内各类违法采砂反弹势头,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当好长江河道的守护神。

9.河道采砂流程 篇九

一、涉及到的单位

主办单位:当地市、县水务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审查审批单位:防汛办公室

二、办证所需时间

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共需要75天左右

第一阶段:从水利局贴出采砂权出让公告到最后竞买者获得采砂权需要45天左右 第二阶段:申请办理许可证阶段,根据各个流程的时间限制大概需要30天左右。

三、所需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座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叁份,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

四、办理条件

1、取得中标通知书;

2、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3、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4、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河道疏浚采砂实施方案进行招标;

第二步:申请单位或个人将申请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经营地点、工商执照、砂石加工设备、工程机械、生产能力、生产场地、管理水平等)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招标竞标有关规定,组织河道疏浚采砂开采权的竞标拍卖;

第四步:中标单位或个人到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表》、签订《河道管护责任制》、缴纳砂石费、清障保证金及完善其它相关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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